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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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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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石化公司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ZD/JZSH08.05-2004
1范围
1.1工程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是工程建设的最后一道程序,是全面考核工程建设成果,检查工程设计和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对于发挥建设项目投资效益,总结工程建设经验,不断提高项目管理水平都有重要意义。
为使分公司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有序地进行,并根据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1.2本办法适用于分公司所有新建、改扩建、技改技措等炼油化工装置及配套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1.3建设项目按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试运投产形成能力,符合竣工验收标准的,及时进行竣工验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1.4竣工验收依据批准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备技术说明书和现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主管部门有关审批、修改和调整文件。
引进的工程建设项目,按照签订的合同和设计文件等资料进行验收。
1.5技术发展处负责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组织工作。
生产运行处、机动处、安全环保处、财务处、审计处、计划处、人事处、工程管理中心、电子商务中心、档案等部门参加。
2引用标准
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炼油与销售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锦州石化分公司建设项目管理”。
3职责
3.1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划分为三个级别,即国家级竣工验收、股份公司级竣工验收和分公司级竣工验收。
3.2国家级竣工验收:
凡经国家计委或国家经贸委批准建设的项目,股份公司报请国家计委或国家经贸委组织竣工验收;或由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委托股份公司组织验收。
3.3股份公司级验收:
凡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由炼油与销售公司组织验收,或由炼油与销售分公司委托分公司组织验收。
3.4分公司级竣工验收:
凡投资额低于2000万元的建设项目,由分公司技术发展处组织验收。
4.工作程序和要求
4.1竣工验收标准
4.1.1建设项目,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4.1.1.1炼油化工生产装置和辅助工程、公用设施,以及必要的生活设施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内容建成,能够满足生产的需要,经投料试车合格,形成生产能力,能够正常连续地生产出合格产品。
4.1.1.2经过连续72小时试运考核,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生产能力达到设计要求;从国外引进的工程建设项目,应按合同及时进行生产考核、并达到合同要求。
4.1.1.3生产组织、人员配备、生产物资准备、检修能力和规章制度等能适应生产的需要。
4.1.1.4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安全卫生、工业卫生和消防设施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使用,各项指标达到国家规范或设计规定的要求,并通过政府主管部门专项验收。
4.1.1.5竣工资料(含竣工决算)和竣工验收文件按规定汇编完毕,并且竣工资料已通过档案部门验收。
4.1.1.5竣工决算审计按有关规定已经完成。
4.1.2炼油与销售工程建设项目尚未达到竣工验收标准,应根据实际情况作如下处理:
4.1.2.1有些建设项目,基本符合竣工验收标准,只是零星土建工程和少量非主要设备未按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但不影响正常生产运营,报炼油与销售分公司批准后,亦应办理竣工验收和移交固定资产手续。
对剩余工程按设计留足投资,限期完成。
4.1.2.2有的工程建设项目投产初期由于原料供应不足、原料组分变化等原因,不可能达到设计规定的能力,但生产操作正常的,报炼油与销售分公司批准后,先行办理竣工验收和移交固定资产手续。
4.1.2.3有些工程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已形成部分生产能力,但近期不能按设计规模全部建成的,从实际情况出发,缩小规模,报炼油与销售分公司批准后,对已完成的工程,尽快组织验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4.1.2.4对具备分期建设、分期收益条件的工程建设项目,部分建成后,只要相应的辅助设施配套,具备生产合格产品和运营条件,能够正常生产,应分期分批组织验收,交付生产,同时移交固定资产,不要等整个项目建成后集中一次办理。
