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南陈村的官民矛盾及其解决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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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执行中的矛盾与纠纷
依照吉登斯的界定,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是从国家与社会的分离格局经历历史变动转变为国家—社会糅合的民族—国家格局,这一历程表现为社区和人的生活逐步被“国家化”。
吉登斯认为,现代社会转型除了“生产力”的提高(Marx)、人的理性化(Weber)、社会分工的发展(Durkheim)之外,更重要的是国家形态的变化。
所谓“现代社会”与“传统社会”的差异,主要在于现代社会以民族—国家为特征,其突出表现在于国家与社会的高度融合。
民族—国家的成长史是社区内部的人民不断地从地方性的制约中“解放”出来,而直接面对国家的全民性规范、行政监视、工业管理、意识形态的影响和制约的过程。
[2]Gellner在《民族与民族主义》一书中也指出,从传统到现代的社会转型,是由社区—国家分离的社会形态转变为社区受国家和全民文化的渗透的形态的转型。
[3]总之,现代化是一种政治和意识形态的过程,其目标是要造就一个有明确边界、控制严密的社会,在这个社会中,国家行政力量全面渗透于社会,工业文化取代了传统文化,而这一切的基础是国家对社区的监察。
陈村的实践表明,在地方行政、经济和文化教育等方面,中国乡土社会在现代化过程中发生了许多重大变化,这一变化今天仍然持续发生着。
但并不意味着这种变化是理所当然的,也并不意味着变化对村民来说是完全可欲的,恰恰相反,这个变化的过程是痛苦的。
中国作为后发的现代化国家,不可能像西方国家一样通过自由演变实现现代化,而只能借助于政府来实现强制的现代化,政府因此成为强势政府、积极政府。
[4]现代化的路径、阶段和方式,都是政府规划并依靠政府强力执行的。
而从历史看来,农民[5]是天然地反对现代化的,因为现代化会将农民置于生存危险之中,而反对这种风险使得他们反对一切加剧这种风险的现代化进程,以及与此有关的其他措施。
因此,当政府机构强制推行国家为了实现现代化目标而制定的政策时,就不可避免地要和农民产生矛盾和纠纷。
在陈村,产生矛盾的原因很多,有村民反对政策本身的;
也有村民并不反对政策本身,却反对基层政府的具体操作方法的。
国家政策的施行,通常都离不开村干部,需要村干部的执行与配合,而村干部本身又“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这通常使村干部的地位很尴尬。
一方面,他们是村民利益的代表,由村民选举产生,接受村民的监督,卸任后要回到村民中去,几乎没有升迁的可能性;
另一方面,村干部又为政府做事,是政府的代理人,任职要得到乡镇政府的帮助和支持,工资报酬也由乡镇政府审批确定,实际上,村干部几乎把所有的精力都放在贯彻政府的方针政策,执行政府委派的任务上。
村干部既当村民的“代表”,又做政府的“代理人”,扮演双重角色。
这双重角色经常发生冲突,陈村所在的五共村村支书老夏向我抱怨做村官很不容易:
做党支部书记很不容易,经常要面对各方压力,要小心做人,一不小心就会顾此失彼。
我们必须按照乡政府的统一部署做事,否则你就别想在这个位子上呆着;
但太听上头的话,村民就会有意见了,尤其是现在的事情都是些得罪人的事,像计划生育、殡葬改革等。
做不好要挨村民戳,下台了别人更是会指着鼻子骂。
村干部的确很难做。
在乡镇干部看来,一丝不苟地执行上级交待的任务是他们的职责;
但乡镇干部又觉得村干部的根在村庄,所以总是可能庇护乡亲们,对上级交待的任务阳奉阴违,因而总对村干部有某种不信任。
而在村民看来,村干部是他们选出来的,应当保护他们的利益,在他们与政府产生矛盾时,村干部应当代表他们同政府交涉;
