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定向总会定向比赛则例修订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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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野外定向是一種由讓賽員獨自在賽區中導航定向的運動。
賽員在地圖及指南針的協助下,用最短的時間找尋在賽區中標示的控制點。
控制點位置界定的賽程在賽員出發前是保密的。
1.2賽員在個人間距出發比賽中需獨自定向導航在賽區中完成賽事。
1.3在團體及追逐式出發的賽事中,雖然賽員間經常要近距離作賽,但賽式仍然需要求獨立定向導航。
1.4賽事中的賽員可以是不同性別的個人或由個人組成的小隊。
1.5定向比賽的不同型式包括以下種類:
●依比賽時間
-日間
-夜間
●依賽事方式
-個人(個人獨自比賽)
-接力(兩個或以上隊員接續地進行個人賽事)
-隊際(兩個或以上隊員合作進行賽事)
●依成績計算方法
-單次賽事(單次賽事決定成績。
賽員可以參加A或B賽程,而成績以A先於B排定)
-多場賽事(總成績以多場賽事合拼成績決定)
-預選賽事(賽員通過一次或數次預賽篩選進入決賽。
賽事最終成績依決賽成績)
●依控制點的找尋次序
-指定次序
-不規定次序
●依控制點佈置方式
-傳統方式(控制點有序號及賽員可因錯誤打孔取消資格)
-微距(控制點不設序號,賽區設空亮控制點而對於打控制點的賽員會罰分(詳情參閱國際定向聯盟網站有關「微距定向」指引)
●比賽長度:
-長距離
-中距離
-短距離
-其他距離
1.6「賽事」一詞包涵定向活動中的組織事項,例如:
出發次序抽籤、隊長會議及各種儀式。
「賽事」(例如:
世界野外定向錦鏢賽)也可包括多於一場的比賽。
2.1本則例適用於一切在香港進行的野外定向比賽。
2.2一切在香港進行的野外定向活動應參照本則例。
2.3定向比賽中所有賽事工作人員、隊伍工作人員及所有與比賽有關的人員都要遵守本則例中的規定。
2.4對於本則例的詮釋應以賽事公正作為原則。
2.5接力比賽除特別指定外,依照一般個人比賽則例進行。
2.6香港野外定向總會技術秘書可以對指定賽事批准加添特別的則例,也可以批准在指定賽事中不必執行本則例中的個別條文。
有關批准的申請須在比賽前最少一個月向技術秘書提交。
2.7賽事控制員可以批准賽事會在比賽中加添一些與本則例沒有衝突的規定。
2.8香港野外定向總會在本則例中簡稱為總會。
2.9香港野外定向總會的註冊屬會在本則例中簡稱為屬會。
2.10會員包括總會的註冊會員、附屬會員及學生會員。
2.11賽事泛指野外定向比賽及其所有活動,包括出發次序抽籤、隊伍工作人員會議,及各種的儀式。
此外賽事可以包括多於一場比賽。
3.1野外定向週年錦標賽為頒發總會冠軍之正式賽事。
週年錦標賽由總會舉辦,包括長途、中距離及短途賽。
賽事分男子公開組及女子公開組,並沒有年齡限制。
3.2每個賽季中,總會會選取公開賽事作為排名聯賽,根據成績作為會員在賽季的排名。
每季排名聯賽的優勝者將成為總會該年度的年齡組別冠軍。
排名聯賽包括不多於五場個人標準距離的日間公開賽,賽員根據性別及年齡劃分組別。
3.3「白理義先生紀念賽」為雙人日間的奪分式賽事、「黑夜定向大賽」為個人夜間賽事、「體育節定向賽事」為日間隊際接力賽事,而「青少年定向大賽」為24歲以下賽員的個人日間標準距離賽事。
以上均是由總會主辦之其他週年比賽。
3.4色級賽事是開放給所有人士參與的。
不同路線提供不
