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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L/T753《汽轮机铸钢件补焊技术导则》
DL/T884《火电厂金相检验与评定技术导则》
DL/T674《火电厂20号钢珠光体球化评级标准》
DL/T820《管道焊接接头超声波检验技术规程》
DL/T821《钢制承压管道对接焊接接头射线检验技术规程》
JB4730《压力容器无损检测》
DL/T652《金相复型技术工艺导则》
JB/T7927《阀门铸钢件外观质量要求》
电力工业基建司(1993)15号文《火力发电厂金属光谱分析导则》
第二章金属技术监督的任务
第八条做好受监范围内各种金属部件在制造、安装和检修过程中的材料质量、焊接质量、部件质量监督以及相应的金属试验工作。
第九条检查和掌握受监部件服役过程中金属组织变化、性能变化和缺陷发展情况。
如发现问题,及时采取防爆、防断、防裂措施。
对调峰运行的机组,其重要部件应加强监督。
第十条了解受监范围内管道长期运行后的应力状态和对其支吊架全面检查的结果。
第十一条参加受监金属部件事故的调査和原因分析,总结经验,提出处理对策,并督促实施。
第十二条参与焊工培训考核工作。
第十三条参与新机组的监造和老机组更新改造工作,参加带缺陷设备和超期服役机组的安全评估、寿命预测和寿命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采用先进的诊断或在线监测技术,以便及时、准确地掌握和判断受监金属部件寿命损耗程度和损伤状况。
第十五条建立和健全金属技术监督档案。
第三章金属技术监督机构与职责
第十六条由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全厂的金属技术监督工作,金属技术监督专职工程师和金属试验室协助总工程师具体开展金属技术监督工作,其各级职责如下:
(-)金属技术监督专职工程师的职责
1.协助总工程师组织贯彻上级有关的金属技术监督规程、条例、标准和制度及相关文件,督促检查本单位金属技术监督实施情况;
2.组织制定本企业的金属技术监督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编写年度金属技术监督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总结;
3.参加有关会议,如:
大修项目的制定会、协调会、总结会、事故分析与缺陷处理的研究会议等;
4.汇总审核金属技术监督范围内相关专业提出的检修或安装过程中的金属技术监督检测项目,并在检修或安装过程中监督、协调执行;
5.对于金属技术监督检验过程发现的超标缺陷提出处理建议,协助主管领导落实处理措施;
6.及时向集团公司和受委托的技术监控管理服务单位呈报金属监督报表、大修金属技术监督项目表、大修工作总结、事故分析报告、有关技术资料和其他专题报告;
7.参加有关金属技术监督部件的事故调查以及反事故措施的制定;
8.参与基建过程中有关金属技术监督工作的全过程管理;
9.负责组织公司内的金属技术监督活动;
10.组织建立健全金属技术监督档案。
(二)金属试验室的职责
1.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监督范围内的钢材、备品备件的管理工作,坚持钢材入库检验及备品备件验收制度,并对热处理和焊接质量进行监督;
2.配合金属技术监督专职工程师建立、健全和保管金属技术监督档案;
3.负责金属测试工作;
4.出具正确规范的检验报告;
5.落实年度工作计划,做好年度工作总结。
(三)组织结构
1-金属监督工作公司实行三级管理制度即:
公司管理、专业管理、分场(部门)班组管理。
2.在设备技术部设立金属组。
在总工程师及主任的领导下,负责本公司监督范围内设备的金属监督和试验、检测、技术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工作,在业务上同时接受上级对口专业的检查和指导。
3.公司金属监督工作实行专业监督与全员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在总工程师的领导下,由专业工程师(专业组)会同有关分场(部门)组成金属监控网络,实行全员监督。
第四章监督范围与内容
第十七条监督范围
(一)工作温度大于和等于450C的高温承压金属部件(含主蒸汽管道、高温再热蒸汽管道、过热器管、再热器管、联箱、阀壳和三通),以及与主蒸汽管道相联的小管道;
(-)工作温度大于和等于435°
C的导汽管;
