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规范暂行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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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具备指挥室、视频监考室、考务室、试卷分发回收室、保卫室、医务室、咨询效劳室等考试组织机构和效劳机构场所。
8.具有符合试〔答〕卷平安保密要求的试〔答〕卷保管室〔见本标准《试〔答〕卷平安保密》局部规定〕。
9.具有完善的播送系统、铃声信号系统和多媒体播放、复印、打印等设备。
10.具有互联网、、、计算机系统等接收上级考试机构考务指挥指令的设备。
11.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考生身份验证和防范现代科技手段作弊的相关检查、检测设备或手段,以及对干扰考试正常进展的信号防范和阻断的设备。
12.具有工作所需考试业务系统。
13.具备应急平安疏散条件。
具有由有关部门鉴定合格的平安区域和应急疏散通道。
14.对于承当听力、计算机技术、实践环节等考试的考点,根据考试需要,按相关规定配备必要的设备。
15.具有其他用于考试组织管理的专用设备、设施。
第七条组织机构
1.考点应设主考1人,副主考2人及以上,由当地招委会或考委会聘任。
主考应由考点所在学校主要负责人担任,至少1名副主考应来自其他学校。
2.设立考务组、监控组、医疗卫生组、保卫组、后勤效劳组、保密组等工作组。
每个考点至少配备一名系统管理员,负责技术保障工作。
3.设立由当地教育、公安、卫生、防疫、保密、工商等部门参加的考试管理工作协调组,负责考试期间的平安保卫、卫生防疫及考试环境综合治理等工作。
第八条环境布置
1.考点入口:
设置含考试工程、考点名称的标示和“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标示牌。
2.考点醒目位置:
设置公告通知栏、宣传教育栏。
主要内容:
考点布局示意图和考场分布示意图、《考试科目及时间表》、《考生守则》、《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方法〔摘录〕》、应急疏散示意图等,并公布举报,设置举报箱。
3.在非涉密考试工作室〔处〕、场所、平安区域等明显位置张贴标志、设置引导指示标牌。
4.划定考试封闭管理区域,设置出入口戒备线,考试时由公安及保卫人员值守。
三、考场设置
第九条
考场是考试组织实施和考生进展考试的独立室内场所。
考场设置应相对集中,并符合国家建筑、平安、照明、消防等有关标准、考试有关场所及环境要求和考试组织安排需要。
第十条 考场座位数按25人或30人两种规格编排,每个考点座位安排必须统一规格。
考生座位须单人、单桌、单列排列,间距80厘米以上。
根据教室面积,课桌可排成四列或五列。
考生座位采用随机编排方式确定,课桌指定位置贴考生座位号。
第十一条
考场入口处明显位置张贴考试科目、考场编号等标志。
第十二条
考场内除考试所需桌椅外,其他物品须清理出场。
做到地面、桌斗、墙壁干净,板报、墙报等必须遮挡或摘除。
前面黑板上按考试规定书写统一文字。
第十三条 考场内正前方设监考工作台,供监考员施考时摆放试卷、答题卡、草稿纸及必备的工作用具。
考场前方或门外设非考试物品暂放处,供考生存放非考试物品。
考场内设置时钟,在不影响考试正常进展的前提下,为考生提供时间参考。
第十四条 考场安装网上巡查系统终端、防范现代科技手段作弊的相关检查检测设备、对干扰考试正常进展的信号防范和阻断的设备。
视频监考室能够全面监控整个考场、监考员、考生情况。
第十五条 每个考场至少配备2名监考员,每9个考场配备1名视频监考员。
同时根据考场设置情况配备假设干流动监考员和备用监考员。
所有工作人员必须佩戴工作证上岗。
第十六条
首场考试前一天及每场考试完毕后,须做好各考场的清理工作,并实行封闭管理,考试全部完毕前严禁他用。
四、试〔答〕卷平安保密
第十七条
考点试〔答〕卷〔含备用卷和答题卡,下同〕平安保密工作严格按照《国家教育考试平安保密工作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临时存放当次考试科目试〔答〕卷的考点保管室须符合以下要求:
单独房间,专用于临时存放试〔答〕卷,考试期间不得他用;
房间配备铁窗、铁门、铁柜、应急、消防设施、网上巡查设备等;
值守人员可直观看到试〔答〕卷存放铁柜,考点视频监考室能通过网上巡查系统全面监视试卷保管室内情况。
存放过夜试〔答〕卷的保密室,须符合《国家教育考试平安保密工作规定》要求。
第十九条 每场考试前,考点从考区领取试卷或考区向考点运送试卷,须使用专用密封车辆,并由公安〔武警〕在内的3名以上工作人员随车押运,并直达考点保管室。
试卷到达后,须再次清点,无误后放入铁柜并上锁,钥匙由考点主考掌管。
同时,应立即向考区报告平安到达信息。
保管室存放试〔答〕卷期间,室内至少有公安〔武警〕在内的3名以上工作人员值守,并保证任何时候不少于2人,严禁无关人员入内。
网上巡查系统须全程监控并实时录像。
考点保管室不得过夜存放试〔答〕卷。
第二十条
开考前,主考及2名以上工作人员从试卷保管室领取试卷,同行护送,直达试卷分发〔回收〕室并向监考员发放试卷。
第二十一条
试〔答〕卷分发、回收清点工作须在试卷分发〔回收〕室内进展,分发、回收期间,至少有3人值班,并保证任何时候不少于2人;
