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Word文件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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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11:
"@#@浅析亲子依恋行为@#@摘要:
@#@依恋是儿童早期生活中最重要的社会关系,是个体社会性发展的开端和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儿童身心发展尤其是社会性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
@#@本文在论述依恋的形成及类型基础上探讨了早期依恋对后期行为的影响。
@#@由此,希望引起家长及教育工作者对依恋的存在及其意义的重视,从而使儿童抚养及教育的具体实践更科学化。
@#@@#@关键词依恋形成及类型质量影响因素@#@依恋的界定@#@依恋,一般是指个体的人对某一特定个体的长久持续的情感联结,是婴儿与母亲或其他养育着之间形成的亲密的、持久的情感关系。
@#@婴幼儿以依恋行为(如微笑、啼哭、吸吮、喊叫、抓握、偎依和)表达对依恋对象的依恋关系。
@#@@#@弗洛伊德有句名言:
@#@婴儿与母亲之间的关系是“独一无二、无可比拟的,作为最早,也最稳固的爱的对象,以及今后所有爱的关系的模式,母亲关系一旦建立,就一生不变”。
@#@①我们平时所说的恋爱关系、亲戚关系、亲子关系、师生关系等,在本质上都根植于依恋这种情感。
@#@@#@在婴儿延续生命的历程中,母亲给予了孩子无数的“第一次”。
@#@她们第一次喂养孩子、抚摸孩子,使孩子获得了被人关爱的快感;@#@她们第一次逗乐孩子、与孩子嬉戏,使孩子体验到了与人同乐的愉悦;@#@她们第一次倾听孩子、解读孩子,使孩子感受到了被人理解的幸福……这无限的抚育与关爱构成了母婴间的天然联系,并且这种联系连绵不断。
@#@所以,依恋对于婴儿来说就是在他们和母亲(主要照看者)之间的一种亲密的情感联结。
@#@@#@美国心理学家哈洛的母爱剥夺实验有力地说明了母爱对于儿童的不可替代性。
@#@哈洛将一只刚出生的婴猴单独关在一个笼子里,脱离母亲的抚养。
@#@笼子里有两个假的“母亲”:
@#@一个是用金属做的,但能提供食物(乳汁),一个是用柔软的布做的,但不能提供食物。
@#@实验中发现,如果强迫婴猴做一种选择,它们宁愿同一个温暖的、柔软的、毛巾布质料的“母亲”接触,尽管这个“母亲”不能提供食物;@#@而不喜欢同另一个冰冷的、硬的、金属质料的“母亲”接触,虽然这个“母亲”能提供食物,但它不可以拥抱。
@#@哈洛也发现,被剥夺了肉体接触的婴猴,虽然其他方面受到很好的照看,但它们极端胆小和畏缩,无能力和同伴建立良好的社会关系,生病率和死亡率也较高。
@#@@#@依恋的特征@#@儿童在与母亲(主要照看者)形成依恋关系的过程中,有一些基本的行为表现和内在心理表征,这就使得依恋具有了一系列重要的特征。
@#@@#@第一,依恋对象的选择性。
@#@儿童并非依恋所有的人,而是倾向于依恋那些能够满足自身需要、激起特定情感和行为的个体。
@#@例如,婴儿更容易对父母形成依恋,而学前儿童则可能对同伴产生依恋。
@#@@#@第二,依恋者对依恋对象表现出亲近行为。
@#@依恋母亲的婴儿在行为上更多地表现为对身体的亲近,如依偎在母亲身边或在母亲周围活动。
@#@而且,婴儿的积极社会信号和社会互动也经常指向依恋对象,如婴儿对依恋对象更多地表现出微笑、咿呀声、呱呱声、注视和抓握等最初的积极社会行为。
@#@@#@第三,依恋双方,尤其是依恋者能从依恋关系中获得慰藉和安全感。
@#@这种慰藉和安全感是个体在未来的各种陌生的社会环境中生存、发展的基础,也是个体日后对问题、对环境的最初控制感和效能感的产生以及探索世界的基础。
@#@@#@第四,依恋被破坏会导致依恋双方,特别是依恋者的分离焦虑和痛苦,这是依恋对个体意义的集中体现,也成为衡量依恋关系是否真正建立起来的标志之一。
@#@@#@第五,依恋双方在情感和行为上具有协调性。
@#@这种协调性一方面是由婴儿遗传的一种适应性反应发展而来的,另一方面也是依恋双方在长期的社会互动中逐渐形成的协调的行为模式,而最终会加强看护者对婴儿的依恋。
@#@@#@有一对父母,年轻而且家境又好,他们不想把时间都耗在家里,就想着到国外去看看,认为孩子大了就没有时间出去了。
@#@于是,他们把孩子委托给一位亲戚,亲戚也没有过多的时间教育孩子。
@#@等到孩子三岁,这对夫妇回来时,发生的事情让他们无比惊讶,自己的亲生孩子把他们当陌生人看待,而且拒绝和他们一起生活,孩子经常对父母的问话不理不睬,更不服从父母的管教。
@#@这对夫妇这才意识到自己对孩子的错误的做法,后悔不已。
@#@所以,每一位妈妈要成为孩子的第一依恋人,不要轻易把孩子送回老家让别人照看,要尽量把孩子留在自己身边,最好能天天见到孩子。
@#@如果有实际困难,应该由家长自己去克服,而不是让一个小小的孩子去承担。
@#@@#@总之,对儿童来说,寻求亲近是依恋的核心与基本的外在行为表现,而强烈的相互依存的情感则是依恋基本的内在心理压力。
@#@依恋的进化与发展的基础是未成熟、弱小的儿童趋近父母的需要,其生物学意义在于个体可以从中获得关爱、安全感等生存的“必需品”,依恋的社会意义是极为复杂而深刻的,它是个体探索外部环境、谋取未来发展的重要“资本”。
@#@@#@依恋的类型及其形成原因@#@㈠依恋的类型@#@安思沃斯观察孩子在实验中的表现,发现儿童有三种不同的依恋模式。
@#@@#@A型为焦虑—回避型。
@#@这个类型的婴儿容易与陌生人相处,容易适应陌生环境,再与母亲刚分离时并不难过。
@#@但独自在陌生环境中待一段时间后会感到焦虑,不过很容易从陌生人那里获得安慰。
@#@当分离后再见到母亲时,对母亲采取回避的态度。
@#@@#@B型为安全型。
@#@当最初和母亲在一起时,这个婴儿很愉快的玩;@#@当陌生人进入时他们有点警惕但继续玩,无烦恼不安表现。
@#@当把他们留给陌生人时,他们停止了玩,并去探索,试图找到母亲,有时甚至哭。
@#@当母亲返回时,他们显得比以前同母亲更亲热。
@#@当再次把他们留给陌生人,婴儿很容易被安慰。
@#@@#@C型为焦虑—反抗型。
@#@这个类型的婴儿显出很高的分离焦虑。
@#@由于同母亲分离,他们感到强烈不安;@#@当再次同母亲团聚时,他们一方面试图主动接近母亲,另一方面又对来自母亲的安慰进行反抗。
@#@@#@1990年,安思沃斯的学生又提出了一种新的依恋类型:
@#@紊乱型,又称D型。
@#@这种类型的孩子往往表现出最大程度的不安全感。
@#@他们在与父母重逢时,会有一系列混乱、矛盾的行为。
@#@有的在父母抱起他时,他还看着别的地方;@#@有的对父母的出现毫无表情,或者很沮丧;@#@还有一些在平静后突然又哭起来或表情非常古怪,动作冷冰冰的。
@#@@#@有这样一个测试,就是妈妈把孩子带到一个新的摆满玩具的屋子里。
@#@然后妈妈离开,观察孩子在妈妈在场时和离开后及回来后的反应。
@#@大部分的孩子都会在妈妈在场时很主动的探索周围,妈妈离开时哭闹一下,但很快就投入的玩了。
@#@妈妈回来后拥抱亲吻他以后,他能很快平静下来接着玩。
@#@这样的母子依恋就是安全依恋是健康的。
@#@有一部分孩子是妈妈离开时没有反应,回来时也不拥抱他,他也对妈妈回避,孩子对妈妈的依恋很弱。
@#@这是回避性依恋。
@#@最后一种是反抗型性依恋,孩子在妈妈在场时也不能放心的去玩,妈妈离开时孩子大哭很不安,妈妈回来后,孩子会紧紧的抱着妈妈,同时也对妈妈表现出愤怒和抗拒。
@#@孩子对妈妈的情感非常强烈,又没有安全感。
@#@这类孩子在长大后更容易出现情绪和行为问题。
@#@东东10个月被送到奶奶家,一年后回到父母身边,现在2岁,东东回到父母身边之后有个明显的现象,就是特别想亲近父母,总是念叨“爸爸呢,妈妈呢”,但就是不找他们,不让他们抱,特别是晚上哭闹的厉害,总说“妈妈走,我走”,凡事很胆小,很明显东东没有安全感,属于反抗型依恋。
@#@@#@㈡影响依恋的因素@#@教养方式@#@在生命的早期阶段,儿童被养育的过程中,教养方式是影响他们与母亲形成情感联结的主要因素。
@#@@#@通过对4000对母子的66项研究表明,母亲对孩子的信号始终能做出合适的、积极的回应的,对孩子照顾温柔而细致的,孩子的依恋安全就比较强。
@#@因为在此过程中,儿童发展了一个运转的信仰体系,即将父母合并成一个在保护、培养、安慰和安全的方面可以依靠的这样一个人,同时儿童形成了一个信仰,即自己是有能力的,并能从别人处获得积极的反应。
@#@@#@所以,从教养方式来看,安全型依恋的儿童具有很强的探索欲望,能主动与别的小朋友分享玩具,友好地在一起玩耍,很少有反常的行为问题。
@#@而其母亲在情感上往往能够给予孩子恰当的、合适的关注;@#@在态度上给予肯定、接纳与鼓励;@#@在行为上给予指导和帮助。
@#@淡漠型依恋的儿童容易出现外显的行为问题,如攻击性比较强、经常抢夺别的小朋友的玩具、欺负别的小朋友等。
@#@因为他们的母亲往往忽视了孩子的生理和心理需要或对之不敏感,因此孩子发出的需求信号经常遭到冷遇,久而久之,孩子对母亲的感情也变得冷漠了。
@#@反抗型依恋的儿童容易出现内隐的行为问题,如情绪抑郁、胆小、退缩、缺乏好奇心和探索欲望等。
@#@这类儿童的母亲对孩子的需要和亲近的要求反应往往缺乏一贯性,她们根据自己的心情,有时对孩子很亲近,有时又很冷漠,使孩子无所适从,对母亲缺乏信赖感,也缺乏在新环境中探索的安全感。
@#@@#@当然,家庭中由母亲或亲属单个照看,还是把婴儿送到托儿所集体照看,这两种不同的教养环境对儿童依恋的形成也是可以产生影响的。
@#@@#@厦门有个孩子小军离家“成瘾”。
@#@小军在2岁之前,父母因工作关系,把孩子被送回四川老家和爷爷奶奶生活,直到6岁才带回到身边。
@#@因为亲子依恋关系的缺失,才让小军总想着要逃避。
@#@正是这种亲密关系的变化,对小军造成了某种意义上的伤害,也造成小军的离家“成瘾”。
@#@@#@儿童的气质特点@#@依恋关系是父母和婴儿双方共同构筑的,因此,婴儿形成哪种类型的依恋不只与母亲的养育、教养方式有关,也可能与婴儿本身的气质特点有关。
@#@@#@有研究者根据儿童行为的节律性、活动水平、适应性、心境、情绪表达等方面的特点,将婴儿的气质划分为三种类型:
@#@容易的儿童、困难的儿童和缓慢活跃起来的儿童。
@#@@#@婴儿早期的这些气质特征很可能影响了父母对他们的印象和态度。
@#@难以教养的儿童往往被归结为反抗型不安全依恋,易教养型儿童被归结为安全型依恋,行动缓慢型儿童被归结为回避型不安全依恋。
@#@@#@此外,儿童的智力水平及生理缺陷对依恋的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大多数有智力障碍的儿童在与母亲交往中往往消极被动,交往的主动权在于母亲,不像正常儿童那样能够把握主动权。
@#@而聋童对父母的依恋通常发展缓慢,而且衰减的速度也快,其主要原因在于聋童与父母之间未能建立起有效的信号反应系统,使他们的交流受阻。
@#@如果父母与聋童之间建立其相互理解的符号系统,情况就有所改善。
@#@@#@家庭的因素@#@第一,儿童的生存条件。
@#@在家庭的构成要素中,诸如失业、婚姻失败、经济困难和其他一些因素都会影响父母对儿童照料的质量,从而破坏儿童的依恋安全。
@#@@#@第二,孩子受重视的程度。
@#@孩子在养育环境中是否得到关爱,是否被精心抚养,会直接影响到孩子的依恋安全。
@#@有一项研究表明,第一个出生的孩子会因第二个出生的孩子而降低依恋安全性。
@#@@#@第三,家庭的氛围。
@#@正常家庭,尤其是婚姻美满、成人之间充满温馨、较少有摩擦的家庭,会使儿童的依恋的安全感增强。
@#@相反,成人之间充满愤怒的交往,对孩子不适宜的照料,会直接影响孩子的安全依恋。
@#@@#@四、早期依恋对后期行为的影响@#@
(一)早期依恋对社会性发展的影响@#@许多研究都证明,婴儿早期的的依恋质量可以预测他们在幼儿乃至成人期的行为。
@#@安全依恋的婴儿到了幼儿阶段仍然保持积极的心理状态,乐于与人交往,乐于探索,自信,对周围有很好的控制感。
@#@而不安全依恋的儿童则较多地发展出退缩、交往能力差、不自信、情绪不稳定等特点。
@#@@#@帕克和沃特斯专门设计了游戏情境来考察4岁儿童的交友情况与依恋的关系。
@#@研究要求4岁幼儿与一个同伴在游戏中玩一个小时。
@#@在分组中分别安排一个安全依恋儿童和一个安全依恋(安全/安全组:
@#@两个安全依恋儿童)或一个不安全依恋儿童(安全/不安全组:
@#@一个安全依恋和一个不安全依恋儿童)结为同伴。
@#@两组儿童在游戏中都出现冲突。
@#@但安全/安全组的幼儿能够通过妥协或协商得出第三种方案来解决问题,而安全/不安全组的幼儿则更倾向于用争斗或用“武力”@#@来解决问题,最后不欢而散。
@#@这说明了不安全依恋儿童的友谊总体上强迫行为较多,与人相处不和谐。
@#@@#@早期依恋质量的影响还能持续到学龄期和成人期,早期依恋具有一定的稳定性。
@#@安全依恋的儿童大多在小学期间仍然与父母保持良好的情感联系,安全依恋儿童语不安全依恋儿童在学校的表现与他们在幼儿期的表现极其相似。
@#@@#@
(二)早期依恋对情感发展的影响@#@1951年鲍尔贝和他的同事报告了一些过早离开父母的一个人的情况。
@#@报告中指出,这些婴儿不能很好地与人相处,怕做游戏,怕冒险,怕探索,怕发现超过他身体之外的世界,乃至自己。
@#@鲍尔贝由此得出了这样一个结论:
@#@可以确信心理健康最基本的东西是婴幼儿应当有一个与母亲(或一个稳定的代理母亲)间温暖、亲密的连续不断的关系。
@#@在这里,儿童即可找到满足,又可找到愉快。
@#@如果儿童能够形成良好的依恋,它将导致一个人的信赖、自信,并且成功地依恋自己的同伴与后代。
@#@相反,一个人未能在早起形成与母亲的依恋,他将可能成为一个缺乏来自依恋的力量的不牢靠的成人,不能发展成为一个好的父亲或母亲。
@#@@#@20世纪40年代,曾有不少心理学家研究孤儿院的儿童,发现他们表现出了两种行为模式。
@#@一种是对人冷漠,对保育员和以后的同伴都未形成有意义的依恋能力,一种是表现为情感的饥饿,他们贪求与人交往,以得到别人的注意和感情。
@#@这种情况到青少年时还会有表现。
@#@@#@由此可见,儿童早期的依恋对其日后的情感会产生较大的影响。
@#@@#@(三)早期依恋对认知发展的影响@#@安全依恋儿童的认知通常也表现出较高的发展水平。
@#@有研究者考察了一岁婴儿的依恋类型,并在这些婴儿两岁时,将他们置于一个相对复杂的问题情境中,观察他们解决问题的主动性、好奇性、兴趣,以及是否具备一些有助于问题解决的社会能力,借此考察早期依恋与后来的认知发展的关系。
@#@结果发现,尽管问题很难解决,但安全依恋的儿童能热情主动地接近问题;@#@解决问题时遇到挫折表现出的消极情绪较少,坚持性较好,并且能及时向成人求助,寻求合作,能主动调节自己的行为,能听从成人的安排,解决问题。
@#@而焦虑—反抗型依恋的儿童则表现为对问题不感兴趣,遇到困难表现出很多消极情绪反应,很容易失望、放弃问题,过分依附母亲,不能独立解决问题,通常会忽视成人的指导。
@#@早起回避型依恋的儿童面对问题经常表现出跺脚、发脾气等消极的情绪反应,坚持性较差,回避母亲的帮助。
@#@@#@所以,依恋的性质对儿童的认知活动在一定程度上有着制约作用。
@#@@#@参考文献:
@#@@#@浅析亲子依恋行为@#@113学七班@#@乔@#@静@#@";i:
1;s:
6801:
"候问室管理规定@#@一、侯问室有被继续盘问人时,必须由民警值班看管,严禁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人员参与值班看管。
@#@@#@二、看管民警应坚守岗位,切实履行职责,认真记录值班情况,并做好交接班工作,严禁脱岗和睡觉。
@#@@#@三、严禁将未批准继续盘问的违法犯罪嫌疑人擅自送入侯问室,禁止将不同性别的被盘问人送入同一侯问室。
@#@@#@四、被盘问人送入侯问室时,看管的民警应当问清其身体状况,发现被盘问人有外伤、严重疾病症状和其它异常情况时,应当立即报告办案单位带班领导,及时妥善处理。
@#@@#@五、将被盘问人送入侯问室时,对其随身携带的物品应当制作《暂存物品清单》,经被盘问人签字或捺指印确认后妥为保管。
@#@@#@六、在继续盘问期间应当为被盘问人提供基本饮食;@#@对继续盘问12小时以上的,应当为其提供卧具。
@#@@#@七、看管民警带领被盘问人离开侯问室如厕时,必须严加看管,防止发生事故。
@#@@#@询问室管理规定@#@一、询问室主要用于询问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及其他证人,不得从事其他无关工作。
@#@@#@二、询问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及其他证人,必须由不少于两名民警进行。
@#@@#@三、询问前,应当了解被询问人的身份以及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及其他证人之间的关系,并告知其如实提供证据;@#@办案人员不得向被询问人泄露案情或者表示对案情的看法。
@#@@#@四、应当告知被询问人,对办案人员的提问有如实回答的义务以及对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五、询问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时,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能到场的,可以通知其教师到场。
@#@@#@六、询问聋、哑人时,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在询问笔录上注明其聋、哑情况以及翻译人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和职业。
@#@@#@七、询问笔录应当交给被询问人核对或者向其宣读,允许更正或者补充;@#@笔录经核对无误后,应当由其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并捺指印;@#@询问笔录上所列项目,应当按规定填写齐全;@#@办案人员、翻译人员应当在询问笔录上签名;@#@询问情况可以根据需要录音、录像。
@#@@#@八、被询问人请求自行书写陈述的,应当准许;@#@被询问人应当在陈述的末页上签名并捺指印;@#@办案人员接收后,应当在首页右上方签注收到的时间、地点、总页数,并签名。
@#@@#@九、对询问中涉及的隐私和秘密,应当保密。
@#@@#@讯问室管理规定@#@一、讯问室主要用于讯问犯罪嫌疑人;@#@严禁在讯问室从事其他工作。
@#@@#@二、讯问室原则上只限单位内部使用,因工作需要,本局其他单位或外地办案人员要使用讯问室,必须由单位负责人批准,并做好登记。
@#@@#@三、讯问过程须全程录像,并刻录成光盘存档保存。
@#@@#@四、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侦查人员进行;@#@讯问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且不得同时讯问多名犯罪嫌疑人。
@#@@#@五、讯问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必须坐在讯问椅上,并将座位上锁。
@#@@#@六、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的陈述和辩解;@#@严禁刑讯逼供或者使用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获取供述;@#@如实记录嫌疑人的陈述和辩解。
@#@@#@七、讯问人员在讯问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讯问纪律,保持态度严整,言行文明,不得在犯罪嫌疑人面前谈论和从事与讯问工作无关的事。
@#@@#@八、讯问期间,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讯问室。
@#@@#@信息采集室管理规定@#@一、违法犯罪嫌疑人信息采集由办案单位民警负责,信息员负责信息采集室的日常管理。
@#@@#@二、信息采集坚持“谁承办、谁负责、谁采集、谁录入”的原则。
@#@@#@三、应对违法犯罪嫌疑人的指、掌纹、血样、人员信息等资料的全面采集。
@#@@#@四、信息员负责保养好设备,确保完好无损,良好运转,档案资料管理规范、科学,符合安全、保密要求。
@#@@#@人身安全检查管理规定@#@一、对进入办案区的违法犯罪嫌疑人以及投案自首人员,首先要进行安全检查;@#@检查是否藏匿危险物品、违禁品;@#@必要时,进行人身检查,查看其的身体表面特征,确定其身体各部有无缺损、伤害,确定生理状态情况等。
@#@@#@二、对女性的人身、安全检查,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医生进行;@#@性病检查只能由医生进行。
@#@@#@三、对拒绝人身、安全检查的犯罪嫌疑人,经办案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检查。
@#@@#@四、对安全检查发现被嫌疑人员身上有伤情的,在讯(询)问时,要问清致伤的具体原因、致伤地点、致伤人员,并在讯(询)问笔录中记录;@#@同时要对伤情摄像或拍照固定。
@#@@#@五、检查后发现有伤情的,应当立即将被询(讯)问人员及伤情情况报督察部门备案。
@#@@#@六、对被询(讯)问人员身上有伤情未按规定进行检查并报备,引起其他问题的,按照规定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及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物证保管室管理制度@#@
(一)物证保管室由专人管理,未经办案单位领导批准,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入物证保管室。
@#@@#@
(二)保管人员接收涉案物品时,应当场与办案系统有关数据进行查验核对,确认无误后办理移交手续。
@#@@#@(三)保管人员对涉案物品应当分类别建立统一台帐,填写书面《涉案物品登记表》;@#@对涉案物品应当逐案逐物进行编码、拍照,并按规范要求将有关信息录入执法办案与监督信息系统,确保信息录入质量和数据安全。
@#@@#@(四)保管人员应当定期对保管的物品、文件进行检查,保持室内整洁、通风,认真落实防火、防水、防毒、防虫、防盗等措施。
@#@@#@(五)办案人员因辨认、估价、鉴定、质证等工作需要,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向保管人员调取涉案物品,但应当严格履行调取、归还手续,并由办案人员和保管人员在登记册上签名。
@#@@#@(六)任何人不得借用、挪用、调换、截留、私分、损毁或者以其他方式擅自处理涉案物品。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物品,应当严格保密。
@#@@#@";i:
2;s:
20043:
"企业年金办法@#@ @#@ @#@ @#@ @#@ @#@ @#@ @#@ @#@ @#@ @#@ @#@ @#@ @#@ @#@ @#@来源:
@#@法规司 @#@ @#@ @#@ @#@ @#@ @#@ @#@ @#@ @#@ @#@ @#@ @#@ @#@ @#@ @#@打印本页@#@浏览次数:
@#@21007@#@@#@@#@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6号@#@@#@@#@《企业年金办法》已经2016年12月2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14次部务会审议通过,财政部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财政部部长肖捷@#@@#@2017年12月18日@#@@#@@#@@#@企业年金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推动企业年金发展,更好地保障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国家鼓励企业建立企业年金。
@#@建立企业年金,应当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为每个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建立个人账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资运营。
@#@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并入企业年金基金。
@#@@#@第四条企业年金有关税收和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企业和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应当确定企业年金受托人,由企业代表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受托管理合同。
@#@受托人可以是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也可以是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的企业年金理事会。
@#@@#@@#@第二章企业年金方案的订立、变更和终止@#@第六条企业和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应当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企业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
@#@@#@第七条建立企业年金,企业应当与职工一方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并制定企业年金方案。
@#@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第八条企业年金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一)参加人员;@#@@#@
(二)资金筹集与分配的比例和办法;@#@@#@(三)账户管理;@#@@#@(四)权益归属;@#@@#@(五)基金管理;@#@@#@(六)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七)方案的变更和终止;@#@@#@(八)组织管理和监督方式;@#@@#@(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企业年金方案适用于企业试用期满的职工。
@#@@#@第九条企业应当将企业年金方案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中央所属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跨省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其总部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省内跨地区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其总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第十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企业年金方案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企业年金方案即行生效。
@#@@#@第十一条企业与职工一方可以根据本企业情况,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经协商一致,变更企业年金方案。
@#@变更后的企业年金方案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并重新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年金方案终止:
@#@@#@
(一)企业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致使企业年金方案无法履行的;@#@@#@
(二)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企业年金方案无法履行的;@#@@#@(三)企业年金方案约定的其他终止条件出现的。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在企业年金方案变更或者终止后10日内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并通知受托人。
@#@企业应当在企业年金方案终止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年金基金进行清算,并按照本办法第四章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企业年金基金筹集@#@第十四条企业年金基金由下列各项组成:
@#@@#@
(一)企业缴费;@#@@#@
(二)职工个人缴费;@#@@#@(三)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
@#@@#@第十五条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8%。
@#@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2%。
@#@具体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一方协商确定。
@#@@#@职工个人缴费由企业从职工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六条实行企业年金后,企业如遇到经营亏损、重组并购等当期不能继续缴费的情况,经与职工一方协商,可以中止缴费。
@#@不能继续缴费的情况消失后,企业和职工恢复缴费,并可以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按照中止缴费时的企业年金方案予以补缴。
@#@补缴的年限和金额不得超过实际中止缴费的年限和金额。
@#@@#@@#@第四章账户管理@#@第十七条企业缴费应当按照企业年金方案确定的比例和办法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职工个人缴费计入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
@#@@#@第十八条企业应当合理确定本单位当期缴费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与平均额的差距。
@#@企业当期缴费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与平均额不得超过5倍。
@#@@#@第十九条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自始归属于职工个人。
@#@@#@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企业可以与职工一方约定其自始归属于职工个人,也可以约定随着职工在本企业工作年限的增加逐步归属于职工个人,完全归属于职工个人的期限最长不超过8年。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完全归属于职工个人:
@#@@#@
(一)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的;@#@@#@
(二)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企业年金方案终止情形之一的;@#@@#@(三)非因职工过错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或者因企业违反法律规定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四)劳动合同期满,由于企业原因不再续订劳动合同的;@#@@#@(五)企业年金方案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企业年金暂时未分配至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以及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未归属于职工个人的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计入企业年金企业账户。
@#@@#@企业年金企业账户中的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应当按照企业年金方案确定的比例和办法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
@#@@#@第二十二条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新就业单位已经建立企业年金或者职业年金的,原企业年金个人账户权益应当随同转入新就业单位企业年金或者职业年金。
@#@@#@职工新就业单位没有建立企业年金或者职业年金的,或者职工升学、参军、失业期间,原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可以暂时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也可以由法人受托机构发起的集合计划设置的保留账户暂时管理;@#@原受托人是企业年金理事会的,由企业与职工协商选择法人受托机构管理。
@#@@#@第二十三条企业年金方案终止后,职工原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由法人受托机构发起的集合计划设置的保留账户暂时管理;@#@原受托人是企业年金理事会的,由企业与职工一方协商选择法人受托机构管理。
@#@@#@@#@第五章企业年金待遇@#@第二十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领取企业年金:
@#@@#@
(一)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时,可以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企业年金,也可以将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全部或者部分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合同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
(二)出国(境)定居人员的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三)职工或者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第二十五条未达到上述企业年金领取条件之一的,不得从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资金。
@#@@#@@#@第六章管理监督@#@第二十六条企业成立企业年金理事会作为受托人的,企业年金理事会应当由企业和职工代表组成,也可以聘请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员参加,其中职工代表应不少于三分之一。
@#@@#@企业年金理事会除管理本企业的企业年金事务之外,不得从事其他任何形式的营业性活动。
@#@@#@第二十七条受托人应当委托具有企业年金管理资格的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负责企业年金基金的账户管理、投资运营和托管。
@#@@#@第二十八条企业年金基金应当与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自有资产或者其他资产分开管理,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违反本办法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第三十条因订立或者履行企业年金方案发生争议的,按照国家有关集体合同的规定执行。
