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实施意见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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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加快制定实施具体管理办法。
推进居住证制度覆盖全部未落户城镇常住人口,切实保障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义务教育、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服务、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等权利,逐步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权利。
同时,在居住地享有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机动车登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和申请授予职业资格以及其他便利。
鼓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承载能力不断扩大对居住证持有人的公共服务范围并提高服务标准,缩小与户籍人口基本公共服务的差距。
(三)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
按照“保障基本、循序渐进”的原则,积极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实现全覆盖。
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
继续实施县域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
切实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以流入地公办学校为主接受义务教育,以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为主接受学前教育。
实施义务教育“两免一补”和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资金随学生流动可携带政策。
继续实施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切实保障培训合格率。
强化就业服务工作,将城乡各类劳动者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全面落实《山西省职业培训全覆盖计划实施方案》,提高劳动者就业创业能力和职业素质。
继续扩大全面参保登记计划试点,深入推进“五险统征”体制建设,强化扩面征缴,提高社保待遇。
允许在农村参加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规范接入城镇社保体系,加快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
推进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统筹发展,探索将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纳入城镇社会救助和养老服务范围,提高农业转移人口社会保障水平。
(四)加快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激励机制。
出台相应配套政策,加快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程,切实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在农村的合法权益。
实施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政策,实施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政策,政府投资安排向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较多的城镇倾斜。
三、全面提升城市功能
(五)加快城镇棚户区、城中村和危房改造。
加快实施棚户区改造行动计划和城镇旧房改造工程,解决城中村规划建设管理不严格、基础设施不配套、环境卫生脏乱差、安全隐患突出等问题。
要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城市更新相结合,加快推进城市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有序推进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危旧住房和非成套住房(包括无上下水、无供热设施等的住房)改造。
加强棚户区改造工程质量监督,严格实施质量责任终身追究制度。
(六)加快城市综合交通网络建设。
优化街区路网结构,建设快速路、主次干路和支路级配合理的路网系统,提升城市道路网络密度,优先发展公共交通。
加快建设太原都市圈轨道交通,统筹推进公共汽车、轻轨、地铁等协同发展,推进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和自行车等慢行交通系统建设,提高道路的通达性。
畅通进出城市通道,加快换乘枢纽、停车场等设施建设,推进充电站、充电桩等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将其纳入城市旧城改造和新城建设规划同步实施。
(七)实施城市地下管网改造工程。
围绕改善城市人居环境,大力推进城市电力、通信、广电、给排水、热力、燃气等市政管网和城市道路、园林绿化、地下综合管廊等设施建设,努力提升城市基础设施水平和人居环境治理。
推动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的新建道路同步建设地下综合管廊,老城区要结合地铁建设、河道治理、道路整治、旧城更新、棚户区改造等逐步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鼓励社会资本投资运营地下综合管廊。
加快城市易涝点改造,推进雨污分流管网改造与排水和防洪排涝设施建设。
加强供水管网改造,降低供水管网漏损率。
(八)推进海绵城市建设。
