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建设183号文正文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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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调查、检测或处理结果确定不良行为的,建设单位应根据处理结论填写《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认定记录单》,并由施工企业主管人员签字确认。
当施工企业主管人员不在《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认定记录单》上签字确认时,可由建设单位两名以上现场检查人员在《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认定记录单》上注明事实并签字确认,建设单位领导予以签字确认。
2.公示。
现场记录的不良行为,包括监理单位记录建设单位认可的不良行为,建设单位应在当天通过建设项目管理信息系统方式对认定记录及整改要求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
未使用建设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的项目,应在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机构驻地张贴公示。
依据调查、检测或处理结果记录不良行为的,在调查、检测或处理结论明确后第二天进行记录并公示,公示期为5天。
3.确定。
公示期满且没有提出申诉的不良行为自动确定。
公示期间,被公示具有不良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可以向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诉,建设单位应对申诉内容进行核实。
经核实申诉理由不成立的自动确定为不良行为。
第十二条联合体承包工程发生一般不良行为时,对责任方记录不良行为;
发生较大不良行为、重大不良行为时,同时记录责任方和联合体牵头方的不良行为。
同一项不良行为,不得因检查人不同而重复记录。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对认定的不良行为进行闭环管理,应要求施工单位在整改期内完成整改工作;
整改期结束没有完成整改工作的,按新的不良行为进行记录。
第十四条铁路局作为建设单位的建设项目,铁路局和项目管理机构均有认定不良行为的责任,发现符合不良行为条件的均应及时进行认定。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对铁道部有关部门组织的各类检查、执法监察或国家有关部委对建设项目进行的各类稽查、审计等活动反映的问题,接到书面通知后,应认真组织整改,对其中符合不良行为认定条件的,应按上述程序进行不良行为认定。
第十六条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有关部门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及时通知建设单位组织整改;
建设单位接到通知后应认真组织整改,符合不良行为认定条件的,应按程序进行不良行为认定,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反馈有关单位或部门。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认真做好不良行为认定工作,及时准确地对不良行为进行记录、公示、确定,及时对监理单位记录的不良行为进行认可。
对不良行为不记录、违反标准记录或不按程序认定,以及不按规定对监理单位记录的不良行为进行认可的,一经被举报查实,建设单位年度考核时,每起一般不良行为扣1分,每起较大不良行为扣2分,每起重大不良行为扣10分。
第十八条铁路局项目管理机构应在不良行为认定之日起30天内,将包括不良行为内容、合同主体、责任主体及主要责任人、确定情况等内容书面报送铁路局。
第十九条铁路局和部管项目公司应于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将上个月不良行为书面报送所在区域监督站,区域监督站应及时将较大不良行为上报铁道部工程监督总站。
发生重大不良行为且能够即时认定的,建设单位应会同监督站立即组织记录、公示、确定,确认后2个工作日内报铁道部工程监督总站;
需要进一步调查确认的,应待调查结果确定后按程序进行认定并上报铁道部工程监督总站。
报送内容包括:
不良行为内容、等级,责任单位及主要责任人,公布期限等。
铁道部工程监督总站按信息公开程序对较大和重大不良行为进行公示。
第四章加分
第二十条对积极参与营业线抢险救灾并作出突出贡献的施工企业,由铁路局根据附件5、附件6提出建议加分值,在抢险救灾工作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将抢险情况及建议加分值以铁路局文件报铁道部建设管理司,但6月或12月份实施抢险救灾的,应于7月10日或次年1月10日前将加分申请报送铁道部建设管理司。
其中涉及抗洪抢险的,应附铁路局防洪办证明材料;
涉及工务、电务等设备抢险的,应附铁路局工务处或电务处证明材料;
涉及列车事故救援抢险的,应附铁路局安监室证明材料。
铁道部建设管理司会同运输局、监察局等部门,根据灾害大小及难易程度对加分申请进行确认。
第二十一条对工程复杂、技术难度大的特殊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提出且经铁道部同意后,建设单位可根据参加本项目的施工单位实际工作情况,在上报本单位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时,经评选提出在铁道部汇总基础上进行加分的意见,加分分值为0.5~2分。
第二十二条铁道部组织的新线事故抢险,由建设单位在抢险结束后一个月内,对参加抢险的施工单位比照营业线抢险提出加分申请,分值为0.5~2分,加分申请报送铁道部建设管理司。
建设管理司会同工程管理中心审核确认。
第二十三条在上报加分申请前,建设单位应在建设项目公示3天,并通知有关施工企业。
建设单位在上报的加分申请文件中应注明公示情况,没有进行公示的加分申请不予考虑。
第五章评价排序