@#@@#@因履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一条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他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4年1月6日发布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本办法施行之日已经生效的企业年金方案,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年内变更。
@#@@#@人社部相关负责人就《企业年金办法》进行解读@#@发布日期:
@#@2017-12-22 @#@ @#@ @#@ @#@ @#@ @#@ @#@ @#@ @#@ @#@ @#@ @#@ @#@ @#@ @#@来源:
@#@部官网 @#@ @#@ @#@ @#@ @#@ @#@ @#@ @#@ @#@ @#@ @#@ @#@ @#@ @#@ @#@打印本页@#@浏览次数:
@#@1159@#@ @#@ @#@近日,人社部、财政部联合印发《企业年金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人社部相关负责人就《办法》有关情况进行解读。
@#@@#@问:
@#@建立企业年金对企业及其职工有什么作用?
@#@覆盖范围有哪些?
@#@@#@答:
@#@企业年金是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通过集体协商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体系中第二支柱的重要组成部分。
@#@企业建立企业年金,有利于完善职工薪酬体系,展现企业良好文化、增强人才吸引力、稳定职工队伍。
@#@职工参加企业年金,有利于在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另外增加一份养老积累,进一步提高退休后的收入水平和生活质量。
@#@@#@《企业年金办法》主要适用于企业及其职工。
@#@需要说明的是,经过多年的改革发展,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覆盖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社会组织及其专职工作人员、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工作人员等。
@#@《办法》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他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因此,只要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可以建立企业年金制度。
@#@@#@问:
@#@企业年金采取什么形式的管理模式?
@#@@#@答:
@#@企业年金实行完全积累,为每个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建立企业年金个人账户。
@#@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下设企业缴费子账户和个人缴费子账户,分别记录企业缴费分配给个人的部分及其投资收益,以及本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
@#@企业年金基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投资运营,投资运营收益并入企业年金基金。
@#@@#@问:
@#@建立企业年金有什么条件和程序?
@#@@#@答:
@#@企业和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应当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企业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
@#@@#@企业和职工一方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建立企业年金,而后制定企业年金方案。
@#@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企业年金遵循信托法原则。
@#@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后,企业和职工(合称委托人)应当选定企业年金受托人(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或者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成立的企业年金理事会),由企业代表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受托管理合同。
@#@受托管理合同签订后,受托人应当委托具有企业年金管理资格的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负责企业年金基金的账户管理、投资运营和托管。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规定分工协作,共同实现企业年金基金的依法合规运营和保值增值。
@#@@#@问:
@#@企业年金方案应包括哪些内容?
@#@是否可以变更、终止?
@#@@#@答:
@#@企业年金方案应当包括参加人员、资金筹集与分配的比例和办法、账户管理、权益归属、基金管理、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方案的变更和终止、组织管理和监督方式、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等内容。
@#@@#@实践中,企业确实有变更和终止企业年金方案的需求。
@#@《办法》规定,企业与职工一方可以根据本企业情况,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经协商一致,变更企业年金方案。
@#@企业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企业年金方案无法履行的,以及企业年金方案约定的其他终止条件出现的,企业年金方案终止。
@#@企业年金方案变更和终止所需材料,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人社厅发〔2014〕60号)规定执行。
@#@@#@问:
@#@企业年金的资金来源和筹资规模是如何规定的?
@#@@#@答:
@#@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8%,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2%。
@#@具体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一方协商确定。
@#@@#@职工个人缴费由企业从职工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问:
@#@企业年金缴费如何分配?
@#@@#@答:
@#@企业缴费应当按照企业年金方案确定的比例和办法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职工个人缴费计入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
@#@企业可以根据职工岗位、责任和贡献等不同,在分配企业缴费时存在一定的区别,体现企业年金的激励作用;@#@同时也应兼顾公平、控制差距,企业当期缴费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不得超过平均额的5倍。
@#@@#@问:
@#@企业是否可以中止缴费?
@#@对恢复缴费和补缴有无规定?
@#@@#@答:
@#@《办法》明确,企业在经营亏损、重组并购等情况下,经与职工一方协商,可以中止缴费。
@#@不能继续缴费的情况消失后,企业和职工恢复缴费,并可以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按照中止缴费时的企业年金方案予以补缴,补缴的年限和金额不得超过实际中止的年限和金额。
@#@这样规定,既符合企业年金的运行实际,体现了企业年金制度的灵活性,以及对企业市场主体地位的尊重和照顾,又有利于企业及职工根据自身经济情况合理补缴中止的缴费,能更好地维护职工的企业年金权益。
@#@ @#@@#@问:
@#@企业年金权益归属问题是如何规定的?
@#@@#@答:
@#@实践中,对于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企业年金方案普遍设置了归属于职工个人的规则,但一些企业年金方案设置的归属规则不够合理,不利于保护职工权益。
@#@《办法》兼顾了企业和职工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企业与职工一方协商,可以规定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的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自始归属于职工个人,也可以规定随着职工在本企业工作年限的增加逐步归属于职工个人,全部归属于职工的期限不超过8年,并明确了几种例外情形。
@#@@#@问:
@#@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如何转移?
@#@@#@答:
@#@为保障流动就业职工的企业年金权益,《办法》在完善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转移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与职业年金转移接续的规定。
@#@即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新就业单位已经建立企业(职业)年金的,原企业年金个人账户权益应当随同转入新就业单位企业(职业)年金;@#@职工新就业单位没有建立企业(职业)年金的,原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可以暂时由原管理机构管理,也可以由法人受托机构发起的集合计划设置的保留账户暂时管理。
@#@另外,《办法》还明确了企业年金方案终止后,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转移办法。
@#@@#@问:
@#@职工什么情况下可以领取企业年金待遇?
@#@@#@答:
@#@《办法》规定,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出国(境)定居时,可以领取企业年金;@#@职工或者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其中,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时可以领取企业年金是新增内容,这有利于进一步体现企业年金的保障作用,适当改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职工的生活。
@#@@#@问:
@#@企业年金的领取方式有哪些?
@#@@#@答:
@#@与职业年金办法基本一致并保持适当灵活性,是企业年金待遇领取方式的特点。
@#@一是倡导按月领取,有利于发挥企业年金长期养老保险的作用。
@#@二是允许分次领取,有利于退休人员根据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额,结合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政策和自己的需要,选择合适的领取次数。
@#@三是保留了一次性领取方式,更加人性化,给予退休人员更多选择。
@#@四是可以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进一步丰富补充养老保险方式。
@#@@#@";i:
3;s:
5261: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规定@#@1目的@#@为了保证作业场所安全使用有毒物品,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中毒危害,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职业病防治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特制订本规定。
@#@@#@2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
@#@@#@3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2号《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4管理要求或规范@#@4.1作业场所的预防措施@#@4.1.1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应当符合职业病防治法规的职业卫生条件,还必须做到:
@#@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
@#@@#@4.1.2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设置有效的通风装置,自动报警装置和事故通风设备;@#@设置紧急疏散通道。
@#@@#@4.1.3一切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项目都不得进行使用和运行。
@#@@#@4.1.4按照国家标准,在作业场所做好安全区域警示标志和文字说明,减少和预防事故发生。
@#@@#@4.1.5防护装置要有专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和停用,以保证职工安全。
@#@@#@4.1.6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职业中毒危害和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材料;@#@职业中毒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4.1.7经常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自觉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对严重危害职业健康的作业点无安全防范措施的工作,职工有权拒绝操作。
@#@@#@4.1.8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应当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制订事故应急预案,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定期组织演练。
@#@@#@4.2劳动过程的防护管理@#@4.2.1所配备专职的职业卫生医师,采取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管理措施,加强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4.2.2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中毒危害及其后果,职业中毒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4.2.3有关管理人员应当学习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以及确保劳动者安全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知识。
@#@@#@4.2.4向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防护用品,并确保其正确使用。
@#@@#@4.2.5有毒物品必须附有说明书,如实写名产品特性、主要成分、存在的职业中毒危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结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中毒危害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4.2.6维护、检修存在高毒物品的生产装置的,必须事先制订维护、检修方案,明确职业中毒危害的防护措施,确保维护、检修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4.2.7使用单位定期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
@#@检测、评价结果存入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4.2.8对停止使用或者报废的有毒作业设备,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留存或者残留在设备内的有毒物质。
@#@@#@4.3职业健康监护和监督@#@4.3.1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从事使用有毒品作业的劳动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有职业禁忌的人员不得安排从事其所禁忌的有毒作业。
@#@@#@4.3.2用人单位应当对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定期的职业健康检查。
@#@发现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将其安排及时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排。
@#@@#@4.3.3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4.3.4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内容包括:
@#@劳动者的职业史和职业中毒危害接触史;@#@相应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检测结果;@#@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
@#@@#@4.3.5有关部门应对各单位的有害作业防范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4.4奖励与处罚@#@4.4.1对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保护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4.4.2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行政处罚:
@#@@#@a发生职业中毒和职业病;@#@@#@b有害作业点有毒物质超过国家标准,逾期不采取防治措施,发生有毒物质泄露事件的;@#@@#@c任意拆除和停止防范设施,职工健康受到危害的;@#@@#@d新增的设备、工艺,未办“三同时”手续,擅自投入运行而造成危害的;@#@@#@e不执行健康检查和有害物质现场检测制度和拒不参加专业培训的;@#@@#@f任意安排不合适从事有毒作业的人员进行有毒作业而造成危害的;@#@@#@g不遵守有关规定,任意处理有毒物质,造成环境污染和人身健康危害的。
@#@@#@";i:
4;s:
22537:
"@#@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09年1月7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促进和保障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经营遵循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房地产开发应当符合城镇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房地产开发年度计划等要求。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房地产开发经营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定期公布房地产市场相关信息和房地产企业诚信经营情况。
@#@@#@第六条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地产开发经营监督管理机制,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方式,受理举报投诉,依法查处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企业@#@第七条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企业名称应当体现房地产行业特点。
@#@@#@从事房地产开发,应当依法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不得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变相出租、出借、转让。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资质条件划分为一、二、三、四四个资质等级。
@#@@#@各资质等级企业的条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核定权限为:
@#@@#@
(一)一级资质,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
(二)二、三、四级资质,由市、州、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一级资质的申请、核定、变更、注销依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条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核发《暂定资质证书》。
@#@@#@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核发《暂定资质证书》、核定资质等级的,应当向市、州、地房地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州、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资质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资质申请资料及审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市、州、地房地产主管部门报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请资料及审查意见之日起20日内,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资质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并书面告知理由。
@#@@#@第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条件发生变化,达不到原核定资质条件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及时向房地产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
@#@@#@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对资质条件低于原核定等级的,应当依法重新核定其资质等级。
@#@@#@第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分立、合并的,应当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后30日内,到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重新申请核定资质等级。
@#@@#@第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企业类型、注册资本的,应当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后30日内,持相关资料,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应资质变更手续。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办理完毕。
@#@@#@第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应当到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销资质证书。
@#@@#@第十七条省外房地产开发企业进入本省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应当到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资质核验备案手续。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完成核验备案手续。
@#@@#@第三章房地产开发项目@#@第十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等级与承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规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第十九条房地产开发实行项目资本金制度。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项目资本金储存到开户银行专户。
@#@@#@第二十条房地产项目的开发建设,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节能、环保标准以及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技术规范和住宅产业化技术要求。
@#@@#@大修基金“保期”?
@#@@#@第二十一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设施、设备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最低保修期限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保温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屋和外墙面的防渗漏,最低保修期限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最低保修期限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水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最低保修期限为2年。
@#@@#@保修期自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的住宅交付买受人之日起计算。
@#@商品房符合交付使用条件,买受人接到书面交房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保修期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
@#@@#@建安“煤苑小区”垮顶楼@#@第二十二条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设施、设备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留质量保证金或者进行质量履约保险。
@#@@#@第二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如实填写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按照规定报项目所在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商品房销售@#@第二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
@#@预售商品房的,应当依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
(一)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
(二)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三)工程施工合同;@#@@#@(四)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不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证明资料;@#@@#@(五)工程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方案;@#@@#@(六)商品房预售方案;@#@@#@(七)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第二十五条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商品房预售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符合预售条件的,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符合预售条件的,不予核发,并书面告知理由。
@#@@#@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自行销售商品房,或者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代销商品房。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形式的预订费用@#@第二十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广告公司、媒体制作和发布商品房预售广告,应当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
@#@@#@预售商品房广告、宣传资料、商品房项目模型应当真实,不得进行虚假宣传。
@#@@#@第二十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在商品房销售场所公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经批准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图以及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等资料。
@#@@#@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销售商品房,应当向买受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
@#@@#@第二十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日起10日内将批准预售的房屋同时公开销售,如实公布销售情况,不得分期分批销售或者变相分期分批销售。
@#@@#@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自商品房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将销售合同报送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在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登记。
@#@@#@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推行电子政务,实行销售合同网上即时备案。
@#@@#@第三十一条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状况;@#@@#@(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及相关权益、责任;@#@@#@(八)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九)非共有的车位、车库等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十)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十一)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十二)解决争议的方法;@#@@#@(十三)违约责任;@#@@#@(十四)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前款约定的商品房价格应当包括水、电等配套设施的建设安装费用。
@#@@#@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附报送备案登记的楼盘表和商品房分户平面图。
@#@@#@推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第三十二条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当按照规定专户储存,封闭运作,用于本项目的建设。
@#@@#@第三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收取买受人缴纳的定金,应当与买受人签订书面定金协议。
@#@@#@定金协议应当明示定金的法律后果、所购房屋的基本情况以及可能增加买受人义务、限制买受人权利的其他内容。
@#@@#@推行商品房买卖定金协议示范文本。
@#@@#@绝大部分用“建面”!
