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小大队委竞选简报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
- 文档编号:8269324
- 上传时间:2023-05-10
- 格式:DOC
- 页数:2
- 大小:449.04KB
观小大队委竞选简报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
《观小大队委竞选简报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观小大队委竞选简报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2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a:
9:
{i:
0;s:
7779:
"关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政处分的暂行规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一条为严肃处理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促进我省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政处分。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家公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
(一)擅自制定出台与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相违背的地方性规定或文件的;@#@@#@
(二)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综合决策失误,导致辖区或相邻地区环境质量下降,生态环境严重污染破坏的;@#@@#@(三)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规定,指使、授意、放任有关部门对不符合环境保护规定的建设项目批准立项、建设或者投产使用的;@#@@#@(四)对辖区内污染严重的企业事业单位不按规定责令限期治理或关停、取缔、停产的;@#@@#@(五)支持、放任已取缔、关闭、停产的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或项目恢复生产、经营的;@#@@#@(六)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污染等问题久拖不决、处理不力,导致辖区内出现严重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等严重后果的;@#@@#@(七)干扰、阻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政执法的;@#@@#@(八)其他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
(一)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规定,对不符合规定的建设项目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登记表或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报告的;@#@@#@
(二)违反规定发放排污许可证、临时排污许可证及其他证书的;@#@@#@(三)不按规定征收、管理、使用排污费和超标排污费的;@#@@#@(四)不按规定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的;@#@@#@(五)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违法行为不及时依法调查处理,造成严重污染事故或社会影响的;@#@@#@(六)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不按规定及时报告或在报告时弄虚作假,致使延误事故处理,造成事故影响扩大的;@#@@#@(七)其他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
(一)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规定,为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办理审批、登记、规划、用地、设计、竣工验收等项目管理手续的;@#@@#@
(二)不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无任何环保设施或环保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认可的饮食、娱乐、服务业核发营业执照或经营许可证的;@#@@#@(三)对超过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单位发放取水许可证,及对已取得取水许可证而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排污单位批准新增取水量、退水量的;@#@@#@(四)对国家规定限期淘汰的落后的生产工艺、设备、产品等落实措施不力,不能按时完成淘汰任务的;@#@@#@(五)对应由本部门负责查处的环境污染事故不依法查处的;@#@@#@(六)不履行其他法定的环境保护职责的。
@#@@#@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法定代表人依据不同情节和后果,给予相应处分。
@#@情节或后果较严重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和后果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情节和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
(一)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不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制度的;@#@@#@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限期治理的企业,逾期未完成治理,或被关停、取缔的企业擅自恢复生产的;@#@@#@(三)不按规定缴纳排污费或超标排污费的;@#@@#@(四)拒绝、阻碍环保部门依法行政的;@#@@#@(五)擅自拆除、闲置或关闭环保设施,造成环境污染事故或严重超标排污的;@#@@#@(六)造成环境污染事故,不及时报告和采取应急措施的;@#@@#@第七条在环境保护资金的投入、管理、使用中,违反规定或者有贪污、截留、挪用、贿赂、挤占、私分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对责任人视其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至开除处分。
@#@@#@第八条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从重或加重处分。
@#@@#@
(一)伪造、藏匿、销毁证据或隐瞒事实的;@#@@#@
(二)打击、报复检举揭发人的;@#@@#@(三)强迫、纵容、唆使下属工作人员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四)屡犯不改或者拒不纠正违法行为的;@#@@#@(五)有其他从重或加重处分情节的。
@#@@#@第九条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从轻或减轻处分。
@#@@#@
(一)主动检查违法行为并及时纠正,积极挽回损失和影响的;@#@@#@
(二)检举、揭发他人的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其他从轻或减轻处分情节的。
@#@@#@第十条县级以上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时,认为需要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的,应当向其主管行政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书面建议,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其主管行政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责任人员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移交纪检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本规定所称“情节较重”是指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造成较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及较大社会影响;@#@“情节严重”是指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及严重社会影响;@#@“情节特别严重”是指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造成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或特别严重的社会影响。
@#@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程度,参照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制定的《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认定。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湖北省监察厅、湖北省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i:
1;s:
12079:
"@#@文件来源: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21 号@#@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已经2009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 局 长 骆琳@#@二○○九年六月十六日 @#@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应当报告和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以下简称事故信息),是指已经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的信息。
@#@@#@ 第四条 事故信息的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和完整,信息的处置应当遵循快速高效、协同配合、分级负责的原则。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煤矿的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
@#@@#@ 第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制度,设立事故信息调度机构,实行24小时不间断调度值班,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信息报告和举报。
@#@@#@第二章 事故信息的报告@#@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其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 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第一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可以立即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 第七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事故发生单位的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同时书面通知同级公安机关、劳动保障部门、工会、人民检察院和有关部门:
@#@@#@
(一)一般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逐级上报至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三)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 前款规定的逐级上报,每一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时,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 第八条 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社会影响重大的事故的,县级、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在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逐级上报的同时,应当在1小时内先用电话快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随后补报文字报告;@#@乡镇安监站(办)可以根据事故情况越级直接报告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 第九条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的,县级、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在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逐级上报的同时,应当在1小时内先用电话快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随后补报文字报告;@#@必要时,可以直接用电话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先用电话快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随后补报文字报告。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先用电话快报国务院总值班室,随后补报文字报告。
@#@@#@ 第十条 报告事故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产能等基本情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包括应急救援情况);@#@@#@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 使用电话快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三)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
@#@@#@ 第十一条 事故具体情况暂时不清楚的,负责事故报告的单位可以先报事故概况,随后补报事故全面情况。
@#@@#@ 事故信息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负责事故报告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及时续报。
@#@较大涉险事故、一般事故、较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1次;@#@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2次。
@#@@#@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于当日续报。
