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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后者言,其程序是疆臣将奏折书缮后由驿站递送至兵部捷报处,或专差送至外奏事处,再送内奏事处,进呈皇帝。
自电报开通后,奏折出现新的形式,电奏应运而生。
最早使用电奏的当是清朝驻外使臣。
早在中国大规模架设电报之前,驻外使臣中即有通过西人所设通于上海之电报线而电奏者。
例如,1880年曾纪泽赴俄改订条约期间,清廷便准其电奏。
曾氏在1881年(光绪七年)2月16日所上《改订俄约办事艰难情形疏》中称:
“我皇上因俄事日迫,意在转圜,一切情形,许臣由电径达总理衙门代奏请旨,已属破格施恩。
”⑤因有皇帝的特许,曾纪泽曾于1880年7月末电总署代奏,“恳释崇星使(崇厚)之罪”⑥。
8月12日,清廷明发谕旨,表示允准:
“兹据总理各国事务衙门接到曾纪泽电报‘现在商办一切,恳为代奏施恩’等语,崇厚著加恩即行开释。
”⑦另,曾氏在《遵旨改订俄约盖印画押疏》中又称:
“(光绪六年)十二月十七日接准总理衙门电示,奉旨:
‘览来电均悉,该大臣握要力争,顾全大体,深为不负委任,即着照此定约画押,约章字句务须悉心勘酌,勿稍疏忽,余依议。
钦此。
’”⑧谕旨中所言“来电”即是曾纪泽之电奏。
上述情况表明,自那时起,电奏便零星出现。
中国大规模架设电报后不久,即逢中法因越南问题而关系日渐紧张,为应对此一紧急态势,清廷进一步开放电奏。
1883年(光绪九年)5月13日,上谕令李鸿章暂驻上海,统筹全局,“著将筹办情形,随时奏闻,其紧要事件,并著由电信寄知总理各国事务衙门转奏,以期迅速”⑨。
此后,不仅李鸿章,当时海防吃紧处如两广、闽浙等省,因已开通电报,各该处将军督抚亦纷纷以电报奏陈“紧要事件”,电奏由此骤增,遂成为君臣间上行文书的重要形式。
电奏在其发展过程中,逐步形成不同于普通奏折的寄递程式与管理制度,具体表现为:
其一,总署代奏原则。
就电奏程序言,其与普通奏折递呈的差别在于:
电奏由该臣工拟定,交电报局寄至总署,再由总署送军机处进呈。
但需指出,初清廷对此无明文规定,故新设通电报之地,其督抚疆臣并不十分清楚这一程序。
所以1887年(光绪十三年)4月,云贵总督岑毓英在云南电线与四川接通后特奏:
“电奏到京,应由何处衙门代奏,滇省均无向章可循,合无仰恳天恩敕下部臣核议章程,咨行来滇,俾得遵循办理。
”⑩总署奏复:
电报开办以来,各省将军督抚电奏到京,“即由臣衙门严密封送军机处呈进”(11)。
1899年(光绪二十五年)9月,光绪《钦定大清会典》编成,对此才有明确规定:
“遇电奏到,则迅译以达军机处,进呈御览。
凡出使大臣及各直省督抚将军都统钦差大臣,遇有紧要公事应奏闻者,准由电线经达本衙门(总理各国事务衙门)代奏。
”(12)
那么,臣工的电奏缘何需由总署代奏呢?
