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信息公布制度之文献综述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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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制度是指将有关食品的法律法规、安全标准、风险评估及风险分类信息生产经营企业信息、监督执法信息、不安全食品以及食品安全事件信息等等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分析和研究等处理后通过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平台予以发布的制度。
[1]
二,谁是食品安全信息公开的主体及原因分析
从唐芬的定义中,我们隐约感觉政府是食品安全信息公开的主体,事实上确实是政府,而且也只能是政府。
陈赟、汪之和、王银华在《食品安全信息权威发布的建立》中指出安全信息的发布者可以是政府,厂商,第三方和媒体。
[2]但正如李红在《食品安全信息披露问题研究》指出:
食品生产者只会提供对自己有利的信息,第三方组织虽然不会受利益驱动,但是它不可能有雄厚的财力、人力、物力监管整个食物链。
[3]此外大多数的学者都认为媒体的报道常常会刻意夸大某些信息,误导消费者。
因此,食品生产者,第三方组织,媒体信息供给的严重不足和局限性,决定了政府必须成为食品安全信息供给主体。
只有政府有有雄厚的财力、人力、物力监管整个食物链,而且政府也具有“信息获取权”[4]“政府依法享有对某些关系到国家利益和国计民生的重要数据信息的调查、收集和获取权利”。
[5]
三.为什么要实行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制度
对于实行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制度的必要性论述,学者们阐述主要集中于以下几点:
第一、唐芬指出“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制度不健全成食品安全监管重大阻碍”,第二、林晶[6]、黎冬梅[7]潘丽霞,徐信贵提到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制度是为了保障消费者知情权。
在现代民主法治社会中,知情权是公民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公民诸多权利的基础和核心,知情权继生命权、名誉权及隐私权等之后与环境权及物质帮助权在权利群体中被列为“第四代人权”[8]这也已经得到了许多国家的法律的普遍认可,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情权,即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第三,陈立伟[9],赵学刚[10],林晶等学者认为信息不对称使得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公布制度很有必要。
信息不对称现象在食品安全监管过程中经常出现[11],陈立伟描述的信息不对称是指不同监管部门之间,上下级政府部门之间,林晶把信息不对称理解为食品生产者,加工者,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赵学刚在林晶的说法上将政府与消费者之间信息的不对称。
显而易见,无论是哪种信息不对称,都会使得食品安全难以得到保障,消费者处于劣势地位。
第四、赵学刚认为食品安全信息的公共产品属性呼唤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制度的完善,就食品安全信息而言,任何人对其利益都不会影响到他人的利用,也不会因此而增加食品安全信息提供的成本,具有典型的公共产品属性。
公共产品的需求与供给无法通过市场机制实现自我调节。
[12]为维护国民对食品的安全消费,必须完善食品安全信息制度。
此外,还有学者从市场失灵,树立政府权威等角度说明了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公布制度的必要性。
四、食品安全信息的含义以及政府应该公开哪些食品安全信息
2004年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暂行管理办法》从政府监管的角度,将食品安全信息界定为“食品及其原料种植、养殖、生产加工、运输、贮存、销售、检验检疫等”“涉及人体健康的信息”,主要包括食品安全总体趋势信息、食品安全监测评估信息、食品安监督检查(含抽检)信息、食品安全事件信息以及其他食品安全监管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应当公布的食品安全信息主要包括:
国家食品安全总体情况;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以及日常监管信息;
李红在《食品安全信息披露问题研究》指出可以以公开的食品安全信息至少应包括一下几类“食品安全抽检信息、食品安全预警信息、问题产品召回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信息、食品企业质量安全信用信息、过程质量信息、食品安全相关政策法规信息、食品安全标准信息、食品安全和营养目标、食源性疾病信息、食品污染信息、公众教育和参与”;
而日本学者城山英明、村山明生、山本隆司、魔濑久和、须藤畏这样分类:
应该公布的食品安全信息大致可分为不安全信息、质量安全信息、事实信息;
[13]潘丽霞徐信贵在《论食品安全监管中的政府信息公开》提出应该把食品安全标准纳入公布单里,他们还从反面的角度---食品安全信息公开的排除范围来说明,他们将涉“密”信息、存在争议的食品安全信息排除于公开范围之内。
五、目前食品安全信息公布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一)法律法规不完善,对公布主体的界定不清晰
黎东梅在《我国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制度研究》指出: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对于影响限于特定区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及风险警示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可以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公布,也可以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布。
