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施工自检报告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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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为“不合格”的项目,在结论栏填“×
“无此项”或不适用的项目,在结论栏填“/”。
5、B、C类项处理:
(1)B类项
①、要求测试数据的项目,必须填写实测数据。
有最大值或最小值要求的,填最大或最小数据,有范围要求的填范围。
②、无测试数据要求但是需要说明情况的项目,应当用简单的文字予以说明,例如“x端梳齿板有断齿”:
遇特殊情况,可以填写“因……(原因)未检”、“待检”、“见附页”等。
③、既有测试数据要求又有定性要求的项目,按以下要求填写:
1)定性要求部分检验为合格的,按要求填实测数据:
2)定性要求部分检验为不合格的,既要填定性要求不合格的内容,又要按要求填实测数据。
(2)C类项如果审查判断无质疑划“√”,如果有质疑按B类项目处理,并按规定填相应实测数据。
6、本记录一式两份,公司存档一份、交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院)一份。
设备基本情况
使用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人
邮编
管理部门
安全管理人员
安装地点
使用单位
设备编号
施工单位
许可证编号
施工单位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施工开始日期
竣工验收日期
设备名称
型号
制造单位
产品编号
维护保养单位
制造日期
名义速度
m/s
名义宽度
mm
倾斜角
°
输送能力
P/h
提升高度
m
使用区长度
电机功率
kw
附加制动器
□有□无
检验依据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
(TSGT7005-2012)
检验条件
□1、温度、湿度、电压、环境空气条件等应当符合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设计文件规定
□2、检验现场(主要指驱动站和转向站)应整洁,不应有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工作无关的物品和设施,现场放置正在进行检验的警示标致、并在出入口放置围栏
检验仪器、工具
序号
(类别)
项目内容与要求
自检结果
结论
01
A
1
技
术
资
料
1.1
制造
资料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制造单位应提供了以下用中文描述的出厂随机文件:
(1)制造许可证明文件,其范围能够覆盖所提供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相应参数;
(2)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整机型式试验合格证书或者报告书,其内容能够覆盖所提供的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相应参数;
(3)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注有制造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该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产品出厂编号、主要技术参数,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和(或)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如果有)、梯级、踏板、驱动主机、控制柜等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的型号,以及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和(或)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如果有)、驱动主机、控制柜的编号等内容,并且在证明文件上有整机制造单位的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以及出厂日期;
(4)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如果有)、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如果有)、梯级、踏板、驱动主机、控制柜等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的型式试验合格证;
对于玻璃护壁板,还应当提供采用了钢化玻璃的证明;
(5)驱动或者转向站及总体布置图;
(6)电气原理图,包括动力电路和连接电气安全装置的电路;
(7)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包括安装、使用、日常维护保养和应急救援等方面操作说明的内容
注A-1:
上述文件如为复印件则应当经整机制造单位加盖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
对于进口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则应当加盖国内代理商的公章
02
1.2
安装
(1)安装许可证和安装告知书,许可证范围能够覆盖所施工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相应参数;
;
(2)施工方案,审批手续齐全;
(3)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持有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4)施工过程记录和由整机制造单位出具或者确认的自检报告,检查和试验项目齐全、内容完整、真实准确,施工和验收手续齐全;
(5)变更设计证明文件(如安装中变更设计时),履行了由使用单位提出、经整机制造单位同意的程序;
(6)安装质量证明文件,包括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安装合同编号、安装单位安装许可证编号、产品出厂编号、主要技术参数等内容,并且有安装单位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以及竣工日期
注A-2:
上述文件如为复印件则应当经安装单位加盖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
03
1.3
改
造、
重
大
维
修
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单位应提供了以下改造或者重大维修资料:
(1)改造或者维修许可证和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告知书,许可证范围能够覆盖所施工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相应参数;
(2)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的清单以及施工方案,施工方案的审批手续齐全;
(3)所更换的安全保护装置或者主要部件产品合格证、型式试验合格证书;
(4)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持有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5)施工过程记录和自检报告,检查和试验项目齐全、内容完整、真实准确,施工和验收手续齐全;
自检报告经审核人员签字和施工单位盖章;
(6)改造后的整梯合格证或者重大维修质量证明文件,包括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的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合同编号、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单位的施工许可证编号、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使用登记编号、主要技术参数等内容,并且有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单位的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以及竣工日期
注A-3:
上述文件如为复印件则应当经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单位加盖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
04
B
1.4
使用
使用单位应提供了以下资料:
(1)使用登记资料,内容与实物相符;
(2)安全技术档案,至少包括1.1、1.2、1.3项所述文件资料(1.2的(3)项和1.3的(4)项除外),以及监督检验报告、定期检验报告、日常检查与使用状况记录、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年度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保存完好(本规则实施前已经完成安装、改造或重大维修的,1.1、1.2、1.3项所述文件资料如有缺陷,应当由使用单位联系相关单位予以完善,可不作为本项审核结论的否决内容);
(3)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运行管理规章制度,包括事故与故障的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等;
(4)与取得相应资格单位签订的日常维护保养合同;
(5)按照规定配备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05
C
2.