这是由于总署主管外交、总揽洋务,故中国自建电报前,驻外使臣电寄奏折只能由其代奏;
中国自建电报后,总署是实际最高主持者,而尤为关键的是,京城官电局即是由总署直接督办。
1884年(光绪十年)7月12日,总署奏准架设通州至北京(是时津沪电报线已延至通州)电线两条:
一条至内城,拟于泡子河附近设一电局,专收发官电;
一条至外城,拟于东河沿近处择地设局,借收商电,以贴公用。
总署之所以要在泡子河地方安设官电局,是由于“该处地颇宽静,(距)臣衙门尚近,不致迟滞”。
是年8月31日,泡子河官电局建成通报。
1898年(光绪二十四年)4月7日,总署更“近因收发电报既繁要”,而“向来电局安设署外,诚恐迟延泄漏,诸多未便”,行札该局委员,让其妥速“于署内择地设局,以重要公”。
不日,总署电局设成。
(13)这一切使得京外臣工的电奏只能寄予总署,让其代奏。
其二,事件紧要原则。
就电奏内容言,据上又可知,其与普通奏折的区别在于:
电奏须是“紧要事件”。
因此之故,前引曾纪泽《改订俄约办事艰难情形疏》有称,清廷准其电奏是“因俄事日迫”,“属破格施恩”之举。
寻常情事,不可电奏。
1886年(光绪十二年)8月17日,曾在《游观英德局厂情形片》中又说:
“臣此次之病来势甚骤,若具折请假,则只奉恩旨当在数月之后,而前准总理各国事务衙门知照,小事不准发电,是以未敢电奏乞假,理合陈明。
”(14)这一切主要是由于电报花费甚巨。
当时国际电报收费的一般情况是“每发一次,自欧洲达于上海,字仅廿余,而耗费六七十金”(15),极为昂贵。
国内电报方面,中国自设电报之初,尽管头等官报(指军机处、总署、各将军督抚、出使大臣等所寄公务电报)让电报局报效,实行免费,(16)但清廷深知倘寄发过多,必影响电局经营,从而会致其难以维系。
后又在电报局商董的一再请求下,该类电报自1887年7月21日起收取半费。
(17)即便如此,若寄发过多、内容过长,费用亦不在少,因为中国电局收费原本较高。
对此,1908年(光绪三十四年)6月17日,邮传部曾奏称:
“中国报费昂贵甲于全球”,又进而指出“中国报价凡远省,一、二字之费,几与各国二十字相等”。
(18)在此情形下,为撙节起见,电奏只能坚持事件紧要原则。
但是,“紧要事件”只是一相对概念,究竟何指,清廷并无定章,也难有定章。
前揭岑毓英奏中又询:
“惟何项事件应先电奏,再行详细恭折具陈?
何项事件仍应由驿路驰奏?
”(19)总署就此指出:
电奏基本事关军情、界务、边防等,“照例常行事件并非取决俄顷,自宜循照向章,由驿驰递,毋庸电传,以节糜费。
如该督所称指明何项事件分别由驿由电之处,臣衙门并无此章程。
且事机缓急,自应随时酌度办理,毋庸议立定章,转致胶柱刻舟,诸多窒碍”,要求该省嗣后“如有边务紧要件事,应请准其先行电达臣衙门代奏,以期迅捷”。
(20)可见电奏大抵需关涉军事、交涉等类机要、紧急之事。
其三,汇奏核复原则。
与普通奏折的缴回制度在形式上有相似之处但实质存在重大差别的是,电奏在其发展过程中逐步形成汇核制度。
由于电奏需用电码,电局寄发之时难保绝对无误,为克服此情,1884年11月中法战争期间,两广总督张之洞奏:
“请将海防紧要事件电致总理衙门代奏者,每月照录原文,汇奏一次,并因钦奉电旨,间有码数参差之义难解者,缮单呈请敕发总理衙门核对存案。
如有舛误,即咨照更正。
”获得允准。
于是,本因海防紧要而将电奏按月汇奏核复,遂成制度,至战后而不废。
如1885年(光绪十一年)8月11日,两广总督张之洞奏:
“恭录电旨、电奏各件,截至光绪十一年三月底止,先后具折奏陈在案。
