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高管58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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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高管58号
合高管〔2019〕58号
关于印发合肥高新区定点库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知
管委会各部门,各社区服务中心,各合作园区,各直属企业:
《合肥高新区定点库管理暂行办法》经2019年第3次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9年3月22日
合肥高新区定点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招标投标工作效率,节约招标投标成本,保障定点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制度规定,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高新区各类定点单位库(以下简称“定点库”)的组建、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建库单位、定点库具体使用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区财政局、行业主管部门、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对定点库的组建、使用和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建库单位:
负责提出定点库建库申请,按照规定的程序组建定点库,与各定点单位签订框架合同,对入库单位开展履约检查和考核管理,向行业主管部门反馈定点单位履约情况。
项目单位:
负责与定点单位签订单项服务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加强对履约情况的管理,向建库单位反馈项目履约情况,配合建库单位做好检查考核等工作。
区财政局:
负责高新区自建的各类定点库的综合监管,对定点单位违法违规违约等行为,纳入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用管理体系。
行业主管部门:
依法依规调查处理定点单位在履约过程中降低技术、服务标准等行为,并要求区财政局联动处理。
交易中心:
受建库单位委托,根据建库单位确定的使用规则,通过抽签或竞价等方式确定具体项目承接单位。
第二章定点库组建
第四条对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的工程、货物和服务,管委会相关部门可通过公开招标方式自建或沿用合肥市(市直管理部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各类专业定点库,确定高新区各类别的定点库。
第五条建库单位自建定点库招标过程中应明确定点库服务范围、使用限额、服务期限、结算依据、使用方式和管理要求等。
其中,使用限额应按照工程、货物或服务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执行,服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结算依据应明确计价基准、计价依据和结算费率等。
若采取固定费率招标的,不得高于合肥市同类定点库规定的结算费率。
第六条沿用市级定点库须报管委会审批。
使用市级定点库的方式、服务期限、定点合同的签订等应和市级保持一致。
杜绝沿用过程中建立库中库。
第七条高新区应用范围较广泛的定点库原则上由各行业主管部门组建,并以部门文件形式明确该定点库使用要求,有需求的单位根据文件要求使用定点库。
其他专业性较强、具有特定应用范围的定点库由相关单位自行组建。
第三章定点库使用
第八条 建库单位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定点库使用方式,包括以下几类:
1.建库单位委托交易中心通过抽签或竞价等方式确定项目承接单位;
2.建库单位按照公平公正原则自行选择项目承接单位;
3.建库后由各项目单位自行选择项目承接单位并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计价依据结算;
4.其他使用方式。
第九条根据合肥市小额工程管理相关规定,高新区行业主管部门新建的各类小额工程施工和工程服务定点库须委托交易中心采取随机抽取、不计轮次的方式确定项目中签单位。
第十条委托交易中心采取竞价方式的定点库,应确定满足项目单位需求且报价最低的定点单位为竞得单位。
如出现相同报价的情形,则选择抽签方式确定竞得单位。
第十一条委托交易中心组织现场抽签或竞价的项目,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提供资料:
项目单位向交易中心提供真实、完整的项目审批、项目需求等内容。
小额工程施工抽签的,应按照高新区小额工程管理相关制度规定提供立项及规划许可(如有),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造价机构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应急项目或工程量难以事先确定的项目除外)。
缺乏前期准备相关资料的,交易中心原则上不予受理。
(二)发布公告:
交易中心提前1个工作日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发布公告,并通知定点库所有应参加的定点单位。
(三)组织现场抽签或竞价:
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应当准备抽签设备及相关资料,按公告时间组织现场抽签或竞价活动,定点单位授权代表应按时参加(定点库所有单位若达成一致意见后可按自愿原则到现场参与,但不得以未到场为由不认可现场抽签或竞价结果)。
项目单位代表可参与监督,如未参与视同放弃监督权。
如同一类别定点库同时抽取多个项目,按项目编号顺序依次进行。
(四)结果公告:
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应填写抽签或竞价纪要,载明项目名称、组织时间、参与单位签到情况、中签(竞得)单位等主要内容,并签字留存。
交易中心同步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公告结果,并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十二条根据工作需要,交易中心可通过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组织定点库线上抽签或竞价活动,提供资料、发布公告和结果公告环节要求与现场抽签或竞价一致。