@#@@#@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事故信息举报后,应当立即与事故单位或者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联系,并进行调查核实。
@#@@#@ 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事故信息举报核查通知后,应当立即组织查证核实,并在2个月内向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核实结果。
@#@@#@ 对发生较大涉险事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向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核实结果;@#@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在5日内对事故情况进行初步查证,并将事故初步查证的简要情况报告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详细核实结果在2个月内报告。
@#@@#@ 第十三条 事故信息经初步查证后,负责查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并书面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部门、工会、人民检察院和有关部门。
@#@@#@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与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之间,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与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之间,应当建立有关事故信息的通报制度,及时沟通事故信息。
@#@@#@ 第十五条 对于事故信息的每周、每月、每年的统计报告,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事故信息的处置@#@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事故信息处置责任制,做好事故信息的核实、跟踪、分析、统计工作。
@#@@#@ 第十七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立即研究、确定并组织实施相关处置措施。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人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工作。
@#@@#@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派员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省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 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认为必要的,可以派员赶赴事故现场。
@#@@#@ 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人及其有关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后,应当随时保持与本单位的联系。
@#@有关事故信息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及时向本单位或者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 第二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定期向社会公布事故信息。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事故信息。
@#@@#@ 第二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根据事故信息报告的情况,启动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或者组织有关应急救援队伍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 第二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参加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职责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对生产安全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较大涉险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较大涉险事故是指:
@#@@#@
(一)涉险10人以上的事故;@#@@#@
(二)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者下落不明的事故;@#@@#@ (三)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的事故;@#@@#@ (四)因生产安全事故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人员密集场所、生活水源、农田、河流、水库、湖泊等)的事故;@#@@#@ (五)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安全(电站、重要水利设施、危化品库、油气站和车站、码头、港口、机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的事故;@#@@#@ (六)其他较大涉险事故。
@#@@#@ 第二十七条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9@#@";i:
2;s:
4801:
"@#@公司法务培训会议纪要@#@会议时间:
@#@2013年11月15日@#@会议地点:
@#@行政办公楼一号会议室@#@参会人员:
@#@刘建民尚建峰于楠张书仁李强李亚飞马新生王慧胡悠悠丁运省李德兵陈祝彪梅来增陈凯乐尚伟峰高彬@#@主要内容:
@#@@#@一、员工工作岗位职责@#@《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二)(三)规定: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八十九条等法律条文规定了尽职的责任,如果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用人单位可以向相关人员追偿,情节严重的,甚至要承担刑事责任。
@#@@#@具体岗位责任制:
@#@@#@生产人员:
@#@违规操作,造成产品质量问题,要承担赔偿责任@#@发货人员:
@#@因疏忽大意,错误发货,要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送货人员:
@#@如果没尽责,不验证对方收货人员的身份信息,导致公司损失,要担责@#@验货人员:
@#@没有及时验货或疏忽大意没发现本应发现的产品质量问题,导致公司损失,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财务人员:
@#@没有及时对账或错误对账,导致公司损失,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采购人员:
@#@收取回扣,占为己有@#@二、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 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三、职务侵占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四、挪用资金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 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3、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五、合同诈骗罪@#@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
@#@@#@六、破坏生产经营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行政人事部@#@2013-11-15@#@@#@";i:
3;s:
11395:
"关于新形势下加强档案工作@#@依法依规管理的思考@#@摘要:
@#@党的十八大以来,“依法治国”始终贯穿我国治国理政的总体思路之中,也给档案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但在对档案管理工作中普遍存在一种错误的认识,即档案管理工作是可有可无,或轻或重,无足轻重的工作,这充分表现出一部分人对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缺乏足够的认识。
@#@其实,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对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管理制度、人才利用、经济效益的提高和健康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就如何做好档案管理工作,当前档案管理工作的现状、发展、吸收、借鉴和利用等方面进行了研究,以期达到更新观念,提高认识,增强档案管理工作人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激发档案管理工作者投身本职工作,现身档案管理工作的神圣职责之目的。
@#@同时就档案管理工作的意义、利用策略等方面进行了粗浅的探讨,分析了传统档案管理工作模式与正在被日益强化的电子管理的优势,特别是在合并高职院校的档案管理工作中,强调只有坚持与时俱进,创新思维,创新意识,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提升档案管理的层次,合理开发利用档案功能,实现档案管理工作的价值超越,开创档案管理工作的新局面,更好的为经济建设发展和社会进步服务。
@#@@#@关键词:
@#@档案管理规范化新形势@#@档案管理工作是一个十分严肃的工作,它是一个单位历史足迹的见证,只有坚持与时俱进,科学规范管理档案好本单位的档案,才能为单位的建设发展服务,更好的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但是,在现实工作并不是都能认识到档案工作的重要性,有相当一部分人存在一个认识上的误区,那就是档案管理工作或轻或重,可有可无,都不重要,对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缺乏足够的认识。
@#@其实,档案管理工作对我国现代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制度和健康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对一个单位的科学化管理、发展、进步会起到不可估量的作用。
@#@@#@合理的利用档案就会节约人员、资金、降低成本,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所以,档案工作者必须立足现实,不断探索,勤于思考,吸收和借鉴优秀的档案管理工作研究成果,努力摸索档案管理的科学方法,想方设法为本单位的实际工作服务,依照档案管理法的要求,逐步完善档案管理工作制度,增强忧患意识和历史责任感、使命感,激发对档案管理工作工作热情,不断创造出新的经济价值和社会效益,使档案管理工作随着社会的发展能够更加密切的适应形势需要,逐步走上法制化、科学化和规范化的道路。
@#@@#@一、全新认识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作为一个有责任心的档案管理者,首先要面对的问题是为什么要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如何更好的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这对每一个档案管理工作人员来说都是必须严肃面前的问题,要认真思考并加以解决。
@#@做好档案管理工作不仅是本职工作的需要,也是单位发展和进步的需要。
@#@档案管理工作是整个单位和部门工作的一部分,是衡量人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维护历史真实面貌,见证历史足迹不可缺少的,也是评价一个人的基本素质和工作业绩必不可少的。
@#@科学规范的管理档案也不仅是档案工作发展的需要,更重要的是可以为单位的决策者提供工作业绩和科学发展提供了第一手资料,进行科学分析制定长远规划发展前景的重要依据。
@#@同时根据档案资料,可以充分了解本单位的工作现状,存在问题,扬长避短,改进工作,对发展规划适当进行适当调整。
@#@特别是对企业里来说,可以为管理者和经营者的决策提供准确资料,为经营决策提供支持性证据,为企业与各有关方面进行有益合作奠定坚实基础。
@#@在当前经营形势十分严峻的条件下,充分发现发挥档案管理工作的功能效应,扩大它的社会价值和效能,更新观念,创新意识,创新思维,勇敢探索,提高档案管理手段,全面、真实地反映单位整体发展状况则显得尤为重要。
@#@因此,做好档案管理工作对于促进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不断提升单位整体形象、促使企业在市场经济中发挥更大的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二、强力防御档案管理工作的边缘化@#@当今社会的发展速度已经远远超出了人们的思维定式,特别是计算机技术、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更是突飞猛进,日新月异。
@#@档案工作作为一个传统性工作,其本身性质和特殊性使它的重要性被慢慢的淡化,普遍存在的一种错误认识是,认为档案管理工作可有可无,无足轻重,这足以说明有很多人对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相当一部分人认识模糊,存在一定的误区。
@#@加之有些档案管理工作人员,自身素质本身较低,对自身从事的档案管理工作没有高度重视,缺乏工作责经济管理科学决策与任感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工作态度不认真,办事粗心大意,缺乏诚实严谨的敬业精神和高尚无私的奉献精神,工作敷衍了事,得过且过,业务知识、业务能力、科技知识远远不能适应形势的需要,所以,在档案管理工作中不能发挥积极作用。
@#@这种现象在一定程度上滋生蔓延到整个档案管理行业,是档案管理工作中的毒瘤,影响了档案工作前进的脚步,必须引起领导层的高度重视,彻底予以清除。
@#@只有不断改进档案管理模式,更新管理方法,才能预防档案意识的进一步弱化,阻止整个档案管理工作在社会发展进程中的边缘化危险。
@#@@#@三、切实加强依法管理档案的工作力度@#@
(一)依法管理,建章立制@#@法制化是做好档案管理工作的基础,也是实现档案管理工作科学规范化的保证,要做好档案管理工作,就必须严格以依法治档,实现档案管理制度化。
@#@为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更好的为经济和现代化建设服务,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有力的保障了档案工作的顺利进行,为档案管理工作的良性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在档案的管理、收集、整理和甄别等工作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档案工作也在不断进步,尤其是随着档案管理设备的提高,设施的进一步优化,档案种类载体的多样化等特点,要求档案管理方法必须不断改革,与时俱进,全面创新。
@#@每个档案工作者必须要有高度的忧患意识,树立紧迫感,在业务知识、科学知识以及管理操作能力等方面要不断加强学习,不断提高,顺应形势需要,坚持走依法治档的道路,建立一整套行之有效的档案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档案管理规章制度,只有这样,才能因地制宜、灵活有效,实现档案管理工作的制度化,最大限度的发挥其应有的社会作用。
@#@@#@
(二)求实创新,与时俱进@#@随着信息时代的来临,计算机网络技术的进一步发展,做好档案管理工作迎来了新的挑战。
@#@如何实现档案管理同现代技术的有机结合,使档案管理工作逐步走上良性发展的轨道?