4.1.3已具备竣工验收标准的项目,六个月内办理竣工验收和移交固定资产手续,如六个月内办理竣工验收确有困难,经炼油与销售分公司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期限。
4.2竣工验收组织
4.2.1国家级验收由股份公司报请国家计委或国家经贸委组织验收。
4.2.2股份公司级验收由炼油与销售分公司组织,会同股份公司和分公司各有关部门组成竣工验收委员会,负责审查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听取各有关单位的工作总结,审阅工程的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文件,实地察验建筑安装工程情况,并对工程设计、施工、生产试运、环境保护、消防、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安全卫生、工业卫生、抗震、节能降耗和竣工资料等作出全面评价。
不合格的工程不予验收,对遗留问题提出限期完成的要求。
4.2.3股份公司级竣工验收委员会应由炼油与销售分公司、规划计划部、财务部、审计部、质量安全环保部、总裁办及地方环保、卫生、劳动、消防、档案、工会等部门代表组成。
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参加验收工作。
4.2.4分公司级验收由分公司技术发展处组织。
生产运行处、机动处、安全环保处、财务处、审计处、计划处、人事处、工程管理中心、电子商务中心、档案等部门参加,必要时可邀请地方环保、消防、劳动等部门参加,规模适当减小。
4.3竣工验收内容及程序
4.3.1竣工验收的内容包括:
4.3.1.1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安全卫生、工业卫生、消防、档案的专项验收和竣工决算审计情况。
4.3.1.2审议、审查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文件。
4.3.1.3查验工程建设情况。
4.3.1.4签署竣工验收鉴定书。
4.3.2根据建设项目的规模大小和复杂程度,工程验收可分为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进行,也可一次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国家级和股份公司级验收的工程一般分为两个阶段进行验收,分公司级工程采取一次性验收的办法。
4.3.3国家及股份公司级工程,达到竣工验收标准后,由分公司组织有关部门和生产、设计及施工等有关单位进行初步验收(可与工程的完工交接结合进行),主要是检查和评定工程的设计和施工质量,检查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文件,为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竣工验收作好准备。
4.3.4分公司经初步验收,确认工程达到竣工验收标准,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文件齐全、准确,并征求和听取环保、卫生、节能、抗震、消防、劳动、工会、档案等部门对竣工验收工程的意见,按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向炼油与销售分公司提出竣工验收的申请。
4.3.5竣工验收的程序,可分为以下步骤:
4.3.5.1召开预备会议,协商成立竣工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确定会议议程。
4.3.5.2听取和审议分公司关于工程初步验收情况的报告。
4.3.5.3听取和审议分公司关于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书;设计、施工单位关于工程设计、施工情况的总结;分公司生产准备和试运考核情况的总结;引进成套项目应有外事工作和对引进设备、材料的接、保、检、运工作的总结。
4.3.5.4审议、审查竣工资料。
4.3.5.5现场查验工程建设情况。
4.3.5.6对审议、审查和查验中发现的问题提出要求,由分公司组织建设、生产、设计和施工单位落实整改措施和限期完成的安排。
4.3.5.7签署和颁发竣工验收鉴定书。
4.3.5.8对竣工验收会议进行总结。
4.3.5.9修改并正式出版竣工验收文件,按规定存档,并报炼油与销售分公司二套。
4.3.5.10分公司级的竣工验收程序,参照国家及股份公司级验收的办法执行,内容可适当简化。
4.4专项验收
4.4.1竣工验收前的专项验收包括:
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安全卫生、工业卫生、消防及竣工决算等六个方面的验收。
4.4.2分公司在国家或股份公司组织召开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会议之前必须办理完专项验收手续。
项目不涉及的专项验收可不办理。
4.4.3环境保护验收
4.4.3.1技术发展处负责与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系并办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专项验收手续。
4.4.3.2技术发展处按照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第14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管理规定》的附件格式完成《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编写。