@#@@#@第三十四条商品房应当按照套内建筑面积或者按套(单元)计价结算销售。
@#@@#@商品房产权登记面积按照国家规定的房产测量规范确定。
@#@@#@第三十五条商品房的销售面积由具有房产测绘资质的机构测量确定。
@#@@#@房地产主管部门不得指定房产测绘机构,不得拒绝接收符合测量规范的房产测绘结果。
@#@@#@第三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将已经预售的商品房进行抵押;@#@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已经抵押的商品房进行预售,应当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并明确告知买受人。
@#@@#@第三十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与买受人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不得将该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
@#@@#@第三十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商品房的规划、设计。
@#@@#@规划、设计经依法批准变更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权益因此受到损害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予以赔偿。
@#@@#@第五章商品房交付@#@第三十九条商品房交付使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经竣工验收合格,依法取得建设、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并经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公共服务设施和水、电、道路、绿化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具备国家规定的投入使用条件,已经明确产权、管理权,并且以书面形式明确管理责任;@#@@#@(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工程质量、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建设、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出具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的,有关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出具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第四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商品房,应当向买受人出示或者提供下列资料:
@#@@#@
(一)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三)具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商品房面积测量证明文件;@#@@#@(四)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资料;@#@@#@(五)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买受人共有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清单;@#@@#@(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四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向买受人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载明保修单位、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等内容。
@#@@#@第四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销售商品房设置样板房的,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及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说明的,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当与样板房一致。
@#@@#@第四十四条商品房买受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存专项维修资金。
@#@@#@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均可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的,应当自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90日内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并在初始登记后将登记事实及时书面告知买受人。
@#@@#@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买受人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期限或者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第六章房地产经纪@#@第四十六条房地产经纪,是指为委托人提供房地产信息和居间代理业务的经营活动。
@#@@#@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不少于15平方米的固定经营场所;@#@@#@(三)有不少于3万元人民币的注册资本;@#@@#@(四)有房地产经纪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不少于3人;@#@@#@(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七条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出具备案证明。
@#@@#@第四十八条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将房地产经纪机构或者其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注册资本、房地产经纪人员等备案信息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九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公示下列内容:
@#@@#@
(一)营业执照;@#@@#@
(二)备案证明;@#@@#@(三)房地产经纪人员情况;@#@@#@(四)服务项目、内容、标准;@#@@#@(五)收费项目、依据、标准、对象;@#@@#@(六)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七)投诉方式和途径;@#@@#@(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条房地产经纪人员只能在一家房地产经纪机构执(从)业。
@#@@#@房地产经纪业务,由经纪机构统一受理和收取费用,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和收取费用。
@#@@#@第五十一条委托人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出售、出租房地产的,应当向房地产经纪机构出示真实有效的房地产权属证明、权利人身份证明文件。
@#@@#@委托人未出示前款规定资料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拒绝接受委托。
@#@@#@委托人提供虚假资料,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房地产经纪机构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五十二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承接委托业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房地产经纪机构对外发布委托人房源、客源信息的,应当经委托人书面同意。
@#@@#@第五十三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或者房地产经纪人员及其近亲属承购、承租委托人委托的房地产的,应当书面告知委托人真实情况,不得假借第三人名义欺诈委托人。
@#@@#@第五十四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发布虚假信息,或者向当事人虚构与委托事项有关的信息;@#@@#@
(二)隐瞒真实的房地产交易价格等信息,赚取差价;@#@@#@(三)索取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财物;@#@@#@(四)以恶意降低服务报酬标准、诋毁其他房地产经纪人员或者房地产经纪机构声誉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五)通过房地产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以外的方式代收代付交易资金;@#@@#@(六)与他人串通,损害委托人、第三人利益或者公共利益;@#@@#@(七)在代理房屋交易过程中,收取房屋交易押金、保证金、定金等,扣留委托人有效证件、房地产权属证书等;@#@@#@(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五条房地产交易当事人可以约定交易资金支付方式,也可以约定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或者交易保证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划转结算交易资金。
@#@@#@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通过其他结算账户代收、代付交易资金。
@#@@#@第五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监督检查。
@#@@#@被检查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并按照要求提供检查所需的资料。
@#@@#@第五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地产经纪人员和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第二十三条规定的;@#@@#@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第三十三条第一、二款规定的;@#@@#@(五)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资料的。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第二十九条规定的;@#@@#@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第三十二条规定的。
@#@@#@第六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没有销售所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处3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有销售所得的,处销售所得10%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二条房地产经纪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一)伪造、涂改、转让、转借房地产经纪人员证书的;@#@@#@
(二)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的。
@#@@#@第六十三条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
(一)违反第五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处交易差价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五十四条第五、七项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五条房地产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房地产开发经营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附则@#@第六十六条在城镇规划区外的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以及实施房地产监督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六十七条廉租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开发经营管理,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八条本条例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1996年8月2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i:
5;s:
19569:
"@#@Usingtheresearchmethodofliterature,meansofobservation,behavioralapproach,conceptualanalysisandthepatternofinformation-seekingoflocalandoverseaswereanalyzedandcompared,Basicpatternstrategiesoftechnologyinformation-seeking@#@2007年高考文综地理试题试卷分析及备考@#@西安高新第一中学袁霞@#@一试题分析@#@
(一)试卷组成@#@地理试卷沿袭以往的试卷题型组成,分为客观性试题和主观性试题两部分。
@#@客观性试题包括11个单项选择题,与往年相同。
@#@主观性试题的构成变化较大,在分值不变的情况下,学科内综合题由1题增加到2题,变化为36题和37题两部分组成。
@#@地理试题虽增加了一道大题,知识考查的覆盖面有所增加,但试题题型的构成、分值、命题思想及内容比例均比较合理。
@#@@#@从试题内容上看,主要考查的自然地理知识占47分,人文地理知识占53分。
@#@人文地理略多,注重了人与自然协调发展观念在试题中的渗透。
@#@@#@所考查的知识点及分值分布如表2:
@#@@#@题号@#@分值@#@呈现形式@#@考查知识点@#@考查能力要求@#@1-2@#@8@#@统计图@#@城市化水平@#@获取和解读信息的能力,分析比较能力@#@3-5@#@12@#@澳大利亚简图及气候资料统计变式图@#@洋流、气候分布和气候变化@#@读图分析能力,地理原理、规律的应用能力@#@6-8@#@12@#@文字描述和示意图@#@地方时,昼夜长短的季节变化@#@空间想象能力,分析推理能力,计算能力,调动和运用知识的能力@#@9-10@#@8@#@文字描述@#@热量与海拔的关系@#@获取和解读信息的能力,提炼信息的有效内容和价值的能力@#@11@#@4@#@文字描述@#@黄河输沙量减少的原因@#@综合分析能力@#@36.
(1)
(2)@#@17@#@文字描述和图形@#@工业区位选择,影响工业分布的环境因素@#@读图分析能力,综合分析能力,准确描述和解释地理事物特征的能力,语言组织能力@#@37.
(1)
(2)(3)(4)@#@19@#@统计表@#@降水的分布规律、形成原因@#@分析比较能力,运用相关原理、规律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40.(3)(4)@#@20@#@文字材料@#@和图形@#@城市区位@#@读图分析能力,综合运用相关学科的原理和方法论证和探究问题的能力,语言组织能力@#@从试题难度上看,选择题部分的整体难度与2006年比较略有上升,尤其是选择题第6~8题难度较大。
@#@主观性试题部分总体难度不大,但37题具有一定的难度。
@#@@#@
(二)试题特征@#@1.重视考纲凸显学科主干知识@#@07年试题体现了考纲中对地理基础性知识、地理基本原理性知识等学科主干知识的考查,这些知识始终是地理学习和应用的前提。
@#@试题所考查的知识点主要有:
@#@气候类型的判断及分析、地形、洋流,河流、地方时计算、晨昏线分析判断、工业生产活动与区位因素分析、城市化发展、农业生产与自然条件分析等,均为地理学科主干知识。
@#@@#@2.重视学科基础知识,突出对地理学科基本能力的考查@#@试题对基本知识的记忆和理解方面的考查,主要集中在选择题3-5题、综合题37题。
@#@提取有效信息进行科学、合理的判断可以说是解决每一道试题的关键,尤其是选择题9-11题、36题、37题和40题充分体现了对考生提取有效信息综合分析问题能力的考查。
@#@试题加大了题面信息量,注重题面信息与设问之间的联系,注重考生的思维过程与质量。
@#@如选择题第6~8题、综合题第37题等,其答案的选择与问题的回答都需要有效地处理图表信息与设问之间的内在联系;@#@综合题的第36题与第40题的第(4)问等,注重对考生分析评价能力的考核,科学、合理的表述成为影响得分高低的一个重要因素。
@#@@#@3.注重语言文字表述综合分析比重加大@#@与06年试题相比,Ⅱ卷综合题中填充题量和分值有适度缩减,问答题分值和题量逐年增加是近几年地理试题命题的一大特色。
@#@今年问答题分数36题占17分,37题占10分、40题占20分。
@#@这充分反映了试题的灵活性在加强,注重考生语言文字表述和逻辑思维能力考查的力度在加大。
@#@如:
@#@36题工业布局的区位选址及搬迁理由分析、37题南昌地区伏旱的成因及乌鲁木齐和五台山降水量的分析、40题古代京城的迁都理由分析以及都城区位地理位置重要性分析等。
@#@@#@4.读图、识图、分析图像仍然是考查的重点@#@全卷共13幅图像资料,牵涉到地理考题有8幅图(其中有2幅坐标图、3幅区域图、2幅示意图),占有分值88分。
@#@从多个角度考查考生的图上判读能力、空间思维能力、读图计算能力;@#@大部分地理图表相对比较传统,考生在平时复习中时有所见,但部分试题的图像注重创新,如第5题的“气温年内变化和年降水量统计图”、第6~8题的“经纬网及晨昏线简图”、第40题的“燕京城历史地图”等。
@#@各类地图、图表的呈现,不仅增加了试题的灵活性,也有利于对学科基础知识和能力的考查,特别是有利于对学生区域位置的空间定位,以及对数量关系和时间变化规律的分析考查。
@#@@#@5.关注可再生知识的实际应用,体现地理新课程理念@#@如,1-2题的城市人口比重的图表判读;@#@3题澳大利亚东西两岸的洋流分布、4-5题及37题的气候类型及特点、6-8题时间计算和季节判断等,所考查的知识点,不仅是地理学科的基础知识,也是学生今后在实际生活和工作中极为有用的知识。
@#@体现了“学习对生活有用的地理”、“学习对学生终身发展有用的地理”的新课程理念@#@6.关注热点问题,引导考生关心社会,热点问题与主干知识相结合@#@36题通过一个城市规模的发展变化以及工业区位的变化考查城市中工业的区位选择以及工业对城市环境的影响,如何合理的进行城市规划。
@#@引发人们对我国目前发展过程中城市发展及城市环境这一热点问题的重视。
@#@@#@37题从降水这一气候的重要组成要素入手,多角度的考查了考生对降水的形成、降水的变化、降水的空间分布规律等问题。
@#@通过对三地降水成因差异的分析,突出体现了自然地理各要素的相互联系、相互影响和相互制约的关系,同时引发人们对近年来我国气象灾害多发这一热点问题的关注。
@#@@#@关注社会热点问题,已明显由“显性”向“隐性”方向转变。
@#@如,“08年北京奥运会”这是全国乃至全世界都高度关注的热点,考卷中第40题地理部分却从历史角度考查“燕京城城址选择的有利自然条件”和“燕京在区际联系中地理位置的重要性”(试题中的图9与人教版《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地理(八年级下册)》P19“北京古今城区的地理位置”图相同),素材和设问即在意料之外,又在预料之中。
@#@@#@7.强化综合,强调学科间的联系@#@2007年高考文综地理试题继续保持以往高考试题对地理基础知识及其迁移、整合以及运用能力的考查。
@#@作为综合试题的40题从历史的角度提供材料和信息,从地理角度给出空间位置考查都市建设的历史、地理、政治条件。
@#@(3)、(4)小题重点考查了影响古代城市形成过程和发展的自然区位要素以及区及联系的相关内容,政史地知识融合恰当,渗透转化自然,综合性更加突出。
@#@@#@二试卷分析@#@
(一)考生得分情况@#@文综I卷选择题考生实际答题情况参数表@#@注:
@#@表中数值为AB卷平均值@#@题号@#@正确选答比率(%)@#@满分值@#@平均分@#@难度@#@区分度@#@1@#@69.2@#@4@#@2.77@#@0.69@#@0.45@#@2@#@74@#@4@#@2.96@#@0.74@#@0.49@#@3@#@73.3@#@4@#@2.93@#@0.73@#@0.53@#@4@#@67.95@#@4@#@2.72@#@0.68@#@0.64@#@5@#@59.2@#@4@#@2.37@#@0.59@#@0.69@#@6@#@36.65@#@4@#@1.46@#@0.37@#@0.27@#@7@#@38@#@4@#@1.52@#@0.38@#@0.18@#@8@#@22.45@#@4@#@0.90@#@0.22@#@0.09@#@9@#@65.05@#@4@#@2.60@#@0.65@#@0.39@#@10@#@76.3@#@4@#@3.05@#@0.76@#@0.30@#@11@#@34.5@#@4@#@1.38@#@0.35@#@0.08@#@平均@#@56.05@#@4@#@2.24@#@0.56@#@0.37@#@由上述数据可知,第一组(1-2题)、第二组(3-5题)和第四组(9-10题)试题难度较低,60%以上的考生都能顺利作答。
@#@第三组试题(6-8题)和第11题差错率较高,究其原因主要如下。
@#@@#@第三组:
@#@看不懂题目中所给信息之间的关系,尤其是图4中各点和线与题干信息的关系。
@#@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是基本概念不清,知识点的迁移和运用能较差。
@#@第8小题的失误可能与学生不了解森林火险等级与气候条件的内在联系。
@#@此题的出题角度非常好,突出了地理学是实用的科学。
@#@@#@文综II卷非选择题考生实际答题情况参数表@#@参考人数:
@#@115573@#@题号@#@满分值@#@平均分@#@难度@#@区分度@#@零分人数比满分人数@#@36
(1)@#@9@#@6.35@#@0.71@#@1.17@#@16814/16353@#@36
(2)@#@8@#@3.84@#@0.48@#@0.14@#@1021/18@#@37
(1)@#@4@#@1.48@#@0.37@#@1.97@#@55881/26023@#@37
(2)@#@8@#@4.19@#@0.52@#@1.04@#@20549/30537@#@37(3)@#@4@#@1.85@#@0.46@#@1.10@#@50403/46828@#@37(4)@#@3@#@1.25@#@0.42@#@2.65@#@67257/48298@#@40(3)@#@13@#@7.78@#@0.60@#@0.80@#@8541/11163@#@40(4)@#@7@#@2.45@#@0.35@#@0.41@#@4746/201@#@全卷地理试题考生实际得分情况参数@#@试卷类型@#@I卷@#@II卷@#@地理合卷@#@满分值@#@44@#@56@#@100@#@平均分@#@24.66@#@29.19@#@53.85@#@平均难度@#@0.56@#@0.49@#@0.53@#@近三年来文综卷平均得分@#@文综平均分@#@I卷@#@II卷@#@地理@#@I卷@#@地理@#@II卷@#@地理I、II卷@#@2005年@#@181.49@#@92.98@#@88.51@#@30.75@#@21.76@#@52.42@#@2006年@#@181.21@#@83.29@#@97.92@#@22.07@#@35.15@#@57.22@#@2007年@#@179.18@#@85.21@#@93.97@#@24.66@#@29.19@#@53.85@#@
(二)对考生得分情况的分析@#@高考试题近几年虽然比较平稳,难度比较适中,依纲靠本,但是不少考生的地理成绩并不理想,失分原因主要有:
@#@@#@1.空间概念不清,任意定位@#@空间定位是解答地理试题的基础。
@#@不少考生对材料中涉及到的各个地点位置不清,任意定位。
@#@如在36题中,将一个城市中的东部工业区和西部工业区任意扩展而定位成我国的东部工业地带和西部大开发地区。
@#@还有的考生这样回答36题1小题:
@#@“因为东部工业区的选址靠近韩国、俄罗斯、日本等国,为销售做了必要条件”。
@#@@#@又如在37题第4小题中,将五台山定位到东北地区、西北地区、西部地区、青藏高原、台湾等地,更有甚者将其定位于其他大洲和地区,从而因空间概念不清而无法准确回答问题。
@#@@#@2.基础知识掌握不牢,基本概念与原理混淆不清@#@部分考生在解答问题时,基础知识混淆,张冠李戴,答非所问。
@#@如36题2小题在回答工厂搬迁原因时,写道:
@#@“因为西部还没有更好的开发,运输很麻烦,路途、地理位置的遥远使运输费用、人力、财力都受到一定的影响”。
@#@@#@如37题2小题在解答南昌夏季降水偏少的原因时,有如下答案:
@#@@#@“气压带风带移动不稳定,使得季风影响小,寒暖流相遇少,气温高降水少”。
@#@“南昌夏季受低气压控制,降水稀少;@#@同时受西南季风的影响,水汽不易到达”。
@#@“气压高,风向大,季节变化快”。
@#@@#@“夏季,副高和东北信风带北移,盛行上升气流,不易形成降水;@#@东北信风由大陆吹向海洋,很干燥,所以南昌夏季降水比例小”。
@#@@#@又如:
@#@40题3小题“说明燕京城城址选择的有利自然条件”试题问的是古代都城所处的有利地理区位环境,而不少学生因为不清楚城市区位的有利条件,或搞不清燕京与北京的关系,而错误作答。
@#@例:
@#@燕京城处于长城以南,有利于防范别国的侵略;@#@燕京城处于中纬地区,有利于人民耕作发展农业;@#@燕京城四面环山地势险要,易守难攻;@#@燕京城在现在的北京……@#@4小题“说明燕京在区际联系中地理位置的重要性”因考生不清楚“区际”的内涵,随意发散作答,导致此题失分率过高,成为今年文综地理部分得分率最低的试题,满分7分,平均得分只有2.32分。
@#@例:
@#@燕京城地处雄要,山与山相连容易防守;@#@燕京城南临中原有利于作战及物资供应,向西北可以攻打蒙古,有利于统一的实现,向东直到山海关有利于作战计划的实现……。
@#@@#@3.审题中抓不住关键词,理解信息失误@#@如:
@#@40题3小题的关键词是“燕京城”、“有利的自然条件”,第4小题的关键词是“区际联系中”,而不少考生的回答却是今日北京城;@#@社会条件;@#@国际间的联系,经济、信息的联系,甚至将此题错答成历史题、政治题等;@#@例:
@#@燕京城位于华北中央,向北可联系东北老工业基地,向东有京津唐工业区;@#@燕京城西到欧洲,南至东亚、印度;@#@燕京城位于渤海附近,与我国首都北京比较近,是我国重要的工业基地,可发挥其区际联系中的重要性;@#@燕京城是区际内的经济增长中心……是区际内的服务中心……。
@#@@#@4.答题不规范@#@在答题中,用语不规范,不能运用地理术语表述问题,词不达意或表述不到位。
@#@如:
@#@“说明燕京城城址选择的有利自然条件”,不少考生则“说不明”,例:
@#@“气候温暖湿润”一词的含义表述为“气候好”“气候宜人”“气候优越”“气候条件好”等;@#@“水源丰富”一词的含义表述为“位于河流附近”“有河流流经”“位于多条河流冲积处”“靠近渤海”。
@#@“说明燕京在区际联系中地理位置的重要性”,例:
@#@“燕京位于全国的中间位置”“位于天地之中”“处于交通线上,与各大道各关口相连”“燕京城是联系农耕区与畜牧区的分界,是我国湿润区与半湿润区和干旱区与半干旱区的分界,是草原与森林的分异点”等。
@#@@#@还有些考生答题不规范,主要表现在书面用语口语化,部分学生将教师在复习过程中总结的记忆方法,作为试题答案。
@#@如37题2小题答为:
@#@南昌为季风气候区,夏季是由于风雨带"@#@三停两跳"@#@,季风雨带移动到北方。
@#@@#@五台山降水较多是因为"@#@迎多背少"@#@等。
@#@@#@也有少部分考生答题位置不规范,答题位置混乱。
@#@网上阅卷要求考生按照答题纸上所给的题号及位置答题,但是有的考生不能按照要求完成答题,而是随意的用箭头标识答题位置、擅自改动题号或答题位置,且字迹潦草,难以辨认,影响了阅卷质量和速度。
@#@@#@5.语文基础欠佳,错别字较多@#@在文综试卷的答题中,也可看出部分考生的语文基础较差,回答问题中错别字频频出现。
@#@如将“影响“错写为“引响”、“映响”,“已经“错写为“以经”,“郊外”错写为“效外”,“下游”错写为“下由”,“明显”错写为“明鲜”…………。
@#@也有一些考生使用不规范的简化字。
@#@@#@三复习建议@#@1.突出“双基”,强化地理学科主干知识@#@近几年的高考试题,都比较重视考查考生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掌握程度。
@#@在有限的考试时间内,一份集史地政三科知识的试卷中,不可能全面涵盖考生在中学阶段所学的全部内容。
@#@地理学科的主干知识,是对学生全面发展“有用的地理知识”,是地理学科的支撑点,同时也是学生思维活动的基础,所以高考命题永远不会偏离这一主线。
@#@高考试题是对中学所学相关知识要点的抽样。
@#@学科内最基本、最重要、最常用的知识,就是高考时考生必须具备的知识内容。
@#@@#@2.重视空间定位,养成获取图像信息的习惯@#@地理事物和地理环境各要素之间的相互影响、相互联系,集中反映在区域上。
@#@事实上,考生在答题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就是空间想象能力差,尤其是遇到新颖的图像或局部地图,不能准确认定区域位置,不能完整地提取有效的地理信息,填图、绘图的技能不熟练、不规范。
@#@因此,必须加强这方面的训练。
@#@@#@3.注重专题训练,挖掘知识间的内在联系@#@知识是能力的载体,高考不可能脱离知识去考查能力。
@#@没有扎实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就不可能形成综合能力。
@#@但能力的提高是在具备一定知识的基础上,通过一些专题训练获得的。
@#@@#@
(1)自然地理应抓住基本原理和规律,形成灵活运用知识的能力@#@
(2)人文地理应结合典型的案例分析,培养学生的知识迁移能力@#@(3)区域地理应运用系统地理的原理,抓住时空两条主线,提高综合思维能力@#@(4)关注热点,学会用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去诠释解决热点问题@#@4.加强学法指导,提高学生的应试能力@#@高考考试试题重视能力的考查,平时复习就要重视学法指导。
@#@要把属于学生自学、消化的时间还给学生,给学生发挥自主性、独立性、创造性的机会。
@#@要有一种宽松和谐的学习氛围,鼓励学生参与、思考、分析、讨论,甚至发表不同意见和看法。
@#@要引导学生对学科主干知识进行再加工,在脑海里形成比较完整的知识网络和行之有效的作题方法。
@#@要鼓励学生去发现、探究学习中存在的问题,问题意识是学习、创新的原动力。
@#@要帮助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形成多渠道获取信息的能力。
@#@@#@在复习中,要有意识地培养学生运用地理视角和地理思维去审视各种自然现象和社会问题。
@#@经常引导学生多角度分析思考问题,有助于拓宽学生的思路、开阔学生的眼界,并潜移默化地提高了学生的思维能力。
@#@@#@读图分析能力,近几年的高考地理试题大部分都有图。
@#@考生应认真掌握各类地理图像、图表的特点和作用。
@#@在答题时能迅速提取出图像、图表中所表现的“有用知识”,准确、全面、有效地从图示材料中提取显性的和隐性的地理信息。
@#@并注意将图像、图表资料与文字资料有机地结合起来,加以灵活运用。
@#@@#@2007-12@#@13@#@";i:
6;s:
12718:
"房地产企业如何应对劳动合同法@#@李梦天律师发布于2007年12月10日21时15分@#@随着国家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和深化,房地产企业从无到有,从小到大,逐步走向市场经济的前台,不仅主导了投资资金的方向,对提高GDP价值和推动城市化建设进程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同时也造就大量的就业机会:
@#@@#@近几年房地产业就业人数每年均增长4.5%,房地产业是国民经济中吸纳就业人数最多的部门,目前从业人数高达3000万人;@#@按照这个比例计算,每年房地产行业所造就的就业机会(包括行业从业者和带动相关行业的从业人数)高达9000万,接近1亿人。
@#@@#@但房地产企业尤其是建筑业劳动用工也存在极不规范的现象。
@#@以建筑业为例,由于建筑领域存在劳动力供求不稳定、拖欠工程款以及劳务用工行为不规范等问题,造成当前一些地区建筑业企业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现象普遍存在,严重侵害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为此,国家有关部门先后发布了《关于建立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情况报告制度的通知》、《关于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紧急通知》、《司法部、建设部关于为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集中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案件的紧急通知》等文件,以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新的《劳动合同法》已出台并于2008年元旦起实施,更是加强对劳动者的保护,房地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理念也将面临颠覆性的挑战,势必对企业的劳动关系产生重大影响。
@#@如何利用新劳动合同法的契机进一步做好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提升员工关系管理水平,避免劳资冲突,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已经成为人力资源管理人士和各级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关注的重点。
@#@笔者在此对就房地产企业如何应对劳动合同法进行思考并提供几点思路。
@#@@#@一、资料表明,与目前众多企业一样,房地产企业的劳动人事管理现状普遍如下:
@#@@#@
(1)公司的规章制度主要集中在考核、聘用和辞退方面;@#@@#@
(2)员工与签订书面合同的比例非常低,尤其是在中介公司业务员、楼盘销售人员,建筑工人方面,即便是签订合同的,合同也是千篇一律,未能体现房地产企业特点;@#@@#@(3)多数公司没有成立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4)多数企业对员工工作绩效有较为严格的考评制度。
@#@@#@从前述管理现状可看出存在以下问题:
@#@@#@
(1)许多公司的规章没有让员工签收,也没有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协商,其制订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民主”和“公示”要求;@#@@#@
(2)与员工签订书面合同的比例非常低,这严重违反新劳动合同法的要求,存在支付双倍工资的风险;@#@@#@(3)公司没有成立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今后规章制度的制订和实施将难以实现法律所规定的“民主”要求,从而使其产生效力问题;@#@@#@(4)部份企业缺乏整体的规章制度,已不符合现代企业管理要求;@#@@#@(5)现有劳动合同有存在不合法内容;@#@@#@(6)部份企业员工实际存在超时加班、无业绩则无工资的情况。
@#@二、针对以上情况,笔者建议房地产企业应积极采取以下措施:
@#@@#@1、应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08年1月1日即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若企业不做好上述工作,按照该条规定将大大加大企业的营运成本,并严重阻碍企业的发展。
@#@@#@可根据实际情况,就过去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而又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员工,建议企业最好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完成以下举措,可以有利于避免此后产生补偿问题的争议:
@#@@#@①对需要留用的劳动者,企业应当主动与其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留用人才。
@#@对留用的人员,最好在2008年1月1日前签订劳动合同;@#@据上述《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最迟不得超过2008年2月1日前签订合同。
@#@@#@②对有意辞退的劳动者,企业必须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依法完成劳动关系解除工作。
@#@但必须按《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的项目,给予劳动者赔偿、补偿。
@#@@#@需要提示的是,根据《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规定:
@#@“用人单位或劳动者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定后,用人单位必须继续履行合同,并补发劳动者自解除合同之日至重新履行劳动合同之日期间的全部工资、奖金和劳保福利待遇;@#@劳动者必须返回原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赔偿造成的经济损失。
@#@”如解除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经劳动部门仲裁,企业存在可能承担继续履行合同的风险。
@#@@#@2、起草并签订完善的劳动合同@#@
(1)根据劳动者岗位职责制定合同。
@#@@#@房地产企业的经营活动大部分是第三产业的经济活动。
@#@许多房地产企业并不具备生产施工队伍,职工队伍主要由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业务人员构成。
@#@因此,建议不要使用统一范本,而应针对企业员工岗位职责制定合同,包括:
@#@适用于一般员工的合同;@#@特殊岗位,如财务、出纳人员等要进行特殊约定的合同;@#@适用于高层管理人员的包含保密、竞业限制条款的合同;@#@培训协议等。
@#@@#@如针对中介业务人员、楼盘销售人员、建筑工人可采取弹性工作制,即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时工作制,但应向劳动部门申请并获批准;@#@同时,签订合同也可采取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
(2)注意合法性,适用法律的全面性。
@#@@#@合同条款必须合法,这是最基本的原则。
@#@不少企业喜欢制订许多不平等甚至违法条款以期约束员工,岂不知根本没有效力,反而成为企业违法的书面证据!