各定点单位、项目单位可自愿到场监督,但不得以未到场或质疑电子服务系统为由不认可线上抽签或竞价结果。
第十三条项目单位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中签(竞得)单位签订合同,自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备案。
合同条款不得背离建库单位框架合同实质性内容。
第十四条定点单位原则上不得放弃参与项目抽签或竞价活动(应到现场参加的,不按时参加视同放弃)。
确有客观原因放弃的,应在公告时间前向交易中心递交加盖单位公章的弃函标。
采取按轮次抽签方式的,弃标后该定点单位不允许参与本轮次其他项目抽签活动。
第十五条项目单位、定点单位均不得将中签(竞得)项目进行互换,定点单位不得将中签(竞得)项目进行非法转包或违法分包。
第十六条定点项目确有资质、业绩等方面特殊要求的,项目单位报相应的行业主管部门、财政局和管委会分管领导审批后,由交易中心筛选出符合特殊要求的定点单位,再组织所有筛选出的单位进行抽签或竞价(若只有一家满足条件则直接确定)。
采取按轮次抽签方式的,该项目不计入轮次。
第十七条项目单位在中签(竞得)单位确定后确因特殊原因需要终止该项目的,应报相应的行业主管部门、财政局和管委会分管领导审批后取消该定点单位中签(竞得)资格,交易中心不再为该定点单位增加抽签(竞得)轮次或增补其他任何项目。
第十八条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履行招标程序,不得通过化整为零、划分标段等,以定点项目的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按照“谁建库,谁管理”的原则,高新区自建的各类定点库应实行定期考核、有进有出、动态管理。
考核内容由建库单位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并负责组织实施。
建库单位应加强对定点单位履约情况的全过程管理和跟踪评价,并将评价结果积极纳入合肥市各行业信用管理体系。
第二十条发生下列情形的,建库单位应牵头约谈相关定点单位,拒不整改的,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局暂停该定点单位参与其他项目,并书面告知交易中心:
1.放弃参与项目抽签或竞价活动达到两次的;
2.中签(竞得)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竞得)资格;
3.中签(竞得)后不按规定时间、规定事项签订合同;
4.项目实施进度较慢,对项目单位造成一定影响的;
5.其他影响项目实施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形的,建库单位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局,取消定点单位定点资格,并书面告知交易中心:
1.定点期内相关资质被吊销;
2.存在非法转包、违法分包行为;
3.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
4.拖欠农民工工资不能按规定支付,经核实认定后拒不偿还拖欠的;
5.违反国家、省、市扬尘污染防治相关规定且拒不整改的;
6.未按约定履行合同,导致工程进度严重滞后或质量不合格;
7.其他导致或可能导致其无法保证后续承接项目能力和质量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对定点单位不按合同履约或在项目实施中降低技术、服务标准等行为,由相应的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后,财政局严格按照《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竞争主体不良行为认定标准》以及《合肥高新区公共资源交易投诉事项处理暂行办法》等依法依规予以联动处理。
第二十三条沿用合肥市各类专业定点库的,监督管理按照市级专业定点库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纪工委、监察室应加强对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在定点库组建、使用和管理过程中依法依规履职情况的监督,对履职不力、失职失责的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定点期内,因定点项目数量过多或单位出库导致库内定点单位数量不足等原因,建库单位可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适时增加定点库单位数量。
第二十六条建库单位、交易中心不保证定点单位在定点期限内的最低中签(竞得)项目数量及金额。
第二十七条高新区已建的小额工程施工和服务等各类定点库与本暂行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原定的相关规则执行至该定点库服务期满。
第二十八条应急工程管理按照管委会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公务用车定点服务(定点加油、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印刷等按照财政局相关文件办理。
第三十条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附件:
高新区2019-2020年定点库建库计划一览表
附件:
高新区2019-2020年定点库建库计划一览表
序号
类别
定点库名称
建库单位
启用时间
1
工程施工
小额工程施工定点库(房建)
建发局
财政局
2019.7
2
小额工程施工定点库(市政)
2019.7
3
小额工程施工定点库(装饰装修)
2019.7
4
小额工程施工定点库(园林绿化)
绿化办
2019.7
5
应急及零星工程定点库
城创公司
2019.6
6
工程服务
测绘定点库
建发局
2019.6
7
勘察定点库
2019.6
8
初步设计和可行性研究定点库
2019.6
9
施工图审查定点库
2019.6
10
技术审查定点库
2019.6
11
工程设计定点库
2020.1
12
工程监理定点库
2020.1
13
服务
标识标牌设计制作定点库
文明办
2020.5
14
财务审计定点库
审计办
2019.5
15
资产评估定点库
财政局
2019.5
16
公务用车定点维修
2019.9
17
公务用车定点保险
2019.9
备注:
建库计划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合肥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2019年3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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