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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语言学的形成
我国法律语言学的形成有其严密的逻辑进程。
从历时角度看,法律语言学的形成与我国早期的法律语言研究紧密相关,可以说法律语言研究的迫切需要催生了国内法律语言学的出现。
从共时角度看,国际上法律语言学的形成和发展也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国内学者建立法律语言学的“神经”,从而推动了国内相关的组织机构的建立和学科的成立。
(一)法律语言研究
我国学者对于法律语言的关注很早就有了,但对法律语言的研究要从上世纪七十年代末算起。
1978年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上,邓小平提出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目标,为改革开放保驾护航,于是中国进入了前所未有的快速立法时代,标志着中国法制建设的起步。
这就需要大量的法学家和语言学家对立法语言和司法语言进行研究。
当时任北京政法学院汉语教研室主任的高潮教授在主编司法部统编的政法高校教材《语文教程》时,将对法律语言研究的要求编入教材,这是在我国第一次正式提出法律语言研究的问题,这拉开了我国法律语言研究的序幕。
其后,华东政法学院(现为华东政法大学)的潘庆云教授,于1983年7月7日在该院院报上发表了《关于法律语体的几个问题》,对法律语言做了比较全面的思考,并对法律语言的概念进行了初步界定。
此后,上海大学的姜剑云、西北政法学院(现为西北政法大学)的刘愫贞等教授,亦在各地发表研究成果。
此后其他研究者的相关论文如“雨后春笋”涌现,法律语言研究团队雏形形成。
在此背景下,我国的语言学者提出了成立法律语言学的要求。
以陈烔先生为代表,他先后发表《应当建立法律语言学》和《法律语言学探略》两篇文章,以这两两篇文章为标志,我国法律语言学体系的研究进入了创立时期,结束了我国只有法律语言研究而无法律语言学的历史。
(二)法律语言学的形成
法律语言学这一新兴学科的形成与一定的国际、国内背景密切相关。
而其中大量文献与专著的出版产生新的学术研究热点,势必会引起大量学者的关注。
随着研究队伍的壮大,组织机构学科设置和也会相应形成。
1.大量文献与专著出版
在中国法学界,从语言角度研究法律和法律问题是一种新的法学研究途径,随着大量文献与专著的出版这一新的学术研究热点引起了大量学者的关注。
如,余志纯(1990)《法律语言学》;
王洁、潘庆云、刘愫贞等合著(1997)《法律语言学教程》;
孙懿华、周广然编著(1997)《法律语言学》;
李振宇(1998)《法律语言学初探》。
2.法律语言学组织机构的形成
中国国内法律语言学组织结构现较有影响力的主要包括中国行为法学会法律语言研究会、中国法律语言研究会和国际法律语言学会。
中国行为法学会法律语言研究会是中国行为法学的下属机构,1994年4月,经司法部批准,并在民政部注册,中国行为法学会正式成立,属于国家一级学会。
主要以宋北平为代表。
学会致力于从人的行为和社会形态出发,运用行为科学的一般原理和方法研究法学及法律实施的一般规律,以推动国家的法治进程。
中国法律语言研究会是以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律语言学研究所为依托形,由全国从事法律语言研究的工作者和研究人员自愿组织起来的群众性学术团体。
2000年7月,“法律语言与修辞国际研讨会”在上海举行。
此次会议决定中国法律语言学研究会正式成立。
主要以杜金榜为代表。
国际法律语言学会是以江西农业大学法律语言学研究为依托,所由世界各国汉语法律语言研究者和爱好者以及从事中外法律翻译语言研究的专家学者自愿组织起来的国际性民间学术团体,2009年10月31日在中国南昌正式成立。
以李振宇为代表,主张法语语言学属于边缘法学。
会刊为《法律语言学说》。
这些组织结构都有各自所侧重研究的角度与研究方法,但其共同的目标是建立富有科学系的法律语言学系统,从而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语言学。
3.学科建设
学科建设主要为部分高等院校在法学系下设置了法律语言学这一方向,其中包括中国政法大学的法学院博士点于2003年底率先设立法律语言学方向并开始招生。
西北政法大学法理学专业法律语言学研究方向于2008年首批招生。
华东政法大学于2011年在硕士研究生法学理论专业下设法律语言学方向,2012年开始招生。
此时,涌现了一大批在国内法律语言学颇有建树的学科带头人,如,陈炯、杜金榜、宋北平、刘愫贞等。
4.国际、国内背景