《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影响仅限于辖区全部或者部分的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包括对食品存在或潜在的有毒有因素进行预警的信息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自行决定并公布。
在信息化高速发展现代社会,食品的流通速度之快、流通范围之广甚至已经跨越了国界,很难界定信息的影响是否限于某个特定区域;
另一方面,由谁来判定“影响限于特定区域”,《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并没有具体规定,因此在实践中不具有可操作性。
如果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为某信息影响范围仅限于本行政区域可以由自己公布,因此未按照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上级报告,然而该信息的实际影响力却超越了该省行政区域,这就可能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二)缺乏权威统一的信息公布平台,时有发布滞后或发布信息不一致的局面
孔繁华在《我国食品安全信息公布制度研究》中写道“食品安全的归口管理造成严重的部门分割,共享协调机制不完善,缺乏统一权威的信息披露机构和平台”[14];
李红在《食品安全信息披露问题研究》也有类似的观点,:
行政权力分散状况使得我国在信息建议发布发面缺乏一套相互协调、协商和统一发布口径的机制,各部门按照自己的标准和所掌握的资料发布信息,信息往往不全面,甚至是相互抵触的,这让消费者无所适从。
(三)信息内容和范围窄,质量不高
李红指出:
这个问题具体表现为缺乏对危机、危害的事前预警信息;
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训信息严重不足;
信息披露内容过于笼统,缺乏对单个问题产品质量信息的通报;
政府部门的网站上缺乏专门的食品安全专栏,食品安全信息分布杂乱;
网上发布信息量少,信息质量不高等。
孔繁华、陈立伟都认为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以通报工作为主,信息多来源于新闻媒体,自己制作的信息较少;
食品安全教育与培训信息严重不足,更是缺乏风险评估和预警信息。
这反映出相关职能部门的信息采集能力不强,信息分析能力不足,没有形成系列化、专门化和专业化的信息集成体系。
此外,已有的简单信息呈现杂乱无章的状态,零散地分布在相关网站的各个栏目中,没有对关联的食品安全信息进行分类整理,仅以原始形态发布,不便于公众查找。
(四)社会力量参与缺失、消费者反馈不足
陈立伟和鲍长生有同样的观点:
由于我国长期形成“大政府、小社会”的局面,与食品安全信息有关的职能部门多数是“准政府部门”或者是“附属机构”,缺少社会资源和市场的参与。
鲍长生还提到“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各地食品安全监管发展水平不均衡,完全依赖政府,缺乏社会资源的广泛参与,不可能建立起统一、高效的食品安全管理信息系统。
”陈立伟剖析了公众参与不足的原因:
普通消
费者对食品安全信息反馈不足:
一是对参与途径了解不够;
二是参与积极性不高;
三是参与渠道不通畅。
孔繁华还注意到“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各部门政府网站上,普遍缺少公众参与板块,即使有些网站有此栏目,也是内容简单、陈旧,更不重视信息反馈。
缺乏公众参与的信息公开,只能是政府的‘独角戏’。
”
六、国外的经验介绍
(一)关于国外在信息发布主体界定方面,孔繁华提到信息公布主体有统一和分散的两种模式。
“食品安全信息的发布,国际上相当一些国家是一个部门负责,像德国、法国等。
”“美国则建立了由各部门分工负责的食品信息发布机制。
”“从世界各国的经验来看,其发展趋势是由各部门联合监管向独立、统一部门监管转换,信息发布主体也倾向于由统一监管机关发布,并且统一信息发布平台。
(二)陈赟、汪之和、王银华了解到欧美国家十分重视公众对食品安全信息的知情权,强调了食品安全信息发布的透明性。
“强调‘保持每一步政策制定过程中的透明性’美国政府也十分强调食品安全制度建设和食品安全管理的公开透明,建立了有效的食品安全信息系统,通过定时发布食品市场检测等信息,及时通报不合格食品的召回信息,在互联网上发布管理机构的议案等,使消费者及时了解食品安全的真实情况,增强自我保护能力。
”“与此同时,为了帮助民众在掌握信息之后,真正读懂信息、理解信息,一些国家很注意做好信息的解读工作,通过各种宣传教育,增强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知识。
”[15]
(三)为了让公布的食品安全信息内容丰富,范围大,质量高,为了满足各种人群的不同需求,欧美国家进行了探索,有些经验很有借鉴意义。
陈赟、汪之和、王银华总结道欧美国家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具有系统性,“欧美国家的食品安全监管强调从农田到餐桌整个过程的有效控制,监管环节包括生产、收获、加工、包装、运输、贮藏和销售等.监管对象包括化肥、农药、饲料、包装材料、运输工具、食品标签等”;
突出了食品安全信息发布的可靠性。
发达国家设有专人、专款专门负责食品信息的搜集、加工、整理和发布,并充分利用科学技术对信息资源进行开发利用。
他们强制性地要求各部门进行信息交流,以达到信息资源的共享,并有专业团队来承担对信息的再分析、再评价、再开发、再利用。
李红提到了美国为了保证信息的科学性,以风险分析作为信息加工处理的基础。
(4)为了进一步准确把握食品安全动态,强化公众的主体意识,李红提到美国非常重视信息的反馈及评价,使用在线提问、免费热线、调查与评估等方法反馈信息
七、完善我国食品安全信息制度的建议
(一)陈立伟认为只有建立信息公开的统一平台,才提高信息发布效率。
很多学者们认识到统一平台是实质其实是统一信息。
孔繁华在《我国食品安全信息内部流通机制探究》中从完善政府内部流通机制出发,提出“建立内部共享平台”、“增设内部申请制度”、“引入收费机制”等措施完善政府内部的信息交流。
[16]也有学者着眼于平台构建方面。
