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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王某假冒出票人的名义进行原始的票据创设的行为称为什么?
答:
票据伪造。
2.伪造者王某应负什么责任?
说明理由。
王某已涉嫌票据诈骗罪;
金额巨大,情节严重,可处以5-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50万罚金。
五、卓某,男,196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陆丰市人,小学文化,农民,住陆丰市湖东镇华美村。
1999年3月20日被逮捕。
1998年12月中旬,卓某与蔡某合谋加工伪造的人民币。
随后,卓某选定陆丰市东悔镇龙潭村卓甲的棚寮作为假币的加工窝点.并纠集卓乙、卓丙、余某等共16人,由卓某统指挥加工假币。
其他7人负责将假币的两边撕开,4人在假币的左边穿上银线,另4人在假币的右边制作假水印人头像,然后把加正砰银线和水印人头像的假币粘合,用熨斗烫平。
在此过程中,卓某除参与加工假币外,还负责安排加工假币人员的伙食。
1999年1月20日,公安人员在加工假币现场将卓某等16人抓获,缴获假币2箱(金额为2540400元,其中100元券1154张,50元券48500张)及银线4捆、颜料3罐等作案工具。
以上事实,有当场缴获的假币及原材料、陆丰市公安局的《扣押物品清单》、中国人民银行陆丰市支行出具的《假币没收证》和《鉴定书》、加工假币现场照片和上述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证实。
1卓某侵犯了应属何机关享有的法定货币发行权?
我国货币发行权属于国务院,并授权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设计,印制和发行。
2卓某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卓某以涉嫌伪造货币罪,同时他为该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金额较大,可处以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六、从1998年12月11日起,国务院纠风办和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多次发出通知,禁止印刷,发售、购买和使用各种代币购物卡。
各地也一再发出类似“禁令”。
但“双节”来临,国家明令禁止的代金券又卷土重来,禁了多年的代金券为何屡禁不止,如有记者在郑州二七路某商场团购部看到,买代金券的单位和个人络绎不绝,在记者观察的半个小时内,前来购买代金券的就有近20人。
该商场业务人员称,商场的代金券卖得非常好,12月31日前到期的券已卖完,明年3月31日到期的券办公室也没有了。
该人员称,购2万元券可优惠1%,购lO万元券可优惠2%。
记者还在郑州市民主路、人民路、花园路上的商场了解到,代金券(商家一般称为提货单、赠品卡、购物卡)销售得都不错。
为什么代金券如此受青睐呢,某商场一位人士说.主要原因有二:
一、从商家方面来说,通过发行代金券可广揽生意,而且有机会将一些商品当作代金券的指定商品卖;
二、从购买者的角度看,购买金额大了可以得到商家较大的折扣,且可以通过一定的手段避税,其中包括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1.印刷、发售各种代币购物卡是否违法,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我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20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
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有权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活动,并处20万以下罚款。
2.印刷、发售各种代币购物卡的社会危害性有哪些,
危害:
代币券实际为变相货币,发行变相货币一经构成侵犯国家货币专有发行权。
2004年8月4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会)网站发布公告《银监会严肃查处国有商业银行两起重大票据诈骗案件》,称:
近日,银监会对国有商业银行两起重大票据诈骗案件进行了严肃查处,并将查处情况通报各银监局和商业银行。
这两起票据案件涉及河南、广东、贵州三省的多个城市,以及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共5家分支机构,诈骗分子以金钱收买银行工作人员,利用商业承兑汇票回购和贴现方式骗取银行资金2.58亿元,损失非常严重,影响极为恶劣。
银监会责成有关商业银行和银行监管部门对涉案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三家锻行共处理工作人员35名,分别给予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和其他党纪、政纪处分。
对涉嫌经济犯罪的李晓燕、杨红霞、陆世勤、石世芳、黄学良等人分别移送司法机关。
银监会依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对移送司法机关和受到行政处分的有关涉案人员,分别作出了取消金融机构任职资格终身和lO年、8年、5年的决定。
银监台要求各商业银行认真吸取上述案件教训,分析票据业务中存在的风险和问题,切实加强管理,健全内控制度,有效防范票据业务风险。
1.银监会具有何种法律地位?