从国内背景看,中国正在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1978年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上,邓小平提出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目标。
2009年8月27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改涉及59部法律的141个条文。
2011年10月27日发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白皮书,向全世界宣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成了。
中国的法律建设仍处于不断完善和发展的过程中。
从国际背景看法律语言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分支学科而得到国际学术界的承认有三个标志:
一是1991年在英国约克郡成立的“国际法律语音会”(TheInternationalAssociationforForensicPhonetics,IAFP);
二是英国伯明翰大学成立的“国际法律语言学家协会”(TheInternationalAssociationofForensicLinguists,IAFL)。
三是1994年由上述两个专业学术机构共同组织创办的会刊《法律语言学—言语、语言与法律国际杂志》(ForensicLinguistics—TheInternationalJournalofSpeech,LanguageandtheLaw)。
这对中国国内法律语言学的建立和发展起到了重要的启发和推动作用。
二、法律语言学的研究对象
法律语言学研究的对象是法律语言。
法律语言(LegalLanguage)这一术语源于西方,在英语中它原指表述法律科学概念以及用于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时所选用的语种或选用某一语种的部分用语,后来亦指某些具有法定法律意义的词语,并且扩展到语言的其他层面,如“法律文句”、“法庭诉讼语言”等。
围绕着如何界定法律、语言学应该研究什么样的“法律语言”以及法律语言学学科归属等这些,问题目前学术界还没有一个明晰的看法。
迄今为止,对这一些问题的认识主要观点有:
(一)语言系统要素论
早期我国法律语言研究主要根据传统语言学的字一词一句模式,重点对法律语言(这里的“法律语言”主要包括立法语言和司法语言)的用字、用词、用句和表达手段(修辞学)进行研究,探讨法律术语的特点以及法律语言对实词、虚词的明确选择性以及法律语言的句法结构的特点。
持这一观点的有相当一部分学者,如孙懿华、华尔庚、余致纯、陈炯、王洁、彭京宜等。
他们认为,由于法律部门特定的工作性质、工作目的、工作对象和工作程序,决定了其所使用的语言表达手段系统也具有特殊性,形成了立法语言和司法语言两大类别。
他们主要研究包括:
第一,立法语言和司法语言的法律术语的特点;
第二,立法语言和司法语言的句法结构的特点立法语言和司法语言的句法结构特点多从偏正结构、主谓结构、述宾结构、并列结构和同位结构等句子结构以及特殊的“对”字结构、句类选择两个方面进行讨论。
这一要论的支持者主张将法律语言学设为语言学的分支学科,虽然这一研究视角过于狭窄,而且不利于对法律语言学的动态研究,但在中国的两次大立法时期(分别是1978年和2009年)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语篇分析论
除了语言层次各要素的分析外,还增加了语段和篇章。
这是潘庆云、陈炯等试图深化法律语言研究,在原有立法语言和司法语言基础上所做出的拓展。
他们强调法律语言研究不只是局限于语言的要素分析,还要扩大到表述层面和总体结构层面的分析。
由此强化了语段和文本程式化问题研究,使法律语言的外延得以扩大,研究的视野比以前大大拓宽了。
其中研究较为突出的是立法语言的程式化和司法语言的语体问题。
(三)语言应用论
于根元先生(2003)主编的《应用语言学概论》中明确指出,法律语言属于广义的社会语言学范畴。
所谓社会语言,它是因社会阶层、职业、年龄以及语体特征的不同而产生的不同表达功能的种种语言变体,法律语言是社会语言的一种,是属于社会语言的功能变体。
由于法律语言的风格具有非常明显的专业特征,其用词造句和篇章风格都有自身的应用特色,所以法律语言学研究者开始从法律语言的功能特点和风格变异的角度,探索法律领域内语言的种种变异。
在这个问题上,我国很多学者都采取了一致的意见。
陆俭明、沈阳(2004)“语言的不同应用领域会形成各个领域在语言上独特的语言特点与风格,深入研究某一领域的语言特点,这又衍生出诸如‘法律语言学’、‘新闻语言学’、‘广告语言学’等分支学科。
”;
陆俭明,沈阳.汉语和汉语研究十五讲[M].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6月第1版,第23页.