同程度的難度及體能要求。
賽員不論年齡及性別可參加任何路線。
3.5公開野外定向賽事可以由總會、屬會或由屬會代總會主辦的為總會會員或公開人士參與的賽事。
賽員以年齡及性別分為不同組別。
3.6兩個排名聯賽之間必須最少相隔十四天。
4.1屬會可向總會申請舉行野外定向賽事。
4.2屬會須填妥總會賽事申請表格向技術秘書提出申請。
4.3總會有權對野外定向比賽收費,收費數額需於申請截止前一個月公佈。
4.4假如賽會不遵守有關則例、守則、改變有關申請的承諾或反對賽事控制員的指示,總會有權取消對賽事的准許及支持,賽會不能要求賠償。
4.5主辦賽事的申請表必需於賽季開始前提交。
技術秘書於九月前將正式任命屬會﹙賽會﹚負責賽事組織,有關規定,賽事秘書有權省略。
5.1賽員以年齡及性別分組,女性賽員可以在男性組別比賽。
5.2男性賽員的主要組別為M21,而女性賽員的主要組別為W21。
5.3賽會可因應賽員不同年齡和性別加設組別。
21歲以下賽員,組別應以兩年分隔劃為W20,M20,W18,M18,等等組別。
對於21歲以上賽員,則由35歲起以五年分組,劃為W35,M35,W40,M40等等組別。
5.4在同一賽季中,賽員登記的年齡劃一以在賽季中一月一日那一天的年齡計算。
5.5如有過多賽員報名於同組比賽,該組別可以依賽員往績分成平行組別。
5.6每一組別可以根據賽程長度及難度再分組,分組名為E(精英),A,B,C及N(新秀),如只以賽程長度分組,則分組名為S﹙短﹚及L﹙長﹚。
5.7年齡在21歲以下的賽員可以參加較年長的組別比賽,到21歲組為止。
5.8年齡在21歲以上的賽員可以參加較年輕的組別比賽,到21歲組為止。
5.9排名聯賽中女子及男子精英組(WE、ME)只限由總會挑選之精英賽員參加。
6.參加
6.1會員於一個野外定向賽季中,只能在一個組別註冊及登記代表一個屬會。
6.2賽員承擔自身的風險。
有關意外保險的責任將根據法律,由參加者本身、屬會及賽會負擔。
7.1賽事的費用由賽會負責。
賽會可在賽事秘書核准下,收取賽事報名費。
7.2經賽事秘書的核准下賽會可額外徵收遲遞報名費用。
7.3假如賽會強制提供交通安排送賽員到賽區,賽員需要付出交通費用。
8.1在間距出發程序下,同組的賽員須依相同的時間間距獨自出發。
在同時出發程序中,同組的所有賽員一齊出發。
在接力賽事中,則只有第一棒的賽員同時出發。
在追逐賽中,賽員依之前的成績決定出發間距及時間獨自出發。
8.2男女子精英組(WE、ME)之正常出發間距不能少於兩分鐘,而其他組別之正常出發間距不能少於一分鐘。
8.3出發次序需於賽前公佈,並於賽事中心及起點張貼。
8.4在同時出發的抽籤之前,每個不同賽程組合要編上出發號碼。
對於出發組合的保密要維持到最後的賽員出發後為止。
8.5在預賽事賽事中,決賽的出發次序(與追逐賽形式的決賽不同)是預賽成績排列的逆轉(預賽成績最佳賽員在決賽最後出發。
)相同成績出現時出發先後以抽韱決定。
9.場地
9.1場地應適合設計富競爭性的野外定向賽程。
9.2為防止某些賽員有額外的優勢,應選用一些久未有用過或新開的場地。
9.3一般情況下,賽事場地經賽會決定後應儘快封場。
如不可能封場,則應儘快公佈進入賽事場地之安排。
9.4未經賽會同意不可進入已封場的賽區進行任何定向活動。
9.5須遵守有關場地的林務,狩獵規例。
10.1野外定向地圖賽程及其他加印要根據國際野外定向聯盟的野外定向地圖繪圖守則(2000年版)或野外定向短途賽地圖繪圖守則(2007年版),任何偏離要得到技術秘書的批准。
10.2標準賽事地圖比例需採用1:
10,000,中距離及接力賽事採用1:
5,000、1:
7,500或1:
10,000,而短途賽事比例為1:
4,000或1:
5,000。
比例1:
5000或更大之地圖應使用國際野外定向聯盟的野外定向短途賽地圖繪圖守則(2007年版)。
10.3任何在地圖印妥後發現的錯誤或場地上的改變,如果對賽事有影響,需在地圖上加印、或在賽員需知內列明及於比賽當天在賽事中心張貼。
10.4野外定向比賽地圖須加上防潮及防磨的保護。
10.5賽區如有舊野外定向圖,賽會須於賽事中心將最近的版本張貼,讓賽員於出發前參考。
10.6賽會可容許或禁止,任何賽員或隊伍工作人員於賽事當日使用賽區之任何地圖,並須於賽員需知內列明。
10.7賽圖只應包括需用之比賽範圍。
10.8總會有權在總會刊物複製印有賽程之賽圖而不需付予賽會任何費用。
11.1須按照國際野外定向聯盟的賽程設計守則及比賽形式規範(附件B)設計比賽路線。
11.2賽程須充分地考驗賽員的導航定向能力、集中力及奔跑能力。
賽程要提出各方面的定向能力的測試。
11.3賽程長度計算基本上以直線量度由起點經各控制點至終點的長度。
如直線畫經不可跨越的障礙(高欄,湖泊,懸崖,不可穿越密林,禁區和指定路線)可作迂迴計算。
11.4賽程總計攀高依最佳路線量度。
經考慮香港地形情況,總計攀高不應超過賽程長度的6%。
11.5接力賽事中,隊伍的賽程可以有不同的控制點組合,但每隊的總和需是同一個整體賽程。
假如在賽區環境及路線設計限制下,每一棒的長度可以有顯著的差別。
但勝出的總和時間,仍需依照規定。
此外,所有隊伍必須依同樣的次序去進行不同距離的階段
11.6個人賽事中,賽員可以跑不同的控制點組合,總括而言,所有賽員需跑同一整體賽程。
11.7在所有賽事中的規定比賽時限如下
●短途–60分
●標準長度–150分
●接力賽–4小時
12.1所有與賽事有關人員必需遵守賽會的環保及有關規定。
12.2賽員資料及地圖上需列明有關禁區,危險地區,禁用路線及不准穿越直線地徵的指示。
賽員需遵守指示。
如有需要須在實地上標明有關地域。
12.3指定路徑,通過地點及指定通道須在地圖及實地上標明,賽員需要全程遵守該等指示
13控制點提示
13.1控制點所在的準確位置由控制點提示闡明。
13.2控制點提示以國際定向聯盟的控制點提示規則以圖形符號表達。
13.3依賽員賽程控制點次序的控制點提示必需列印或貼於賽員用地圖的正面。
13.4對間距出發的賽事,需在預備出發區,為每一賽員在出發前提供獨立的賽程控制點提示。
14控制點佈置
14.1在地圖上所指示控制點的實際地點要清楚地標識及提供器材使賽員可確認曾經到達。
14.2每個控制點上需掛上控制點旗號。
控制點旗號有三面,每一面為一個30cmx30cm的方形。
每個方形對角分開,一為白色,另一角為橙色(PMS165)。
14.3控制點旗號需依控制點提示,插在地圖上圈起的位置。
當賽員見到指示的位置時,賽員應同時看見旗號。
14.4控制點間相距不少於30公尺(在地圖比例為1:
5000或1:
4000時不少於15公尺)。
14.5控制點的佈置應避免讓後來的賽員憑看見其他賽員打孔而找到控制點。
14.6控制點需以序號加以分辨,序號應固定在控制點旗號上讓賽員在打孔時清楚辨別。
不能用低於31的序號。
數字應用白底黑字,字型大小於5至10cm間,而線條粗幼在5至10mm間。
以水平展示的序號須劃底線以免對照時產生混淆(例如:
161)。
14.7為方便賽員作標記確認到達,控制點上應提供充足打孔設施。
14.8在預計賽事勝出時間超過30分鐘的賽事中,每25分鐘估計賽事間距須設置水站。
14.9水站所提供的最基本飲品應是常溫食水。
14.10賽事控制點位置如有被干擾的可能,須加以看守。
15記錄及計時系統
