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旅游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送审稿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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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适用本标准时,先根据“适用情形”确定相应的“裁量标准”,再根据“量罚要素”对“裁量标准”中的罚款金额、天数等幅度进行细化。
(四)对于有两项以上“量罚要素”的违法行为,依照不同要素衡量出来的处罚幅度不一致的,按“从高”原则确定处罚幅度。
如序号9,受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五个月、违法所得三万元,按违法时间衡量,适用较低处罚幅度,按违法所得衡量,则适用中间幅度,根据“从高”原则,最终应按中间幅度处罚。
(五)本标准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二、标准
(一)旅行社管理
序号
适用行为
裁量依据
违法程度
适用情形
裁量标准
量罚要素
1
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
《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初次被查处(指同一行为,下同)。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本行为主要从经营业务范围、时间及涉案金额方面考虑量罚。
涉案金额不足二十万元或者经营时间不足六个月的,按该档次较低幅度处罚;
涉案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足四十万元,或者经营时间六个月以上不足一年,或者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按该档次中间幅度处罚;
涉案金额四十万元以上,或者经营时间一年以上,或者经营出境旅游业务涉案金额二十万元以上,或者经营出境旅游业务六个月以上的,按该档次较高幅度处罚。
一般
初次被查处,引发一般旅游投诉;
或者初次被查处,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
1.两年内再次被查处;
2.引发较大旅游投诉;
3.造成旅游安全事故;
4.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七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严重
1.两年内第三次以上被查处;
2.引发重大旅游投诉;
3.造成较大旅游安全事故;
4.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七万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
旅行社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或边境旅游业务。
《旅游法》第九十五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并责令停业整顿;
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初次被查处。
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至二个月。
对有关责任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本行为主要从违法组团次数方面考虑量罚。
违法组团次数不足三次的,按该档次较低幅度处罚;
违法组团次数三次以上不足六次的,按该档次中间幅度处罚;
违法组团次数六次以上的,按该档次较高幅度处罚。
初次被查处,引发一般旅游投诉;
责令停业整顿二个月至三个月。
对有关责任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业整顿三个月至四个月。
对有关责任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对有关责任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3
旅行社出租、出借或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本行为主要从违法时间及违法所得方面考虑量罚。
违法时间不足六个月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按该档次较低幅度处罚;
违法时间六个月以上不足一年或者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上不足五万元的,或按该档次中间幅度处罚;
违法时间一年以上或者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按该档次较高幅度处罚。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七万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4
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
(经营国内旅游业务)
《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
5
(经营出境旅游或边境旅游业务)
6
旅行社服务网点超出设立社经营范围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服务。
7
旅行社办事处、联络处、代表处等从事旅行社经营活动。
8
9
受让或者租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旅行社条例》第四十七条:
受让或者租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时间六个月以上不足一年或者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上不足五万元的,按该档次中间幅度处罚;
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10
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拒不改正。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
(二)设立分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三)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的。
初次被查处。
处8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两年内第三次以上被查处。
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1
旅行社设立分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拒不改正。
12
旅行社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拒不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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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业务,或者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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