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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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6)重金属污染或危险化学品生产、贮运、使用过程中发生爆炸、泄漏等事件,或因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等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国家重点流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或居民聚集区、医院、学校等敏感区域的。
(7)跨地市界突发环境事件。
1.4.3较大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1.4.4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除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以外的突发环境事件。
1.4.5包含以下情形的突发环境事件,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当按照重大(II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进行报告:
(1)对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或敏感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属或类重金属污染的;
(4)有可能产生跨国影响的;
(5)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6)认为有必要按重大、特大事件进行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应对以下各类事件应急响应,核与辐射事件的应急响应遵照《市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1)超出事件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能力的应对工作;
(2)跨县(市、区)以上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需要协调、指导的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次生、衍生的环境事件。
因生产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地震地质灾害等次生重金属污染、陆源溢油、危化品污染等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也适用于本预案。
1.6在处置突发环境事件中主要担负的任务
(1)按规定向市委、市政府、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报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2)向事件涉及的市级相关部门、相关县(市、区)的环保部门进行通报;
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指挥、协调、调度;
(3)组织本局及事发地环保部门力量调查污染范围、程度,收集事件造成损失的数据,对事件性质及类别进行初步认定;
进行污染源排查、责任污染源调查;
(4)开展环境应急监测,对数据进行分析,寻找规律,预测事态发展趋势,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参考;
(5)向政府或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提出控制和消除污染源、防止污染扩散、人员救援与防护、信息通报与发布、维护社会稳定及恢复重建等方面的建议;
(6)参与突发环境事件责任调查;
(7)组织开展事件经济损失评估和环境影响后评估。
2.组织指挥与职责
2.1局环境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为本局组织开展环境应急工作的领导机构。
组长由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副局长、总工程师、纪检组长等局领导担任,成员由局办公室、开发监督科、管理科、监察室、财务科、核与辐射管理科、市环境监测站、市环境监察支队、市核与辐射监督管理站、环境科学研究所、后勤服务中心等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为:
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开展环境应急准备相关工作,加强应急能力建设,在发生本预案适用范围内的突发环境事件时启动本预案,确保快速高效地响应。
各成员单位根据的工作职能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中承担的任务,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
2.2局环境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局环境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境监察支队,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局应急办),作为领导小组日常办事机构。
局应急办主任由市环境监察支队负责应急工作的分管领导兼任。
主要职责是:
负责联络、协调各应急工作组贯彻执行局应急指挥部的决定;
了解污染范围、程度及损失情况,根据现场各工作组报告的信息对事件性质及类别进行初步判定;
报送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向涉及的市级相关部门、各县(市、区)环保部门进行信息通报。
2.3应急工作组
根据不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组成以下应急工作组,在局应急指挥部的统一调度下,协助事件发生及受事件影响地人民政府应对突发环境事件。
2.3.1应急监测组
由市环境监测站组成,组织监测人员对事发地或周边地区的开展环境应急监测,负责制定应急监测方案并报局应急指挥部审核后实施,对监测数据进行分析,寻找规律,判断污染范围、程度及变化趋势,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2.3.2污染源调查及监督组
由市环境监察支队牵头组成,组织、协同事故地或周边地区环境监察机构对事发地或周边地区污染源排查、责任污染源调查取证;
协助各县(市、区)政府切断污染源或通过限产限排、加大治污效果等措施控制污染源。
2.3.3专家组
由市环境监察支队组织联系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相关应急专家,制定控制或消除污染源、防止污染扩散的方案报局应急指挥部,并进行现场工作指导。
2.3.4预测和评估组
由市环境科学研究所牵头组成,预测污染事态发展趋势、提出救援与防护以及恢复重建等方面的建议;
组织突发环境事件经济损失评估和环境影响后评估。
2.3.5法规组
由市环境监察支队、监察室牵头组成,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相关污染责任单位的处理提出建议,为事件处理提供法律支持。
2.3.6宣传组
由局办公室牵头组成,负责做好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公布预案,协助政府发布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收集社会对事件的反应及舆情并进行跟踪和研判,及时回应社会关注,正确引导舆论。
2.3.7后勤保障组
由局办公室、后勤服务中心牵头组成,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工作的后勤物资供给、车辆和通信保障、办公条件提供、公文办理、文件传递、住宿饮食等后勤保障服务。
2.3.8资金保障组
由局财务牵头组成,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的资金保障。
3预防和预警
3.1环境安全隐患信息及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
3.1.1环境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市环境监察支队在现场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非法排污问题、污染治理设施、环境风险防范设施和应急措施的运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列入环境安全隐患信息,正在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列入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
3.1.2环境监测中发现的异常情况
市环境监测站在开展环境监测(含环境质量自动监测)时发现的环境异常情况列入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
3.1.3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中发现的问题
市环境监察支队、市环境监测站在建设项目试生产检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时,对环境风险防范设施和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调查时发现的问题列入环境安全隐患信息。
3.1.4环境信访、环境投诉管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市环境监察支队在环境信访、环境投诉管理工作中发现的相关问题信息列入环境安全隐患信息或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
3.1.5危险废物转移和处置中发现的问题
局管理科发现有关企业转移、处置危险废物中存在威胁环境安全的相关问题列入环境安全隐患信息或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
3.2环境安全隐患信息处理程序
局环境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谁发现谁跟踪处理”的原则对日常工作发现的环境安全隐患信息进行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及时告知和移交相关单位,并向局领导报告:
