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大学生法律素质现状及培养途径探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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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大学生法律素质现状及培养途径探索
在校大学生法律素质现状及培养途径探索
摘 要:
大学生的法律素质教育是大学生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无论是对社会还是对大学生自身的发展都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然而,目前大学生的法律素质普遍不容乐观,在法律知识、法律意识、法律能力方面都有所欠缺,要通过为大学生创造良好的校园法制环境和进行有效的法律观念教育来培养大学生良好的法律素质。
关键词:
大学生 法律素质 现状 培养途径
一、大学生法律素质的内涵
大学生的法律素质是指大学生这一群体对于掌握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运用法律能力的高度统一和综合体现。
大学生的法律素质是一个内涵丰富的集合性概念,其包含的内容可大致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法律知识
法律知识是指大学生在学习和社会实践中所获得的对法律的认识和经验的总称,包括基本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
基本法律知识是指作为普通的社会公民所应具备的法律常识,包括一般的法律基本理论知识和我国主要的部门法知识。
而专业的法律知识是指与大学生所学专业密切相关的一些法律知识。
(二)法律意识
法律意识是指大学生这一群体对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念、知识和心理的总称。
法律意识是一个多层面多要素的“网络系统”,其结构可分为两个层次:
法律心理和法律思想体系。
法律心理是指大学生对法律现象表面的、直观的感性认识和情绪,是法律意识的初级形式和阶段。
而法律思想体系是法律意识的高级阶段,它以理性化、理论化和体系化为特征,是大学生对法律现象进行理性认识的产物,是大学生在对法的认知、评价和理解的基础上,对法律所产生的信任与尊崇,并以之作为其行为准则。
(三)法律能力
法律能力是指大学生在长期的法律知识学习和法治实践中形成的,运用法律来规范和指导行为,解决矛盾冲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追究违法行为的能力。
具体来说,主要包括守法能力、用法能力和护法能力三个方面。
对在校大学生而言,着重是要培养他们的守法能力,促使他们养成依法办事、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
二、加强大学生法律素质教育的意义
邓小平同志曾指出:
“加强法制,重要的是进行教育,根本的问题是教育人。
”大学生的法律素质教育是我国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一个重要方面,是一个大的系统工程,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迫切需要
目前,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成为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一项重要任务。
世界近现代史的发展已经充分表明,一个国家现代化的过程,往往也是其民主化和法制化的过程。
当代大学生不仅是国家现代化建设的栋梁,同样也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中的法律素养如何,将直接关系到在新的历史时期我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
因此,培养和提高大学生的法律素质,也成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
(二)是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需要
全面提升大学生的法律素质不是英才教育,而是国民教育。
法律作为一个国家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是对全体社会成员行为的最低要求,是一个公民应当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
一般来说,凡是为法所制裁的行为,大多是为当时的社会道德所否定的;凡是为法所鼓励的行为,基本都是为当时的社会道德所肯定的。
法通过准确表达社会所肯定或否定的行为来展示法的道德要求,因此,对大学生进行法律素质的培养,可以促使大学生通过对法律的学习来认识社会的道德要求,通过自身对法的遵守,促进自身思想道德水平的提高。
(三)是自身全面发展的要求
现代教育要求把人培养成具有高素质的社会人。
对大学生进行法律素质教育,有助于大学生依法参与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积极发挥国家主人翁的作为,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也有助于大学生运用法律,依法保护国家利益、他人利益和自身利益,运用理性的方式解决现实生活中出现的各种纠纷,提高自身的思想道德素质和心理素质。
通过提高法律素质来完善和提高大学生其他各方面的素质,进而促进其自身的全面发展。
三、大学生法律素质存在的问题
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不断向前推进,我国的普法教育也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其中作为公民重要组成部分的大学生其法律素质也得到了一定的提高。
大学生的法律素质,主流上是好的,大学生学法、用法、守法的观念正在逐步养成,但大学生的法律素质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知识匮乏
大学生法律知识的匮乏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其一,受实用主义的影响,他们倾向于学习民商法、刑法、行政法等实用性较强的法律知识,喜欢听案例分析和怎样打官司,对法理学和宪法等理论性较强、较抽象的法律知识不感兴趣。
事实上,理论性法律知识是实用性法律知识的基础,没有一定的基本理论知识,对法律事件的认识就只能停留在表面上,很难做出较为合理的分析判断,这样的选择倾向不利于大学生形成完整的法律知识结构;其二,大学生对部门法的掌握情况不容乐观,具体表现在有的大学生在碰到实际问题的时候不知道有相关的法律规范可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还有的大学生因不知法而犯法,直到实施了犯罪行为还不知道自己已经触犯了法律;其三,对与自身专业有关的法律知识了解不够。
目前,在高校开设的各个专业中,几乎都能找到调整该专业领域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学生都应该对与这一专业相关的法律规范有一定的了解。
(二)法律意识淡薄
大学生法律意识淡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大学生普遍存在厌诉的心理。
由于受东方“和为贵”的传统思想影响,在问到“当你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你会想到去起诉吗?
