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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填埋场环评主要工作内容
1)场址选择评价
场址选择评价是填埋场环境影响评价的基本内容,主要是评价拟选场址是否符合选址标准。
其方法是根据场地自然条件,采用选址标准逐项进行评判。
评价的重点是场地水文地质条件、工程地质条件、土壤自净能力等。
2)自然、环境质量现状评价
主要评价拟选场地及其周围的空气、地表水、地下水、噪声等自然环境质量状况,其方法一般是根据监测值与各种标准,采用单因子和多因子综合评判法。
3)工程污染因素分析
主要是分析填埋场建设过程中建成投产后可能产生的主要污染源及其污染物以及它们产生的数量、种类、排放方式等,其方法一般采用计算、类比、经验统计等,污染源一般有渗滤液、释放气、恶臭和噪声等。
对建设期产生的噪声、扬尘、弃石、弃土、植被破坏等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环境保护和生态保护措施。
运行期应采用图表结合的方式给出污染流程,包括工艺流程、排污点分布、污染物浓度和排放速率。
分析正常工况和非正常工况下污染物有组织和无组织排放的种类、数量、浓度。
还包括监测(生产过程与环境)、控制及风险应急系统。
服务期满后(封场后)应给出处置设施服务期满后防止污染和恢复生态的方案。
长期监测与管理体系、制度。
4)施工期影响评价
评价施工期场地内排放生活污水、各类施工机械产生的机械噪声、二次扬尘对周围地区的环境影响。
5)水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
主要是填埋场衬里结构的安全性以及渗滤液排出对周围水环境的影响。
一方面是正常排放对地表水的影响。
主要评价渗滤液经处理后达到排放标准后排出,经预测并利用相应标准评价是否会对受纳水体产生影响或影响程度如何。
另一方面是非正常渗漏对地下水的影响。
主要评价衬里破裂后渗滤液下渗对地下水的影响,包括渗透方向、渗透速度、迁移距离、土壤的自净能力及效果等。
6)大气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
主要评价填埋场释放气体和恶臭对环境的影响。
释放气体:
主要是根据排气系统的结构,预测和评价排气系统的可靠性、排气利用的可能性以及排气对环境的影响,预测模式可采用地面源模式。
恶臭:
主要是评价运输、填埋过程中及封场后可能对环境的影响。
评价时要根据垃圾的种类,预测各阶段臭气产生的位置、种类、浓度及其影响范围。
7)噪声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
主要时评价垃圾运输、场地施工、垃圾填埋操作、封场各阶段由各种机械产生的振动和噪声对环境的影响。
8)污染控制措施
主要包括:
渗滤液的治理和控制措施以及填埋场衬里破裂补救措施;
释放气的导排或综合利用措施以及防臭措施;
减振防噪措施;
绿化等生态防护措施。
9)环境经济损益评价
要计算评价污染防治设施投资以及所产生的经济、社会、环境效益。
10)其他评价项目
结合填埋场周围的土地、生态情况,对土壤、生态、景观等进行评价;
对洪涝特征年产生的过量渗滤液以及垃圾释放气因物理、化学条件变化而产生爆炸等进行风险事故评价。
(3)选址是环评的关键,其合理性论证见相应标准。
1)选址应符合当地城乡建设总体规划要求,应与当地的大气污染防治、水资源保护、自然保护相一致。
2)应设在当地夏季主导风向的下风侧,在人畜居栖点500m以外。
3)不得建在下列地区:
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
居民密集居住区。
直接与航道相通的地区。
地下水补给区、洪泛区、淤泥区。
活动的坍塌地带、断裂带、地下蕴矿带、石灰坑及溶岩洞区。
8.1.2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建设项目案例分析要点
主要参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l、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危险废物(尾矿库除外)贮存的污染控制及监督管理,适用于危险废物的产生者、经营者和管理者。
2、项目组成:
贮存设施设计原则:
必须有泄漏液体收集装置、气体导出口及气体净化装置。
3、一般要求:
常温常压下易爆、易燃及排出有毒气体的危险废物必须进行预处理,使之稳定后贮存;
否则,按易爆、易燃危险品贮存。
医院产生的临床废物,必须当日消毒,消毒后装入容器。
常温下贮存期不得超过1d,于5℃以下冷藏的,不得超过3d。
除常温常压下不水解、不挥发的固体危险废物可在贮存设施内分别堆放外,必须将危险废物装入容器内。
4、选址要求
(1)结构稳定,地震烈度不超过7度的区域内。
(2)设施底部必须高于地下水最高水位。
(3)场界应位于居民区800m以外,地表水域150m以外。