例如何征峰在《如何构建食品安全信息平台》的建议是要将收集来的信息进行分类,划分成重点食品安全信息、食品企业信息、食品安全趋势信息、食品安全警示信息、放心食品公示栏、新闻通告、政务公开、法律法规及政策曝光台(投诉举报服务)以便公众的检索和查阅。
[17]李磊、周昇昇在《中国食品安全信息交流平台的建立现状分析》指出作为一个完善的食品安全信息交流平台,特别是网络平台,应该分为内部网和外部网。
[18]
(二)大多数学者都认识到必须要明确公布信息的内容,扩大公布信息的范围,提高信息的质量。
换言之,提高相关职能部门的信息采集能力、信息分析能力、形成系列化、专门化和专业化的信息集成体系。
而这一切的实现有必须有巨大的食品安全投资、先进的检测设备和技术、专门的人才参与。
(三)加大社会力量的参与力度,发挥多方面积极性。
在《多策并举完善食品安全信息平台建设》中陈立伟强调了食品安全协会参与的重要性。
在《我国食品安全信息规制体系的结构性缺陷及其补救》中周游认为应建立有效的信息回应机制,“让公民有效参与,实现政府与公民的良性互动”。
小结
总体来看,关于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制度的相关研究不少,对我国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都做了比较好的分析,为政府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制度的完善提供了理论支持,有利于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制度的发展。
笔者发现之前学者们多把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制度的问题单方面地归咎于政府,没有考虑到厂商、消费者的因素。
或许以后的的研究可以从厂商、消费者的角度入手,寻找出隐藏的问题,展开研究。
参考文献:
[1]唐芬.试论完善我国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制度的紧迫性[J].改革与开发,2011年1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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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周庆山.政府信息立法及权利义务分析[J].图书情报知识.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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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林晶.完善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制度的建议中国医药导报[J].20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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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黎东梅.我国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制度研究[D]西南大学,2011
[8]曲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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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下的觉醒》,中华工商联合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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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陈立伟.多策并举完善食品安全信息平台建设[J]中国科技成果,201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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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日城山英明、村山明生、山本隆司、魔濑久和、须藤畏安全法制度设》,转引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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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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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孔繁华.我国食品安全信息公布制度研究[J]华南师范大学学报,2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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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BRUHNCM.Consumerconcernsandeducationalstrateg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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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孔繁华.我国食品安全信息内部流通机制探究[J]广东行政学院报.2012,24,
(2):
52-53
[17]何征峰.如何构建食品安全信息平台[J]信息化博览.2007,(6):
55
[18]李磊、周昇昇.中国食品安全信息交流平台的建立现状分析[J]食品工业.2011,(12):
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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