”这一问题时,大多数学生都不愿意选择诉讼的方式。
而一个国家诉讼利用率的高低,也是衡量一个国家公民法律意识高低的一个重要标志;第二,法律至上的观念尚未形成,权力、关系等仍影响部分大学生的思想,把这些看成是凌驾于法律之上的东西;第三,没有形成正确的权利义务对等观。
法律观念的核心是权利义务对等观,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
然而受功利主义的影响,大多数大学生都有强烈的权利意识,但缺乏义务本位意识;最后,在程序法和实体法的关系问题上,大多数学生往往是重实体而轻程序,他们都知道实体法很重要,但却不知道现代法治认为“迟来的正义非正义”,程序正义往往比实体正义更为重要。
(三)法律能力欠缺
法律能力是体现大学生法律素质高低的一个重要因素,主要包括守法能力、用法能力和护法能力三个方面。
而目前,大学生在这三个方面的能力都有所欠缺。
首先,大学生守法的自觉性不够。
近几年来,大学生违法犯罪的行为在不断地上升,在我们的大学校园中,盗窃、诈骗、性犯罪、人身伤害这一类的案件时有发生,状况令人堪忧;其次,大学生的用法能力较弱,不善于将法律运用于自己的日常生活当中。
例如,在消费时不向商家索要发票,当购买到假冒伪劣商品时,往往因缺乏有效的证据而投诉无门。
在择业方面,因缺乏“契约意识”,常常会陷入一些合同陷阱”中,对用人单位提供的格式合同中的一些模糊条款毫无戒备心,一旦发生纠纷,就使自己陷入不利的状态;最后,在大学生中能积极主动维护法律尊严的行为还不够普遍,多数大学生缺乏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勇气和决心,护法能力尚弱。
四、提高大学生法律素质的途径
(一)努力培育良好的校园法制环境
法律知识的教育总是在一定的环境下进行的,受教育者也总是能从环境中寻找到能够对应教育内容的实际材料。
因此,大学生法律素质的培养需要有一个良好的校园法制环境。
学校应坚持按照法治社会的要求,规范办学和管理行为,明确学校与教师之间、学校与学生之间以及师生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逐步形成良好的校园法制环境氛围,让学生体验法就在身边,让自己置身于法律之中。
首先,学校要依法建章,严格依照《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的法律法规来制订学校的校规校纪;其次,要依章管理,坚持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在对学生进行管理的过程中,要尊重管理的对象,平等对待学生,对学生违规违纪的行为,要照章处理,决不因人而异、因人而改,同时,对于违规违纪学生的处理,要设立必要的、畅通的申诉途径,给学生诉冤的机会;另外,学校可充分利用校园网、宣传栏和广播等舆论阵地,构建起学校学法的舆论氛围,加强校内法制宣传教育,以此促进大学生法律素质的形成、巩固和发展。
(二)增强法制课程教学的有效性
加强法制课程建设是大学生法律素质培养的关键。
在2006年9月之前,高校法制教育的主渠道是《法律基础》课。
2006年9月,国家对“两课”进行了大幅度的改革。
改革后,高校原有的《思想品德修养》和《法律基础》两门课程被合并成为一门新的课程《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在这门共八章的新课程中,只有两章是用来专门讲述法律部分内容的,因此,法律部分的教学课时量也相应地大大缩减了。
如何在有限的教学时间内增强法制课程教学的有效性,以达到培养大学生法律素质的目的,是摆在高校两课教师面前的一大难题。
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紧紧抓住教学重点,注重法律素质的培养实践和研究表明,想通过法律基础课的教学使不同专业的大学生都具有很全面的法律知识,几乎是不可能的,在社会分工日益细化的今天,也是没有必要的。
大学法制教育的重点是培养法律意识与法律信仰,养成依法办事的行为习惯,因此,法律课程的教学,更注重的是法制观念的培育。
这就要求教师在教学工作中要正确处理法律知识传授与法律素质培养的关系。