第二十四条出现重大不良行为的施工企业,实行一票否决,不再参加本建设项目、本建设单位和铁道部计分及排名,在本建设单位的其他项目和其他建设单位仍进行正常计分及排名。
第二十五条铁路局项目管理机构应按附件7计算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项目得分(其中对子公司进行评价的,在上报铁路局分值时,以子公司的母公司名义进行计算上报),根据得分从高到低进行排名,形成项目信用评价得分及排名,公示3天后上报铁路局,并书面通知所有被评价企业和监督站。
公示期间被评价施工企业可以提出申诉。
部管项目公司按上述要求进行计算、排名和公示。
第二十六条铁路局和部管项目公司应根据项目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按附件7汇总计算本建设单位内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得分,得分从高到低进行排名;
其中一个部管项目公司负责多个项目的,按一个建设单位负责几个项目的方式进行计算排名。
第二十七条铁路局和部管项目公司应在每年1月8日和7月8日前将评价结果书面通知所有被评价单位和监督站,并在建设单位公示3天。
公示期间,被评价施工企业可以向建设单位提出申诉。
铁路局和部管项目公司应于每年1月15日和7月15日前以正式文件将评价结果按附件8格式报铁道部工程监督总站。
评价结果没有公示并通知施工企业的不得向铁道部上报,已上报的结果在汇总时按作废处理,记建设单位违反信用评价规定一次,建设单位年度考核扣2分。
第二十八条铁道部工程监督总站根据建设单位上报的评价结果,按附件7计算全路的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汇总得分,得分从高到低进行初步排名,初步排名结果报送铁道部建设管理司。
第二十九条铁道部建设管理司根据初步汇总得分和确认后的加分结果,按附件7计算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最终得分及最终排名。
第三十条确定A级时,存在得分相同情况的,以建设单位排名第1次数多的排名在前;
排名第1次数相同的,以建设单位排名第2次数多的排名在前,依次类推。
B、C级排名时,得分相同的,评价期内参评项目数量多的施工企业排名在前,参评项目数量相同的,评价期内参评的客运专线或高速铁路数量多的施工企业排名在前。
第三十一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包括最终得分、排名以及建设单位评价得分)和建设单位上报的抢险加分建议,在铁道工程交易中心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正式公布。
第三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将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有关事宜纳入工程合同,并建立信用评价档案。
铁路局建设管理处或部管项目公司安质部要指定专人对信用评价工作进行日常管理,相关档案保存至项目正式验收后两年。
第六章评价管理
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对现场检查要均衡安排,检查时间要合理,对各标段检查项目和频次应基本一致。
第三十四条信用评价结果与招投标挂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条对因不良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施工企业,按照国家和铁道部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提请相关部门降低或取消其相关铁路资质。
第三十六条发生重大不良行为的从业人员,或在不良行为公布期限内再次发生较大不良行为的从业人员,直接清出铁路建设市场,并在不良行为公布期限内不允许进入铁路建设市场。
第三十七条监督站应对不良行为认定实施监督,每半年向铁道部工程监督总站提交监督报告。
较大不良行为和重大不良行为按《铁路建设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进行公开。
第三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信用评价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举报。
铁路局负责的建设项目,应首先向铁路局举报,铁路局有关部门应认真对举报进行受理、调查,并将调查处理结果通知举报人,抄送铁道部建设管理司和铁道部工程监督总站。
对铁路局处理结果有异议或对部管项目公司信用评价工作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可向铁道部举报,举报电话:
铁道部建设管理司,(传真);
铁道部纪委、监察部驻铁道部监察局,(传真);
铁道部工程监督总站,(传真)。
第三十九条铁道部受理的举报,由建设管理司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会同监察局提出处理建议并进行处理。
违规处理包括,按规定追究建设单位及主管人员责任、建设单位年度考核扣分、纠正信用评价结果。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条新进入铁路建设市场的施工企业,一年内不纳入全路信用评价范围,只在建设单位范围内参与全面评价,其中不良行为在建设单位和全路范围内进行认定、公布。
第四十一条建设项目实行代建制的,信用评价工作由代建单位负责。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其他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
1.一般不良行为认定及扣分标准
2.较大不良行为认定、扣分标准及公布期限
3.重大不良行为认定标准及公布期限
4.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认定记录单
5.信用评价抢险加分标准
6.信用评价抢险加分申请汇总表
7.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相关计分及排序原则
8.建设单位评价结果(F)
附件1:
一般不良行为认定及扣分标准
编号
一般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扣分标准
1
