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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任何一方虽然能在缔结婚姻时,给予对方一个有效的同意,但因患有精神紊乱而不适宜参与婚姻生活。
那么,这段婚姻是(可撤销婚姻)。
1、经过起诉程序被定罪的被告人,可以在判决后的(28天内)提出上诉。
2、如果裁判官拒绝保释,被告人仍然可以向(高等法院)申请保释。
3、下列(乱伦)案件,法例规定必须得到律政司司长同意才能提出检控。
4、在民事诉讼中,不传召证人,由司法常务官在内庭进行聆讯的是(非正审)程序。
5、在执行判决过程中,对于不动产及证券、股票及单位信托等无形财产,适用(押记令)这种执行方法。
6、根据香港对刑事罪行的分类,盗窃罪属于(双重性质)。
7、若质疑政府部门或一些公共机构的决定,适用(司法复核)程序。
8、无论是商品商标还是服务商标,应具备(显著性)。
9、陪审团的职责是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是否罪名成立,其裁决原则一般是(五比二)通过。
10、如果当事人申请离婚,可采取以下(呈请书)的状书程序。
二、判断题
1、香港市民需要法律服务时,既可聘请事务律师,也可直接聘请讼务律师;
案情重大时,可直接聘请资深大律师。
错误
2、自1985年起,港英政府对当时适用于香港的英国国会法例进行了全面检讨,并以香港本地立法的形式重新制定相关内容,这项工程称为“法律本地化”或称“法律适应化”。
正确
3、在香港,“违法”与“犯罪”没有严格界限,行为人只要实施了违反含有刑罚规范的法例的行为,就可能被视为犯罪。
正确
4、除了香港本身的判例外,所有普通法国家如英国、美国、加拿大、葡萄牙等的司法判例,也可在香港的法院被引用,具有参考价值。
5、香港立法制度的总体架构,在回归前与回归后并未发生显著变化,只在立法程序上略有变动。
6、香港法律属于普通法法系,普通法最独特的地方,在于所依据的司法判例制度。
7、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的主要功能是向行政长官提供关于对法官的任命、升职以及罢免的独立意见。
8、由于香港法律规定,21岁为成年年龄,故在香港,必须年满21岁,才负完全刑事责任。
9、经“三读”程序制定的条例,会刊登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宪报》法律副刊第1号,而附属法例则刊登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宪报》法律副刊第2号。
10、如对方袭击被告人的威胁十分迫切,被告人不得不作出反击而伤害对方,构成自卫。
自卫不一定能成为抗辩理由。
11、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是香港的立法机关,行政长官不享有立法权,但立法会通过的法律,仍须经行政长官签署、公布,方能生效。
12、香港终审法院在审理每宗上诉案件时,均由五位法官组成合议庭,且均为终审法院常任大法官。
13、香港的成文法分为“条例”和“附属法例”,“附属法例”则是立法会通过条例授权其他机关或个人在指定的范围内制定的法律。
14、香港的各类审裁处各司其职,但都由审裁官负责处理案件,并且一律不准当事人聘请律师,如果当事人不服审裁官的处理,可上诉至高等法院原讼法庭。
15、香港法治成功的一面,是重视和推行全面的法律援助制度,而法律援助服务均由法律援助署提供。
16、根据《香港刑事罪行条例》第122条的规定,犯“非礼”罪可处监禁10年。
17、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的首席大法官,只能由在外国没有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18、香港刑法理论认为,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一个重要条件就是行为人的行为和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19、香港回归以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取代《英皇制诰》和《皇室训令》,成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现行宪法。
20、香港回归前,《皇室训令》是最根本的宪法性文件,规定行政局、立法局的设立及法官的任命,属皇室特权立法。
1、在香港,正式合约是最广泛、最普遍的合约形式。
2、民事侵权行为可大致分为故意的侵权和非故意的侵权,而疏忽则是侵权法内最重要和最常见的一种非故意的侵权。
3、私人性妨扰既是违法行为,亦可构成刑事罪行。
4、离婚时,夫妻双方需承担对家庭子女的赡养义务,不与子女生活的一方应支付子女的赡养费。
5、对于民事侵权,侵权人必须存在主观过错,即侵权人出于故意或存在疏忽,才承担民事责任。
6、在香港,凡非婚生子女均属私生子。
根据惯例,私生子的亲生父母都有当然管教和抚养私生子的责任。