@#@这要求档案管理人员准确把握档案管理工作的特点,想方设法,提高档案管理者的服务意识,掌握丰富的业务知识和现代化管理技能,充分发挥档案的信息资源优势,更好的服务于社会。
@#@俗话说,前途是美好的,道路是曲折的,落实到档案管理的具体工作上,还是脚踏实际,从头做起,从繁琐枯燥、重复机械的工作做起,把最原始、最基本的资料收集、整理、甄别、归类,利用计算机、网络等现代化手段科学分类,整理档案,提高效率,做到事半功倍。
@#@设法降低人为因素,发挥计算机的管理优势,减少手工操作,提高工作效率。
@#@尤其是在档案的查找检索中发挥信息化管理的优势,提高库藏资源的利用率。
@#@凡事有利必有弊,在信息化带来方便快捷的同时,也伴随着安全隐患。
@#@为了保证档案的安全性,必须制定严格的电子文件安全管理制度,完善电子文件流转跟踪登录制度,建立有效的操作权限管理体系,对电子文件管理系统的操作权限进行合理划分,在软件功能上周密设计,加强电子签章、口令管理、活体指纹识别等技术,提高身份认定的精度,其中重点应对最常用的口令方式进行严格管理。
@#@同时,为了以防万一,还必须设置自动启动的电子文件操作日志,以备日后进行安全查考或真实性鉴定时作为依据。
@#@@#@(三)科学规范,提高效能@#@合理有效的档案运用对把握经济活动的基本规律和发展方向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加强档案管理工作的根本目的在于为社会和国家的经济建设服务。
@#@档案利用是档案自身价值得以实现的直接手段,做好档案的开发和利用又是档案管理者自身价值的重要体现,档案开发利用已经成为全社会发展的重要信息资源,而且档案信息资源的共享显得更加重要。
@#@作为档案管理人员既要加强档案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等工作,重点应做好档案的编目、检索、编研工作,结合本单位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出切合实际方便快捷的检索工具,建立健全检索体系,以满足档案利用工作的需要。
@#@并要加强对档案的保管工作,为利用者提供需要。
@#@在档案利用过程中,对一些重要的珍贵档案资料要妥善保管,一般只把微缩或复制件提供利用,原始的资料不予查看外借,确实需要的要在保证资料安全的情况下,由管理人员亲自监督,以保证档案资料的安全完整性。
@#@对档案库房的设施建设,要不断进行加强,尽量减少外界条件对档案造成不必要的损害。
@#@随着社会的发展,还要积极寻求档案管理服务的新途径,提高档案利用质量和水平,更好地发挥档案的作用,在创造社会效益的同时,促进档案事业的发展。
@#@@#@综上所述,科学规范的档案管理不仅可以提升管理部门的自身水平,合理开发利用档案,还提升档案管理工作者的自身价值,为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现在,我们必须抢抓机遇,避免消极因素带来的不利影响,充分发挥我国社会制度特有的管理优势,实现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创造档案管理工作的新局面。
@#@@#@";i:
4;s:
11963:
"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新华社北京7月24日电为严格执行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工作责任制,切实落实领导责任,惩处信访工作违纪行为,维护信访工作秩序,保护信访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现就信访工作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一、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中对信访工作违纪行为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共产党员,依照本解释追究责任。
@#@@#@二、本解释所称违反信访工作纪律,是指违反党和国家有关信访工作的规定的行为。
@#@@#@三、本解释所称领导责任,是指有关领导人员在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时,承担的与领导工作职责相关的责任,分为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处理:
@#@@#@
(一)决策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严重损害群众利益,引发信访突出问题或群体性事件的;@#@@#@
(二)主要领导不及时处理重要来信、来访或不及时研究解决信访突出问题,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三)对疑难复杂的信访问题,未按有关规定落实领导专办责任,久拖不决,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处理:
@#@@#@
(一)拒不办理上级机关和信访工作机构交办、督办的重要信访事项,或者编报虚假材料欺骗上级机关,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拒不执行有关职能机关提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引发信访突出问题或群体性事件的;@#@@#@(三)本地区、单位或部门发生越级集体上访或群体性事件后,未认真落实上级机关的明确处理意见,导致矛盾激化、事态扩大或引发重复越级集体上访,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四)不按有关规定落实信访工作机构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给予处分等建议,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处理:
@#@@#@
(一)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工作作风简单粗暴,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对信访事项应当受理、登记、转送、交办、答复而未按规定办理或逾期未结,或者应当履行督查督办职责而未履行,造成严重后果的;@#@@#@(三)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四)对重大信访突出问题和群体性事件,应到现场处置而未到现场处置或处置不当,造成严重后果或较大社会影响的。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处理:
@#@@#@
(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三)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违反规定使用警力处置群体性事件,或者滥用警械、强制措施,或者违反规定携带、使用武器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处理。
@#@@#@九、在信访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引发信访突出问题或群体性事件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处理。
@#@@#@十、有本解释第四条至第九条规定的行为,可同时建议有关机关给予组织处理。
@#@@#@十一、有本解释第四条至第九条规定的行为,但未造成较大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可以责令作出深刻检查或给予通报批评。
@#@@#@因决策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引发群体性事件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处分@#@新华社北京7月24日电(李亚杰、余庆红)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信访局颁布实施的《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指出,对于决策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严重损害群众利益,引发信访突出问题或群体性事件的,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规定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
(一)决策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严重损害群众利益,引发信访突出问题或群体性事件的;@#@@#@
(二)主要领导不及时处理重要来信、来访或不及时研究解决信访突出问题,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三)对疑难复杂的信访问题,未按有关规定落实领导专办责任,久拖不决,造成严重后果的。
@#@@#@规定指出,本规定所称领导责任,是指有关领导人员在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时,承担的与领导工作职责相关的责任,分为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主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影响或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
@#@@#@重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参与决策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影响或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
@#@@#@超越或者滥用职权导致信访事项发生 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处分@#@新华社北京7月24日电(李亚杰、余庆红)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信访局颁布实施的《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指出,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其中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规定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