@#@@#@在起草合同时,除了考虑《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外,也请注意《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3)注意合同条款与企业规章制度的一致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法释〔2006〕6号)第十六条规定:
@#@“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据此,在起草、制订劳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与企业规章制度的一致性。
@#@@#@目前,许多企业在聘请律师制订或审查、修改合同时,只是单纯提供劳动合同而不注意企业制度文件的提供。
@#@因此,应注意同时提供企业制度文件,最好在企业制度的制定时就聘请律师参与。
@#@@#@3、成立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重新制订或修订、完善企业规章制度@#@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十九条规定: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因此,除了书面劳动合同可以约束劳动者外,依法制定的企业规章制度对劳动者也有约束力,这在《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中也有所体现。
@#@@#@所以,建议企业应根据国家新法律、新政策,同时结合根据现代企业管理要求对原有企业规章制度进行重新制订或修订。
@#@@#@房地产业具有专业性强、风险大、投资额大、投资回收期长、工作关系复杂等特点。
@#@这些特点决定了房地产从业人员必须要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良好的心理素质、长远的眼光及很强的综合能力。
@#@因此,房地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职能主要体现在员工的招聘、录用和培训、选拔、考核与升迁、劳动报酬和劳动激励上,具体制度包括:
@#@薪酬制度;@#@工时制度;@#@假期制度;@#@福利制度;@#@培训制度;@#@内部保密流程;@#@保密制度;@#@服务规范;@#@奖惩制度;@#@人事聘用制度;@#@人事交接制度;@#@人事辞退制度;@#@考勤制度;@#@绩效考核制度;@#@安全卫生制度等。
@#@@#@规章制度制定的合法与否不仅涉及有效性问题,其内容好坏也将涉及员工是否能进能出,是否能留住好人才,并降低企业管理成本。
@#@@#@
(2)是否按法律程序制定或修改,将涉及规章制度的有效性问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企业制订企业规章制度时,务必遵循“合法”、“民主”、“公示”三大要件!
@#@其中“民主”体现为“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这就要求企业必须成立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人数少的可召开全体职工大会)。
@#@@#@成立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也有助于加强房地产企业管理中的民主气氛,建立民主监督和决策制度。
@#@@#@4、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可采取劳务派遣用工形式,避免与劳动者产生直接劳动关系,以减少企业的人事成本,一定限度上可防止风险。
@#@@#@其实针对建筑企业,劳动部、建设部在《关于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中很早就提出“要规范建筑业用工行为,禁止无用工资格的个人、组织及“包工头”的非法用工行为。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大力发展劳务分包企业,指导劳务队伍按资质标准注册成立劳务分包企业。
@#@要指导农民工输出较多的地区,以多种形式组建法人形式的劳务分包企业,有组织、有目标地承揽劳务分包工程。
@#@”@#@5、相关建议:
@#@@#@
(1)企业人力资源部门须厘清企业的人员使用情况,并进行分类。
@#@比如:
@#@@#@哪些是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哪些是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存在事实劳动合同关系的;@#@@#@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中,哪些是已到期的,哪些是未到期的;@#@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是多少;@#@@#@在公司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有多少;@#@从公司发展考虑,哪些员工是需继续留用的,哪些员工是需终止合同或解除合同的;@#@@#@需与哪些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而与另一些员工签订劳务合同等等。
@#@@#@这些诸多方面问题,需要企业从现在起到2008年1月1日前进行全面清理,并最迟在2008年2月1日前签订合同。
@#@@#@结语:
@#@积极应对劳动合同法,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对企业来说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笔者也积极号召企业在人力资源管理时,注重“劳动法”、“人力资源管理”、与“人方哲学”的有机结合,综合性参考并体现客户、股东、员工的共同利益。
@#@@#@8@#@";i:
7;s:
24635:
"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件的审理指南@#@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件审理指南(正文)@#@一、审理思路 @#@@#@
(一)审查原告的主体资格;@#@ @#@@#@
(二)审查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内容;@#@ @#@(三)审查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和使用情况;@#@ @#@(四)审查被告是否实施了侵权行为;@#@ @#@(五)审查被告的抗辩事由是否成立;@#@ @#@(六)确定被告的侵权责任。
@#@ @#@二、原告诉讼主体资格 @#@@#@原告包括商标注册人、利害关系人、转让合同的受让人。
@#@ @#@ @#@ @#@ @#@ @#@1、商标注册人 @#@@#@是在商标注册证上载明的权利人。
@#@ @#@ @#@ @#@ @#@ @#@2、利害关系人 @#@@#@包括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和注册商标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等。
@#@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注册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
@#@ @#@ @#@ @#@ @#@ @#@3、转让合同的受让人 @#@@#@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转让注册商标核准并予以公告后,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被控侵权行为持续到注册商标转让核准公告之日后,受让人有权对公告之日以后的被控侵权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商标权权利范围及状态 @#@
(一)权利范围 @#@@#@注册商标专用权是指注册商标权人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核准注册的商标的权利;@#@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以及其他侵犯注册商标权行为的权利。
@#@ @#@
(二)权利状态 @#@@#@ @#@ @#@ @#@ @#@1、受保护的注册商标标志以商标注册证上载明的商标标志为准;@#@ @#@ @#@ @#@ @#@ @#@2、核定使用商品的类别以商标注册证上载明的类别和项目为准;@#@ @#@@#@ @#@ @#@ @#@ @#@3、受保护的注册商标应在有效期内,商标注册人和利害关系人应提供商标注册证、续展证明。
@#@ @#@四、商标侵权判定 @#@@#@人民法院在判定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时,一般应主要审查被控侵权标志的使用是否属于商标使用行为,是否在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了与注册商标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是否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
@#@ @#@
(一)商标使用判定 @#@@#@商标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 @#@ @#@ @#@ @#@ @#@1、商品商标的使用包括:
@#@ @#@@#@
(1)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的;@#@ @#@
(2)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的;@#@ @#@@#@(3)在报纸、杂志、电视、网络等媒体上使用商标,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 @#@(4)其他使用商标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
@#@ @#@ @#@ @#@ @#@ @#@2、服务商标的使用包括:
@#@ @#@
(1)在服务场所内外标明服务商标的;@#@ @#@@#@
(2)在为提供服务所使用的物品上标明其服务商标的;@#@ @#@(3)在和服务有联系的文件资料上标明其服务商标的;@#@ @#@(4)在报纸、杂志、电视、网络等媒体上标明其服务商标的;@#@ @#@(5)其他在商业活动中标明其服务商标的行为。
@#@ @#@
(二)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判定 @#@@#@1、同一种商品或者服务是指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类别与被控侵权标志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类别相同。
@#@@#@2、类似商品是指在商品的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的商品。
@#@ @#@@#@类似服务是指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存在特定联系的服务。
@#@ @#@@#@类似商品与服务是指商品和服务之间存在特定联系。
@#@ @#@ @#@ @#@ @#@ @#@3、类似商品或服务判定方法 @#@@#@认定商品或者服务是否类似,应当以侵权行为发生时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一般认识水平,从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以及服务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因素综合判断商品或服务之间存在的特定联系,《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可以作为判断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的参考。
@#@ @#@(三)相同或者近似商标标志判定 @#@ @#@ @#@ @#@ @#@1、相同商标标志 @#@@#@相同商标标志是指被控侵权商标标志与注册商标标志相比较,二者在视觉效果上基本无差别。
@#@ @#@相同文字商标标志是指商标标志使用的语种相同,且文字构成、排列顺序完全相同,或字体、字母大小写或者文字排列方式仅使两个标志存在细微差别。
@#@ @#@相同图形商标标志是指商标标志图形在视觉效果上基本无差别。
@#@ @#@@#@相同组合商标标志是指商标标志的文字构成、图形外观及其排列组合方式相同,使商标标志在呼叫和整体视觉效果上基本无差别。
@#@ @#@ @#@ @#@ @#@ @#@2、近似商标标志 @#@@#@近似商标标志是指被控侵权商标标志与注册商标标志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无实质差别,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
@#@ @#@@#@ @#@ @#@ @#@ @#@3、相同或者近似商标标志判定 @#@
(1)判定主体 @#@@#@相关公众是指与使用注册商标标志的商品或服务有关的消费者和与前述商品或服务的营销有密切关系的经营者。
@#@ @#@
(2)判定标准 @#@@#@认定商标标志相同或者近似,应当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进行判断,一般注意力即大多数相关公众通常的、普通的、一般的注意力。
@#@ @#@(3)判定方法 @#@@#@判定商标标志相同或者近似,既要对商标标志的整体进行对比,又要对商标标志的主要部分进行对比,对比应当在对比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 @#@@#@隔离对比又称为隔离观察比较,是指将注册商标标志与被控侵权的商标标志放置于不同地点在不同时间进行观察对比。
@#@隔离对比是一种基本的对比方法,无论进行整体对比还是要部对比,都应该采用隔离对比的方法。
@#@ @#@@#@整体对比又称为整体观察比较,是指将商标标志作为一个整体来进行观察,而不是将商标标志的各个构成要素分别进行对比。
@#@ @#@@#@要部对比又称为主要部分观察比较,是指将商标标志中发挥主要识别作用的部分抽出来进行重点比较和对照,是整体对比的补充。
@#@ @#@(4)近似判定 @#@@#@①文字商标标志的近似判定 @#@@#@文字商标标志的近似判定,应当将文字的读音、含义和由文字构成的形状外观作为认定要素整体对比。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通常可以认定构成文字商标标志近似:
@#@ @#@ @#@ @#@ @#@ @#@A、文字字形近似且读音相同或近似的;@#@ @#@@#@ @#@ @#@ @#@ @#@B、文字构成相同,仅字体、读音、排列顺序不同的;@#@ @#@@#@ @#@ @#@ @#@ @#@C、文字由三个或三个以上排列顺序相同的汉字构成,整体无含义或两者含义无明显区别,但个别汉字不同的;@#@ @#@ @#@ @#@ @#@ @#@D、文字含义相同或近似的;@#@ @#@ @#@ @#@ @#@ @#@E、文字由字、词重叠而成的;@#@ @#@@#@ @#@ @#@ @#@ @#@F、仅加入表示商品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生产、销售或使用场所或者核定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称、型号的;@#@ @#@@#@ @#@ @#@ @#@ @#@G、仅是在商标标志中加入或删除显著性较弱的文字,且显著性较强的要部相同或近似的。
@#@ @#@@#@②图形商标标志的近似判定 @#@@#@图形商标标志的近似判定,应当将图形的外观作为认定要素整体对比,图形的外观对比应从图形的构图、设计方面进行,整体视觉效果无实质性差别,通常可以认定为近似。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通常可以认定构成图形商标标志近似:
@#@ @#@@#@ @#@ @#@ @#@ @#@A、图形的构图和整体外观在视觉效果上没有实质性差异,构成近似的;@#@ @#@ @#@ @#@ @#@ @#@B、完整包含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显著性较强的图形商标的。
@#@ @#@③组合商标标志的近似判定组合商标标志的近似判定,应当将组成商标标志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或颜色组合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要素,作为一个整体进行对比,既要整体观察,又要注意到各个组成部分,观察后的整体视觉效果如无实质性差别,通常可以认定为近似。
@#@ @#@(四)混淆的判定 @#@ @#@ @#@ @#@ @#@1、混淆可能性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
(二)项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标志近似的商标标志,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标志,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 @#@@#@容易导致混淆是指混淆可能性,而不是实际混淆,指相关公众容易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包括来源混淆和关联关系混淆。
@#@ @#@来源混淆是指被告在同一种或者类似的商品和服务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标志,足以使相关公众相信该商品或者服务来源于原告注册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或者服务。
@#@ @#@关联关系混淆是指被告在同一种或者类似的商品和服务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标志,足以使相关公众相信原告与被告具有密切的商业关系。
@#@ @#@ @#@ @#@ @#@ @#@2、判定方法 @#@@#@判定是否混淆可以考虑下列因素:
@#@ @#@
(1)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
(2)被控侵权人的主观意图;@#@ @#@@#@(3)涉案商品的功能、用途、价格、质量等;@#@ @#@(4)被控侵权商标标志的实际使用情况;@#@ @#@(5)实际混淆的证据;@#@ @#@(6)其他容易导致混淆的情形。
@#@ @#@五、商标侵权行为 @#@@#@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四)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五)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的,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六)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七)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八)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志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志的;@#@ @#@(九)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提供仓储、运输、邮寄、印制、隐匿、经营场所、网络商品交易平台等属于提供便利条件。
@#@ @#@六、商业标识的权利冲突 @#@@#@商业标识是指在商业活动中能够识别或区分商品、经营主体或经营活动的标识,包括商标、商号和域名。
@#@ @#@@#@
(一)解决商业标识权利冲突的基本原则:
@#@ @#@ @#@ @#@ @#@ @#@1、诚实信用原则;@#@ @#@ @#@ @#@ @#@ @#@2、保护在先权利原则;@#@ @#@ @#@ @#@ @#@ @#@3、防止市场混淆原则。
@#@ @#@@#@
(二)注册商标专用权与企业名称权的冲突 @#@@#@ @#@ @#@ @#@ @#@1、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服务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 @#@@#@ @#@ @#@ @#@ @#@2、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 @#@(三)注册商标专用权与域名的冲突 @#@@#@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 @#@(四)历史原因造成的权利冲突 @#@@#@对于涉及有特定历史渊源的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冲突的案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该商标和企业名称的历史形成背景、产生冲突的原因,当事人各自对商标和企业名称的贡献、使用的主观意图和状况等因素,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保护在先权利原则、防止市场混淆原则做出公平合理的认定。
@#@ @#@七、抗辩事由 @#@
(一)正当使用抗辩 @#@@#@ @#@ @#@ @#@ @#@1、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 @#@@#@ @#@ @#@ @#@ @#@2、三维标志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要的商品形状或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 @#@ @#@ @#@ @#@ @#@3、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 @#@
(二)侵权不赔偿抗辩 @#@ @#@ @#@ @#@ @#@1、注册商标未使用抗辩 @#@@#@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诉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
@#@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诉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 @#@ @#@ @#@ @#@ @#@2、合法来源抗辩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 @#@@#@销售商合法来源抗辩的构成条件:
@#@ @#@@#@
(1)认定是否知道自己销售的商品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可以考虑以下因素:
@#@ @#@①注册商标的知名度;@#@ @#@②销售商的经营规模;@#@ @#@③销售商品的进货和销售价格。
@#@ @#@@#@
(2)认定是否合法取得,可以考虑以下因素:
@#@ @#@①有供销双方签订的进货合同且经查证已真实履行的;@#@ @#@②有合法进货发票且发票记载事项与涉案商品对应的;@#@ @#@@#@③有供货单位合法签章的供货清单和货款收据且经查证属实或供货单位认可的;@#@ @#@④以合理的对价取得商品;@#@ @#@@#@⑤其他能够证明合法取得涉案商品的情形。
@#@ @#@(3)说明提供者 @#@@#@销售商应当说明提供者的姓名或企业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能够查实的信息。
@#@ @#@八、民事责任 @#@@#@人民法院在审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中,依据法律规定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判决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还可以作出罚款,收缴侵权商品、伪造的商标标志和专门用于生产侵权商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财物的民事制裁决定。
@#@罚款数额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
@#@ @#@
(一)停止侵害 @#@@#@ @#@ @#@ @#@ @#@1、一般情况下法院判决的具体责任方式包括:
@#@ @#@
(1)停止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
(2)如果因在企业名称中突出使用注册商标而构成侵权,判决规范使用企业名称足以制止侵权行为的,可以判决不得突出使用注册商标或者规范使用企业名称;@#@ @#@ @#@ @#@ @#@ @#@2、例外情况 @#@@#@如果判决停止侵害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造成双方当事人之间的重大利益失衡,或者实际上已无法执行,可以不判决停止侵害,适当加大民事赔偿数额。
@#@ @#@
(二)赔偿损失 @#@@#@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 @#@ @#@ @#@ @#@ @#@1、权利人的损失 @#@@#@权利人的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商品销售减少量或者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乘积计算。
@#@ @#@ @#@ @#@ @#@ @#@2、侵权人的获利 @#@@#@侵权人的获利,可以根据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商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该商品单位利润无法查明的,按照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计算。
@#@ @#@ @#@ @#@ @#@ @#@3、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认定 @#@@#@可以根据原告提交的在商标局备案并经过公告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记载的许可使用费认定。
@#@ @#@ @#@ @#@ @#@ @#@4、惩罚性赔偿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权利人损失或侵权获利的计算方法确定的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 @#@ @#@ @#@ @#@ @#@5、法定赔偿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法定赔偿,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适用法定赔偿时,应考虑以下因素:
@#@ @#@
(1)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 @#@
(2)商标的声誉;@#@ @#@@#@(3)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 @#@@#@(4)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 @#@(5)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
@#@ @#@@#@人民法院在确定法定赔偿数额后,当事人按照法定赔偿数额的规定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准许。
@#@ @#@@#@ @#@ @#@ @#@ @#@6、合理开支 @#@@#@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
@#@ @#@
(1)公证费;@#@ @#@@#@
(2)调查、取证费用包括档案查询费、书面资料印刷费;@#@ @#@(3)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等;@#@ @#@(4)翻译费;@#@ @#@(5)合理的律师费。
@#@ @#@@#@ @#@ @#@ @#@ @#@7、侵权人妨害举证适用法定赔偿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酌情判定赔偿数额。
@#@ @#@九、驰名商标 @#@@#@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商标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 @#@
(一)保护原则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 @#@
(二)认定原则 @#@1、被动认定原则;@#@@#@2、个案认定原则;@#@ @#@3、事实认定原则;@#@ @#@4、按需认定原则。
@#@ @#@@#@(三)在案件审理时,当事人主张商标驰名的,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以考虑下列因素,证明被诉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时,其商标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 @#@
(1)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市场份额、销售区域、利税等;@#@ @#@
(2)该商标的持续使用时间;@#@ @#@@#@(3)该商标的宣传或者促销活动的方式、持续时间、程度、资金投入和地域范围;@#@ @#@(4)该商标曾被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5)该商标享有的市场声誉;@#@ @#@@#@(6)证明该商标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其他因素。
@#@@#@为了应对日益增多商标权纠纷案件,进一步审理好商标权纠纷案件,提高审判水平,推进司法标准化工作,特别是厘清商标权纠纷案件审理思路,归纳商标侵权判定方法,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近日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制定下发了《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件的审理指南》。
@#@该审理指南从审理思路、原告诉讼主体资格、商标权权利范围及状态、商标侵权判定、商标侵权行为、商业标识的权利冲突、抗辩事由、民事责任、驰名商标等方面做了详细规定,有助于今后同类案件裁判标准的统一。
@#@(附《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内容) @#@@#@";i:
8;s:
19087:
"中国论文榜--------论文发表论文榜第一的专业职称论文发表网@#@人民防空工程的归属及其相关问题研究@#@陈海真张兴书王兴荣@#@ 摘要:
@#@近年来,随着城市的发展和国家政策的出台,人防工程的数量日益增多。
@#@其中,因法律对结建式人防工程的归属没有明确规定其所有权,因此社会和学界对此争议不断。
@#@本文试图从众多的争议中尝试探索分析人防工程的归属和对相关问题建言献策。
@#@文章分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总结人防工程的发展特点和所有权的立法现状。
@#@第二部分揭示结建式人防工程所有权不明的现状及其原因。
@#@第三部分重点对结建式人防工程所有权归属的三大主张进行介绍和评析,提出作者的观点。
@#@第四部分是文章的创新之处,针对结建式人防工程的归属和相关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和立法建议。
@#@@#@ 关键词:
@#@结建式人防工程;@#@所有权;@#@谁投资谁所有@#@ 一、引言@#@ 人民防空工程是指为了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可用于战时防空的地下室。
@#@按照建筑类型可分为单建式人防工程与结建式人防工程。
@#@其中,单建式人防工程是指单独建造的地下防空建筑,此种类型的人防工程往往由国家出资建设,因此所有权归国家争议不大。
@#@结建式人防工程是指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因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其归属及利用等相关问题,多方利益主体的矛盾屡见不鲜,社会和学界争议不断。
@#@其中牵扯到利益关系中心点即人防工程所有权归属,引发了我们对此问题的思考。
@#@@#@ 二、人防工程的发展特点及有关其所有权的立法现状@#@
(一)发展特点@#@ 第一,人防工程具有平时功能与战时功能相结合的特征,由于当前我国处于和平时期,因此平时功能应用更广,创造价值更高。
@#@第二,人防工程数量增长快,存量大。
@#@第三,人防工程的实际开发量与客观需求相比仍有较大差距。
@#@其“私人投资,社会受益”的模式也减损了私人投资的积极性。
@#@@#@
(二)立法现状@#@ 总结当前存在的法律法规,足见其立法层面的模糊不清。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
@#@地下工程应本着“谁投资、谁所有、谁收益、谁维护”的原则,允许建设单位对其投资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自营或者依法进行转让、租赁。
@#@《物权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除此之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的相关规定,城市市区土地及地下资源属于国有,即明确了城市地下空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和建筑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为何立法会出现如此混乱的局面?
