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筹划课后习题参考答案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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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的是通过利用分劈技术来降低适用税率的方法。
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对于年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及以下(2013年标准为6万元及以下)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名扬鞋业公司2012年利润总额为20万元,假如没有纳税调整因素,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则应纳税额为4万元。
公司分立后,假如所获利润仍为20万元,且四个公司利润都没有超过6万元,则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其应纳税额为2万元,企业可以节省所得税额50%即2万元。
【实训2-5】
涉及利用扣除技术降低企业税收负担。
按照现行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弥补期不得超过5年。
余某提出立即建设,是因为从2013年年中开始建设,2014年年底即可投产,2015年获得的利润可以抵扣2010年亏损,为此就可以给企业节省近300万元的利润。
如果推迟到2014年建设,2015年建成,2016年获得的利润就不能再弥补2010年亏损,因为已经超过五年弥补期。
项目三增值税的税收筹划
【实训3-1】
(1)方案一:
该企业自己直接收购原材料废钢及铁屑。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工业企业收购废旧物资,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因此该企业购进的废钢及铁屑不得作为进项税额申报抵扣。
那么该企业2014年应纳增值税=3800×
17%-100×
11%-20×
6%=646-11-1.2=633.8(万元)。
方案二:
该企业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购进废钢及铁屑,并取得销售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那么该企业2014年度应纳增值税=3800×
17%-900×
6%=646-153-11-1.2=480.8(万元)。
方案三:
从2009年1月1日起,国家取消了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的增值税免税政策,因此企业单独设废旧物资回收公司收购废旧物资及铁屑等材料,不能享受增值税的免税政策。
(2)根据以上计算,从节税的角度看,应选第二种方案,即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购进废钢及铁屑最合理。
第二种方案比第一种方案少缴增值税153万元,但是要注意,购进废钢及铁屑时,一定要取得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
【实训3--2】
如果下设的两个批发企业实行非独立核算,而由芒康物资批发有限公司统一核算,则年应税销售额为240万元;
会计核算制度又比较健全,符合一般纳税人的条件,适用税率为17%,则企业的增值税额为:
应纳增值税额=240×
17%-240×
30%×
17%=28.56(万元)
如果下设的两个批发企业,各自作为独立的核算单位,虽然年度销售额超过80万元,若两个批发部会计核算不健全,能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话,则该企业应纳增值税额为:
应纳增值税额=140×
3%+100×
3%=7.2(万元)
显然,由于芒康物资公司批发有限公司是商业企业,进项税额抵扣比例占销项税额的30%,即增值率高于23.53%,抵扣率又低于76.5%,所以,若能够变成小规模纳税的话,可比一般纳税人减轻税负21.36万元。
从税负方面看两个批发企业以小规模纳税人为好,但是小规模纳税人不能直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销售商品可能会产生影响,在实际工作中,要综合考虑,使企业的整体效益最大化。
特别需指出:
增值税是间接税,立法者预期其税负会转嫁给最终消费者,也就是企业可以把应纳的增值税加到销售价格上去,让购买者负担税收,即纳税人不是负税人。
因此,在增值税可以完全转嫁出去的情况下,纳税人可以不考虑其增值税税负的。
【实训3--3】
消费者同样购买200元商品,对于商家来说,以上四种方式的税负情况是不同的,如果仅考虑增值税,则计算结果为:
方案一:
应纳增值税额=200/(1+17%)×
17%-160/(1+17%)×
17%=5.81(元)
将折扣额和销售额开在同一张发票上。
应纳增值税额=180/(1+17%)×
17%=2.91(元)
按税法规定应按200元缴纳销项税额
方案四:
应纳增值税额=[200/(1+17%)×
17%]+[20/(1+17%)×
17%-12/(1+17%)×
17%]=5.81+1.16=7.01(元)
如果仅考虑增值税,上述四种方案第二种最好,税负最轻为2.91元,第四种方案最差,税负最重为7.01元。
如果增加其他税种进行考虑,可以得出最为准确的答案。
【实训3--4】
(1)未分别核算时:
应纳增值税税额=(200+8)×
17%-20=15.36(万元)
(2)分别核算时:
应纳增值税税额=(200-50+8)×
17%+50×
13%-20-8×
(17%-3%)
=12.24(万元)
(注: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
该公司分别核算可以节减增值税额为:
15.36-12.24=3.12万元
故该公司应选择分别核算。
【实训3--5】
(1)采用经销加工生产方式时:
其销售额减去原料成本的差额=4×
12000-8000×
5=8000(元)。
应纳增值税税额=4×
12000×
17%-500=7660(元)。
(2)采用委托加工生产方式时:
加工费收入=4×
1800=7200(元)。
1800×
17%-500=724(元)。
(3)从收入来看,经销加工生产方式比委托加工生产方式多收入800元(8000元-7200元)
从缴纳的增值税来看,经销加工生产方式比委托加工生产方式多缴纳增值税6936元(7660元-724元)
显然,新宇棉纺厂采用委托加工生产方式获利较多。
【实训3--6】
1.进料加工方式下:
出口退税额=20万元-(1800-1000)×
(17%-13%)=-12(万元)
企业出口退税额为负数,说明该企业在进料加工方式下应缴纳增值税12万元。
由于来料加工方式实行免税政策,因此企业若采用来料加工方式,则比进料加工方式少纳税12万元,应选用来料加工方式。
2.进料加工方式下:
出口退税额=20万元-(1200-1000)×
(17%-13%)=12(万元)
企业出口退税额为正数,说明该企业在进料加工方式下可获退税12万元。
比来料加工方式的不征不退方式更优惠,应选用进料加工方式。
3.进料加工方式下:
(17%-15%)=4(万元)
企业出口退税额为正数,说明该企业在进料加工方式下可获退税4万元。
项目四消费税的税收筹划
【实训4-1】
(1)结算价为不含增值税价84元时:
由于化妆品厂与经销部是分别核算的两个独立的实体,具有关联关系。
税法规定纳税人与其具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税务处理,否则,税务机关有权对其计税销售额进行调整。
该厂与经销部的结算价如果为84元,将比与其他无关联关系的经销商的结算价明显偏低,税务机关势必进行调整。
影响纳税人筹划效果的实现。
(2)结算价为95元时,消费税应纳税额=95×
30%=28.5元,
此时整体利润为95-50-28.5+140-95=61.5元
(3)结算价为100元时,消费税应纳税额=100×
30%=30元。
遵循了独立交易原则。
此时整体利润为100-50-30+140-100=60元
(4)结算价为105元时,消费税应纳税额=105×
30%=31.5元,
此时整体利润为105-50-31.5+140-105=58.5元
这种结算方法虽然使得厂家的利润较高,但是,从整体来看缴纳的消费税多,没有实现整体利润最大化。
由上可知,当应税消费品生产厂家设立独立核算但与本企业具有关联关系的门市部销售自产产品时,为了实现集团整体利润的最大化,最基本的应是适当压低厂家与门市部的结算价,只有这样才会使应纳消费税税额减少,但在运用这一方法时也应把握尺度。
【实训4-2】
将20辆摩托车直接换取原材料时的应纳消费税为:
4800×
20×
10%=9600(元)。
如果该企业按照当月的加权平均价将这20辆摩托车销售后,再购买原材料,则:
应纳消费税为:
×
10%=8276.92(元)
节税额约为1323元。
这是因为,纳税人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或抵偿债务等方面,应当按照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作为计税依据。
在实际操作中,当纳税人用应税消费品换取货物或者投资入股时,一般是按照双方的协议价或评估价确定的,而协议价往往是市场的平均价。
如果按照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作为计税依据,显然会加重纳税人的负担。
由此,我们不难看出,如果采取先销售后入股(换货、抵债)的方式,会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实训4-3】
第一种情况:
应纳消费税=(3000+
)×
10%=304.7元
第二种情况:
包装物押金当时不缴税,
]×
10%=300.85元
第二种情况下押金当时不缴税,待逾期不退时再计算纳税,为纳税人争取了一定的税款的时间价值。
【实训4-4】
该化妆品厂可以采取先分别销售给商业企业,然后再提供给商业企业包装盒,由商业企业成套销售,由于商业企业直接面对消费者,而且在商业销售环节不纳消费税,故既可以起到促销的目的又不至于加大消费税税负。
如果为化妆品厂直接销售给消费者,可以先销售给顾客不同类的消费品,按不同类消费品为顾客开具发票,在柜台为顾客准备包装盒,临时包装,即“先销售后包装”。
【实训4-5】
税法规定,利用外购或委托加工的已纳消费税的酒生产的酒,在计征消费税时不得扣除外购或委托加工的酒已纳的消费税,而自产的酒用于继续加工酒时不需要纳消费税,所以自制酒精作为酒的原料就会避免一道消费税,从而降低纳税人的消费税税负。
