台北县淡水镇坪顶国民小学教师辅导与管教学生办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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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家長會長及家長代表相關人員。
四、家長:
指學生之父母、監護人及其他實際照顧之人。
五、管教措施:
指為達成教育目的,而處理學生行為問題,並使教育活動順利進行之措施。
第三條
為導正學生行為,學校及教師應依法共同負起輔導與管教學生之責任。
教師因輔導與管教學生,與家長發生爭議之調處、行政救濟與司法訴訟,學校應依教師之請求,積極協助及處理。
第四條
教師進行輔導與管教學生之作為,得協調家長配合,必要時,得移請學生獎懲委員會處理之。
第五條
身心障礙學生之輔導與管教,應依學生身心障礙之情形,另為妥適之處理。
第六條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時,應依下列原則處理:
一、尊重學生人格尊嚴。
二、維護學生受教權益。
三、發揮教育愛心與耐心。
四、平等原則、比例原則與不當聯結禁止原則之適用。
五、啟發學生反省與自制能力。
六、配合學生心智發展及個別差異。
七、必要時,得要求家長到校共同處理,並遵守正當的法令、
章則、程序執行之。
學生身心有特殊狀況時,學校應主動向學生及家長進行了解。
第二章
輔導與管教措施
第七條
教師應依相關法令、章程,並循專業原則,對學生實施生活、學習、生涯、心理與健康等各種輔導。
前項輔導如需專業協助,得請學校給予協助。
第八條
教師因實施輔導與管教學生所獲得之個人或家庭資料,非依法律規定,不得對外公開、洩漏。
第九條
對於表現優良之學生,得移請學校或家長會為獎品、獎狀、獎金、獎章或其他獎勵。
第十條
學生發生影響其身心發展之行為、干擾或妨礙教學活動正常進行、違反校規等行為,學校及教師應施予適當輔導與管教。
前項學生之行為嚴重時,得移請學校訓輔單位,通知家長到校,並會同家長會或學生獎懲委員會(以下簡稱獎懲委員會)協調處理。
學校及教師對學生之輔導與管教,可參考「教師輔導與管教措施參考表」(附件三),以採取合宜適當之管教方法。
學生於校外發生不良行為時,由學務處聯繫家長到場協助處理之。
其行為已達違反學校校規等相關規定,移請學生獎懲委員會處理之。
第十一條
教師管教學生時,依學生人格特質、身心健康、家庭因素、行為動機與平時表現等,得採取下列措施:
一、勸導改過、口頭糾正。
二、取消參加課程表列以外之活動,且該生參加校外教學活
動時,需有家長陪同參與。
三、留置學生於課後輔導或矯正其行為。
(一)學校教育人員應從旁指導。
(二)留置前,應經家長同意,家長應負接送學生之責
任。
四、調整座位。
五、適當增加額外作業或勞動服務。
六、道歉或寫行為自述表(知會監護人且內容不公開)。
七、扣減學生日常生活表現成績。
八、考量學生身心狀況,以站立方式反省,且以當節課為限。
九、有限度的取消下課時間,並排除上廁所時間。
十、責令賠償所損壞之物品。
十一、其他適當措施及特別處置。
採取前述措施前,應視學生的狀況而作調整。
第十二條
第13條
學生攜帶之物品,足以影響學生專心學習或干擾教學活動進行者,學校或教師,得予以暫時保管,於適當時機返還學生,必要時,得通知家長領回。
學生攜帶或使用下列物品者,教師應立即處置並向學校反應,由學校通知家長視其情節移送相關單位處理:
一、具有殺傷力之刀械、槍砲、彈藥及其它危險物品。
二、毒藥、毒品及麻醉藥品。
三、猥褻或暴力之書刊、圖片、影片、磁碟片或卡帶。
四、菸、酒、檳榔或其他有礙學生身心健康之物品。
五、其他違禁品。
第十三條
學校為辦理學生重大獎懲事項,應設學生獎懲委員會,其委員會設置、召集及議決悉依臺北縣各級學校學生獎懲委員會設置要點辦理。
另辦理事項國民小學依臺北縣國民小學學生獎勵輔導實施要點;
