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卫生行政处罚程序规定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 文档编号:8018596
- 上传时间:2023-05-09
- 格式:DOCX
- 页数:13
- 大小:24.18KB
佛山市南海区卫生行政处罚程序规定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佛山市南海区卫生行政处罚程序规定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佛山市南海区卫生行政处罚程序规定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13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卫监所承办科室整理后,填写《南海区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内部移送申请书》(以下简称《案件内部移送申请书》)报区卫监所法制科室进行审查,经区卫监所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后移送到其他案件承办机构处理:
(一)案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按区卫生计生局委托,执法权限属于其他案件承办机构且未达到区卫生计生局设立的重大复杂处罚案件标准的;
(二)案件不宜由区卫监所处理的;
(三)行政相对人由于行动不便或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到区卫监所接受调查处理,且违法行为的情节较为轻微的。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镇街分所整理后,填写《案件内部移送申请书》报区卫监所法制科室进行审查,经区卫监所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后移送到区卫监所或其他案件承办机构处理:
(一)违法行为的事实难以认定及适用法律难以确定的;
(二)社会影响大(含领导批示、媒体曝光、上级督办)的;
(三)违法行为的发生地涉及多个区域的。
第三章一般程序
第一节受理与立案
第九条案件承办机构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
(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
(二)卫生机构检测报告的;
(三)社会举报的;
(四)上级卫生计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计生行政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的;
(五)通过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
受理后应当填写《案件受理记录》,由卫生执法人员填写“处理意见”后由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进行审批。
第十条受理的案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
(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
(二)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
(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
(四)属于区卫生计生局管辖。
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立案报告》,根据受委托权限报区卫监所主要负责人或各镇(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以下简称镇街卫生计生局)负责人立案审批,批准立案的应当确定二名以上(含)卫生执法人员为案件承办人。
第十一条案件承办人、案审人员、合议人员和主管领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当事人有权申请经办人员回避。
回避申请由区卫生计生局负责人审批。
第二节调查取证
第十二条对已批准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取证。
进行案件调查或者检查时,卫生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被调查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进行案件调查或检查时,应查明以下事实: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违法事实是否存在;
(三)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与违法行为相关的物品、违法所得和其他情节;
(四)当事人有无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予处罚的情形;
(五)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卫生执法人员应当保守秘密。
第十三条凡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检验检测报告、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等,经卫生执法人员审查或调查属实,为卫生行政处罚证据。
调查收集的证据应当符合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要求,符合证据规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有关规定。
调取的证据应是原件、原物。
调取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由提交证据的单位或个人在复印品、照片等物件上签名或者盖章,标明日期,并注明“与原件(物)相同”字样或附以类似文字说明。
第十四条对公民个人、法人及其他组织进行调查取证,应当索取证明被调查取证人员身份信息的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或者相关许可证照的复印件,同时由被调查人员、法人及其他组织在相应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物)相同”字样,并签名或盖章确认。
被调查的公民个人或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因正当理由不能亲自接受调查、处理,需由他人代为进行的,应当填写《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应由该公民个人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并提供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有公章的应该加盖本单位公章,没有公章的由委托人按指纹确认。
第十五条卫生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或者证人作询问调查时,应当分别进行,并当场制作《询问笔录》。
《询问笔录》起始部分应当注明卫生执法人员身份、证件名称、证件编号、调查目的及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权利。
卫生执法人员应当在《询问笔录》逐页签字并加注行政执法证号。
《询问笔录》经核对无误后,被询问人应当在笔录上注明“以上笔录属实”等对笔录真实性的意见,并逐页签名、盖章或者按指纹等方式确认。
笔录修改处,应当由被询问人以签名或者按指纹等方式确认。
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者按指纹的,应当由二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字并注明情况,并由见证人以签名、盖章或者按指纹等方式确认。
第十六条卫生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当场制作《现场笔录》。
《现场笔录》起始部分应当注明卫生执法人员身份、证件名称、证件编号。
卫生执法人员应当在《现场笔录》逐页签字确认并加注行政执法证号。
被检查人、被检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被检查单位相关人员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应当邀请见证人参加,并将检查情况记入《现场笔录》,由见证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纹等方式确认。
《现场笔录》经核对无误后,被检查人、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应当在笔录上注明“以上笔录属实”等对笔录真实性的意见,并逐页签名、盖章或者按指纹等方式确认。
笔录修改处,应当由被检查人、被检查单位(负责人)以签名、盖章或者按指纹等方式确认。
当事人、证人或者见证人可以当场对《询问笔录》、《现场笔录》进行更正或者补充,并在更正或者补充之处以签名、盖章或者按指纹等方式确认。
笔录制作完成后,应当在笔录末尾注明“以下空白”。
第十七条卫生执法人员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认为需要抽取样品检验的,应当填写采样记录,所抽样的样品应标明编号。
抽样检验应当按照卫生质量抽查检验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八条卫生执法人员发现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经区卫监所主要负责人或镇街卫生计生局负责人批准后,可以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先行登记保存后,应及时填写《卫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并在二十四小时内补办批准手续。
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
卫生执法人员进行先行登记保存时,应当有当事人在场。