7、若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离婚,申请人可共同向法庭提出申请,而法庭无需审理离婚之理由,或谁是谁非。
8、行政法就是关于控制政府权力的法。
9、对于违反保密义务的经济性民事侵权行为,法院只能裁定被告人作出一般金钱上的赔偿。
10、依据香港《婚姻条例》对结婚仪式的规定,婚礼非在婚姻注册处或特许礼拜场所举行,该婚姻属无效。
11、拉丁格言:
“任何人的母亲是确定的,但谁是父亲则不确定。
”正确
12、与私人性妨扰不同的是,公众性妨扰提出起诉时无须证明持续或重复的行为,只要事件发生一次即可。
13、不论是无效婚姻还是可使无效(可撤销)婚姻,法院均须颁布婚姻无效令,且法律后果是相同的。
14、根据《时效条例》的规定,侵权行为应在六年内起诉,但涉及人身伤害的案件则必须在三年内起诉,否则丧失胜诉权。
15、由于生理缺陷而导致性无能,是可使无效(可撤销)婚姻无效的原因之一,但必须是不能治愈。
16、在香港,有关法例务求巩固婚姻制度,因而规定:
婚姻双方当事人在结婚一年内均不允许离婚。
17、就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而言,最常使用的补救办法就是损害赔偿。
当然,法院在计算适当赔偿金额时,只须考虑原告人因侵权行为而受到的实际损害。
18、从法律的角度看,唯一容许离婚的理由是婚姻已“破裂至无可挽救”的程度。
19、对于民事侵权的认定,侵权人动机良好但却导致他人损害的应承担民事责任,反之,侵权人恶意或动机不良却未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构成民事侵权。
20、对于其职员在执行公务的过程中,因违法行为致人损害,无一例外地,政府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1、在英国,无罪推定原则被称之为“贯串整个英国刑法制度的金线”,影响到刑事诉讼程序的每一环节。
2、在香港,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外国法被视为事实,毫无例外地,须由当事人举证。
3、一般说来,任何人都有出庭作证的资格和义务,在作证前必须宣誓,但7岁以下的儿童和精神不正常者,均不得作为证人。
4、就香港冲突法而言,冲突法上讲的“涉外因素”和“涉外国家”,意味着一个非香港或非英格兰因素的国家。
5、民事诉讼的双方处于对等地位,其证据标准是:
显示其支持的事实存在的可能性高于不可能性。
6、对高等法院原讼法庭的判决,只有被告人才可以上诉,上诉的理由一般是主审法官错误引导陪审团,造成“审判不公”。
7、香港沿袭英国的做法,刑事审判方式包括简易审讯程序和公诉审讯程序。
简易审讯程序由律政司的法庭主控员以香港政府的名义提出检控。
8、香港和内地都是具有独特法律制度的独立法域。
因此,香港和内地的法律冲突在性质上属于国际法律冲突。
9、香港刑事诉讼法最基本的原则是实行“无罪推定”原则,而与之相配套的是实行沉默权制度。
10、不论是简易程序审讯还是公诉程序审讯,刑事检控均在裁判法院开始,在这两种程序中,裁判法院担当的角色是相同的。
11、在遗产继承方面,任何遗产受益人都可以自愿放弃其权益,而无须办理任何法律手续。
12、香港的诉讼法,如果说“宁纵毋枉”是刑事诉讼法的脉络,而程序方面的公平则是民事诉讼法的磐基。
13、香港的《刑事诉讼条例》规定,如果被告人在提审中作“不认罪”答辩,他将被视为准备接受审判。
14、刑事案件的被告人第一次出庭应讯的地点,一般会在裁判法院的第()号法庭,而且法院一般不会在当天审理这宗案件。
15、在民事诉讼中,经过简易程序审判的案件,如果提起上诉,在上诉期间暂停执行赔偿外,不停止其他判决的执行。
16、对于区域法院和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不服判决的,只能向高等法院上诉法庭提出上诉。
17、陪审团制度是一项较为成功的制度,但只有在刑事案件的审讯时,才组成陪审团参加审讯。
18、由于香港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是实行“三审终审制”,因此,只要被告人不服下级法院的判决,均可上诉至终审法院。
19、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辖下的民事检察科可代表民事诉讼当事人任何一方参与民事诉讼。
20、如果香港警方超越行使逮捕权的权限或没有遵从有关程序的要求,则这一逮捕行动变成非法拘禁。
三多选题
1、在香港的成文立法中,附属法例通常称为(规例、附例、规则)。
2、除《基本法》外,在香港特别行政区适用的全国性法律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3、香港刑罚的目的是惩罚犯罪,同时,重视对罪犯的矫正与改造。
其主要的刑罚种类包括(终身监禁、监禁、罚金)。
4、根据香港相关刑事条例的规定,以分工为标准,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