(4)应避免建在溶洞区或易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如洪水、滑坡、泥石流、潮汐等影响的地区。
(5)应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仓库、高压输电线路防护区域以外。
(6)应位于居民中心区常年最大风频的下风向。
(7)集中贮存的废物堆选址除满足以上要求外,还应满足如下要求:
基础必须防渗,防渗层为至少lm厚黏土层(渗透系数≤10-7cm/s),或2mm厚高密度聚乙烯,或至少2mm厚的其他人工材料,渗透系数≤10-10cm/s。
。
8.1.3危险废物填埋场建设项目案例分析要点
1、场址选择
(1)填埋场场址的选择应符合国家及地方城乡建设总体规划要求,场址应处于一个相对稳定的区域,不会因自然或人为的因素而受到破坏。
(2)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3)填埋场场址不应选在城市工农业发展规划区、农业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考古)保护区、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供水远景规划区、矿产资源储备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
(4)填埋场距飞机场、军事基地的距离应在3000m。
(5)填埋场场界应位于居民区800m以处,并保证在当地气象条件下对附近居民区大气环境不产生影响。
(6)填埋场场址必须位百年一遇的洪水标高线以上,并在长远规划中的水库等人工蓄水设施淹没区和保护区之外。
(7)填埋场场址距地表水域的距离不应小于150m。
(8)填埋场场址的地质条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能充分满足填埋场基础层的要求;
现场或其附近有充足的粘土资源以满足构筑防渗层的需要否则,必须提高防渗设计标准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取得主管部门同意;
天然地层岩性相对均匀、渗透率低;
地质结构相对简单、稳定,没有断层:
(9)填埋场场址选择应避开下列区域:
破坏性地震及活动构造区;
海啸及涌浪影响区;
湿地和低洼汇水处;
地应力高度集中,地面抬升或沉降速率快的地区;
石灰溶洞发育带;
废弃矿区和塌陷区;
崩塌、岩堆、滑坡区;
山洪、泥石流地区;
活动沙丘区;
尚未稳定的冲积扇及冲沟地区;
高压缩性淤泥、泥炭及软土区以及其他可能危及填埋场安全的地区。
(10)填埋场场址必须有足够大的可使用面积以保证填埋场建成后具有10年或更长的使用期,在使用期内能充分接纳所产生的危险废物。
(11)填埋场场址应选在交通方便,运输距离较短,建造和运行费用低,能保证填埋场正常运行的地区。
2、填埋场入场要求
(1)下列废物可直接入场填埋:
根据《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GB5086-1997)和《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测定方法》(GB/T15555.1~1555.11)测得的废物浸出液中有一种或一种以上有害成分浓度超过《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996)中的标准值并低于《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01)表5-1中的允许进入填埋区控制限值的废物;
根据GB5086和GB/T15555.12测得的废物浸出液PH值在7.O~12.0之间的废物。
(2)下列废物需经预处理后方能入场填埋:
根据GB5086和GB/T15555.1~15555.11测得的废物浸出液中任何一种有害成分浓度超过GB185982001表5-1中允许进入填埋区的控制限值的废物;
根据GB5086和6B/T15555.12测得的废物浸出液PH值小于7.O和大于12.0的废物;
本身具有反应性、易燃性的废物;
含水率高于85%的废物;
液体废物。
(3)下列废物禁止填埋:
医疗废物;
与衬层具有不相容性反应的废物。
3、填埋场设计与施工的环境保护和运行管理要求
填埋场应设预处理站,预处理站包括废物临时堆放、分捡破碎、减容减量处理、稳定化养护等设施。
填埋场必须设置渗滤液集排水系统,雨水集排水系统和集排气系统。
填埋场周围应设绿化隔离带,其宽度不应小于10m。
填埋场天然基础层的饱和渗透系数不应大于1.0×
10-5cm/s,且其厚度不应小于2m。
应根据天然基础层的地质情况分别采用天然材料衬层、复合衬层或双人工衬层作为防渗层。
(关于渗透系数的要求各有不同)
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的运行不能暴露在露天进行,必须有遮雨设备,以防止雨水与未进行最终覆盖的废物接触。
4、评价监测因子:
控制项目+当地环保要求。
危险废物填埋场污染物控制项目有渗滤液、排出气体、噪声。