但是,村民又会想,选举通常只是形式,村干部的权力最终是上面给的,所以村干部最终会背叛他们,站在政府一边。
因此,一个成熟的村干部做事会特别小心,持中而行,两不得罪。
但一旦当矛盾不可调和时,村干部往往站在乡镇政府一边。
然而,矛盾总是难以避免的。
在政策执行方面,陈村村民与乡镇干部矛盾面最广的是一九九一年冬天的“蜜枣园工程”,这是一个“逼民致富”[6]的工程。
一九九一年,乡政府为了“帮民致富”,决定在五共村利用荒山荒坡搞“千亩蜜枣园工程”。
起初村民不太热心,但乡政府和村干部花了很大力气进行宣传,对村民做说服工作,声势浩大地激励村民的信心,最后强制性要求村民出工,至少在形式上获得了村民的普遍支持,前期耗费了全村上千个劳力整整两个月的劳动。
但非常遗憾的是,“蜜枣园工程”的设计者缺乏最基本的常识,在挖沟时没有采取通常的“螺旋型”,而是一条直线的直接从山顶挖到山脚。
第二年春天,几场暴雨之后,种了蜜枣树苗的沟渠全部被冲毁;
另外,由于事先也没有进行特别的种植方面的研究和试验,蜜枣成活率很低。
最后,村民放弃了这个工程,蜜枣树根本就没有继续受到照管,荒坡复归为荒坡。
由此,村民怨声载道,下面是我同文昌交谈时,他对此事发表的意见:
那年冬天,全村人都把时间填在那个劳什子工程上了,整整两个月,第二年春天几场雨下来后全部心血就白费了。
那些乡干部只想着政绩工程,又不懂技术,还要充内行,瞎指挥,最后搞成这个“熊样”,威信一点都没有了。
此后,乡政府的威信大跌,村民们有人开始公开辱骂乡干部,有人拒绝缴纳当年的税费,有些村干部为了使自己远离人们失望和愤怒的漩涡,也迎合村民,在他们辱骂时公开附和。
但此事并没有造成巨大的正面冲突,几位主要乡干部因为威信下降无法正常主持工作,不久便被调离了乡政府。
人们也陆续缴纳了税费,逐渐将此事淡忘了。
乡政府之所以丧失权威,表面的原因是致富工程的失败,但从深层看,恐怕是政府的行政体制本身决定的。
表面上看,乡政府在致富工程中表现出来的过于自信。
[7]搞“蜜枣园工程”本是政府帮民致富的一项重要决策,从立意上来看是好的,而农民也企盼致富,但工程本身需要审慎的研究、试验基础之上的决策。
而政府最在意和最下功夫的往往并不在具体细节上,而是这些工程所带来和可能带来的“政绩”。
这些与我国行政的压力型体制以及相关的政绩考评体制有关。
在这种体制下,各级官员常常不可质疑也刻不容缓地进行雷厉风行的行动,但结果往往事与愿违,因为决定事情成败的往往不是事情本身的性质,而是细致的技术细节。
而在压力型体制下,基层政府希望村干部严格服从政府决策,他们也喜欢、欣赏、鼓励下级对上级的绝对服从,[8]这种服从更加助长和纵容了政府的自信,从而导致行动与事实基础的进一步偏离。
压力型体制必然导致轻率的办事作风,因为大家的目光主要停留在表层工作上,缺乏对既有决策的反思,也缺乏对决策实施办法的仔细考量,更加缺乏更宏观的大视野。
这样等到最终酿成悲剧时,就会导致政府权威的丧失。
当前全国范围内巨额的乡村债务很大程度上就与基层政府缺乏经济上的宏观视野,政策实施上的细致办法相关。
[9]
中国作为一个后发型现代化国家,需要由接受了现代化观念的精英来推动现代化进程,需要政府积极帮民致富,但是同时也需要改变这种压力型体制,给政府减压,政府在制定相关政策,采取相关行动时,保持高度谨慎,也要有宏观视野和细致规划,否则不但不能帮民致富,不能促进现代化目标的实现,反而会使得政府丧失权威,农民更加趋于保守,不敢轻易创新。
陈村后来没有人做相关投资就是明证。
如果我们的体制和政策本身存在缺陷,不仅不能使老百姓获益,反而加重他们的负担,从而导致民众与政府的对抗和不合作,而一次又一次的政策失误,不仅会严重挫伤当地农民响应政策的积极性,而且使乡镇工作的开展越来越难。
政府与村民最具对抗性的矛盾在于计划生育和殡葬改革事务上,这几乎得到了所有的农村基层干部和农村研究者的认同。
计划生育和殡葬改革的实质在于通过法律改变人的行为,通过法律改变社会习俗,通过法律促成社会变迁。
那是否真的可以通过法律达到这一目标呢?