与各商业银行间是什么关系?
银监会的法律地位:
是国家银行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行政监管职能部门。
关系:
银监会与各商业银行间是监督管理和被监督管理的关系。
2.查处本案体现了法律授予银监会的何种职权?
除本案体现的职权外,银监会主要职权还有哪些?
本案体现了法律授予银监会对金融机构的监管权力,具体为:
责令整改和对相关人员采取必要的行政处罚;
银监会的职权还包括:
对金融机构的成立、变更及终止的审批以及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登记等职权。
某股份制商业银行,资本金总额为20亿元,总资产已经达到100多亿元。
困开展业务需要,现欲在江苏无锡、苏州、广东惠州等五个城市同时设立分支机构。
拨付资本金13亿元,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批准时,拨付资本金违反法律规定,被中国人民银行纠正后.取得经营许可证,并领取丁营业执照。
1999年,该行设在无锡的分支机构在办理结算业务中。
甲公司委托无锡分支机构将一笔款项划转到乙公司.但该分支机构错误地划到丙公司账户。
由于乙公司没有及时收到预付款,甲乙之间的兴卖合同解除,为此,甲公司的损失达20万元。
甲公司将无镐分支机构告上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1.某股份制商业银行设正分支机构时哪些方面违反了《商业银行法》的规定?
违反了:
1)设立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应报中国银监会批准。
2)拨付给分支机构的营运资金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60%。
2.无锡分支机构能否独立承担责任?
无锡分支机构不能承担独立承担责任。
应为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是非法人机构,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
(二)A公司因经营房地产业务急需资金,向其开户银行Y申请贷款。
Y银行由于信贷规模有限,无法满足A公司的要求。
A公司经理李某与Y银行行长王某有近亲属关系。
李某提议王某向x银行办理同业拆借,用同业拆借拆入的钱贷给A公司。
Y银行于是就从x银行拆入了为期3个月的资金。
Y银行又将拆入的资金贷给A公司用于房地产开发,且未要求A公司提供担保。
请回答:
Y银行在给A公司的贷款中有哪些行为违法了《商业银行法》的规定?
Y银行的以下行为违反了《商业银行法》:
首先,《商业银行法》禁止利用拆入资金发放房地产贷款或者投资,而Y银行却将拆入的资金用于发放房地产贷款。
其次,《商业银行法》禁止商业银行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
由于A公司经理李某和Y银行行长王某是近亲属关系,因此李某以及李某担任经理的A公司都是Y银行的关系人,而Y银行给A公司发放信用贷款显然违反了法律规定。
(一)2000年3月7日,甲公司出于缓解流动资盘紧张的目的,在并无现货可供的情况下,仍与外地的乙公司签定了一份购销合司,由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优质纸浆30吨,货款价值56万元,乙公司开具了一张以其开户行银行为承兑人的付款期为3个月的银行承兑汇票。
甲公司收到汇票后即向其开户行B银行申请贴现,B银行在审查凭证时发现无供货发票,便发电报给A银行查询该汇票是否真实,收到的复电是“承兑有效”。
据此,B银行给甲公司办理了汇票贴现,并将56万元转人甲公司账户。
一个月后,己公司因迟迟未收到货,派人去催货时才发现甲公司根本无货可供.于是立即告知A银行。
2000年9月10日。
B银行提示付款,A银行拒付。
B银行以A银行、甲公司、乙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兰方支付汇票金额及利息。
请问:
1.A银行能否以该汇票所依据的购销合同是虚构的为由拒绝付款?
理由何在?