(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三)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理信访事项敷衍塞责造成严重后果 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处分@#@新华社北京7月24日电(李亚杰、余庆红)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信访局颁布实施的《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指出,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其中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规定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
(一)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工作作风简单粗暴,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对信访事项应当受理、登记、转送、交办、答复而未按规定办理或逾期未结,或者应当履行督查督办职责而未履行,造成严重后果的;@#@@#@(三)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四)对重大信访突出问题和群体性事件,应到现场处置而未到现场处置或处置不当,造成严重后果或较大社会影响的。
@#@@#@违反规定使用警力处置群体性事件 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处分@#@新华社北京7月24日电(李亚杰、余庆红)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信访局颁布实施的《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指出,违反规定使用警力处置群体性事件,或者滥用警械、强制措施,或者违反规定携带、使用武器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规定指出,违反规定使用警力处置群体性事件,或者滥用警械、强制措施,或者违反规定携带、使用武器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规定指出,在信访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引发信访突出问题或群体性事件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拒不办理重要信访事项造成严重后果 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处分@#@新华社北京7月24日电(李亚杰、余庆红)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信访局颁布实施的《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指出,拒不办理上级机关和信访工作机构交办、督办的重要信访事项,或者编报虚假材料欺骗上级机关,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中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规定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
(一)拒不办理上级机关和信访工作机构交办、督办的重要信访事项,或者编报虚假材料欺骗上级机关,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拒不执行有关职能机关提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引发信访突出问题或群体性事件的;@#@@#@(三)本地区、单位或部门发生越级集体上访或群体性事件后,未认真落实上级机关的明确处理意见,导致矛盾激化、事态扩大或引发重复越级集体上访,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四)不按有关规定落实信访工作机构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给予处分等建议,造成严重后果的;@#@@#@(五)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造成严重后果的。
@#@@#@";i:
5;s:
11691:
"国家公职人员行为守则@#@为了规范各类公职人员的行为,提升公职人员道德水准和职业操守,国家制订《公职人员行为守则》。
@#@公职人员指国家财政全供或半供单位工作人员。
@#@@#@目录@#@·@#@1第一章总则@#@·@#@2第二章公职人员的职务收入@#@·@#@3第三章公职人员财产的申报@#@·@#@4第四章公职人员收入的申报@#@1第一章总则@#@编辑@#@第二条@#@公职人员应当时刻铭记其一切权力都来自国民的授予,其一切收入都来自国民的供给。
@#@公职为信托的职位,意味着有责任承诺其一切公务行为从公共利益出发行事。
@#@因此,公职人员的最高忠诚应当是对通过政府的民主体制所体现的本国公共利益的忠诚。
@#@@#@第三条@#@公职人员应保证根据法律或 @#@行政政策切实有效地履行其职责和职能,做到秉公办事。
@#@无论何时,公职人员都应努力保证由其所负责的公共资源得到最切实有效的管理。
@#@@#@第四条@#@公职人员应全心全意、公正而无私地履行其职责,尤其是在处理与公众的关系方面。
@#@无论何时,公职人员都不应对任何集团或个人给予任何不应有的优先照顾,或对任何集团或个人加以不当歧视,或以其他方式滥用赋予他们的权力和威信。
@#@@#@第五条@#@公职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不正当地为本人或其家庭成员谋取利益。
@#@公职人员不得进行与其公务、职能和职责或履行这些职责不相符合的任何交易、取得任何职位或职能或在其中拥有任何经济、商业或其他类似的利益。
@#@@#@第六条@#@公职人员应根据法律和 @#@行政政策,视本人职务的要求,公布可能会构成 @#@利益冲突的业务、商业和经济利益或为经济盈利而从事的活动,在可能产生或已觉察到公职人员的职责与个人利益间利益冲突的情况下,公职人员应遵守为减少或消除这类利益冲突而制定的措施。
@#@@#@第七条无论何时,公职人员都不得不正当地利用在履行公务过程中取得的或由于其公职而得到的公款、 @#@公共财产、服务或信息来从事与其公务无关的活动。
@#@@#@第八条公职人员应遵守法律或行政政策所制定的措施,以免卸职后不正当地利用其原先的公职。
@#@@#@第九条@#@公职人员应视本人的职务并根据法律和 @#@行政政策的许可或要求公布或披露个人财产信息;@#@并在可能的情况下,公布或披露其配偶和/或其他受赡养者的私人资产和债务信息。
@#@@#@第十条公职人员不得直接或间接地索取或接受任何可能影响其行使职责、履行职务或作出判断的礼品或其他馈赠。
@#@@#@第十一条@#@公职人员对于拥有的带有机密性质的资料应保守机密,但因国家立法,履行职责或司法需要而严格规定不予保密者除外。
@#@这些限制也应适用于已卸职的公职人员。
@#@@#@第十二条公职人员公务范围之外的政治活动或其他活动应根据法律和行政政策,不在任何方面影响到公众对其公正履行职能和职责的信任。
@#@@#@2第二章公职人员的职务收入@#@编辑@#@第十三条为了规范公职人员的职务收入, @#@立法机关应当通过立法规范公职人员的工资、奖金和福利等职务收入的支付和分配。
@#@@#@第十四条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同一级别公职人员工资、福利水平应当完全等同;@#@公职人员的奖金视其工作业绩和公众的认可程度确定。
@#@@#@第十五条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在内一切公职人员的执行相同的工资和奖金分配制度;@#@@#@第十六条公职人员的平均职务收入不得超过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同期非公职人员职工平均收入的1.5倍。
@#@@#@第十七条公职人员的工资级别按工作的重要、难易程度决定。
@#@@#@第十八条公职人员的工资级别、级差以及各级别的工资数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立法的形式确定。
@#@@#@第十九条公职人员的奖金占全部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0%。
@#@@#@第二十条各单位超过法律规定的标准发放工资奖金的按贪污罪和(或)私分公共资产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公职人员认为其收入不能满足其需要的,可以提出辞职,主管机关除国家安全因素外,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批准。
@#@@#@第二十二条公职人员退出岗位的参照国有企业职工买断工龄的方式和标准给予补偿。
@#@@#@第二十三条@#@公职人员的福利待遇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同类人员完全同一,年度各种福利折价不得超过人民币6000元。
@#@各单位以住房公积金等名义增加福利待遇的按共同贪污罪和(或)私分公共资产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一切公职人员的工资、奖金和福利等一切通过职务取得的收入应当公开透明,任何国民均有权通过自由查阅的方式知晓。
@#@@#@第二十五条@#@《公职人员职务收入法》由全国人大负责制订,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根据《公职人员职务收入法》制订相应的实施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制定本地区的实施办法,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执行。
@#@@#@3第三章公职人员财产的申报@#@编辑@#@第二十六条为了确保公职人员的财产信息公开透明,为了公众有效监督公职人员的廉正状况,国家实行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