4.4.3.3技术发展处按照国务院令第253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日起3个月内,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的竣工验收。
4.4.3.4技术发展处对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提出的问题,及时整改,并办理完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审批手续。
4.4.4劳动安全卫生验收
4.4.4.1技术发展处负责与政府劳动安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联系并办理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验收手续。
4.4.4.2技术发展处按照劳动部令第3号《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委托劳动安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单位进行劳动条件检测、危害程度分级和有关设备的安全卫生检测、检验,并将试运行中劳动安全生产设备运行情况、措施的效果、检测检验数据、存在问题以及采取的措施等写入劳动安全卫生验收专题报告,报送政府劳动安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4.4.4.3技术发展处对验收中提出的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改进意见应及时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政府劳动安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项目劳动安全验收审批表》验收手续。
4.4.5职业安全卫生验收
4.4.5.1技术发展处负责与组织职业安全卫生验收的工会组织联系并办理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专项验收手续。
4.4.5.2按照全国总工会总经字[1989]8号《印发〈关于生产性建设工程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实行工会监督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按职业安全卫生设施验收实行分级负责制的规定,认真填写《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验收审查表》,并连同试生产中职业安全卫生设施运行情况、措施效果、检测数据、存在问题和解决办法等写出专题报告,向组织验收的工会组织提出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验收申请。
4.4.5.3对职业安全卫生验收中提出的改进意见和建议及时整改并办理完毕《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验收审查表》验收手续。
4.4.6工业卫生验收
4.4.6.1技术发展处负责与政府卫生监督机构联系并办理建设项目工业卫生专项验收手续。
4.4.6.2按照卫生部卫监发(1994)第28号《工业企业建设项目卫生预评价规范》,在建设项目试生产正常状态下,于验收前2个月,向政府卫生监督机构提出验收的申请,认真填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业卫生检测评价申请书》,并提出指定的图纸和资料。
4.4.6.3技术发展处联系卫生监督机构及时到现场进行卫生学调查、职业危害因素的测试,并做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卫生学评价。
4.4.6.4技术发展处对卫生监督机构提出的问题及时整改,并办理完毕《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验收手续。
4.4.7消防验收
4.4.7.1技术发展处负责与政府公安消防机构联系并办理建设项目消防专项验收手续。
4.4.7.2技术发展处在建设项目消防设施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建成后,结合消防自检情况,编写消防设施情况报告,向政府公安消防机构提出验收申请。
4.4.7.3技术发展处对消防验收中提出的问题及时整改,并办理完毕消防验收手续。
4.4.8档案验收
4.4.8.1信息中心档案部门(简称档案室)负责与股份公司档案主管部门或工程所在地档案行政主管部门联系并办理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手续。
4.4.8.2按照股份公司石油办字[2001]213号《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编制档案验收报告,并向股份公司档案主管部门或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验收报告申请。
4.4.8.3档案室对档案验收中提出的问题及时整改,并办理完毕《项目档案预验收情况表》验收手续。
4.4.9竣工决算
4.4.9.1审计处负责与国家审计署驻地方特派员办事处(负责以国家投资融资为主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竣工决算的审计)或股份公司审计部(或炼油与销售分公司审计部门)(负责股份公司投资或融资建设的销售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竣工决算的审计)联系并办理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