科特威尔指出,在当代西方社会形成了一种观点:
法律可以作为一种手段,在引起人们的行为模式、态度、观念普遍改变方面起作用,即政府的组织机构和权力后盾以及现代法律制度的技术手段都足以使法律能够面对社会习俗,并且征服习俗。
[10]有学者对北京“禁放”进行法社会学考察后指出,在法律与社会变迁的关系问题上,法律并非总是对社会变迁无能为力,精心设计激励人们动用法律的机制是促进社会变迁的有效办法。
[11]然而,现实的情况是,政府往往缺乏精心设计的与实践密切融合的法律和政策,这常常导致法律和政策与有深厚根基的习俗发生硬邦邦碰撞的尴尬局面,或者法律和政策被规避执行、打折执行。
国务院于1985年、1997年先后颁布了《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和《殡葬管理条例》两部法规,全国性的殡葬改革运动开始实施。
尤其是《殡葬管理条例》颁布后,陈村所在的鄂南市南山区全境都被列为火葬区。
陈村的传统习俗是土葬,并有相关的复杂仪式,这种仪式和规则是人们在长期的生活中逐渐生成的,与人们的生活意义紧密相连,它靠传统自身的力量得到人们普遍的自觉遵从。
但是新的丧葬法规却将传统的土葬习俗定义为“陋俗”,[12]是落后的、封建的、迷信的、愚昧的,应当加以取缔,进而提倡先进的、现代的、科学的、文明的火葬规则。
新的规则以现代精英为主力,依靠意识形态和法律政策强行向农民推行,并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
当然,从节约土地资源、节约树木资源、保护水资源等多方面来看,要实现可持续发展,殡葬改革似乎是必须进行的。
[13]但这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另一方面,没有精细的制度设计,殡葬改革实施起来的阻力将非常大。
殡葬改革在全国很多地方都引起了政府和农民的冲突,陈村也不例外。
陈村因此引起的一起恶性纠纷,至今对村庄生活影响犹在。
1998年,闻湖的父亲去世了,闻湖当时在官场上正春风得意,他向乡党委书记“打了个招呼”后,丝毫没有理会土葬的法规和相关政策,便在陈村按照过去的习俗隆重地将父亲安葬了,乡政府也真的装着不知道,没有过问此事。
当时,南山区刚刚开始在全区全面推行土葬,宣传力度很大,但对违反殡葬法规后的处罚并不严厉,村民尚可以通过向乡民政预交数千元钱的“罚款”,然后按照传统习俗进行安葬。
[14]但不久,“政策紧了”,民政所不收钱了,要求所有死者都必须进行火葬,但很多村民仍然偷偷进行土葬,只是不举行完整的传统仪式了。
乡里发现后,通常的做法是赶到土葬地点将坟墓挖开,露出棺材后,淋上柴油焚烧,但这只是象征性的,因为火很快会被扑灭,根本不会烧及尸体。
乡政府的工作政策主要是“防患于未然”,在知道有人亡故后便派人督促死者亲属进行火葬。
在陈村,比闻湖父亲稍早个把月去世的还有白山的父亲,但白山在乡政府的督促下,不得不将父亲火葬了。
当闻湖“大摇大摆”地为其父亲举行了完整的土葬仪式后,白山心理就不平衡了,并在村落内外表达这种不平衡心理:
“农民的父亲火葬,局长的父亲土葬。
”
这种表达在村庄形成了一种奇怪的气氛。
不久,在一个陈村大部分男人都外出打工了的冬日早上,区民政局、乡政府和乡派出所一行几十人开赴陈村,在当时村长严安和副村长白海的指引下,将闻湖父亲的坟墓挖开,并撬开棺材,直接对尸体进行焚烧。
当时同去的还有区电视台的记者,焚烧尸体的场面在区电视台连播了三天。
闻湖一家人愤怒了,认为这是村长严安告密后整治他家。
因此,闻湖一个“小混混”的儿子从城里带了二十来个“小混混”,开进严安居住的新屋陈村,准备殴打村长严安,但由于认错了人,闯进了严堤家,误将村民严堤重伤,并将其家里的财产全部砸烂。
