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指导第十章教案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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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信息是毕业生择业成功的前提和关键,只有在充分占有信息的基础上,才能结合自身情况选择适合自身发展的用人单位。
毕业生获取信息权,应包括三方面含义:
1、信息公开,即所有用人信息向全体毕业生公开。
上海市已建立高校毕业生需求信息登记制度,凡需录用高校毕业生的用人单位,须到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
业指导中心和有关高校办理信息登记,由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通过高校向毕业生发布用人需求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截留需求信息。
2、信息及时,也就是毕业生获取的信息必须是及时、有效,而不能将过时无利用价值的信息传递给毕业生。
3、信息全面,毕业生有权获得准确、全面的就业信息,以便对用人单位有全面的了解,从而作出符合自身要求的选择,而不是盲目的。
二、接受就业指导权
学生有权从学校接受就业指导,学校应成立专门机构,安排专门人员对毕业生进行就业指导,包括向毕业生宣传国家关于毕业生就业的有关方针、政策;
对
毕业生进行择业技巧的指导;
引导毕业生根据国家、社会需要,结合个人实际情况进行择业。
使毕业生通过接受就业指导,准确定位,合理择业。
当然,随着毕业生就业真正市场化,毕业生也将由从学校接受就业指导而转为主动到市场接受就业指导,这种市场指导可以是有偿。
三、被推荐权
高等学校在就业工作中的一个重要职责就是向用人单位推荐毕业生。
历年工作经验证明,学校的推荐往往在较大程度上影响到用人单位对毕业生的取舍。
毕业生享有被推荐权包含这样几方面内容。
1、如实推荐,即高校在对毕业生进行推荐时,应实事求是,根据毕业生本人的实际情况向用人单位进行介绍、推荐。
不能故意贬低或随意捧高对毕业生在校表现的评价。
2、公正推荐,学校对毕业生进行推荐应做到公平、公正,应给每一位毕业生以就业推荐的机会,不能厚此薄彼。
公正推荐是学校的基本责任,
也是毕业生享有的最基本的权益。
3、择优推荐,学校根据毕业生的在校表现,在公正、公开的基础上,还应择优推荐,用人单位在录用毕业生也应坚持择优
标准。
真正体现优生优分,学以致用、人尽其才。
这样才能调动广大毕业生和在校生学习的积极性。
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只能凭自身综合素质的提高来取胜。
四、选择权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招生并轨改革的高校毕业生。
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自主择业。
毕业生只要符合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可以自主地选择用
人单位,学校、其他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干涉。
任何将个人意志强加给毕业生,强令毕业生到某单位的行为是侵犯毕业生选择权行为。
毕业生可结合自身情况
自主与用人单位协商,要求学校予以推荐,直至签订就业协议。
五、公平待遇权
用人单位录用毕业生的过程中,也应公平、公正,一视同仁。
但在当前,毕业生的公平受录用权受到很大的冲击,也最为毕业生所担忧。
由于各项配套措施滞后,完全开放公平的就业市场尚未真正形成,用人单位录用毕业生还不同程度存在不公平、不公正的现象,如女生就业难仍然是困扰女毕业生就业的一大问题。
公平受录用权是毕业生最为迫切需要得到维护的权益。
六、违约及求偿权
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签订协议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毁约。
如用人单位无故要求解约,毕业生有权要求对方严格履行就业协议,否则用人单位应对毕业生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毕业生有权利要求用人单位进行补偿。
第二节
毕业生享有权益,但在就业过程中往往会出现一些侵害毕业生权益的行为,毕业生可通过以下途径对自身权益实施保护。
一、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的保护
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可通过制定相应的规范来确定毕业生的权益,并对侵犯毕业生权益的行为以抵制或处理。
例如:
<
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登记制度具体实施办法>
>
规定:
对不履行就业信息公开登记手续,侵犯毕业生获取信息权的,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办公室不予审批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
不予审批就
业计划和打印就业派遣报到证;
同时对这种情况给予通报批评,严重者将取消其录用毕业生的资格。
二、高校的保护
学校对毕业生权益的保护最为直接。
学校可通过制定各项措施来规范毕业生就业指导和就业推荐,对于用人单位在录用毕业生过程中的不公平、不公正行为,学校有权予以抵制以维护毕业生公平受录用权。
对于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订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就业协议,学校有权不予同意,未经学校同意的就业协议不发生法律效力,不能作为编制就业计划的依据。
三、毕业生自我保护
毕业生权益保护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毕业生自我保护,毕业生自我保护体现在三方面:
(1)毕业生应了解目前国家关于毕业生就业的有关方针、政策和规范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熟悉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这是毕业生权益自我保护的前提。
如果在就业过程中因为所谓的公司规定或部门规定与国家政策法规有抵触,侵犯了自己的权益,则可以依据法规办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毕业生应自觉遵循有关就业规范,接受其制约,保证自己的就业行为不违反就业规范,不侵犯其他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毕业生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学校报地方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批准,不再负责其就业。
在其向学校缴纳全部培养费和奖助学金后,由学校将其户粮关系和档案转至家庭所在地,按社会待业人员处
理:
A、不顾国家需要,坚持个人无理要求,经多方教育仍拒不改正;
B、自派遣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不去就业单位报到的;
C、报到后拒不服从安排或
无理要求被用人单位退回的;
D、其他违反毕业生就业规定的。
(3)在用人单位接收毕业生的过程当中,毕业生也应对自身权益进行自我保护。
如:
按照国家规定毕业生在报到后应享受正常的福利待遇如养老金、公积金等;
对某些工作岗位的特殊体质要求,用人单位应在与毕业生双向选择时就明确,否则不得以单位体检不合格为由比如仅仅是肝功能表面抗原阳性等将学生退回学校;
另外正常的人才流动也应根据国家和当地的有关人才流动规定,不应受到限制;
报到后毕业生发生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则按单位在职人员有关规定处理,不能退回学校,毕业生应对自己的权利有正确认识。
