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badcoTSG Z0005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细则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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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化学工程第三建设公司夏节文
中山市新迪能源与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杨俊
大连冰山集团金州重型机器有限公司刘静
目录
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细则…………………………………
(1)
附件A特种设备许可试制产品(试安装、改造、维修设备)数量………………(6)
附件B现场鉴定评审工作程序…………………………………………………(12)
附件C资源条件鉴定评审要求…………………………………………………(14)
附件D质量保证体系鉴定评审要求…………………………………………………(17)
附件E产品(设备)安全性能抽查检验要求…………………………………………(32)
附件F特种设备许可鉴定评审报告…………………………………………………(35)
附件G特种设备许可鉴定评审报告基本格式和内容说明…………………………(39)
第一条为规范特种设备许可鉴定评审工作,保证特种设备许可鉴定评审的科学、客观、公平、公正和工作质量,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特种设备(包括原材料、部件、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工作。
第三条从事特种设备许可鉴定评审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鉴定评审机构”)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以下简称《鉴定评审规则》)和本细则的规定,在许可实施机关确定的范围内实施鉴定评审工作。
第四条申请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的许可申请,经许可实施机关受理后,应当及时约请鉴定评审机构进行现场鉴定评审,并且向鉴定评审机构提交如下资料:
(一)特种设备许可申请书(已受理,正本一份);
(二)《特种设备鉴定评审约请函》(格式见《鉴定评审规则》附件3,一式三份);
(三)特种设备质量保证手册(一份);
(四)设计文件鉴定报告和产品型式试验报告(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有设计文件鉴定和型式试验要求时,复印件一份)。
第五条鉴定评审机构接受约请后,应当了解申请单位试制产品(试安装、改造、维修设备)和有关准备工作情况。
其试制产品(试安装、改造、维修设备)应当满足和涵盖受理的许可项目,试制产品(试安装、改造、维修设备)数量详见附件A。
鉴定评审机构可以针对申请单位的具体情况,对试制产品(试安装、改造、维修设备)进行适当调整,但是必须在接受约请时确定。
鉴定评审机构审阅申请单位提交的资料后,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六条鉴定评审机构接受约请后,应当及时做好各项鉴定评审准备工作。
鉴定评审准备工作包括制定鉴定评审计划、组成鉴定评审组、查阅申请资料、准备鉴定评审工作文件等。
第七条鉴定评审机构依据《鉴定评审规则》的规定组成鉴定评审组,并且根据申请单位受理的许可项目特性,配备质量保证、材料、焊接、热处理、无损检测、电气(电器)和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检验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八条鉴定评审工作时间一般为2~3天。
安全技术规范、标准有其他过程检验与试验、型式试验要求或者需要到施工现场抽查安装、改造、维修安全性能时,可适当延长鉴定评审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5天。
鉴定评审机构按照申请单位提出的拟鉴定评审时间,协商确定鉴定评审工作日程,并及时向申请单位发出《特种设备鉴定评审通知函》(见《鉴定评审规则》附件4),同时抄报许可实施机关及其下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申请单位接到《特种设备鉴定评审通知函》后,认为鉴定评审组的组成不利于鉴定评审工作的公正性或者不能保护申请单位的商业秘密时,应当在收到《特种设备鉴定评审通知函》的5个工作日内向鉴定评审机构书面提出,鉴定评审机构确认后应当对鉴定评审组的组成进行调整。
第九条特种设备现场鉴定评审工作程序,包括预备会议、首次会议、现场巡视、现场鉴定评审、鉴定评审情况汇总、交换鉴定评审意见、鉴定评审总结会议等。
具体的工作程序详见附件B。
第十条现场鉴定评审时,申请单位应当向鉴定评审组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请单位的基本概况;
(二)依法在当地政府注册或者登记的文件(原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
(三)换证申请单位所持有的特种设备许可证(原件)及持证期间特种设备制造产品(安装、改造、维修设备)的清单;