5、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司长具有多重身份,包括(行政长官及香港政府的首席法律顾问、行政会议成员、法律改革委员会主席、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当然成员)。
6、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首席大法官是全港司法系统的最高行政首长,其任命由《基本法》作出明确规定(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推荐、行政长官征得立法会同意、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7、香港回归以前,在香港实施的宪法性法律包括(《英皇制诰》、《皇室训令》)。
8、香港刑法中规定的未遂犯罪即不完整的罪行,包括以下类别(煽惑罪、串谋罪、企图罪)。
9、香港的律师制度承袭英格兰的传统,分律师和大律师两大类,他们在(工作性质、工作范围、专业训练、专业守则)方面皆不尽相同,但却没有高低从属的关系。
10、香港刑法关于犯罪的特征表述为(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处罚性)。
1、根据香港《婚姻条例》,在(威迫、错误)情形下缔结的婚姻,属于可使无效(可撤销)婚姻。
2、私人性妨扰是指非法干扰他人享受其土地(房地产)的权利。
以下(噪音、臭味、震动)行为对他人造成干扰,即构成私人性妨扰。
3、以下关于赡养费的(无保证的按期支付、有保证的按期支付、整笔支付)支付方式,不但适用于婚姻双方,亦适用于父母支付家庭子女的赡养费。
4、在香港,任何人死亡后,其继承人承办遗产的手续包括(清点死者的财产、缴纳遗产税、法院检证、遗产的领取和分配)。
5、在香港,民事侵权的的救济方式包括(赔偿、禁制令、追讨利益)。
6、就香港的行政法而言,司法复核可基于以下情形(国家安全、成文法豁免、公众利益保密权)而受到限制。
7、在民事侵权责任的承担人中,(雇主、委托人)承担“转承责任”。
8、构成民事侵权中的诽谤,须具备以下要素(行为人陈述、第三人知晓)。
9、在香港,对人的故意侵犯包括(殴打、袭击、故意造成精神伤害、非法禁锢),同样构成民事侵权。
10、1971年10月7日是香港婚姻法的转折点,《婚姻制度改革条例》规定,从即日起,废除原有的三种婚姻形式,即(旧式婚姻、“妾侍”制度、新式婚姻)。
1、如果是循公诉程序审讯的刑事案件,在进入正式审讯前,一般会经历(交付审判程序、初级侦讯、预审)阶段。
2、在裁判法院和区域法院审讯刑事案件,程序大致相同,具体包括(开案陈词、立案讯问、盘问、覆问)。
3、在香港,授予专利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新颖性、创造性、能作工业应用)。
4、在香港,当事人可就民事纷争请求仲裁,而有仲裁权的机构是(香港国际仲裁中心、香港总商会)。
5、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保释制度是一项较规范的制度,其中,警察保释的种类包括(现金担保、自签担保、人事担保)。
6、在民事诉讼的非正审程序中,可适用(马奇洛禁制令、安比拉令)。
7、在香港,不同性质的民事案件有不同的起诉方式,一般说来,主要有(诉愿方式、诉状方式)。
8、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在审理刑事案件时,由陪审团参与审讯,陪审团在(案件审讯结束、法院解散)的情况下解散。
9、在民事诉讼过程中,香港法官非常重视证据的作用,要求证据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
10、除了通过诉讼解决民事纠纷外,还包括(调解、仲裁、庭内和解、庭外和解)。
四、案例分析
1、原告吴某(住中国香港)与被告王某(住澳洲悉尼)于1982年2月在广州市越秀区婚姻登记处登
记结婚,1983年11月30日生育长子王×
轩(已成年),1987年12月23日生育幼子王×
坤(在澳洲读书)。
婚后,原、被告先后赴香港定居。
由于被告与他人有不当关系,致使夫妻感情破裂。
原告于1995年向香港地方法院申请离婚,香港地方法院于1996年1月25日作出初步判令,判令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
两个儿子由被告管养;
被告名下座落于广州市小北路的一套房屋在初步判令改定为最终判决之日起一个月内转让给原告所有。
1996年3月21日,香港地方法院将原、被告离婚一案的初步判令改定为最终判决,最终判决原、被告于1996年3月21日解除婚姻关系。
201X年12月7日,原告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起诉,诉称:
由于香港和内地尚未就相互承认和执行民事判决问题订立司法协议,致其无法办理房产转移等手续,故重新起诉要求离婚;
幼子王×
坤继续由被告管养;
广州市小北路的两处房产归我所有。
被告答辩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问:
1.本案涉及哪些法律问题?
