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公安局爆破作业公共安全行业标准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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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级爆破作业项目
C级爆破作业项目
D级及以下爆破作业项目
一级
设计施工
安全评估
安全监理
二级
—
三级
四级
注:
表中A级、B级、C级、D级为GB6722中规定的相应级别。
第六条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不分级。
第四章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
第七条爆破作业单位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的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的生产活动;
(二)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三)设置技术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爆破员、安全员和保管员等岗位,并配备相应人员。
第八条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除须达到第七条规定事项外,还应分别达到以下条件:
(一)一级资质的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或租用经安全评价合格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
2﹒注册资金2000万元以上,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其中爆破施工机械及检测、测量设备净值不少于1000万元;
3﹒近3年承担过的A级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不少于10项,或B级及以上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不少于20项,工程质量达到设计要求,未发生重大及以上爆破作业责任事故;
4﹒技术负责人具有理学、工学学科范围高级技术职称,有10年及以上爆破作业项目技术管理工作的经历,且主持过的A级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不少于5项,或B级及以上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不少于10项;
5﹒具有理学、工学学科范围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高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9人,中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6人),爆破员不少于10人,安全员不少于2人,保管员不少于2人;
6﹒有钻孔机、空压机、测振仪、全站仪等爆破施工机械及检测、测量设备。
(二)二级资质的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2﹒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其中爆破施工机械及检测、测量设备净值不少于500万元;
3﹒近3年承担过的B级及以上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不少于10项,或C级及以上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不少于20项,工程质量达到设计要求,未发生重大及以上爆破作业责任事故;
4﹒技术负责人具有理学、工学学科范围高级技术职称,有7年及以上爆破作业项目技术管理工作的经历,且主持过的B级及以上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不少于5项,或C级及以上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不少于10项;
5﹒具有理学、工学学科范围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高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6人,中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4人),爆破员不少于10人,安全员不少于2人,保管员不少于2人;
(三)三级资质的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2﹒注册资金300万元以上,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其中爆破施工机械及检测、测量设备净值不少于150万元;
3﹒近3年承担过的C级及以上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不少于10项,或D级及以上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不少于20项,工程质量达到设计要求,未发生重大及以上爆破作业责任事故;
4﹒技术负责人具有理学、工学学科范围高级技术职称,有5年及以上爆破作业项目技术管理工作的经历,且主持过的C级及以上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不少于5项,或D级及以上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不少于10项;
5﹒具有理学、工学学科范围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高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中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爆破员不少于10人,安全员不少于2人,保管员不少于2人;
(四)四级资质的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2﹒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净资产不低于100万元,其中爆破施工机械及检测、测量设备净值不少于50万元;
3﹒技术负责人具有理学、工学学科范围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有3年及以上爆破作业项目技术管理工作的经历;
4﹒具有理学、工学学科范围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中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初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爆破员不少于10人,安全员不少于2人,保管员不少于2人;
5﹒有钻孔机、空压机、测振仪、全站仪等爆破施工机械及检测、测量设备。
(五)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经安全评价合格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
2﹒技术负责人具有理学、工学学科范围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有2年及以上爆破作业项目技术管理工作的经历;
3﹒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爆破员不少于5人,安全员不少于2人,保管员不少于2人;
4﹒有爆破作业专用设备。
第五章岗位职责和设置要求
