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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未经批准,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全部运输出境的。
8、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核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的;
9、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的,或者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未验证广告经营资格证明的;
10、盗印他人包装装潢印刷品的;
11、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
12、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擅自留存委托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废品和印板、纸型、印刷底片、原稿等的;
13、接受委托印刷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有关证明的;
14、擅自将接受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再委托他人印刷的;
15、将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纸型及印刷底片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
16、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的,或者盗印他人的其他印刷品的;
17、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
18、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其他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
19、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个人超范围经营的。
20、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擅自保留其他印刷品的样本、样张的,或者在所保留的样本、样张上未加盖“样本”、“样张”戳记的。
(四)具体部署
1、日常巡查:
每周不得少于1次,加大执法力度,增加巡查频次。
2、应急出动:
12318与紧急行动相结合
3、集中整治:
7、8月份为集中整治行动,专项治理期间每月4次,特殊时期拉网式排查。
在暑期间重点查处印刷盗印教辅及非法印刷行为。
4、县区督查:
对县区坚持每月至少督导检查2次,特别是周边的华龙区、濮阳县,要重点查处、督办一批案件。
二、出版单位执法工作
《出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3号)、《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令第52号)、《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新闻出版署令第12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新闻出版署令10号)、《期刊出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1号)、《报纸出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2号)、《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4号)
1、查处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
2、查处未经批准取得《准印证》,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委印和承印活动的;
3、查处从事期刊出版活动的;
4、查处从事报纸出版活动的;
5、查处从事电子出版物的制作、出版、进口活动的。
1、出版、进口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的;
2、明知或者应知出版物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而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
3、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出版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而向其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
4、进口、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禁止进口的出版物的;
5、印刷或者复制走私的境外出版物的;
6、发行进口出版物未从本条例规定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
7、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许可的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
8、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取得印刷或者复制许可而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
9、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
10、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履行法定手续印刷或者复制境外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的境外出版物没有全部运输出境的;
11、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
12、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出版、印刷、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照本条例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的;
13、第二十五条任何出版物含有下列内容的:
⑴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⑵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⑶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⑷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⑸宣扬邪教、迷信的;
⑹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⑺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⑻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⑼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⑽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14、第二十六条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出版物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内容,不得含有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15、委印单位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批准委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
16、委印单位委托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
17、委印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委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
18、委印本办法第七条禁止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
19、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
20、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刊载下列内容的:
⑵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⑶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
⑷煽动民族分裂,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
⑸泄露国家秘密的;
⑹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危害社会公德和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⑺侮辱或者诽谤他人的;
⑻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21、期刊刊载的内容不真实、不公正,损害公共利益的
22、经期刊出版质量综合评估,期刊出版质量未达到规定标准或者不能维持正常出版活动的;
23、公开发行的期刊转载、摘编内部发行出版物内容的
24、违反规定一号多刊”的;
25、违反本规定制作期刊合订本的;
26、以不正当竞争行为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利用权力摊派发行的;
27、在期刊上刊登任何形式的有偿新闻;
28、报纸刊载虚假、失实报道,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29、报纸不得刊载《出版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的禁止内容;
30、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报纸出版单位,或者擅自从事报纸出版业务,假冒报纸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名称出版报纸的;
31、在其报纸上发表新闻报道未登载作者真实姓名的;
32、在报纸上刊登任何形式的有偿新闻的;
33、报纸刊登广告未在明显位置注明“广告”字样,或者以新闻形式刊登广告的;
34、以不正当竞争行为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利用权力摊派发行的;
35、不得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的内容;