驱动与转向站
2.1
维修空间
(1)在机房,尤其是在桁架内部的驱动站和转向站内,应具有一个没有任何永久固定设备的、站立面积足够大的空间,站立面积不小于0.3m2,其较短一边的长度不小于0.5m;
(2)当驱动装置或制动器装在梯级、踏板或胶带的载客分支和返回分支之间时,在工作区段应提供一个水平的立足区域,其面积不小于0.12m2,最小边尺寸不小于0.3m
06
2
驱
动
与
转
向
站
2.2
防护
如果转动部件易接近或对人体有危险,应当设置有效的防护装置,特别是必须在内部进行维修工作的驱动站或转向站的梯级和踏板转向部分
Lmax=mm
07
2.3
照明
分离机房的电气照明应是永久性的和固定的。
在桁架内的驱动站、转向站以及机房中应提供可移动的电气照明装置
08
2.4
电源插座
桁架内的驱动站、转向站以及机房中应配备电源插座:
①2P+PE型250V,由主电源直接供电;
或者
②符合安全特低电压的供电要求(当确定无须使用220V的电动工具时)
09
2.5
主
开
关
在驱动主机附近,转向站中或控制装置旁,应当设置一个能切断电动机、制动器释放装置和控制电路电源的主开关。
该开关应不能切断电源插座或检修及维修所必须的照明电路的电源。
主开关处于断开位置时应可被锁住或处于“隔离”位置,应在打开门或活板门后能方便地操纵
δmaxmm
10
2.6
辅助设备开关
当辅助设备(例如:
加热装置、扶手照明和梳齿板照明)分别单独供电时,应能单独切断。
各相应开关应位于主开关近旁且并有明显的标志
11
2.7
停止开关设置
在驱动站和转向站都应设有停止开关,如果驱动站已经设置了主开关,可不设停止开关。
对于驱动装置安装在梯级、踏板或胶带的载客分支和返回分支之间或设置在转向站外面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则应在驱动装置区段另设停止开关。
停止开关应是红色双稳态的,应有清晰并且永久的标识
12
2.8
电气绝缘
动力电路、照明电路和电气安全装置电路的绝缘电阻值应当符合下述要求:
MΩ
标称电压/V
测试电压(直流)/V
绝缘电阻/MΩ
安全电压
≤500
>500
250
500
1000
≥0.25
≥1.00
13
2.9
接地
供电电源自进入机房或者驱动站、转向站起,中性线(N)与保护接(PE)应当始终分开
14
2.10
断错相保护
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应设断、错相相保护装置;
当运行与相序无关时,可以不装设错相保护装置
15
4.