一般来讲,法律素质的培养离不开法律知识的传授,但是,法律知识的多少与法律素质的高低并不必然成正比,大学生法律素质的培养是一项系统性工程,并不能仅仅以对法律知识的掌握程度来衡量。
因此,在教学过程中,要牢牢抓住观念的培养这一教学重点,不要单纯追求大学生法律知识掌握的多少,而忽视对法律意识和法律信仰的培养,要以必要的法的知识的传授为中介,加强对大学生法律素质的培养。
2.灵活运用教学方法
法律是一门实践性极强的学科,依靠传统的枯燥无味的课堂说教,很难达到让学生认识、接受和认同法律规范的效果。
所以,教师要根据不同的教学内容和教学要求,采取一些能激发大学生情感的教学方式、方法。
在教学过程中,可运用启发式教学,让学生成为课堂的主体,鼓励学生通过自己的思考和分析得出最佳的答案,老师不断提出问题,引导学生发现有关的事实材料和法律规范之间的关系,让学生自己开动脑筋思索如何遵守以及为什么要遵守这些法规,这样学生掌握的知识就会更为牢靠、更加深入。
也可以运用角色扮演、案件模拟等多样化方式,对真实或模拟的案例进行课堂分析和讨论,让更多的同学通过观察、评论、角色转换和辩论等方式参与到对案件的分析中,引导学生从群策群力的多种方案中进行鉴别、筛选,产生出最佳方案。
通过这样的教学方式,既可以促进大学生将掌握到的具体法律知识内化为自己的法律意识,又能够促进大学生将这种意识外化成为他们自觉的行为习惯。
3.开展多渠道、多层面的课外辅助教学
仅仅是依靠有限的课堂教学,并不能达到培养和提高大学生法律素质的理想效果。
高校可以充分利用课外时间,通过多种渠道给学生开展多层面多形式的法律课外辅助教学。
如可以定期给学生开设有关法律知识的系列讲座;可以从增加学生的兴趣性和针对性出发,开设一些公共法律课程和与学生所学专业密切相关的法律课程供学生选修;还可以在校园内设立大学生法律援助中心,为大学生提供经常、及时、有效的法律咨询和学法辅导等,指导他们解决日常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
通过这些方式,不仅能有效弥补课堂教学课时不足的问题,还能满足对法律学习有不同层次需求的学生的需要。
4.提高教师队伍的素质
高素质的教师队伍是大学生法律素质培养的根本保证。
大学生法律情感的发展依赖于教育工作者个人的人格魅力以及与学生之间的相互关系。
因此,作为高校法律课程的教师,应首先提高自身法律素质,在教法、守法、用法、护法过程中以身作则,充分发挥自身的人格魅力,来影响和感染学生。
其次,在教学中,还要有较强的法律情感和较为全面的教育教学技能,在课堂讲述中,通过辩证的道理、生动的语言和饱满的情感,激发学生的兴趣,震憾学生的心灵。
(三)培养大学生良好的心理素质
心理教育是法律教育的有效辅助形式。
在校大学生,其心理发展正处于所谓的心理断乳期。
在这一时期,他们的人生观呈现出多元化、多层面的特点,情绪处在最强烈、最复杂、最动荡的时期,对事物的判断常常较主观,容易偏重阴暗的一面。
他们年轻气盛,自我约束能力差,感情往往比较脆弱,易冲动,稍有不顺往往就表现得过分失望、焦虑和沮丧,如果缺乏正确的心理引导,就会导致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因此,要将法律教育与心理教育进行有效的结合,广泛开展对大学生的心理健康服务活动,通过心理咨询、心理健康教育等方式,帮助大学生摆脱心理困境,形成良好的法律心理。
浅论大学生现代法律意识的培养与提高
一个国家国民法律素质水平的高低,反映了国家法制化、民主化的程度。
法治理想的昌明,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都有赖于公民健全的法律意识和对法治理想的内心确认。
因此有针对性地对大学生进行现代法律意识的培养与提高,不仅对于中国的法治实践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而且也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
一、培养与提高大学生现代法律意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党的十五大确定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这是一项崭新的具有时代意义的伟大工程。