兹将十一年四月分历次电旨、电奏汇缮清单,恭折具奏,以备查核。
”(21)1886年(光绪十二年)4月4日,闽浙总督杨昌浚片称:
“臣历次钦奉电旨、并电奏、电信,按月分缮清折咨呈军机处、总理衙门查核,已送至上年八月底止。
”(22)不过,如前所述,非紧要事件疆臣一般不用电奏,故一至平时,电奏便大减,常有一月甚至数月无电奏者,于是按月照录汇奏也便无法执行,一度为臣工淡化。
正因为如此,中日战争爆发后,山东巡抚李秉衡再提此事。
1894年11月9日,李秉衡上《奏各省电报及所奉电旨按月汇报片》,再次提出将电奏汇报军机处查核:
“拟请旨饬下各省将军督抚统兵大臣,嗣后各处电奏,及所奉电旨,务令将原报按月逐件钞录开单汇报军机处,以凭查核。
”(23)而此间因军情紧急,电奏激增,遂有半月乃至旬日而汇奏者。
如直隶总督王文韶曾称:
“窃查上次甲午军务,所有筹办事宜,及是时电奏或旬日或半月汇齐开单奏报,原以备稽查,历经遵办在案。
”1897年(光绪二十三年)11月14日德国占领胶州湾,中德为此展开广泛交涉。
是年12月2日王文韶奏:
“此次办理胶澳交涉事宜,事同(甲午军务——笔者)一律,兹谨将十月二十日起至十一月初六日止,历次电奏汇缮清单报呈御览,理合恭折具陈。
”(24)此后,兵事稍减,电奏随之相应减少。
1898年广西懋林、榕县一带发生民众起事,巡抚黄槐森为此而多次电奏清廷。
由于黄未能按时将电奏汇奏核查,是年9月21日,总署特电黄,让其将“每月电奏之件,月底结缮一纸,寄署备查”。
接总署电后,黄立即将自1898年7月4日起之各电奏分月照缮呈送总署。
(25)上述情况使得电奏的这一汇奏核复原则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呈现出阶段性特征。
二、电旨的出现与明降谕旨电寄制度
君臣间下行文书称“谕旨”,下行方式主要有两种:
明发和字寄。
其中明发是用内阁的名义公开发布,载入邸报等公私印刷物;
字寄,又称廷寄,是由军机大臣用寄信的方式,将谕旨寄给外省当事官员,(26)具体为军机处将谕旨及朱批奏折封入纸函,上书“军机大臣字寄某官开拆”字样,再交兵部加封,由兵部捷报处依驿驰递。
谕旨的上述两种发递方式自中国架设电报后,渐渐发生变化。
其中字寄外出现电寄这一新的下行形式,通过这种形式寄发的谕旨称“电旨”。
光绪《钦定大清会典》规定:
“凡电旨则迅译以行。
”(27)其具体寄发程序是:
由军机处将电旨内容交总署,总署“饬由内城电机,发交外城电报局”,再由外城电报局“照一等章程”“径电该省钦遵查照”。
(28)所谓“一等章程”,是就中国电报局制定的电报寄发等次而言。
津沪电报线架成后,中国电报局制定《电报章程》,将待寄电报分为四等,并规定顺次寄发。
其中,第一等为前揭头等官报,尽先发递;
第二等为电报各局商询公务之局报,次之;
第三等为加倍核收资费之报,再次之;
第四等为普通电报,最后发寄。
(29)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所藏第一件电旨存留于军机处电报档电旨类电寄谕旨档内,是军机处寄给北洋大臣李鸿章的,日期为1884年4月22日。
(30)其实电旨的出现远早于此。
如前所述,曾纪泽赴俄改订条约,即曾让总署代奏请旨,此旨寄曾,必让大北公司所设上海至俄电线发递,故即是电旨。
如1884年9月18日,曾纪泽即接总理衙门寄来电旨:
“(总理衙门)电称:
面奉谕旨,俄事日迫,能照前旨争重让轻固妙,否则就彼不强中国概允一语,力争几条,即为转圜地步,总以在俄定议为要各等因。