@#@欲探其原因,让我们先来看规范人防工程的最高位阶法律——《人民防空法》是如何规定的。
@#@《人民防空法》第五条规定:
@#@“国家对人民防空设施建设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由此观之,《人民防空法》对人防工程所有权归属的规定不明直接导致了其他法律规定的混乱不一。
@#@[1]@#@ 三、部分人防工程所有权归属不明的现状及其原因分析@#@ 首先,投资人和所有权人的关系不明。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谁投资、谁所有”,然而《物权法》以及一些地方性法规中规定人防工程所有权应归国家或业主,将作为投资人的开发商排除在外。
@#@其次,所有权登记不明,特别体现在结建式人防工程在中。
@#@在城市房屋买卖过程中,结建式人防工程随附于房屋的属性致使其往往不计算在建筑面积之内,目的是为了禁止开发商对这部分面积的二次销售,因此也不为其办理产权登记证书。
@#@除此之外,人防工程在交易中辗转多人之手,也是所有权归属不明确的导火索。
@#@其原因是人防工程的流转缺乏规范化的市场体系,导致了战时防御功能的减损,对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威胁。
@#@@#@ 四、对人防工程所有权归属的分析@#@ 目前单建式人防工程的投资者大部分是国家和政府,因此其所有权归属较为明确,对其争议不大,学界的争议主要指向结建式人防工程的归属,但众说纷纭,尚无统一的定论。
@#@目前学界对结建式人防工程所有权归属的争议大致形成三种观点:
@#@国家所有说、业主所有说、开发商所有说。
@#@@#@
(一)国家所有说@#@ 1.观点介绍@#@ 此种观点认为,结建式人防工程归国家所有,有如下四点理由:
@#@第一,国家对结建式人防工程进行了投资。
@#@在结建式人防工程建设中,国家给予开发商在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上的优惠,实际上是国家对结建式人防工程建设的投资方式。
@#@第二,结建式人防工程是国防资产。
@#@《人民防空法》第2条规定:
@#@人防工程是国防的组成部分。
@#@而根据《国防法》第37条第2款及《物权法》第52条的规定,国防资产归国家所有。
@#@因此,人防工程归国家所有。
@#@第三,若因地形、地质等客观原因,开发商无法在建筑物地下修建人防工程,可以缴纳易地建设费。
@#@而易地建设的人防工程,其所有权归属国家。
@#@如果开发商兴建的结建式人防工程所有权归属开发商或者其他主体,那么对于缴纳易地建设费的开发商有失公平,导致权利义务不对等。
@#@@#@ 2.评述@#@ 对于国家所有说的观点,笔者认为以上理由站不住脚。
@#@第一,国家给予开发商的优惠政策不等同于投资。
@#@《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可见开发商兴建人防工程行为是执行国家政策。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对开发商兴建人防工程给予优惠政策是对其投资行为的鼓励,其本意是为了实现自己的政策目的,而非有投资之意。
@#@再者,国家给予税费上的优惠是对征税对象和纳税人的照顾和鼓励。
@#@所以,国家对开发商兴建人防工程的优惠政策是对开发商的激励和照顾,而非投资。
@#@@#@ 第二,人防工程是国防的组成部分不等于人防工程是国防资产。
@#@《国防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可知,判断是否为国防资产,应满足两个条件:
@#@一是由国家以资金和土地等形式直接投资,二是用于国防目的。
@#@第一点在上文已经论证,故条件一不满足。
@#@对于条件二,结建式人防工程是由开发商投资建设,不同于单建式人防工程,其目的并非仅仅是用于战时防御。
@#@所以结建式人防工程不满足以上两个条件,不符合《国防法》对于国防资产的定义,故其不属于国防资产。
@#@@#@ 第三,结建式人防工程私有化并不会导致权利义务不均衡。
@#@从成本上看,缴纳易地建设费的开发商与修建结建式人防工程的开发商承担的成本是不同的,由此两者的权利义务本来就是不相同的。
@#@易地建设由开发商缴纳易地建设费给人防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再从财政中划拨款项进行易地兴建,故开发商的易地兴建费远低于自行兴建人防工程所要承担的费用。
@#@且人防工程属于国防的组成部分,其对兴建材料、设施、配备和技术等要求远远高于普通建筑,根据笔者在北京市所做的调查人防工程的建造的费用比普通地下车位的建造费用要高出20%左右。
@#@[2]所以,缴纳易地建设费的开发商承担的义务小于兴建结建式人防工程的开发商,其享有的权利也理应少于后者,否则会大大打击开发商的积极性,不利于我国人防工程事业的建设。
@#@@#@
(二)开发商所有说@#@ 1.观点介绍@#@ 该观点主张结建式人防工程的所有权归开发商所有,有以下三点理由:
@#@第一,开发商基于新建而取得所有权。
@#@根据民法相关规定,不动产所有权取得的方式包括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所有权原始取得,是指非依据他人现有的权利基础而独立获得不动产所有权,如通过先占、合法建造、继承等事实行为自动获得不动产的所有权。
@#@[3]开发商通过投资行为将自己的财产转化为不动产,不依赖于他人现有的权利,其财产形态虽有变化,但其财产归属性质并未改变,及投资人对其投资产生的人防工程享有物权。
@#@公民对自己的财产享有所有权是毫无争议的,且国家通过政策强制要求开发商兴建结建式人防工程,该新建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拥有所有权合情、合理、合法。
@#@@#@ 第二,结建式人防工程属于附属配套设施,未计入小区公摊面积。
@#@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第九条明确规定,“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
@#@因此,结建式人防工程未作为公摊面积计算到购房面积总数中,且基于以上第一点的论述,开发商对其仍有所有权。
@#@@#@ 第三,开发商对结建式人防工程的土地享有使用权。
@#@《物权法》第142条明确规定: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但有相反证据证明除外。
@#@可以看出,我国不动产权属实行“房地一体”,及附属于土地的不动产所有权与土地的使用权人为同一主体所有。
@#@结建式人防工程作为土地下的不动产,与地表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附属设施一样,应由建设用地使用人享有所有权。
@#@@#@ 2.评析@#@ 笔者较为赞同开发商取得结建式人防工程所有权的观点。
@#@基于民法的基本原理和精神,秉承“谁投资,谁所有”的见解,投资者享有所有权比国家享有所有权更加合理合法。
@#@虽然结建式人防工程所有权归属开发商这一观点仍有待进一步的论证和探讨,但是相比于归属国家所有的理由而言,其更具有说服力。
@#@虽然结建式人防工程归属于国家或者开发商都各有利弊,但是权衡利弊大小,结建式人防工程私有化的矛盾更易消除,问题更好解决,而国有化所带来的问题更加棘手。
@#@@#@ (三)业主所有说@#@ 1.观点介绍@#@ 该观点主张结建式人防工程所有权应归业主所有。
@#@有以下几点理由:
@#@第一,人防工程的成本计入房价,已由业主分摊。
@#@开发商建设人防工程的成本已经计入房屋总价,分摊给了业主,相当于业主对人防工程进行了投资。
@#@且国家没有投入资金,也没有经过国有化征收或征用程序,不可能归国家所有。
@#@第二,结建式人防工程与房屋具有主从关系,二者的所有权不可分离。
@#@第三,结建式人防工程属于小区的配套公建,为共有设施。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将人防工程定性为小区的配套公建。
@#@又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27条:
@#@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 2.评析@#@ 对于以上理由,笔者认为不具有说服力。
@#@第一,业主分摊成本不是对人防工程的投资,而是享有权利支付的对价。
@#@一方面,对一个项目的投资,要求投资主体在投资之初要有投资意愿,愿意承担投资风险,经过综合考虑作出的投资选择。
@#@而业主在购房时主要是基于住房的愿望而作出的购房意愿,并没有投资人防工程的意愿。
@#@另一方面,一旦进入战时,业主有权使用结建式人防工程来保障生命财产安全,因此承受人防工程的建设成本也是对享有的权利支付的对价。
@#@@#@ 第二,结建式人防工程与房屋不具有主物与从物的关系,二者的所有权可分别归属不同主体。
@#@主物是起主要作用的物,从物附属于主物,是配合主物发挥辅助作用的物。
@#@从人防工程和房屋的关系来看,二者并不存在主从关系。
@#@房屋的作用就是居住,没有了人防工程,其功能同样可以发挥;@#@人防工程脱离了房屋同样可以发挥保障作用,也就属于单建式人防工程。
@#@因此,二者相互独立,并不存在依附关系,其所有权的归属自然可以分开。
@#@@#@ 第三,配套公建并不等于共有设施。
@#@配套公建指开发商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在住宅区土地范围内与商品住宅配套修建的各种公用建筑,一般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行政管理及其他八类公用建筑。
@#@人防工程属于配套公建,但是配套公建不等于共有设施。
@#@比如小区里的学校一般是政府所有,商店为经营者私人所有,它们都是配套公建,但是不属于共有设施,不为全体业主所共有。
@#@因此,不能将配套公建等同于共有设施,其归属要因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由此也不能将人防工程顺理成章地归为共有设施,为业主共有。
@#@@#@ 五、对人防工程所有权归属及相关问题的建议@#@ 针对人防工程所有权规定不明确、使用权混乱、和平时期利用率低等现状,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
(一)明确所有权归属,对所有权人给予法律保护。
@#@国家应就人防工程所有权问题进行专门立法,对人防工程产权予以明确,是解决人防工程纠纷的最彻底的方法。
@#@因此,加快修改《人民防空法》或者在政策上明确人防工程的所有权,是解决其复杂法律问题的根本。
@#@法律或相关政策应当明确规定以“谁投资,谁所有”原则来判断人防工程的所有权归属。
@#@根据该原则,开发商应为结建式人防工程的所有权人。
@#@@#@
(二)按照“物权公示”的基本原则,在立法中明确人防工程产权登记制度与人防工程所有权变更登记制度,为人防工程的流转提供相应的法律基础。
@#@与此同时加强人防工程产权管理,根据结建式人防工程的面积、投资、用途等情况,规定办理人防产权证的审批权限,对人防产权证定期进行年检。
@#@另外,抓紧建立健全结建式人防工程使用登记制度,通过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出台,提高基层人防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律地位,从而更加有力地规范、利用人防工程,推进人防工程和人防事业更好地发展。
@#@@#@ (三)基于人防工程建造利用上的“平战结合”原则,人防工程应当允许流转租赁。
@#@在和平时期如果禁止人防工程的使用租赁,那么其经济价值将大打折扣且不利于民间投资。
@#@但是由于人防工程的战时价值是首位的,而平时价值是次要的,因此在人防工程实现其平时价值必须以保障战时价值为前提,这就要求其流转租赁加以一定的限制。
@#@首先,流转不得改变其原本用途,这也是最根本的要求。
@#@其次,对于人防工程的流转,在同等条件下小区业主享有优先租赁权。
@#@最后,应考察交易相对方的经济状况,交易相对人应有足够的资金用于人防工程的日常维护。
@#@@#@ (四)为了保障人防工程的战时用途不受影响,必须保障其日常维护。
@#@对于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人防工程,由于所有人在日常并不对其使用,因此由使用权人在日常加以维护更为便利,但是所有权人应该加以监督。
@#@一旦人防工程的维护状况不符合有关规定,所有权人与使用权人要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所有权和使用权没有分离的人防工程,直接由所有权人负责日常的维护。
@#@对于人防工程所有权人不能按照规定管理维护人防工程的,在多次督促无效后可以采取拍卖找到合适的所有者进行管理、使用、收益,拍卖所得款归原所有人所有。
@#@采取拍卖方式既可以督促所有者妥善管理其所有的人防工程,又不至于让人防工程闲置或失去其所拥有的功能。
@#@而对于维护的监管则可以采取属地化监管方式。
@#@[4]由于人防工程遍布各地,人防部门对于人防工程的监管难免出现疏漏。
@#@因此人防部门可以将对人防工程日常维护的监管交由人防工程所在地的居委会,街道办,由他们就近监管。
@#@一旦发现违规再上报给人防部门。
@#@这样即提高效率又减少了投入。
@#@@#@ 六、结语@#@ 本文认为,单建式人防工程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并无争议,但本着“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结建式人防工程的所有权应归开发商所有,这有利于调动开发商的积极性,增强人防力量,保护公民财产权。
@#@并且,为了提高人防工程的使用率,在和平时期应允许其流转租赁。
@#@目前,人防工程所有权归属及相关问题在法律上仍存在很大空白,需要进行立法的完善。
@#@本课题针对上述问题提出一系列观点,希望能够为立法提供参考,为司法实践活动提供建议,促进人防工程的建设利用。
@#@@#@ [参考文献]@#@ [1]李群.城市人防工程建设多维探讨[M].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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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中国论文榜--------论文发表论文榜第一的专业职称论文发表网@#@";i:
9;s:
1176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保障公众利益及特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政公用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经行政特别许可和授权,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市政公用事业。
@#@特许经营的范围有:
@#@@#@
(一)城市供水、供气、集中供热;@#@@#@
(二)城市污水处理和生活垃圾处理;@#@@#@ (三)城市公共客运交通;@#@@#@ (四)城市道路、桥涵、路灯、园林绿化等市政公用设施的养护;@#@@#@ (五)生活垃圾清扫保洁和清运。
@#@@#@ 第三条鼓励利用社会资金、境外资本,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建设市政公用设施,从事特许经营。
@#@@#@ 第四条实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
@#@@#@ 第五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市政公用设施,所有权属于政府。
@#@特许经营者按照城市规划投资建设的市政公用设施,在特许经营期满或者终止后,无偿归政府所有。
@#@@#@ 第六条特许经营权的授权主体是当地市、县人民政府及其确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 跨地(州、市)的燃气管道项目特许经营权的授权主体是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跨县(市、区)的燃气管道项目的特许经营权的授权主体是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或者其授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第七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 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 第二章特许经营权@#@ 第八条@#@ 特许经营可采取下列形式:
@#@@#@
(一)在一定期限内,将项目的投资建设和经营权授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期满后按特许经营协议无偿移交政府;@#@@#@
(二)在一定期限内,将已建好的市政公用设施的经营权授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期满后按特许经营协议无偿归还政府;@#@@#@ (三)在一定期限内,委托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
@#@@#@ 前款第
(一)、
(二)项的经营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前款第(三)项的经营期限最长不超过8年。
@#@@#@ 第九条@#@ 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制定特许经营项目的实施方案,经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审核,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制定特许经营项目的实施方案,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项目名称;@#@@#@
(二)项目基本经济技术指标;@#@@#@ (三)选址和其他规划条件;@#@@#@ (四)特许经营期限;@#@@#@ (五)投资回报、价格测算;@#@@#@ (六)特许经营者应当具备的条件及选择方式;@#@@#@ (七)政府承诺的范围;@#@@#@ (八)保障措施。
@#@@#@ 第十条@#@ 政府承诺的范围可以涉及与特许经营项目有关的土地使用、提供相关基础设施、给予必要的补贴、防止不必要的重复性竞争项目建设。
@#@但不得承诺商业风险分担、固定投资回报率及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事项。
@#@@#@ 特许经营者为完成公益性目标而承担政府指令性任务的,政府应当给予补贴。
@#@@#@ 第十一条@#@ 申请特许经营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依法注册并具有相应的从业能力;@#@@#@
(二)良好的银行资信和财务状况及相应的偿还能力;@#@@#@ (三)相应的注册资本和设备、设施;@#@@#@ (四)技术、经营负责人具有相应从业经历和业绩,其他关键岗位人员具有相应的从业能力;@#@(五)可行的经营方案。
@#@@#@ 申请本办法第二条第(三)、(四)、(五)项特许经营的公民,应当具有相应的从业能力。
@#@@#@ 第十二条@#@ 应当采用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来确定特许经营者。
@#@@#@ 采取招标方式的,按招标投标法定程序进行,中标结果应当在新闻媒体上公示10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应当及时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 采取拍卖方式的,由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按法定程序进行。
@#@@#@ 依法通过招标、拍卖方式不能确定特许经营者的,市、县人民政府在上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指导、监督下,可以采取直接委托的方式授予经营权,并与经营者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 第十三条@#@ 特许经营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一)特许经营内容、区域、范围和期限;@#@@#@
(二)产品和服务标准;@#@@#@ (三)价格或者收费;@#@@#@ (四)公用设施的权属与处置;@#@@#@ (五)设施维护和更新改造;@#@@#@ (六)安全管理责任;@#@@#@ (七)履约担保;@#@@#@ (八)经营权的终止和变更;@#@@#@ (九)违约责任;@#@@#@ (十)特许经营权的收回;@#@@#@ (十一)争议解决方式;@#@@#@ (十二)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
@#@@#@ 第十四条@#@ 取得特许经营权的经营者,应当按规定支付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使用费。
@#@微利或者公益性的特许经营项目,可以减免特许经营权使用费。
@#@@#@ 特许经营权使用费纳入地方财政基金预算,专项用于市政公用设施建设。
@#@涉及国有资产使用或者处置的,按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 第十五条@#@ 特许经营者应当在特许经营协议规定的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业务,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提供市政公用事业产品或者服务。
@#@@#@ 第十六条@#@ 特许经营者在经营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授权主体应当责令限期改正,依法采取临时接管等措施督促其履行义务:
@#@@#@
(一)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的;@#@@#@
(二)擅自将所经营的市政公用设施进行处置或者抵押的;@#@@#@ (三)因经营管理不善,财务状况严重恶化,危及市政公用事业运行的;@#@@#@ (四)擅自停业、歇业影响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
@#@@#@ 第十七条@#@ 特许经营期间,因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正常经营时,特许经营者可以向授权主体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提前终止特许经营权。
@#@@#@ 第十八条@#@ 特许经营权被实施临时接管或者提前终止后,原特许经营者应当在授权主体规定的时间内,将维持特许经营业务正常运作所需的资产和档案,在正常运行情况下移交授权主体指定的单位。
@#@在指定的单位完成接管前,特许经营者应当按授权主体的要求,履行职责,维持正常的经营业务。
@#@@#@ 第十九条@#@ 特许经营协议期限届满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重新选择特许经营者。
@#@在同等条件下,原特许经营者应当优先取得特许经营权。
@#@@#@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授权主体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
(一)负责组织特许经营权的招标、拍卖;@#@@#@
(二)组织有关行政机关制定产品、服务质量评价标准;@#@@#@ (三)监督特许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和特许经营协议,督促特许经营者经营计划的实施;@#@@#@ (四)受理对特许经理者的投诉;@#@@#@ (五)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提交年度特许经营监督检查报告;@#@@#@ (六)建立特许经营项目评估制度,制定临时接管应急制度。
@#@@#@ 第二十一条@#@ 特许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
(一)制定企业年度生产、供应计划;@#@@#@
(二)按照国家规定的服务标准和资费标准,向用户提供安全、方便、稳定和价格合理的产品和服务;@#@@#@ (三)履行特许经营协议,为社会提供符合标准的产品和服务;@#@@#@ (四)接受有关行政机关对产品和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 (五)按时将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年度报告、董事会决议、董事会成员和主要管理人员的变更等报授权主体备案;@#@@#@ (六)定期对生产设施、设备进行运行维护和更新改造,保证生产设施、设备良好运转。
@#@@#@ 第二十二条@#@ 价格主管部门在合理配置资源和保证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根据行业平均成本,兼顾特许经营者合理利润,确定市政公用事业产品和服务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
@#@@#@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特许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一)未经授权或者超越特许经营协议约定范围,从事特许经营的;@#@@#@
(二)不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提供市政公用事业产品或者服务,损害公众利益的;@#@@#@ (三)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的;@#@@#@ (四)擅自将所经营的市政公用设施进行处置或者抵押的;@#@@#@ (五)擅自停业、歇业影响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
@#@@#@ 第二十四条@#@ 授权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尚未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授予特许经营权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授予特许经营权的;@#@@#@
(二)未经招标、拍卖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择优选择特许经营者的。
@#@@#@ 第二十五条@#@ 有关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尚未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特许经营授权和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i:
10;s:
13235:
"贵州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办法@#@@#@贵州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办法@#@(2009年12月24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9年12月23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令112号公布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贵州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及其桥梁、隧道和渡口。
@#@@#@县道是指具有县级行政区域内联结县城和县内主要乡(镇)、主要商品生产和集散地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国道、省道的县际间公路。
@#@@#@乡道是指主要为乡(镇)内部经济、文化、行政服务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县道以上公路的乡与乡之间及乡与外部联络的公路。
@#@@#@村道是指直接为农村生产、生活服务,不属于乡道及以上公路的建制村之间和建制村与乡(镇)联络的公路。
@#@@#@第四条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建养并重、保障畅通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公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市(州)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农业、公安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公路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对乡道、村道建设和养护的具体职责,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村民委员会负责村道建设、养护和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七条农村公路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实际进行编制,符合国家和省农村公路发展目标,与国道、省道发展规划和其他方式的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相协调,并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第八条县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市(州)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乡道和村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州)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村道规划,应当征求沿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意见,必要时还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村民的意见。