扶手装置和围裙板
2.11
中断驱动主机电源的控制
(1
(1)驱动主机的电源应由两个独立的接触器来切断,接触器的触头应串接于供电电路中,如果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停止时,接触器的任一主触头未断开,应当不能重新启动;
(2)交流或直流电动机由静态元件供电和控制时,可采用一个由以下元件组成的系统:
切断各相(极)电流的接触器。
当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停止时,如果接触器未释放,则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应不能重新启动;
用来阻断静态元件中电流流动的控制装置;
用来检验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每次停止时电流流动阻断情况的监控装置。
在正常停止期间,如果静态元件未能有效阻断电流的流动,监控装置应使接触器释放并应防止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重新启动
16
2.12
释放制动器
能用手释放的制动器,应由手的持续力使制动器保持松开的状态
17
2.13
手动盘车装置
(1)如提供手动盘车装置,该装置应当容易接近,操作安全可靠。
盘车装置不得采用曲柄或多孔手轮;
★
(2)如果手动盘车装置是拆卸式的,那么该装置安装上驱动主机之前或装上时,电气安全装置应当起作用
18
2.14
紧急停止装置
(1)紧急停止装置应设置在位于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出入口附近的、明显并且易于接近的位置。
紧急停止装置应为红色,应有清晰并且永久的中文标识;
(2)为方便接近,必要时应当增设附加急停装置。
急停装置之间的距离应当符合下述要求:
①自动扶梯,不超过30m;
②自动人行道,不超过40m。
19
3
相
邻
区
域
3.1
周边
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周边,特别是在梳齿板的附近应有足够的照明。
在地面测出的梳齿相交线处的光照度至少为50lx
≥lx
20
3.2
出
入
口
(1)在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出入口,应有充分畅通的区域。
该畅通区的宽度至少等于扶手带外缘距离加上每边各80mm,该畅通区纵深尺寸从扶手装置端部算起至少为2.5m;
如果该区域的宽度不少于扶手带外缘之间的距离的两倍加上每边各加上80mm,则其纵深尺寸允许减少至2m;
(2)如果人员在出入口可能接触到扶手带的外缘并且引起危险,则应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
例如:
①设置固定的阻挡装置以阻止乘客进入该空间;
②在危险区域内,由建筑结构形成的固定护栏至少增加到高出扶手带100mm,并且位于扶手带外缘80mm至120mm之间
21
3.3
垂直
净高度
自动扶梯的梯级或自动人行道的踏板或胶带上方,垂直净高度不应小于2.30m。
该净高度应当延续到扶手转向端端部
22
3.4
防护挡板
如果建筑物的障碍物会引起人员伤害时,则应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
特别是在与楼板交叉处以及各交叉设置的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之间,应当设置一个高度不应小于0.30m,无锐利边缘的垂直固定封闭防护挡板,位于扶手带上方,且延伸至扶手带外缘下至少25mm(扶手带外缘与任何障碍物之间距离大于等于400mm的除外)
23
3.5
扶手带
外缘距离
墙壁或其他障碍物与扶手带外缘之间的水平距离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小于80mm,与扶手带下缘的垂直距离均不得小于25mm
Lmin水平
=mm
Lmin垂直
=mm
24
3.6
距离
相互邻近平行或交错设置的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扶手带之间的距离应不小于160mm
25
扶
手
装
置
和
围
裙
板
4.1
扶手带开口处与导轨或扶手支架之间的距离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允许超过8mm
26
4.2▲
扶手防爬/阻挡/防滑行装置
★
(1)为防止人员跌落而在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外盖板上装设的防爬装置应当符合:
防爬装置位于地平面上方(1000±
50)mm,下部与外盖板相交,平行于外盖板方向上的延伸长度不应小于1000mm,并确保在此长度范围内无踩脚处。
该装置的高度至少与扶手带表面齐平;
★
(2)当自动扶梯或者自动人行道与墙相邻,并且外盖板的宽度大于125mm时,在上、下端部应当安装阻挡装置以防止人员进入外盖板区域。
当自动扶梯或者自动人行道为相邻平行布置,并且共用外盖板的宽度大于125mm时,也应当安装这种阻挡装置。
该装置应当延伸到高度距离扶手带下缘25mm~150mm;
★(3)当自动扶梯或者倾斜式自动人行道和相邻的墙之间装有接近扶手带高度的扶手盖板,并且建筑物(墙)和扶手带中心线之间的距离大于300mm时,或者相邻自动扶梯或者倾斜式自动人行道的扶手带中心线之间的距离大于400mm时,应当在扶手盖板上装设防滑行装置。
该装置应当包含固定在扶手盖板上的部件,与扶手带的距离不小于100mm,并且防滑行装置之间的间隔距离不大于1800mm,高度不小于20mm。
该装置应当无锐角或锐边。
27
4
4.3
扶手装
置要求
朝向梯级、踏板或胶带一侧扶手装置部分应光滑、平齐。
其压条或镶条的装设方向与运行方向不一致时,其凸出高度不应超过3mm,应当坚固并且具有圆角或倒角的边缘。
围裙板与护壁板之间的连接处的结构应无产生勾绊的危险