@#@@#@第二十七条为了确保公职人员廉正清明的为政作为,公职人员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申报财产状况;@#@@#@第二十八条@#@应当申报财产状况的人员包括本法所指的公职人员和公职候选人、公职人员因退休等原因离开岗位五年以内的以及上述人员的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十九条接受申报的机构:
@#@接受财产申报的机构为国家监察机关和国家各级 @#@检察机关。
@#@公职人员中的党员还应向各级纪律检查机关申报。
@#@@#@第三十条应当申报财产类型:
@#@@#@1、房地产;@#@@#@2、生产、生活用的交通工具;@#@@#@3、单件价值在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各类物品;@#@@#@4、人民币和外汇存款;@#@@#@5、投资入股(包括各种投资及股票)、债券、 @#@债权、债务;@#@@#@6、知识产权;@#@@#@7、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其它财产。
@#@@#@第三十一条廉政机关制作专门的《公职人员财产申报表》,便于公职人员填写。
@#@@#@第三十二条申报财产的时间和期限:
@#@申报财产的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至1月15日,申报基准日为上年度最后一日。
@#@@#@第三十三条@#@财产状况的公布和信息披露:
@#@普通公职人员的财产信息仅在接受申报机构范围内公开,非经书面请求不向普通国民披露。
@#@乡镇副乡镇长、乡党委副书记(包括享受同等级别待遇)以上级别的公职人员本人和家庭财产信息,中国公民可以凭本人身份证明在各廉政机关设在举报接待场所的电脑上自由查阅。
@#@@#@第三十四条@#@申报真实性的核实:
@#@接受申报的机关可以随时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核实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发现申报不实时应当责令申报者在10日作出说明,经审查认为说明不能令人信服的,按虚假申报论处。
@#@@#@第三十五条拒绝申报的责任:
@#@公职人员拒绝申报财产的,应当开除公职。
@#@@#@第三十六条@#@虚假申报的责任和查处:
@#@国家监察机关负责对公职人员申报财产真实性和合法性的审核;@#@纪律检查机关负责对党员中的公职人员申报财产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 @#@国家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附带对公职人员的财产合法性和申报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谎报、漏报、迟报财产,但涉及的财产性质合法的,处3000元以上本人上年度总收入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开除公职;@#@虚报部分的财产为不合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其他事项:
@#@担任公职以来以赠与等形式无偿转让给他人的财产也应当如实申报;@#@担任公职以来接受的一切价值在500元以上的赠与均应当申报。
@#@@#@4第四章公职人员收入的申报@#@编辑@#@第三十八条为了便于国民对公职人员收入合法性的监督,确保公职人员的收入状况公开透明,国家实行公职人员全部收入的申报制度。
@#@@#@第三十九条为了确保公职人员廉正清明的为政作为,公职人员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向国家廉政机关申报收入状况;@#@@#@第四十条应当申报收入的人员包括本法所指的公职人员和公职候选人、公职人员因退休等原因离开岗位五年以内的以及上述人员的配偶、子女、父母。
@#@@#@第四十一条接受申报的机构:
@#@接受收入申报的机构为国家监察机关和各级 @#@检察机关。
@#@公务员中的党员还应向各级纪律检查机关申报。
@#@@#@第四十二条@#@申报范围(即需要申报的收入的范围):
@#@本法规定应当申报收入的人员应当向廉政机关申报的收入包括工资、各类奖金、津贴、补贴及福利费、从事咨询、讲学、写作、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企业单位的负责人 @#@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及其他一切可以以金钱估价的 @#@财产性收入、人民币300元以上的金钱和单件价值在人民币300元以上的物品的馈赠。
@#@@#@第四十三条廉政机关制作专门的《公职人员收入申报表》,便于公职人员填写。
@#@@#@第四十四条收入申报的时间:
@#@每月1-10日申报上月份的收入。
@#@@#@第四十五条@#@收入信息的公布和 @#@信息披露:
@#@普通公职人员的收入信息仅在接受申报机构范围内公开,非经书面请求不向普通国民披露。
@#@乡镇副乡镇长、乡党委副书记以上(含同等待遇)公职人员的收入信息,中国公民可以在各廉正机关设在举报接待场所的电脑上自由查阅。
@#@@#@第四十六条@#@申报真实性的核实:
@#@接受申报的机关可以随时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核实申报的真实性,发现申报不实时应当责令申报者在10日作出说明,经审查认为说明不能令人信服的,按虚假申报论处。
@#@@#@第四十七条拒绝申报的责任:
@#@公职人员拒绝申报收入的,应当开除公职。
@#@@#@第四十八条@#@虚假申报的责任和查处:
@#@国家监察机关负责对公职人员申报收入真实性和合法性的审核;@#@纪律检查机关负责对党员中的公职人员申报收入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 @#@国家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附带对公职人员的收入合法性和申报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谎报、漏报、迟报,但涉及的财产性质合法的,处3000元以上本人上年度总收入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开除公职。
@#@虚报部分的财产为 @#@非法收入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其他事项:
@#@收入申报时应当附带填报申报时段接受礼品、接受馈赠、接受宴请、接受娱乐安排、接受其他各类免费服务和其他利益或好处的信息。
@#@@#@";i:
6;s:
7883:
"@#@合同法中“违约金、定金、赔偿金”的适用关系@#@违约责任,也即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违反有效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的法律后果。
@#@违约责任作为民事责任的一类,是合同法的核心内容,也是民事责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违约责任是约束当事人全面地、正确地、严格地履行合同的法律机制,是合同之债履行的一般担保。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违约责任在形式上主要采取继续履行、赔偿损失、各种补救措施(如修补、替换等)、定金、违约金等。
@#@定金、违约金、赔偿损失作为违约责任的主要金钱形式,由于法律规定的模糊性导致了人们理解上的偏差,进而导致了在具体适用中的混乱。
@#@@#@第一、违约金、定金、损害赔偿金的基本内涵。
@#@@#@1、违约金,是指合同当事人预先设定的或法律直接规定的,在一方不履行合同时给付另一方一定数额的金钱。
@#@违约金具有补偿性特点,并兼有一定的惩罚性。
@#@《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因此,主张违约金时,可以实际发生的损失作为要求增加或减少违约金的法定依据。
@#@那么如何认定违约金是否“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值得一提的是违约金的调整原则上遵循意思自治原则,由当事人在纠纷中主动提出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一般不直接干预。
@#@@#@2、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由一方当事人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向对方预先给付的金钱,它不是一种单纯的合同责任形式,而是兼具有担保性质。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的部分由收受方退回或抵作价款。
@#@给付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应双倍返还定金。
@#@因此可以看出,定金责任是一种惩罚性规定,目的在于督促双方当事人积极履行合同的义务。
@#@@#@3、损害赔偿金,是指一方当事人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法义务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时,按照法律和合同的规定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损害赔偿责任以补偿性为原则,以惩罚性为例外。
@#@根据等价交换原则,任何民事主体一旦造成他人损害都必须以同等的财产予以赔偿。
@#@因此,一方违约后,必须赔偿对方因此所遭受的全部损失。
@#@但同时,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又作出例外规定,经营者在有欺诈行为时,应按消费者的要求以其购买商品价款或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增加赔偿消费者的损失,该条是我国法律中惟一的惩罚性损害赔偿金。
@#@@#@第二、违约金、定金、损害赔偿金三者间的适用关系@#@1、违约金与定金的适用关系,二者是选择关系,原则上不可并用。
@#@@#@由于我国的定金在性质上属违约定金,具有预付违约金的性质,因此它与违约金在目的、性质、功能等方面相同,两者是不可并罚的。
@#@合同法第116条规定了当合同既约定定金,又约定违约金的,可以且也只能由非违约方选择一种对其最有利的责任形式。
@#@应当注意,这条规定是针对同一违约行为同时存在违约金和定金责任的情形。
@#@如果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和定金是针对不同的违约行为,且两者在数额上的总和也不太高,在一方同时实施不同的违约行为形态时,两种责任形式是可以并用的。