”(31)中法战争开始后,因京城及海防吃紧省份皆通电报,电旨大增。
如同电奏可能会发生电码错误一样,电报局拍发电旨,尽管极为慎重,但仍难免错误,故前引1884年11月张之洞奏中亦有将电旨按月汇奏核对之请,并与汇核电奏一起,成为制度。
电旨的这一汇核制度因电报寄发的特殊性而成为其一显著特征。
至于明发谕旨,则经历了电报局主动挨省传递到电寄成为定制的发展过程,且寄发等次亦有由“照二等章程”升格为“照一等章程”的演进。
初,“按日阁抄上谕事件,系照刊送《京报》例,由(电报)局员挨省传递,而局员无发一等报之权,只能照二等章程,发在一三四等之后”。
1898年8月27日上谕:
“嗣后明降谕旨,均著由电报局电知各省。
”当日,总署行文电报局督办盛宣怀,让其“即日行知京电局,并通饬各省电局一体遵照,勿得迟延错误”。
盛于9月4日复文总署称,“现在钦奉谕旨,各该省便须遵照办事,毋庸专候部文,则此项明降谕旨,关系紧要与电旨同。
应请贵衙门择要,仍由衙门所设电机,发交京城外局,指明径电一省、或分电数省,以昭慎重,而免延误”,并“通饬京电局并各省电局一体照办”。
(32)自此,电局寄发明降谕旨成为定制。
需要指出,电寄明降谕旨虽无电旨有按月定期汇核之规定,但一旦有误,则疆臣会不知所措,故一般臣工接电后,往往仍“专候部文”行事,即便电传无误,疆臣亦仍常有此举。
这种情况表明电传谕旨这一新的谕旨形式为臣工全面认同、接受还需一过程。
但倘遇事态紧急,“专候部文”则会贻误大事,为此,清廷在让电局寄发明降谕旨作为定制的同时,明确要求“各该省便须遵照办事,勿庸专候部文”,显示其对电寄明降谕旨的重视。
不过,总署另提出,各该省“奉谕旨刊刻誊黄之件,如电码有误,即电询本署更正”。
(33)这当是对电寄明降谕旨制度的必要补充。
三、结语
晚清的中国在强大西潮的冲击下发生巨大而深刻的变化。
这种变化,有学者指出,经历由“在传统中变(changewithinthetradition)”向“在传统之外变(changebeyondthetradition)”的过渡。
(34)若作进一步的考论,会发现这种“在传统之外变”非但没有中断中国既有的“在传统中变”,而且还反过来催促与加速着中国既有的“在传统中变”,并与其一道,共同构成晚清中国的发展模式。
电报的引入即是其中典型的一例。
作为西方近代重要科技文明成果的电报一经建设,便向中国社会各领域渗进潜行,其在向政治生活领域渗行的过程中,使得清朝长期实行的谕旨奏折制度悄然发生变化,衍生出电奏、电旨、电寄明降谕旨等新形式。
这类新型奏折谕旨逐渐形成自身的寄发程式与管理制度,从而使清代文书制度发生重大变革与创新。
此以一个案标志晚清的中国“在传统之外变”与“在传统中变”互动之关系,从而在一定范围内透视出晚清社会颇具特色的演进轨迹。
电奏、电旨的出现大大加快了政情兵事信息的传递,从而极大提高了行政决策与理事效率。
以军事为例,台湾在清季曾两遭日本入侵,又是在中国自设电报之前后,故甚能窥视电奏电旨之功效。
众所周知,马递一直是传统战争中实现军情快速传递的最主要形式之一。
这在世界范围内看,概莫能外,故无可厚非。
但是,当电报已在西方出现并展至中国沿海之时,部分朝野人士便对清朝的只是一味抵制、并无自建打算的状况表现出一定程度的不满。
1874年(同治十三年)5月10日,日本因生番事件侵入台湾,闽省地方官宪应对仓猝,引起朝野指责。
《申报》发表《厦门论日兵近状》,转引《循环日报》评论称:
“说者谓日本调兵遣将,远驾艨艟以伐台湾,取道于厦门,其说亦已久矣,乃漫无准备,见其猝临,遂至形神惶遽,举措失宜,有电报递传,则已早为布置,如何至于此耶?