许嘉璐先生为王洁等编著《法律语言学教程》(1997)所作序谈到“研究法律语言,不同于对语言本身规律所进行的基础性研究,也就是说,它不是研究语言的构成,语言的结构规则,而是紧密结合着法律语言的环境、语言运用的目的,研究语言在法律实施过程中的种种情况,特别是与一般场合不一样的地方(即语言变异),以及法律实践中语言运用的技巧,等等。
”王洁,潘庆云,刘愫贞.法律语言学教程[M].北京:
法律出版社,1997年4月第1版,第2页.
(四)“口语+书面语+双语”论
吴伟平先生(2002年)重视司法领域研究,把法律语言的问题归结为口语和书面语,外加双语翻译问题。
只要与语言有关的法律层面上的一切语言应用如立法语言、司法口语、会话分析、语音识别、法律翻译等等都是法律语言学研究的对象。
有学者认为这种以三大形式为纲,概括性非常强,但有泛化性,缺乏个性的缺失。
笔者认为,这种对法律语言分类具有概括性、简约性和应用性的特点。
法律语言当然是应该研究包括法律领域里一切相关的语言问题的,这是自然而然的结论。
(五)“语言和法律相互关系”论
法律语言学是语言和法律的交叉学科,按照刘素贞的观点,它的研究对象必然是法律和语言的关系,寻求各种关系中存在的客观规律。
所以法律语言学的研究对象,说到底就是由各种关系形成的“关系网”。
法律语言学研究的主要内容,应该是语言对法律的影响和制约,如何通过语言研究法律;
法律对语言的影响与制约,如何通过法律研究语言等等。
笔者认为上述观点,从作者所提出的自身角度看,都是言之成理的,都可以由此出发,形成自身的理论体系,所以都值得肯定。
无论是国际上还是国内,都趋向于把法律语言学看作是应用语言学的一个分支学科。
近几年来,在世界应用语言学大会上,对法律语言学的问题进行了深入地探讨。
对于法律语言学的定义问题,各家有各家的说法,但笔者更趋向于从应用语言学角度去定义法律语言学。
法律语言学属于应用语言学的一个分支。
其研究对象是语言,应用领域是法学界。
法律语言是法律领域的“共同语言”,由法律意识形态造就,是一种特定的行业语言,是语言在某一领域的具体运用,从而形成了自己的特点和规律。
三、国内法律语言学的研究现状
(一)内容上的研究现状
国内法律语言研究内容,一方面,受我国学术传统的影响,重视理论体系的构建,将侧重点放在对法律语言学基本理论的研究上,例如法律语言学的学科定位、中国法律语言发展的历史及建立法律语言学的意义等方面。
比较有影响的文章有:
陈炯的《应当建立法律语言学》(1985);
姜剑云的《论法律语体的功能和特征》(1993)等。
这些基本问题的研究旨在帮助建立我国法律语言学基本理论体系。
另一方面,注重立法语言和司法语言两方面的研究。
二十世纪八九十年代,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正处于逐渐健全与完善时期,立法语言的研究是适应法制建设的需要。
中国的法律语言研究根据传统语言学的字一词一句模式,重点对法律语言的用字、用词、用句和表达手段进行研究,比较有影响的专著有:
陈炯的《法律语言学概论》(1998)重视司法语言的运用,重视古代法律语言研究;
王洁的《法律语言研究》(1999)注重法律语言的艺术性和修辞性研究;
李振宇的《法律语言学初探》(1998)从宏观和微观研究法律语言,对法律语言学发展史作了介绍。
随后,大量学者撰写论文对法律语言学的历时演变和共时对比研究。
从历时角度看,如宋北平(2008)总结了我国30年法律研究,先后经历了“汉语模式”、“英语模式”和“法学模式”三个时代。
徐家力(2012)对我国法律语言学的产生背景、研究的方法以及中国法律语言学的特点进行了全面且深入的论述。
从共时的角度看,如廖美珍(2004)重点地对20世纪70年代以后的施行英美法律体系的国家的法律语言进行了研究,以期能够廓清国外法律语言形成的过程和基本现状,为国内法律语言研究学者提供一些可靠的研究思路。
李诗芳(2009)对国内外的法律语言研究的差异进行了全面而深入地对比分析,为中国学者开阔了学术视野。