第九条技术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爆破员、安全员和保管员的岗位职责分别是:
(一)技术负责人的岗位职责包括:
1﹒组织领导爆破作业技术工作;
2﹒组织制定爆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3﹒组织爆破作业人员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4﹒主持制定爆破作业设计施工方案、安全评估报告和安全监理报告。
(二)项目技术负责人的岗位职责包括:
1﹒监督爆破作业人员按照爆破作业设计施工方案作业;
2﹒组织处理盲炮或其他安全隐患;
3﹒全面负责爆破作业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
4﹒负责爆破作业项目的总结工作。
(三)爆破员的岗位职责包括:
1﹒保管所领取的民用爆炸物品;
2﹒按照爆破作业设计施工方案,进行装药、联网、起爆等爆破作业;
3﹒爆破后检查工作面,发现盲炮或其他安全隐患及时报告;
4﹒在项目技术负责人的指导下,配合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处理盲炮或其他安全隐患;
5、爆破作业结束后,将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清退回库。
(四)安全员的岗位职责包括:
1﹒监督爆破员按照操作规程作业,纠正违章作业;
2﹒检查爆破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情况,及时发现、处理、报告安全隐患;
3﹒监督民用爆炸物品领取、发放、清退情况;
4﹒制止无爆破作业资格的人员从事爆破作业。
(五)保管员的岗位职责包括:
1﹒验收、保管、发放、回收民用爆炸物品;
2﹒如实记载收存、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编号及领取人员的姓名;
3﹒发现、报告变质或过期的民用爆炸物品。
第十条技术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应由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担任,可以兼任,但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不得兼任。
另外,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不应同时受聘于两个及以上爆破作业单位。
第六章许可证管理
第十一条许可证管理包含申请、发放、换发、降级、撤销管理。
第十二条重庆市各级公安机关关于《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申请、发放管理应按照以下程序逐步进行:
(一)申请。
申请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向市公安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向单位所在地分局、区县公安局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申请表(见附录一、附录二)及以下材料:
1﹒申请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1)自有或租用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安全评价报告;
(2)自有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物权资料或者是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租赁合同(协议)等证明材料;
(3)具有合法有效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注册资金、净资产、专用设备净值的验资报告、评估报告及审计报告;
(4)出具相关报告的会计事务所的资质凭证复印件;
(5)自公安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前3年实际承担的设计施工业绩证明材料,包括:
①单位设计施工业绩情况表(见附录三)②加盖有项目施工所在地公安机关行政印章的批准文件;
③项目合同书、设计文件、安全评估报告、安全监理报告、完工证明等材料;
④《爆破作业项目备案表》复印件。
(注意事项:
①非经公安机关批准的爆破作业项目不能作为企业的设计施工业绩;
②安全评估、安全监理业绩不能单独作为设计施工业绩;
③两家及以上企业联合施工的业绩,以实际承担设计施工的主要责任企业为准,即相关批文排名第一位的企业为准;
④总承包项目的业绩,以实际承担设计施工的主要责任企业为准,即以公安机关的批准文件为准;
⑤对于整合后新注册成立企业的设计施工业绩认定,可以合并计算。
)
(6)技术负责人主持的爆破作业项目设计施工方案,包括:
。
①技术负责人简历情况表及业绩情况表(见附录四、附录五);
②加盖有技术负责人参与的项目施工所在地公安机关行政印章的批准文件;
③技术负责人参与的项目合同书、设计文件、安全评估报告、安全监理报告、完工证明等材料;
④参与设计施工项目的《爆破作业项目备案表》复印件。
①技术负责人爆破作业项目设计施工业绩的认定,以本人主持,即设计文件排名第一位为准;
②非经公安机关批准的爆破作业项目不能作为技术负责人的设计施工业绩;
③项目技术负责人参与的安全评估、安全监理业绩不能作为设计施工业绩。
(7)涉爆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明,包括:
①《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高级、中级、初级)、《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
②技术职称证明(对理学、工学学科的认定以持有的毕业证书为准,如理学学士、工学学士等);
③爆破作业单位与涉爆从业人员订立的书面劳动合同;
④涉爆从业人员手持劳动合同正面免冠全身照(见附录十一);
技术负责人进行爆破作业项目技术管理工作经历材料。
《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所载明工作单位名称必须与申请单位名称一致。
(8)爆破施工机械及检测、测量设备清单(见附录六)。
清单应包含机械设备名称、数量、型号、用途、购置时间、购置价格、设备净值等项目,同时提供设备相关票据复印件。
(9)安全管理制度与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包括:
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制度、爆破作业安全操作流程、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安全操作规程等。
(10)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预核名通知书》等材料复印件。
(11)如申请单位原系爆破作业单位的,还应在提交申请资料时,一并提交原单位的《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正副本原件,予以注销。
2﹒申请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1)自有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安全评价报告;
(2)自有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物权的证明材料;
(3)爆破作业区域证明材料,包括:
①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安全生产许可资格证、矿长资格证、工商营业执照等证件资料;
②经单位领导人员批准的矿山常规爆破设计书或爆破说明书等。
(4)涉爆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明。
(该类材料包含内容及注意事项参考营业性爆破从业单位人员资格证明材料。
(5)爆破作业专用设备清单。
(该类材料包含内容及注意事项参考营业性爆破从业单位设备清单。