邓小平同志指出:
“加强法制重要的是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
[1]大学生是祖国的未来,是国家和民族的希望,要实现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教育和培养好他们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培养和提高大学生现代法律意识,是促进培养现代化合格人才的需要,是国家法制建设的百年大计,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长远方针。
江泽民同志曾要求,“要经常地在学生中开展纪律法制教育,增强他们的纪律法制观念,使他们懂得遵纪守法的道理”。
提高大学生法律意识,从根本上讲,就是要通过提高大学生的法律素质和现代法治观念,培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适应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需要,能够遵纪守法依法办事的一代新人;造就一大批依法管理国家社会事务,经济文化事务的现代化合格人才,在观念和行为上与国际接轨,积极参与国际竞争,依法维护国家的利益,切实负担起兴国强国的重任。
(二)培养和提高大学生现代法律意识,是全面提高大学生素质的内在需求。
江泽民同志在关于教育问题的谈话中曾指出,“不仅要加强对学生的文化知识教育,而且要切实加强对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品德教育,纪律教育,法制教育”,这就为大学生的素质教育提出了明确要求。
从一定意义上讲,法律意识的提高有思想道德教育的因素,也有文化知识的成分,对于扩大学生的知识面,增强判断能力和创新能力,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都具有积极作用。
因此,在推进大学生素质教育的进程中,要不断加强法制教育,提高大学生现代法律意识,努力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四有”新人,全面实现素质教育的目标。
(三)培养和提高大学生现代法律意识,也是引导和保障大学生健康成长的重要保证。
大学生正处于生理和心理的生长发育阶段,辨别是非观念比较差,自控能力比较弱,可塑性很强,容易受到各种消极因素的影响。
2002年发生的刘海洋对北京动物园棕熊,黑熊泼硫酸事件,马忠挟持仿真手枪绑架两个学生事件,2004年发生的马加爵杀害舍友事件已经为我们敲响了警钟。
提高大学生的现代法律意识,有利于抵御不良社会现象影响的能力,以及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有利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预防和减少大学生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引导和促进大学生的健康成长。
因此,重视大学生现代法律意识的培育,让他们形成依法行为的意识、崇尚法律的观念是很重要的,也是有现实意义的。
二、大学生现代法律意识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大学生是社会中正在长身体,长知识,长才干的群体。
一方面,他们的成长环境与大社会息息相关;另一方面,学校教育对他们有较强的影响力。
因此大学生作为这样一个特殊的群体,他们在校期间接受法律教育有其自身的特点,其法律意识方面也有其自身的特点。
(一)有感性法律意识,但对现代法治精神的准确理解和把握总体上缺乏
目前我国绝大多数大学生对法律的认识仅处于感性阶段。
比如,都知道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都知道杀人是犯法行为。
但就法律为什么是这样等深入问题就茫然不知了,他们的法律意识处于片面的不系统的法律层次,在理性认识上是缺乏的。
根据一项调查表明,有21%的大学生对法的印象是“阶级的,严格的”,仅有14%的大学生认为法是“民主的”。
