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电烤炉产品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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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证企业应提交的申请文件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申证企业申请的受理程序
申证企业将所有申请文件报送所在省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省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文件退回企业重新填报;
由于重新填报而贻误申报期限的责任由企业自负;
符合要求的,由省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将所有申请文件送(寄)交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食品电烤炉审查部。
经济联合体有关企业的申请。
对于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子公司或者生产厂,应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其产品应标注各自的许可证编号。
对于不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中的分公司或者集团公司的生产厂、点,可以由集团公司和各个分公司(生产厂、点)分别申请生产许可证,其产品应标注各自的许可证编号;
也可以由集团公司申请取证,但是其所有的分公司和生产厂、点均应在申请书中分别注明,并分别接受生产条件审查和产品质量检验,且全部达到合格要求后方可取证。
5企业生产条件审查
审查组由食品电烤炉审查部委派具有相关专业能力的审查员和申证企业所在省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派出人员组成,一般为2至3人。
审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食品电烤炉审查部委任。
食品电烤炉审查部负责统一安排现场审查计划,并将审查计划提前通知申证企业和企业所在省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审查组持审查部下达的“企业生产条件现场审查通知书”进入企业生产经营现场,按《食品电烤炉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考核办法》(见附件3)的规定,对申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
现场审查时间一般为1至2个工作日。
审查组将现场考核评分记录和审查报告报审查部。
经审查部审核后将审查报告交付申证企业和省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各一份。
6产品质量检验
审查组实施企业生产条件现场审查的同时,完成质量检验样品的抽样工作,抽样工作由审查组负责。
抽样工作应按照《食品电烤炉生产许可证抽样细则》(见附件4)的规定进行。
抽样完成后,申证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将样品送达检验单位。
不能送样而需在现场检验的电烤炉产品,由检验单位进行现场抽样检验。
其抽样和检验工作由检验单位负责。
检验单位应按照《食品电烤炉生产许可证质量检验细则》(见附件2)的规定,按时完成产品质量检验工作,并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检验完成后出具检验报告一式三份,其中申证企业一份,省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一份,报食品电烤炉审查部一份。
7审核与发证
食品电烤炉审查部对审查组提交的申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和检验单位提交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进行审核、汇总,将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的申请书、审查报告、检验报告和汇总名单上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批。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对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颁发食品电烤炉产品生产许可证。
经生产条件审查或产品质量检验不合格的企业,应自接到审查部或检验单位不合格报告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整改。
在整改期满前,企业应向省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整改报告和复查申请,由食品电烤炉审查部组织复查,经复查仍不合格者,取消申请资格。
8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食品电烤炉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
