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流程66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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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单位发生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单位类型、组织机构统一代码、主管部门或隶属关系、开户银行及账号等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变更时,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或变更当月底前到登记受理部门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业务。
参保单位应填写《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表五),并提供以下相关证件、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1)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申请;
(2)工商变更登记表、有关部门或单位批准的变更证明;
(3)主管部门或隶属关系变更的文件;
(4)社会保险登记证;
(5)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登记受理部门对参保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为其办理变更登记事项,更改数据库登记信息,提交给登记审核部门。
登记审核部门对受理部门提交的相关资料、信息进行审核,无误后,将更改信息保存到系统数据库,并将原始资料装订成册,定期移交到业务档案管理部门存档。
4、换证。
登记受理部门为参保单位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同时收回原社会保险登记证。
(三)注销登记办理程序
参保单位发生以下情形依法终止社会保险时,自终止之日起30日内或注销当月底前到登记受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业务。
(1)营业执照注销或吊销;
(2)被批准解散、撤消、破产、合并、分立、经营场所搬迁需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3)跨统筹范围转出;
(4)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参保单位应填报《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表六),并根据注销类型分别提供以下相关证件、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1)注销、吊销通知或法院裁定企业破产等法律文书;
(2)单位主管部门批准解散、撤消、终止的有关文件;
(3)有关部门批准转出的证明文件及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接收证明;
(5)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相关证件和资料。
登记受理部门对参保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审核其是否欠缴社会保险费,欠费的应督促其先缴清欠费后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经审核确认“无欠费、无人员、无账户”等,符合注销登记的,提交局领导审批。
3、审批。
局领导对登记受理部门报送的参保单位注销登记资料审核后,将审批意见通知登记受理部门。
4、注销。
登记受理部门为审批通过的单位办理注销登记事项,注销数据库信息,并与全部资料一并送登记审核部门审核。
5、审核。
登记审核部门根据注销登记事项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通知登记受理部门收回《社会保险登记证》,并将全部资料装订成册,与《社会保险登记证》一并定期移交业务档案管理部门存档。
(四)验证与补证办理程序
参保单位接到登记部门验证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到登记受理部门办理验证业务;
参保单位或个体参保人员因遗失《社会保险登记证》、缴费凭证时,应及时到登记受理部门办理补证业务。
参保单位应填写《社会保险验证登记表》(表七)到登记受理部门办理验证业务,并提供以下相关证件、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1)社会保险登记证;
(2)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4)上一年度职工工资发放明细表;
登记受理部门对参保单位提供的验证登记表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
(1)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上年度验证等情况;
(2)参保人数增减变化情况;
(3)申报缴费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
(4)单位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情况。
3、换证。
登记受理部门审核通过后,在《社会保险登记证》上加注核验标记或印章,5年期满的予以换证。
4、补证。
参保单位或个体参保人员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到登记受理部门办理补证业务。
登记受理部门对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核实无误后,重新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或缴费凭证。
并将全部资料装订成册,定期移交业务档案管理部门存档。
社会保险登记办理流程图
第二项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
(一)年度缴费基数核定办理程序
1、报送。
每年年初(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后),参保单位应将征缴受理部门下发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表八)及参保人员缴费工资数据盘报送征缴受理部门,并提供以下相关证件、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1)新参保单位应提供本单位第一个月工资发放明细;
(2)劳动工资统计年(月)报表;
(3)职工工资收入统计台账;
(4)财务决算报表;