(三)工作压力大于和等于3.82MPa的锅筒;
(四)工作压力大于和等于5.88MPa的承压汽水管道和部件(含水冷壁管、省煤器管、联箱和主给水管道);
(五)300MW及以上机组的低温再热蒸汽管道;
(六)汽轮机大轴、叶轮、叶片和发电机大轴、护环、风扇叶;
(七)工作温度大于和等于400°
C的螺栓;
(八)工作温度大于和等于435°
C的汽缸、汽室、主汽门;
(九)设计温度大于和等于450°
C或设计压力大于和等于5.9MPa的长期运行的旁路管、疏(放)水管、排(抽)汽管、联络管、蒸汽吹灰管和锅炉底部加热管道。
第十八条金属部件的监督
(一)金属技术监督试验的项目、方法和标准,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颁发的DL438《火力发电厂金属技术监督规程》及相应的国家和行业标准执行。
(二)凡从国外进口的热力设备、金属部件和备品配件、钢材或其他金属材料的试验与验收工作,应按合同规定的有关国家标准进行;
(三)凡金属技术监督的重要部件鉴定数据低于标准及釆用代用材料时,应请示上级有关部门,经审批后再决定其能否继续使用或更换,并应记录归档,修改图纸或在图纸上注明;
(四)设备监造及验收中的金属技术监督工作,应严格按DL438《火力发电厂金属技术监督规程》、DL612《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DL647《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规程》和国家、行业及有关标准进行。
对于进口机组的施工与验收项目,在合同中应有明确规定,且不得低于国内相关技术标准要求。
当与国内相关技术标准要求相抵触时,必须上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五)凡涉及焊接的工作,则应按DL/T869《火力发电厂焊接技术规程》进行。
第十九条金属材料的监督
(一)物资供应部门要加强对钢材、焊接材料、备品配件的管理工作,并应设置专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
(二)受监的钢材、焊接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进口的钢材、焊接材料必须符合合同规定的有关国家的技术标准;
(三)受监的钢材、焊接材料以及备品备件应备有国家认可的质量合格证或质保书,并应标明钢号、化学成份、机械性能等项试验数据并提供金相检验、无损探伤结果以及热处理工艺等,并应有制造技术标准说明。
当缺少原始资料时,物资管理部门应主动委托有资格的检验单位进行试验;
(四)受监的钢材、焊接材料以及备品备件入库前应通知金属技术监督部门按照相应的标准、规程,进行入厂抽检。
合金钢部件、焊接材料、备品备件使用前都应交金属技术监督部门进行光谱试验以核对材质,避免错用;
(五)凡金属技术监督范围内的部件采用代用材料时,须有必要的报批手续,经金属技术监督部门同意并报有关领导批准后方能代用。
代用材料应做好详细记录并存档,同时应相应修改图纸或注明;
(六)建立严格的钢材、焊接材料、备品备件的质量验收、保管和领用制度,并应设置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第二十条电力建设施工过程中的金属技术监督
(一)基建安装前,应对金属技术监督范围内的所有部件的材质理化性能(化学成份、机械性能、金相组织、热处理情况)、无损探伤及焊接接头检验等的技术资料或合格证明书进行核查,并进行质量复检抽查,以确保设备安全可靠。
检验工作依据相应的标准、制度执行,检验结果应随工程资料移交建设单位,发现重大问题时应上报主管部门备案;
(二)所有监督范围内的高温紧固螺栓,在安装前应进行无损探伤、光谱分析及硬度检查和必要的金相组织抽查,不符合标准要求的螺栓不得进行安装;
(三)新机组投产前生产单位应要求基建单位移交下列资料:
1.金属技术监督范围内的合金钢部件及代用材料的技术资料(化学成份、机械性能、无损检测、金相组织及照片、热处理规范)和基建过程中加工配制的部件钢号检验等试验报告;
2.主蒸汽管道及高温再热蒸汽管道单线立体布置图及安装竣工图;
3.主蒸汽管道及高温再热蒸汽管道焊口施工工艺,与焊口位置编号相对应的无损探伤结果,弯管实测壁厚、金相组织及照片、硬度、不圆度,以及管系部件三通、阀门、支吊架等技术资料;
4.主给水管道和过热器、再热器及其他受热面管子焊口无损探伤结果与示意图或系统图;
5.主蒸汽管道、高温再热蒸汽管道、集汽联箱、导汽管的蠕胀测点和监视段的分布,以及原始蠕变测量、割管记录与试验数据;