(四)特种设备质量保证手册及其相关的程序文件、作业(工艺)文件;
(五)质量保证工程师、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明细表及任命书、聘用合同、工资表、相关保险凭证、身份证、职称证明、学历证明;
(六)工程技术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焊接、无损检测)明细表及其聘用合同、工资表、相关保险凭证、身份证、职称证明、学历证明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原件);
(七)设备、工装、仪器、器具、检验与试验装置等台账;
(八)检验与试验装置检定校准台账和检定校准记录;
(九)受理的许可项目试制产品(试安装、改造、维修设备)的设计文件(包括设计图样、设计计算书、安装使用说明书等),作业(工艺)文件(包括作业指导书、工艺评定报告、工艺规程、工艺卡、检验工艺规程等),质量计划(过程控制卡、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检验与试验、验收记录与报告(分项验收报告、验收报告、竣工报告),监督检验报告(法规、安全技术规范规定时),质量证明资料等;
(十)申请单位的合格分供(包)方名录、分供(包)方评价报告;
(十一)受理的许可产品设计文件鉴定报告、型式试验报告(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有规定时);
(十二)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清单;
(十三)管理评审、不合格品(项)控制、质量改进与服务等质量保证体系实施的有关记录;
(十四)鉴定评审过程中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现场鉴定评审时,申请单位应当保持受理许可项目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生产状态。
第十二条根据申请单位受理的许可项目特性和规模及实际情况,鉴定评审组可分为若干评审小组开展工作。
通过查阅相关资料、现场实际检查、座谈和交流、产品(设备)安全性能抽查等方式,对申请单位的资源条件、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和实施、产品(设备)安全性能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的规定进行鉴定评审。
现场鉴定评审项目、内容、要求和方法见附件C、附件D、附件E。
第十三条鉴定评审组应当对鉴定评审情况做详细记录。
记录包括鉴定评审的项目、内容和工作见证资料的名称、编号,所抽查产品(设备)和在制品(施工中的工程)编号、依据的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抽查项目、检验结果及发现的问题等。
鉴定评审组确认申请单位有不符合相关规定的问题时,应当按照《鉴定评审规则》的要求,与申请单位签署《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备忘录》(见《鉴定评审规则》附件6)。
现场鉴定评审结束后,鉴定评审组向鉴定评审机构提交鉴定评审工作报告,做出鉴定评审结论意见。
第十四条鉴定评审结论意见分为“符合条件”、“不符合条件”和“需要整改”。
全部满足许可条件,鉴定评审结论意见为“符合条件”。
申请单位的现有部分条件不能满足受理的许可项目规定,但在规定时间内能够完成整改工作,并满足相关许可条件,鉴定评审结论意见为“需要整改”。
申请单位存在以下情况之一时,鉴定评审结论意见为“不符合条件”:
(一)法定资格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实际资源条件不符合相关法规、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
(三)质量保证体系未建立或者不能有效实施,材料(零部件)控制、作业(工艺)控制,检验与试验控制、不合格品(项)控制,以及与许可项目有关的主要过程控制,如焊接、无损检测等质量控制系统未得到有效控制,管理混乱;
(四)产品(设备)安全性能抽查结果不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规定;
(五)申请单位有违反特种设备许可制度行为。
第十五条鉴定评审结论意见为“需要整改”时,申请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备忘录》通报所提出的问题,在6个月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在整改工作完成后将整改报告和整改见证资料提交鉴定评审机构。
鉴定评审组对整改报告和整改见证资料进行确认,并出具整改情况确认报告,必要时应当安排鉴定评审人员进行整改情况现场确认。
鉴定评审机构在进行整改情况现场确认前,应当报告许可实施机关。
整改情况确认符合条件的,整改情况确认报告结论为“经整改后符合条件”。
申请单位在6个月内未完成整改或者经确认整改仍不符合条件,整改情况确认报告结论为“不符合条件”。
第十六条鉴定评审机构应当按照《鉴定评审规则》的规定,及时出具《特种设备许可鉴定评审报告》(以下简称《鉴定评审报告》),并由评审机构审批、加盖公章(或鉴定评审专用章)。
《鉴定评审报告》基本格式、内容见附件F、附件G。
第十七条对申请多个许可项目、类别、级别进行鉴定评审时,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对每个许可项目、类别、级别分别做出鉴定评审结论。