在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全面推进海绵城市建设。
在老城区结合棚户区、危房改造和老旧小区有机更新,妥善解决城市防洪安全、雨水收集利用、黑臭水体治理等问题。
加强海绵型建筑与小区、海绵型道路与广场、海绵型公园与绿地、绿色蓄排与净化利用设施等建设。
加强自然水系保护与生态修复,切实保护良好水体。
(九)推动新型城市建设。
加强新型城镇化顶层设计,加快建设绿色城市、智慧城市、人文城市等新型城市,全面提升城市内在品质。
全面落实“宽带中国”战略和“互联网+”城市计划,加速光纤入户,力争实现所有设区市城市光纤网络全覆盖。
推进宽带网络提速降费,发展智能交通、智能电网、智能水务、智能管网、智能园区。
推动分布式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地热能多元化规模化应用和工业余热供暖,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大型公共建筑和政府投资类公益性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积极推广应用绿色新型建材、装配式建筑和钢结构建筑。
加强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基本建立建筑垃圾、餐厨废弃物、园林废弃物等回收和再生利用体系,建设循环型城市。
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和城市开发边界,实施城市生态廊道建设和生态系统修复工程。
推进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努力提高优良天数比例,大幅减少重污染天数,确保全省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推广节水新技术和新工艺,积极推进中水回用,全面建设节水型城市。
促进各类开发区健康发展,推动符合条件的开发区向城市功能区转型,引导工业集聚区规范发展。
(十)提升城市公共服务水平。
根据城镇常住人口增长趋势,编制城镇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专项规划,加大财政对城镇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的投入力度,增加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学位供给,特别要关注接收农民工随迁子女较多的学校建设工作。
统筹新老城区公共服务资源均衡配置。
加强医疗卫生机构、文化设施、体育健身场所设施、公园绿地等公共服务设施以及社区服务综合信息平台规划建设。
优化社区生活设施布局,打造包括物流配送、便民超市、银行网点、零售药店、家庭服务中心等在内的便捷生活服务圈。
建设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的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推动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紧急援助等服务全覆盖。
加快推进住宅、公共建筑等的适老化改造。
加强城镇公用设施使用安全管理,健全城市抗震、防洪、排涝、消防、应对地质灾害应急指挥体系,完善城市生命通道系统,加强城市防灾避难场所建设,增强抵御自然灾害、处置突发事件和危机管理的能力。
四、加快培育中小城市和特色小城镇
(十一)提升县城和重点镇基础设施水平。
加强县城重点镇和资源型转型城市的公共供水、道路交通、燃气供热、信息网络、分布式能源等市政设施和教育、医疗、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推进城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全覆盖和稳定运行,提高县城垃圾资源化、无害化处理能力,加快重点镇垃圾收集和转运设施建设。
推进县城和重点镇集中供热全覆盖。
加大对发展潜力大、吸纳人口多的县城和重点镇的支持力度。
(十二)加快拓展特大镇功能。
选择基础条件好、发展动力强、辐射带动能力强的县城先行开展“大县城”试点,建设形成数量合理的强县大县,促进人口向城镇集中、产业向园区集聚、土地集约化利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向农村延伸。
重点发展一批人口在10万人以上的大县城,逐步减少5万人以下的县城。
赋予镇区人口10万以上的特大镇部分县级管理权限,允许其按照相同人口规模城市市政设施标准进行建设发展。
(十三)加快特色镇发展。
充分发挥市场主体作用,推动小城镇发展与疏解大城市中心城区功能相结合、与特色产业发展相结合、与服务“三农”相结合。
通过农民进城、移民搬迁做大乡镇规模,建成一批有产业、有人口、成本低的中心型、特色工业型、特色旅游型、物流交通型、休闲商贸型、三农服务型小城镇。
(十四)培育发展一批中小城市。
推动具备行政区划调整条件的县撤县改市,减少行政管理层级,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
(十五)加快城市群建设。
优化“一核一圈三群”城镇空间布局,推进城镇空间合理布局、规模科学发展、结构优化高效。
继续支持太原率先发展,强化太原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对外开放中的“火车头”作用。
加快推进太原晋中同城化步伐,积极推进晋中108廊带区域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大同都市区、朔州东部、忻定原、孝汾平介灵、离柳中、阳平盂、长治“1+6”城镇群、晋城“一城两翼”城镇群、盐临夏等城镇组群和临汾百里汾河城镇带协同发展。
推进城市群基础设施一体化建设,构建核心城市1小时通勤圈,完善城市群之间快速高效互联互通交通网络,建设以高速铁路、城际铁路、高速公路为骨干的城市群内部交通网络,统筹规划建设高速联通、服务便捷的信息网络,统筹推进重大能源基础设施和能源市场一体化建设,共同建设安全可靠的水利和供水系统。
做好城镇发展规划与安全生产规划的统筹衔接。
五、辐射带动新农村建设
(十六)推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向农村延伸。
加快改变农村落后面貌,推进城镇化与新农村建设统筹规划、协同推进,科学规划县域村镇体系,加快建设美丽宜居乡村。
推动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城乡联网,推进城乡配电网建设改造,加快信息进村入户,尽快实现行政村通硬化路、通班车、通宽带网络、通邮、通快递,推动有条件地区燃气向农村覆盖。
