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未在当地烟草专卖企业进货”的原因及对策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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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中窥豹,其他的地方也差不多如此。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且目前每一条卷烟均有其身份号码——32位条形码,一看便知是否合法渠道购进的卷烟。
为何有法律法规有明文规定,还有卷烟上的条形码来表明身份,仍有零售户不怕惩罚、一再违法经营,先要分析其中原因。
原因
笔者认为,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有如下几点:
1、经济利益是根本,紧俏烟限量供应是直接原因。
由于专卖制度的存在,使得供货方(烟草公司)与需方(零售户)之间存在需求矛盾,消费者喜好零售户销量大的卷烟,货源上得不到足量供应,零售户为牟取利润,这就迫使零售户通过其他渠道来满足自己的需求。
这里的紧俏烟并不仅仅是指高档畅销烟,也包括部分低档烟,比如在农村等经济相对落后的地方,低档烟供不应求,而在城区畅销烟也不能满足零售户的要求。
此时的零售户,为提高自己的竞争力,增加收入,就可能要通过不正当的途径来获取自己需要的货源。
2、婚丧嫁娶、逢年过节招待用烟的剩余也是一重要原因。
我们国家的民俗,历来重视婚丧嫁娶事宜,逢年过节也都要招待亲朋好友,卷烟是不可或缺的一种招待用品。
若购买的卷烟不能及时地用完,或者收到的礼品烟多得吸不完,那么就要想办法将剩余的卷烟换成金钱,所以就催生了“回收”、“代卖”的行为。
也就是零售户可以低价从消费者手中有选择的购入卷烟用于再销售,这里不单有未在当地批发企业进货卷烟,还有假烟、私烟等。
3、烟草公司自身的原因。
在保增长、创税利的压力下,部分烟草公司不切合实际地组织不适合当地消费习惯的品牌卷烟,向零售户推介。
没有购进的零售户将会在客户等级评定中降级,逼使零售户购进后交给烟贩,换回资金。
烟贩手中的卷烟肯定会变成“未地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卷烟。
4、处罚力度不大的原因。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中的第六十条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一方面,烟草专卖执法权限因素没法能查清其“违法所得”,故无法进行没收;
另一方面,所处的罚款额度不足以令零售户“伤筋动骨”,不在乎这点“小钱”。
5、同区域零售户之间串货的原因。
笔者在专卖稽查一线工作中发现,位置处于市场活跃、人流量大、商业旺区的零售户,无论其业态等级多高,其获得的卷烟货源均不能满足销售,为此这类零售户往往会到农村市场、亲朋戚友所开商店或销量较少的零售户中收购卷烟回本店销售,甚至事先约定某些零售户利用权限为其进行订货。
6、其他原因。
部分专卖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监管不力;
对部分人情案的放纵也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这种违法行为。
危害:
国家制定烟草法律法规的目的是有计划地组织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和经营,烟草制品的年度产量是由国家有关部门决定的,烟草制品零售也有划拨数量的限制,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既损害了合法经营者的利益,也对规范卷烟流通渠道带来诸多负面影响,更会严重影响卷烟市场经营秩序。
更深一层思考“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还会出现两个违法行为:
一是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卷烟绝大部份是由适销不好,甚至是滞销、批零倒挂的卷烟转到该烟的畅销地销售,由此产生的运输行为不可能是合法的。
我国对烟草专卖品的流通实行准运证制度,保障烟草专卖品流通领域正常的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权构签发的准运证;
无准运证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由此可见,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也涉及到是否合法运输的问题。
二是非法经营罪。
依据《刑法》的规定,非法经营罪的构成必须以“违反国家规定”为前提,刑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了“违反国家规定”的范围,即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都属于国家规定的范畴。
从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符合了“违反国家规定”的前提条件。
值得注意的是,情节是否严重是界定一般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五万支以上的;
(三)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行为如符合上述规定,就不是行政处罚这么简单了,可以非法经营罪判处。
对策
通过对出现“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这一行为的原因进行分析和明白其危害之后,我们可以相对应的采取针对性措施,加强宣传教育,严格执法来净化卷烟市场。
一、要通过严厉打击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违法行为,坚决执行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方针,确保卷烟市场正常经营秩序。
二、要加强对零售户政策的宣传。
多渠道多形式向零售户宣传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行为是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不但将被取消经营烟草制品资格,还会被判处刑罚,而最终损害的则是零售户自身的利益。
三、要专销结合,营销部门和专卖部门要通力合作,资源共享,共同管理和净化市场,对守法经营的要加以保护、对违法经营的坚决予以打击,合力营造一个良好的经营环境。
四、要加强部门联合执法。
实践证明,政府重视,加强领导是打击非法经营活动不断取得成效的关键,要建立健全各项联合执法工作制度并积极落实,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使执法到位,提高查处案件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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