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与继承法学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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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强烈的伦理性
3)鲜明的强制性
三、婚姻家庭法基本原则
(一)婚姻自由
1、婚姻自由的内涵
1)结婚自由
A、须得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
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第三者加以干涉;
B、须得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2)离婚自由
A、在夫妻双方感情破裂时,当事人有提出解除婚姻关系的权利
B、须通过法定程序的批准婚姻自由的目的是建立和巩固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关系。
其范围是须受法律和道德的约束。
实现婚姻自由的社会条件:
经济和文化的发展程度。
2、相关禁止性规定
1)禁止包办婚姻、买卖婚姻和其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A、包办婚姻:
第三者(包括父母)违反婚姻自主的原则,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行为。
B、买卖婚姻:
第三者(包括父母)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行为。
C、二者的区别:
前者不以索取财物为目的,后者则以索取财物为目的;
但是二者都是包办强迫的。
故买卖婚姻是包办婚姻,但包办婚姻不是买卖婚姻。
2)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A、借婚姻索取财物其婚姻本身一般说来并不违背当事人的意愿。
B、借婚姻索取财物主要是当事人一方索要的。
(二)一夫一妻
1、一夫一妻制的法律要求
1)是一男一女互为配偶的结合,任何人均不得同时有二个或二个以上的配偶;
2)有配偶的在婚姻终止前不得再行结婚,否则构成重婚;
3)应当反对破坏婚姻关系的通奸、姘居等不道德的婚外性关系;
2、一夫一妻制的必然性
1)符合婚姻的本质;
2)反映了男女性别比例的自然要求;
3)已成为当今世界各国普遍实行的婚姻原则;
4)既是男女平等的要求,又是实现男女平等的保障,对提高妇女地位,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5)有利于婚姻的稳定和家庭的和睦。
3、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1)禁止重婚
2)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生活。
3、男女平等
1)界定:
是指婚姻家庭生活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
2)具体表现:
A、在结婚、离婚问题上的权利义务是平等的;
B、在人身关系、财产关系中的权利义务是平等的;
3)父母抚养教育、管教保护子女的权利是平等的;
4)一切男性和女性家庭成员的权利义务是平等的
4、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的合法权益
1)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该原则是对男女平等原则的必要补充,理由如下:
第一,从历史上看,男尊女卑的制度和思想存在了数千年之久,所造成的种种恶果是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完全消除的,故只有加强对妇女合法权益的保护,才能破除不利于男女平等的旧的习惯势力。
第二,从现实生活中看,建国以来的实际证明,即使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从男女法律地位的平等过渡到婚姻家庭生活的实际地位的平等还有一定的差距。
第三,从妇女本身来看,妇女是家庭一个人数众多、肩负物质资料生产和人类自身生产的两副重担;
按照具体情况对妇女的合法权益采取必要的特殊保护措施,才能更好地发挥广大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有利于男女平等的进一步实现。
2)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
3)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
4)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与遗弃
1、禁止家庭暴力
2、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与遗弃
5、实行计划生育
1)原因:
人口状况对社会发展起着促进或延缓作用,从我国的国情特别是人口状况出发,其事关全局。
生育制度和家庭制度密切相连的。
宏观上的人口再生产,在微观上是通过家庭中的生育行为实现的。
2)目标:
降低人口增长速度,提高人口素质。
3)基本要求:
少生、优生和适当的晚婚晚育。
6、婚姻双方和家庭成员的共同责任
1)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2)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二讲·
婚姻的成立
一、婚姻成立的概念
是男女双方依照法律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行为,又称结婚;
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1)广义上是指夫妻关系的建立和婚约关系的建立;
2)狭义上是指夫妻关系的建立
2、特征:
1)其主体是男女两性;
2)结婚行为是法律行为;
3)结婚行为的后果是确立夫妻关系。
3、婚约的概念:
是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
我国对婚约的采取即不提倡,也不禁止。
司法实务中往往将其视为附负担的赠与予以解决。
司法解释二第10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查明属于下列情况,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却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其中2、3两种情况应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三、结婚的禁止条件
1、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
2、禁止结婚的疾病
四、结婚登记的机关和程序
1、登记机关: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2、结婚登记的程序
1)申请:
证件是户口薄、身份证;
有关的签字声明。
2)审查
3)登记
不予登记的情形有:
A、未到法定婚龄的;
B、非双方自愿的;
C、一方或双方有配偶的;
D、属于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E、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疾病
五、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
(一)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概念
1、无效婚姻:
是指欠缺结婚公益要件,而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婚姻。
2、可撤销婚姻:
是指欠缺结婚私益要件的婚姻,其婚姻关系因撤销而无效。
(二)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异同
1、相同点
1)性质相同:
均属于欠缺结婚法定要件的违法婚姻。
2)形式相同:
均办理了结婚登记,具有合法婚姻的形式。
3)处理程序相同。
4)法律后果相同。
2、不同点
1)发生原因和效力不同;
2)请求权主体不同;
3)请求权行使的时效期间不同;
(三)无效婚姻的情形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四)可撤销婚姻的情形------因胁迫结婚
(五)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程序
申请主体
1、无效婚姻的申请主体是婚姻当事人与利害关系人,其中利害关系人有:
1)以重婚为由的,是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2)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的,是未到法定婚龄的近亲属;
3)以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的,是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2、可撤销婚姻的申请主体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
行使请求权的时效期间:
1、无效婚姻请求权的时效期间:
无时间限制,当事人可以在双方生存期间、一方死亡或双方死亡后一年内提出,但申请宣告无效时,无效情形已经消失的不能主张。
2、可撤销婚姻请求权的时效期间:
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的,从恢复人身自由开始计算。
(六)婚姻无效与可撤销的法律后果
1、当事人不具有合法的夫妻关系;
2、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婚姻法中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第三讲婚姻的效力
一、婚姻效力概述
是指男女因结婚产生的法律后果。
2、种类:
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1)广义的婚姻效力是指婚姻的成立在婚姻家庭法以及相关法律中产生的法律后果。
2)狭义的婚姻效力是指婚姻在婚姻家庭法上的效力。
其又有直接效力与间接效力之分,前者是指夫妻关系,后者是指其他亲属关系。
3、夫妻在家庭中的法律地位
1)夫妻一体主义:
指法律视夫妻为一体,不承认双方各有独立的人格,所谓夫妻的人格相互吸收。
2)夫妻别体主义:
指法律视夫妻为婚姻关系中的不同主体,各保有对等的人格,双方虽受婚姻效力的约束,但并不失去各自的独立性。
4、我国婚姻法中对夫妻法律地位的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二、夫妻人身关系
1、各自使用姓名的权利
2、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
3、实行计划生育
三、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
1、法定财产制,为共有,具体有:
1)工资、奖金:
工资是指作为劳动报酬按期付给劳动者的货币。
奖金是指为了鼓励或表扬劳动者而给予其的金钱或财物。
2)生产、经营的收益:
配偶一方或双方以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名义从事农副业生产活动、以个体工商户的名义从事工商业生产活动、以个人合伙的名义从事合伙经营、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或《公司法》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获得的货币或实物。
3)继承或赠与的财产,法律规定的除外:
继承所得的财产是指依据《继承法》的规定所继承的积极财产,即以遗产清偿被继承人所欠的税款和债务后所剩余的财产。
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基于赠与合同而取得的财产。
4)知识产权的收益:
一方或者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明权以及发现权等知识产权取得的相应经济利益。
但以“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为限。
5)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6)实际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实际或应当取得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2、明确界定了个人财产制,具体:
1)一方婚前财产;
2)一方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指明归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
例如《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
夫妻一方因参与体育竞赛活动取得优胜而荣获奖杯、奖牌。
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名义按揭购买房屋的,该房屋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的问题?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二条规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胚胎、精子等权利的归属?
注意的问题:
1)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3、建立了约定财产制;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
1)夫妻财产制约定的对象:
妻约定财产制的对象,既包括夫或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也包括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
2)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约定方式:
只能采用书面形式。
3)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约定内容。
约定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
①夫妻可以约定,一方或双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
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或者归各自所有,或者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
但夫妻双方的约定必须明确。
4)夫妻财产协议生效的条件
①在订立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协议时,夫妻双方均须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②夫妻关于约定财产制的协议必须反映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
③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5)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效力
第一,依法达成的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协议,非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
第二,双方均应认真遵守,如约履行。
第三,夫妻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和分割发生争议的,如果有夫妻约定财产制
的协议,应按照协议的约定内容加以处理。
夫妻关于财产的约定原则上仅对夫妻双方有约束力。
四、夫妻财产关系
1、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1)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
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2)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2、夫妻间的互相扶养
(1)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是相互的,丈夫对妻子固然负有扶养义务,妻子对丈夫同样也负有扶养义务。
(2)夫妻之间接受扶养的权利和履行扶养对方的义务是以夫妻合法身份关系的存在为前提条件的,这种扶养权利和义务始于婚姻缔结之日,消灭于婚姻终止之时。
(3)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其内容包括夫妻之间相互为对方提供经济上的供养和生活上的扶助等,以此维系婚姻家庭日常生活的正常进行。
(4)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属于民法上的强行性义务,夫妻之间不得以约定形式改变此种法定义务
(5)当夫妻间因履行扶养义务问题发生争议时,需要扶养的一方可以向人民调解组织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追索扶养费的民事诉讼。
(6)夫妻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以维持其生活所必需。
此外,夫妻一方不履行法定的扶养义务,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致使需扶养的一方陷人生活无着的境地,从而构成遗弃罪的,则在承担刑事法律责任时亦不免除其应当继续承担的扶养义务。
3、夫妻间的遗产继承权。
4、注意:
《司法解释三》第四条规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第四讲·
亲子关系
一、亲权概念和特征
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在人身与财产上具有管教与保护的权利义务。
1)是基本的身份权;
2)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专有的;
3)亲权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
二、婚生子女的概念
1、概念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或出生的子女。
2、婚生子女的条件
1)为具有合法配偶身份的男女所生;
2)子女血缘来自该男女双方
3)子女出生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或婚姻关系消灭后的法定期。