6.电力建设施工过程中采用的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等资料;
7.与金属技术监督有关的设备缺陷及处理情况资料;
8.其他部件的检验记录;
(五)电力建设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应设置专人协同施工单位做好基建工程中的金属技术监督工作。
第二十一条机组检修过程中的金属技术监督
(一)严格按照标准、规程、制度、导则及相关文件等的要求,在检修过程中,不缺项,不漏项;
(二)对于小管检修焊口检验,应坚持100%射线检验的原则;
(三)加强对机组、设备的监督检验工作,根据相关标准、规程、导则及制度,及时开展设备普查、寿命评估及更换工作,保证机组的安全运行;
(四)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锅炉、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定期检验的计划工作,进一步加强锅炉、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定期检验中的金属检验工作。
(六)对于与主蒸汽管相连的联络管、防腐管等小管道的管子、管件和阀壳,运行10万小时后,应结合检修,尽可能全部更换;
(七)在役机组的金属技术监督重点项目,见附录二;
(八)运行人员应严格遵守运行操作规程,严禁超温、超压运行,一旦发生超温超压时要做好记录;
启动与运行中应严格执行暖管及疏水措施。
运行人员应加强对高温高压设备的巡视,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和做好相应处理。
运行中严防水、油渗入部件的保温层中,保温层破裂或脱落时应及时修补。
第二十二条实施细则
(一)使用的标准
1.受监部件的金属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进口的金属材料必须符合合同规定的有关国家的技术标准。
2.受监部件的金属材料、备品部件必须按合格证和质量保证书进行验收。
3.对受监部件的金属材料质量发生怀疑时,应按有关标准进行抽样检查,并作化学分析、机械性能等检查加以确定。
(二)受监部件的材料复核制度
1.凡受监部件范围的钢材,部件在制造、安装或检修更换时,必须验证其钢号,防止错用。
2.光谱分析执行委托单制度。
检修分场在使用凡受监部件范围的钢材、备品部件时,应根据图纸或技术条件的要求提出明确的钢号,并在委托单上标明进行材料的光谱复核。
(三)选择代用材料的原则
1.釆用代用材料时,应持谨慎态度,要有充分的技术依据,原则上应选择成分性能略优者,必须进行强度核算,应保证在使用条件下各项性能指标均不低于设计要求。
(参照执行《火力发电厂金属材料选用导则》)
2.修造、安装中使用代用材料,必须取得设计单位和金属技术监督工程师的许可;
检修中使用代用材料时,必须征得金属技术监督专职工程师的同意,并经总工程师的批准。
3.所有在现场暂时无法处理的重大缺陷,应积极向上级汇报,同时也要有可靠的监控运行的措施,确保安全万无一失。
4.当上级有新规定、新标准颁布后则执行新的规定和标准。
5.对设备的检验率、缺陷的处理率、缺陷的消除率分别达到N95%。
第二十三条受监部件的技术监督及要求
(一)主汽系统
1.不得在超过设计规定的温度、压力的上限运行,有超温超压时运行人员应做好记录。
启动和运行中应严格执行暖管和疏水措施,切实有效地控制升、降温速度,并监视好管道膨胀情况。
2.严禁管道裸露运行,值班运行人员应认真执行巡回检查制度,发现漏泄或其他异常现象,应及时汇报处理,并做好记录。
3.运行和检修人员应定期检查管道支吊架和位移指示器的工作状况,发现有偏斜、松脱、卡死或损坏等现象,应由检修修人员及时修复并做好记录。
4.检查周期、内容、项目及要求参照执行《火力发电厂金属技术监督规程》中相关内容。
(二)锅炉汽包的监督
1.定期进行检查。
按照《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规程》的规定执行。
2.在启动、运行、停炉过程中要严格控制汽包筒壁温度上升和下降的速度不得超过50°
Co且保温要良好。
3.汽包在进行水压试验时,要严格控制水温温度不得超过和低于规程的要求。
4.设备大修中,检修分场及专工应做好检查记录,凡发现有异常时应及时汇报和处理。
5.对运行时间较长,且有缺陷的汽包虽然已经过安全评定,但要有可靠的运行安全操作技术措施。
(三)受热面管子的监督