(6)安全管理制度及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该类材料包含内容及注意事项参考营业性爆破从业单位制度制定情况。
(7)工商营业执照等材料复印件。
(8)如申请单位原系爆破作业单位的,还应在提交申请资料时,一并提交原单位的《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正副本原件,予以注销。
(二)审查。
根据爆破作业单位申请作业类型,分为申请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审查和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审查。
1﹒申请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审查。
市公安局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提交的有关申请材料后,于12日内完成资料审查工作,资料审查无误后,即委托申请单位所在地分局、区县公安局开展现场审查(现场审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分局、区县公安局收到委托后,派遣至少2名民警对申请单位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专用设备等情况进行现场审查,并据实填写《爆破作业单位现场审查情况表》(见附录十),保存现场审查影象记录,将现场审查表格及影像记录(刻成光盘)一并上报市公安局主管部门后完成现场审查。
现场审查中,对审查发现有问题的,能够现场整改的,责令现场整改,不能现场整改的,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符合相关要求的,立即中止资质审查工作,并上报市公安局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对检查中发现有与资质申请材料明显不符或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立即终止资质审查工作,取消该单位爆破作业资质申报资格,并依法依规对其违规违法行为作出相应处理,并上报市公安局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市公安局主管部门根据现场审查情况,对符合条件的,提交行政办公会审议;
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2﹒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审查。
分局、区县公安局自收到申请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提交的有关申请材料后,于10日内完成资料审查工作,资料审查无误后,派遣至少2名民警对申请单位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专用设备等情况进行现场审查(现场审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并据实填写《爆破作业单位现场审查情况表》,保存现场审查影象记录。
对审查发现有问题的,能够现场整改的,责令现场整改,不能现场整改的,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符合相关要求的,立即中止资质审查工作;
对检查中发现有与资质申请材料明显不符或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立即终止资质审查工作,取消该单位爆破作业资质申报资格,并依法依规对其违规违法行为作出相应处理。
经现场审查后符合条件的单位,提交分局、区县公安局行政办公会审议;
(三)公示。
经有关单位行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对申请爆破作业单位进行公示,为期3日。
(四)审批。
经公示后,申请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由市公安局主管部门上报市局主管局领导审批;
申请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则由分局、区县公安局治安部门报送局主要领导审批。
(六)发证。
经有关局领导批准后,根据申请爆破作业单位作业类别及资质,打印《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加盖本级公安机关行政印章后发放。
(七)公告。
市公安局主管部门及分局、区县公安局应在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30日内,对依法取得《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爆破作业单位的基本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八)备案。
1、发放《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后,由有关层级公安机关对作业单位申请材料、行政许可审批材料等进行备案。
其中,市公安局主管部门应在15日内将依法取得一级、二级、三级资质的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的基本情况向公安部备案(见附录七);
分局、区县公安局应在15日内将依法取得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的基本情况向市公安局主管部门备案(见附录七)。
2﹒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到工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从事营业性爆破作业活动。
另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日内,应向所在地分局、区县公安局备案。
第十三条《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
对《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换发工作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有效期届满继续从事爆破作业的,爆破作业单位应在期满前60日内,向原签发公安机关提出换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申请(如属渝籍爆破作业单位则向市公安局主管部门或分局、区县公安局提出换发申请)。
(二)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单位名称、单位地址发生变化的,爆破作业单位应在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原签发公安机关提出换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申请。
(三)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按照爆破作业单位的资质条件和《爆破作业许可证》的申请、发放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查。
对符合条件的,换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第十四条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在爆破作业活动中发生较大爆破作业责任事故的,签发公安机关应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依据职权,对其资质等级予以降级,并根据降级情况重新核定从业范围。
(一)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较大爆破作业责任事故,即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二)被降低资质等级的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3年内不得申请晋升资质等级。
