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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应遵循符合市场、强化监督、严格标准、科学标准的原那么。
第七条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程序包括方案编报与审批、招标投标、工程实施、工程验收等阶段。
第二章维修养护工程的立项与审批
第八条水管单位负责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方案的编制,并按管理权限逐级申报审批。
第九条编制度维修养护立项方案前,应完成相关的前期工作,包括工程普查、探测,防汛形势预测分析、统计资料及工程标准等技术资料收集、工程类别确实定等。
第十条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方案的编制应遵循“统筹兼顾、合理安排、严格标准、确保平安〞的原那么。
维修养护方案主要内容包括:
上度方案执行情况的简要说明,本度方案编制的指导思想,工程根本情况,本度工程管理要点,维修养护工程的名称、内容及工程量,主要工作及进度安排,经费预算文件〔包括编制说明和预算表及相关附件〕,维修养护质量要求,到达的目标,监理、质量监督检查、专项设计等工作内容,主要措施及资金落实等情况。
第十一条水利工程的主体工程和桥涵、遂洞、渡槽、闸门以及自动化检测设施等工程量较大、技术要求较高的维修养护工程,应由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勘测设计,并将设计文件列入维修养护方案。
第十二条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方案必须按照隶属关系和管理权限,履行方案报批手续。
下一度工程维修养护方案的编报、审批工作应在部门预算编报之前完成。
第十三条度维修养护方案一经审批下达,必须严格执行。
确需调整的,须按原审批程序逐级报批。
方案变更的维修养护工程应在方案变更申请得到批准后实施;
对涉及到工程平安等紧急情况的,应在及时处理的同时,将方案变更申请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三章维修养护队伍的根本条件
第十四条实行管养别离改革后,新组建的维修养护队伍,应具备以下根本条件:
〔一〕符合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精神,根据工程管理的需要,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
〔二〕专门从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工作,具有丰富的从业经历。
〔三〕具有与承当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任务相适应的维修养护设备、质量检测设备等。
〔四〕企业或实行企业化管理。
第十五条符合以下条件的维修养护队伍,可以承当各类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工程:
〔一〕注册资本金2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000万元以上。
〔二〕企业具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
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人,具有水利及相关专业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0人。
总工程师具有0以上从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的工作经历并具有水利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总会计师和总经济师具有相应专业的中级以上职称。
企业具有与所承当工程相应专业的工程经理不少于0人,其中一级资质工程经理不少于4人,80%以上的部门经理、工作人员取得与所承当工程相应专业的从业人员岗位证书。
〔三〕承当过以下水利工程中主体工程或主要设备4项以上,且维修养护质量合格的:
〔〕设计流量50m3/s或装机容量5000KW以上的泵站;
〔2〕0KV电压等级变电站;
〔3〕设计流量3000m3/s以上的水闸;
〔4〕200吨级以上船闸或套闸;
〔5〕Ⅰ级堤防长度30km以上;
〔6〕河道整治工程4处以上;
〔7〕水库库容0亿立方米以上或坝高80米以上。
〔四〕具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有优良的经营管理业绩。
第十六条符合以下条件的维修养护队伍,可以承当级以下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工程:
〔一〕注册资本金5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600万元以上。
〔二〕企业具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
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具有水利及相关专业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6人。
总工程师具有9以上从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的工作经历并具有水利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总会计师具有中级以上会计职称。
企业具有与所承当工程相应专业的工程经理不少于8人,其中二级资质以上的工程经理不少于4人,80%以上的部门经理、工作人员取得与所承当工程相应专业的从业人员岗位证书。
〔三〕5内承当过以下水利工程中主体工程或主要设备4项以上,且维修养护质量合格的:
〔〕设计流量00m3/s或装机容量0000KW以上的泵站;
〔2〕35KV电压等级变电站;
〔3〕设计流量000m3/s以上的水闸;
〔4〕50吨级以上船闸或套闸;
〔5〕Ⅰ级堤防长度20km以上,或Ⅱ级堤防长度30km以上;
〔6〕干流河道整治工程2处以上,或支流河道整治工程4处以上;
〔7〕水库库容亿立方米以上或坝高50米以上。
第十七条符合以下条件的维修养护队伍,可以承当2级以下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工程:
〔一〕注册资本金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200万元以上。
〔二〕企业具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0人;
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人,具有水利及相关专业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
总工程师具有8以上从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的工作经历并具有水利及相关专业中级职称;
企业具有与所承包工程相应专业三级资质以上的工程经理不少于4人,80%以上的部门经理、工作人员取得与所承包工程相应专业的从业人员岗位证书。
〔〕设计流量50m3/s或装机容量5000KW以上的泵站座,或设计流量0m3/s或装机容量000KW以上的泵站2座;
〔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变电站座;
〔3〕设计流量00mm3/s以上的水闸座,或设计流量20mm3/s以上的水闸2座;
〔4〕00吨级以上船闸或套闸座,或00吨级以下船闸或套闸2座;
〔5〕Ⅱ级堤防长度20km以上;
〔6〕支流河道整治工程3处以上;
〔7〕水库库容00万立方米以上。
第十八条根据维修养护工作的需要,对专业性较强的维修养护单项,如堤防隐患探测、自动控制设施维修养护、白蚁防治等,由具有该工作经历且经验丰富的专业队伍承当。
第四章维修养护队伍的选择
第十九条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工程应推行招标投标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水管单位应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择优选择具有类似工作经历的维修养护单位承当维修养护任务,择优选择监理单位承当维修养护监理任务。
第二十一条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工程的招标投标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那么。
第二十二条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工程的招投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各级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具体实施行政监督。