答:
A银行不能拒付。
理由是:
依据票据法原理,票据行为具有无因性,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原因关系无效为由对善意持票人主张抗辩。
就本案无论购销合同有效与否,都不影响该汇票的有效成立和流通。
2.如果甲公司没有向B银行贴现而直接向A银行提示付款,A银行可否拒付?
为什么?
此时A银行可以拒付。
依据票据法,“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处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本案中,甲公司以欺诈手段取得票据属于手段违法,不享有合法的票据权利。
3.什么是汇票贴现?
汇票贴现是一种票据转让方式,是指持票人在需要资金时.将其持有的未到期的商业汇票,经过背书转让给银行,并贴付利息.银行从票面金额中扣除贴现利息后,将余款支付给汇票持有人的票据行为。
4.B银行以甲、乙公司为被告依据的是什么?
B银行依据的是追索权,当汇票到期的不到付款时,善意持票人可行使该权利,所有的票据债务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且这种追索不分先后顺序。
(二)甲公司持有一张由乙公司出票、经丙公司背书转让获得的银行承兑汇票。
在该汇票到期后,甲公司向承兑银行据示付款时遭到拒绝.承兑银行拒付的理由是:
该汇票上银行的签章是伪造的,该银行并未承兑过这张汇票。
甲公司于是向丙、乙公司进行追索,丙公司声称该汇票是乙公司某业务员给付的,并经乙公司背书转让取得,伪造签章的责任应由乙公司承担,与其无关。
乙公司则答复说.该汇票出票及背书转让都是其一业务员伪造公司签章所为,应由司法机关追究该业务员的责任,与乙公司无关。
经公安机关调查,发现乙公司公章使用管理混乱,才给其业务员以可乘之机伪造签章。
1.什么是票据的伪造?
票据的伪造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行为。
行为人变造他人留存在票据上的签章属于伪造票据的行为。
2.承兑银行要不要承担票据责任?
若该汇票上银行承兑签章是伪造的,承兑银行不付票据承兑责任,该银行以票据瑕疵抗辩拒付是合法的。
3.乙公司和其业务员分别要承担什么责任?
乙公司因对其签章被伪造存在疏忽管理的过错,应向甲公司,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其业务员由于在伪造票据上并无个人的签章.故不付票据责任。
但由于伪造签章,应以票据法和刑法相关规定承担刑事贵任,若给其他票据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则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丙公司的背书行为是否有效,理由为何?
丙公司的背书行为有效。
依票据行为独立性,票据有伪造、变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效力。
故丙公司作为真实签章人应依据票据文义付票据责任。
八、担保法
A公司向Y银行申请一笔100万元的贷款,A公司以自己所有的价值50万元的汽车一辆设定了抵押,同时由B公司提供了保证。
保证合同中B公司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A公司未能按时归还贷款。
根据Y银行掌握的情况,B公司资金雄厚,于是Y银行要求B公司归还这100万元贷款,但遭B公司拒绝。
问:
1B公司的拒绝是否有法律依据?
B公司的拒绝有法律依据。
第一,当一项法律行为既有人的担保,又有物的担保时,采取物保优先原则,主债的债权人行使担保时,须优先将担保物变卖获取赔偿,只有在担保物变卖后不足补偿损失时,才能向保证人追索;
第二,b公司为一般保证责任,只有在银行执行了抵押权,并向法院起诉,法院强制执行后若a公司仍然负有债务,银行才能要求b公司偿付担保责任。
2B公司应当承担多少金额的保证责任
由于该笔贷款A公司以其价值50万元的汽车设定了抵押,因此存在同一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保证的情况。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B公司只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因此,B公司应承担50万元的保证责任。
(二)1999年10月10日,北鑫房地产开发公司向某建设银行贷款100万元用于房地产开发,并以自己所有的一处房地产作抵押,借款期为1年。
抵押前,该处房地产已向保险公司投保。
2000年4月10日.由于意外大火,将该抵押房产烧毁。
北鑫房地产开发公司获得保险赔偿金180万元。
建行得知情况后,要求以180万元保险金作为抵押财产,遭到北鑫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拒绝。
在建行的再三要求下,北鑫房地产开发公司将另一处已出租的房地产(价值70万元)作抵押,贷款期限届至,北鑫房地产开发公司无法偿还贷欹。
将此处房产折价给建行。
建行欲将房屋用作它用,故要求承租人终止租赁台同(承租期未到),承租人予以拒绝。
请回答下列问题:
1建行要求以保险赔偿金作为抵押财产是否有理?