网上巡查系统须全程监控分发、回收情况,并实时录像。
第二十二条
试卷在考点内领取、护送、启封、答卷回收、清点、封装过程中,任何情况下不得少于2人。
各环节必须履行经手人签字交接手续。
第二十三条 考场试卷由同场2名监考员共同签字领取,并全程同行护送直达考场,严禁途中办理其他事项、停留或离开规定路线。
开考前,监考员应按规定向全场考生展示试卷袋密封完好,并当众启封。
考试完毕后,同场2名监考员应立即清点回收试〔答〕卷,无误后共同护送直达分发〔回收〕室,按考务规定履行清点、验收手续,无误后按要求封装并办理签字、交接手续。
第二十四条 当科全部答卷回收后,考点主考指定专人再次清点所有答卷袋及备用试卷等材料,由主考签字确认后,送当地教育考试机构。
第二十五条 因试卷不完整、字迹模糊、错装等原因,经当地招委会或考委会批准,并由主考、副主考2人签字确认,启封备用试卷。
备用卷的保管、领取、护送、使用管理等要求同试〔答〕卷。
五、人员选聘与培训
第二十六条
监考员及其他考试工作人员由考点所在学校或主考选聘。
选聘时应兼顾整体年龄构造、身体状况及男女比例,并考虑有关岗位的特殊要求。
第二十七条
监考员及其他考试工作人员的选聘条件:
1.遵纪守法,思想品德良好,作风正派。
2.熟悉考试业务,工作认真负责,遵守保密工作规定。
3.身体安康,能胜任所担负的工作。
4.经考前培训、考核合格。
5.未发生过严重的考试工作事故或过失行为。
6.有直系亲属参加考试的,专职考试工作人员,应回避接触当次考试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答卷等涉密材料;
兼职人员,不得参加当次考试工作。
第二十八条
监考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由考点所在学校负责。
培训、考核应围绕考试组织管理业务、职业道德教育和考风考纪监管等方面内容进展。
主要有:
政策规定、职业操守、纪律要求、平安保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方法》、考试实施程序及操作标准、高科技作弊识别与防范、应急处置等。
专业性或技术性强的培训应当在相关部门的指导下进展。
第二十九条
考点要建立考试工作人员信息库,被选聘的考试工作人员按要求填写信息,签订工作责任书。
工作人员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列入其年度考核、晋职晋级的参考依据。
六、考试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考前准备
考区或考点所在学校在考试开场前应完成以下工作:
1.根据考试组织实施要求和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编制考点考试组织实施方案和应急处置措施。
2.落实各工作组人员,明确主考、副主考、各工作组岗位职责。
3.落实考务工作所需的各种设施、物品,完成考点、考场的环境清理、布置和相关设备、系统的测试、调试,校验时钟和视频监控图像采集区域。
4.与公安、交通、卫生、工信、供电、保密、工商等部门沟通、协调,安排有关人员参与考试组织实施工作,明确值守场所和岗位。
5.组织监考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培训、考核、发证。
6.按要求向当地教育考试机构报送考前准备工作材料及通讯联络方式、应急通讯录。
7.安排考生熟悉考点、考场环境以及应急疏散通道和平安区域。
8.检查考试用车的平安,确定运送行车路线。
9.做好其他相关事项。
第三十一条
考试实施
1.考点须严格按照考务管理规定、考试实施程序和指令组织考试实施。
2.考生进入考点后,考点应通过播送等方式,在规定时间组织、提醒考生直接进入考场。
3.考生入场时,1名监考员在考场门口内侧,查验考生准考证,对考生进展违规物品拦截检查和检测,除考试用品外的其他物品由考生自行放置于非考试物品暂放处。
4.监控组在视频监考室通过网上巡查系统监控各考场情况,并从考生进场检查开场,直至考试完毕离场时段进展全程录像。
发现问题,应立即向主考汇报并记录。
视频监考室工作期间应同时对视频监考室内情况进展全程录像。
5.考点主考、副主考、工作人员及监考员应校准时钟。
开考、完毕等考试组织环节的重要时间点,主考须先核实时间,无误前方可下达指令信号。
第三十二条 考试指挥
考点在考试准备、实施等阶段均承受上级考试机构的指挥。
主考全面负责对本考点考试工作指挥和突发〔偶发〕事件处置、协调,并按上级指令及时组织协调各工作组和有关单位值守人员做好相应工作。
第三十三条
报告制度
严格执行第一时间报告制度。
所报信息须真实、准确、及时。
报告的内容须经考点主考确认并签字。
第三十四条
材料保管
考场记录、暂扣违规物品等材料,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指定专人妥善保管,以备查询和取证。
每天考试完毕后,系统管理员应及时对监控录像进展备份,由主考、副主考、系统管理员签字后封存,并妥善保存至考试成绩公布后半年备查。
第三十五条
突发〔偶发〕事件处置
考试中出现的突发〔偶发〕事件,依据有关教育考试突发〔偶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和本地制定的实施细则,进展决策和处置。
七、附则
第三十六条