15.1「EMIT」及「Chinahealth(華瑞健)」電子記錄及計時系統是總會核准的系統,其他系統需先得到技術秘書的准許方可於總會賽事中使用。
15.2賽會應安排賽員於模擬賽事中試用電子打孔設備。
15.3賽員個人有責任於每一個控制點用打孔設備作電子記錄。
15.4控制咭必需清楚紀錄賽員已到達所有控制點。
15.5如果控制咭上顯示漏打或紀錄模糊,賽員的成績取消。
(除非可以完全確定問題不是賽員的責任)。
在這種特殊情況才可採納其他可以證明賽員曾到達控制點的證據。
(如:
工作人員紀綠,錄影及控制點紀錄等)此外,賽員成績必須被取消及不可接納這些證據。
15.6賽會有權在指定控制點查閱賽員的控制咭。
15.7遺失控制咭、漏打控制點或不依次序打孔的賽員成績必需取消。
15.8控制咭背上的後備咭必需可以承受賽事中預期的各種狀況(包括濕水)賽員需保證後備咭的作用以作為電子系統失靈時的備考。
16器材
16.1如賽會無特定指定,賽員可自由選擇衣著及鞋。
16.2號碼布必須掛於胸前及清淅可見。
號碼布應不大於25x25cm及號碼字形不少於10cm高。
賽員不准剪裁,摺疊號碼布。
16.3在賽事中,賽員只能使用指南針及由賽會提供的地圖及控制點提示作為導航工具。
16.4賽員必需攜帶哨子作應急的工具。
除賽會准許外賽員不可在準備出發區及終點間,攜帶或使用通訊工具。
無顯示屏及訊號聲響提醒的全球定位系統資料紀綠儀器可在賽事中使用。
賽會可以要求賽員帶上追蹤儀器。
17起點
17.1個人賽事的起跑一般採用間距出發程序,接力賽事則同時出發。
17.2起點應設立熱身區。
熱身區只准未出發賽員及隊伍工作人員進入。
17.3在熱身區旁,可以設立一準備起跑區。
準備起跑區應顯示賽事時間給賽員及隊伍工作人員。
此外,應向輪候準備進入起跑處的賽員在適當時間以展示或宣佈方式進行召集。
除賽員或賽會工作人員陪同之記者外,不得越過準備起跑區。
17.4在起跑區要設置一個顯示賽事時間的鐘。
假如沒有預備起跑區,賽會需要以展示或宣佈的形式進行賽員召集。
17.5起跑區的佈置及設計應避免讓等待出發及其他人仕可以看到地圖,賽程及到首個控制點的方向或估計可選路徑。
賽會可以採用指定路線的方式引導賽員從起跑區進入開始定向活動的地方。
17.6賽圖可以在賽員出發時或之後取用。
賽員負責核對取用正確的地圖。
賽員出發前可從地圖上或地圖旁邊核對自己的名字、號碼或賽程號碼。
17.7野外定向賽事的起點在地圖上以三角標示。
假如起跑區並不是定向活動的起點,就需在實地上以控制點旗號標示(無打孔設備)。
17.8因個人錯誤而遲到的賽員可以出發。
起跑時間由賽會以不影響其他賽員情況下決定。
但成績仍依賽員之原定起跑時間計算。
17.9賽員如因賽會失誤而遲到,獲得重新安排正式起跑時間。
17.10接力隊伍隊員間之交接以觸手方式進行。
交接也可以由回終點之隊員取得下一棒地圖後,在接力區傳給下一位隊員完成。
17.11接力隊伍進行正確快速交棒是賽員自身的責任,賽會提供的回終點賽員預報只是一種協助。
17.12賽會經賽事控制員核准下可以讓落後的接力隊伍未出發賽員同時出發。
17.13接力隊伍接受取消資格後,餘下賽員不能繼續起跑。
18終點及計時
18.1比賽以賽員越過終點線作終結。
18.2終點跑道應以彩帶或繩索圍起,最後十米應為直道。
18.3終點線應最少有1.5米寬及應與跑道方向成直角。
其正確位置需讓跑入終點賽員可以明確預見。
18.4賽員越過終點線後,需交出控制咭(包括膠袋)。
如賽會需要,也要交出賽事用地圖。
18.5賽員完成賽事時間以其胸部抵及終點線或於終點打孔時間計算。
時間計至秒點,或於短途賽中計至十分之一秒點,如使用由總會核准之適當儀器及適當程序。