”并称:
“电线之利,于达军情、传警信,神速不测,呼吸相通,所以为可贵也。
”(35)而就清廷言,“日本兵已至台者多日,京师始知”(36)。
信息不灵,措置不免被动,调兵则更显迟钝。
李鸿章曾对此慨叹说:
“今年台湾之役,臣与沈葆桢函商调兵,月余而始定。
及轮船分起装运,又三月而始竣,而倭事业经定议矣。
”进而指出:
“倘如西国办法,有电线通报径达各处海边,可以一刻千里。
”(37)正是出于对上述情状的不满,李才屡屡建言中国自建电报,并于1880年正式奏设津沪电报线,开篇即对中外通信状况作了较为详细的对比,指出中国的严重不足:
“用兵之道,必以神速为贵。
是以泰西各国于讲求枪炮之外,水路则有快轮船,陆路则有火轮车,以此用兵,飞行绝迹,而数万里海洋,欲通军信,则又有电报之法。
于是和则以玉帛相亲,战则以兵戎相见,海国如户庭焉。
近来俄罗斯、日本均效而行之。
故由各国以至上海,莫不设立电报,瞬息之间,可以互相问答。
独中国文书,尚恃驰递,虽日行六百里加紧,亦已迟速悬殊。
”(38)自1886年起,首任台湾巡抚刘铭传拟拓展丁日昌在台所建电报线,翌年4月正式动工,并于1888年完成与大陆电报线的连接。
(39)至此,长期以来,“台湾一岛,孤悬海外”的局面为之一变,已与大陆声息相通。
1895年(光绪二十一年)3月23日,日本再次进攻台湾,清廷于当日即接台湾巡抚唐景崧电奏,并于翌日向唐拍发电旨,要求加强防备,以杜窥伺。
(40)尽管该电不能改变台湾为日本所占之大势,但电奏、电旨之军事效能于此可见一斑。
电奏、电旨等的出现于社会经济之意义亦甚显著。
中国自古即灾害多发,清代亦然。
据统计,有清一代发生各类成规模的灾害达1121次,(41)年均4次余,足见其频。
灾害的频繁出现必然给民众生活带来极大痛苦,由此往往引起社会的动荡乃至战乱的发生,从而严重威胁现世政权。
统治者因而不得不在灾情发生后开展一些赈灾救济活动,如发放钱粮,施粥施衣等,以安抚人心,缓和社会矛盾。
但是,赈济须及时,特别是对于较为紧急、严重的灾情,尤应如此,此所谓“救荒贵速而恶迟”,因为“饥民之待食,如烈火之焚身,救之者,刻不可缓”,(42)倘有耽搁,即会增加不必要的损失和不安定因素。
不过,任何时代的救荒,大抵皆需经历“报灾”、“勘灾”、“查赈”、“赈济”等程序,(43)故在最短的时间内让朝廷闻知灾情,成为及时、有效救灾的第一步,亦是十分关键的一步,“凡地方有灾者,必速以闻”。
正因为如此,疆吏在灾害发生后常有“飞章题报”之举,朝廷为此甚至限以时日,以保证灾情的早日上闻。
然在近代通信工具建立前,这种“题报”只能依靠马递驿传,快者亦仅日行五六百里,速度毕竟有限,因而“飞章”只是修饰性文辞,至多是良好愿望而已。
此外,疆臣在第一时间内与闻朝廷措置亦是灾害得以及时救赈的重要一环。
随着电旨电奏的出现,上述情形即为之一变。
例如,1906年(光绪三十二年)5月间,湖南发生重大水灾,巡抚庞鸿书当即将此情电奏清廷,从而让清廷在第一时间内闻知此情。
对此,清廷在是月13日的电旨中称:
“庞鸿书电奏悉,湘省水灾情形甚重,朝廷深为悯恻。
”正是在此情形下,清廷才能迅速作出指示:
“著颁发帑银十万两,由湖南藩库给发”,责令庞设法拯救,不要让灾民流离失所,并要求庞“仍将办理情形随时电奏,毋稍延缓”。
同年10月,皖北遭遇严重水灾,安徽巡抚恩铭向清廷电奏此情,并请求“拨发藩库银十万两,以资赈抚”,清廷与闻后立即寄出电旨允准。
(44)这一情状在电报建设前是无法实现甚至是无法想象的,故电奏电旨的出现,使得救灾赈灾的时效性大为提高。
注释:
①台湾“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编:
《海防档•丁•电线》,台北:
艺文印书馆,1957年,第661-662页。
②朱寿朋编:
《光绪朝东华录》第1册,北京:
中华书局,1958年,第966-967页。
③交通史编纂委员会编:
《交通史•电政编》第2章,上海:
民智书局,1936年,第73-74页。
④参见《清会典事例》第11册,北京:
中华书局,1991年,第446页;
朱寿朋编:
《光绪朝东华录》第5册,北京:
中华书局,1958年,第4830页。
⑤喻岳衡点校:
《曾纪泽集》,长沙:
岳麓书社,2005年,第49页。
⑥刘志惠点校:
《曾纪泽日记》中册,长沙:
岳麓书社,1998年,第1007页。
⑦《清实录》第53册,北京:
中华书局,1987年,第688页。
⑧喻岳衡点校:
岳麓书社,2005年,第43页。
⑨宁波等主编:
《李鸿章全集》第3册,长春:
时代文艺出版社,1998年,第1792-1793页。