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考试机构按照标准化考点建设要求对考点进展定期检查,对于不合格的考点,应予以警告、限期整改、暂停组织考试资格直至撤销考点等处理。
第三十七条
对考生或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中出现的违规行为,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方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标准中涉及的有关信息技术标准,由我部另行制定、下发。
第三十九条 各省〔区、市〕教育考试机构可根据本标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
条 其他教育考试可以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
1.主考、副主考职责
2.监考员职责
3.系统管理员职责
4.视频监考员职责
附1:
主考、副主考职责
一、负责本考点的全面工作,主持本考点的考试,副主考协助主考工作。
二、负责选聘和培训监考员及其他工作人员。
三、负责组织布置考点及考场,做好考前准备工作。
四、负责本考点试〔答〕卷和备用试卷的管理。
因试卷不完整、字迹模糊、错装等原因须启封备用试卷,应报告当地招委会或考委会批准,并由主考、副主考2人签字确认。
五、负责本考点终止违规考生或违规考试工作人员继续参加考试或工作的处理,其他突发、偶发事件的处理。
六、负责本考点答卷回收和运送工作。
每科考试完毕后,组织和验收各考场的答卷装订与密封,并派专人保管与保卫,按时送到考区指定地点。
七、负责本考点的平安保卫、卫生防疫及后勤保障等工作。
如遇重大问题要立即报告招委会或考委会。
八、负责本考点的考试情况报告工作。
考试完毕后,向招委会或考委会报告本次考试情况。
九、负责有关考试工程规定的其他工作。
附2:
监考员职责
一、在主考领导下,主持本考场的考试,维护考场秩序,严格执行考试实施程序,如实记录考试情况,保证考试正常进展。
二、按要求参加考前相关培训,认真学习考试政策规定,熟悉监考业务,熟练掌握考试有关设备的操作规程,能够识别常见作弊工具。
未经培训合格不得担任监考工作。
三、监考时佩戴监考工作证件,严格遵守考点时间安排,不迟到、不早退,不擅离职守。
四、对考生进展考试纪律教育,按规定宣读考试指令、《考生须知》,宣布考试考前须知。
五、考前领取、分发试卷严格按规定程序执行,并履行交接手续,认真核对考试科目及试卷密封情况。
六、检查考生《准考证》及规定的其他证件、核查考生身份,催促考生填写姓名、准考证号等,并进展核对,发现填涂错误,应要求其改正。
七、监视考生按规定答卷,制止违规行为,并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方法》等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八、制止非本考场考生和无关人员进入考场。
九、自觉遵守监考纪律,不擅离职守,不吸烟,不打瞌睡,不阅读书报,不聊天,不抄题、做题、念题,不检查、不暗示考生答题,不擅自提前或拖延考试时间,不做与监考工作无关的事情。
十、不将手机等通讯工具带入考场,不擅自将试卷、草稿纸带出或传出考场。
十一、认真负责本考场答卷〔卡〕的回收、清点、整理、封装、上交,并做好考场记录。
十二、考前、考后按要求检查、清理考场。
十三、发现异常情况立即报告。
十四、负责有关考试工程规定和主考布置的其他工作。
附3:
系统管理员职责
一、在主考领导下,负责管理、维护与考试有关的信息系统和设备,解决出现的技术问题,保障系统、设备在考试期间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二、承受上级考试机构的技术培训和考核,熟练掌握网上巡查系统、考试业务系统、考生身份识别系统、指挥系统、无线信号屏蔽设备、校园播送系统、铃声信号系统等的使用方法及故障排除方法,持证上岗。
三、做好设备的日常维护、数据备份、日志记录等工作。
四、考前按要求做好各系统设备的检查、调试、安装和初始化工作,调整网上巡查系统的监控范围,与上级考试机构连通测试网络图像传送。
五、考试期间实时监控各系统运行状态,发现问题在第一时间向主考报告。
六、遵守保密工作纪律和规定,不擅自将考点的系统设置情况和考场监控图像、画面等资料外传。
七、负责有关考试工程规定和主考布置的其他工作。
附4:
视频监考员职责
一、负责考试期间在考点视频监考室内,通过网上巡查系统观察考场图像,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向主考报告并做好相关记录。
二、考前应承受相关技术培训,掌握网上巡查系统的使用方法。
三、考试期间视频监考员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时间、范围,集中精力严密观察。
四、考试进展中视频监考员不准做与工作无关的事,严守工作纪律和视频监考室内规定,制止无关人员入内。
五、应保护使用的设备,不得擅自拆装设备。
六、应注意有关材料的保密,不得擅自将考场监控图像、画面等资料复制、外传。
七、严格遵守监控设备操作规程,未经允许严禁擅自调整监控系统、监控范围。
八、负责有关考试工程规定和主考布置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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