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2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Word文件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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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雇主雇用不具有天津市城市户口的职工,应自办理了用工手续后二十日内,按有关规定到公安机关办理暂住手续。
未按规定办理暂住手续的,由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是指雇主和职工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雇主雇用职工,必须与职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雇主须在实际雇用职工工作的一个月内,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雇主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开发区劳动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职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开发区劳动管理部门按每人每月一百元处以罚款。
第十五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当事人一方不按劳动合同规定履行义务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十六条雇主雇用职工,不得强制收取履行劳动合同保证金、职工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关证件。
违反上款规定的,雇主所收款项或证件应予返还。
开发区劳动管理部门有权对雇主处所收金额总数十倍的罚款。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由雇主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与职工签订。
第十八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及其支付方式、支付时间;
(五)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六)劳动纪律;
(七)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八)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九)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职工为同一雇主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职工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二十条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不超过三个月;
对技术、业务有特别要求的,试用期可以延长,但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对试用不合格的职工,雇主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职工不愿为雇主工作的,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雇主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职工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雇主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变更劳动合同须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同意。
但雇主可以单方面做出关于改善劳动条件、减少工作时间、提高工资或其他福利待遇的决定并实施。
第二十三条在劳动合同期内,雇主与职工的劳动合同关系不因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或股份、出资额的变化而被视为中断或终止。
但有本细则第五十七条的情况除外。
第二十四条劳动合同期满或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合同即行终止。
雇主继续雇用职工,应于合同期满前三十日内与职工续签劳动合同。
雇主违反上款规定,按本细则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劳动合同应当经开发区劳动管理部门鉴证。
劳动合同鉴证由雇主到开发区劳动管理部门统一办理,并提交:
(一)劳动合同(一式三份),分别由雇主、职工和劳动管理部门保存;
(二)签订劳动合同职工花名册;
(三)雇主制定的有关劳动管理的规章制度。
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为无效劳动合同: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劳动合同;
(二)以强制、胁迫或者欺骗等非法手段签订的劳动合同;
(三)显失公平或含有歧视性内容的劳动合同。
歧视性内容是指规定同工不同酬和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财产状况、家庭出身以及其他非正当理由确定职工差别待遇的合同内容。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七条因签订劳动合同无效条款造成损害后果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向对方赔偿损失。
第二十八条雇主组织、雇主和工会或职工代表可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协商谈判,订立集体合同。
协商谈判在不违反国家有关保密规定的前提下,谈判一方有权向对方索取与集体谈判有关的情况或资料。
集体合同草案应提交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第二十九条集体合同可包括下列内容:
(一)适用范围;
(二)协议期限;
(三)议定的劳动条件(包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等);
(四)工资的确定;
(五)保险福利;
(六)雇主和职工的权利与义务;
(七)解决争议的规则;
(八)违反协议的处罚;
(九)协议的延长及修改程序。
第三十条集体合同的内容一经双方确认并同意,应由双方各确定的首席代表签署。
雇主组织、雇主和工会或职工代表,应采取适当的方式,将集体合同的内容告知全体职工。
第三十一条集体合同订立后应报送开发区劳动管理部门,劳动管理部门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集体合同的任何修改和延长,必须报送劳动管理部门。
第三十二条集体合同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
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雇主和职工具有约束力。
雇主和职工个人订立的劳动合同,其约定的标准和条件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与集体合同相抵触的一律无效。
第四章工资
第三十三条本细则所称工资,是指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完成劳动合同规定的工作,由雇主支付的劳动报酬,包括津贴和奖金。
下列各项不作为工资的组成部分:
1、延长工作时间的报酬;
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第三十四条雇主有权根据生产经营和工作情况,依法自行确定工资标准、工资形式和奖励津贴制度。