(三)发生较大及以上爆破作业责任事故的,承接该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的爆破作业单位,一并降低资质等级、重新核定从业范围直至撤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第十五条分局、区县公安局应加强对爆破作业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资质条件不符合规定要求,未按照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或发生较大及以上爆破作业责任事故的,应书面告知《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签发公安机关(如属渝籍爆破作业单位应告知市公安局主管部门)。
签发公安机关接到书面告知后,应组织复核。
对经复核属实的,应撤销其《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第七章爆破作业单位其他管理要求
第十六条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应按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许可的资质等级、从业范围承接相应等级的爆破作业项目。
不应为非法的生产活动实施爆破作业;
不应将承接的爆破作业项目转包;
不应为本单位或有利害关系的单位承接的爆破作业项目进行安全评估、安全监理;
不应在同一爆破作业项目中同时承接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和安全监理。
第十七条从事安全评估、安全监理的爆破作业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GA991的规定实施安全评估、安全监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适用《爆破作业许可证》降级、撤销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应建立爆破作业业绩档案管理制度,在爆破作业活动结束后15日内,如实将本单位从事爆破作业活动的有关情况录入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九条爆破作业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涉爆从业人员的管理,不应聘用无爆破作业资格的人员从事爆破作业。
第八章爆破作业项目分级
第二十条爆破作业项目的分级按GB6722执行。
第九章爆破作业项目许可管理
第二十一条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爆破作业单位应向有关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批许可后方能进行作业。
其中,项目级别被评定为D级及以下的,由项目所在地分局、区县公安局负责受理、审批;
项目级别被评定为A、B、C级的,由项目所在地分局、区县公安局受理审查后,报市公安局主管部门审批。
需审批的爆破作业项目地理范围包括:
1﹒城区。
街道办事处所辖的居民委员会地域;
城市公共设施、居住设施等连接到的其他居民委员会地域和村民委员会地域。
2﹒镇区。
镇所辖的居民委员会地域;
镇的公共设施、居住设施等连接到的村民委员会地域;
常住人口在3000人以上独立的工矿区、开发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农场、林场等特殊区域。
3﹒风景名胜区。
资源集中、自然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游览条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定命名、划定范围,供人们游览、观赏、休息和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域。
4﹒重要工程设施附近。
关系国计民生、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重要工程及设施附近。
(1)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讯社等重要新闻单位;
(2)机场、港口、大型车站等重要交通枢纽;
(3)国防科技工业重要产品的研制、生产单位;
(4)电信、邮政、金融单位;
(5)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利设施和城市水、电、燃气、热力供应设施;
(6)大型物资储备单位和大型商贸中心;
(7)教育、科研、医疗单位和大型文化、体育场所;
(8)博物馆、档案馆和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9)研制、生产、销售、储存危险物品或者实验、保藏传染性菌种、毒种的单位;
(10)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单位。
第二十二条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接受委托实施爆破作业,应事先与委托单位签订爆破作业合同,并在签订爆破作业合同后3日内,将爆破作业合同向爆破所在地分局、区县公安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爆破作业项目许可管理分为安全评估、申请、审批、安全监理。
(一)安全评估。
需经公安机关审批的爆破作业项目,提交申请前,应由符合GA990要求具有相应资的爆破作业单位进行安全评估。
安全评估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爆破作业单位的资质是否符合规定;
2﹒爆破作业项目的等级是否符合规定;
3﹒设计所依据的资料是否完整;
4﹒设计方法、设计参数是否合理;
5﹒起爆网路是否可靠;
6﹒设计选择方案是否可行;
7﹒存在的有害效应及可能影响的范围是否全面;
8﹒保证工程环境安全的措施是否可行;
9﹒制定的应急预案是否适当。
(二)申请。
爆破作业单位按相关规定向有关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爆破作业项目许可审批表》(详见附录八)及下列材料:
1﹒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单位持有的《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2﹒设计施工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爆破作业合同及证明爆破作业活动属于合法作业的有关证明材料;
3﹒安全评估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安全评估合同;
4﹒安全监理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安全监理合同;
5﹒安全评估单位出具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的安全评估报告;
6﹒爆破技术设计内容(包括:
①工程概况,即爆破对象、爆破环境概述及相关图纸,爆破工程的质量、工期、安全要求,②爆破技术方案,即方案比较、选定方案的钻爆参数及相关图纸,③起爆网路设计及起爆网路图;
④安全设计及防护、警戒图,⑤复杂环境爆破技术设计应制定应对复杂环境的方法、措施及应急预案);
7﹒其他需要出具的申请材料。
(三)审批。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其中A、B、C级项目,分局、区县公安局自受理后进行资料审查与现场审查(由各地治安部门会同辖区派出所共同开展现场审查),并于10日内完成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送市公安局主管部门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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