@#@@#@2、违约金与损害赔偿的适用关系,原则上不得并用但联系密切。
@#@@#@一般来说,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应视为对损害赔偿金额的预先确定,因而违约金与约定损害赔偿是不可以并存的。
@#@违约金与法定损害赔偿是否并存,牵涉到违约责任的适用是否以发生实际损害为要件以及国家对违约金的干预问题。
@#@原则上可以说违约金的运用并不以实际损害发生为前提,不管是否发生了损害,当事人都应支付违约金。
@#@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
@#@违约金低于损失的,可请求适当增加。
@#@据此,虽然违约金的适用不以实际损害发生为要件,但最终违约金金额大小的确定与实际损失额密切相关,法院或仲裁机构对违约金金额的调整是以实际损失额为参照标准的。
@#@对违约金和法定损害赔偿的适用关系可以概括为:
@#@①原则上不并存;@#@②就高不就低;@#@③优先适用违约金责任条款。
@#@@#@3、定金与损害赔偿的适用关系,可以并用但不得超过价款总额。
@#@@#@定金具有补偿性,定金罚则的适用不以有损害的发生为前提,而赔偿金是以损失的发生为前提的,没有损失就没有赔偿;@#@定金的作用是担保和一种违约责任,并且法律规定定金主要是作为担保方式,而定金作为一种违约责任方式只不过是定金作为担保方式的一种法律后果的表现形式,因此定金的适用是独立于损害赔偿金的,也就是定金和赔偿金是可以并用的。
@#@学理上和司法实践中也都倾向于这种观点,但对定金和赔偿金的合并适用有个限制,即定金与赔偿金的并用不能超过全部价款总值。
@#@@#@4、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定金并存的适用关系,以合同自由原则为基础,公平原则为限。
@#@@#@关于这个问题,我们法律上以及司法实践中遵循的是以合同自由原则为基础,公平原则予以限制的原理,也就是以合同标的总额或损失利益额为限制标准的。
@#@我认为在它们并用的情况下导致的数额上的差异,应适用选择即承担原则,国家不应予以干预。
@#@以下我们来分析这样做的理由。
@#@@#@当事人双方在订立合同时,选择了约定定金、违约金或者赔偿金,也即选择了承担由于违约而带来的结果,这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的表达,双方都同意的。
@#@当事人知道如果违约的话就会承担违约导致的后果,并且也能意识到双方约定的定金、违约金或赔偿金数额可能大于由于违约而对非违约方带来的损失,也可能小于,而他们还选择这样的约定,也即在订约时双方也选择了承担约定的数额与由于违约导致的实际损失的差异的后果。
@#@另一方面,市场经济是追求利益最大化的,一方甘愿承担违约责任的后果而选择去违约,这说明他意识到履行合同给自己带来的利益损失要大于由于违约给自己带来的利益损失,所以才选择违约,选择承担违约的后果。
@#@这就是英美法系中所谓的违约自由,我国还很少涉及到这方面。
@#@在这种情况下,即使非违约方得到多于实际损失的利益,这也不是不公平,反而,我觉得这才公平。
@#@综上所述,我认为在定金、违约金、赔偿金并用的情况下,应在公平原则的基础上适用选择即承担原则。
@#@@#@";i:
7;s:
23757: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作者:
@#@博仁 @#@ @#@ @#@ @#@ @#@ @#@ @#@ @#@信息来源:
@#@ @#@ @#@ @#@ @#@ @#@ @#@ @#@ @#@发布时间:
@#@2012-09-03@#@内人社发[2012]108号@#@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地方税务局,中央、自治区驻呼用人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自治区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厅发[2010]57号)及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内政办发[2010]95号)要求,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关系处反馈。
@#@@#@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二O一二年八月三十日@#@内蒙古自治区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劳动合同管理,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建立劳动用工基本信息,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内蒙古自治区区域内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劳动用工备案。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也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劳动用工备案。
@#@@#@第三条劳动用工备案是指用人单位按规定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劳动用工情况,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进行劳动合同管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变更、续订、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登记备案。
@#@@#@第四条旗县及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用工备案管理的主管部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所属的经办机构或社区劳动保障平台办理用工备案。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到工商、民政登记注册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用工备案。
@#@@#@劳动用工备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
(一)用人单位的基本信息;@#@@#@
(二)用人单位的用工状况;@#@@#@(三)劳动合同管理情况;@#@@#@(四)参加社会保险情况;@#@@#@(五)劳动者的个人信息;@#@@#@(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情况;@#@@#@(七)劳动者工资支付情况;@#@@#@(八)用人单位薪酬信息;@#@@#@(九)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劳动用工备案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监督管理全区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盟市、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负责监督组织实施所辖区域内用工备案工作。
@#@跨区域用工的也可委托用工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劳务派遣单位派出的员工需在劳务派遣公司和用工单位同时备案。
@#@@#@第七条各级工商、民政部门应当将注册登记单位的基本信息提供给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对注销、变更的单位及时告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及各盟市、旗县代码办证窗口要及时发放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组织机构代码电子副本,作为登录劳动用工备案系统的帐号,如有变更及时告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各级地税部门在征缴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时,应以劳动用工备案为基本信息。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动向同级地税部门提供备案信息。
@#@@#@第八条用工备案分为初次备案、变更备案和注销备案。
@#@@#@
(一)初次备案:
@#@已设立的用人单位于本办法公布之日起尽快办理初次备案。
@#@新设立的用人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进行初次备案。
@#@@#@
(二)变更备案:
@#@用人单位新招用劳动者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应自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进行备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变更、续订、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劳动合同变更、续订、解除或终止之日起30日内,进行备案;@#@用人单位合并、分立或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济类型、组织机构代码发生变更的,从变更之日起30日内进行备案。
@#@@#@(三)注销备案:
@#@用人单位关闭、破产、撤销、吊销营业执照等,应在注销后30日内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注销手续。
@#@@#@第九条用人单位办理用工备案的操作程序:
@#@@#@
(一)具备上互联网条件的用人单位通过互联网登录劳动用工备案系统自助备案。
@#@具体流程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劳动用工备案管理操作程序》进行。
@#@@#@
(二)不具备网上备案条件的用人单位携带备案相关材料,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社区劳动保障平台录入备案。