(4)毕业生应学会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针对侵犯自身就业权益的行为,毕业生有权向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进行申诉并听取他们的处理意见,同时也可提交给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进行调解和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节
大学生在保护自己的就业权益时要做到的很重要的两点就是了解有关就业政策和法律规定,增强法律意识以及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因此在了解了就业权益的基本内容后,大学生还要了解一些最基本的与就业相关的法律常识,这样才能在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时,知道用相应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与大学生就业有关的法律法规
(一)《劳动法》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劳动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这是一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
毕业生在求职择业过程中必须掌握该法律的有关内容,才能避免自己的权益遭到侵害。
《劳动法》规定: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法》还对劳动者工作时间以及延长工作时间等做了相应的规定。
鉴于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在保护劳动者权益方面做了很多的规定,此处不再赘述。
(二)《劳动合同法》
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这是一部调整平等主体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法律。
毕业生正式报到后与用人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也应符合《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因此,在与用人单位签定劳动合同前,应对《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解,特别是订立阶段的有关注意事项,以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其调整对象和适用主体,从相关法条可以看出,劳动合同法调整通过劳动合同建立的劳动关系,即凡是通过合同而形成的劳动关系,由劳动合同法调整,其他的则不予调整。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只有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才适用劳动合同法。
其次,劳动合同法的适用主体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
此处的用人单位的地域范围是境内,所以外国企业的驻华代表如果在中国境内开展业务,也要受到《劳动合同法》的调整。
《劳动合同法》还对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形式、期限、劳动合同的生效以及文本的保管、劳动合同应具备的条款及试用期的有关条款、劳动合同中违约金的约定等都做了详细的规定,对保护劳动者的切身权益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三)《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是指导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最根本最原则性的规定,主要内容有:
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
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毕业生鉴定;
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
就业计划的制订;
调配、派遣工作;
接收工作及毕业生待遇;
违反规定的处理等方面。
它对全国高校、毕业生、用人单位具有普遍约束力,是目前最为系统的就业规范。
此外,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9号),教育部、公安部、人事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切实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学[2002]16号)等文件,是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新政策,需要毕业生及时学习了解。
二、《就业协议书》与劳动合同
许多毕业生认为《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的效力,可以相互替代,另外,毕业生到单位报到后,有些用人单位也并没有马上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是以就业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代为履行劳动合同的职能。
需要强调的是,虽然就业协议书与劳动合同均为用人单位录用毕业生时所签订的书面协议,但两者处于两个相互联系的不同阶段,不能相互替代。
(一)《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概述
1.《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简称就业协议书)的主要内容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制作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也简称为三方协议,是由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三方之间就学生就业方向签订的一种协议,由三方共同签署后生效。
其内容包括以下五个部分:
(1)用人单位的情况及意见;
(2)毕业生的情况及意见;
(3)学校意见;
(4)备注;
(5)规定条款(《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背面)
2.就业协议书的法律性质和地位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毕业生所签订的就业协议书的主体是平等的,是在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后订立的,并且协议书所涉及的权利义务均属于我国民事法律调整的范围,所以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具有合同的属性。
就业协议书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
协议在毕业生到单位报到、用人单位正式接收后自行终止。
就业协议起到保护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各自的权益,是学校制订、国家审批毕业生就业计划的依据。
3.就业协议的签订
当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在洽谈、协商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便以就业协议的形式将这种关系确定下来,此即为签约。
毕业生在签订就业协议书时,要遵循一定的法定程序,才能最大限度地保障自己的权益。
(1)用人单位在对毕业生综合考察的基础上初步确定用人意向,由用人单位出具加盖公章的接收函,毕业生凭此函到学校就业主管部门领取三方协议。
(2)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就协议书中所列事项平等协商,在双方在场的情况下,认真填写各项基本资料并签名盖章,如另有其他约定条款的,需在就业协议书上注明或另附补充协议。