第十八条鉴定评审时发现申请单位的实际资源条件不能满足受理许可项目要求,但满足下级别许可要求时,经申请单位书面申请、许可实施机关受理后,评审机构按照重新受理的许可范围进行鉴定评审。
第十九条申请单位在许可证有效期内许可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许可变更申请。
鉴定评审机构依据许可实施机关的批复,对申请单位许可变更情况进行鉴定评审。
第二十条特种设备许可换证鉴定评审(以下简称换证鉴定评审)工作程序和要求与初次申请特种设备许可鉴定评审工作程序和要求基本相同。
换证鉴定评审的工作重点是审查持证期间的许可条件变化和执行法规、安全技术规范的情况,包括以下内容:
(一)许可条件变化情况,如果发生变化是否按照规定及时向许可实施机关进行许可变更申请的情况;
(二)质量保证体系实施情况;
(三)产品(设备)的安全性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情况;
(四)产品(设备)是否发生重大安全性能事故及其处理情况;
(五)接受监督检验机构实施监督检验工作情况;
(六)是否发生涂改、伪造、转让或出卖许可证,向无许可证单位出卖或非法提供质量证明文件的情况;
(七)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的业绩是否符合法规、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换证鉴定评审发现申请单位有以下问题时,鉴定评审结论为“不符合条件”:
(一)发生涂改、伪造、转让或出卖特种设备许可证,向无特种设备许可证单位出卖或非法提供质量证明文件;
(二)不按照规定接受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监督检验机构实施监督检验,经责令整改仍未改正;
(三)产品(设备)发生严重安全性能问题(事故);
(四)换证鉴定评审的其他重点项目存在严重不符合。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A
特种设备许可试制产品(试安装、改造、维修设备)数量
A1锅炉试制产品数量
见表A-1。
表A-1锅炉试制产品数量
序号
申请产品
级别
试制成品数量
试制在制品数量
备注
1
A
(1)锅筒1只(已完成耐压试验和管接头端部坡口加工);
(2)集箱2只(其中1只集箱为低合金钢材料,已完成耐压试验和管接头端部坡口加工,另1只集箱为碳钢材料,鉴定评审时进行耐压试验);
(3)膜式水冷壁2片(其中1片为平板式,另1片为成排弯式,鉴定评审时对其中1片进行耐压试验);
(4)蛇形管2组(其中1组为低合金钢材料,另1组为碳钢材料,鉴定评审时对其中1组进行耐压试验)
制造单位可以根据制造能力选取左边表中的其中3种,而盘管式直流锅炉,应当试制1台成品
2
A级
锅炉
部件
锅筒
锅筒1只,具体要求同A级要求中的第1条
所有试制产品、在制品未进行油漆、保温和包装
集箱类
集箱2只,具体要求同A级要求中的第2条
膜式水冷壁类
膜式水冷壁2片,具体要求同A级要求中的第3条
蛇形管类
蛇形管2组,具体要求同A级要求中的第4条
3
B
1台
视产品结构而定:
(1)筒节、封头(管板)、U形圈、炉胆等部件各1件;
(2)如产品有集箱,应有已开孔的集箱2只;
(3)如产品有带弯头的管子,至少应有不同直径的弯管5根;
(4)如产品为盘管式,至少应有2组内(或外)圈管盘
4
C
5
有机热载体锅炉
6
D
A2压力容器试制产品数量
见表A-2。
表A-2压力容器试制产品数量
A1
/
试制产品、在制品未进行油漆、保温和包装
A2
A3
(1)在建球罐1台,完成耐压试验;
(2)球壳板制造,应有4块完成压制的球壳板(与人孔、接管组焊的极板1块,赤道板1块,与支柱上段组焊的赤道板1块,温带板1块);
(3)封头制造,成品1个(如制造旋压、热压封头,成品各1个,封头直径大于或者等于1800mm的申请单位应当提供自购材料有拼接焊缝且直径大于或者等于1800mm的封头1个)
A4
A5
舱体、供氧、供气、照明、空调及电气系统安装完成
应当对产品安装质量进行抽查
B1
大、中、小容积气瓶各2个批量
在线制造的1个批量
7
B2
8
B3
(1)工业用非重复充装气瓶2个批量;
(2)真空绝热低温气瓶1个批量;
(3)缠绕气瓶2个批量;
(4)机动车用气瓶2个批量
9
C1
10
C2
11
C3
12
D1
13
D2
A3安全附件试制产品数量
见表A-3。
表A-3安全附件试制产品数量
品种
试制品成品数量
安全阀
每个型式5件
每个型式3件
爆破片
每种型式1个批量
气瓶瓶阀
每种型式1000只
注:
本表所述的型式按照许可级别、产品(设备)规格划分。
A4锅炉压力容器用钢板(带)试制产品数量
锅炉压力容器用钢板(带)试制产品数量见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
A5压力管道元件试制产品数量
见表A-5。
表A-5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试制产品数量
无缝钢管
各级别产品均为1个批量
焊接钢管
有色金属管
各级别产品均为1个批量(产品为稀贵合金钢管时,试制成品3只)
各级别产品均为1个批量(产品为稀贵合金钢管时,试制成品3只)
铸铁管
1个炉批
1个炉批
钢制无缝管件
钢制有缝管件
有色金属及有色金属合金制管件
1个批量(产品为稀贵金属合金钢管时,试制成品3只)
1个批量(产品为稀贵金属合金钢管时,试制成品3只)
锻制管件
铸造管件
阀门
各级别产品均为1个炉批
特殊工况阀门不少于5件
锻制法兰及管接头
1个批量
金属波纹管膨胀节
大型不少于5件
续表A-5
其他型式补偿器
不少于5件
14
金属软管
15
弹簧支吊架
5件
16
紧固件
17
元件组合装置
大型(如撬装燃气调压装置)不少于2件
18