3.2.1直接或要求各县(市、区)环保部门向环境风险源单位下达限期改正通知书;
3.2.2跟踪了解环境风险隐患的整改(消除)工作,并将整改进度及时归档;
3.2.3在跟踪过程中发现事态紧急的,立即向局环境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
3.3预警分级与发布
依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将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分为四级,预警颜色分为:
蓝色(一般突发环境事件)、黄色(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橙色(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红色(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根据收集到的信息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预判,对于可能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建议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经授权后发布黄色预警;
对于可能发生特别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建议自治区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报告,经授权后发布红色预警;
对于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议启动橙色预警。
3.3.1接收到Ⅰ级、Ⅱ级事件预警信息的预警措施
(1)立即向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报告信息。
(2)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应对建议,包括:
向公众发布预警;
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指令各相关部门启动或准备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各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
控制和消除污染源,防止污染扩散;
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
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3)向涉及的市直相关部门、相关县(市、区)的环保部门进行通报。
(4)市环境监测站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5)市环境监察支队立即开展污染源排查,及时报告信息。
(6)局环境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做好应急响应准备。
3.3.2接收到Ⅲ级、Ⅳ级事件预警信息的预警措施
(1)立即要求事发地县(市、区)环保部门根据当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开展工作。
(2)接收到可能发生污染范围跨地市级行政区域的较大突发环境事件(Ⅲ级)预警信息时:
立即向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报告信息。
向涉及的市直相关部门、相关县(市、区)的环保部门进行通报。
市环境监测站立即组织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市环境监察支队立即组织开展污染源排查,及时报告信息。
局环境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各成员单位做好应急响应准备。
3.3.3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根据预警信息中事态的情况、发展趋势和采取措施的效果,建议政府调整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
4.应急响应
4.1政府负责的分级响应机制
按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Ⅰ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一般(Ⅳ级响应)四级。
按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求上一级应急指挥部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
Ⅰ级应急响应由环保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Ⅱ级应急响应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Ⅲ级应急响应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Ⅳ级应急响应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或各县(市、区)环保部门按有关规定及所承担的任务,协助本级政府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
4.2应急响应程序
市辖区内发生突发环境事件以及周边地区发生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本市辖区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第一时间报告、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第一时间开展监测、第一时间开展调查、第一时间向政府提供信息”的原则,按下列程序和内容作出响应(可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变化或掌握的信息,动态调整响应程序和内容)
4.3发生本预案适用于应对各类事件应急响应所规定事件的响应程序
(1)向事发地环保部门核实信息,同时迅速安排人员赶赴现场。
(局应急办负责)
(2)向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报告信息。
(3)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局环境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
(4)局环境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不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组成应急监测、污染源调查及监督、专家、预测和评估、法规、宣传、后勤保障、资金保障等工作组,确保有关人员、器材、车辆到位,严格履行本预案规定的各项职责。
(5)及时、准确报告事件信息
发生较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及时、准确地向市委、市政府和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报告事件信息,并建议市人民政府启动Ⅲ级响应(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建议市人民政府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构组织实施Ⅱ级响应(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发生跨地市的较大环境事件时,向关注该事件的上级部门、领导报告事件信息。
同时,根据应对需要,及时将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向涉及的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市、区)环保部门进行通报。
(6)开展应急监测
立即组织开展环境应急监测,对数据进行分析,寻找规律,判断污染性质、范围、程度及变化趋势,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应急监测组负责)
(7)开展污染源排查和事件责任认定
开展污染源排查、责任污染源调查取证;
提出控制和消除污染的建议。
(污染源调查及监督组负责)
协调相关部门、单位收集事件造成损失情况,综合各方面情况提出事件性质及类别认定的建议。
组织或者指导依法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相关的环境违法行为。
(法规组负责)
(8)预测事态发展趋势,提出处置建议
根据现场监测、调查情况、污染物性质和污染类型,动态地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向政府提出控制和消除污染、防止污染扩散、人员救援与防护以及恢复重建等方面的建议,并参与处置工作现场指导。
(预测和评估组、专家组负责)
监督企事业单位污染源通过停产、禁排、封堵、关闭等措施切断污染源,通过限产限排、加大治污效果等措施控制污染源。
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指挥、协调、调度。
(9)及时发布信息
向政府提出事件信息发布的建议;
做好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公布预案,协助政府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情况信息发布工作;
收集事件的社会反应及舆情进行跟踪和研判,及时回应社会关注,正确引导舆论。
(宣传组负责)
(10)调集环保系统力量支援
必要时,联系周边县(市、区)环境应急力量实施增援,并请求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调动周边地市环境应急力量支援。
(11)应急终止
根据监测结果和专家意见,经过局环境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认应急终止条件和时机,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应急状态终止的建议,终止建议获批准后,及时向相关部门传达终止指令。
5.信息报告
5.1应急信息报送程序