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卫生执法人员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参加。
卫生执法人员应当在《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上详细记载登记保存的物品,由当事人、被邀请的有关人员(需要时)及卫生执法人员以签名、盖章或者按指纹等方式确认。
当事人拒绝签名的,应当由二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在《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上签名并注明情况,并由见证人签名确认。
第十九条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案件承办机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需要检验的送相关的卫生检验机构检验,收到检验报告书后,制作《检验结果告知书》,送达当事人,不需要复检的,于七日内对先行登记的物品作出处理决定,填写《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经初步检验,尚未能做出最后结论,需进一步检验的,应另行作出《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并在收到复检检验报告书后的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对当事人违法行为需做进一步确认的,应另行作出《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或《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延长证据登记保存时间。
第二十条对采取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卫生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整理和按照证据要求予以固定。
对于不易搬动的物品,可以就地封存;
确有需要或者在原地保存可能妨害公共秩序、公共安全的,可以将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放置于案件承办机构指定的地点保存。
第二十一条对已有证据证明当事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制作《卫生监督意见书》要求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调查结束后,案件承办人按照规定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并签字。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应当包括案由、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处罚建议、案件是否需要移送司法机关及承办人签字等。
由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审批是否终结调查。
第三节审查与决定
第二十三条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实行分级审查制度。
案件调查终结后,案件承办人将全部案卷材料按以下规定报送进行案审:
(一)非重大复杂行政处罚案件,由区卫监所或镇街卫生计生局进行案审终审。
(二)区卫监所承办的重大复杂行政处罚案件由其法制科室进行初审。
初审后,送区局法制科室进行案审终审。
镇街分所承办的重大复杂行政处罚案件,由镇街卫生计生局初审后,移送区卫监所法制科室进行复审。
复审后,送区局法制科室进行案审终审。
案件各级案审时间为七日宗次。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审核时间的,应当报请本级案审部门主管领导批准。
第二十四条案件终结调查后,由区卫监所法制科室或镇街卫生计生局七日内组织合议。
合议小组由案件承办人员和合议人员组成。
案件承办人员负责向合议人员介绍案件情况并制作《合议记录》。
合议人员必须保证三人以上(含)单数,负责对案件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处罚建议等进行合议。
进行合议时,如果意见存在分歧,应当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持不同意见的,应当写明保留意见。
合议结束后,记录人应将合议记录交主持人和参加合议人员核对并签字确认。
第二十五条合议结束后,按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进行案审。
案审主要内容包括:
(一)区卫生计生局是否具有管辖权;
(二)证据是否符合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
(三)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四)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适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是否准确;
(五)行政处罚建议是否适当;
(六)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七)违法行为是否超过追究行政处罚责任的有效期限;
(八)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运用是否适当;
(九)行政处罚执法文书是否规范,表述是否准确或者有无其他容易引起误解或争议的情形;
(十)其他应审核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区卫监所法制科室和镇街卫生计生局可提出以下书面意见和建议:
(一)对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确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文书制作规范的案件,同意案件承办人意见;
(二)对超出管辖权的案件,建议案件承办人按有关规定移送;
(三)对定性不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或不当,处罚不当的案件,建议案件承办人改正;
(四)对当时人不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案件承办人补充调查;
(五)对程序不合法的案件,建议案件承办人员纠正;
(六)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建议移送司法机关;
(七)其他合理性、适当性建议。
区卫监所法制科室和镇街卫生计生局建议案件承办人修改、补充调查、纠正、移送的,案件承办人需进行相应的修改、补充调查、纠正、移送。
如审查意见与合议意见相悖,需由区卫监所法制科室或镇街卫生计生局组织二次合议进行确定。
第二十七条区局法制科室案审可提出以下书面意见和建议:
(二)对超出管辖权的案件,要求案件承办人按有关规定移送;
(三)对定性不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或不当,处罚不当的案件,责令案件承办人改正;
(四)对当事人不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责令案件承办人补充调查;
(五)对程序不合法的案件,责令案件承办人员纠正;
区局法制科室责令案件承办人修改、补充调查、纠正,案件承办人必须进行相应的修改、补充调查、纠正。
第二十八条案审终审通过后,案件承办人应当经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制作并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有以下情况之一,导致案件审查不通过的,由案件承办机构填写《不予处罚决定申请书》报区局法制科室,经区卫生计生局负责人审批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一)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二)主体无法认定的、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审批后,案件承办人应制作《结案报告》,经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第二十九条拟给予行政处罚未达到听证条件的案件,《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必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要求进行陈述和申辩的,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并当场制作《陈述和申辩笔录》。
卫生执法人员应当在《陈述和申辩笔录》逐页签字确认。
笔录经当事人核对后,当事人应当在笔录上以签名、盖章或者按指纹等方式确认。
当事人要求更改、补充的应当当场提出要求,卫生执法人员应予允许。
当事人当场在更改、补充之处以签名、盖章或者按指纹等方式确认,事后不得进行更改或补充。
当事人拒绝签名的,卫生执法人员应在笔录上注明情况。
案件承办机构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复核后,由案件承办机构进行审批。
第三十条对拟作出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的卫生行政处罚案件,案件承办人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除按本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执行外,增加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三日内向区局法制科室提出听证申请。
区局法制科室决定予以听证的,应当在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之日起二日内确定举行听证时间、地点和方式,并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过案件承办人员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第三十二条听证会后,听证会成员应当组织讨论提出建议,并提请区卫生计生局负责人审批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除前款第一项、第四项所述情形之外,案件承办人应制作结案报告,经区卫监所主要负责人或镇街卫生计生局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第三十三条对违法行为轻微,决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制作《卫生监督意见书》。
