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品使用安全技术交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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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品使用安全技术交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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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品使用安全技术交底
施工单位名称
峨汉高速1-2-2分部
单位工程
峨汉高速1-2-2合同段
施工部位
砼拌合站
施工内容
拌合站建设
安
全
技
术
交
底
内
容
危险品使用安全技术交底内容:
1.开工前,施工队对工地内的油漆间、配电间、仓库等防火重点部位要建立相应的防火管理制度,并张挂公布,以便遵守和督促。
2.涉及油漆、乙炔、氧气等物品要指派专业人员保管,并进行上岗教育交底,危险物品保管员还必须经过特殊工种专业培训,并达到合格,取得相应的证书,才准予从事危险品的保管工作。
3.工地的防火安全的重点部位应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如油漆间、仓库等场所应按每25m配备种类合适的灭火器材,并成组设置。
4.储存、运输乙炔气瓶时,应避免烘烤和曝晒,环境温度超过40℃时,应采取遮阳或水喷淋等措施降温。
5.运输乙炔气瓶的所用车、船应符合公安和交通部门的规定,应有明显的危险货物标志,应配备灭火器材,在运输和装卸过程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1)运送的乙炔气瓶安全状况应完好,无泄漏;
(2)乙炔气瓶应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滚、碰撞和倒置,吊装乙炔气瓶应用专用夹具,严禁使用电磁起重机和链绳捆扎;
(3)乙炔气瓶直放时,应妥善固定,且厢体高度不得低于瓶高的三分之二;横放时,乙炔气瓶头部方向应一致,且堆放高度不得超过厢体高度;
(4)乙炔气瓶运输车辆的行驶和停靠,应避开人口稠密和有明火的场所,中途停靠时,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不得同时离开。
(5)乙炔使用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①、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和《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等规定,建筑物应当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
②、储存条件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GB15603)的规定;操作人员应经过特种作业培训,并经考核,取得上岗资格;
③、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④、有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乙炔使用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手续。
7.使用乙炔时,应严格遵守乙炔安全使用操作规程,并遵守下列规定:
(1)使用前对乙炔气瓶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凡是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乙炔气瓶不应使用。
(2)严格按照有关安全使用规定正确使用乙炔气瓶;乙炔气瓶使用时,必须直立,严禁碰撞、敲击;严禁在瓶体上引弧;发现泄漏应及时处理,严禁在泄漏的情况下使用;乙炔气瓶内的气体严禁用尽,应留存不低于0.05Mpa的剩余压力;
(3)乙炔气瓶放置地点,不应靠近热源和电器设备,与明火的垂直投影距离不小于10米;不应放置在通风不良或有放射性源的场所;不应受曝晒或受烘烤;不应放置在电绝缘体上;
(4)乙炔气瓶的使用者不得自行对乙炔气瓶瓶阀、易熔塞等进行修理或更换,严禁对乙炔气瓶进行焊接修理;
(5)移动乙炔气瓶时,应采用专用小车搬运,如需乙炔气瓶和氧气瓶放在同一小车上搬运,必须用非燃材料隔板隔开;
(6)乙炔气瓶瓶阀出口处必须配置专用的减压器和回火防止器,正常使用时,减压器指示的放气压力不得超过0.15MPa;
(7)乙炔气瓶使用过程中,开闭乙炔气瓶瓶阀的专用扳手,应始终装在阀上。
暂时中断使用时,必须关闭焊、割工具的阀门和乙炔气瓶瓶阀,严禁手持点燃的焊、割工具调节减压器或溶解乙炔气瓶瓶阀。
(8)严禁擅自移动氧气瓶或调节减压阀,氧气瓶、乙炔瓶及操作点之间的安全距离须保持在10米以上,氧气瓶和乙炔瓶之间须保持5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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