聚乙烯及聚乙烯复合管材、管件
19
其他非金属及非金属复合压力管道元件
20
阀门铸件
21
锻制法兰、锻制管件、阀体的锻坯
A6锅炉、压力容器试安装设备数量
见表A-6。
表A-6锅炉、压力容器试安装设备数量
申请安装级别
试安装设备数量
备注
各种类、级别
技术参数应当满足所申请种类、级别并完成耐压试验
A7压力管道试安装项目数量
见表A-7。
表A-7压力管道试安装项目数量
申请安装
试安装(在建)数量
GA1,GA2
1项
(1)申请GA类应当有1项GA1级在建项目;
(2)申请GB类应当有1项GB1级在建项目;
(3)申请GC类应当有1项GC1级在建项目;
(4)同时申请GA、GB、GC类或GA、GC类的,应分别有GA类、GC类中1项较高级别的在建项目;
(5)同时申请GA、GB类的,应分别有GA类中1项较高级别的在建项目和GB1级1项在建项目以及GB2级1项竣工项目;
(6)同时申请GB、GC类的,应分别有GC类中1项较高级别的在建项目和GB1级1项在建项目以及GB2级1项竣工项目
GB1
GB2
GC1,GC2,GC3
A8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试制设备数量
见表A-8。
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以下统称为机电类特种设备。
表A-8机电类特种设备试制设备数量
申请制造级别
试制设备数量
A,B和C级
每种设备类型1台
技术参数应当满足所申请级别
A9机电类特种设备试安装设备数量
见表A-9。
表A-9机电类特种设备试安装设备数量
A10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试改造、维修设备数量
见表A-10。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以下统称为承压类特种设备。
表A-10承压类特种设备试改造、维修设备数量
申请改造、维修级别
试改造、维修设备数量
1台(或1个项目)
技术参数应当满足所申请种类、级别,其中申请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1级资格的,试改造1台压力容器
A11机电类特种设备试改造、维修设备数量
见表A-11。
表A-11机电类特种设备试改造、维修设备数量
附件B
现场鉴定评审工作程序
B1预备会议
鉴定评审组到达申请单位鉴定评审现场后,召开由鉴定评审组成员和申请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参加的预备会议。
会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协商鉴定评审工作安排;
(2)协商首次会议参加人员的范围和会议程序。
B2首次会议
首次会议由鉴定评审组组长主持,参加人员包括鉴定评审组全体成员,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代表(是否参加由该部门决定,下同),申请单位负责人、质量保证工程师、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
首次会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介绍有关人员;
(2)鉴定评审组组长说明鉴定评审工作依据、日程安排、内容和要求,鉴定评审工作纪律,鉴定评审组人员分工;
(3)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代表讲话(由该部门代表决定);
(4)申请单位介绍基本概况,产品(设备)试生产情况,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实施情况,换证申请单位应当介绍持证期间的相关情况。
B3现场巡视
现场巡视与受理的许可项目有关的部门、场地、设施和设备。
其重点是材料库、配件库、焊材库、焊接试验室、理化试验室、无损探伤室,加工设备(预制设备)、安全部件与主要零部件的生产与检验设备、热处理设备、起重与必备的工装设施、组焊(施工、组装)现场,耐压试验、气密性试验、调试、装配、其他特殊试验的场地和设备,以及各个工序的生产情况等。
在进行现场巡视时,鉴定评审人员应当记录试制产品(试安装、改造、维修设备)的编号、使用的材料、零部件标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标识、现场质量保证体系实施和执行工艺等情况。
B4分组审查
鉴定评审组可分为若干评审小组,鉴定评审人员按分工和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评审。
鉴定评审过程中,鉴定评审人员应当如实记录评审情况,鉴定评审工作完成后,鉴定评审人员应当在记录上签字。
在鉴定评审中,鉴定评审人员与申请单位有关人员应当及时交换意见,发现重要问题及时向鉴定评审组组长汇报,必要时应当适当扩展鉴定评审范围,以便查清问题。
B5鉴定评审情况汇总
现场鉴定评审工作结束后,鉴定评审组组长应当与鉴定评审人员交流所发现的问题和情况。
必要时,鉴定评审组长应当再次确认鉴定评审中发现的问题。
对所有问题和情况均予以确认后,鉴定评审组组长将所发现的问题进行汇总,形成《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备忘录》。
B6交换鉴定评审意见
鉴定评审组与申请单位的领导层及质量保证体系有关责任人员就鉴定评审工作中所发现的问题进行交流。
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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