⑩台湾“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编:
艺文印书馆,1957年,第1380页。
(11)中国史学会主编:
《洋务运动》第6册,上海:
上海人民出版社,1961年,第385页。
(12)《钦定大清会典》卷99《总理各国事务衙门》。
(13)台湾“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编:
艺文印书馆,1957年,973、1152、1012、1891、2199页。
(14)喻岳衡点校:
岳麓书社,2005年,第99页。
(15)喻岳衡点校:
岳麓书社,2005年,第152-153、336页。
(16)中国史学会主编:
上海人民出版社,1961年,第337页。
(17)台湾“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编:
艺文印书馆,1957年,第1413-1415页。
(18)夏东元编:
《郑观应集》下册,上海:
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1031页。
(19)台湾“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编:
(20)中国史学会主编:
(21)苑书义等主编:
《张之洞全集》第1册,石家庄:
河北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335页。
(22)台湾“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编:
艺文印书馆,1957年,第1295页。
(23)戚其章辑:
《李秉衡集》,济南:
齐鲁书社,1993年,第160页。
(24)《王文韶奏》,“军机处录副•光绪朝•工业商业贸易交通运输工程类•邮电”项,胶片533卷,03-144-7148-16,北京: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
(25)台湾“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编:
艺文印书馆,1957年,第2129页。
(26)参见茅海建:
《戊戌变法史事考》,北京:
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5年,第11页。
(27)《钦定大清会典》卷99《总理各国事务衙门》。
(28)台湾“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编:
艺文印书馆,1957年,第1930页。
(29)台湾“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编:
艺文印书馆,1957年,第982、984、992页。
电报局对电报递发顺序在执行过程中有调整,主要是将二等电报列为最后寄发。
这是由于一等电报必须先发,而三四等报递发越多则电局收益越丰,故中法战争开始后关于电报局自用的二等报在不少情况下寄发在三四等之后,以后逐渐成为定制。
(30)参见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
《清代军机处电报档汇编》第1册,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3页。
(31)喻岳衡点校:
岳麓书社,2005年,第38页。
(32)台湾“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编:
艺文印书馆,1957年,第1927、1930页。
(33)台湾“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编:
(34)罗志田:
《权势转移——近代中国的思想、社会与学术》,武汉:
湖北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1-2页。
(35)《厦门论日兵近状》,《申报》1874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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