@#@@#@第十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把劳动用工备案作为办理其它劳动保障业务的前置程序,通过劳动用工备案确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再进行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争议仲裁、社会保险费征缴、退休审批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的办理。
@#@@#@第十一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劳动关系科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将劳动用工备案列入执法检查内容,与劳动监察年检同步进行;@#@就业登记、社会保险征缴和支付、劳动信息服务等业务要加强协调联动,共同做好劳动用工备案工作,实现信息资源共享,避免重复登记。
@#@@#@第十二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指导用人单位做好劳动用工备案工作,并充分利用服务大厅或服务窗口为用工单位提供便捷优质服务,对用人单位在用工备案时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改正。
@#@@#@第十三条旗县及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用工备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可查阅与劳动用工相关的材料,用人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真实的用工备案信息,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用工备案或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依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劳动用工备案信息实行安全管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严格保密劳动用工备案数据。
@#@相关工作人员要做好用人单位和劳动用工备案信息的保密工作,凡有泄露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用工备案信息的,按国家信息保密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用工备案管理操作程序@#@一、备案方式@#@一是各类用人单位具备网上备案条件的,统一登录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点击“劳动用工备案”即可进入劳动用工备案系统进行网上备案。
@#@@#@二是用人单位不具备网上备案条件的,携带相关信息材料,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社区劳动保障平台申请办理。
@#@@#@二、用人单位网上自助办理@#@用人单位在当地工商或民政部门注册登记后,向同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用于办理网上劳动用工备案的组织机构代码电子副本,通过组织机构代码电子副本登录网上用工备案系统进行数字认证,自助办理劳动用工备案业务。
@#@@#@
(一)组织机构代码电子副本的办理(组织机构数字证书)@#@用人单位携带在我国境内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机构的批准成立执照、文件及相关材料,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组织机构代码电子副本。
@#@如用人单位基本信息发生变化时,需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组织机构代码证申请变更。
@#@若用人单位无组织机构代码电子副本需及时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补办。
@#@@#@
(二)操作说明@#@1、初次备案,用人单位通过使用组织机构代码电子副本,基本信息在系统中自动生成。
@#@用人单位通过互联网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所有信息,经办人员只须逐项填写其它备案相关信息项即可。
@#@@#@2、用人单位使用组织机构代码电子副本登录,如果登录不成功,先与质监部门联系,确保组织机构代码电子副本合法有效,驱动程序正确安装。
@#@@#@3、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信息如有变化,即时通过互联网办理即可。
@#@@#@4、用人单位发现其基本信息有误时,及时向有管辖权的质监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反映。
@#@@#@用人单位自助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流程图:
@#@@#@三、用人单位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社区申请办理@#@用人单位不具备网上备案条件的,携带用工备案的相关材料,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社区劳动保障平台申请办理劳动用工备案。
@#@@#@用人单位到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社区劳动保障平台申请办理用工备案流程图如下:
@#@@#@办理说明:
@#@@#@1、用人单位可以通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社区劳动保障平台提供的人员备案电子表格模板录入本单位人员备案信息,然后提交给经办人员导入系统以提高办理用工备案工作的效率。
@#@@#@2、用人单位受条件限制不能将本单位人员备案信息录入电子表格的,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社区劳动保障平台申领样表,填写完毕后提交经办人员,由经办人员代为录入。
@#@@#@3、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社区劳动保障平台对本经办机构录入的数据负责。
@#@在录入单位备案信息及人员备案信息时,系统自动保存经办机构、经办人、经办时间信息,供各级主管部门对录入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
@#@@#@四、有关事项要求@#@1、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社区劳动保障平台在为用人单位办理劳动用工备案业务时,根据自身网络情况可选择互联网通过虚拟专用网络(VPN)方式登录办理,也可选择通过金保工程专网登录办理。
@#@登录用户名及密码由自治区劳动信息中心统一负责分配。
@#@@#@2、在劳动用工备案系统中,设有“用人单位年度薪酬信息栏”(机关、事业单位不必填报),用人单位只须在每年3月31日前进行薪酬信息的填报,填报的时点指标为按上年度12月31日的本单位薪酬数据。
@#@@#@3、各类用人单位和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社区劳动保障平台在系统运行过程中,遇到问题通过统一的12333电话服务平台在线咨询或视情况分别反馈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关系处@#@联系人:
@#@唐永清联系电话:
@#@(0471)6945364@#@自治区劳动信息中心@#@联系人:
@#@梁伟联系电话:
@#@(0471)6606181@#@组织机构电子副本技术服务电话:
@#@(0471)3255848、3255891、3255806@#@4、视频教材下载网址:
@#@@#@组织机构电子副本服务网址:
@#@@#@附表:
@#@@#@1、《各盟市和旗县区劳动用工备案软件使用授权及密码申请表》;@#@@#@2、《社区劳动保障平台劳动用工备案软件使用授权及密码申请表》。
@#@@#@各盟市和旗县区劳动用工备案软件使用授权及密码申请表@#@盟市人社局盖章:
@#@旗县人社局盖章:
@#@填表时间:
@#@年月日@#@地区@#@行政区划代码@#@盟市(旗县)@#@详细地址及邮编@#@分管领导姓名@#@劳动关系科室负责人(帐户负责人)@#@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电话@#@E-mail@#@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盟市人社局长签字:
@#@旗县市(区)人社局长签字:
@#@填表人:
@#@@#@填报说明:
@#@1、本表第一次于2012年9月底填报完成;@#@@#@2、本表由盟市统一报送人社厅劳动关系处;@#@@#@3、人员如有变化请及时报送。
@#@@#@社区劳动保障平台劳动用工备案软件使用授权及密码申请表@#@盟市人社局盖章:
@#@旗县人社局盖章:
@#@填表时间:
@#@年月日@#@地区@#@行政区划代码@#@劳动保障事务所(站)@#@详细地址及邮编@#@负责人姓名@#@劳动关系协调员或录入员@#@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电话@#@E-mail@#@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盟市人社局长签字:
@#@旗县市(区)人社局长签字:
@#@填表人:
@#@@#@填报说明:
@#@1、本表第一次于2012年9月底填报完成;@#@@#@2、本表由盟市统一报送人社厅劳动关系处;@#@@#@3、人员如有变化请及时报送。
@#@@#@内蒙古自治区网上劳动用工备案实施方案@#@为全面落实网上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实现对劳动用工的动态管理,决定从今年9月1日开始,全区启动网上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为目标,全面实行网上劳动用工备案制度,规范劳动用工行为,建立健全网上劳动用工备案长效管理机制,为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争议仲裁、社会保险费征缴和支付、退休审批、就业登记、工资集体协商等业务加强协调联动,切实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二、目标任务@#@从2012年至2014年,用三年时间,实现全区劳动用工备案动态管理,建立统一的劳动用工基础数据库。