2.假如你是受案法官,该如何处理本案?
(50分)
正确答案:
分析要点:
1.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包括:
(1)涉港离婚问题;
(2)香港与内地的司法协助问题。
2.可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但基于公平原则,诉讼费用应由原告承担。
2、201X年8月间,同案人黄某(香港居民,另案处理)窜至广州,找到唐某密谋去香港抢劫。
唐又纠合岑某、李某,经商量后,携带事先准备好的微型冲锋枪、大口径长枪、手枪、菠萝弹(军用手雷)及子弹等作案工具,偷渡到香港。
同年9月5日晚9时许,唐、岑、李、黄四人各持枪械蒙面冲入香港九龙旺角本兰街“瑞兴”麻将馆抢劫,当场开枪打死二人,打伤十多人。
共抢劫价值160多万元的港币、金饰、手表等财物一批,还开枪和投掷菠萝弹,与香港警方对峙拒捕,并劫持车辆逃脱。
作案后,唐、岑、李三被告人潜回内地。
香港警方及时通过国际刑警组织与内地公安机关联系。
同年10月,三被告人先后被韶关市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唐某归案后,检举了1999年12月8日在韶关市杀害民警何某的重大杀人犯陈某潜逃在广州市的藏匿地址(唐某是作为此案的同案犯被通缉),使公安机关迅速抓获了陈某(已被依法处决)。
试分析:
1.内地法院对本案有无管辖权?
请简要说明理由。
2.假如你是审理本案的法官,该作出怎样的判决?
1.内地法院有管辖权。
根据我国刑法关于管辖的属人原则,本案中的主要犯罪嫌疑人唐某、岑某、李某均为内地人,其在境外的犯罪,适用我国刑法。
2.三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属于共同犯罪,分别追究刑事责任。
但唐某有从轻情节,可从轻处罚。
篇二:
第一章香港的法律制度概述
一、序言
二、法系
(一)普通法系[systemofcommonlaw;
common-lawsystem]
1、普通法系
2、普通法(commonlaw)
(1)普通法的定义
(2)普通法的特点
3、衡平法(Equity)
(1)衡平法的定义
本科04年7月名词解释,专科05年7月、06年1月、07年1月名词解释
衡平法:
由英国原来的衡平法法院的大法官在处理专门的申诉案件时,为避免过分重视令状和程序方面的技术性问题,而集中考虑案情的理据得失,由此而发展出的有别于普通法的法律规范。
(2)衡平法的特点
本科06年7月判断题
衡平法作为普通法的补充,虽然已撤销了衡平法法院,但衡平法的许多原则,却被保留了下来,时至今日,英美法系国家仍在沿用。
(√)
(3)衡平法与普通法的区别
(二)大陆法系[continentallawsystem;
continentallegalsystem;
civillawsystem]
(三)社会主义法系[familyofsocialistlaws;
systemofsocialistlaws]
三、法律渊源[sourceoflaw]
(一)来自香港外的法律渊源
1、《英皇制诰》(LettersPatent)和《皇室训令》(RoyalInstructions)
本科04年7月、05年7月、06年1月、07年1月判断题,专科05年7月、06年7月、07年7月判断题
1997年7月1日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取代了《英皇制诰》和《皇室训令》,成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法性法律。
2、英国国会法例
专科05年7月、06年7月、07年7月填空题
自1985年起,港英政府通过的工程,最后决定采用保留150多条英国国会法例,并以的形式重新制定。
3、全国人大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
(二)来自香港本地的法律渊源
1、成文法(legislation)
专科05年7月、07年7月填空题
成文法是指由立法机关经法定程序制定出来的法律。
在香港,成文法分为条例和附属法例。
本科07年7月判断题,专科06年1月、07年1月判断题
香港的成文法分为“条例”和“附属法例”,“附属法例”则是立法会通过条例授权其
他机关或个人在指定的范围内制定的法律。
本科06年7月名词解释
附属法例:
是指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通过条例授权其他机关或个人在指定的范围内制定的法律,这些附属法例通常称为“规例”、“附例”或“规则”。
本科05年1月选择题
在香港的成文立法中,附属法例通常称为BCD。
A.条例B.规例C.附例D.规则
2、判例法(caselaw)
本科05年7月、07年1月名词解释
判例法是指从法院在判词内所列出的理据所推论出来并累积产生的法律原则和规范。
本科05年1月简答题
香港判例法的效力如何?