1.检修中,锅炉检修应有专人检查,有无变形、磨损、鼓包、蠕变变形及表面裂纹等情况,凡现有上述情况时要及时处理,专工和分厂要做好记录。
2.定期做好过热器监察段取样工作,掌握组织性能的变化情况,取样周期5万小时。
3.过热器更换标准参见《火力发电厂金属技术监督规程》。
(四)联箱、给水管道的监督
1.高温段过热器联箱、减温器联箱、集汽联箱、由锅炉检修部门负责进行宏观检查。
应特别注意检查表面裂纹和管孔周围处有无裂纹,必要时做其他项目检查。
2.主给水管道,各检修部门结合检修应对系统中的薄弱环节如,三通、阀门、弯头和焊缝、支吊架等进行宏观检查,必要时可做其他项目检查。
3.所有检査,分场均应有检查记录和处理记录。
(五)炉外管的监督
1.定期结合检修对炉外管包括上升管、下降管、导汽管等,进行外观检查。
特别是薄弱环节,如:
弯头、焊缝、支吊架等,若有较大怀疑时可做其他项目检查。
2.加强对炉外管道的巡视,对管系振动、水击现象应分析原因,及时釆取措施。
当炉外管道有漏汽、漏水现象时,必须查明原因、采取措施,若不能与系统隔离进行处理时,应立即停炉。
3.加强对汽水系统中的高中压疏水、排污、减温水等小管径管的管座焊缝、内壁冲刷和外表腐蚀现象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对于易引起汽水两相流的输水、空气等管道,应重点检查其与母管相连接的角焊缝、母管开孔内壁孔周围、弯头等部位、其管道、弯头、三通和阀门,运行10万小时后并结合检修全部更换。
5.定期对喷水减温器检查,防止减温器喷头及套管(套筒)断裂造成过热器联箱裂纹。
6.检修中应重点检查可能因膨胀和机械原因引起的承压部件爆漏的缺陷。
7.定期对导汽管、汽联络管、水联络管、下降管等炉外管以及弯头、弯管、联箱封头等进行检査,发现缺陷(如表面裂纹、冲刷减薄或材质问题)应及时釆取措施。
8.所有检查,分场都应有检查和处理记录。
(六)汽轮机设备的监督
1.汽轮发电机转子的监督
1.1结合设备检修,对汽轮机大轴、叶轮、叶片和发电机大轴、护环等,检修部门应做外观检查,并做好记录。
1.2重点部件如:
套装叶轮键槽、发电机护环内壁、应做定期检查。
1.3叶片、叶片根部等部位也要做定期检查。
1.4定期检查周期,新投产的机组运行至5万小时检查,以后的检查周期为5万小时。
1.5根据检查结果采取如下处理措施:
1.5.1对表面较浅缺陷,应磨除;
1.5.2热槽和变截面R过渡区失效层应去除;
1.5.3叶片产生裂纹时,应更换;
1.5.4叶片产生严重冲蚀时,应修补或更换;
1.5.5对存在超标缺陷的转子,应进行安全性评定和寿命评估,此项工作必须由上级单位认可的单位承担。
带缺陷、需监督运行的转子,应根据情况制定安全运行技术措施,并报上级单位批准执行。
1.6机组作超速试验时,大轴温度不应低于该大轴材料的脆性转变温度。
(七)大型铸件的监督
1.结合设备检修由汽机分场负责对汽缸、汽室、主汽门等部件的内外表面裂纹的检查,发现裂纹应及时向专业人员通报,可根据具体情况处理,并做好记录;
2.对于检查发现的缺陷,应定期进行复查,周期为5万小时;
3.对未消除的裂纹以及处理过的部位,应结合设备检修进行复查,视其发展速度,酌情处理,同时也要有可靠的运行安全操作技术措施;
4.如果确定要消除的裂纹,应根据《汽轮机铸钢件补焊技术导则》具体执行。
(八)高温螺栓的监督
1.高温合金钢螺栓使用前必须经100%光谱复核和100%硬度检查。
2.在役高温合金钢螺栓,必须做定期的破坏性抽查,且结果应符合要求。
3.在役高温合金钢螺栓,必须做定期的无损检验。
第二十四条焊接质量的监督
(一)属于金属技术监督范围内的锅炉、汽机承压管道和部件以及重要转动部件、压力容器的焊接工作,必须由按DL/T679《焊工技术考核规程》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考试与管理规则》国质检锅[2002]109号考试合格的焊工担任。
受热面管子、管道、压力容器的焊缝附近必须打上焊工钢印代号;
(二)金属技术监督范围内的管道与部件在焊接前,必须制定焊接、热处理工艺等技术措施,待审批后,方可进行焊接,重要部件及新材料的焊接技术措施,应报受委托的技术监控管理服务单位备案。
同时,焊前还应进行练习及允许性考试。
焊接工作应按DL/T869《火力发电厂焊接技术规程)》和DL438《火力发电厂金属技术监督规程》中有关规定进行;
(三)凡金属技术监督范围内的部件所用的焊接材料必须有质量保证书或经过鉴定确系合格品才能使用,禁止使用生锈的焊条、焊丝及药皮变质、剥落的焊条。
不允许使用未经鉴定的电石气和纯度不合格的氣气;
(四)根据DL/T679《焊工技术考核规程》,进行焊工技术培训工作。