在生产许可证证书有效期内,如果产品质量检验标准的技术内容发生重要变化,经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批准,进行补充审查或重新审查。
取得食品电烤炉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在该产品的包装或产品标牌上标明企业生产许可证标记、编号和有效期。
食品电烤炉生产许可证的标记和编号规定为:
生产许可证证书序号
食品电烤炉换证类别代号
行业编号
许可证标记
已获取食品电烤炉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被发现有下述违规、违法行为之一者,收回并注销其生产许可证。
申证时隐匿真实生产场地,以及获证后转移或增设生产场地未经审查而擅自投产;
经查实,擅自降低产品质量,达不到发证检验标准的规定;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国家或省级质量监督检查中连续两次不合格;
将生产许可证证书、标记和编号转让给其他企业使用。
企业申请取证过程中,在接受生产条件审查或产品质量检验时严重弄虚作假。
获证企业更改注册名称应在3个月内更换证书。
更换证书的企业应提交申请报告、新旧营业执照复印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省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证明,连同原发生产许可证证书报食品电烤炉审查部,经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批准给予更换证书。
由于迁址、扩建等原因使企业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企业,应于3个月内报告省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审查部,由审查部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必要的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或产品质量检验。
食品电烤炉生产许可证发证后的监督管理和无证产品查处工作由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省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获证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
9工作纪律
参加生产许可证工作的各级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发放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中关于工作纪律的各项规定;
企业申报的受理、企业生产条件的审查、产品质量检验等各项工作都应遵照公正、公平和公开原则,接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和申证企业的监督,违反纪律者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10申诉
申证企业如果对申报工作、企业生产条件审查结果或产品质量检验结果有异议,可向省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食品电烤炉审查部申请复审,也可以直接向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提出申诉。
食品电烤炉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中的争议事项由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处理。
11生产许可证收费
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第11条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第22条规定,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向有关部门缴纳费用。
根据原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计价格[1995]99号文和计价格[1999]1707号文的规定,食品电烤炉生产许可证收费包括审查费(含证书费、差旅费、资料费)、产品质量检验费和公告费三项。
审查费:
每个企业2200元;
在一次审查中产品多于一个申证单元的,每增加一个申证单元增收440元。
产品质量检验费:
每台样品3650元。
公告费:
每个申证单元400元。
如国务院物价管理部门发布新的收费办法或收费标准,则自新文件生效之日起,按新规定执行。
12附则
本实施细则由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技管许发[1994]11号文批准的《电热食品烤炉生产许可证复查换证实施细则》即行废止。
附件1食品电烤炉生产许可证申证单元目录
申证单元
相关产品
申证单元编号
商用箱式炉
电烤箱、分层烘炉、西式焗炉等
1
商用旋转炉
立式或卧式旋转烤禽炉、滚动烤香肠机等
2
商用热风炉
西式面包炉等
3
工业电烤炉
隧道式烤炉、热风炉等
4
商用烧烤炉
开启式烧烤架、羊肉串烤箱等
5
商用铛式炉
电饼铛、西式扒炉、爆玉米花机等
6
商用煎烤炉