5.1.1接到初步认定为一般(Ⅳ级响应)或者较大(Ⅲ级响应)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应进行核实后在一小时内报告市委、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环保厅。
5.1.2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由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的应急指挥部向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部续报事件处理情况。
5.1.3一般(Ⅳ级响应)或者较大(Ⅲ级响应)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由将事件处理结果报告市委、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环保厅
5.2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方式与内容
5.2.1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处理结果报告三类。
初报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
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
处理结果报告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5.2.2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和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
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充书面报告。
5.2.3初报主要内容包括:
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5.2.4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5.2.5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5.3指挥协调
局环境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按照以下方式指挥、协调全市环保系统的力量和资源应对突发环境事件。
5.3.1建立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制度
局环境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在事件应急处置期间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各应急工作组汇报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共同研究解决相关问题,为领导小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5.3.2建立各应急工作组工作协调机制
(1)应急监测组将开展应急监测的数据及时提供给污染源调查监督组,以便缩小排查范围,锁定污染源头;
将监测数据提供给预测和评估工作组,分析预测污染事态发展趋势、提出救援与防护等建议。
(2)污染源调查监督组将污染源的排查情况及时提供给应急监测组,应急监测组对排查的相关污染源样品及时进行分析,为污染源责任认定提供技术支持。
(3)应急监测组、污染源调查监督组、预测和评估组将相关信息提供给专家组,专家组结合应急处置的实际情况,提出监测、污染源排查、控制和消除污染等工作建议,提高应急处置效率。
5.3.2整理汇总并定期报送应急处置信息
各应急工作组定时将应急处置各方面的信息报送给局应急办,局应急办负责对相关材料进行收集整理汇总,定期形成信息报送有关方面。
5.3.3信息发布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信息发布工作由政府成立的应急指挥部负责,及其它相关部门共同向政府提供相关信息和建议。
具体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的规定执行。
5.3.4安全防护
参与应急现场监测和处置等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环境事件的特点,配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6.应急终止
6.1应急终止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终止应急: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可控范围;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尽量低的水平。
6.2应急终止程序
一般(Ⅳ级响应)或者较大(Ⅲ级响应)突发环境事件符合终止条件后,由局环境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宣布终止本局的应急响应。
7.后期处置
7.1善后处理
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指导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善后处理工作,查找事故原因,防止类似问题的重复出现。
7.1.1由市环境监测站牵头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后续监测;
7.1.2由市环境监察支队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工作的归档和总结工作,收集所有的应急日志、记录、报告等书面材料,组织撰写调查总结报告,报市人民政府。
7.1.3由局管理科、环境科学研究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及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对区域生态环境的影响评价、环境应急管理全过程回顾评价,提出损害赔偿和对生态环境进行恢复的建议。
7.2调查和评估
根据市人民政府的要求,组织或参与对突发环境事件中受污染损害的情况和金额进行的调查和评估,提出赔偿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实施。
8.应急保障
8.1资金保障
局环境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根据本单位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需要,提出年度项目支出预算并报市财政局安排落实。
8.2装备与通信保障
局环境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应急能力建设计划,协调落实建设事宜,积极协调、争取国家和自治区的相关能力建设资金,根据应急事件污染物的类别,不断完善、充实、更新、提高现有的应急管理、指挥、监测、调查取证、处置、交通运输、通讯、人员防护等装备和物资的配置、储备,建立和完善应急指挥信息系统、应急处置联动系统等环境安全保障和环境应急系统,并保障各系统可以高效地协同运转。
8.3人力资源保障
局环境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队伍建设,开展应急管理人员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不定期地开展实战演练,培养一支训练有素,常备不懈,充分掌握应急监测、污染源调查、风险源评估和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技术(知识)、能力的应急力量。
8.4制度保障
8.4.1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内部制度
局环境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根据本预案建立、完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各项内部制度,并根据演练和实战的经验教训,不断进行完善。
8.4.2环境安全全过程管理制度
局环境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在环保规划管理、项目准入、排污许可证管理、限期治理、上市企业环保核查、环境执法检查、环境监测等各项环境管理制度中,全面落实防范环境风险的责任和要求,构建全防全控的环境应急管理体系。
8.4.3督导制度
局应急办督促、指导下级环保部门、重点企业建立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9.监督管理
9.1预案演练
局应急办按照本预案及相关单项预案的要求,定期组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实战演练,磨合机制、锻炼队伍、完善预案,切实提高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实战能力。
9.2宣传
局办公室组织环境保护科普宣传,做好环境安全的政策法规、常见污染物基本性质、预防基本常识、应急预案宣传、公众自救避险措施和互救常识宣传工作,增强公众的自我防范意识,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
9.3培训
局应急办制定培训计划,加强应急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培训和重要工作人员的专业知识和防护的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管理、调查、监测等专业人才。
9.4奖励与责任追究
9.4.1奖励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中,对于完成应急处置任务、表现出色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9.4.2责任追究
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单位或个人,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赔偿;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时,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有渎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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