(5)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征缴受理部门对参保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将缴费工资基数等数据导入数据库,并将相关资料及信息传送征缴审核部门。
征缴审核部门对征缴受理部门传送的资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将信息保存到数据库,并将全部资料装订成册,定期移交业务档案管理部门存档。
4、反馈。
征缴受理部门将审核通过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表八)反馈参保单位。
(二)月缴费核定办理程序
1、核定。
征缴受理部门依据年度缴费核定结果及人员增减变动情况,对参保单位缴费工资基数进行核定,对未按规定申报的,按相关政策重新核定缴费工资基数,将核定结果与所有资料一并传送征缴审核部门审核。
征缴受理部门依据《城镇个体劳动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申报核定表》(表九)缴费申报资料对个体参保人员缴费工资基数进行核定,为个体参保人员打印《城镇个体劳动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通知单》(表十),将原始资料装订成册,定期移交业务档案管理部门存档,并将《城镇个体劳动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申报核定表》反馈参保人员。
2、生成月征缴计划。
征缴审核部门对参保单位缴费申报资料及征缴受理部门核定结果审核通过后,生成《参保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台账》(表十二)和《参保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计划》(表十三),提交局领导审批通过后,送税务征收机构或财务部门征收,并将全部资料装订成册,定期移交业务档案管理部门存档。
3、反馈。
征缴受理部门对审核通过的,打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核定打印表》(表十一)反馈参保单位。
(三)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
按照征缴部门核定的应缴金额,税务征收机构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向缴费单位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
(四)记账
财务部门每月依据税务或财务征缴提供的到账信息,及时记录缴费单位或个体参保人员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情况。
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办理流程图
月缴费
第三项参保人员转移办理程序(含个体参保人员)
参保人员工作单位或工作地点发生变动时,应到转移受理部门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业务。
(一)转入办理程序
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应提供以下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1)身份证件;
(2)转入人员档案;
(3)调入单位同意调转接收相关手续;
(4)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表四1)或《同一统筹范围内流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表四2)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表》(表十四);
(5)对未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的机关事业单位(指公务员身份)转入的,要求其办理个人账户一次性补贴划转手续并提供划转凭证。
转移受理部门对申请转入的参保人员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
统筹范围内转入的,只办理养老关系转移手续;
跨统筹范围转入的,财务部门确认核定的转入基金到账后,受理部门录入该参保人员基本信息、个人账户及转移金额,与所有资料一并传送审核部门。
审核部门根据受理部门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
审核无误后,传送到财务部门,并将全部资料装订成册,定期移交业务档案管理部门存档。
4、记账。
财务部门确认到账金额与受理部门传送的转移金额相符的,为转入的参保人员记实账户。
(二)转出办理程序
(2)跨统筹范围转出的,需提供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收函》(表十五);
(4)个体参保人员应携带缴费凭证;
(5)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相关证件、资料。
转移受理部门对转出的参保人员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
统筹范围内转出的,转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档案资料;
跨统筹范围转出的,核定转移金额,并与所有资料一并传送审核部门。
审核部门对受理部门提供的资料审核无误后,将审核结果传送财务部门,并将全部资料装订成册,定期移交业务档案管理部门存档。
4、打印。
审核部门审核通过后,受理部门为申请转出人员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表四1)或《同一统筹范围内流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表四2)及《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表》(表十四)。
5、转移基金。
财务部门依据审核部门核定的转移金额,将应转移基金转入调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参保人员转移办理程序流程图
转移受理部门:
受理→对账→录入
转入
申请
审核部门:
审核→核定
传送
对账
审核
单位(个人)
转出申请
证明
确认
财务部门:
转入对账
转出基金
受理→核定
→转移(打印)
第四项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办理程序
参保人员出国(境)定居、死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应到账户管理部门办理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业务。
申领人应填写《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一次性待遇)支付申请表》(表十六),并提供以下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2)出国(境)定居的,提供出国(境)证明、户口注销证明及人事档案;