专业人员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焊工培训考试以及焊接技术管理工作,并负责焊工考试的质量检验工作;
(五)准确掌握焊工的资格情况和技术水平,加强对焊工实际操作的监督和考核,提高焊接一次合格率,保证焊接质量。
对于水冷壁管、省煤器管、再热器管、过热器管的检修焊口,如果焊口射线检验一次合格率低于90%,应停止该焊工的工作,进行培训;
(六)对制造厂焊接的焊口,应先核对合格证件,并做好外观检查。
受热面管子安装前还应切取试样进行试验,如系机械方法焊接,则应按每种材质、规格、焊接方法分别切取试样二个;
如系手工方法焊接,亦应按每种材质、规格并尽可能按每个焊工分别切取二个试样进行试验。
当检验不合格时,要加倍切取试样做试验,如仍不合格,则应通知制造厂并报上级研究处理;
(七)外委加工的金属技术监督范围内的部件,要求承包单位必须由按DL/T679《焊工技术考核规程》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考试与管理规则》国质检锅[2002]109号考试合格的焊工焊接,焊口应按DL/T869《火力发电厂焊接技术规程)》进行质量检验,工作完成后应有焊接技术记录和检验报告,否则应按规定重新检验。
第二十五条焊接技术管理
(-)焊接技术要求
1.凡属于金属监督范围内的锅炉、汽轮机承压管道和部件的焊接工作必须由经过《焊工技术考核规程》考试合格的焊工担任。
2.凡焊接金属监督范围内的各种管道部件均应执行《火力发电厂焊接热处理技术规范》的规定。
3.焊工(含热处理工)必须统一进行培训和考核,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方可上岗进行与考试项目内容相符的焊接工作,如若不符则视为无证操作,除了将该焊工的焊缝全部割除外还要追究有关部门领导的责任。
4.考试合格的焊工(含热处理工)资格证书,由金属专责工程师统一保管。
5.在设备技术改造或设备检修中,有较大批量的焊接工作时,所从事该项工作的焊工,应进行焊前模拟工艺练习,合格后方可承担焊接工作,以保证焊接质量达到无损检测一次合格率在95%以上。
6.被焊材料为异种钢焊接时应严格按《火力发电厂异种钢焊接技术导则》的条件和要求执行。
7.所有从事焊接工作的人员,必须执行按照《焊接工艺评定规程》做过工艺评定的作业指导书进行操作,若发现有不执行者,除了割除该焊口外,还要追究和处罚当事责任人。
(二)焊接材料及焊接设备的管理
1.焊接材料的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或相关标准规定的要求。
2.焊条、焊丝应有制造厂质量合格证,必要时按相应的标准按批号抽样检查,合格者方可使用。
3.焊条、焊丝及其他焊接材料,应设专库储存,并按有关技术要求进行管理,防止变质和锈蚀。
已变质和锈蚀的焊材应有专门的存放地点和明显标志,已处理的变质和锈蚀焊材要有记录,防止滥用和错用。
4.焊接材料的使用,要严格按照领用保管制度执行,做好记录,具体到设备、领用人。
5.焊接材料在使用前,必须按照产品说明书和工艺指导书的要求进行必要的烘焙,以保证焊接质量。
6.焊接材料在使用前,焊工应检查是否与被焊件材料相符,防止发生错用。
7.焊接人员、焊接设备及焊接材料的管理,按公司制定的管理制度执行。
(三)发包工程的技术监督
1.设计单位应有设计许可证,加工单位(施工单位)应有产品制造许可证;
2.合同中必须按照《火力发电厂金属技术监督规程》有关条文及技术标准执行;
3.外委设备的加工(包括备品配件)在验收时,制造单位应出具出厂说明书及其质量保证书,其中应包括技术条件编号、化学成分、机械性能指标、供货状态及协议(合同)书中规定项目的全部检验结果和报告;
4.外包工程除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外,还应有焊工、热处理工及检验人员的岗位资格证书、焊接及热处理工艺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核文件。
工程验收时,施工单位应提供完整的缺陷返修处理情况及记录、施工图纸及变动图纸、设备的安装及使用说明书、甲乙双方竣工验收签证单等竣工验收资料及移交的资料目录等;
5.备品配件的外委加工,如果采用的材料经过改进,除了甲方同意外,乙方应提供该材料的详细资料,包括化学成分、机械性能指标等。
第五章金属技术监督管理
第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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