成績公佈,可以時、分、秒或分、秒方式列出。
18.6賽事需採用兩套(一正一副)獨立運作的持續計時系統計算時間。
計時系統需紀錄同組賽員的相對時間,而準確度不能低於0.5秒。
18.7在集體出發或追逐出發賽事中,終點裁判需以賽員胸部衝過終點線的次序判定名次。
18.8賽會在賽事控制員的批准下,可以限定每組別的賽事時限。
18.9在終點需安排醫療設備及醫護人員及需預備在賽區中進行救護。
19成績
19.1賽事進行中臨時的成績應在終點區或賽事中心宣佈或張貼。
19.2賽事正式成績需要在最後出發賽員的完成限時後四小時內公佈。
19.3正式成績應包括所有出發賽員的成績,接力賽事的成績應包括依出發次序列出的賽員名單,每棒的時間及每棒的賽程組合。
19.4在間距起跑的賽事中,以同樣時間完成賽事的賽員排同樣名次。
次一名次將予以空置。
19.5在團體或追逐式起跑賽事中,賽員名次依賽員完成賽事次序決定。
對於接力賽事,名次依最後一棒賽員完成賽事次序決定。
19.6接力賽中的落後隊伍假如末棒賽員沒有經接力而是同時起跑,該隊名次以其個人時間之總和決定此種隊伍名次,並將排於整隊均經接力出發的隊伍之後。
19.7超出規定比賽時限的賽員或隊伍將不被排名。
19.8賽事正式成績需於賽事後15天內在互聯網上公佈。
19.9賽事成績必需依據賽員完成整個賽事的時間計算,不能用分段時間修訂賽事時間。
20公平競賽
20.1所有參與人仕應以公平態度,誠實地進行野外定向活動,及應持友善態度及體育精神。
賽員需尊重賽事中的其他參加者,包括賽員,工作人員,記者,觀眾及賽區中的居民。
賽員於賽區中需保持肅靜。
20.2除了發生意外事故,賽事中賽員禁止向他人提供協助或求助。
協助受傷賽員是所有賽員的責任。
20.3在一項個人分段時間出發的賽事,賽員應以個人力量獨立於賽事場地進行比賽。
20.4嚴禁利用藥物增進運動表現。
所有賽員必須遵守國際定向聯盟的有關守則。
技術委員會可訂立及執行藥檢程序。
20.5在得到賽事控制員核准下,賽會得提前公佈賽事區域,否則所有工作人員需對賽區保密。
有關賽程資料,需全部保密。
20.6禁止於賽區進行任何形式的訓練或測量。
賽事前及進行中除了賽會提供的資料外,禁止搜集,傳遞任何有關的資料。
20.7任何賽員如對特定賽區有特別豐富認識及經驗,可能致使該賽員有長足優勢,賽會可以禁止該賽員參加賽事。
20.8賽員,隊伍工作人員,記者及觀眾各應在指定區域活動。
20.9控制點工作人員不能騷擾、妨礙賽員或提供任何資料。
控制點工作人員需保持肅靜,穿著起眼衣著及不能協助賽員進入控制點。
所有賽區中的非賽員需遵守此一規定。
20.10如無賽會批准,賽員在越過終點後,不能重新進入賽區。
退出比賽的賽員需到終點報告,交回地圖及控制咭。
退出賽員不能騷擾賽事及協助其他賽員。
20.11犯規及任何因違例而得益的賽員均可被取消資格。
20.12對犯規的非賽員可採取其他紀律處分。
20.13賽事進行中一有發現危害賽員,工作人員及觀眾安全的情況,賽會必需終止賽事及決定是否延期或取消賽事。
20.14在賽事中賽會有重大不公平情況出現時,賽會必須取消賽事。
21.1對有違本則例事項或對賽會之指示有異議,可以作出投訴。
21.2賽會工作人員、屬會工作人員、賽員及任何參與賽事人仕,可以作出投訴。
21.3投訴可以書面向賽會儘快提出。
投訴由賽會處理,結果須立刻通告投訴人。
21.4投訴不得收費。
21.5賽會可設定提交投訴的時限,並於賽前公佈。
22.1對賽會的投訴處理有所異議,可作抗議。
22.2抗議可由賽員,屬會工作人員或賽事工作人員提出。
22.3抗議必須在賽會公佈投訴結果後的三十分鐘內以書面向賽會或裁判團成員提出。
22.4抗議不可收費。
