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开作业教育政策与法律第二次形成性考核任务第45章权重25主观题需辅导教师评分61参考含答案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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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律的制定就是国家权力机关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以法的形式和手段把国家的教育政策和()的教育意愿固定下来,使之成为国家的意志。
社会
学生家长
人民
学生
教育法律的实施,不外乎两种方式,即:
教育法律的适用和()。
教育法律的解释
教育法律的监督
教育法律的遵守
教育法律的运行
由特定的国家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职权,对有关法律规定所进行的解释,称为()。
法理解释
法定解释
无权解释
学理解释
在教育法律监督中,人民政协监督属于()。
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国家监督
社会监督
有关政府部门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于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第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并于()起开始实施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1986.4.12
2006.9.1
1995.9.1
2006.6.29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规定:
“高等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
高级应用型
高级创新型
高级专业
高级专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规定,“维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是学校应当履行的义务。
教师及其他职工
教师
其他教职工
学生监护人
某小学以活动场地有限为由,规定“学生课间不得随意离开教室,不得在走廊里走动或到操场上活动”,侵犯了学生的()。
人身自由权
名誉权
荣誉权
受教育权
教育法律与教育政策的不同之处主要表现在:
两者的制定机关不同、表现形式不同()。
层次范围不同
稳定程度不同
本质不同
实施方式不同
层次范围不同,实施方式不同,稳定程度不同
学校法律地位具有下述哪些特点:
()。
公共性
多重性
强制性
公益性
公共性,公益性,多重性
下列各项中,()属于制定学校章程所必须遵循的原则。
不能越权
要从本校实际出发,不生搬硬套别的学校的经验
要将原则性与可操作性相结合
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
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不能越权,要将原则性与可操作性相结合,要从本校实际出发,不生搬硬套别的学校的经验
某校关于“学生旷课、迟到等,将给予不同数额的罚款”的规定,()。
不违法,学校应当严格要求学生
违法,学校只有行政处分权,没有行政处罚权
违法,学校侵犯了学生的财产权
不违法,学校有行政处罚权
违法,学校侵犯了学生的财产权,违法,学校只有行政处分权,没有行政处罚权
当前,我国中小学校的治理结构主要包括:
()等。
家长委员会制度
学生参与制度
教代会制度
校长负责制
校长负责制,教代会制度,家长委员会制度,学生参与制度
简述教育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
正确答案是:
教育行政执法的原则主要有三个:
(1)依法执行原则。
指教育行政机关必须根据法定权限、法定程序和法治精神进行管理,越权无效。
(2)权责统一原则。
指在教育行政执法活动中,教育行政机关有权对教育行政相对人适用教育法律规范,同时,也要承担由实施行政执法行为而产生的法律后果,即权力的行使和责任的承担要统一,不能只行使权力而不承担责任。
(3)合理性原则。
这是针对行政执法中享有的自由裁量权而提出的。
本着既能承认自由裁量权的作用,又应加强对自由裁量权的控制,在行政执法上提出合理性原则。
简述学校能否开除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违纪学生。
不能。
《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简述学校设立的基本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设立学校必须具备四个条件:
(1)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合格的教师
(3)有符合设置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4)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结合实际,谈谈你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的学校享有权利的理解和认识。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基本要求】
(1)根据所给的案例材料,运用本课程所学理论进行分析论证。
(2)要结合实际,说明自己的观点和认识,理论运用要恰当,逻辑阐述要清楚,观点陈述要明确。
(3)字数不少于300字。
校长儿子办婚礼13所学校停课一天
【案例简介】
“吴校长的儿子28号结婚!
”在关家乡,乡中心校吴校长儿子要结婚的消息一经传出,就像长了翅膀,迅速传遍全乡。
然而,这原本是喜事一桩,却惹出了“麻烦”。
关家乡共有14所中小学校,教师142人,在校学生2822人。
因为吴校长在该乡教育系统工作多年,和许多老师有来往。
不少教师在得知这一情况后,均陆续向所在学校请假,提出届时要去参加婚礼。
为方便老师们参加婚礼,令人匪夷所思的事发生了:
全乡除1个教学点外,其他13所中小学均分别通过校委会等方式,研究调整了上课时间,决定于2009年12月28日放假1天。
其中,有12所学校拟将当天的课程提前到2009年12月26日;
另1所学校则拟将当天的课程调整到2010年元旦。
12月28日婚礼当天,共有13名校长和68名教师参加了吴校长儿子的婚礼,导致关家乡13所学校的2822名学生停课一天,141名教师放假1天。
“给学生们放假1天是为了老师们去参加婚宴”,这件事在社会上影响恶劣。
接到群众举报后,当地区教育局高度重视,立即安排纪检、监察人员深入关家乡调查,并对吴校长等相关责任人进行了严肃处理。
【试分析】
1.本案中的涉案主体主要有哪些?
2.当事人违反了什么法律?
3.当事人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4.本案对我们有哪些启示?
本案中涉案主体有:
乡中心校长吴凤周,参加婚礼的13所中小学的校长和老师。
本案是一起因乡中心校校长儿子结婚,所属的13所学校,2822名学生停课而引发的教育法律纠纷,当事人违反了《宪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的相关规定,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利
我国《宪法》和《教育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教育法》
规定,受教育者享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学校享有”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的权利,《义务教育法》规定:
“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教师法》规定:
教师应当履行”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的义务。
由此可知,本案中,13所学校的校长和教师为参加婚礼而擅自停课的做法违反了《宪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的相关规定,影响了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利。
(3)《义务教育法》规定:
学校或者教师在义务教育工作中违反教育法、教师法规定的。
依照教育法、教师法的相关规定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胁迫或者诱骗应当受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的。
”《教师法》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据此,吴凤周和参加婚礼的相关13所中小学的校长、老师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义务教育法》《教师法》的相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4)由本案引发的思考
①接受义务教育是每个适龄儿童、少年的合法权利,无论是乡中心学校校长,还是相关的13所学校均不能因要举办或者参加婚礼而任意停课,剥夺学生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②作为主管全乡中小学教育的乡中心校校长,应增强法律意识,遵守纪律,杜绝自身和相关人员的违法行为,而不得滥用职权,扰乱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③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确保教育教学质量是学校和教师的权利和义务,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违反相关规定,随意停课,扰乱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侵犯教师的教育权
④当学生的受教育权、教师的教育权以及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受到侵犯时,当事人应通过适宜的途径寻求法律救济,如可及时向学校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或提出申诉,以确保自身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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