电炸炉、薯条机、西式烹调平锅等
7
家用电烤炉
家用电烤箱、家用电饼铛等
8
说明:
1.产品申证单元不同的食品电烤炉应分别取证。
2.产品申证单元相同,但结构有重大差异的食品电烤炉,按相同的申证单元取证,但应分别
抽取样品进行型式试验。
附件2食品电烤炉生产许可证质量检验细则
1依据标准
工业电烤炉检验依据标准为GB10644-89《电热食品烤炉通用技术条件》。
商用电烤炉检验依据标准为《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通用要求》、-1997《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商用电烤炉和烤面包炉的特殊要求》。
商用铛式电烤炉(电热铛)检验依据标准为-92《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通用要求》、《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商用单双面电热铛的特殊要求》。
商用电炸炉检验依据标准为《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通用要求》、《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商用电深油炸锅的特殊要求》。
家用电烤炉和家用电热铛检验依据标准为《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通用要求》、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电烤箱、面包烘烤器、华夫烙饼模及类似用途器具的特殊要求》。
2检验项目及技术要求
工业电烤炉检验项目及技术要求
外观质量
通过视检和手感检查烤炉可能对人造成危害的尖角及棱边。
外表面长度检测
用钢卷尺测量外表面对角线及各棱线,对于设计有圆角的烤箱,对角线或棱线端点为各棱边延长线交点。
测量均在烤炉主要外表面进行,主要外表面指产品正面及两侧面。
炉门密封性检查
(1)炉门边与炉体间隙:
将炉门关闭,用塞尺在炉门四周的密封条处以间隔15~20cm的距离选择测点进行测量。
(2)炉门四角处与炉体间隙:
将炉门关闭,用塞尺在炉门四角的密封条处进行测量。
材料
通过视检及化验检查炉门密封条使用材料,炉内衬材料及涂料,应符合卫生标准;
经检验单位同意,企业也可将材料送地方卫生部门,依据卫生标准进行检验,出具检验报告。
保温材料外漏检查
打开炉门,检查炉内各处及炉内壁与加热元件结合部位保温材料外漏情况。
稳定性试验
将烤炉(隧道式烤炉除外)放在与水平面成10°
夹角的倾斜平面上,烤炉的可移动部件均置于使烤炉易于倾倒的不利位置(如将炉门打开至易于倾倒的不利位置)进行试验。
电气安装和布线检查
通过手动检查电器布局是否合理,安装是否牢固可靠;
检查绝缘导线通过的金属孔的绝缘、固定情况;
检查电源线固定情况;
检查带电部分的防护措施。
电气间隙与爬电距离
通过视检或测量检查烤炉的电气间隙与爬电距离。
接地装置
通过视检检查接地螺栓、接地标志。
通过视检或用欧姆表测量检查接地螺栓与中性线端是否有电气连接。
从空载电压不超过12V的交流电源中,取25A的电流使其依次在接地端子与各个易触及的金属部件中流过,测量接地端子与易触及的金属部件之间的电压降,并根据电流和电压计算出电阻的数值。
计算公式:
电阻(Ω)=电压(V)/电流(A)
烤炉不连接电源,绝缘电阻在带电部件与壳体之间施加约500V直流电压1min后进行测量。
在测量冷态绝缘电阻之后,带电部件与正常工作时可能接触到的部件之间应立即经受频率为50Hz的交流电压2U+1000V(U为额定电压)的1min电气强度试验。
施加电压的起始值应不大于规定值的50%,然后迅速升至规定值。
将测温装置的感温元件设置在接近炉膛几何中心且受加热元件辐射影响最小的位置,在额定电压下,全部加热元件应同时工作。
当环境温度低于20℃时,以炉温达到20℃时开始计算时间,当环境温度高于20℃时可按从该温度升至200℃时的平均速率折算升温时间。
接通电源,在额电压下,烤炉全部电热元件应同时工作,使烤炉升温至工作温度或工作温度范围下限,将控温器整定值上调或调到工作温度上限后,立即用不低于级的有功功率表,或用不低于级的电压、电流表,不低于级的功率因数表测定输入功率,计算输入功率偏差。
接通电源,烤炉的全部电热元件应同时工作,无电动装置的烤炉,电源电压应调整到使输入功率等于最大额定输入功率的倍,其它烤炉在等于额定电压倍的电源电压下工作。
测量时建议烤炉用隔离变压器供电,否则必须与大地绝缘。
测量电路中接一只交流毫安表和可调电阻,将整个测量电路的总电阻调整在2000±
100Ω。
对于单相电源和电源Y形接法带中性线的三相烤炉,测试原理如GB10644标准中图1和图2,将转换开关分别置于1和2的位置进行测量。
对于其他接法的三相烤炉,测量原理如图3,测量时,a、b、c三个开关以两个闭合一个开启的方式轮流测量。
测量结果取读数的最大值。
工作温度下电气强度试验
断开电源后除电机绝缘外,烤炉的带电部件和壳体之间的基本绝缘要进行频率为50Hz的正弦波电压1250V的1min电气强度试验。
结构
通过视检及手动检查烤炉受热后影响正常工作性能的膨胀、变形等。
单耗检测
使烤炉升温至正常工作温度,在烤炉达到热稳定状态后,按照生产厂的规定进行1~3炉实际烘烤试验,测定烘烤全过程的总耗电量及总产量,并计算单耗。
单耗计算公式:
单耗(kWh/kg)=总耗电量(kWh)/总产量(kg)
烘烤面包时按100g面粉一个面包制作,烘烤其他食品按生产厂企业标准或产品说明书进行。
烘烤质量
通过视检及口感检查食品烘烤质量,及烘烤食品均匀性。
控温装置检测
将控温装置整定在正常工作温度范围的上限和下限。
检测控温装置起控动作值。
限温装置检测
使烤炉连续升温,检测限温装置动作值,计算其动作值与烤炉限温装置设定值之间的误差。
温升的测定