(3)学校盖章。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应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的十个工作日内持就业协议书到学校就业主管部门登记盖章。
学校需对就业协议书中的内容及双方签字盖章的效力进行形式审查,签署意见,然后将毕业生纳入当年的就业派遣方案。
(4)学校签署意见后,学校保留一份协议,毕业生自己执一份,并由毕业生将另一份协议及时反馈给用人单位。
签订就业协议是一种法律行为,协议书一经签订,便视为生效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因此,毕业生应注意协议内容是否明确,是否完整,避免摸棱两可,含糊不清等,尤其要对关系到自己切身利益的工资待遇、工作期限(包括试用期)、发展前途、社会保障、违约责任等方面的条款更应逐字逐句推敲、斟酌,以免日后产生歧义。
(二)劳动合同概述
1.劳动合同概念
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2.劳动合同的分类
劳动合同按照标准可划分为不同的种类,最常见的分类有:
以合同的目的为标准,划分为聘用合同、录用合同、借调合同等;
以合同的期限为标准,可划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按照劳动者人数不同,划分为个人劳动合同和集体劳动合同。
3.劳动合同的内容
劳动合同的内容与劳动者的权益密切相关,毕业生在正式报到后一定要按照有关的原则、形式和内容要求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内容,指的是劳动合同中双方共同达成的规定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有关条款。
任何一份劳动合同,都应包含两个基本部分。
第一部分,又称劳动合同的法定条款。
是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
按照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的法定条款包含以下几项:
劳动合同期限;
工作内容;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劳动报酬;
劳动纪律;
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第二部分,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不与国家法律及有关规定相抵触的前提下,双方协商约定的那部分合同内容。
比如劳动者担任的职务、发生争议时解决的途径等内容。
常见的协商条款有:
试用期条款、培训条款、保密条款等,在此需要提到的是,试用期是劳动合同中的一项约定,没有单独的试用期合同,用人单位和大学生约定试用期考察合格后才签定正式的劳动合同,这是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的。
4.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则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毕业生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注意以下几个原则:
(1)合法原则。
主要从以下三方面内容来把握:
一是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合法:
用人单位必须是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体经济组织等;
劳动者必须是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是劳动合同的内容合法:
即劳动合同的所有条款都不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是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和程序必须合法:
即劳动合同必须有规范的文本,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2)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指劳动合同当事人要公平地确定合同权利义务,使双方的权利义务对等,合同当事人不得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或对方的不利地位而订立显失公平的合同。
此原则尤为重要,由于我国劳动力市场的供过于求,使劳动者的弱势地位更加明显,有些用人单位利用这个特点签订显失公平的劳动合同,如果存在因一方的欺诈行为而导致合同不公平或者合同中对劳动者约定的违约金的数额过高等而导致合同不公平现象,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确认显失公平的合同无效。
(3)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
平等是指当事人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依照法律规定地位平等,没有任何隶属关系、服从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以平等的身份订立劳动合同;
自愿是指订立劳动合同完全出于当事人自己的意志,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也不允许第三者干涉劳动合同的订立。
协商一致是指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的各项条款,只有在双方充分表达自己意志基础上,经过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劳动合同才能成立。
凡是违反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签订的劳动合同,不仅不具有法律效力,而且还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4)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劳动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劳动合同时要诚实,不得有欺诈行为。
“欺诈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实施某种欺骗他人而使他人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做出某种决定的行为。
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为了签订劳动合同,故意告知对方虚假的情况等。
签订劳动合同是一种严肃的法律行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在签订合同前应当就相关事项进行充分协商并选择,劳动合同一旦签订,双方应本着诚信的原则,全面履行劳动合同的各项约定。
5.劳动合同的签订
在签约的基础上,毕业生完成大学学业领取了就业报到证之后,去用人单位上班,此即为正式报到。
为了更好地保障自己的权益,毕业生应及时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此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依据劳动合同形成了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劳动关系。
这种法律关系,具有以下基本法律特征:
一是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特定的,即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等。
二是劳动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以及当事人双方在劳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等均应依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处理。
