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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律师法增加了律师的权力。
“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等是中国律师在执业中长期存在的难题。
新修改的律师法专门列出一章,对律师的权利作出了明确规定。
新修改的律师法特别强调,“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这使“会见权”具有了更加实在的内容。
为了更好保障律师的阅卷权利,新律师法也明确规定:
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以及案卷材料。
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
在保护律师调查取证权利方面,针对原来律师调查取证要“经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同意”,但在实践中基本无人同意的实际情况,新修改的《律师法》规定:
律师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也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有关情况。
此外,新修改的律师法还明确规定:
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
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
这条规定实际上是对律师在法庭上的代理或辩护的免责规定,对律师正常开展工作非常重要。
2、个人能够设立律师事务所
新修改的《律师法》规定了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具备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资产等条件外,还规定了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
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律师也是一个服务行业,市场经济内在的需求促使律师发展主体的多元化,通过市场竞争的机制,提高服务水平,提高对律师的要求。
一个方面是放开,另外一方面加强政府的监管,同时通过多元化的服务,通过市场体制,通过竞争来提升律师服务的品牌和意识。
二、新律师法不足之处
1、新律师法没有规定律师在场权和解答权,这是新律师法的最大不足之处。
新律师法仍未能突破原有规定,规定律师在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之前提供法律服务。
新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
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
”无论是大陆法律法系的德、日等国家,还是欧美法系的英、美等国家都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了侦查机关在讯问犯罪嫌疑人之前,律师的在场劝和解答权。
这是为了防止作为公权力的侦查机关滥用私刑以获得口供,也是切实保护犯罪嫌疑人权利的程序规定,同时也是制约权力机关的有利武器。
如此重要的程序规定在新律师法仍没有获得突破,不禁让我们感到些许遗憾。
2、没有规定律师证言特免权
律师证言特免权是指在诉讼中,即使律师符合证人的一切要件,知道当事人有罪或对其不利的证据,仍然能够拒绝作证,但拒绝作证的范围只能是因其提供法律服务从当事人处知悉的当事人的不公开信息。
新律师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律师法律方面并不缺少律师保密义务的规定,但实践中律师常因不作证而被刑法310条款追诉。
如果律师了解了当事人有关未被追诉机关知悉的犯罪情况,拒绝作证属于犯罪行为。
律师工作的性质具有附属性,律师的权利源于当事人的权利,而当事人没有自证有罪的义务。
由于法律事务的复杂性,当事人为当局者,容易执迷;
同时他们又需要获得专业人员的帮助。
因此对于当事人来说,获得律师的帮助是必须的。
律师的法律帮助与服务必须
建立在当事人与律师充分信任,并对有关事实充分公开的基础上进行。
如果律师对于当事人的状况不能充分的了解,律师就不可能有效履行律师职责。
所以对于律师来说,充分的了解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也是必须的。
但是当事人不能确信证律师不会被强迫在法庭上证明自己有罪,则当事人就不会向律师充分披露当事人的秘密及有关信息。
为了保证当事人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的实现,也为了保证律师能够充分的履行职权,为此西方律师法多规定了律师的证言特免权。
我国应多借鉴英美法系的一些做法,应在立法上确立律师证言特免权。
总而言之,新律师法在处理规范和管理,保障和促进方面都规定的比较科学,是一部意义重大的好法。
律师执业权力是公民、法人、社会团体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延伸,维护律师执业权力从严格意义而言是为了维护人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因此,从这个意义来讲,新律师法也是一部保障人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法律。
但是新律师法有一些不足也不应该回避,应积极的补救。
篇二:
律师职业道德学习心得体会
宁洱县律师事务所何明
根据云南省律师协会的统一部署和所在县律师事务所的安排,结合前期在律师事务所的学习实践,特别是近来认真学习了律师远程培训,受益匪浅,思想认识和专业素质有了很大的提高,现总结如下学习心得体会。
一、通过学习认识到作为执业律师应当具备良好的学习心态和工作作风,始终保持谦虚好学的品格。
当今时代发展大趋势是科学技术飞速发展、知识更替日新月异,当事人的法律需求出现了多层次化、复杂化,律师与律师之间、律师事务所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竞争和合作出现了很多新情况、新问题。
作为中国律师队伍的预备队和接班人的一员怎样才能够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怎样才能在残酷的法律服务市场竞争中求得生存和发展。
我认为一定要先保持平和的心态,放低身价、保持做人的低姿态,从最容易、最简单的小事做起,特别是注意工作细节。
当然最需要强调的是做人一定要谦虚,做律师更要谦虚。
我们要多去发现同仁律师们的长处,多去寻找自身的不足,见贤思齐焉,见不贤而内自省也。
我认为还要强调一下学习心态反映了一名律师的修养境界,影响了一名律师的发展空间。
做律师前一定得注意要生存、要发展、要进步,就要有好的心态。
而一名律师好的心态主要包括付出的心态、坚持的心态、合作的心态、感恩的心态、谦虚的心态等。
二、我认为一名律师要有一个人生职业规划,要具有全局观念和战略眼光。
目前来说,做律师难,做一名好律师更难。
这一情况已经严重影响最近几年我国律师在数量上的增长。