雇主制订的工资标准应当向开发区劳动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开发区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雇主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开发区的最低工资标准。
开发区企业最低工资规定由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雇主应至少按月支付职工工资。
如果雇主在例行的发薪日未予支付,则应当在其后的七日内支付。
雇主辞退职工、职工辞职或劳动合同劳动期满时,雇主应在职工最后的工作日支付职工应得的工资和其他款项;
如果未能支付,则应在其后的三十日内支付。
雇主不按本细则和劳动合同规定支付工资,职工有权向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雇主拖欠职工工资,开发区劳动管理部门应责令限期补发、支付赔偿金,并有权处拖欠工资总额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除下列情形之外,雇主不得从职工工资中另做扣除:
(一)因事假缺勤而扣除的工资,扣除额不得超过相应缺勤日应付工资;
(二)应由职工支付并经其同意,由雇主提供膳食、住房或其他服务的实际费用;
(三)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由雇主代扣代缴的款项,包括职工个人所得税和其他法定款项;
(四)经职工书面同意由雇主代扣代支的款项,包括归还贷款或分期付款的款项;
(五)职工因本人过错造成事故,使雇主或他人财产遭受损失,损坏设备工具,造成经济损失时,雇主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的金额;
(六)法院委托执行的抚养费、赡养费或赔偿费;
(七)其他按规定应扣款项。
雇主从上述第
(二)、(五)项中扣除的总数不应超过当期应付工资的百分之二十五。
雇主违反上述规定,克扣职工工资的,开发区管理部门有权责令返还,并处以所克扣金额十倍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雇主应以现金支付职工工资,也可直接将工资划入职工在银行的帐户。
雇主支付职工工资应有详细的工资单。
工资单应经职工签署。
工资单应交职工本人一份保存。
工资单应载明职工应得工资、实际支付的工资、扣除款项等内容。
雇主应按本细则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妥善保管这些记录。
第三十九条雇主不得以实物支付职工工资,也不得要求职工购买指定的商品或服务。
第四十条正常工资率按以下标准核定:
日工资率=职工正常月工资/23.5
小时工资率=日工资/8
职工正常月工资按其最近一个月的工资规定。
第五章工作时间与休假
第四十一条职工正常工作时间,每日不得多于八小时,平均每周不得超过四十四小时。
从事有毒有害作业或繁重体力劳动的,每日正常工作时间应相应缩短。
雇主因生产需要实行其他工作时间和休息办法的,须经开发区劳动管理部门批准。
雇主违反一、二款规定的,开发区劳动管理部门应责令改正,并可按用工人数和时间,对雇主处以每人每小时十元罚款。
第四十二条职工每周至少享有一个整天的休息日,一般应是星期日,或雇主通过工作制度决定的其他日子。
第四十三条雇主在下列节日期间应依法安排职工休假:
(一)元旦(一月一日)一日
(二)春节(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三日
(三)国际劳动节(五月一日)一日
(四)国庆节(十月一日、二日)二日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职工在下列情况下享有以下法定假日:
婚假:
职工结婚,婚假为三日,晚婚(女性年满二十三周岁,男性满二十五周岁结婚)的增加七日。
丧假:
职工配偶或直系亲属(子女、职工本人及配偶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丧假三日。
产假:
女职工产假按《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执行。
以上法定节日、假日均为有薪日。
雇主不能因为职工休假而扣除职工当日工资。
第四十四条职工为同一雇主连续工作每满一年,有权享受不少于七日的有薪休假。
职工在享有有薪休假的年度内,未经雇主允许或无正当理由而缺勤累计七日以上的,则无权享受有薪休假。
第四十五条有薪休假应于每工作满一年后的十二个月内享受。
职工在享有有薪休假的年度内自动放弃休假,不得挪至下一个年度。
有薪休假的开始日期由雇主与职工协商确定。
雇主应至少提前十四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职工休假日期。
第四十六条如在有薪休假期间恰逢休息日或法定节日,职工的休假相应顺延。
第四十七条职工为同一个雇主工作满一年后仍未享受部分或全部有薪休假,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由于雇主责任导致职工未能休假,雇主应支付不低于正常工资率百分之二百的报酬。
(二)职工在休假前非因本人过错而被雇主解雇,雇主应发给该职工按正常工资率计算的七天工资。
(三)职工除本细则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
(二)项、第(三)项提出辞职的,雇主不发给有薪休假工资。
第四十八条雇主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后可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细则第四十八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职工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条雇主不得违反本细则,强迫职工加班加点。
雇主违反本细则规定延长职工工作时间的,由开发区劳动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每人每小时十元处以罚款。
第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
127;
雇主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职工正常工资率的报酬:
(一)安排职工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能低于正常工资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职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正常工资率的百分之二百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职工工作的,支付不低于正常工资率的百分之三百的报酬。
第五十二条雇主安排职工延长工作时间,&
应事先在工作场所内的明显位置张贴延长工作时间告示。
告示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延长工作时间的时间及休息、用膳的具体时间等。
第六章就业保障
第五十三条解雇是指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雇主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
第五十四条职工就业的权利应予保障。
除非有终止雇用的正当理由,否则职工不应被解雇。
解雇的正当理由应仅与职工的能力或行为有关,或者是出于雇主合理经营的需要。
第五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雇主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雇主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雇主可以解雇职工,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职工本人:
(一)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
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雇主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