可见,上述研究著述内容较为传统,缺乏系统性和科学性,长于客观性描述说明,应用性研究不强,因而对司法实践的具体指导作用略显不足。
国内的法律语言学研究之所以未能深入到司法实践中,也与语言学界同法学界的学术交流不够有关,同时,国内的庭审制度较为封闭,也给法律语言的动态应用研究造成了一定的困难。
但近几年,我国法律语言研究的领域不断扩大,研究的视点不断更新,突出表现为语言的实证性研究倾向,具体体现在立法语言与司法语言的实证性研究两个方面。
值得关注的是,国内的法律语言研究,近年来呈现出新的发展势头,具体表现为引进或借鉴英美法系中较为先进的法律语言研究理论与方法,尝试将其应用到中国司法语言实践中。
如:
廖美珍撰写的《法庭问答及其互动研究》(2003)一书对中国法庭审判现场录音语料的分析,揭示实行审判方式改革后中国法庭审判的模式和现状;
李海涛的《交叉询问分析》(2003)和王振华的《交叉质询双方的语言优势—辛普森案法庭语篇的“情态”分析》(2003)两篇文章介绍了国外的“交叉质询”理论,讨论了理论在法律庭审过程中的可实施性。
姜延惠(2003)的《新<
婚姻法>
用法质疑》一文从语用学角度对具体的法律文件中存在的语言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这对规范我国《婚姻法》起到了极大的指导作用。
鲍怀楚的《语音学与声纹鉴定》(2003)和崔效义等人合著的《司法言语声学鉴定的法律地位》都介绍语音学中的声纹鉴定技术在司法人声证据中的重要作用,并梳理了声纹鉴定的工作原理,肯定了声学鉴定的法律地位,以期国内的司法管理部门能重视这一声学技术,完善司法管理程序和提高鉴定人员的综合素质。
在司法语言实践中还存在的这一类问题,就是在双语地区,如香港、澳门等特别行政区存在使用两种官方语言,值得思考的是在立法规范和司法实践过程中,如何进行确保法律文书的有效性。
而王培光和冼景炬的《香港中文判决书的语言问题》(2003)和吴瑞萍的《香港双语庭审中的若干问题》(2003)对此问题作了多角度的思考和提出了解决的策略。
杨凤仙(2012)在其《法律语言中“可以”语意特征分析——兼论语言规范和法律语言规范》一文中以《刑法》为研究语料对“可以”一词在法律语体中的语意特征进行分析,提倡法律条文必须明确化和规范化。
显然,上述法律语言研究者不局限于引进国外理论的做法,并结合国内法律语言学事实提出颇有建树的观点。
从以上综述可以看出,国内的法律语言学研究已有了一定的规模,也代表了当前国内法律语言研究所取得的重大成就。
但同国外的法律语言学研究相比,对法律语言的应用研究依然还很薄弱。
(二)研究方法上的现状
从研究方法来看,国内法律语言研究总体上是采用传统的语文学、修辞学和逻辑学的方法,很少借鉴诸如话语分析法、语用学方法、言语行为方法、语料库语言学方法等语言学研究方法。
因此,研究方法上显得有些狭窄。
国外法律语言研究最明显的特点是用语言学分析方法对案例中的语言现象做具体分析,为办案人员提供专业咨询。
涉及到的语言学分析方法有语义分析、语音分析、语言行为分析、语法分析、话题分析、对比分析等方面,为法律语言的研究提供了动力和方法。
值得关注的是,国内法律语言研究者开始把语用学和话语分析等语言学理论运用到法律研究中。
(三)研究语料上的现状
从研究所用语料来看,国外法律语言研究采用实证性、田野调查的方式搜集现场即席话语(situateddiscourse);
而国内法律语言研究基本上是以书面语为语料,所用法庭审判的语料也是经过书记员加工整理的笔录,不是真实自然的法庭话语。
正如英国阿斯顿大学的马尔科姆·
库特哈德(MalcolmCoulthard)所主张,语料库将在法律语言学中成为必要的工具,发挥重要的作用。
现在国内已有学者从事法律语料库的建库工作,如顾曰国、杜金榜、廖美珍和宋北平等人。
这样就解决了法律语言研究数十年来因为缺乏语料库的工具而无法获得突破性发展的困境,如今已取得了阶段性的研究成果。
结语