@#@@#@经批准的农村公路规划需要修改的,应当履行本条第一、二、三款规定程序。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因地制宜的原则,合理确定农村公路的建设标准。
@#@@#@县道和乡道一般应当按照等级公路标准建设;@#@村道和工程艰巨、地质复杂的县道、乡道建设路段,按照本省农村公路相关技术标准建设。
@#@@#@第十条县道、乡道建设应当履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按照节约用地、保护耕地和保护环境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道路进行改建和扩建;@#@村道建设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建设单位应当妥善处置农村公路建设废弃的沙、石、土,用于土地整理利用等,防止破坏农村生态环境。
@#@@#@第十一条技术标准为四级以上的公路工程、中型等级以上的桥梁、隧道工程的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达不到四级的公路工程和小型桥梁的设计,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具有相应资格的技术人员承担。
@#@@#@第十二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符合国家和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应当进行招标。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工程监理达不到招标条件的,由建设单位直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机构或聘请具备相应资格的技术人员组成监理组进行监理。
@#@@#@第十三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村公路施工安全和建设质量的监督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聘请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以外的技术人员参与农村公路施工安全和建设质量的监督工作。
@#@@#@农村公路建设施工现场应当设立安全生产和建设质量责任公示牌,公示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责任事项和举报电话等内容。
@#@@#@第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定进行交工、竣工验收。
@#@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组织进行,竣工验收由项目设计审批单位组织进行,或者由其委托的项目法人组织进行。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交工、竣工验收可以合并进行。
@#@县道一般按项目验收;@#@乡道和村道以乡(镇)为单位,分批组织验收。
@#@@#@第十五条农村公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建立工程档案,工程竣(交)工后应当及时移交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三章养护管理@#@第十六条农村公路养护应当按照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保障公路正常使用。
@#@@#@第十七条农村公路养护里程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报,市(州)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认。
@#@@#@第十八条农村公路的小修保养工作,县道、乡道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村道在乡(镇)交通运输管理站的指导下由村民委员会负责。
@#@@#@第十九条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和改建工程的建议性计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编制,报市(州)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经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在农村公路事故多发路段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或警示标志等安保工程项目,应当纳入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和改建工程计划,并逐步实施。
@#@@#@第二十条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和改建工程,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设计、建设,并按照规定进行验收。
@#@@#@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和改建工程,应按照路段或区域通过招标或者竞争方式选择专业化施工单位。
@#@@#@第二十一条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致使农村公路中断、严重损毁危及行车安全时,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修复。
@#@必要时动员和组织沿线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当地群众进行抢修,尽快恢复交通。
@#@@#@第二十二条根据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行道树栽种、公路标志设置、路基巩固等需要,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县道和乡道确定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不少于1米的公路用地;@#@村民委员会应当将村道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不少于1米的土地纳入公路用地管理范围。
@#@@#@第二十三条县、乡(镇)人民政府对农村公路建设、养护需要的挖砂、采石、取土以及取水,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县道、乡道的养护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对村道的养护管理工作进行检查。
@#@检查和考核结果作为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安排、资金安排和实施有关奖惩的依据。
@#@@#@第四章资金筹措与管理@#@第二十五条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实行政府投入为主,鼓励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多渠道筹资机制。
@#@@#@第二十六条农村公路小修保养资金由县级财政安排,公路管养里程或管养成本增加的,财政安排的资金相应增加。
@#@省人民政府、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视财力情况安排相应资金投入。
@#@@#@农村公路管理资金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纳入财政预算。
@#@@#@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和改建工程资金由省级财政按照中央转移支付的规模和标准安排,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下达。
@#@省人民政府、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和县级人民政府视财力情况安排相应资金投入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和改建工程。
@#@@#@第二十七条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资金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行专户管理、专项核算、专款专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审计和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公路保护@#@第二十八条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不得破坏、损害或者非法占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害或者非法占用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和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公路保护工作。
@#@@#@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负责村道的保护工作。
@#@村民委员会应当将村道的保护纳入村规民约。
@#@村规民约中有关村道保护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条在村道上禁止下列行为:
@#@@#@
(一)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二)在村道及村道用地范围内进行损坏、污染和影响村道畅通的活动;@#@@#@(三)在村道两侧用地范围和影响村道安全的区域倾倒废弃物、进行采掘、爆破作业;@#@@#@(四)在村道用地范围内修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五)超限运输;@#@@#@(六)损坏村道附属设施。
@#@@#@第三十一条村民委员会在村道上设置相关设施限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的,应当在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进行。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公路违法行为发生在县道、乡道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
(一)项规定,在村道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00元以下的罚款;@#@涉及国家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
(二)、(三)、(四)、(五)、(六)项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村道阻断或危及桥梁、隧道、渡口安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国家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和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i:
11;s:
5306:
"房屋、土地租赁合同@#@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一致,甲方同意将自己享有使用权的部分土地及房屋出租给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订立本合同。
@#@@#@一、房屋、土地概况@#@甲方出租的房屋、土地位于,现有建筑面积:
@#@㎡,实际使用面积:
@#@㎡,房屋间,面㎡,土地面积_________㎡。
@#@@#@二、租赁期限@#@租赁期限为_____年,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
@#@@#@三、租金@#@1、经双方协商租金第一、二年为_______元整并一次性付清,第三年从年月日至年月日租金为每年元整,一年一交。
@#@@#@2、支付方式为__________。
@#@@#@
(1)现金。
@#@@#@
(2)转账,户名账号:
@#@____________@#@四、甲方的权利义务@#@1、甲方应保证房屋、土地权属清晰,主体结构完整,出租房屋及土地己取得共有人同意,该房屋及土地没有权属纠纷,没有设立抵押、担保、保证,所提供附属设备与附件所列项目相符。
@#@能保证乙方的正常经营活动。
@#@@#@2、甲方保证房屋符合质量标准,能用于正常经营,否则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赔偿乙方实际损失。
@#@@#@3、甲方应保证房屋上的水、电、等基本设施完整,确保该房屋的基本设施等能满足乙方生产经营和生活需要,甲方有义务帮助乙方协调相关事宜。
@#@@#@4、合同期间,甲方不得擅自变更租金。
@#@@#@5、合同期间,甲方不得擅自收回租赁房屋、土地。
@#@因任何原因提前收回房屋、土地的,甲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装修款、设备款及其他实际损失。
@#@@#@五、乙方的权利义务@#@1、乙方在不影响甲方收益的情况下,可以自主办理房屋、土地的转租和经营权的转让。
@#@@#@2、乙方因经营需要可以对房屋进行装饰装修,若要改变房屋主体机构,需与甲方另行协商决定。
@#@@#@3、乙方应当按时、足额支付房屋、土地租金。
@#@@#@4、乙方自行承担水、电、气、网、电话费用。
@#@@#@5、乙方保证对房屋进行正常合法的经营活动,不进行违法活动。
@#@@#@6、乙方应合理使用房屋及设施,因故意损坏或使用不当应承担修理或重换责任。
@#@@#@7、如果国家或当地政府对该地征收,乙方必须服从,该地所有补偿款项的50%归乙方所有,甲方无条件配合乙方及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六、合同的解除、终止@#@1、租赁期满后,如乙方要求继续租赁,甲方按照当时、当地房屋及土地的租赁价格无条件继续出租给乙方。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解除合同并收回房屋,造成甲方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
(1)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2)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3)其他违反政府相关管理规定或行政职能机关法令法规的行为。
@#@@#@ 3、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解除合同,所造成的损失全部由甲方承担:
@#@@#@
(1)擅自变更租金的;@#@@#@
(2)擅自将房屋再转租给第三方。
@#@@#@(3)房屋权属出现纠纷的;@#@@#@(4)房屋主体结构损坏,不能再使用的;@#@@#@ (5)房屋未经有关部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
@#@@#@ (6)甲方未按本合同第四条的约定向乙方交付符合要求的房屋。
@#@@#@七、违约责任@#@ 1、乙方若逾期交纳租金30日以内,乙方除应补交所欠租金外还应按日向甲方支付________的违约金;@#@如逾期超过30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甲方支付__________的违约金。
@#@@#@2、甲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或以任何理由影响该合同的执行。
@#@否则,乙方有权拒付租金并不承担违约责任。
@#@由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装修款、设备款和其他实际损失。
@#@@#@3、甲、乙双方违反上述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按照____(每年/全部)房屋租金的_______%违约责任。
@#@@#@八、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双流区人民法院起诉。
@#@@#@九、其他@#@1、房屋附属设备及物品移交清单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定补充协议。
@#@@#@2、本租赁事宜特请该房屋及土地所在地村委会作为见证人。
@#@@#@ 3、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见证人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见证方:
@#@@#@年月日@#@";i:
12;s:
17671:
"@#@Usingtheresearchmethodofliterature,meansofobservation,behavioralapproach,conceptualanalysisandthepatternofinformation-seekingoflocalandoverseaswereanalyzedandcompared,Basicpatternstrategiesoftechnologyinformation-seeking@#@2009年英语高考给予的教学突破性思考@#@诸暨市湄池中学金秀敏@#@[内容摘要]2006年开始的新课程改革理念在09高考卷中体现的淋漓尽致,毋庸质疑,对今后的教学具有一定的风向标作用。
@#@所以,作为一线教师解读试题,帮助学生明确方向,调整教学策略显得尤为重要。
@#@笔者在此试着通过对题型的粗浅分析,借助一些问题的反映,以提高高考复习备考效率。
@#@@#@[关键词]英语综合能力策略@#@总的来说,2009年新高考是以考试说明为导向,以传统命题为基点,没有出现怪僻题目,题型也是试测后的微调,实现了平稳中过渡。
@#@它主要测试英语学习者在获取信息、理解信息、处理传达信息的综合能力。
@#@显著的是突出考查考生逻辑推理和发散思维的能力,强化了基础知识、语言应用理念和语言技能的和谐结合。
@#@在强调语言真实性和实用性的同时,侧重于生活性以激发学生热爱生活、关注世界,使学生体验阶段性学习的成就感。
@#@@#@因此,可以用“一个原则、两个变化、三个着眼点”来概括。
@#@具体如下:
@#@一个原则是强调语言的交际运用功能,以实践“大众教育”和“全面性”理念。
@#@让大多学生在具体语境中运用已掌握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
@#@降低因学科性质(非本土语言)而带来的客观性失分。
@#@两个明显变化:
@#@一是题型变化。
@#@去掉了wordspelling,改变了proofreading呈现方式,因此提高了词汇量和阅读量的要求。
@#@二是测试层次。
@#@增加了一类报考研究性院校的学生参加自选模块(IB)测试。
@#@三个着眼点:
@#@重基础,重语境,重思辩。
@#@强调语言的基础性和综合性考查。
@#@@#@针对新高考新动向,研究试题,走进试题,掌握检测目的和要求,领略出题主旨,师生共同走出题海,作好教学减法,为2010年高考调整好教学策略显得尤为重要。
@#@@#@思考一词汇教学为读写打好基础关@#@ 09高考反映出来在题目的各部分渗透了常用词汇以及基本搭配,突出基础,强调在一定语境下进行语法知识和词汇的考查,强调实际运用,强调语感和语用在英语学习中的体现,反映了英语学习在提高人文素养和实施学习策略的总体要求。
@#@也即,英语测试给学生一种亲近感,消除考试时因紧张造成的思维暂时性“阻堵”,真正体现新课程的“在真实语境中运用”的理念。
@#@@#@就单选来讲,重点突出,考查知识点广。
@#@强调在微型语境中的非纯知识性考查,在注重实用基础上,把词汇、语法、习惯用语以及特定句式融合在不同题型设置的情景中,突显了语言的实用和交际的意念功能。
@#@@#@如No17---Doyouwantanotherdrink?
@#@--______.AIdon’tthinkso.B.NowayC.NotatallD.Iwouldn’tsayno.No20.–Whatdoyouthinkofthemovie?
@#@----It’sfantastic.TheonlypityisthatI_____thebeginningofit.A.missedB.hadmissedC.missD.wouldmiss充分体现了单项选择也是在完整的情景中设计考点这个原则。
@#@利用语境确定交际实质,明确情景来分辨时态正确性。
@#@@#@ 讲到词汇,我们的传统项目wordspelling被删了,从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失分概率。
@#@而该部分转移到了IB选修模块No.5。
@#@这样一来也许会让一大部分学生误认为词汇不用识记或者根本不用花时间了。
@#@我们不得不思考:
@#@那我们的日常词汇教学应该引导做到何种程度?
@#@做到有效了吗?
@#@还是纯粹是为了应试而设置一些题目让学生机械性“掌握”?
@#@那我们又该如何教学呢?
@#@@#@对策:
@#@笔者深信“1+2”模式依然奏效。
@#@“1”就是基础词汇,“2”就是语法和语段(语篇)。
@#@主旨在于强调教师在日常教学中要注意语法和词汇的复习为阅读写作服务,引导学生在具体的语言环境下的正确辨别和应用,进而提高教学的有效性和地道性。
@#@抓好基础性授予,并渗透到语法主干知识中进行语境的巩固和强化。
@#@如make这个单词词义丰富、词组较多,我们是单纯让学生“你去背吧”般发号施令,还是摆脱僵硬空虚的状况,积极努力为学生创造语境,让他们在接受基本信息的同时能结合上下文推测词义。
@#@教师可以先大致浏览单元知识点,提取重点词汇,结合本单元语法,在完成整个单元阅读理解后,让学生感知基础意义后,运用虚拟语气、定语从句、非谓语动词形式等展开语段情景的设置和理解。
@#@(一般是采用小组竞赛方式完成效果比较理想。
@#@)强调语段目的在于用整体感知克服支离破碎的摘取,因为信息的不完整性容易误导学生只走word—phrase—sentence路线,这样一来对语篇整体性理解、改错和写作行文思路和结构把握就显得比较被动,或者对语言的使用度很难掌控。
@#@SoIthinkvocabularyisthefoundationofapplication,andhowtoleadthestudentstoproperapplicationisachallengetous.@#@思考二打好阅读攻坚关,重视学生的语篇感悟能力@#@从试卷分值分布来看,阅读、写作和完型依然是主角。
@#@而阅读理解能力的提升主要体现在Cloze、Reading.这一块我们可以贯彻“瞻前顾后、逻辑推理、代定阅读”的解题原则。
@#@@#@Cloze体裁是记叙文,题材生活化,选项设计应该以情景意义为主。
@#@@#@ 例如:
@#@2009年第23题选项为puzzled,annoyed,embarrassed,shocked。
@#@这些选项表明人在不同情况下的各种不同心态,绝非近义词,所以考生只要把握住文章中心线索,很容易就可以找到正确答案。
@#@因此,对于完型填空上下文语境的理解才是完型填空题的重难点。
@#@考生在做完型时,一定要用心体会文章主人公的所想所为,依据中心线索,做出合理推断。
@#@@#@而今年高考的Cloze主题鲜明,以“关怀弱势群体”为题材,讲述了年轻人造访了城市流浪人群的“住所”后引发的人生感悟“Insteadofdespair,acalltoaction”。
@#@文本要求学生在了解文章大意的基础上,通过上下文的句子、段落、情感变化的内在联系进行语意、语境和语篇的深入感悟。
@#@填空处对学生的理解、分析问题以及解决问题能力要求较高。
@#@整篇文章结构严谨,层次分明,干扰项覆盖面大,给学生利用上下文查找发现信息增加了难度,尤其是修辞考查设置的No27,No28,No37难度更为明显。
@#@@#@第二大方面是阅读。
@#@题材贴近生活,所选话题为学生熟悉或感兴趣的。
@#@话题有故事类、广告类、文化类、科普类、社会类等,体现了浙江省新课改对情感、态度、人生价值观等的关注与重视,特别注重学习者对文本初层次理解后的深层推理和探究,在选择设置上也加大了难度。
@#@例如主旨大意类有三个(44,56,57),而推理理解题比重明显增加。
@#@而任务型阅读“成功感言”后的选择匹配也显得难度重重:
@#@既要理解设问,又要把握好语境中的关键信息的比较、归纳总结。
@#@它要考查的是篇章理解和逻辑推理能力。
@#@解题关键是“我需要什么、处理什么、比较什么、得出什么”。
@#@这就需要学生认真辨析、反复琢磨、吃透文章的表层和隐含或潜在的语意,自然就增加了学生在规定时间内的比较思辩难度。
@#@所以我们要强调的一点就是所有这一切都离不开语篇的基本信息,进而才有可能完成基础理解后的深入思考推敲。
@#@@#@这两部分有可能出错的原因是:
@#@审题(设问)不清,上下行文无法正确利用、对个别字词理解不准确、无法找到keywords、不知道如何推敲词句等等。
@#@鉴于以上情况,我们很有必要在阅读关上做好文章。
@#@@#@对策:
@#@教师平时应该引导学生加强语篇的整合归纳和推测能力培养,强化思维的逻辑性和严谨性训练,授予学习者有效的解题技巧。
@#@建议:
@#@教师可以根据两条思路收集和整理阅读材料:
@#@1)按照类别。
@#@如故事类、新闻类、社会类等分时段集中训练。
@#@让学生在解题过程中慢慢感悟各类别文章的用语特色、文章编制框架以及如何抓“牛鼻子”,在过程中感悟,在结果中改进自己的不足,在改进中不断进步。
@#@2)改变题材呈现方式。
@#@一则好的阅读、完型、改错和写作范文都可以转换呈现的方式。
@#@当然这一操作对我们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正确用学科指导意见和高考要求对素材进行审读改写甚至是加工润色。
@#@如可以设计一些培养学生概括大意、提炼观点、试写标题等方面能力的阅读题目。
@#@在阅读任务完成后,给学生创造一个speakouttheiropinions(exchangeanddebate)的平台,让学生在不同的思想火花撞击中发现自己的问题、学习他人的解题技巧,完成语言的二次输出。
@#@当然在语言的输入和输出过程中要注重上下语句、段落的内在联系和变化,在逻辑思维中大胆否定、碰到真的无法理解的题目或选项要鼓励学生把设计题中的关键词代回原来语境看看是否恰当。
@#@这一环节主要是鼓励学生自己来分析解决问题,真正实现自主学习,以学生为主体。
@#@这样一来,教师负担轻了,学生也乐学了,学有所得,何乐而不为呢?
@#@@#@总之,营造适合自己所教学生的学习氛围,提供合适的话题,创造自主学习语境,激活培养并发展学生英语思辩的能力是突破英语教学瓶颈的关键所在。
@#@Wearereadytoacceptthechallengeandjumpoveritwithourefforts.@#@思考三提高写作有效性,走“持久战”路线@#@本次高考体裁为新闻报道,叙述学生志愿者去阳光敬老院的体验活动“StudentVolunteersBroughtSunshinetotheElderly”。
@#@具有一定程度的开放性,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说明:
@#@一是时间、地点、人物、活动;@#@二是老人们的反映;@#@三是简短评论。
@#@篇章结构非常清晰,价值性大,有一定的发挥余地,考生有话可说,有利于培养学生多角度思考问题的能力,当然最重要的是,它要求考生在有限时间内自如组织运用语言和有效协调处理信息。
@#@@#@从批改作文教师反馈看,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审题出现偏差,导致文章结构出现正反观点类模式。
@#@根本不明白这是新闻报道。
@#@@#@2)语言库内缺少相应话题的储备。
@#@主要是因为部分学生对身边存在的交流方式没有深刻的认识,以至于写作时出现山穷水尽的境况。
@#@@#@3)语言运用与组织能力差。
@#@如出现比较多的拼写错误、使用联系动词不当、高级词汇或词条无法正确驾驭、语言使用的度把握不好、以及语法错误多等等问题。
@#@@#@4)句式显得呆板。
@#@有学生从头到脚全使用简单句,尽管正确,但是阅卷教师无法找到“养眼”句子,最终得分也不会高到哪里去。
@#@@#@5)英文书写质量低。
@#@因为时间不够用,所以仓促完工或者是本来书写就不怎么样,紧张气氛下的卷面质量就可想而知。
@#@@#@对策:
@#@笔者个人设想是教师平时教学中,可以走两条路线--课内和课外,坚持加强科学性、有效性指导,坚持课外为课内服务,课内提升以课外应用能力提升为归宿。
@#@具体操作如下:
@#@@#@1)要注重在教材内容的取舍整合后,集中精力搞好词汇基础上的优美语句和语段甚至是语篇的反复诵读,从而为写作打好基础关,也可以为校本教材准备素材。
@#@@#@2)注意课外素材的多领域英文材料的积累,尤其是贴近学生生活或是学生知识视野可及范围的素材。
@#@如近些年浙江省高考的观点论作文出现频率比较高,教师就可以作些收集工作,为在课内完成教师引导组织、学生限时写作、交流互评以及教师的点评做好前期准备,为仿写和自我思想创新表达夯实基础,为学生拓宽文化视野、加强跨文化交际意识提供了媒介。
@#@@#@3)微型课堂操作:
@#@a.反复诵读,听写和默写交叉进行,课堂speaking抽查;@#@b.结合单元复习要点进行句式巩固、仿写和扩写语段。
@#@c.更重要的是,教师要引导学生根据话题需要来编写提纲,让学生在基本真实的语境中去融合学过的基础词汇,灵活运用一些复合句、倒装句、省略句、强调句、非谓语形式等来转变句式的“一成不变”,着实做好45分钟课堂的有效性。
@#@@#@只有常抓不懈,我们才有可能让学生在真正能用英语思维方式借助思辩性的语言来展示自己的思想。
@#@让考生的作文从零碎的错误“1”走向基本无语法错误、思维清晰、结构严密、句子优美、行文流畅的好文章,即“0”境界。
@#@@#@思考四全局观处理IB模块,坚持渗透性教学@#@ 对于IB内容教学我们一直存在疑惑:
@#@要不要全部上?