@#@2012年底,规模以上用人单位网上劳动用工备案率达到50%,中型企业及用人单位网上劳动用工备案达到率30%,小型用人单位依托社区平台进行劳动用工备案,备案率要达到20%;@#@2013年底,规模以上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率要达到100%,中型企业及用人单位要达到80%,具备条件的小型用人单位力争网上用工备案率达到70%以上。
@#@2014年以后形成动态长效管理机制,基本实现所有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全覆盖,其中小型用人单位网上用工备案率达到90%以上。
@#@@#@三、实施措施@#@
(一)加强宣传,提高劳动用工备案的认识@#@劳动用工备案是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劳动法律法规的必然要求,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基础和核心工作,是办理其它劳动保障业务的前置程序。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宣传开展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用人单位主动备案的意识,把大力推进劳动用工备案工作同实施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就业促进法紧密结合起来,各相关部门积极配合,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规范用工行为。
@#@@#@
(二)认真负责,加强劳动用工备案工作动态管理@#@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社区劳动保障平台要以全面推进劳动用工备案动态管理制度为抓手,深入推进劳动关系协调工作进社区,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密切配合,切实加强对本辖区内网上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的监督与管理。
@#@经办人员要把好录入关,做到数据准确,杜绝错报、漏报、瞒报的现象发生,录入单位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认真审核,切实做到数据真实,做到用人单位随时有变化随时变更,实现劳动用工备案数据信息的动态管理。
@#@@#@(三)形成合力,推动劳动用工备案工作有效实施@#@各级人社、工商、民政、质监、地税部门要高度重视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统一领导,加强统筹协调,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尤其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内部、各经办机构,要树立全局观念、加强协调配合,在具体工作中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将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作为用人单位办理就业登记、社会保险费征缴和支付、工资集体协商、退休审批、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争议仲裁等各项业务的前置条件,实现联动机制,避免相同内容重复登记。
@#@@#@各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要将网上劳动用工备案作为用人单位劳动用工情况执法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与劳动用工年检同步进行。
@#@@#@四、实施步骤@#@
(一)动员实施阶段(2012年9月—2012年11月)@#@1、以盟市、旗县为单位召开劳动用工备案布置工作会议,对开展网上劳动用工备案进行宣传、动员部署。
@#@(2012年9月)@#@2、自治区劳动信息中心要做好用户名及密码的发放工作,并于9月底完成全区就业、社保、医保等有关业务数据的整合工作,实现共享数据。
@#@@#@3、各级工商、民政、地税部门要积极配合网上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的开展,提供用人单位相关信息,做好部门间的信息交流;@#@各级质监部门要做好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组织机构代码电子副本的核发、换发工作。
@#@(2012年9-10月)@#@
(二)阶段性检查阶段(2012年12月)@#@各级人社部门对劳动用工网上备案工作进展情况进行阶段性总结,查找不足,认真整改;@#@研究分析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三)全面开展阶段(2013年)@#@在完成2012年任务的基础上,2013年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全面完成规模以上用人单位开展网上劳动用工备案登记;@#@@#@2、加快对中型企业及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登记工作,尤其是建筑、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以及非公企业开展网上劳动用工备案登记;@#@@#@3、社区劳动保障平台要主动深入小型用人单位,指导办理网上劳动用工备案,加大劳动用工备案登记普及率。
@#@@#@(四)完善阶段(2014年)@#@到2014年底,全区各类用人单位基本实现网上劳动用工备案,总结经验、完善劳动用工网上备案程序和制度,建立长效联动机制,实行动态有效管理。
@#@@#@五、工作要求@#@
(一)领导重视,加强组织管理。
@#@劳动用工备案工作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基础性工作,是规范劳动用工和职工参加社会保险、进行就业登记、劳动监察的有效手段和措施,要切实加强对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的组织领导,形成人社部门牵头,工商、民政、质监、地税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格局。
@#@各部门要职责明确,制定详细方案,分步实施、稳妥操作。
@#@统筹兼顾,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的优势,相互支持,协调配合,有效推进网上劳动用工备案工作顺利开展,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
(二)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从2012年10月份开始,每月15日前将网上劳动用工备案工作情况(包括工作计划、目标措施和成效,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等)及时报送人社厅劳动关系处。
@#@@#@(三)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管理权限,负责管理好所辖范围内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备案工作。
@#@充分利用办事服务大厅,在现有服务窗口增设劳动用工备案业务,方便企业办理,为用人单位提供优质、便捷服务。
@#@@#@(四)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指导社区劳动保障平台及用人单位开展网上劳动用工备案工作,适时举办培训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站上有视频培训教材),加强业务培训,做到熟练掌握操作流程、熟悉软件功能。
@#@@#@(五)各级质监部门在更新组织机构代码电子副本时,要提前三个月通知用人单位及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六)各级劳动监察机构对不履行备案义务的用人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七)用人单位在首次进行备案中需要大批量导入本单位用工信息的,可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一次性批量导入。
@#@@#@(八)为认真做好用人单位年度薪酬信息填报工作,掌握不同职位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和不同行业人工成本状况,要求用人单位在每年3月31日前填报薪酬信息,填报的时点指标为按上年度12月31日的本单位薪酬数据。
@#@各级人社部门在每年5月1日之前进行专项审核。
@#@@#@2012年的用人单位年度薪酬信息填报工作于今年11月20日前完成,薪酬信息时点数仍为2011年12月31日的薪酬数据。
@#@@#@";i:
8;s:
1743:
"简报@#@第9期@#@观门街小学德育大队部2015年10月10日@#@“向上向善”红领巾建队日@#@系列活动之——观小大队委竞选活动@#@为了选拔一批有威信、有特长、有能力、有代表性和肯为少先队员服务的少先队干部队伍,更好地服务全体学生,不断增强学生自我管理意识,提高自我管理能力,形成“自己的活动自己搞、自己的阵地自己建、自己的事情自己管”的少先队工作新局面,10月10日我校举行了“新一届大队委员竞选”活动。
@#@@#@竞选前,校大屏幕滚动展播了选拔大队干部的评选标准和注意事项,并且为了让队员们了解大队干部候选人的情况,我校大队部还进行了大队干部竞选海报展览活动。
@#@候选队员们精心设计了海报,不仅有自己的简介、竞选宣言、个人荣誉等,还附上了照片,个性彰显。
@#@竞选海报一张贴,就引起了大家极大的兴趣。
@#@竞选的过程分为自我介绍、才艺展示两个部分。
@#@活动中21位候选人拿出了十八般武艺,生动的自我介绍及精彩的才艺表演,证明自己的胆量和才能,展现出了观小队员“亮我实力、秀我风采”的精神面貌。
@#@台下参加投票的队员听的也非常认真,并慎重的投上他们神圣的一票。
@#@在公平、公正、公开的选举下,新一届大队委员竞选活动圆满结束。
@#@@#@这次活动不仅展示了少先队员的风采,而且激发了他们担当学校小主人翁的决心和勇气,为学校少先大队今后顺利开展活动奠定了基础。
@#@@#@观门街小学德育大队部@#@2015年10月10日@#@";}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大队 竞选 简报
![提示](https://static.bingdoc.com/images/bang_tan.gi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