[2]这表明大学生对法的民主基础尚未有明确的认识,仍然秉持一种作为统治工具的传统意义上的或者说专制统治下的法律观。
大学生对“人治”与“法治”,对专制与民主等问题是有感性的认识,但却远未上升到理性认识的阶段。
他们也认可“法治”反对“人治”,但受到传统人治观念的影响,受到现实中权大于法的实践的影响,往往认为法律只具有工具价值而非目的价值,其根源仍是“人治”下的“法治”;他们也认可民主反对专制,但受到中国现实国情的制约,受到西方蜻蜓点水式的理论介绍的制约,往往认为民主制度下就有法制而专制制度下就没有法制,殊不知法制既可以与专制相结合,也可以与民主相结合,而只有以民主为社会基础的法制模式,才能称之为真正的法治。
其它诸如对人权现状等问题的理解的调查均表明:
大学生尚未将自己乃至普遍公民看成是立法乃至法治的主体,以及表现出对人权保护———这一法治核心价值的麻木与漠视。
[3]
(二)有义务性法律意识,但权利本位理念缺乏
我国历史上就有礼刑不分,礼法合一的法律传统。
在大多数人的心目中,法律是一种义务,而决非权利。
这种法律传统的惯性一直延伸到今天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中。
事实上,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人作为社会主体的自我意识逐渐复苏,传统法律意识的义务本位开始被现代法律意识的权利本位所代替。
以权利为本位还是以义务为本位,是区分现代与传统,“法治”与“人治”,民主与专制的基本标志之一。
在调查中,主张“公共利益优先”的占到被试对象的71%,仅有10%的同学认为应该是“个人权利和自由优先”。
这其中虽然蕴含着值得张扬的民族优秀传统的东西,但从法治的视角看,仍然是对伦理秩序下的集体主义原则的固守,明显缺乏权利尊重与保护的现代意识。
而对个人权利与自由漠视基础上的所谓公共利益和集体主义最终只能是理论上的抽象。
而问及对民事纠纷的私了有何看法时,有12%的同学认为“合理”,26%的同学认为“节约时间和金钱”,62%的同学或认为“不可取”,或认为“私了难公平”,或认为“其它”等等,显然对“私法自治”这一非常重要的私法原则尚未有明确的意识,也是在个人权利方面的蒙昧。
[4]以保障人权为着眼点的现代法治,显然不是要求将法治主体塑造成只知道服从法律,履行义务的忠顺的奴仆,而是要将法治主体真正塑造成在法律中实现自由和行使个人利益最大化的权利和命运的主宰者。
我们大学生在这一点上是缺乏认识的。
(三)有消极法律意识,但积极法律意识明显缺乏
中国封建社会是一个“人治”的社会,[5]“德主刑辅”是历代统治者标榜的口号。
这几年“德治”的思想又甚嚣尘上,这给大学生也给社会造成了一种错觉,以为在中国只需要“德治”,这对大学生的现代法律意识起弱化作用;并且对当前立法、执法、司法也缺乏信任,对法治的整体现状不满。
认为“法律面前不是人人平等,刑不上大夫者”占68.9%,认为“权大于法”者占78.1%,[6]对“法院做出公正判决有信心”者占24%,[7]对“当前整体法治环境不太满意和很不满意”的达73.3%。
[8]应当说大学生法律意识消极既有历史的原因,也有现实的因素。
这种对立法、执法、司法的不信任将会对法治进程产生致命的影响:
这一方面说明作为法治前提的民主立法及其程序还很不健全,司法不公乃至司法腐败现象仍然畅通无阻;另一方面也会严重地影响到公民法律信仰确立和法治理想信念的最终建立,表现出大学生法律信仰在一定程度上的缺失,亦透视出不利于大学生法律意识的法制环境和氛围。
因此,法律意识的确定“最重要的不是言语的说教,而是行为的感召;不是一般的倡导,而是具体的示范……法律至上不仅取决于法律规定了什么,政府号召了什么,更取决于法律在政府那里被怎样尊重,服从和严格执行”。
[9]因而政府守法程度从一定意义上关系着法律至上观念培育的成效。
[10]
因此,政府在对待法律的态度和做法上将对公民的法律意识产生重大的影响,政府应对公民积极法律意识的培养做出示范性的努力。
(四)有被动法律意识,但主动法律意识欠缺
由于传统法律意识的思维惯性,也由于教育与宣传舆论的局限,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处于一种被动的守法状态,认为守法就是遵守刑法。