说明法律依据。
有理。
抵押权具有物上代位权,即当抵押物灭失,抵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的赔偿金优先受偿。
2本案中因保险事故取得的保险金是在贷敞期届满以时,北鑫房地产开发公司正确地处置获赔保险金的方式是什么?
正确处理的方式为;
该房地产公司获得的保险赔偿金须先扣除抵押财产的价值并将该款项向第三人提存,在将来需要实现抵押权时,支付给抵押权人。
3已出租的财产可以设定抵押吗?
可以抵押,但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抵押权人不得以财产已做抵押为由,要求缩短或终止租赁合同。
4承租人可以拒绝建行的要求吗?
承租人可以拒绝建行的要求;
原因为:
该房屋为先出租,后抵押,抵押权人不得以财产已做抵押为由,要求缩短或终止租赁合同。
九、信托法
(三)1995年12月,A公司与某银行签订了借款70万元的借款合同,并与某银行签定了房地产低押合同。
抵押合同规定,借款期满A公司不能偿还债务时,将作为抵押物的A公司的一处房地产转归某银行所有。
1996年12月18日,贷款期满,A公司未能清偿贷款,某银行遂提出将抵押物房地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转归自己。
A公司认为,当时房地产价格上涨,已超过贷款价值很多,不同意银行的要求。
银行认为,双方基于平等自愿、协商一直达成的抵押协议,合法合同关系手法律保护,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取得低压房产的所有权和地产的使用权。
1、低压合同是什么性质的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的法律性质为抵押权人具有物权,即抵押权人拥有对抵押物的处分权。
2、某银行是否有权按约定取得抵押房产的所有权和地产的使用权?
不具有,抵押合同中抵押权人只具有处分权,即到期银行可拍卖该房产,该银行的债权具有优先受偿权
3、该抵押合同应如何处理?
到期a公司未能清偿贷款,银行可拍卖该房产,获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其债权,利息及相关费用后,剩余价款应返还a公司。
十、证券法
(一)A上市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持有B上市公可已发行的股份的5%时.没有停止对B公司股票的买人,这是否存在违规行为?
如果A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持有了B公司的已发行股份的30%时仍继续进行收购。
A公司应采取什么措施?
答案:
A公司存在违规行为。
A公司持有B公司5%的股份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作出舾面报告,通知B公司.并予以公告。
在上述期限内.A公司不得再行买卖B公司的股票。
而事实上,A公司井没有这样做。
当A公司持有B公司30%的股份时,应当依法向B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但经中国证监会免除发出要约的除外。
(二)1999年4月,A省甲市发起设立家综台类证券公司(以下简称A甲证券)。
在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张某为甲市经委工作人员;
李某原为A省某会计事务所高级会计师,但因1997年为一家上市公司办理有关会计事务有重大违法违纪行为被吊销会计师资格;
吕某现同时兼任另一家证券公司的监事。
这些情况没有向证监会报告。
公司成立后,为了自营购买某股票,于1999年10月lO日至10月25日.动用资金520万元,其中绝大部分是占用客户存人的保证金。
这些情况被证监会发现。
请结合案例回答下列问题:
1张某、李某、吕某是否可以担任证券经营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说明理由。
张某与李某不可以担任公司董事,吕某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根据《公司法》,张某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在公司中兼职;
李某因违纪被撤销会计师资格未过5年,不得担任证券公司高管;
吕某在另一家证券公司兼任监事,根据证券法,在证券公司或其关联方任职的人员不得任职独立董事。
2综合类证券公司可以经营哪些业务?