误打事件发生后,闻湖亲自出面向受害人严堤赔礼道歉,垫付了医疗费用,并表示愿意私下承担一切赔偿责任,严堤接受了道歉和私了的意见及相关安排。
因此当区电视台采访严堤时,他并不合作,坚决否认自己的伤势是闻湖的儿子伤害所致。
同时,闻湖也表示要去控告当日参与掘坟的工作人员和区电视台,控告他们侮辱尸体,但后来他没有这样做。
暴力冲突过后不久,乡党委书记被调离了张庙乡,闻湖一家和政府之间谁也没有继续找对方的“麻烦”,冲突似乎就这样不了了之了。
但实际情况并不是这样,冲突只是转化了一种形式。
掘坟事件后的村委会选举对闻兑来说是对政府的一个报复机会。
这次冲突也是乡村政府与陈村村民在政策执行中的另一起冲突,而且是直接冲突。
这起冲突是闻兑利用村民对政府政策执行方式的愤怒组织起来的。
因为开始就有所预料,所以当天乡党委书记老徐亲自督阵选举,当时我正放寒假在家,也参加了这次选举。
当天乡党委书记表现得很谨慎,但冲突仍然不可避免地发生了,虽然强度并不大。
乡里的意思很清楚,希望严安能够被选上,因为他听上面的话,严格执行乡政府交待的任务;
但乡政府官员也很清楚,掘坟事件使得严安犯了“众怒”,丧失了村民对他的信任,因此,按照正常选举程序,严安是很难当选的。
乡政府在选举之前数日虽然在大队部张贴了相关程序规定,但很少有人看到,几乎没有人仔细看,乡政府也没有直接告诉村民可以独立提出候选人,这使得想参选的闻塘未能获得正式提名;
当然,乡政府官员知道闻塘私下在村民中活动拉选票,为了遏制他,乡政府同时提名了村支部书记参选,意图分散选票。
下面是当天等待计票结果时我同乡党委书记老徐的对话:
笔者:
看样子今天没有人能获得半数以上的票数,这个村委会主任很难选出来啊。
老徐:
这个我们是有所预料的,但我们坚持按照法律程序先走再说。
如果选不出,那怎么办呢?
到时候我们要好好研究一下相关法规,寻求别的合法途径产生村委会主任,看能否通过乡党政联席会议任命,或者乡人大选举任命。
在选举时,老徐注意严格按照上级相关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选举,但并没有得到村民的理解。
文件上特别规定选票的填写和投票应当是每个人在独立的空间秘密进行,这与以往的选举有些不一样。
但支持闻塘的选民起哄,要求将选票一次发下来让大家自由填写,这样他们就可以影响别的村民的投票决策,因为当时的舆论气氛是:
谁选严安谁就是叛徒。
老徐怎么解释也没用,最后村民们失去了耐心,支持闻塘的村民开始号召大家罢选,人们开始离场了,这时的气氛是:
谁不离场谁就是叛徒。
一些支持严安的村民在这种气氛下根本不敢表明自己的立场,人群开始涌动。
党委书记老徐怕最终选举无法正常进行,于是妥协了,选票填写按照闻塘的支持者们的要求进行,现场一片混乱,重复填写的选票不计其数,甚至已经死亡几年的人都成了选举人。
最终的选举结果有些出人意料,夏支书得票超过了半数,闻塘票数第二,严安遭到村民的羞辱,得票很低。
但乡政府领导还是很给他面子,当场宣布:
“夏支书当选为村委会主任,严安不再担任村委会主任,调到乡政府管理企业。
”村民们当时很失落,很有挫败感,因为他们没有意识到这句话只是乡领导给严安面子,而以为他们不但未能将严安从村长的位子上拉下来,反而成全了他的升迁;
后来看到严安并没有上调,他们的心态也逐渐平衡了,甚至为选举当天让乡干部难堪而自鸣得意,对乡干部的怨恨也消解了几分。
后来,乡政府想安排夏支书辞去村长职务,仍由严安来担任这一职务,在村党员会议上,乡干部多次给党员们“做工作”,党员们都没有答应让严安继续担任村长。
由于严安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中受到了羞辱,陈村人的怒火消解了一些,但村庄并没有因此恢复平静,人们依然没有放过严安,他仍然是村民愤怒的发泄口,陈村几乎没有人同他说话,他也不敢来陈村处理事务。
实际上,直到今天矛盾仍然没有完全消解。