28
4.4
护壁板
之间
的空隙
护壁板之间的空隙不应大于4mm,其边缘应呈圆角或倒角状
29
4.5
围裙板
接缝
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的围裙板应当垂直、平滑,板与板之间的接缝应是对接缝。
对于长距离的自动人行道,在其跨越建筑伸缩缝部位的围裙板的接缝可采取其他特殊连接方法来替代对接缝
30
4.6
梯级、踏板或胶带与围裙板间隙
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的围裙板设置在梯级、踏板或胶带的两侧,任何一侧的水平间隙不应大于4mm,且两侧对称位置处的间隙总和不应大于7mm。
如果自动人行道的围裙板设置在踏板或胶带之上时,则踏板表面与围裙板下端间所测得的垂直间隙不应超过4mm;
踏板或胶带产生横向移动时,不允许踏板或胶带的侧边与围裙板垂直投影间产生间隙
□
(1)
△maxmm
∑max=mm
□
(2)
hmaxmm
31
4.7
防夹装置
在自动扶梯的围裙板上应当装设围裙板防夹装置。
(1)由刚性和柔性部件(例如:
毛刷、橡胶型材)组成;
□毛刷
□橡胶
(2)从围裙板垂直表面起的突出量应最小为33mm,最大为50mm;
1)(3)刚性部件应有18mm到25mm的水平突出,柔性部件的水平突出应为最小15mm,最大30mm;
2)(4)在倾斜区段,围裙板防夹装置的刚性部件最下缘与梯级前缘连线的垂直距离应在25mm和30mm之间;
(5)在过渡区段和水平区段,围裙板防夹装置的刚性部件最下缘与梯级表面最高位置的距离应在25mm和55mm之间;
(6)刚性部件的下表面应与围裙板形成向上不小于25°
的倾斜角,其上表面应与围裙板形成向下不小于25°
倾斜角;
(7)围裙板防夹装置的末端部分应逐渐缩减并与围裙板平滑相连。
围裙板防夹装置的端点应位于梳齿与踏面相交线前(梯级侧)不小于50mm,最大150mm的位置
32
5
梳齿与梳齿板
5.1▲
梳齿板梳齿或踏面齿应当完好,不得有缺损。
梳齿板梳齿与踏板面齿槽的啮合深度至少为4mm,间隙不应超过4mm
hmin
△max
33
6
监
控
安
全
6.1
入口
保护
在扶手转向端的扶手带入口处应设置手指和手的保护装置,该装置动作时,驱动主机应当不能启动或立即停止
34
6.2
梳齿板
保护●
当异物卡入,梳齿板与梯级或踏板发生碰撞时,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应自动停止运行
35
6.3
超速
(1)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应在速度超过名义速的1.2倍之前自动停止运行。
如果采用速度限制装置,该装置能在速度超过名义速的1.2倍之前切断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的电源。
如果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的设计能防止超速,则可不考虑上述要求;
★
(2)该装置动作后,只有手动复位故障锁定,并操作开关或检修控制装置才能重新启动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
即使电源发生故障或恢复供电,此故障锁定应始终保持有效。
36
6.4
非操纵
逆转
(1)自动扶梯或倾斜角不少于6°
的倾斜式自动人行道应设置一个装置,使其在梯级,踏板或胶带改变规定运行方向时,自动停止运行。
37
6.5
梯级踏板或胶带的驱动元件保护
(1)直接驱动梯级、踏板或胶带的元件(如:
链条或齿条)的断裂或过分伸长,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应自动停止运行。
38
6.6
驱动装置与转向装置之间的距离缩短保护
驱动装置与转向装置之间的距离发生过分伸长或缩短时,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应当自动停止运行
39
6.7
梯级或踏板的下陷保护●
(1)当梯级或踏板的任何部分下陷导致不再与梳齿啮合,应当有安全装置使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停止运行。
该安全装置应设置在每个转向圆弧段之前,并在梳齿相交线之前有足够距离的位置,以保证下陷的梯级或踏板不能到达梳齿相交线。
本条不适用于胶带式自动人行道
40
6.8
梯级或踏
板的缺失
(1)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应当能够通过装设在驱动站和转向站的装置检测梯级或踏板的缺失,并应在缺口(由梯级或踏板缺失导致的)从梳齿板位置出现之前停止。
即使电源发生故障或恢复供电,此故障锁定应始终保持有效
41
6.9
速度偏离保护
★应当设置扶手带速度监控装置,在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运行时,当扶手带速度偏离梯级、踏板或者胶带实际速度-15%且时间持续超过15秒时,该装置应当使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停止运行
42
6.10
多台连续且无中间出口的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停止保护
多台连续且无中间出口或中间出口被建筑出口(例如闸门、防火门)阻挡的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其中的任意一台停止运行时其他各台应同时停止
43
6.11
检修盖板和上下盖板保护
★检修盖板和上下盖板应配备一个监控装置。
当打开桁架区域的检修盖板和(或)移去或打开楼层板时,驱动主机应当不能启动或者立即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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