诞生于20世纪末的法律语言学,作为一门新兴学科,一方面是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其新的研究视角吸引了各方面越来越多的关注;
另一方面,法律语言各部分研究不平衡,关于理论体系建构的专著虽数量多,但科学性和系统性不够,特别是紧扣特殊法律语言现象论述的力作不多,同时应用研究与应用实践方面也相对较薄弱。
作为一门新的学科门类,其发展历程在中国比较短,因此需要在原有的基础上,突破固有研究角度和研究方法,辩证地吸收
国外相对较科学的理论以及借鉴成功的应用实践实例,以促进法律语言学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鲍怀楚.语音学与声纹鉴定[A].法律与语言研究的新视野[C].北京:
法律出版社,2003:
287-291
[2]陈炯.应当建立法律语言[J].西南政法学院法学季刊,1985
(1).
[3]陈炯.法律语言学探略[J].安徽大学学报,1985
(1).
[4]陈炯.法律语言学概论[M].陕西:
陕西人民教育出版社,1998.
[5]陈炯.立法语言学导论[M].贵州人民出版社,2004.
[6]崔效义,李敬阳,王莉,冯祖祎.司法言语声学鉴定的法律地位[A].法律与语言研究的新视野[C].北京:
292-303
[7]姜剑云.论法律语体的功能与特征[J],法治论丛,1993
(1).
[8]姜延惠.新《婚姻法》用法质疑[A].法律与语言研究的新视野[C].北京:
171-180
[9]李海涛.交叉询问分析法[A].法律与语言研究的新视野[C].北京:
239-251
[10]陆俭明,沈阳.汉语和汉语研究十五讲[M].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23.
[11]廖美珍.法庭问答及其互动研究[M].北京:
法律出版社,2003.
[12]廖美珍.国外法律语言研究综述[J],当代语言学,2004
(1).
[13]李诗芳.法律语言学研究综观[J],学术交流,2009(6).
[14]李振宇.法律语言学初探[M].北京:
法律出版社,1998.
[15]宋北平.法律语言研究三十年回顾与展望[J],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08(4).
[16]孙懿华,周广然.法律语言学[M].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17]王洁,潘庆云,刘愫贞.法律语言学教程[M].北京:
法律出版社,1997.
[18]王洁.法律语言研究[M].广东:
广东教育出版社,1999.
[19]王培光,冼景炬.香港中文判决书的语言问题[A].法律与语言研究的新视野[C].北京:
193-201
[20]吴瑞萍.香港双语庭审中的若干问题[A].法律与语言研究的新视野[C].北京:
[21]吴伟平.语言与法律—司法领域的语言学研究[M],上海:
上海外语教育出社,2002.
[22]王振华.交叉质询双方的语言优势—辛普森案法庭语篇的“情态”分析[A].法律与语言研究的新视野[C].北京:
225-238
[23]徐家力.法律语言学刍议[J],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12
(2).
[24]杨凤仙.法律语言中“可以”语意特征分析——兼论语言规范和法律语言规范[J],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12
(2).
[25]于根元.应用语言学概论[M].北京:
商务印书馆,2003:
40.
[26]余志纯.法律语言学[M].陕西:
陕西人民教育出版社,1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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