第二十三条水管单位应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二十四条维修养护招标投标除符合以上规定外,还应符合其它招标投标规定。
第五章维修养护合同管理
第二十五条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应实行合同管理。
第二十六条水管单位与维修养护、监理、设计等单位应签定维修养护相关合同,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行使相应权利。
第二十七条签订维修养护合同应使用标准合同文件范本,有关维修养护质量、进度、资金拨付、保修、双方的义务和责任、索赔等条款必须齐全,并符合有关财务规定。
第二十八条维修养护合同文件应包括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条款和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通用合同条款〞应全文引用,不得删改;
“专用合同条款〞应按其条款编号和内容,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补充。
第二十九条签订维修养护合同时,应对维修养护技术资料的内容、质量及移交工作作出明确要求。
第三十条水管单位应将合同副本送主管单位备案。
第六章维修养护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工程,按照分级、分层管理的原那么,建立水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水管单位、监理单位分级、分层次监督的监管体系。
第三十二条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质量是指对水利工程实施维修养护后到达维修养护合同或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质量实行水管单位负责、监理单位控制、维修养护单位保证和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监督管理体制。
第三十三条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质量实行质量监督制度。
按分级管理原那么,由相应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
第三十四条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质量监督应实施巡查与抽查相结合的监督方式,运用法律、行政和科技手段,做好监督抽查后的处理工作。
工程验收时,应具有质量监督机构对维修养护质量的评定。
第三十五条水管单位应对工程维修养护质量进行定期与不定期检查,对维修养护工程及时组织验收,并处理验收中存在的质量问题。
第三十六条监理单位根据设计文件和维修养护监理合同,指导、监督维修养护单位严格按标准组织实施维修养护作业,控制维修养护质量,参加维修养护工程质量检查和验收工作,并依法承当相应监理责任。
第三十七条设计单位应参与有关维修养护专项的验收,对维修养护质量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提出评价意见。
第三十八条维修养护单位应依据工程维修养护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进行维修养护作业,对维修养护质量负责,切实做好维修养护质量的全过程控制,并向水管单位提交完整的技术资料。
第三十九条维修养护用料和设备的质量由采购单位负责。
第四十条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实行监理制度。
监理单位受水管单位委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批准的维修养护方案、维修养护合同、专项设计文件和技术标准等,按照监理合同的约定,对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作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承当维修养护任务的监理单位必须持有国家颁发的资格等级证书。
第四十二条承当维修养护任务的监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监理资格,即取得相应的岗位证书、资格证书并已注册。
第四十三条水管单位通过招标投标方式择优选择监理单位,签定监理合同,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监理的主要内容是对维修养护工程实施质量、进度、投资和平安控制,以及合同、信息管理,指导、监督、协调所辖工程维修养护工作,参加维修养护工程质量检查、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和验收等。
监理单位应根据维修养护工程的特点采取不同的监理方式。
第七章维修养护工程验收
第四十五条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应实行维修养护工程验收制度。
维修养护工程验收工作主要依据签定的合同,批准的维修养护方案和有关批复文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等进行。
专项验收还应包括设计文件等。
第四十六条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工程验收指度验收,包括专项验收。
专项验收是指对工作〔工程〕量较大、技术较高的,且可计量维修养护工程的验收。
第四十七条按照分级管理的原那么,度验收由水管单位的上级主管单位负责组织,专项验收由水管单位负责组织。
第四十八条专项验收应在单元工程结束后立即验收,通过验收出据的“专项验收鉴定书〞。
“专项验收鉴定书〞是度验收的重要依据。
经常性维修养护工程度验收时,以历次检查结果、日常记录以及统计资料为依据。
第四十九条上级主管部门应对所辖工程面貌、维修养护质量、维修养护技术水平等进行不定期检查、抽检,检查结果作为验收资料的重要内容。
第五十条水管单位应对工程的维修养护质量进行不定期检查,检查结果作为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一条水利工程运行观测和维修养护技术资料是验收的重要依据,技术资料的验收应与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工程验收同步进行。
参与维修养护工作的各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汇总和移交工作。
第五十二条维修养护队伍应参照施工企业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建立信用档案。
第八章维修养护的责任与追究
第五十三条水管单位负责制定工程管理目标,对维修养护工程的实施负总责。
水管单位应随时掌握工程实施中维修养护、监理、设计等各方履约情况,防止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
水管单位应及时处理各种原因导致的合同变更,并按有关规定报批和备案。
第五十四条上级主管单位对工程维修养护各阶段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协调,对维修养护实施负主管责任。
第五十五条对不执行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招投标制度、合同管理制度、质量监督制度、验收制度的单位或个人,由其上级主管机关或所在单位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处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对于弄虚作假、虚报工程量、签定虚假合同,骗取国家维修养护资金,授意或放任承包方违反工程维修养护强制性标准规定,降低工程质量,玩忽职守或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造成平安事故、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处理;
第九章附那么
第五十七条本方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方案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流域机构可根据本方法制定实施细那么,并报水利部备案。
第五十九条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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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利工程 维修 养护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