目前流行所谓“二八律”,百分之八十的律师服务市场集中在百分之二十的律师手中。
而剩下的百分之二十的律师服务市场由近百分之八十的律师来竞争。
这一局面,造成新律师和实习人员的生存危机。
我认为作为一名老律师,就应为新律师指导职业规划,否则他们将来做律师只能处处被动、步步艰难。
同样,老律师们如果不能与时俱进,不提高自身素质,不适应新形势发展,照样会被无情的竞争刷新和淘汰。
在战争中的战略战术的运用同样也常常适用于律师与律师、律师事务所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竞争。
也只有竞争才能沙里淘金,才能更好的激励律师提高自身素质,以服务于当事人,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实现。
要想做大做强,就一定要批判和检讨“单纯军事观点”的观念和做法,要一步一个脚印踏踏实实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法律服务,不但要学会办案,也要多参与与自身专业相关的公益活动,适当地在相关媒体有关法律宣传教育栏目中展现自我风采。
不要把自己变成单纯的“办案机器”,要提高自身社会责任感,注重律师办案的社会效果,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弱势群体要积极为其提供帮助;
要做到外圆内方,坚守律师执业道德的底线,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在今后的执业中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绝对不能越雷池一步;
另一方面也要善于规避风险,在坚持原则的情况下,灵活处事,善于规避风险,学会保护自己。
众所周知,成功的律师主要依赖案源创收,然而案源的来源主要靠踏踏实实地努力,赢得当事人的充分信任。
目前,主要是防止“左”的,也要警惕“右”的,坚持学习并运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作为自身行动的指南。
努力吸收古今中外一切优秀文化思想精髓,特别是能够代表中国文化传统的古典名著的学习和继承,逐渐形成中国特有的律师文化。
三、做好律师应当与时俱进,不断学习掌握信息技术,熟练掌握法律检索技能。
随着我国20XX年北京奥运会的成功举办,我国与世界各国的经济往来日益密切,新时代的发展对中国律师的素质有了新的要求。
将来作为中国律师也不得不将视野扩大。
要反对“关门主义”,“关门主义”为渊驱鱼、为丛驱雀,把“千千万万”和“浩浩荡荡”都赶到敌人一边去了,“关门主义”为日本帝国主义向之鼓掌而马克思列宁主义向之掌嘴的东西,我们一定不要关门主义。
这是毛泽东同志的教诲,这对做律师也适用。
做律师也要反对“关门主义”,要广泛阅读书籍,要广泛与其他律师同行交流合作、要广泛参与社会实践,更要广泛交朋友,也只有这样才能够避免孤军作战、避免闭门造车、避免孤默寡闻,才能迅速地成长起来。
互联网的发展为律师利用信息提供了方便,律师可以非常方便地检索到所需要的法律法规,但是互联网上也充满了错误的法律法规信息,这就要求律师熟练掌握正确的法律法规检索技能。
四、律师应当自觉遵守律师职业道德规范,努力提高自身修养,学习并实践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首先要认真学习《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以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
其次要掌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原则、基本精神和理论精髓;
最后要认真学习遵守律师事务所的各项规章制度。
要学会正确地接待当事人,处理好与当事人的关系。
当然接待当事人有很多技巧,做律师不能向当事人虚假承诺、不能为当事人火中取栗、不能说其他律师和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坏话。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一定要维护好,要尊重当事人的人格尊严,保守好当事人的隐私,为当事人积极寻找有利于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最佳方法。
要科学地处理与法官、警官、检察官、仲裁员的关系。
律师执业纪律和执业道德是一名律师的行动准则,应当自觉并严格地遵守和维护。
律师应具有强烈地历史使命感、职业荣誉感、生存危机感,充分认识自己,能够直面人生,迎接挑战。
20XX年11月25日
篇三:
律师职业道德学习心得
律师职业道德学习心得一:
律师职业道德心得体会
而一名律师好的心态主要包括付出的心态、坚持的心态、合(:
学习律师法心得体会)作的心态、感恩的心态、谦虚的心态等。
要想做大做强,就一定要批判和检讨“单纯军事观点”的观念和做法,要一步一个脚印踏踏实实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法律服务,不但要学会办案,也要多参与与自身专业相关的公益活动,适当地在相关媒体有关法律宣传教育栏目中展
现自我风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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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职业道德学习心得二:
律师职业道德建设心得体会>
(2304字)
律师队伍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支重要力量。
律师在建设法治社会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加强律师职业道德的建设,应注重提高律师整体素质、强化律师自律意识、提倡有序的同业竞争、建立起全方位、多层次的监督机制等。
律师职业道德是指从事律师职业的人所应信奉的道德,以及在执行职务、履行职责时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
律师职业道德是指从事律师的人所应信奉的道德,以及在执行职务、履行职责时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
它是律师政治素质、理想信念、思想品质、纪律作风、情操气质和风度的综合反映,也是纯洁律师队伍、维护律师职业声誉、推动律师为社会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的重要保证。
一、律师队伍的职业道德和素质
目前,我国的律师队伍在人数上不断扩大发展,从业人员素质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高学历、复合型人才加入律师队伍,我国律师队伍整体职业道德素质是好的,但在律师的执业过程中,也有个别律师存在一些一正当竞争行为和不足,其表现为:
(一)社会客观方面
1.律师职业社会地位低,容易受到歧视,《律师法》规定:
“本法所称的律师,是指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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