香港判例法依惯例:
(1)高等法院上诉法庭的判例对所有下级法院和自身具有约束力;
(2分)
(2)区域法院法官不受本法院先前作出的判决的约束,但受上级法院判例的约束及自身审理的上诉判决的约束。
(3)裁判法院受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判例的约束。
除了香港本身的判例外,其他国家如英国、美国、新西兰、加拿大、法国、意大利等的司法判例,也可在香港的法院被引用,具有参考价值。
(×
)
注解:
法国、意大利属于大陆法系国家,它们的司法判例不能在香港的法院被引用。
本科05年1月判断题
除了香港本身的判例外,所有普通法国家如英国、美国、加拿大、印度等的司法判例,也可在香港的法院被引用,具有参考价值。
(√)
3、习惯法(customarylaw)
本科04年1月名词解释,专科06年7月、07年7月名词解释
习惯法是指被认可并上升为法律的传统风俗习惯。
在香港,主要表现在关于家事法、土地法和继承法方面的规范。
本科06年7月、07年7月选择题,专科05年7月、06年7月、07年7月选择题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源自于英国,属于普通法系,因此,香港法的源流是(AC)。
A、普通法B、成文法C、衡平法D、判例法
正确答案应为ABCD,见武大教材第52页倒数第2段。
专科06年1月、07年1月填空题
香港的法律源自于英国,属于英美法系,其源流包括普通法和衡平法。
四、立法制度[legislativesystem]
本科06年7月、07年7月判断题,专科06年1月、07年1月判断题
香港的立法制度的总体架构,在香港回归前与回归后并未发生变化,只在立法程序上略有变动。
总体架构有变化,如立法机关由回归前的港督和立法局变为立法会和行政长官签署。
本科04年7月、06年7月论述题
试述香港的立法制度。
(一)法律草案的起草和提出
香港的大部分法例均由政府起草和提出。
并在立法前以不同的形式咨询市民及有关团体。
(1)在制定对社会大众有长远影响的法例时,政府通常会以不同形式作公开咨询,包括发表咨询性文件,发表“绿皮书”(列出建议作咨询)和“白皮书”(列出有关决策)。
(2)至于一些极具争议性的法例,政府在提交立法机关审议前,更可以将草案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宪报》的《法律副刊第五号》刊登(俗称“白纸草案”),让市民对条例草案的具体内容作出回应。
(3)条例草案也可以刊登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宪报》的《法律副刊第三号》(俗称“蓝纸草案”)。
刊登宪报的规定反映了普通法制度内一项重要的原则,即法律的制定必须是一个公开的程序,市民有权知晓法律草案的内容,从而可以对有关草案透过不同的渠道提出意见。
(二)立法程序
1、“一读”
“一读”就是由立法会的书记在立法会会议中,把法律草案的名称读出来。
2、“二读”
“二读”程序通常会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
由负责与草案内容有关的事务的政府官员解释草案的目的和内容,然后法案的“二读”程序便会押后至另一次立法会会议。
第二阶段:
当立法会恢复“二读”辩论有关法案时,立法会议员便会在会议中发表对草案的意见,然后有关的政府官员会在总结辩论时对议员提出的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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