(3)死亡的,提供医院或派出所开具的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开具的火化证明及人事档案;
(4)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账户管理部门对参保单位或个人提交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一次性待遇)支付申请表》及相关证件和资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与所有资料一并传送账户审核部门。
账户审核部门对账户管理部门传送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由账户管理部门生成《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一次性待遇)支付核定表》(表十七),传送财务部门,并将全部资料装订成册,定期移交业务档案管理部门存档。
4、支付。
财务部门按账户审核部门核定的金额,为申领人支付个人账户储存额或继承额。
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办理流程图
数据库
申领人
账户审核部门:
复核→生成
账户管理部门:
受理→审核
存档
财务环节:
支付
第五项待遇核定办理程序(含个体参保人员)
(一)离退休(职)待遇核定程序
参保单位或档案托管部门对符合离退休(职)条件人员应及时为其办理离退休(职)待遇核定手续;
新参保单位为参保前已办理离退休(职)手续人员办理基本养老金待遇复核业务。
申请人应填写《参保人员办理退休(职)基本养老金核定申请表》(表十九),并提供以下证件、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1)身份证和户口簿;
(2)参保人员档案;
(3)申请提前退休的人员,还需提供其他有关资料;
(4)新参保单位参保前已办理离退休(职)手续的人员还需提供原已审批的离退休(职)证明材料;
待遇受理部门对参保单位或申请人提供的《参保人员办理退休(职)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表》(表十九)和相关资料进行审核。
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身份证件上的出生时间与档案记载是否一致;
个人账户记载的实际缴费年限、缴费工资、连续工龄等信息是否准确;
申报从事的特殊工种年限与个人档案记录是否一致;
对申报办理因病(非因工)退休的,需审核由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书》;
对申请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提前退休的,审核其单位、工种是否符合国家政策性提前退休的范围和条件等。
3、公示。
对审核通过的,由参保单位、居住地所在社区或档案托管部门进行公示。
4、待遇核定。
公示期满,对没有提出异议的,待遇受理部门对申请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进行核定,将核定结果与相关资料一并传送待遇审核部门。
5、审核。
待遇审核部门根据待遇受理部门提供的相关证件和资料,对《参保人员离退休(职)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审批表》(表二十)的各项信息及申请人退休(职)后应享受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打印《参保人员退休(职)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审批表》(表二十)、《参保人员退休(职)待遇审批名册》(表二十一),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对于申请提前退休的人员审核通过后,报局领导审批,审批通过后,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6、发放处理。
待遇审核部门将《参保人员退休(职)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审批表》(表二十)、《参保人员退休(职)待遇审批名册》(表二十一)传送待遇支付部门做发放处理,并将相关资料装订成册,定期移交业务档案管理部门存档。
(二)离退休(职)人员一次性待遇及供养直系亲属待遇审核办理程序
离退休(职)人员死亡后,其遗属可申请领取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救济金和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参保单位(社区)或个人到待遇受理部门办理享受一次性待遇及供养直系亲属待遇业务。
申领人应填写《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一次性待遇)支付核定申请表》(表十六)、《供养直系亲属待遇核定申请表》(表二十二),并提供以下证件、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2)出国(境)定居的,提供出国(境)证明及户口注销证明;
(3)离退休人员死亡的,应提供医院或派出所开具的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开具的火化证明及人事档案;
(4)供养直系亲属身份证件及与死者关系证明;
(5)供养直系亲属经济收入情况;
(6)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待遇受理部门对参保单位提供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一次性待遇)支付核定申请表》、《供养直系亲属待遇核定申请表》及相关的证件和资料进行审核,经初审符合规定的,将所有资料传送待遇审核部门。
待遇审核部门对待遇受理部门传送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传送待遇支付部门做发放处理,由待遇受理部门生成并打印《基本养老保险离退休人员一次性待遇支付核定表》(表十八)、《供养直系亲属待遇核定表》(表二十三),传送待遇支付部门,并将全部资料装订成册,定期移交业务档案管理部门存档。
(三)待遇调整
待遇受理部门依据国家及省政策规定,对符合待遇调整人员调整待遇,审核通过后建立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调整台账。
(四)对待遇审核提出异议的办理程序
离退休(职)人员、申领人对核定的待遇、支付金额有异议的需填写《离退休人员待遇核改表》(表二十四),到待遇受理部门提出重核申请。
待遇受理部门对离退休(职)人员、申领人提出的异议进行审核,确需调整的依据相关政策重新核定,及时调整数据库信息,并将所有资料传送待遇审核部门审核。