我们经常看到法制宣传栏中的内容大多数是因违法犯罪所受到的惩罚,使大学生感觉到的是法律的无情,而并没有感觉到法律是他们生存的需要,是他们行为的准则,是他们利益的维护者,大学生的内心深处认为只要我不违法就无需学法。
据调查,大学生对“因广告误导吃亏上当,权益受到损害”做出的反应,答“向法院起诉”的占18%左右;答“新闻媒介”的占20%左右;答“政府有关部门”的占14%左右;答“找厂家要求赔偿”的占23%左右;答“通知广告审查部门”的占25%左右。
[11]可见法院并不比其他部门更具吸引力。
而据另一项对法的知晓、理解和把握程度的调查,对宪法、刑法、民法和婚姻法等基本法或与生活密切相关的法“知道一些,但不太详细”和“听说过此法律,但对其内容不甚了解”的高达54%一70%以上。
[12]被动法律意识更多的是一种守法教育下的结果。
守法教育诚然是法治教育的重要内容之一,但如果以守法教育代替了整个法治教育,以守法为法治教育的初衷和归宿,则不仅不利于培养出具有现代民主意识和现代法律意识的人才,而且在一定程度上是对现代法的基本理念和基本价值取向的悖逆。
只有彻底转变法观念,以培植人们对法律的终极信仰和权利的积极行使为出发点,才能在更深层面上对提高大学生法律意识和建设法治国家做出回应。
因此,培养和提高大学生的现代法律意识,有利于引导、保障和促进大学生的全面健康成长,有利于提高他们的综合能力,也能更好地预防和减少大学生犯罪,维护社会的稳定,降低社会管理的成本,有利于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13]同时也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和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大会精神的具体实践,是一项十分有意义也是一项十分重要紧迫的工作。
三、培养和提高大学生现代法律意识的现实路径的思考
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
大学生的法制现状,是由社会、学校、学生个人等诸多因素影响的结果,那么培养和提高的途径也应从这几方面入手。
(一)社会因素社会因素是大背景,好的社会环境是大学生现代法律意识培育的防护林。
首先要客观立法,严明执法,公正司法。
法律最终能否被人们所信仰,取决于法律是否能够给人们或至少是绝大多数人带来利益。
[14]因此,我们的立法要切实反映绝大多数人民群众的利益和呼声,这样的“良法”才可能得到人民的支持和拥护;“恶法”是不可能有权威,不可能深入人心,不可能为人们所信仰的;同时要保证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严格依法办事,落实司法公正,体现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杜绝腐败和徇私等违法犯罪行为,给公民作出良好的示范作用。
其次要优化舆论环境,这是大学生现代法律意识培育的渠道之一。
现代传媒对大学生有着重要的影响。
因此,各种新闻媒体在进行有关方面的报道时应是准确的、公正的、及时的。
[15]中央电视台的《今日说法》受到全国老百姓的一致好评;《南方周末》的法治版受到知识分子的广泛关注;新浪网长期关注如孙志刚案、刘涌案、聂树斌案、佘祥林案、邱兴华案等的报道也使得大学生受益匪浅。
此外还有各种各样的普法教育。
最后要强化家长意识。
现代大学生的家长是在我国处于“人治”时期走过来的,大多数的家长缺乏现代法律意识,对其子女的法律意识的培育起不到积极的影响作用,有的甚至起负面的影响。
大量的事实表明:
大多数人并不仅仅因为法律的强制力而守法,而是由于道德习惯而守法,因此,要培养大学生的现代法律观念,就离不开道德教育,而道德教育就肯定离不开家长的言传身教。
[16]因此强化家长的道德感现代法律意识也有重要作用。
(二)学校因素
加强学校教育是大学生现代法律意识培育的关键,是大学生法律意识提高的重要途径
首先要积极创办法学专业,这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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