强化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四大工程”建设,加强农村垃圾、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和农村无害化卫生厕所以及防洪排涝设施建设,加大对传统村落民居和历史文化名村名镇的保护力度。
加快农村教育、医疗卫生、文化等事业发展,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进一步推动农村普遍服务试点项目建设。
(十七)带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发挥比较优势,宜农则农,宜工则工,宜商则商,宜游则游,宜综合则综合,培育县域富民经济。
以建制镇为支点,搭建多层次、宽领域、广覆盖的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服务平台,完善利益联结机制,促进农业产业链延伸,推进农业与旅游、教育、文化、健康养老等产业深度融合,大力发展农业新型业态。
强化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基础作用,支持龙头企业引领示范,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培育多元化农业产业融合主体。
推动返乡创业集聚发展。
(十八)带动农村电子商务发展。
加快农村宽带网络和快递网络建设,加快农村电子商务发展和“快递下乡”。
支持适应乡村特点的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商品集散平台和物流中心建设,鼓励电子商务第三方交易平台渠道下沉,带动农村特色产业发展,推进农产品进城、农业生产资料下乡。
完善有利于中小网商发展的政策措施,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支持发展面向中小网商的融资贷款业务。
(十九)推进易地扶贫搬迁与新型城镇化结合。
因地制宜创新搬迁模式,落实后续产业支持,引导移民转产就业,妥善解决搬迁群众的居住、看病、上学等问题,统筹谋划安置区产业发展与群众就业创业,实现搬迁户“搬得出、稳得住、能发展、可致富”。
对县城周边建设移民新区集中安置的搬迁户和进城入镇的搬迁户,实施二、三产业为重点的就业培训计划。
对城郊或中心镇配套产业开发建设移民新村、中心村就近安置的搬迁户,同步落实产业开发措施。
搞好迁出区宅基地复垦和生态环境治理。
逐步提高易地搬迁补助标准,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市、县财政增加扶贫搬迁专项资金,多措并举减轻搬迁群众负担。
六、完善土地利用机制
(二十)规范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
总结完善并推广有关经验模式,按照规范管理、规范操作、规范运行要求,高标准、高质量推进村庄整治,全面实行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政策。
(二十一)建立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激励机制。
允许存量土地使用权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符合相关规划的前提下,按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后对土地进行再开发。
完善城镇存量土地再开发过程中的供地方式,鼓励原土地使用权人自行改造,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需补办出让手续的,经依法批准,可采取协议方式办理。
(二十二)因地制宜推进未利用土地开发。
在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确保生态安全、切实做好地质灾害防治的前提下,在资源环境承载力适宜地区开展低丘缓坡地开发试点,强化黄河滩涂、集中连片盐碱地的开发利用。
通过创新规划计划方式、开展整体整治、土地分批供应等政策措施,合理确定各类未利用地的开发用途、规模、布局和项目用地准入门槛。
扩大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从目前的朔州、长治、晋城、临汾等四市扩展到全省具备条件的市县,从煤矿废弃地扩展到所有工矿废弃地及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废弃地。
积极争取国家政策,把部分重度盐碱荒地规划为建设用地,用于新型城镇化建设。
(二十三)完善土地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机制。
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鼓励地方建立健全农村产权流转市场体系,探索农户对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的自愿有偿退出机制,支持引导其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上述权益,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防止闲置和浪费。
依法推进泽州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改革,稳步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
七、创新投融资机制
(二十四)深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进一步放宽准入条件,健全价格调整机制和政府补贴、监管机制,广泛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和运营。
根据经营性、准经营性和非经营性项目不同特点,采取更具针对性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二十五)加大政府投入力度。
优化政府投资结构,安排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相关配套设施建设。
编制公开透明的政府资产负债表,允许有条件的地区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等多种方式拓宽城市建设融资渠道。
省级政府举债使用方向要向新型城镇化倾斜。
(二十六)强化金融支持。