依据验标,检验批中主控项目不合格,分项工程中检验批不合格的或隐蔽工程未经检验合格而进入下一道工序的
每项扣5分
2
未编制安全专项方案或未经评审的
每处扣2分
3
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经考核不合格的
每人次扣5分
4
未编或编制的作业指导书不符合要求,或不按作业指导书施工的
每起扣5分
附件2:
较大不良行为认定、扣分标准及公布期限
较大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企业公布期限及扣分标准
个人公布期限
公布期限
公布人员
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或总工程师的
3个月
每起扣10分
企业负责人
1个月
未经批准擅自开工或改变施工方法的
2个月
每起扣8分
项目负责人
使用未经检验或不合格原材料、构配件的
主管负责人
内业资料弄虚作假的
每起扣6分
技术负责人直接责任人
6个月
5
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使用包工队
每起扣15分
6
施工中偷工减料的
7
违规使用爆破器材的
分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
8
一般安全事故
分管负责人
9
较大安全事故或较大铁路交通事故
10
一般质量事故负全部、主要、重要责任
每起扣10、8、6分
11
较大质量事故负重要、次要责任
每起扣10、8分
12
一般A、B、C类铁路交通事故
每起扣9、7、5分
13
发生污染或破坏环境事件的
14
验工计价、变更设计弄虚作假的
项目负责人直接责任人
15
违规使用大额资金、归集资金及私设小金库、使用假发票等违反财经纪律的
私设小金库每起扣10分;
其他每300万元扣1分
项目负责人分管责任人
16
发生扰民、毁坏文物、打架斗殴等事件的
备注:
1.第4、6项以建设单位、质量管理、监督部门认定为准;
2.第14、15项以审计或执法监察机构的审计或检查结果为依据;
3.第16项以部省一级业务主管部门通报为依据。
附件3:
重大不良行为认定标准及公布期限
重大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企业公布期限
单位工程不合格的
1年
项目负责人分管责任人直接责任人
严重污染或破坏环境的
行贿受贿等违反廉政纪律的行为
项目负责人分管责任人
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含工程原因引起的铁路交通事故,隐瞒不报的加重一级处理,不含不可抗力引起的事故)
特别重大
3年
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直接责任人
重大
2年
发生较大及以上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的按事故等级加重一级处理)
责任类型
全部
主要
重要
次要
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依据事故性质确定)
6月
较大
1.第1项以质量监督和管理部门通报为依据;
2.第2项以媒体公布并经核实或部省一级业务主管部门通报为依据;
3.第3项以司法机关或有关纪检部门认定的事实和处理结果作为依据。
附件4:
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认定记录单
建设项目及标段:
编号:
施工企业名称
分管责任人
直接责任人
不良行为类别
不良行为编号
不良行为认定内容
处理意见
检查人甲签字
施工企业项目现场负责人确认签字
检查人乙签字
检查人丙签字
建设单位意见
盖章
项目公示情况
备注
(X年X月X日已将此不良行为报送XX监督站)
填表说明:
本表由建设单位填写,一式两份,一份建设单位留存,一份送施工企业。
附件5:
信用评价抢险加分标准
序号
投入的抢险力量
建议加分值A
抢险时间24小时以内
抢险时间24小时以上
专业抢险队伍
投入抢险的人数在100人以上,且投入抢险的挖掘机、装载机、推土机等大型机械设备在6台以上
1≤A<2
投入抢险的人数在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且投入抢险的挖掘机、装载机、推土机等大型机械设备在2台以上6台以下
0.5≤A<1
1≤A<1.5
投入抢险的人数在50人以下
0.1≤A<0.5
1.铁路局根据施工企业投入抢险的人员、大型机械设备以及抢险时间情况,合理提
出加分建议值。
2.抢险加分以项目为单位,不得将多个项目捆起来加分。
3.多个施工企业共同参与一个项目抢险的,应根据发挥的作用加分,非主要施工企
业加分值不超过发挥主要作用的施工企业加分值的70%。
附件6:
信用评价抢险加分申请汇总表
线别
灾害简要描述、抢险经过及抢险主要工作量
参与抢险单位
人员、大型机械设备投入情况
建议加分值
人员
大型机械设备
抢险时间
XX铁路
XX施工单位
挖掘机X台、装载机X台、推土机X台等
……
附件7:
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相关计分及排序原则
一、建设项目计分
按照以下公式计算施工企业项目信用评价得分。
式中:
b为评价期内所有不良行为扣分。
当施工企业在同一建设项目中有一个以上的标段,其项目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得分取各标段得分的平均值。
二、建设单位计分
按照以下公式计算施工企业的建设单位信用评价得分。
式中:
为该施工企业在建设单位参建项目的信用评价得分;
为该施工企业在建设单位参评建设项目数量。
得分保留2位小数。
三、全路计分
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全路各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汇总得分。
为该施工企业在参评建设单位的信用评价得分;
为该施工企业参评的建设单位数。
最终得分:
=
+抢险加分+项目加分
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汇总得分和最终得分保留小数点后3位。
附件8:
建设单位评价结果(F)
建设单位:
排序
得分
…
公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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