可以经营:
证券经纪业务、投资咨询业务、证券承销业务、证券保荐业务、证券自营业务、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等。
3A甲证券的行为是否构成了欺诈客户?
构成了欺诈客户的行为。
A甲证券在营业中违背客户真实意思.擅自挪用客户保证金炒作,为自己牟取利益.损寄了客户的利益。
4A甲证券将自营业务和经纪业务混合操作是否违反了法律规定?
违反了《证券法》有关综合类证券公司必须将其经纪类北务和自营业务分开办.业务人员、财务账户均应分开.不得混合操作的规定。
5A甲证券必须具备哪些条件,才可以获准设立综合类证券公司?
①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亿元;
②主要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必须具备证券从业资格;
③有同定的经营场所和合格的交易设施;
④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规范的自营业舟与经纪业务分业管理的体系.
十一、保险法
(一)甲女于1996年7月8日为其公公乙投保人身险。
保险金额20,055元,指定受益人是甲的儿于丙,现年15岁,保险费按月从甲的工资中扣空。
交费一年后,甲与被保险人之子丁一离婚,法院判决丙由丁抚养。
离婚后甲仍自愿按月从自己工资中扣交这笔保险费,从未间断。
1999年5月4目,被保险人乙病故,同年7月甲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20,055元。
与此同时,丁提出被保险人是他父亲.指定受益人丙又是由他抚养的,应由他作为监护人领取这笔保险金。
甲则认为投保人是她,交费人也是她。
而且她是受益人丙的母亲,也是合法的监护人,这笔保险金应由她领取。
双方为此争执不下,保险金给付搁置。
该笔保险台同的保险利益是什么,甲与保险公司之间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效?
保险金应由准领取?
答案: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该笔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甲和被保险人乙基于双方是同一家庭成员,具有亲属关系这一前提下所产生的利益关系,即被保险人乙的伤残、疾病、死亡会引起投保人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损失与精神损失。
该笔保险合同的主体合格,客体合法.意思表示真实,是有效的。
保险合同订立后,只要投保人履行交纳保险费等义务.保险合同就有效。
甲舟其公公投保后,尽管中途婚姻关系有变.但她能继续按月交纳保险费,至被保险人病故,从未间断,甲应领取这笔保险金
(_二)田某为个体运输户,1997年10月为其新买的东风牌载重车在甲市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保险公司向其出具了保险单。
1998年2月15日,此车被盗,两天后,田某接到交警队的通知,称其被盗的东风车与一辆面包车相撞。
窃贼已逃跑。
两车均被撞变形,司机受伤严重。
经现场勘验,责任全部在窃贼。
面包车司机家属要求田某赔偿。
田某认为自已投保丁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应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但保险公司只赔偿车辆损失险,窃贼撞伤面包车司机的损失不属于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
田某遂提起诉讼。
请结合案例同答下列问题:
1财产保险合同包括哪三类,本案涉及了哪类?
财产保险合同按保险标的可分为财产保险、农业保险、责任保险;
本案涉及了机动车辆保险的机动车辆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2什么是第三者责任保险?
第三者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3保险公司对第三者责任险不负赔偿的说法正确吗?
保险公司对窃贼盗车后肇事造成的第三者损失不予赔偿是正确的。
这是因为,本案中的窃贼既不是《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规定的被保险人,也不是经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所以由此造成的第三者责任损失,保险公司当然不能予以赔偿。
4面包车司机的损失应由谁承担?
事故是由窃贼造成的,故一切损失由窃贼承担,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5保险公司在赔偿了田某东风车损失后.是否有权向窃贼追偿?
有权追偿。
《保险法》规定:
财产保险中,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而该损失应当由第三人负赔偿责任时,投保人可以先向保险人要求赔偿,在保险人先予赔偿后即取得了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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