积极争取国家专项建设基金用于支持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特色小城镇功能提升等。
鼓励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创新信贷模式和产品,针对新型城镇化项目设计差别化融资模式与偿债机制。
鼓励商业银行开发面向新型城镇化的金融服务和产品。
鼓励公共基金、保险资金等参与具有稳定收益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运营。
出台优惠政策,鼓励社会资本流向城乡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城镇化建设。
支持利用各级财政资金和社会资金设立城镇化发展基金,鼓励整合各级政府投资平台设立城镇化投资平台。
支持城市政府推行基础设施和租赁房资产证券化,提高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直接融资比重。
八、完善城镇住房制度
(二十七)建立购租并举的城镇住房制度。
以满足新市民的住房需求为主要出发点,建立购房与租房并举、市场配置与政府保障相结合的住房制度,健全以市场为主满足多层次需求、以政府为主提供基本保障的住房供应体系。
对具备购房能力的常住人口,支持其购买商品住房。
对不具备购房能力或没有购房意愿的常住人口,支持其通过住房租赁市场租房居住。
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通过提供公共租赁住房或发放租赁补贴保障其基本住房需求。
(二十八)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
住房保障采取实物与租赁补贴相结合并逐步转向租赁补贴为主。
加快推广租赁补贴制度,采取市场提供房源、政府发放补贴的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通过住房租赁市场租房居住。
归并实物住房保障种类。
完善住房保障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复核制度,严格保障性住房分配和使用管理,健全退出机制,确保住房保障体系公平、公正和健康运行。
(二十九)加快发展专业化住房租赁市场。
通过实施土地、规划、金融、税收等相关支持政策,培育专业化市场主体,引导企业投资购房用于租赁经营,支持房地产企业调整资产配置持有住房用于租赁经营,引导住房租赁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新建租赁住房。
支持专业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等通过租赁或购买社会闲置住房开展租赁经营,落实鼓励居民出租住房的税收优惠政策,激活存量住房租赁市场。
鼓励商业银行开发适合住房租赁业务发展需要的信贷产品,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下,对购买商品住房开展租赁业务的企业提供购房信贷支持。
(三十)健全房地产市场调控机制。
调整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发展个人住房贷款保险业务,提高对农民工等中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金融服务水平。
完善住房用地供应制度,优化住房供应结构。
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推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在线签订和备案制度,完善商品房交易资金监管机制。
进一步提高城镇棚户区改造以及其他房屋征收项目货币化安置比例。
鼓励引导农民在中小城市就近购房。
九、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
(三十一)深化试点内容。
积极推进介休市、孝义市、泽州县、泽州县巴公镇4个国家新型城镇化试点地区围绕本地亟需突破的发展和改革瓶颈,开展先行先试。
鼓励试点地区在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建立多元化可持续城镇化投融资机制、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建立创新行政管理和降低行政成本等方面加大探索力度,实现重点突破。
鼓励试点地区有序建立进城落户农民农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依法自愿有偿退出机制。
(三十二)扩大试点范围。
按照国家向中西部和东北地区倾斜、向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倾斜的精神,积极争取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落户山西。
(三十三)加大支持力度。
各地要营造宽松包容环境,积极支持试点地区发挥首创精神,推动顶层设计与基层探索良性互动、有机结合。
省直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与国家部委对口衔接,加强对试点地区的指导和支持,推动相关改革举措在试点地区先行先试,及时总结推广试点经验。
各试点地区要制订实施年度推进计划,明确年度任务,建立健全试点绩效考核评价机制。
十、健全新型城镇化工作推进机制
(三十四)强化政策协调。
省推进新型城镇化领导小组要加强政策统筹协调,强化对新型城镇化工作的指导。
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城镇化工作机制,发展改革部门要统筹推进本地区新型城镇化工作,相关部门要积极主动配合,共同推动新型城镇化取得更大成效。
(三十五)加强监督检查。
省推进新型城镇化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对各地新型城镇化建设进展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和监督检查,对相关配套政策实施效果进行跟踪分析和总结评估,确保政策举措落地生根。
(三十六)强化宣传引导。
各地、各部门要广泛宣传推进新型城镇化的新理念、新政策、新举措,及时报道典型经验和做法,强化示范效应,凝聚社会共识,为推进新型城镇化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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