柞水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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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
(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
(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
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
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
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
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第九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工作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出差工作人员乘座交通工具必须有单趟机打票据,否则不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第十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一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住宿费
第十二条住宿费是指县镇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三条县镇单位工作人员赴外省出差,按照财政部统一发布的分地区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表一)。
县镇单位工作人员赴省内市外出差,按照省财政厅统一发布的相关市县(区)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表二)。
县镇单位工作人员赴市内各县区出差,按照下列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执行市级单位市内差旅费住宿标准)。
县镇级单位市内各县差旅住宿费标准
单位:
元/人天
厅局级
县处级
其他人员
300
230
220
县级单位工作人员赴县内各镇(村)出差,按照下列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
县镇级单位县内差旅住宿费标准
140
100
第十四条出差工作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未按规定等级住宿,其超支部分自理。
第十五条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标准间或单间,其他人员住标准间。
第十六条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
第十七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县镇单位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八条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第十九条工作人员赴外省出差,按照财政部统一发布的分地区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见附表一)。
工作人员赴省内市外出差,按照省财政厅统一发布的相关市区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见附表二)。
工作人员赴市内各县(区)出差,每人每天伙食补助费标准为80元。
工作人员在县境内出差,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的补助标准为:
县辖各镇40元,镇辖各村20元。
出差人员当天往返,按一天计算核报伙食补助费。
第二十条县镇单位工作人员出差应当自行用餐。
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一条市内交通费是指县镇级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县境内交通费用补助。
第二十二条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赴外省出差按每人每天80元标准补助,赴省内市外出差按每人每天50元标准补助,赴市内县外出差按每人每天30元标准补助,赴镇出差按每人每天20元标准补助,赴村出差按每人每天10元标准补助。
第二十三条县镇单位工作人员出差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报销管理
第二十四条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五条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六条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
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七条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使用公务车辆出差的,不得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七章监督问责
第二十八条县镇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县镇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县镇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出差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条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
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用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
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离开本地区到其他单位挂职锻炼、实(见)习、蹲点、支援工作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等人员,在途期间(仅指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遵照本办法规定,由原单位按标准报销。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至2019年12月31日废止。
柞水县财政局《关于印发〈柞水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柞财办行发〔2010〕37号)同时废止。
附表一
县镇级机关省外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单位:
序号
省份
住宿费标准
伙食补助费标准
省级
1
北京
800
500
350
2
天津
450
320
3
河北
310
4
山西
480
5
内蒙古
460
6
辽宁
330
7
大连
490
340
8
吉林
9
黑龙江
10
上海
11
江苏
12
浙江
13
宁波
14
安徽
15
福建
16
厦门
17
江西
470
18
山东
19
青岛
20
河南
21
湖北
22
湖南
23
广东
24
深圳
25
广西
26
海南
27
重庆
28
四川
29
贵州
30
云南
31
西藏
120
32
甘肃
33
青海
34
宁夏
35
新疆
附表二
县镇级机关省内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元/人天
市区
伙食补助费
标准
西安市
咸阳市
600
260
80
铜川市
宝鸡市
渭南市
汉中市
安康市
榆林市
680
90
延安市
杨凌区
韩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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