村庄里一直流传着各种关于谁是告密者的不同猜测。
严安直到现在还不断向愿意与他交谈的陈村人表示他不是告密者,逐渐有人相信他了,闻山就是其中一个,闻山说:
严安可能真的没有告密,但他致命的错误就在于那天掘坟时表现得太“积极”,而且依他的性格一定是趾高气扬的样子。
夏支书就聪明得多,那天他借故没去。
严安还抱着毛泽东时代的老皇历,以为只要跟上面的人搞好关系就行了,孰不知如果不和老百姓搞好关系,你下台后,老百姓对你还不如一个普通村民。
有人传说,村庄内并没有告密者,而是乡政府有官员想让乡党委书记难堪而告密的,这种传说还言之凿凿地说,告密者告密的时候只说是闻兑的父亲,没有说是闻湖的父亲,民政局的官员没有人知道闻兑是谁,要是知道是闻湖的父亲,他们不会做得这么“绝”,因此整个掘坟事件不过是乡政府官员之间的一场“政治斗争”。
闻兑还怀疑告密者是身为副村长的同组村民白海,理由是白海当天在掘坟中表现也很“积极”,掘坟用的锄头也是他借的,因此放出话来要“搞”白海,这曾让白海一家忐忑不安。
白海一再向村人解释他不是告密者,并向闻山求救,请他出面说和,但闻山认为自己没有足够大的权威和面子,因而拒绝了。
闻兑一直在找白海的茬,但白海一直忍让,这让他一家人都很不安。
事情至此,闻兑与白海家若是哪天出现暴力性的悲剧事件,我不会意外,但我只能叹息。
从政府执行公务产生的矛盾和纠纷来看,村民对政府的决策失误宽容度还是很高的,虽然对政府的诸多做法不满,但从大体上还能支持政府的各项决策。
当政府政策本身存在缺陷,加重了农民负担,会挫伤当地农民响应政策的积极性,而且使乡镇工作的开展越来越难,还会导致村民与政府的对抗和不合作,虽然在陈村这种对抗的强度并不大。
政府贯彻具体政策的措施如果不当,会增加村民的怨恨,但最终村民还是能够默默忍受政府,或者借一个合适的机会报复政府,这种报复的强度并不大,报复之后人们也能很快恢复对政府的正常态度。
但村民对政府的怨恨很容易转移到在村落生活的村干部身上,使得忠于上级,积极贯彻执行政府政策的村干部成为“替罪羊”,从而导致村落社区的分裂与不稳定。
于是,村民与政府的矛盾最终转化为了村落内部村民之间的矛盾,而且这种矛盾会一直潜伏着,也许会在另外的场合以其他形式表现出来。
二、关于税收的矛盾与纠纷
杜赞奇的研究表明,二十世纪前期的华北基层政权是在国家政权向下扩展的过程中逐步建立起来的,这种政权的建立过程,往往与国家的经济建设的目标连接在一起,国家政权建设的重要目的在于强化对乡村社会的财政吸取能力,即从农民手中抽取税款。
[15]为了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国家必须通过自己的职能聚集财力,1949年建国以来的国家政权建设也是这样,聚积财力是其主要职能之一。
国家曾以“集体化”的乡村组织建设来实现其税收目标,那时,村民个人不是国家的“纳税人”,国家通过“计划经济”的形式来获得自身的经济发展目标,而村民则是通过“挣工分”的形式实现自身利益。
这种集体化制度形式增强了国家对农村社会的控制,通过工农业“剪刀差”,获取农业的剩余产品,以实现城市的工业化发展。
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以来,在兼顾需要和可能,集中国家必要资金,调节经济,促进经济发展,公平税负,简单税制的原则下,国家在乡村的以农业税、农林特产税以及乡统筹、村提留为主体的农业税费制度得以建立。
农业税是针对农业生产所征收的税种,其计税依据是土地单位面积的常年产量,即根据土地的自然条件、耕作制度,在正常年景下所能收获的产量。
各地依据上年产量的统计来确定当年的产量,同时要考虑上年和当年的自然状况。
农林特产税是针对农林经济作物生产所征收的税种,其征税对象是农林经济作物所得收入,征税办法一般由各地自行掌握。