23.1應設立裁判團處理抗議。
23.2裁判團由賽會委派。
23.3裁判團的三名裁決成員需為不同屬會的會員並不能是組織賽事的屬會成員。
裁判團討論由控制員主持,但控制員並沒有投票權。
23.4賽會代表可以參與裁判團會議,但沒有投票權。
23.5最少一名裁判團成員需出席所有賽事的主要項目。
23.6賽會需依從裁判團的決定,包括重新接納被取消資格的賽員成績,取消一個賽員的成績,取消一個組別的成績或重新確認一個被取消組別的成績。
23.7裁判團之決定必須在所有成員出席情況下方為有效。
在緊急情況,大部份裁判團的一致意見可以作為初步的建議。
23.8如有裁判團成員不能執行工作,賽事控制員可另覓替代。
23.9裁判團在賽事中除了就抗議作出對賽會指示外,更可就其決定向總會提議對一些嚴重侵犯則例的個人進行暫時或永久的紀律處分。
23.10裁判團之決定不能推翻。
24.1對於在未有設立裁判的賽事中違例事項,或賽事已完結而裁判團已解散,可以進行上訴。
24.2上訴只可由屬會提出。
24.3上訴應以書面向技術秘書提出。
24.4上訴不能收費。
24.5對上訴之裁決不能推翻。
24.6上訴由技術秘書處理。
25.1所有受本規例規範的野外定向比賽,需由賽事控制員加以管制。
當總會任命屬會組織賽事時,亦同時任命賽事控制員。
25.2錦標聯賽及色級賽事的賽事控制員由技術秘書指派。
技術秘書有權決定對其他定向賽事指派賽事控制員。
25.3所有由技術秘書任命的賽事控制員,對於賽會是總會代表,其工作向技術秘書交代。
25.4負責組織賽事的屬會必需任命賽事負責人。
賽事負責人需協助賽事控制員的工作。
如總會未有對該賽事指派賽事控制員則賽事負責人同時負起賽事控制員的工作。
賽事負責人可以由非組織賽事屬會的會員擔任。
25.5所有賽事控制員及賽事負責人必需持有總會有關資格。
所有賽事控制員及其助理,不得同時成為任何參賽隊伍的工作人員。
25.6賽事控制員需確保賽事的公正,正確執行本則例的規定及避免錯誤。
賽事控制員有權指令賽會改變賽事安排以符合本則例的規定。
25.7賽事負責人需與賽事控制員緊密合作及提供一切有關資料。
賽會須先得賽事控制員的同意方可發出賽員或屬會的賽事通知。
25.8賽事控制員必須進行以下工作:
•確認賽區,起點終點及其他地點
•視察賽事的組織工作包括膳宿、食物、運輸、節目安排、財務及訓練活動的安排
•審查所有賽事有關儀式
•核准起點,終點及接棒區的組織及安排
•審核計時及成績計算系統的可靠性及準確度
•保證賽圖依從國際野外定向聯盟規定
•核准賽程的質量及難度,包括控制點的擺放,器材,地圖的精確度及賽程的運氣因素
•檢查賽程的分歧方法及賽程的組合
•審核對傳媒的支援安排
•審核有關藥檢的安排
25.9賽事控制員應決定賽事所需,儘量多作與賽會的接觸。
有關作出的提議及評語應紀錄在賽事控制報告中,向技術秘書提出。
25.10技術秘書可以任命一名或以上的助理,協助賽事控制員處理例如是地圖制作、路線設計、財務、籌款及傳媒等事項。
26.1賽會需於賽事完成後四週內,以總會的有關表格,向賽事控制員遞交賽事報告。
26.2在接到賽會的賽事報告後兩週內,賽事控制員應填妥表格內的有關部份,向技術秘書遞交完整報告。
27.1禁止有關煙、酒的廣告。
27.2“週年野外定向大賽”、“錦標聯賽”、“色級賽事”、“白理義先生紀念賽”、“定向大賽”等等賽事名稱不准冠上或附上廣告商及贊助的名字。
27.3在起點及終點橫額上的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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