烤炉所有电热元件应同时工作,调整电源电压,使输入功率等于最大额定输入功率的倍,在烤炉允许的最高工作温度下达到热稳定状态时进行测量。
用热电偶或温度计测量手柄,炉门中心及正常工作中接触到的烤炉外任一部位(玻璃门、排气孔周围100mm以内及隧道式烤炉出入炉端除外)的温度并计算温升。
注:
检验按产品质量评定细则(见附件所列顺序进行。
商用电烤炉检验项目及技术要求。
(见附件、附件,另发)
商用铛式电烤炉(电热铛)检验项目及技术要求。
商用电炸炉检验项目及技术要求。
家用电烤炉和家用电热铛检验项目及技术要求。
(见附件,另发)
3.质量判定规则
工业电烤炉质量判定规则
烤炉共检测25项,其中A类12项,B类13项。
A类项为重缺陷项,B类项为一般缺陷项。
产品中有任一A类项不合格,则判定该产品为不合格。
如A类项全部合格,B类项得分低于85分(总分为100分),则判该产品为不合格。
按附件规定的办法评定得分。
如A类项全部合格,B类项得分大于或等于85分,则判该产品为合格。
商用电烤炉质量判定规则
产品共检验29项,均为涉及安全的A类重缺陷项,有任一项不合格,则判定该产品为不合格,否则判定为合格。
商用铛式电烤炉(电热铛)质量判定规则
商用电炸炉质量判定原则
产品共检验29项,均为涉及安全的A类重缺陷项,有任一项不合格,则判定该产品为不合格,否则判定为合格。
家用电烤炉和家用电热铛质量判定原则
产品共检验29项,均为涉及安全的A类重缺陷项,有任一项不合格,则判定为该产品不合格,否则判定为合格。
附件工业电烤炉质量判定细则
序
号
检验
项目
类别
标准依据
标准要求
分值
评分规则
产品随机文件
A
GB10644-89
包装箱内应随机提供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
/
此项不符合则该产品不合格。
产品铭牌
B
铭牌应标有:
a.烤炉的名称和型号;
b.使用温度范围,℃;
c.额定电压,V;
d.额定功率,kW;
e.外形尺寸,mm;
f.重量,kg;
g.出厂编号;
h.出厂日期;
i.制造厂名称。
10分
缺1项扣2分,扣完为止。
材料
炉门密封条不得采用石棉制品,炉内衬不得使用镀锌板,不准刷银粉漆,其涂料应无毒害。
此项不合格则该产品不合格。
外观质量
烤炉不应有能对人造成伤害的尖角及棱边。
6分
不符合标准要求,本项不得分。
外表面长度公差
烤炉主要外表面长度公差执行GB/T1804表1中的V(最粗级)。
每一处超差扣1分,扣完为止。
炉门密封性检查
炉门与炉体应吻合严密,炉门四边与炉体间隙不超过,炉门四角处与炉体间隙不超过。
保温材料外漏检查
保温材料不得外漏。
每1处外漏扣5分,扣完为止。
稳定性试验
烤炉在正常使用中应具有足够的稳定性。
稳定性试验中烤炉倾倒则该产品不合格。
9
电气安装和布线
电器的位置应布局合理,安装牢固可靠,绝缘导线通过的金属孔应配置绝缘套管,并加以固定,应采取可靠措施,防止电源线受到意外拉力时被拉脱;
烤炉应设有专门的电源线引出孔,孔上应装有保护衬套;
裸露带电部分应有防护罩。
每1处不符合要求扣2分,扣完为止。
10
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
烤炉的电气间隙与爬电距离应符合GB3797中的条的要求。
11
接地装置
接地螺栓应与炉体牢靠固定在一起并不应作为任何其他机械紧固用,也不应与中性线端有电气连接。
接地端子和接地标志的结构形式应符合中的规定。
接地端子的所有零件,不应因与接地螺栓或其他金属相接触而产生腐蚀。
12
接地电阻
接地端子与正常使用中易触及的金属部件之间的阻值应小于等于Ω。
13
冷态绝缘电阻
带电部件与炉体之间基本绝缘的绝缘电阻应大于等于7MΩ。
14
冷态电气强度试验
烤炉应能承受工频交流试验电压值(有效值)为2U+1000V的1min电气强度试验,不得有闪络击穿现象(U为额定电压)。
15
升温时间
炉膛中气氛温度由20℃升至200℃的时间不应超过30min。
升温时间超过规定1min至5min扣1分;
超过5min至10min扣2分;
超过10min至20min扣4分;
超过20min不得分。
16
输入功率
烤炉在额定电压和正常工作温度下,输入功率偏差为–10%~5%。
每超过规定1%扣2分,扣完为止。
17
工作温度下泄漏电流
烤炉从带电部分流向正常使用中接触到的部件的泄漏电流应小于等于/kW,烤炉总泄漏电流应小于等于5mA。
18
工作温度下电气强度
烤炉的带电部件和炉体之间的基本绝缘应能承受工频交流试验电压值(有效值)为1250V的1min电气强度试验,不得有闪络、击穿现象,不引起试验电压下降的辉光放电是允许的。
此项不合格该产品不合格。
19
仪表控温装置
各种仪表及配套设备,应有产品合格证,控温装置应工作可靠,动作误差不超过±
5℃。
8分
每一设定温度,动作误差超过规定,每超过1℃扣1分,扣完为止。
20
限温装置
烤炉应有保护炉体安全的独立的限温装置,其动作误差不超过±
30℃。
无限温装置或限温装置动作误差超过规定,则该产品不合格。
21
各部位温升
在正常工作中接触到的各部位温升应符合:
金属材料手柄≤20℃
陶瓷或玻璃材料手柄≤30℃
模压材料、橡胶
或木制手柄≤45℃
炉门中心≤40℃
烤炉外任一部位≤65℃
每1部位超过规定值扣2分,扣完为止。
22
结构
烤炉结构应设计合理,具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烤炉在受热产生膨胀、变形、氧化时,应不影响正常工作性能。
影响正常工作性能本项不得分。
23
单耗
箱式炉单耗应小于等于kg,其他炉单耗小于等于kg。
烘烤其他食品的单耗应达到生产厂企业标准或产品说明书的规定。
每超过规定kg扣1分,扣完为止。
24
烘烤质量
烤炉烘烤产品和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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