应向受托方支付的消费税额为:
5%=6842.11元。
由于这部分已纳消费税不得抵扣,收回的酒精生产成本为:
100000+30000+6842.11=136842.11元
方案二,自行生产的加工成本为20000元,加工完成后这批酒精的成本为120000元。
可见,第二种方案下,酒精成本较低,主要是未承担委托加工环节的消费税和为负担委托加工环节的加工利润所致。
特别需要注意:
从2014年12月1日起,取消了对酒精征收消费税。
项目五营业税的税收筹划
【实训5-1】
当宾馆对客房收入、餐厅收入、歌厅收入分别建账核算情况下,对客房和餐厅收入应按服务业征收营业税,歌厅应按娱乐业征收营业税。
因此,该宾馆应纳营业税税额为:
(800+200)×
5%+500×
20%=150(万元)
若宾馆对客房收入、餐厅收入和歌厅收入不能分别建账核算,则对客房收入、餐厅收入和歌厅收入应合并从高税率,即按20%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其应纳税额为:
(800+200+500)×
20%=300(万元)
比较上述结果可知,宾馆将营业项目分别核算有利于节税。
因为现行税法规定,当纳税人同时经营同属营业税征税范围的不同税目的行为时,纳税人能分别核算的按不同税率分别计税;
凡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提供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实训5-2】
(1)根据现行营业税有关法规规定,工程承包公司承包行为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其应纳税额为:
(3000-2400)×
3%=18(万元)
分包工程由建筑施工单位自行缴纳营业税。
2400×
3%=72(万元)
(2)由于建筑施工工程最后由施工单位与业主签订合同,工程承包公司未同业主签订总承包合同,也未同施工单位签订分包合同。
因此,工程承包公司实际上所从事的是中介服务,应按服务业的税目征收营业税,其税率为5%。
应纳税额为:
600×
5%=30(万元)
(3)比较上述两个方案可知,在工程承包公司与业主签订建筑合同,再将工程的一部分转包给其他公司的情况下,对工程承包公司所得按建筑业税目缴纳营业税,而当工程承包公司将其建筑业务介绍给其它公司,并由其它公司与业主签订合同,工程承包公司并未与业主签订承包合同,只从中收取固定费用的情况下,对工程承包公司的所得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由于建筑业营业税税率低于服务业营业税税率,因此,营业额相同的情况下,前者比后者可少缴营业税,本例节约纳税12万元。
工程承包公司今后遇到同类业务时应避免单独签订服务合同。
【实训5-3】
安装企业承包某单位的传动设备安装工程,并由安装企业提供设备价款的情况下,其计税营业额应包括设备价值,安装企业应缴纳营业税为:
200×
3%=6(万元)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产值的,营业额应包括设备价款。
根据这条规定,安装企业在从事安装工程作业时,应尽量不将设备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可由建设单位提供机器设备,安装企业负责安装,取得的只是安装费收入,使得营业额中不包括所安装的设备价款,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
本例若安装企业在签署安装合同时,对有关业务进行适当的分离,即设备由建设单位负责购买,安装企业只负责安装业务,收取安装费20万元。
这时,安装企业营业额仍为20万元,但其缴纳的营业税为:
3%=0.6(万元)。
由此可节税5.4万元。
【实训5-4】
所谓合作建房是指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提供资金,双方合作建造房屋。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提供资金一方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但同时又规定,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受资方的利润分配,共担风险的行为,免征营业税。
因此,为了节约流转税,对永昌实业有限公司与金成工贸公司的上述合作建房行为可按下列方式进行合作:
即永昌实业有限公司以货币资金,金成工贸公司以土地使用权合股成立合营企业,合作建房,房屋建成后双方采取风险共担、利润共享的方式进行分配。
按照规定,对金成工贸公司向合营企业提供的土地使用权,视为投资入股,对其不征营业税,只对合营企业销售房屋取得的收入按销售不动产征税,对双方分得的利润不征营业税,从而使金成工贸公司节税50万。
项目六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
【实训6-1】
①先进先出法,材料费用计入成本额为:
13×
10000=130000(元)
加上其他成本10元/件,共计成本:
130000+10000×
10=230000(元)
销售10000件收入:
37×
10000=370000(元)
扣除成本后利润:
370000-230000=140000(元)