乡统筹,通常用于安排乡村两级办学、计划生育、优抚、民兵训练、修建乡村道路等民办公助事业。
村提留则用于村内部的公共开支。
人民公社体制的解体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使得国家对社会尤其是乡村社会的财政汲取能力有所下降;
同时,由于国家行政机构的非农业开支大幅度增长,从而导致了作为纳税人的村民在经济上的负担日益加重,国家和农民出现了明显的利益上的冲突,相互间的关系也出现了危机。
在税收领域,表现为国家不能有效完成既定税收任务,农民对国家税收有很大的抵触情绪。
乡镇政府要向千家万户的小农收取税费,离不开村干部的协助。
而正常情况下,村干部并没有收取税费的积极性。
为了激起村干部的收税积极型,乡镇政府只得对村干部在收税时搭车捞取好处的“盈利行为”默许甚至鼓励。
这样,不但村集体利益很快就被乡村合谋捞取一空,村民的长期乃至短期利益都会受到损害。
村民因此上访举报村干部的劣迹,但限于税收压力,乡镇干部不会查处村干部。
这样,当国家的权力在向下延伸的时候,乡村两级的合谋结果导致了国家对乡土社会的实际承受能力的忽略,盲目征税或摊派,造就了国家和乡土社会关系的危机。
正如斯科特对农民的抵抗行为的研究所表明的那样,当外来力量把把农民逼迫到基本生存线以下的时候,各种的抵抗就会涌现出来。
[16]在陈村,日常抵抗普遍存在,但当农民被逼迫到生存线以下时,抵抗更加激烈。
抵抗的形式主要有“抗税不交”和“千方百计逃避税”。
在农业种植中,当气候反常,收成不好;
或在渔业养殖中,当遇到洪水导致鱼逃逸或者因天热导致鱼大规模死亡,基层的国家代理人照常甚至超额征税的时候,“抗税不交”的公开抵抗行为也很容易出现。
在利润本来比较大的副业经营中,当参与收取税费的政府部门增多,税费日益加重的情况下,“千方百计逃避税”的抵抗行为就会发生。
陈村的税种主要分为农业税费和渔业税费。
农业税费是种植农作物所应缴纳的税费;
渔业税费是养殖或者贩卖鱼类才会有的税费。
农业税费的数额一般不大,而且可以以粮食缴纳,因此导致的抗税并不多;
但由于1990年代后期开始农药化肥的价格持续上涨,而粮食作物的价格又持续降低,种地的成本加大而收益不断变小,因此村民的抵触情绪不断上涨。
每次到缴纳农业税费的时候,总是有很多人同村干部讨价还价,一路观望,拖到最后才不情愿地缴纳。
一次我采访一个总喜欢拖拉缴税的村妇云春:
你为什么总喜欢拖到最后呢?
反正总是会交的,你又逃不掉。
云春:
我知道,自古以来种地都要交钱,但这些人心太黑了,总得叫人活命啊。
要是大家都不交,上面说不定有新政策,他们也许会少收一点。
怎么会对你一个人少呢?
这些‘王八崽’能多榨就多榨,榨不到不就少榨。
可以看出,农民实际都把纳税当作一种义务,因为这是自古以来的规则。
但是纳税不能无限制,“总要叫人活命”,这也许证实了斯科特的断言:
“农民的判断标准可能是‘剩下多少’,而不是‘被拿走多少’。
”[17]赵旭东在研究中断言,农民认为“缴税既然是一种义务,那么也应当有一种回馈的互惠义务在其中”,[18]这个判断是不完全正确的,从我所调查掌握的情况来看,农民对税收的不公平感主要来自生存问题,[19]而不仅仅是“互惠”。
正如斯科特指出的那样,当农业商品化和官僚国家的发展所催生的租佃和税收制度,侵犯了农民生存的伦理道德和社会公正感,农民就会铤而走险,奋起反抗。
而仅仅以“互惠”来解释社会公正感的来源是不够的,因为它容易混淆境况强加给人们的选择与人们认可其合理性的选择。
[20]一个很简单的例子,一项巨大的摊派,即使是为了村落社区的利益,如果数额太大,超过村民的承受能力,村民是不会接受的,尽管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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