國民中學依臺北縣國民中學學生獎懲實施要點。
第三章
救濟
第十四條
學校應依學校規模,成立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以處理下列事項:
一、學生對學校有關其個人之管教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
二、依第六條輔導與管教,家長所需之配合事項,但家長認為礙難辦理者。
學生之申訴應由學生或家長以書面向學校提出申訴。
第十五條
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依臺北縣各級學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要點辦理。
第十六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自發布日施行。
教師輔導與管教措施參考表
參考行為舉隅
建議處理原則
建議處理人員
1.干擾教學
2.上課不專心聽講
3.上課不按時進教室
4.上課未攜帶學用品
5.不按時交作業
6.與同學吵架
7.無禮回應(老師或同學的話)
8.歧視他人之言行
9.罵髒話、吵鬧叫囂
10.言行態度輕浮隨便
11.隨地吐痰或拋棄髒物
12.不聽班級幹部糾正勸告
13.不履行班規或生活公約情節輕微者
14.騷擾行為
15.不當使用器材
16.擔任班級工作不盡職
17.升旗或集會無故缺席
18.攜帶不當物品
19上課不配合教學活動(或睡覺)經教師勸導,仍不服管教
20.塗改成績、冒用他人簽名
21上課不專心聽講,經教師提醒後,依然故我
22作幣或違反考試規則
23偷竊或欺騙行為
24強借財物、拾物不送招領
25玩弄消防、機電、監視等安全設施
26打架、威脅恐嚇、勒索情節
27非蓄意、非惡意破壞公物之行為
28攜帶危禁品(香菸、小刀……)
29危險行為
30性騷擾
31逃課、逃學、不按規定進出校區
32故意損害公物情節重大
33盜拷出版品或販賣不當物品
34對教職員不敬與辱罵、污衊師長且態度傲慢
35嚴重暴力行為、集體鬥毆或毆打他人夥同外人進行暴力或破壞行為
36蓄意、惡意破壞其他學生之物品,影響其他學生之人權
37個別或成群對其他學生進行霸凌行為
38攜帶槍械、毒品等危險物
39飲酒、賭博、抽菸、嚼食、吸食或注射違禁品
40行為不檢,有玷校譽,情節重大
41其他經校務會議通過列入之行為
1.善意提醒
2.給予機會
3.給學生說明解釋的機會
4合議合宜的管教方式
5確實執行管教過程
6注意管教後學生心理的輔導
7通知導師或行政人員到場協助
8通知家長到校協助處理
9另闢管教場所,避免當場處理學生
10需送「學生獎懲委員會」議決之
11必要時得請專業心理輔導與諮商人員協助處理
12處理人員需有相關之處理記錄
13教師注意個人安全以及所使用之字辭文句
14不激怒學生當下的情緒
15學生行為違反重大法令,必要時,先知會家長,並報警處理之。
16可選擇之管教措施
建議處理措施
1制止不當行為
2口頭勸告糾正
3調整座位
4道歉或寫行為自述表
5扣減日常生活表現成績
6賠償所造成之財物損害
7代為保管物品
8取消參加課程表列以外之活動
9適當增加額外作業或工作
10其他適當管教措施
1事件發生,發現教師立即處理,情節輕微者由任課教師或導師
處理。
2教師進行輔導與管教學生之作為,家長應予協助配合,必要時,任課教師或導師得請家長到校協助處理。
3處理無效或處理完畢情節重大者,需進一步輔導者,發現教師得請導師及輔導處人員協助處理。
4處理無效或處理完畢但情節重大者,需進一步管教者,發現教師得請導師及學務處及輔導處人員協助處理。
5學生之行為嚴重時
,得移請學校訓輔單位,通知家長到校,並會同家長會或學生獎懲委員會協調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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