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五十七条雇主由于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管理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雇主根据上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雇主不得解雇职工: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医疗终结后经开发区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尚能为雇主工作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九条雇主解雇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
如果雇主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
职工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六十条如果职工认为对他的解雇是不合理的,有权在接到解雇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在仲裁过程中,雇主应当负责提出解雇是合理的证明。
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有关方面提出的证据,依法对解雇是否合理作出裁决。
雇主或职工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一条如果仲裁委员会认为解雇是不合理的,可以:
(一)建议雇主恢复职工工作;
(二)如果雇主不接受恢复工作的建议,&
应裁决雇主向职工支付代替复职补偿金。
代替复职补偿金应是正常补偿金的二倍。
第六十二条职工为同一雇主工作满一年后,每年度应享受不少于十四日的有薪病假。
第六十三条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连续或住院治疗,不能继续工作的,应根据实际需要和其他有关因素,享受三个月至一年的医疗期。
第六十四条职工患职业病、因工负伤的,根据程度不同划分不同的医疗期。
医疗期由开发区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
第六十五条由于雇主责任,发生停工时,在停工期间雇主应支付不低于职工正常月工资百分之六十的生活补贴。
雇主违反上款规定,开发区劳动管理部门应责令雇主补偿。
第六十六条辞职是指在劳动合同期内,职工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
第六十七条职工在下列情况下辞职,雇主应支付补偿金:
(一)经劳动管理部门确认,雇主提供的生产工作条件恶劣、&
严重危害职工安全与健康的;
(二)雇主不履行劳动合同,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
(三)雇主迁址未提供必要的住宿条件,而给职工工作、生活造成不便的。
第六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随时提出辞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雇主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雇主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六十九条雇主解雇职工或职工辞职,均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
如果一方不经通知,或虽经通知但不待该通知到期即解雇或辞职的,须按职工正常月工资向对方支付代替通知金。
第七十条雇主依本细则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解雇职工,职工依本细则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
(二)、(三)项的规定提出辞职的,雇主应向职工支付补偿金。
补偿金的数额,根据职工为雇主工作的年限确定,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的月工资;
十年以上的,从第十一年起,每满一年发给一个半月的月工资。
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发;
不满半年的,发给半个月的月工资。
上款月工资以劳动合同解除前三个月职工的月平均工资计算。
雇主和职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也应向职工支付补偿金。
第七十一条职工离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赔偿雇主损失:
(一)违反雇主与职工签订的一个月以上脱产专业性技术培训合同的有关规定,提前离职的,应向雇主偿付培训费用;
(二)原有工作未行交接,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
(三)有职工本人签字的单据证明欠有公司债务的;
(四)职工因本人过错损坏设备工具使雇主遭受经济损失的;
(五)职工应支付代替通知金而实际不履行的;
对拒不赔偿雇主损失的,雇主可以向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并请求冻结该职工的社会保险基金。
第七章劳动安全卫生
第七十二条雇主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七十三条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其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必须有劳动保护部门、卫生防病部门、工会人员参加,未经验收的,不得进行运营。
试运营时间最多不得多于六十天。
如遇特殊情况须及时向劳动管理部门报告。
雇主违反上款规定,劳动管理部门有权对雇主处以三千元至五千元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雇主必须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并制定防止危害的操作规程。
第七十五条对于从事有毒有害作业和危险工作的职工,雇主必须在雇用或上岗前明确告之这种损害的情况或程度。
凡患有职业禁忌症者,不得安排从事有禁忌的毒害岗位作业。
在从事这类工作期间,企业应每年给职工进行相应的职业体验,并建立职工健康档案。
健康检查内容按照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规定。
进行体检的时间应视为正常的工作时间。
雇主应妥善保管上述职业体检的资料。
应劳动管理部门的要求,雇主应随时提供或出示。
第七十六条雇主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未向职工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由开发区劳动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三千元至五千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提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决定责令停产整顿;
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职工生命和财产损失,对雇主处以一万元至十万元的罚款,对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职工从事特种作业的,必须凭依法取得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上岗;
从事技术工作的,必须凭依法取得的《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上岗。
对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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