应纳所得税额=140000×
25%=28000(元)
②后进先出法,材料费用计入成本额为:
10000=200000(元)
加上其他费用10元/件,共计成本为:
200000+10000×
10=300000(元)
扣除成本后利润额为:
370000-300000=70000(元)
应纳所得税额=70000×
25%=17500(元)
③加权平均法,单位材料购入单价为:
材料费用计入成本为:
10000×
17.71=177100(元)
加上其他费用10元/件,共计成本:
177100+10000×
10=277100(元)
扣除成本后利润为370000-277100=92900(元)
应纳所得税额=92900×
25%=23225(元)
显然,先进先出法计算材料成本使企业所承担税负最重,加权平均法次之,后进先出法最轻。
【实训6-2】
(一)直线法:
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估计残值)/估计使用年限=(180000-10000)/5=34000(元)
1.第一年利润额为:
100,000-34,000=66,000(元)
应纳所得税为:
66,000×
25%=16500(元)
2.第二年利润额为:
90,000-34,000=56,000(元)
56,000×
25%=14000(元)
3.第三年利润额为:
120,000-34,000=86,000(元)
应纳所得税为:
86,000×
25%=21500(元)
4.第四年利润额为:
80,000-34,000=46,000(元)
46,000×
25%=11500(元)
5.第五年利润额为:
76,000-34,000=42,000(元)
纳所得税为:
42,000×
25%=10500(元)
五年累计应纳所得税额为:
16500+14000+21500+11500+10500=74000(元)
(二)产量法:
每年折旧额=每年实际产量/合计产量×
(固定资产原值-预计残值)
1.第一年的折旧额为:
1000/4660×
(180000-10000)=36480(元)
利润额为:
100000-36480=63520(元)
63520×
25%=15880(元)
2.第二年折旧额为:
900/4660×
(180000-10000)=32832(元)
利润额为:
90000-32832=57168(元)
57168×
25%=14292(元)
3.第三年折旧额为:
1200/4660×
(180000-10000)=43776(元)
120000-43776=76224(元)
76224×
25%=19056(元)
4.第四年折旧额为:
800/4660×
(180000-10000)=29184(元)
80000-29184=50816(元)
50816×
25%=12704(元)
5.第五年折旧额为:
760/4660×
(180000-10000)=27725(元)
76000-27726=48275(元)
应纳所得税额为:
48275×
25%=12068.75(元)
五年累计应纳所得税为:
15880+14292+19056+12704+12068.75=74000.75(元)
(三)双倍余额递减法:
双倍直线折旧率=2×
(1/估计使用年限)
年折旧额=期初固定资产账面余额×
双倍直线折旧率
会计制度规定,在计算最后两年折旧额时,应将原采用的双倍余额递减法改为用当年年初的固定资产账面净值减去估计残值,将其余额在使用的年限中平均摊销。
双倍直线折旧率=2×
1/5×
100%=40%
1.第一年折旧额为:
180,000×
40%=72,000(元)
10,000-72,000=28,000(元)
28,000×
25%=7000(元)
2.第二年折旧额为:
(180,000-72,000)×
40%=43,200(元)
90,000-43,200=46,800(元)
46,800×
25%=11700(元)
3.第三年折旧额为:
(180,000-72,000-43,200)×
40%=25,920(元)
120,000-25,920=94,080(元)
94,080×
25%=23520(元)
4.第四年后,使用直线法计算折旧额:
第四、第五年的折旧额
=(180,000-72,000-43,200-25,920-10,000)/2=14440(元)
第四年利润额为:
80,000-14,440=65,560(元)
65,560×
25%=16390(元)
76,000-14,440=61,560(元)
61,560×
25%=15390(元)
7000+11700+23520+16390+15390=74000(元)
(四)年数总和法:
每年折旧额=(可使用年数/使用年数总和)×
本例中年数总和为:
1+2+3+4+5=15
1.第一年折旧额为:
5/15×
(180,000-10,000)=56,666(元)
100,000-56,666=43,334(元)
43,334×
25%=10833.5(元)
4/15×
(180,000-10,000)=45,333(元)
90,000-45,334=44,667(元)
44,667×
25%=11166.75(元)
3/15×
(180,000-10,000)=34,000(元)
25%=21500(元)
2/15×
(180,000-10,000)=22,666(元)
80,000-22,666=57,334(元)
应纳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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