三是劳动合同的标的是劳动过程,而不仅仅是劳动成果。
只要劳动者按时完成了劳动合同所规定的工作量,用人单位就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
(3)就业协议书与劳动合同的区别
1.签订时间不同。
三方协议的签订时间是学生在校期间,而劳动合同是在大学生毕业离校后到单位正式报到后签订的。
2.主体不同。
三方协议的主体是三方,即学校、大学生和用人单位;
而劳动合同的主体是两方,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3.内容不同。
三方协议的主要内容是毕业生如实介绍自身情况,并表示愿意到用人单位就业、用人单位表示愿意接收毕业生,学校同意推荐毕业生并列入就业方案;
而劳动合同是记载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是劳动关系确立的法律凭证。
4.目的不同。
就业协议是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关于将来就业意向的初步约定,经用人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和高校就业部门统一鉴证,一经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签字盖章,即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是编制毕业生就业方案和将来双方订立劳动合同的依据。
5.适用的法律不同。
三方协议的制定、发生争议后的解决主要依据是《国家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规定》、《民法》、《合同法》等,而劳动合同的订立以及发生争议后主要是依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来解决。
所以,就业协议不能等同于劳动合同,在就业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大学生,千万不能因为签订了就业协议就忽视了劳动合同的签订,万一发生事故或其他劳动纠纷,则很难得到全面保护。
三、违约责任
(一)关于违约
国家基于维护广大毕业生的利益,要求用人单位维护毕业生就业计划的严肃性,就业协议一经签定,用人单位不得拒收毕业生;
毕业生也不得随意更换单位,否则都属于违约行为。
(二)违约处理程序
签《就业协议书》后一般不允许违约。
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以及各单位在招聘时间上存在的差异,使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违约现象时有发生。
一方面,用人单位单方面违约,在这种情况下,毕业生应该具有维权意识,主动运用法律的武器积极主张权利,追究用人单位的违约责任,也可以向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申诉,必要时可以向单位所在地劳动仲裁机构投诉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从而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另一方面,可能是毕业生因为种种原因造成的违约,这时候,毕业生应该跟用人单位坦诚相商的基础上,合理的解决,取得原单位的同意后,再跟新单位签订新的三方就业协议。
但任何情况下其中一方提出违约的,都须经另两方同意后才能办理并要承担违约责任。
另外,毕业生还须履行以下手续:
1.要征得原用人单位同意,并出示原单位向学校开具的退函,将因此造成的对学校的不良影响减少到最小。
2.违约调整要符合国家就业政策导向。
3.学校审核同意毕业生个人违约后,毕业生提供新单位的接收函,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四、劳动争议的解决
(一)劳动争议概述
1.劳动争议的概念劳动争议又称劳动纠纷,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的争执。
2.劳动争议的分类
按不同标准划分,劳动争议有不同的分类:
(1)按劳动者人数划分,劳动争议分为个人劳动争议和集体劳动争议。
个人劳动争议是指劳动者个人与其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
集体劳动争议是指3人以上(含3人)劳动者有共同申诉理由与其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
(2)按合同类型划分,劳动争议分为劳动合同争议和集体合同争议。
劳动合同争议,是指因确认劳动合同效力和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的争议。
集体合同争议,是指因订立、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
(3)按争议内容划分,劳动争议分为:
因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退、自动离职而发生的争议;
因执行国家有关工时、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而发生的争议;
因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而发生的争议等。
(二)劳动争议处理机构
1.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劳动法》第八十条规定:
“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
”可见,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指在本单位内部依法成立的调解劳动争议的群众组织。
调解委员会的职责是:
对职工进行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做好劳动争议的预防工作;
调解本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
检查督促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劳动法》第八十一条规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
”可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指依法成立的行使劳动争议仲裁权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
地方仲裁委员会的职责:
负责处理本委员会管辖范围内的劳动争议案件;
聘任专职和兼职仲裁员,并对仲裁员进行管理;
领导和监督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和仲裁庭开展工作;
总结并组织交流办案经验。
3.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是行使审判权的行政机关,劳动争议案件经过仲裁仍然不能解决的,可以由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庭受理。
(三)劳动争议处理程序
《劳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另外,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单位劳动争议处理条例》(1993年7月6日国务院颁布),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可以分为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四个阶段。
当然,这些阶段并不是按先后顺序的,当事人可以依法选择。
1.协商。
《劳动法》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单位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六条规定: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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