36、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转让、出租、出售本单位的名称、电子出版物中国标准书号、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
37、未经批准,擅自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擅自从事电子出版物出版业务,伪造、假冒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或者连续型电子出版物名称、电子出版物专用中国标准书号出版电子出版物的;
38、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出版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内容的电子出版物而向其出售、出租;
每周对市城区内书店检查不得少于1次,并结合各区域实际情况,对市城区图书市场进行抽查1-2次。
12318与紧急行动相结合。
5、6月份为集中整治行动,专项治理期间,重点对学校周边环境进行治理,深入开展清缴整治含有低俗、不健康内容的书刊做好文化市场监管工作。
对学校所使用的教辅作为监管重点,严厉打击盗版教材、教辅,进一步规范图书、报刊和教辅市场秩序。
对县区坚持每月至少督导检查2次,特别是要加大对校园周边经营户检查的密度,杜绝不良文化损害青少年的身心健康。
三、计算机软件经营的执法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9号)、《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令第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9号)
查处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侵权行为的。
1、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发表或者登记其软件的;
2、将他人软件作为自己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
3、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作为自己单独完成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
4、在他人软件上署名或者更改他人软件上的署名的;
5、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修改、翻译其软件的;
6、其他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7、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8、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9、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
10、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
11、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
每月检查不得少于2次,对县区坚持每月督导检查2次;
四、信息网络传播的执法工作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8号)
查处通过信息网络擅自提供他人作品的组织或个人并获得利益的。
1、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
2、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
3、故意删除或者改变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明知或者应知未经权利人许可而被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
4、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超过规定范围,或者未按照公告的标准支付报酬,或者在权利人不同意提供其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后未立即删除的;
5、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指明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或者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姓名(名称),或者未支付报酬,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技术措施防止服务对象以外的其他人获得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未防止服务对象的复制行为对权利人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的
6、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
7、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获得经济利益的;
8、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在提供前公告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姓名(名称)以及报酬标准的。
五、报刊记者站的执法工作
《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3号)
查处除报刊记者站外,擅自设立从事新闻业务活动的其他派出机构。
1、报刊记者站不具备第九条规定要求的;
⑴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并确有新闻采访需要;
⑵报刊出版单位具备有效管理记者站的条件和能力,报刊出版单位及其已设立的记者站近两年内未出现违反新闻出版法规、规章的问题;
⑶记者站采编人员须为符合申领新闻记者证条件的报刊出版单位专职人员,记者站站长须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有5年以上新闻采编工作经历;
⑷记者站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⑸记者站有报刊出版单位提供的维持日常工作的经费;
⑹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2、报刊出版单位未在记者站登记后三个月内派遣记者到记者站开展工作,未在其到岗前为其申领新闻记者证;
3、报刊出版单位负责记者站筹备工作的组织或者人员在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设立记者站前,以记者站或者记者站筹备组织的名义对外开展活动;
4、报刊出版单位以派记者驻地方长期工作方式代替设立记者站的;
5、报刊出版单位终止其记者站业务活动,未及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并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交回《记者站登记证》;
6、报刊记者站被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法撤销的,未及时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交回《记者站登记证》。
四、具体部署
六、新闻记者证的执法工作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4号)
查处持有新闻记者证的采编人员和新闻机构非采编岗位工作人员、非新闻机构以及其他社会组织或个人。
1、新闻机构非采编岗位工作人员、非新闻机构以及其他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假借新闻机构或者假冒新闻记者进行新闻采访活动。
2、新闻记者使用新闻记者证从事新闻采访活动,应遵守法律规定和新闻职业道德,确保新闻报道真实、全面、客观、公正,不得编发虚假报道,不得刊播虚假新闻,不得徇私隐匿应报道的新闻事实。
3、新闻采访活动是新闻记者的职务行为,新闻记者证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或者涂改,不得用于非职务活动。
新闻记者不得从事与记者职务有关的有偿服务、中介活动或者兼职、取酬,不得借新闻采访工作从事广告、发行、赞助等经营活动,不得创办或者参股广告类公司,不得借新闻采访活动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借舆论监督进行敲诈勒索、打击报复等滥用新闻采访权利的行为。
4、擅自制作、仿制、发放、销售新闻记者证或者擅自制作、发放、销售采访证件的;
5、假借新闻机构、假冒新闻记者从事新闻采访活动的;
6、以新闻采访为名开展各类活动或者谋取利益的。
7、新闻记者与新闻机构解除劳动关系、调离本新闻机构或者采编岗位,应在离岗前主动交回新闻记者证,新闻机构应立即通过“全国新闻记者证管理及核验网络系统”申请注销其新闻记者证,并及时将收回的新闻记者证交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销毁。
七、音像制品经营单位的执法工作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5号)、《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40号)
查处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经营活动的。
1、经营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或者音像出版单位违法出版的音像制品的;
2、经营非音像复制单位复制的音像制品或者音像制品复制单位违法复制的音像制品的;
3、经营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的;
4、经营供研究、教学参考或者用于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的;
5、经营其他违法音像制品的。
6、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经营活动的
7、出版含有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或者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的
8、第三条音像制品禁止载有下列内容:
9、批发、零售、出租、放映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或者非音像复制单位复制的音像制品的;
10、批发、零售、出租或者放映未经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的;
11、批发、零售、出租、放映供研究、教学参考或者用于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的。
对市城区内的音像制品检查次数每周不低于2次。
3、4月份集中检查清理,严厉打击了盗版侵权违法行为,进一步净化了社会文化环境。
对县区坚持每月至少督导检查2次,特别是打击盗版,加大检查力度,严厉打击侵权盗版和含有色情、低俗、暴力内容的违规出版、复制、发行音像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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