3、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
1)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
2)父母对子女的管教和保护
3)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
4)父母子女间的继承权
5)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的再婚自由
三、非婚生子女的概念
1、定义:
在婚姻关系以外受胎所生的子女。
2、权利义务关系不受非婚生的影响
四、继父母子女的概念
1、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视为拟制血亲。
2、继父母子女关系的解除
1)对无抚养关系的,随着婚姻关系的解除而解除;
2)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在离婚时不愿继续抚养的,有其亲生父母抚养;
3)继子女生父母死亡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不能自然解除;
4)继子女成年后,即便解除了拟制血亲关系,仍应予以补偿。
五、收养
(一)收养概述
1、收养的概念:
是将他人的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使本无父母子女关系的人之间产生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
2、收养的法律特征
1)收养的条件和程序由法律加以规定;
2)收养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3)收养行为导致亲属身份和权利义务关系的变更;
4)收养只能发生在非直系血亲之间。
(二)我国收养法的基本原则
1、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抚养和成长的原则;
2、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3、平等自愿原则;
4、不得违背社会公德的原则;
5、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和法规原则。
三)普通收养关系的成立条件
1、收养人的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年满30周岁,例外:
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以不受年满30周岁的限制;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相差40周岁以上。
2、被收养人的条件
1)未满14周岁,丧失父母的孤儿;
2)未满14周岁,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未满14周岁,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3可以作为送养人的:
孤儿的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的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1)若是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得双方同意;
但是生父母一方不明或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2)监护人送养未成年人的,须得有抚养义务的人的同意;
(四)特殊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
1、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
放宽条件为:
其生父母无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作被收养人;
生父母作送养人,可以是无特殊困难、无力抚养;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异性,不受40周岁的限定;
被收养人不受未满14周岁的限制。
2、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弃婴和儿童
放宽条件有:
收养人无子女;
收养1名
3、继父母收养继子女
放宽条件:
继子女的生父母无须属于生活困难,缺乏抚养能力;
继父母不一定具有法定收养人的条件;
被收养人不须未满14周岁。
(五)收养登记程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
2、程序
1)申请
3)办理登记
(六)收养的拟制效力
1、养子女的姓名权
2、养父母对养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
3、养父母对养子女保护和教育的权利义务
4、养子女对养父母的赡养扶助义务
5、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遗产继承权
6、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七)收养关系的解消效力
1、被收养人与其亲生父母的关系:
不再具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2、被收养人与生父母的其他近亲属的关系:
随着收养关系的建立,权利义务关系不复存在。
(八)收养的无效
1、原因
1)意思表示不真实;
2)行为人民事行为能力不适格;
3)违反法律规定或社会公共利益
2、无效的法律后果:
自始无效
(九)协议解除收养关系
1、协议解除的情形
1)被收养人是未成年人,收养人与送养人同意解除收养关系的;
2)养子女成年后,养父母子女自愿解除收养的;
2、程序:
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十)诉讼解除收养关系
1、情形
1)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权益的行为,但达不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
2)养父母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但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达不成解除收养关系的协议的。
民事诉讼
(十一)解除收养关系的法律后果
1、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
2、未成年的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自行恢复;
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由双方进行协商;
3、养父母的补偿请求权
1)成年的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给付生活费。
2)因成年养子女虐待、遗弃养父母而导致收养关系解除的,养父母有权要求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与教育费
3)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亦可要求补偿。
第五讲·
婚姻的终止
一、婚姻终止概述
(一)婚姻终止的概念
1、界定:
是指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因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归于消灭。
2、婚姻终止的含义
(二)婚姻终止的原因
1、因配偶的死亡
2、因离婚
1)离婚的概念:
是指夫妻双方生存期间依照法定的条件与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
2)离婚的种类:
双方自愿离婚与一方要求离婚;
依行政程序的离婚与依诉讼程序的离婚;
协议离婚与判决离婚。
3)离婚与无效婚姻的区别
第一,形成原因的时间不同;
第二,请求权的享有者不同;
第三,时间效力不同;
第四,适用的程序与方法不同。
(二)离婚制度的历史沿革
1、离婚制度的立法主义
1)禁止离婚主义
2)许可离婚主义
2、中国离婚制度的历史发展
1)中国古代:
七出、三不去;
和离;
义绝;
呈诉离婚。
2)国民党政府统治时期的离婚制度:
两愿离婚、判决离婚。
3)解放前革命根据地的离婚立法
4)新中国离婚制度的发展
(四)我国处理离婚问题的指导思想--------保障离婚自由,反对轻率离婚
二、协议离婚
1、协议离婚的概念:
允许婚姻当事人通过行政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方式。
2、协议离婚的程序:
与结婚登记程序。
3、登记离婚的实质要件
1)男女双方须具有合法夫妻身份;
2)双方当事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3)须有离婚的合意;
4)须对子女的抚养教育做出恰当、合理
的安排;
5)须对共同财产的分割做出适当的处理;
6)登记离婚须合法
三、诉讼离婚
(一)诉讼离婚的概述
1、诉讼离婚的概念:
诉讼离婚是指夫妻一方基于法定理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法院调解或判决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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