@#@怎么上?
@#@如果全上,课时冲击实在太大了,词汇太难,个别话题也太深奥了。
@#@我们的答案是“上”。
@#@在具体教学过程中,对于这一模块的教学我们的做法是淡化新词汇的发散,运用新词汇复习已学词汇,用词汇带动前两年学过的句型和语法知识。
@#@对于单元材料,我们以阅读扩大视野、增强阅读技能为重点展开。
@#@@#@而IB两大题目很明显以更高要求考查一类学生的英语综合运用能力。
@#@No.5侧重词汇在语境中的应用功能(特别是词汇形式变化)和实用性。
@#@No.6强调阅读多技能考察,突出语篇中句子含义理解,利用上下文语段间内在的逻辑关系确定段落中的缺少句以及对句子的英语解释。
@#@这就要求我们IB模块教学中应该更多关注的不是这个词该怎么用,而是语篇的整体性阅读基础上的鉴赏分析----mainsentence查找、mainidea、supportingideas的提取与概括。
@#@@#@通过这更加坚定了我们的理念---IB中我们可以舍去一部分“无效”课时,让位给阅读技能的培养准没错,在平时教学环节中渗透IB题型的技能培养。
@#@同时,也为我们想减轻教学压力的想法敲响警钟-----阅读是英语能力培养的生命线,不可一日不练,必须常抓不懈。
@#@@#@五30分听力处理三部曲@#@ 笔者感触最深的是农村高中的听力教学是尴尬中的尴尬。
@#@学生基本上处于“听力障碍”状态中,对听力的投入也就显得不情愿或不积极。
@#@反过来,听力训练过程的漫长与短期训练难于提高让许多学生知难而退。
@#@因为毕竟城市的学生比较少,听能特别好的学生更是少之又少。
@#@所以,我们平时从以下三个方面落实听力训练:
@#@@#@首先抓好资料选择关。
@#@教师先要听各地PETS二级材料,然后根据语音、语速的近似来确定训练的材料。
@#@@#@其次,做到材料的最充分有效的使用。
@#@特别是在考前一个月我们进行强化。
@#@1)每天堂堂听,坚持有效完成课内20分钟的听力训练。
@#@周一、三、五午后一听。
@#@2)编印专题与听力资料让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反复诵读,熟悉术语和表达式以作好知识准备。
@#@效果应该是明显的。
@#@@#@最后,有必要进行考前模拟。
@#@实事求是地说,我们的学生考试心态很差,尤其是对于听力容不得半点走神的测试显得更有必要。
@#@这其实是一个程序适应和心理准备的环节,让学生感觉“其实也就这样”,自然能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考前焦虑。
@#@@#@经过一段时间的强化训练后,学生的提高应该也能体现出来。
@#@30分听力处理好的话,就为150分作好的奠定,而对120分的测试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六小结@#@当然,不管是120分的笔试还是30分的听力测试,教师都应该鼓励和引导学生舍得时间进行做题后的反思。
@#@每做完一套题,应该花时间分析答错的原因和答对的思路。
@#@这个过程会让你自觉地形成一套适合自己的答题技巧,进而从容地去面对高考。
@#@@#@综上,不管试题如何变化,不管教学压力有多大,只要我们带着思考的态度去审视、利用一切可利用的资源,积极调动情感教学策略,着实提高课堂教学有效性,我们离既定高考目标也不会那么遥远。
@#@“以错定教,以学促教”绝对是个好策略。
@#@@#@参考书目:
@#@@#@1.《理解新课程》绍兴市基础教育课程改革2006年8月@#@2.《学科实施意见教学指导意见》2006年8月@#@";i:
13;s:
10539:
"附件1:
@#@@#@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申请表@#@公司名称@#@险种名称@#@险种类别@#@销售渠道@#@报送日期@#@申请审批的主要原因@#@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公司文号及公司印章@#@年月日@#@保监会受理时间及印章@#@年月日@#@附件2:
@#@@#@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报送材料清单表@#@公司名称@#@险种名称@#@险种类别@#@销售渠道@#@报送日期@#@报送材料清单@#@材料齐全检查@#@公司报送@#@保监会核实@#@1、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申请表@#@2、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报送材料清单表@#@3、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说明材料@#@4、保险条款@#@5、保险费率表@#@6、现金价值表(示例)#@#@7、减额交清保额表(示例)#@#@8、费率浮动管理办法(或产品参数调整办法,须总精算师签字)#@#@9、精算报告(须总精算师签字)@#@10、总精算师声明书(须总精算师签字)@#@11、法律责任人声明书(须法律责任人签字)@#@12、财务管理办法#@#@13、业务管理办法#@#@14、信息披露管理制度#@#@15、业务规划及对偿付能力的影响#@#@16、产品说明书文稿#@#@17、分红保险的红利计算和分配办法@#@18、分红保险的收入分配和费用分摊原则@#@19、利润测试模型的电子文档#@#@20、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公司声明:
@#@@#@本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保监会的其他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存在内容显失公平或者形成价格垄断的情况,不侵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条款设计或者费率厘定适当,不危及本公司偿付能力。
@#@@#@公司文号:
@#@公司印章@#@年月日@#@保监会备注:
@#@@#@你公司应该依法合规使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不得侵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年月日@#@注:
@#@1、带#号材料为特定险种提供的材料;@#@@#@2、第17、18项仅对分红保险要求;@#@@#@3、公司声明中的“《×@#@×@#@》”为险种名称;@#@@#@4、保险公司填报“材料齐全检查”项时,应在“公司报送”栏内填写报送份数,如无,则注明原因。
@#@@#@附件3:
@#@@#@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备案报送材料清单表@#@公司名称@#@险种名称@#@险种类别@#@销售渠道@#@销售时间@#@报送日期@#@报送材料清单@#@材料齐全检查@#@公司报送@#@保监会核实@#@1、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备案报送材料清单表@#@2、保险条款@#@3、保险费率表@#@4、现金价值表(示例)#@#@5、减额交清保额表(示例)#@#@6、费率浮动管理办法(或产品参数调整办法,须总精算师签字)#@#@7、精算报告(须总精算师签字)@#@8、总精算师声明书(须总精算师签字)@#@9、法律责任人声明书(须法律责任人签字)@#@10、分红保险、万能保险、投资连结保险的其他材料@#@分红保险、万能保险、投资连结保险的财务管理办法@#@分红保险、万能保险、投资连结保险的业务管理办法@#@分红保险、万能保险、投资连结保险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分红保险、万能保险、投资连结保险的业务规划及对偿付能力的影响@#@分红保险、万能保险、投资连结保险的产品说明书文稿@#@分红保险的红利计算和分配办法@#@分红保险的收入分配和费用分摊原则@#@万能保险、投资连结保险的销售管理办法@#@11、利润测试模型的电子文档#@#@12、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公司声明:
@#@@#@本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保监会的其他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存在内容显失公平或者形成价格垄断的情况,不侵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条款设计或者费率厘定适当,不危及本公司偿付能力。
@#@@#@公司文号:
@#@公司印章@#@年月日@#@保监会备注:
@#@@#@你公司应该依法合规使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不得侵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年月日@#@注:
@#@1、带#号材料为特定险种提供的材料;@#@@#@2、保险公司填报“销售时间”时,如果尚未销售则填写“尚未销售”,已经销售则填写开始销售日期;@#@@#@3、第10项仅对分红保险、万能保险、投资连结保险要求;@#@@#@4、公司声明中的“《×@#@×@#@》”为险种名称;@#@@#@5、保险公司填报“材料齐全检查”项时,应在“公司报送”栏内填写报送份数,如无,则注明原因。
@#@@#@附件4:
@#@@#@变更备案报送材料清单表@#@公司名称@#@险种名称@#@险种类别@#@销售渠道@#@历次审批或备案时间@#@报送日期@#@报送材料清单@#@材料齐全检查@#@公司报送@#@保监会核实@#@1、变更备案报送材料清单表@#@2、变更原因、主要变更内容的对比说明@#@3、已经审批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4、变更后的相关材料(注明每一项材料的名称)@#@材料1@#@材料2@#@……@#@5、总精算师声明书(须总精算师签字)@#@6、法律责任人声明书(须法律责任人签字)@#@7、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公司声明:
@#@@#@本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保监会的其他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存在内容显失公平或者形成价格垄断的情况,不侵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条款设计或者费率厘定适当,不危及本公司偿付能力。
@#@@#@公司文号:
@#@公司印章@#@年月日@#@保监会备注:
@#@@#@你公司应该依法合规使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不得侵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年月日@#@注:
@#@1、带#号材料为特定险种提供的材料;@#@@#@2、历次审批或备案时间:
@#@经中国保监会审批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时间为中国保监会批复文件的时间;@#@2004年7月1日之前报送中国保监会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备案时间为中国保监会备案该险种的时间(以备案表中有关时间为准);@#@2004年7月1日之后报送中国保监会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备案时间为保险公司报送该险种的时间(以清单表中报送日期为准);@#@@#@3、若涉及多项材料的变更,应将变更材料一一列明在报送材料清单中,并注明材料名称;@#@@#@4、保险公司名称变更导致其定名发生变更,但其他内容未变更的,可以不提交第3、4、5项材料;@#@@#@5、公司声明中的“《×@#@×@#@》”为险种名称;@#@@#@6、保险公司填报“材料齐全检查”项时,应在“公司报送”栏内填写报送份数,如无,则注明原因。
@#@@#@附件5:
@#@@#@法律责任人备案情况表@#@姓名@#@性别@#@男/女@#@民族@#@贴照片处@#@出生年月@#@政治面貌@#@国籍@#@护照号码@#@身份证号@#@学历@#@专业@#@专业资格@#@专业资格授予单位@#@专业资格授予时间@#@现任职务@#@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讯地址及邮编@#@家庭住址@#@学习经历@#@起止年月@#@院校@#@专业@#@学历@#@工作经历@#@起止年月@#@工作单位、部门@#@职务@#@保险公司意见@#@1、以上内容真实;@#@@#@2、×@#@×@#@在过去三年内未因违法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3、×@#@×@#@未受过刑事处罚;@#@@#@4、同意×@#@×@#@担任我公司法律责任人。
@#@@#@单位公章@#@年月日@#@注:
@#@填写时若无对应内容则填写“无”。
@#@@#@附件6:
@#@@#@总精算师声明书@#@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人已恪尽对×@#@×@#@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精算审核的职责,现确认如下事项:
@#@@#@一、分类准确,定名符合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二、精算报告内容完备;@#@@#@三、精算假设和精算方法符合一般精算原理和中国保监会精算规定;@#@@#@四、利益演示方法符合一般精算原理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本条适用于有利益演示的险种)@#@五、保险费率厘定合理,满足充足性、适当性和公平性原则;@#@@#@六、其他需要特别声明的事项。
@#@@#@总精算师:
@#@@#@年月日@#@注:
@#@@#@对于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送审批的、或者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六条报送备案的,总精算师可以根据本办法对总精算师应当承担责任的要求和具体情况出具声明书;@#@对于其他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送备案的,总精算师应当严格按照本格式出具声明书。
@#@@#@附件7:
@#@@#@法律责任人声明书@#@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人已恪尽对×@#@×@#@保险公司×@#@×@#@保险条款法律审核的职责,现确认如下事项:
@#@@#@一、保险条款公平合理,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侵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二、保险条款文字准确,表述严谨;@#@@#@三、产品说明书符合条款表述,内容全面、真实,符合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本条适用于有产品说明书的险种)@#@四、保险条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五、其他需要特别声明的事项。
@#@@#@法律责任人:
@#@@#@年月日@#@注:
@#@@#@对于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送审批的、或者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六条报送备案的,法律责任人可以根据本办法对法律责任人应当承担责任的要求和具体情况出具声明书;@#@对于其他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送备案的,法律责任人应当严格按照本格式出具声明书。
@#@@#@9@#@";i:
14;s:
26221:
"@#@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业经青岛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并报经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2009年11月28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的决定@#@2009年11月28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经过审查,决定批准《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由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2009年10月27日青岛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年度计划,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纳入财政预算。
@#@@#@第四条市、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督促本行政区域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经济功能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所辖区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承担本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责令改正;@#@@#@(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责令排除。
@#@@#@第六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人员、经费、装备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任务相适应。
@#@@#@第七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分别对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九条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民主监督,依法参加事故调查,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行业协会应当根据行业特点,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章生产经营安全管理@#@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
(一)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设备符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二)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四)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五)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参加安全生产培训或者经考核合格;@#@@#@(六)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七)为从业人员按照规定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前款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下列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
(一)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三)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四)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五)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六)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七)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八)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九)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冶金、船舶修造、道路运输、水路运输单位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单位(以下统称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一)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千分之五但最低不少于三人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从业人员不足三百人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一)从业人员在一千人以上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千分之三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不足一千人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不低于两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从业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不足三百人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从业人员不足三十人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安全生产其他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担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可以不参加前款规定的培训和考核。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至少一名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安全生产其他专业技术资格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
(一)参与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并组织执行;@#@@#@
(二)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三)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督促整改并按照规定报告;@#@@#@(四)参与审查有关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相关资质;@#@@#@(五)协助进行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六)按照规定发放或者监督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并指导和督促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七)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分析;@#@@#@(八)参与或者协助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九)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应当记录、存档。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
@#@矿山开采、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生产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专项用于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研究、采用安全生产先进技术,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相关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认证。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建立档案,保证教育、培训费用和时间。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要的知识和技能。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免费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所配备的特种防护用品应当具有特种防护用品安全标志。
@#@@#@生产经营单位对其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当进行定期检验、维护,保证其使用性能。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在户外设置的广告、岗亭、灯箱、牌匾、雕塑等设施以及安装的空调室外机、排气扇等悬挂物,应当符合行业规范与标准,并应当进行定期检查、维护,保证安全。
@#@@#@第十九条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填写重大危险源申报表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二)每两年至少对重大危险源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并在评估后十日内将安全评估报告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三)建立重大危险源电子监控系统,并支持政府有关部门远程访问和读取相关数据;@#@@#@(四)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从事高处悬挂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相应的技术人员和作业设备、防护用品,并持下列材料到所在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一)单位营业执照;@#@@#@
(二)作业人员的培训合格证;@#@@#@(三)作业设备、防护用品清单以及产品合格证。
@#@@#@从事高处悬挂作业的人员应当接受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试合格。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委托或者雇用未在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单位进行高处悬挂作业。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爆破、大型设备(构件)吊装、建(构)筑物拆除和高处悬挂、有限空间等危险作业时,应当制定作业方案,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体育场馆、旅游景点、商场、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的单位,应当设置符合紧急疏散需要且指示明显的出口、通道,在具有危险因素的场所和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配备消防、通讯、照明等应急器材和设施,并根据生产经营设施的承载负荷或者生产经营场所核定的人数控制人员进入。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
@#@对于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规定进行监控、治理;@#@对于重大事故隐患,还应当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第二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等有关部门对易燃易爆物品和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经营地点的选址制定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在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和重大危险源、高压输电线路、输油(气)管道等场所、设施的安全距离内以及矿区塌陷区域、尾矿库危及区域内,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建设建(构)筑物。
@#@@#@确因规划调整,需在前款规定范围内规划建设建(构)筑物的,应当先采取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等措施保证安全距离符合规定要求后,方可规划建设建(构)筑物。
@#@@#@第二十五条从事安全检测、检验、评价、培训等服务的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在确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安全生产服务。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生产中介机构或者聘用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接受委托的机构或者聘用的人员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但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定期向社会公布在本市范围内提供服务的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及其相关情况。
@#@@#@第二十六条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
@#@@#@生产经营单位对依法进行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第三章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第二十七条下列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下同)为重点监管建设项目:
@#@@#@
(一)矿山建设项目;@#@@#@
(二)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三)以危险物品为生产原料和设施、设备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目;@#@@#@(四)化工、热电、建材、轻工、造船等行业的重大建设项目(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重点监管建设项目的设立以及安全设施的设计、竣工验收,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审查。
@#@@#@第二十八条设立重点监管建设项目,投资建设单位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并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设立进行安全评价。
@#@@#@第二十九条设立重点监管建设项目,投资建设单位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设立安全审查,并提交下列材料:
@#@@#@
(一)设立安全审查申请书;@#@@#@
(二)规划选址文件;@#@@#@(三)安全生产条件论证报告;@#@@#@(四)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进行审查并出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
@#@@#@第三十条重点监管建设项目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
@#@@#@第三十一条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编制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有害因素和程度;@#@@#@(三)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的采纳情况说明;@#@@#@(四)安全设施的种类、数量、分布图和安全措施;@#@@#@(五)事故的预防以及应急救援措施;@#@@#@(六)所需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以及人员配备;@#@@#@(七)安全设施投资概算;@#@@#@(八)结论和建议。
@#@@#@第三十二条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投资建设单位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并提交下列材料:
@#@@#@
(一)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
(二)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三)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四)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进行审查并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
@#@@#@第三十三条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建成后,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验收安全评价;@#@其中,已试生产(使用)的,验收安全评价应当包括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情况。
@#@@#@第三十四条重点监管建设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投资建设单位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材料:
@#@@#@
(一)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
(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三)施工单位资质证明文件;@#@@#@(四)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五)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自查报告;@#@@#@(六)验收安全评价报告。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进行审查、验收并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
@#@@#@第三十五条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其安全审查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其他重点监管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国家、省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严格执行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制度。
@#@重点监管建设项目未经设立安全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的,投资主管部门不予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投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未经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的,有关部门不予施工许可,投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未经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或者验收未通过的,有关单位不得组织总体竣工验收,投资建设单位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章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三十七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应急体系和应急救援指挥信息系统,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和装备,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适时组织演练。
@#@@#@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其他单位根据生产经营规模和危险程度适时组织演练。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事故发生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构成或者可能构成严重危害社会的突发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还应当依法立即向市、区(市)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办事机构报告。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关人民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规定上报事故情况。
@#@@#@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生产安全事故抢救、救援时,应当根据事故的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或者引发其他事故。