4.4.9.2财务处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编制完成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处按照国家审计署审投发[1996]346号《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实施办法》和中油审字[1998]139号《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规范》向国家审计署驻地方特派员办事处或股份公司审计部提出审计申请。
4.4.9.3审计处按照国家审计署驻地方特派员办事处或股份公司审计部、炼油与销售分公司审计部门规定的要求,协调各相关部门提供项目建设批准文件、历次调整概算文件、承包合同及结算资料、电子商务中心自行采购设备、主要材料合同、清单及出人库资料、重大设计变更资料、自项目建设之日起的工程进度报表和财务报表、工程竣工决算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等。
4.4.9.4由股份公司委托审计的项目,由分公司审计处组织审计。
4.5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文件要求
4.5.1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资料是指从工程建设项目提出、立项、审批、勘察、设计、施工、生产准备到建成投产的全过程中形成的应归档保存的文件资料以及其它载体的声像资料。
竣工资料是建设项目的重要技术档案,是工程投产后正常生产、维护、检修或改造、扩建的依据,竣工资料必须齐全、准确、系统。
4.5.2竣工资料必须与工程实际情况相符,要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汇集和形成,确保竣工资料的原始性、真实性、准确性。
严格竣工资料编制和审核的责任制,签署手续完整,规格符合国家关于技术档案的要求,字迹清楚,图面整洁,不得用易褪色的书写材料书写、绘制。
4.5.3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资料包括:
前期工作资料;勘察设计资料;工程管理资料;施工资料(交工技术文件);竣工图;投料试车及试生产考核资料;竣工决算资料等七个部分的内容。
其汇总和分类立卷由技术发展处和档案室分别负责。
4.5.4前期工作资料(技术发展处负责编制)。
4.5.4.1项目建议书及批准文件;
4.5.4.2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
4.5.4.3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准文件;
4.5.4.4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报告及批准文件;
4.5.4.5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可行性论证报告及批准文件;
4.5.4.6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工业卫生专篇资料。
4.5.5勘察设计资料(技术发展处负责编制)。
4.5.5.1设计基础资料
a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勘察设计、勘察报告、地质图、勘察记录、化验、试验报告;重要土样、岩样及说明;
b地形、地貌、控制点、建筑物、构筑物及重要设备安装测量定位、观测记录;
c水文、气象、地震等其它设计基础资料;
d原料性质资料。
4.5.5.2设计文件
a.初步设计(含概算)批准、调整文件;
b设计计算书;
c总体规划设计;
d专利技术文件。
4.5.5.3征用土地有关资料:
包括征用土地批准文件及红线图,拆迁及补偿协议书。
4.5.6工程管理资料(工程管理中心负责编制前五项,电子商务中心负责编制第六项)。
4.5.6.1工程施工中与外单位签订的协议和有关文件资料:
包括供电、供水、供气、供应原材料、燃料和产品销售、运输协议等有关文件资料,以及工程途经铁路、公路、输电线路和河流穿跨越协议等有关文件;
4.5.6.2工程招标投标文件资料和工程承包合同、协议(包括施工、工程监理等);
4.5.6.3项目开工报告批复及施工执照等有关文件资料;
4.5.6.4工程建设总体部署及总体网络计划等资料;
4.5.6.5工程建设监理资料。
4.5.6.6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文件资料,包括商务合同(附技术协议)、设备材料供应商的相关资质证明等。
4.5.7施工资料(是指按国家现行施工验收规范施工所积累的技术资料,或称为交工技术文件)由施工单位编制。
4.5.7.1开工报告;
4.5.7.2设计变更资料:
包括设计变更通知单、工程联络单、材料代用单、设计图纸会审记录或纪要;
4.5.7.3地基处理记录及验收资料;
4.5.7.4隐蔽工程记录及验收资料;
4.5.7.5材料、构件的出厂和检验资料:
如出厂合格证、材质证明、化验、检验等资料(成批材料可用复印件,但要注明使用部位);
4.5.7.6设备检验资料:
如出厂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出厂和安装前检查、检验等资料(成批设备可用复印件,但要注明使用部位);
4.5.7.7土建施工资料:
如地基验槽记录、混凝土施工记录、防腐、防火施工记录、筑炉、衬里施工记录等;
4.5.7.8设备、管道安装工程资料:
如安装记录、试压记录、探伤报告等资料;
4.5.7.9电气、通讯、仪表及自控系统安装资料:
如安装记录、检验、检查及调试记录等资料;
4.5.7.10测量成果资料:
如高程、方位、标高测量成果表、沉降观测记录等;
4.5.7.11试运资料:
如单机试运、系统试运、联动试运记录等;
4.5.7.12工程质量评定资料;
4.5.7.13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的工程交接验收证书等;