待遇审核部门对待遇受理部门传送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将修改信息保存到数据库,同时将重核结果报局领导审批通过后,传送待遇支付部门做发放处理,并将全部资料装订成册,移交业务档案管理部门存档。
待遇核定办理流程图
参保单位(档案保管部门或个人)
数据库存档(待遇支付部门)
第六项待遇支付
(一)信息采集
待遇支付部门对新增离退休(职)人员基本信息进行采集(含已建立指纹系统的,对新退休(职)人员指纹采集),由退休(职)人员本人填写《街道社区退休人员信息采集表》(表二十五),经待遇支付部门审核通过后,将其基本信息录入到数据库,建立社会化管理信息库,并为新增人员做好基本养老金发放工作。
(二)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
待遇支付部门定期对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离退休(职)人员和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人员进行领取资格认证。
1、通知。
待遇支付部门向享受待遇人员发放资格认证通知,规定认证时间和方式,并要求提供以下资料、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1)离退休(职)人员身份证件及生存证明(采取指纹鉴定的地区,应提供指纹样本)等;
(2)领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人员的身份证件及生存证明等;
(3)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
2、审核。
待遇支付部门对领取人提供的相关证明、资料进行审核。
对住在同城的离退休(职)人员可委托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进行认证;
对异地居住的可委托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查认证。
3、处理。
待遇支付部门依据资格认证情况进行以下处理:
(1)对死亡、失踪予以停付;
(2)对被判徒刑、劳教等人员暂停支付;
(3)对未按规定进行资格认证的暂停支付待遇,待提供生存证明符合条件后再予恢复。
(三)生成月拨付台账
待遇支付部门对新增离退休(职)人员待遇、待遇调整、一次性支付待遇、待遇重核、待遇补发、停发等相关信息进行核定,无误后生成当月离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拨付台账—《单位拨付台账一览表》(表二十六)。
(四)制定月支付计划
待遇支付部门根据核定结果,生成当月基本养老金支付计划,《年月份拨付基本养老金计划表》(表二十七),传送到财务部门,同时将发放数据传送到银行等社会化发放机构,并将全部资料装订成册,定期移交业务档案管理部门存档。
(五)待遇支付
(1)拨款。
财务部门依据待遇支付部门提供的月应拨付计划,及时向财政部门请款,并按时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划拨到银行等社会化发放机构账户。
(2)发放。
社会化发放机构依据财务部门及待遇支付部门提供的社会化发放数据发放基本养老金,为新增离退休(职)人员、领取人办理基本养老金活期储蓄账户或专用存折。
(3)领取。
待遇支付部门通知新增离退休(职)人员及待遇继承人员携带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证原件等证明领取存折。
(六)监督
待遇支付部门定期监督银行等社会化发放机构的发放信息,检查按时足额发放情况。
(七)记账
财务部门对按月发放的基本养老金及时记账。
待遇支付部门:
信息采集(含指纹)→生成台帐→生成支付计划→监督
待遇支付办理流程图
发放机构
(建折、发放)
第七项个人基本信息变更办理程序
参保人员基本信息中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日期、身份证号码、工种标识、退休时间、退休类别等重要信息需要变更时,应到业务变动部门办理变更业务。
参保单位或参保个人应填写《参保人员及离退休(职业)人员个人信息更正申请表》(表二十八),并提供以下资料、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身份证或户口薄;
(2)参保人员档案。
业务变动部门对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提供的资料或证明进行初审,审核通过后,将所有资料提交局领导审批。
局领导对参保人员需变动的信息变更情况进行审批,将审批意见通知业务变动部门。
4、变更。
业务变动部门对审批通过的,进行相应变更,传送审核部门。
业务变动审核部门对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提供的资料或证明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将全部资料装订成册,定期移交业务档案管理部门存档。
个人基本信息变更办理程序
第八项个人账户对账
1、打印对账单。
账户管理部门每年向参保单位或个人发送《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表二十九),或通过公示、公告等形式提供对账信息。
2、对账。
参保单位或个人对《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表二十九)进行核对后,无异议的,需签字确认;
提出异议,账户管理部门予以复核。
3、调整。
账户管理部门复核后确需调整的,传送账户审核部门审核,审核确认后,账户管理部门予以修改,并保留调整前的记录,将审核结果通知参保单位或个人。
个人账户对账办理流程图
参保人员
第九项催缴欠费
1、下达催缴通知书
征缴部门依据基本养老保险欠缴台账及欠费记录,填制《基本养老保险费催缴通知书》(表三十),下达相关材料。
2、签订补缴协议
(1)申请。
参保单位确因筹资困难,无法一次足额缴清欠费的,应持相关证明向征缴部门申请签订补缴协议。
(2)审核。
征缴部门对欠费企业提供的相关证明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业务经办人员签名,并将相关证明传送征缴审核部门审核。
(3)复核。
征缴审核部门对征缴部门上报的欠费企业提供的相关证明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复核,必要时到实地调查走访,复核通过后报审批部门审批。
(4)审批。
审批部门对欠费企业提供的相关证明进一步复核,复核通过后,签署审批意见。
(5)签订补缴协议。
对审批通过的,征缴部门与欠缴单位签订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协议。
如欠费单位发生被兼并、分立、破产等情况时,按下列方法签订补缴协议。
(a)欠费单位被兼并的,与兼并方签订补缴协议。
(b)欠费单位分立的,与各分立方签订补缴协议。
(c)欠费单位进入破产程序的,与清算组签订清偿协议。
(d)企业被拍卖出售或租赁的,与主管部门签订补缴协议。
3、补缴欠费。
参保单位或个体参保人员根据《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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