第三十四条符合区卫生计生局设定的重大复杂行政处罚案件标准的案件,完成以下步骤后,由区局法制科室提请进行重大复杂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
(一)当事人放弃陈述和申辩及听证权利;
(二)当事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已完成听证程序;
(三)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已完成陈述和申辩程序;
(四)当事人既完成陈述和申辩程序,又完成听证程序;
(五)适用听证程序但不符合区卫生计生局设定的重大复杂行政处罚案件标准的案件,且完成听证程序的。
重大复杂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会按《关于印发<
南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重大复杂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的通知》(南卫计〔〕号)执行。
讨论结果一经作出,案卷材料应立即退回案件承办机构,由原案件承办人按照重大复杂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结果继续履行职责。
第三十五条完成法定程序后,由案件承办机构依照法定程序中的最终结果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第三十六条对当事人违法事实已查清,依据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不涉及重大复杂行政处罚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应将全部案卷材料报区卫监所主要负责人或镇街卫生计生局负责人审批。
对当事人违法事实已查清,依据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重大复杂行政处罚案件,区局法制科室应将全部案卷材料报区卫生计生局负责人审批。
第三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向区局法制科室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应的佐证材料,经审核后由区局法制科室提请区卫生计生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作出是否同意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决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三十八条经批准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加盖区卫生计生局公章。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等详细信息;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案件涉及检验、鉴定的,认定违法事实时应写明检验报告或鉴定结果;
(四)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五)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六)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七)作出决定的日期。
第三十九条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应当作出相应的处理。
依规定需要没收的依法予以没收,并制作《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填写《广东省没收财物收据》附于《行政处罚决定书》后;
不需要没收的应当及时解除先行登记保存,退还当事人。
第四十条案件承办机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办案时间的,案件承办机构应在办案期限届满前十日向区卫生计生局提出申请,由区卫生计生局报请佛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批准,并由区局法制科室将案件材料报送。
第四十一条已经批准立案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由案件承办机构制作《撤案申请书》,报区局法制科室提请区卫生计生局负责人批准,由区卫生计生局作出撤案行政决定,准予撤案:
(一)案件审查中发现卫生行政处罚案件不符合可予立案的条件,需要撤案的;
(二)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案卷评查中发现需要撤案的;
(三)司法部门认为需要撤案的;
(四)其它需要予以撤案的情形。
第四章简易程序
第四十二条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一)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二)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四十三条卫生执法人员应当保障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卫生执法人员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记录。
第四十四条卫生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并加盖区卫生计生局公章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签字或者加盖本单位公章。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具体处罚的内容、时间、地点、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并由卫生执法人员签名。
第四十五条案件承办机构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七日内报区卫监所法制科室备案。
第五章送达
第四十六条案件承办人送达文书,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
(一)直接送达。
文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
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交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收;
当事人是公民的,交其本人签收,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
当事人指定代收人的,交代收人签收。
送达回证上注明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直接送达文书,可以通知当事人到达办公地点领取,或在当事人住所地以外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诉讼文书。
当事人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可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二)留置送达。
上款规定可签收文书的人员拒绝接收有关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人员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文书留在当事人的收发部门或者住处;
也可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处,并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三)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使用挂号邮寄送达,送达地址应当为送达地址确认书确定的送达地址或者受送达人身份证上登记的住址,回执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四)穷尽上述几种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第四十七条《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签名、盖章或者按指纹。
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按照第四十五条规定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第四十五条规定送达。
送达通知、检验(鉴定)结果通知书等执法文书,可以采用直接送达的方式,也可以采用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
第六章执行与结案
第四十八条作出罚没款决定的,除按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当事人应当自《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
吊销许可证的,应当予以收缴,并按规定公布公告。
第四十九条依据本规定第四十一条当场作出卫生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以后难以执行的;
(三)在边远、水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佛山市 南海 卫生 行政处罚 程序 规定
![提示](https://static.bingdoc.com/images/bang_tan.gi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