@#@@#@第四十一条生产安全事故由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并向社会公布处理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或者干涉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
(二)未按照规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的;@#@@#@(三)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四)未按照规定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的。
@#@@#@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参加培训或者考核合格的;@#@@#@(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
@#@@#@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一)对其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检验、维护的;@#@@#@
(二)未按照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对户外设施和悬挂物进行设置或者检查、维护的。
@#@@#@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一)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将重大危险源或者安全评估报告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二)体育场馆、旅游景点、商场、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的单位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安全生产要求的。
@#@@#@第四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从事高处悬挂作业未报所在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单位或者个人委托、雇用未在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单位进行高处悬挂作业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试合格的人员从事高处悬挂作业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建(构)筑物拆除和高处悬挂、有限空间等危险作业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一)未制定作业方案或者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
(二)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第五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进入生产经营场所监督检查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重点监管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未通过,投资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生产(使用),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其中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户外设施和悬挂物设置、检查、维护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决定。
@#@@#@有关法律、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三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五十四条本条例所称经济功能区,是指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青岛保税区、青岛出口加工区以及国家批准设立的其他经济功能区。
@#@@#@本条例所称高处悬挂作业,是指从建筑物上部将人员以及设备用绳索悬挂在空中二米以上,从事粉刷、喷涂、清洁或者安装等作业。
@#@@#@第五十五条本条例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1994年6月14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的《青岛市劳动安全卫生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8@#@";i:
15;s:
9064:
"@#@试论劳动争议调解和劳动争议仲裁@#@摘要:
@#@通过分析劳动争议调解和劳动争议仲裁的特点,得出劳动争议调解与劳动争议仲裁的异同,无论是劳动争议调解和劳动争议仲裁执行的过程中,还是在其实际执行的结果方面都有着一定的共同点和相异点。
@#@@#@关键词: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异同@#@@#@ 一、劳动争议调解概述:
@#@@#@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因实现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而发生的纠纷。
@#@劳动争议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必然是与之确立劳动法律关系或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劳动争议调解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时,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第三方调解组织提出申请,并在其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以及社会公德为依据,对争议双方进行斡旋、劝说,促使他们相互谅解,进行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争议的活动。
@#@@#@劳动争议调解的特点是:
@#@
(1)调解机构是第三方社会组织,可以是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也可是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还可是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
(2)其调解活动具有任意性,几乎不受固定程序和形式的约束,调解依据既可以是具有法的普遍约束力的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还可以是政策或是道德规范、社会习惯等。
@#@调解的方法主要是斡旋、劝说,或是在调解机构主持下当事人双方的谈判和磋商。
@#@(3)当事人所达成的协议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主要依靠当事人之间的承诺、信任,以及道德规范的约束,依靠双方当事人自觉履行。
@#@其调解书仅具有合同性质,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反悔的,视为调解不成,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主管机关申诉、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4)调解的前提是双方当事人自愿,不能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
@#@主要体现在调解程序中,即只有双方当事人自愿,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等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才能受理和处理劳动争议。
@#@另外,在仲裁和诉讼阶段,劳动争议仲裁委院员会和人民法院只有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才能对当事人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
@#@@#@二、劳动争议仲裁概述:
@#@@#@劳动争议仲裁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时,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以被委托人的身份就争议事实与责任依据法律规定的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居中进行决断或调解,并作出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的裁决的活动。
@#@@#@劳动争议仲裁的特点是:
@#@
(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
(2)劳动争议仲裁前置,也就是说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劳动争议当事人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前必须先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3)结果具有法律约束力。
@#@劳动争议仲裁的结果可以是双方达成共识,以调解结案;@#@也可以在调解不成功的情况下由劳动争议仲裁庭作出公证的裁决。
@#@不管是调解或是裁决,一旦发生了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4)单方自愿原则。
@#@劳动争议发生后,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有权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如果当事人提出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符合受理条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就应当受理该劳动争议,而不需要顾忌对方当事人是否同意。
@#@@#@三、劳动争议调解与劳动争议仲裁的相同点:
@#@@#@
(一)劳动争议调解与劳动争议仲裁具有共同的目的,都是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
(二)劳动争议调解与劳动争议仲裁受理的劳动争议的范围是一致的,只要符合2008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所列出的六类劳动争议都可受理。
@#@@#@(三)劳动争议调解与劳动争议仲裁的原则都是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劳动争议调解与劳动争议仲裁均为非权力机关处理,都不是最终的解决方式,即使是仲裁,只要符合条件,还是可以及继续起诉到法院。
@#@@#@(五)劳动争议调解与劳动争议仲裁都是免费的,无论调解机构还是劳仲裁机构都不会收取任何费用。
@#@@#@四、劳动争议调解与劳动争议仲裁的不同点:
@#@@#@
(一)劳动争议调解与劳动争议仲裁的第三方参与者不同,劳动争议调解的第三方具有多种选择,狭义的劳动争议调解第三方仅指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和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广义的还包括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
@#@而劳动争议仲裁的第三方只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一种选择。
@#@@#@
(二)劳动争议调解与劳动争议仲裁的自愿原则不同。
@#@劳动争议调解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当事人都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
@#@而劳动争议仲裁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有权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如果提出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符合受理条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就应当受理该劳动争议,而不需要得到另一方当事人的同意。
@#@@#@(三)劳动争议调解与劳动争议仲裁的依据不完全相同。
@#@劳动争议调解是由双方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达成的共识,可以不完全依据法律或法规解决争议,只要不违反现行的法律或法规就成。
@#@而劳动争议仲裁是由仲裁委员会根据事实完全依据法律法规进行裁决。
@#@@#@(四)劳动争议调解与劳动争议仲裁结果的法律效力不同。
@#@劳动争议调解结果由双方按协议自觉执行,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结果,另一方当事人只能向上级主管机关申诉、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而劳动争议仲裁结果具有强制性,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结果,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劳动争议调解与劳动争议仲裁的强制原则不同。
@#@调解不是必经程序,仲裁是必经程序,即发生劳动争议后,当事人必须事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经过劳动仲裁后,当事人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换言之,劳动争议案件,除非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否则当事人不可以跳过劳动仲裁而直接去法院起诉。
@#@@#@五、劳动争议调解与劳动争议仲裁的关系:
@#@@#@劳动争议调解、劳动争议仲裁两者作为劳动争议,处理程序是相互辅佐、交相并存,又以其各自相对独特的处理方式而相互独立,是劳动争议处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劳动争议双方提供了可供其自由选择的解决劳动争议的途径和方法。
@#@相对于劳动争议仲裁来说,首先,劳动争议调解有利于劳动争议的彻底解决。
@#@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都是本着和气、妥善处理纠纷的态度进行调解,对于争议处理结果的选择也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这就有利于调解协议的自觉履行,从而从根本上解决了纠纷。
@#@其次,劳动争议调解可以及时的解决劳动争议,解决劳动争议快速、低廉、高效。
@#@最后,有利于劳动关系的稳定。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产生争议和纠纷也是常见的现象。
@#@通过调解解决劳动争议,以一种温和的手段化解矛盾,可以避免争议双方关系的破裂,有利于现有劳动关系的稳定。
@#@因此在实际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需要注重劳动争议调解程序。
@#@@#@参考文献:
@#@中国法制出版社: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规实用手册(劳动争议处理)》@#@人民出版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刘振军:
@#@《劳动争议仲裁实用手册》@#@程延园: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理解与应用》@#@";i:
16;s:
19782:
"CPICHSE法律法规@#@《锅炉使用登记办法》和@#@《锅炉司炉工人安全技术考核管理办法》@#@关于颁发《锅炉使用登记办法》和《锅炉司炉工人安全技术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 @#@ @#@ @#@现将《锅炉使用登记办法》和《锅炉司炉工人安全技术技术考核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正式执行。
@#@原劳动部一九六二年公布的《蒸汽锅炉使用登记试行办法》和《对蒸汽锅炉司炉工人的安全技术管理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 @#@ @#@ @#@ @#@试行情况证明,锅炉登记和司炉工人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是确保在用锅炉安全运行的两项重要措施,对两个办法的规定,各级劳动部门和锅炉使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都应严格执行。
@#@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望及时向我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反映。
@#@@#@ @#@ @#@ @#@@#@ @#@附一:
@#@@#@ @#@ @#@ @#@ @#@@#@锅炉使用登记办法@#@ @#@ @#@ @#@ @#@@#@第一章 总 则@#@ @#@ @#@ @#@ @#@第1条 锅炉是生产和生活中广泛使用的、有爆炸危险的承压设备。
@#@为了加强在用锅炉的安全管理工作,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 @#@ @#@ @#@ @#@第2条 凡使用固定式承压锅炉的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锅炉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劳动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 @#@ @#@ @#@ @#@电力系统发电用锅炉按水利电力部的有关规定由所在地的省级电力局办理登记手继,并报省级劳动部门备案。
@#@@#@ @#@ @#@ @#@ @#@铁路系统内工作压力<0.1MPa(1kgf/cm2)的固定式蒸汽锅炉和供热量≤0.70Mw(60×@#@104KCal/n)的热水锅炉的使用登记由铁路监察部门自行办理。
@#@@#@ @#@ @#@ @#@ @#@@#@第二章 锅炉使用登记证的签发与管理@#@ @#@ @#@ @#@ @#@第3条 使用单位申请办理锅炉登记手续时,应填写一份《锅断登记表》和《锅炉登记卡》,并应向登记机关交验下列资料:
@#@@#@ @#@ @#@ @#@ @#@(1)《蒸汽锅炉安全监察规程》或《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的与安全有关的出厂技术资料;@#@@#@ @#@ @#@ @#@ @#@(2)安装质量检验报告;@#@@#@ @#@ @#@ @#@ @#@(3)锅炉房平面图;@#@@#@ @#@ @#@ @#@ @#@(4)水处理方法及水质指标;@#@@#@ @#@ @#@ @#@ @#@(5)铅炉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 @#@ @#@ @#@(6)持证司炉工人数。
@#@@#@ @#@ @#@ @#@ @#@在用或移装的旧锅炉办理登记时,如使用单位提不出上述(1)、(2)两项资料时,允许以下列资料代替。
@#@@#@ @#@ @#@ @#@ @#@(1)锅炉结构示意图及需核算强度的受压部件图;@#@@#@ @#@ @#@ @#@ @#@(2)锅炉受压元件强度及安全阀排放量的计算资料;@#@@#@ @#@ @#@ @#@ @#@(3)锅炉检验报告。
@#@@#@ @#@ @#@ @#@ @#@额定蒸汔压力小于0.1MPa(1kgf/cm2)的蒸汽锅炉和额定供热量小于0.6Mw(5×@#@104KCal/n)的热水锅炉在登记时,只需交验制造厂质量证明书或检验报告。
@#@@#@ @#@ @#@ @#@ @#@第4条 登记机关对送审资料审查合格后即应给使用单位签发《锅炉使用登记证》,并在《锅炉登记表》上盖章后连同全部送审资料退使用单位保管。
@#@《锅炉登记卡》留登记机关存查。
@#@@#@ @#@ @#@ @#@ @#@第5条 锅炉经重大修理或改造后,使用单位须携带《锅炉登记表》和修理或改造部分的图纸及施工质量检验报告等资料,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备案或变更手续。
@#@@#@ @#@ @#@ @#@ @#@第6条 锅炉拆迁过户时,原使用单位应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交回《锅炉使用登记证》。
@#@锅炉的全部安全技术资料应随锅炉转至接收单位。
@#@接收单位应重新办理锅炉登记手续。
@#@@#@ @#@ @#@ @#@ @#@第7条 锅炉报废时,使用单位向原登记机关交回《锅炉使用登记证》,办理注销手续。
@#@因不能保证安全运行而报废的锅炉,严禁再作承压锅炉使用。
@#@@#@ @#@ @#@ @#@ @#@第8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收回《锅炉使用登记证》:
@#@@#@ @#@ @#@ @#@ @#@1.超过定期检验周期,未经许可逾期不检者;@#@@#@ @#@ @#@ @#@ @#@2.有危及安全的严重隐患在限期内不修复者;@#@@#@ @#@ @#@ @#@ @#@3.管理混乱,违章操作,屡教不改者;@#@@#@ @#@ @#@ @#@ @#@4.经检验确认,必须报废的锅炉。
@#@@#@ @#@ @#@ @#@ @#@第9条 没有取得《锅炉使用登记证》的锅炉,不准投入使用。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由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给予查封或经济处罚。
@#@@#@ @#@ @#@ @#@ @#@@#@第三章 附 则@#@ @#@ @#@ @#@ @#@第10条 《锅炉使用登记证》、《锅炉登记表》和《锅炉登记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本办法附录统一印制。
@#@(本汇编略)@#@ @#@ @#@ @#@ @#@第11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 @#@ @#@ @#@ @#@第12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 @#@ @#@ @#@@#@ @#@附二:
@#@@#@ @#@ @#@ @#@ @#@锅炉司炉工人安全技术考核管理办法@#@ @#@ @#@ @#@ @#@@#@第一章 总则@#@ @#@ @#@ @#@ @#@第1条 锅炉是特种设备,司炉工人是特种作业人员。
@#@为了加强司炉工人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和管理,确保锅炉安全运行,特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 @#@ @#@ @#@ @#@第2条 本办法适用于固定式承压锅炉的司炉工人,包括固定工、合同制工人。
@#@@#@ @#@ @#@ @#@ @#@电力系统发电用锅炉及井网的自备电厂发电用锅炉的司炉工人安全技术考核与管理,按水利电力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 @#@ @#@ @#@@#@ @#@第二章 司炉工人的基本条件、培训和考试@#@ @#@ @#@ @#@ @#@第3条 司炉工人的基本条件是年满18岁,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司炉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遵守纪律、热爱本职工作。
@#@一般应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 @#@ @#@ @#@ @#@第4条 司炉工人考试前的理论和实际操作培训可由本单位、主管单位或委托其他单位进行。
@#@培训时间,拟领取1,2,3类操作证者应不少于六个月,拟领取4类操作证者不少于三个月。
@#@@#@ @#@ @#@ @#@ @#@第5条 司炉工人考试一般应由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县或地、市级、下同)统一组织。
@#@有条件的使用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经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批准后,可自行组织考试,但试题、合格标准和考试成绩须报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核。
@#@@#@ @#@ @#@ @#@ @#@第6条 司炉工人考试包括理论和实际操作两部分。
@#@对从事五年以上司炉工作文化水平较低的司炉工人,以考核实际操作技术为主。
@#@@#@ @#@ @#@ @#@ @#@第7条 司炉工人考核应按不同类别从下述考试大纲内容中选取命题。
@#@@#@ @#@ @#@ @#@ @#@1.理论部分@#@ @#@ @#@ @#@ @#@(1)压力、温度、介质、燃料、燃烧、通风、传热等方面的基本知识。
@#@@#@ @#@ @#@ @#@ @#@(2)锅炉的分类、结构及其简单的工作原理。
@#@@#@ @#@ @#@ @#@ @#@(3)锅炉安全附件的名称、作用、结构及简单的工作原理。
@#@@#@ @#@ @#@ @#@ @#@(4)各种热工仪表、自控和连锁保护装置的用途和操作注意事项。
@#@@#@ @#@ @#@ @#@ @#@(5)锅炉附属设备的用途和操作要领。
@#@@#@ @#@ @#@ @#@ @#@(6)锅炉给水、炉水标准及常用的水处理方法。
@#@@#@ @#@ @#@ @#@ @#@(7)锅炉运行的操作要领。
@#@@#@ @#@ @#@ @#@ @#@(8)水垢、烟灰、结焦对锅炉的危害及防治方法。
@#@@#@ @#@ @#@ @#@ @#@(9)锅炉常见事故的类别、原因、预防及处理。
@#@@#@ @#@ @#@ @#@ @#@(10)锅炉维护保养方面的基本知识。
@#@@#@ @#@ @#@ @#@ @#@(11)锅炉安全法规中有关安全运行的内容。
@#@@#@ @#@ @#@ @#@ @#@2.实际操作部分@#@ @#@ @#@ @#@ @#@(1)锅炉起动前的检查、准备、点火、升压、运行、调整、压火、停炉等操作。
@#@@#@ @#@ @#@ @#@ @#@(2)安全附件的检查及调整。
@#@@#@ @#@ @#@ @#@ @#@(3)各种辅机及附属设备的操作。
@#@@#@ @#@ @#@ @#@ @#@(4)反事故演习。
@#@@#@ @#@ @#@ @#@ @#@@#@第三章 司炉操作证的类别、发放与管理@#@ @#@ @#@ @#@ @#@第8条 司炉操作证分为四类,见下表@#@ @#@ @#@ @#@ @#@第9条 符合基本条件并经考试合格的司炉工人,由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签发司炉操作证。
@#@@#@ @#@ @#@ @#@ @#@司炉工人只许操作不高于核准类别的锅炉。
@#@低类别司炉工人升为高类别司炉工人时应经过重新培训和考试,并换发司炉操作证。
@#@@#@ @#@ @#@ @#@ @#@第10条 对取得操作证的司炉工人,一般每四年应进行一次复审,复审工作由发证机关或其指定的单位组织进行。
@#@复审结果由负责复审的单位记入司炉操作证复审栏内。
@#@连续从事司炉工作而无事故的司炉工人经原发证机关同意后可以免于复审。
@#@@#@ @#@ @#@ @#@ @#@复审不合格者,应注销司炉操作证。
@#@@#@ @#@ @#@ @#@ @#@第11条 持证司炉工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 @#@ @#@ @#@ @#@1.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精心操作,确保锅炉安全运行。
@#@@#@ @#@ @#@ @#@ @#@2.发现锅炉有异常现象危及安全时,应采取紧急停炉措施并及时报告单位负责人。
@#@@#@ @#@ @#@ @#@ @#@3.对任何有害锅炉安全运行的违章指挥,应拒绝执行。
@#@@#@ @#@ @#@ @#@ @#@4.努力学习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操作水平。
@#@@#@ @#@ @#@ @#@ @#@第12条 锅炉使用单位应做好以下管理工作:
@#@@#@ @#@ @#@ @#@ @#@1.按本办法第3条规定的基本条件严格选调司炉工人。
@#@@#@ @#@ @#@ @#@ @#@2.加强对司炉工人的思想教育和文化技术教育。
@#@@#@ @#@ @#@ @#@ @#@3.制订并督促执行锅炉房的各项规章制度。
@#@@#@ @#@ @#@ @#@ @#@4.改善司炉工人的劳动条件,锅炉房应做到文明生产.@#@ @#@ @#@ @#@ @#@5.奖励安全生产好的司炉工人。
@#@@#@ @#@ @#@ @#@ @#@6.保持司炉工人队伍的相对稳定,不随意调动司炉工人。
@#@@#@ @#@ @#@ @#@ @#@@#@第四章 附 则@#@ @#@ @#@ @#@ @#@第13条 对季节司炉工的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
@#@@#@ @#@ @#@ @#@ @#@第14条 司炉操作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本办法附录格式统一印刷。
@#@(本汇编略)@#@ @#@ @#@ @#@ @#@第15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 @#@ @#@ @#@ @#@@#@附三:
@#@@#@ @#@ @#@ @#@ @#@两个《办法》的修改说明@#@ @#@ @#@ @#@ @#@一九六二年原劳动部公布的《蒸汽锅炉使用登记试行办法》和《对蒸汽锅炉司炉工人的安全技术管理试行办法》试行至今已二十多年,实践证明,这是确保在用锅炉安全运行的两个重要办法,但由于长期未予修订,两个《办法》中的有些规定已与现行的《条例》和《规程》不相一致。
@#@同时多年来贯彻这两个《办法》中积累的一些经验也需及时补充进去。
@#@为此,我们在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厅(劳动局),国务院有关部、委、局意见的基础上,对这两个《办法》作了补充修改。
@#@@#@ @#@ @#@ @#@ @#@这次修改的原则是:
@#@要求要提高、从严,要与《条例》和现行的《蒸汽锅炉安全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相一致;@#@要在确保锅炉安全使用的前提下,简政放权,充分发挥各级劳动部门及主管部门的积极性;@#@要简化手续,讲究实效。
@#@@#@ @#@ @#@ @#@ @#@现将这次修改的主要内容简要说明如下:
@#@@#@ @#@ @#@ @#@ @#@@#@一、锅炉使用登记办法@#@ @#@ @#@ @#@ @#@1.扩大登记范围。
@#@原办法规定0.7表大气压以上的蒸汽锅炉应办理登记手续,现改为凡使用固定式承压锅炉的单位应办理登记手续,与《条例》的要求相一致,扩大了本办法的适用范围,有利于加强对1kgf/cm2以下蒸汽锅炉和承压热水锅炉的安全监察工作,从当前这类锅炉存在的安全问题和发生的大量事故来看,这样规定是很有必要的。
@#@@#@ @#@ @#@ @#@ @#@2.明确登记单位。
@#@将原办法中“当地劳动部门”改为“锅炉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劳动部门”,更明确了由哪级劳动部门来办理锅炉登记手续。
@#@@#@ @#@ @#@ @#@ @#@3.从有利于工作出发,下放一部分权力。
@#@考虑到电力系统对电站锅炉有更高的要求,以及铁路系统内低压小容量锅炉十分分散,由劳动部门办理登记有困难,而这两个系统又都设有专门机构能承担这项工作,故明确这部分锅炉的登记由其主管单位办理。
@#@@#@ @#@ @#@ @#@ @#@4.改进和严格管理办法。
@#@修订后的办法明确规定在四种情况下应收回锅炉使用登记证,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要给予必要处罚,以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本办法的严肃性。
@#@@#@ @#@ @#@ @#@ @#@5.简化登录簿。
@#@将原《锅炉登录簿》简化为《锅炉登记表》,使之更切合实际工作需要。
@#@@#@ @#@ @#@ @#@ @#@@#@二、锅炉司炉工人安全技术考核管理办法@#@ @#@ @#@ @#@ @#@1.明确司炉工人是特种作业工人。
@#@长期以来,司炉工作为熟练工对待,不符合工种特点,因而影响司炉工人的积极性。
@#@@#@ @#@ @#@ @#@ @#@2.改变管理范围。
@#@与《锅炉使用登记办法》一样,扩大了适用范围,使之与《条例》要求相一致。
@#@@#@ @#@ @#@ @#@ @#@考虑到电力系统有较完整的司炉工人管理办法,因此将电力系统发电用锅炉及并网的自备电厂发电用锅炉的司炉工人安全技术考核与管理按水利电力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 @#@ @#@ @#@ @#@3.提高对司炉工人的文化程度要求。
@#@新办法规定了司炉工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对司炉工的文化程度由原来的初小以上文化程度改为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因为随着工业锅炉机械化自动化程度的提高,对司炉工的文化水准有了较高的要求,同时随着我国人民文化水平的日益提高,这人要求一般也是可以做到的。
@#@本条宗旨就是要提高司炉工人的基本素质,改变当前司炉工队伍基本素质差的落后状况。
@#@@#@ @#@ @#@ @#@ @#@4.提高了对司炉工人培训考试的要求。
@#@新办法规定了司炉工在参加考试前要接受不少于6个月的理论和实际操作培训,以提高司炉工人的技术素质,这是很有必要的,因从事故分析看,有许多事故是由于司炉工技术不熟练,误判或误操作造成的,同时,技术在不断发展,随着工业锅炉机械化程度的提高,亦要求用更多的时间对司炉工进行培训,以全面掌握锅炉的操作技术。
@#@@#@ @#@ @#@ @#@ @#@新办法增加了“试题、合格标准、考试成绩须报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核”,这是为了严格司炉工考试,防止走过场,起监督把关的作用。
@#@@#@ @#@ @#@ @#@ @#@新办法还明确规定只给符合基本条件且经考核合格的司炉工人发证,基本条件和考试合格两者缺一不可,只有严格掌握这个条件,才能彻底改变当前司炉工队伍的落后面貌。
@#@@#@ @#@ @#@ @#@ @#@根据各地提出的意见和参照正在制订的国家标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报批稿)后,增加了司炉工一般应每四年应进行一次复试,其目的是督促司炉工人应加强技术学习,不断提高操作技术。
@#@但考虑到复审的工作量太大,所以对连续从事司炉工作而无事故者,经原发证机关同意后,可以免试。
@#@@#@ @#@ @#@ @#@ @#@5.实行司炉工分类。
@#@鉴于参数不同的锅炉其结构的复杂性和操作技术的难易程度有较大的区别,故本办法将司炉操作证分成四大类,按不同要求进行考核发证。
@#@国外,如日本的司炉工也是分类且按不同要求考试的。
@#@@#@ @#@ @#@ @#@ @#@6.规定了锅炉使用单位应做的工作,其中首要一条就是应按司炉工的基本条件严格选调司炉工人,这是针对现在不少单位轻视司炉工作,把司炉当作惩罚人的场所,有意调一些不合格的人去当司炉工而提出的。
@#@今后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应督促和帮助使用单位按此要求去做。
@#@以逐步提高司炉工人的声誉和地位。
@#@@#@ @#@ @#@ @#@ @#@最后说明一点,两个办法公布前已登记的锅炉一般不要重新办理登记手续,已签发的司炉操作证如未满四年的可继续有效,超过四年的,应按新办法规定经复审后换证。
@#@@#@";i:
17;s:
1722:
"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1.认真贯彻执行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政策、法令、和规章制度。
@#@定期向企业职工代表会议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和措施。
@#@@#@2.制定企业各级干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期研究和解决生产中的安全问题。
@#@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评比、总结安全工作。
@#@@#@3.组织审批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贯彻实施,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和开展安全竞赛等活动。
@#@@#@4.负责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和遵守纪律教育,督促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做好本职的安全工作,总结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
@#@@#@5.坚持安全生产技术资料归档管理的工作原则,负责督促下属机构所有施工现场都有完整的安全管理内业资料存档。
@#@@#@6.支持企业安全生产的检查工作和安全工作会议,深入现场检查安全生产,对安全,对安全检查做出工作评定,对查出的隐患及时分析原因,提出利害关系,并发停工整改通知,随时向领导汇报安全工作情况。
@#@@#@7.在组织制定公司发展规划和审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时,必须贯彻执行“三同时”规定。
@#@在组织制定年度生产经营计划时,要包括劳动安全卫生计划的内容,并按照规定提出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确保资金投入到位。
@#@@#@8.主持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的改进措施,并督促实施。
@#@@#@9.定期组织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每月一次安全例会。
@#@分析安全生产动态,及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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