4.5.7.14竣工报告;
4.5.7.15其它:
如施工中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应有“质量事故处理报告”,如存在较大问题说明存在的问题及其处理意见和安排等;
4.5.7.16施工资料按单位工程进行编辑和立卷。
4.5.8竣工图:
竣工图是竣工资料的重要组成部分,竣工图必须齐全、准确,竣工图应包括所有的施工图(通用图、标准图除外),做到竣工图与设计变更资料、隐蔽工程记录“三对口”。
(由施工单位编制)
4.5.8.1竣工图的来源
a施工中没有变更的施工图,加盖“竣工图专用章”;
b施工中有部分变更的施工图,可在原图上修改,修改的部分加盖“竣工图核定章”,全图修改后加盖“竣工图专用章”;
c改动大的施工图应重新绘制竣工图,并加盖“竣工图专用章”。
4.5.8.2编制竣工图中,对施工图的变异应坚持“十改”、“七不改”,内容如下:
“十改”是:
凡隐蔽工程、重要设备、管道、钢筋混凝土工程等,施工与原施工图的差异超过规范许可限度,必须一律改在竣工图上。
包括:
a竖向布置和地面、道路标高;
b工厂、装置、建筑物、管带、道路的平面布置和坐标;
c工艺、热力、电气、暖通等机械设备;
d管道直径、厚度、材质及管道联接方式(改变流程的);
e电力、电讯设备接线方式、走向、截面;
f自动控制方式和设备;
g设备基础、框架、主要钢筋混凝土标号和配筋;
h地下自流管道、排水管道的坐标、标高;
i阀门的增减、位移和型号;
j保温结构材料。
“七不改”是:
为减少竣工图工作量,凡地面上易于辨认的非原则性的变异,一律不在原施工图上修改,包括:
a房屋尺寸、地面结构、门窗大样、照明灯具;
b地面以上钢结构、平台梯子的尺寸和型钢规格;
c地面以上的管道坐标、标高;
d地面以上设备、管道的保温结构和厚度;
e油罐的拼板图;
f一般管件代用;
g所有地面、地下不超过规范许可的施工尺寸误差。
4.5.8.3竣工图的编制工作:
由施工单位编制,工程管理中心负责审核和汇编。
由于重大修改需重新绘制的竣工图,其中由于设计原因造成的,由设计单位负责绘制;由于施工原因造成的,由施工单位负责绘制,由于其它原因造成的,由工程管理中心绘制或委托设计单位绘制,重新绘制的竣工图均应经施工单位与工程实际核对后,加盖“竣工图专用章”。
4.5.8.4竣工图专用章应标“×××工程竣工图”字样,并包括施工单位名称、编制人、审核人和技术负责人签署以及编制日期。
竣工图核定章应标有“竣工图核定章”字样,并包括核定依据和核定人签署。
4.5.9竣工决算和建设消耗资料(财务处负责编制前三项,工程管理中心负责编制第四项)
4.5.9.1概算、预算执行情况;
4.5.9.2竣工决算;
4.5.9.3固定资产清册;
4.5.9.4主要建筑材料核销资料。
4.5.10生产准备及考核资料(由技术发展处、生产处、人事处按职能分别负责编制)
4.5.10.1投料试车及生产考核成果资料;
4.5.10.2环境保护设施考核成果及检测资料;
4.5.10.3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消防设施及评价资料;
4.5.10.4生产组织准备、人员培训、生产规章制度等资料;
4.5.10.5生产总消耗考核指标。
4.5.11竣工图的归档:
由工程管理中心组织施工单位按4.5.7和4.5.8的要求编制竣工图,并负责归档。
4.5.12国家级和股份公司级验收的工程,还应编辑反映工程概况和建设特点的录像片、图集和画册等声像资料,并报炼油与销售分公司一套。
4.5.13竣工验收文件是建设项目的全面总结,是竣工验收的法定文件。
国家和股份公司级验收的工程,应包括竣工验收报告书(格式见附件2)、设计总结、施工总结、生产准备和考核总结,引进建设项目的外事工作及设备材料的接、保、检、运总结,以及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格式见附件3)。
分公司级以下的工程可相应简化。
4.5.14竣工验收报告书的编制:
由设计、施工、生产和外事等单位提供单项总结或素材,由技术发展处汇总和编制,并以建议稿形式提请验收组织单位或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审核后出版。
4.5.15竣工验收鉴定书的内容。
包括:
项目名称、建设地址、项目类别、建设规模和主要工程量、建设性质、项目划分、工程开竣工时间、工程质量评定、工程总投资、存在的问题及其整改安排、竣工验收评语、对今后工作的要求等。
竣工验收鉴定书应由竣工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的共同签署。
4.6竣工资料费用和竣工验收费用
4.6.1竣工资料编制费用和竣工验收期间的检验和鉴定费用,由编制量和发生检验及鉴定费用的单位列入工程成本或费用。
4.6.2竣工验收文件编制和竣工验收会议费用,在建设单位管理费中列支。
4.6.3由于设计、施工或其他原因造成工程设计修改过多,需要重新绘制竣工图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负担,因工作需要增加竣工资料套数时,所发生的费用由提出单位负责。
5形成的文件和记录
竣工验收报告书内容提要及样式
(外封面)
××××××工程
竣工验收报告书
建设单位名称
年月日
(内封面)
竣工验收报告书
项目名称
建设性质
建设单位
编辑人:
审核人:
项目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
年月日
(建设单位盖章)
目录
第一章工程建设概况
第一节建设目的及意义
第二节建设依据
第三节工程简介
第二章工程建设管理
第一节管理机构
第二节质量、投资、工期、安全控制的主要措施及效果
第三节工程建设总体部署及执行情况
第四节对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评价
第三章勘察设计
第一节工程勘察
第二节设计概况及设计单位分工
第三节设计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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