(1)严禁将集排水系统收集的渗滤液直接排放,必须对其进行处理并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第一类污染物和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要求后方可排放。
(若有地方标准,应执行地方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2)危险废物填埋场废物渗滤液第二类污染物排放控制项目:
pH值SS、BOD5、CODCr、氨氮,磷酸盐(以P计)
(3)地下水监测因子常规测定项目为:
浊度,pH值,可溶性固体,氯化物,硝酸盐(以N计),亚硝酸盐(以N计),氨氮,大肠杆菌总数。
(4)填埋场排出的气体应按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无组织排放的规定执行。
(5)填埋场在作业期间,噪声控制应按照《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l2348-90)的规定执行。
5、环境影响评价的主要内容:
一般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都包括:
水、大气、噪声、生态(包括水土流失)和景观等几个方面。
填埋场评价和预测的主要内容:
(1)水环境:
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主要预测填埋场垃圾渗滤液、预处理车间产生的废水以及生活区污水对水环境的影响。
分析垃圾渗滤液的环境影响时,还应考虑非正常情况下如防渗层破裂对地下水污染的分析。
(2)大气环境:
施工扬尘、填埋机械和运输车辆尾气、填埋场废气对填埋场周围环境和沿线环境空气的影响。
(3)噪声:
施_[机械、作业机械和运输车辆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4)水土流失:
项目选址区若位于低山丘陵区,则建设期对植被的破坏会造成一定程度的水土流失,一定要采取防护措施。
(5)生态环境和景观影响:
建设填埋场会在一定程度上破坏植被,占用土地引起水土流失,弃土堆放等给选址区及其周围生态环境和景观带来一定的影响。
例题:
根据填埋物入场要求,下列哪些废物可直接填埋?
哪些废物需预处理后填埋?
哪些废物禁止入场填埋?
废物类型
直接填埋
预处理后填埋
禁止填埋
本身具有反应性的废物
√
易燃废物
液体废物
医疗废物
废物渗出液pH在7.O~12.0之间的废物
8.1.4危险废物焚烧厂建设项目案例分析要点
l、选址原则:
各类焚烧厂不允许建设在GB3838-2002中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I类、II类功能区和GB3095中规定的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功能区,即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地区。
集中式危险废物焚烧厂不允许建设在人口密集的居住区、商业区和文化区。
各类焚烧厂不允许建设在居民区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地区。
在2004年制定的《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试行)》中还规定了场界距居民区应大于1000米。
2、焚烧物的要求:
除易爆和具有放射性以外的危险废物均可进行焚烧。
3、焚烧炉排气筒高度有要求,必须满足相应高度要求。
焚烧量(kg/h)
废物类型
排气筒最低允许高度(m)
≤300
医院临床废物
20
除医院临床废物以外的
除医院临床废物以外的
25
300~2000
可焚烧的危险废物
35
2000~2500
45
>
2500
50
新建集中式危险废物焚烧厂焚烧炉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必须高出最高建筑物5m以上。
4、焚烧炉技术性能要求
指标
焚烧炉温度
(℃)
烟气停留时l司(s)
燃烧效率
(%)
焚毁去除率(%)
焚烧残渣的热灼减率%
危险废物
≥1100
≥2.0
≥99.9
≥99.99
<5
多氯联苯
≥1200
≥2.O
≥99.9999
医院临床废物
≥850
≥1.O
焚烧炉必须有尾气净化系统、报警系统和应急处理装置。
5、主要污染因子
(1)危险废物焚烧炉大气污染物有排放限值要求的项目:
烟尘、C0、SO2、HF、HCI、氮氧化物(以NO2计)汞及其化合物(以Hg计)镍及其化合物(以As+Ni计)、铅及其化合物(以Pb计)、铬锡锑铜锰及其化合物(以Cr+Sn+Sb+Cu+Mn计)、二恶英类。
(2)废水污染源应按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初期雨水、设备及地面冲洗水、临时贮存场所内渗滤液及排水、循环冷却排污水等分别统计,污染因子包括:
PH、SS、CODCr、BOD5、NH3-N、总余氯、总磷、氟化物、挥发酚、氰化物、石油类、重金属、苯系物、粪大肠菌群数等。
排放废水时,水中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执行。
(3)固体废物应包括焚烧残渣、飞灰、经尾气净化装置产生的固态物质和污水处理站污泥等的产生量和主要有害成份。
焚烧残余物按危险废物进行安全处置。
(4)危险废物焚烧厂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
6、主要污染防治措施
应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全过程控制、清洁生产原则、总量控制原则,满足功能区和人群健康要求。
(1)废气污染控制措施:
首先在设计上对外排有毒有害气体、粉尘、恶臭、焚烧处置装置实施控制,如控制炉温、停留时间等;
同时设烟气净化设施,对酸性气体、二恶英、氮氧化物、尘、汞等污染物进行净化。
(2)废水污染控制措施:
排水系统应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分别治理;
设计及管理应考虑废水处理方案,分级控制水质指标,论证废水处理流程的达标可靠性;
同时考虑废水管道和废水贮存、处理设施的防渗漏;
废水排放口设置合理性。
(3)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措施:
按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焚烧处置产生的固体废物(残渣、飞灰、经尾气净化装置产生的固态物质和污水处理站污泥等)的类别,分别进行安全处詈。
7、危险废物处置工程项目环评应关注的问题
l、必须详细调查、了解和描述危险废物的产生量、种类和特性。
搞清进厂废物来源、种类、特性,对于评价处置场规模、选址和处置工艺的可行性至关重要。
全过程监测。
2、危险废物安全处置中心的环境影响评价必须贯彻“全过程管理”的原则,包括收集、临时贮存、中转、运输、处置以及工程建设期和运营期的环境问题。
3、对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处置工艺的各个环节进行充分分析,对填埋场的主要环境重点评价,对渗滤液泄漏及污染物的迁移转化进行预测评价。
对于配有焚烧设施的处置中心,还要对焚烧工艺和主要设施进行充分的分析,首先审查焚烧系统的完整性,对烟气净化系统的配置和净化效果进行论述,将烟气排放对大气环境的影响作为评价重点。
关注焚烧废气对环境空气的污染预测评价,按正常和非正常排放情况计算有害气体排放对环境空气的影响,确定相应的防护距离,制定相关的事故防范措施。
4、设专题对场址进行比选论证和选址的合理性分析,除了环境的基本条件外,还有公众的心理影响因素,因此必须对场址的比选进行充分的论证,做好公众参与的调查和分析工作。
5、必须设“风险分析”专题,包括运输过程中产生的事故风险,填埋场渗滤液的泄漏事故,由于入场废物的不相容性产生的事故风险,焚烧废气净化系统故障导致的事故风险等,提出详细的应急措施及实施计划。
6、注重环境保护措施分析的全面性,应考虑施工期、运行期及封场后对生态恢复、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污水防治、噪声、固体废物的污染防治进行全面的论述。
8.1.5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建设项目案例分析要点
1、贮存、处置场的类型
分为I和II两个类型。
按照GB5086规定方法进行浸出试验而获得的浸出液中,任何一种污染物的浓度均未超过GB8978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且pH值在6~9范围之内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称为第1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堆放第1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置场为第一类,简称I类场。
按照GB5086规定方法进行浸出试验而获得的浸出液中,有一种或一种以上的污染物浓度超过GB8978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或者是pH值在6~9范围之外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称为第1I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堆放第1I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置场为第一类,简称II类场。
贮存场是非永久性的集中堆放场所。
处置场是永久性的集中堆放场所。
2、场址选择
(1)I类场和II类场的共同要求:
所选场址应符合当地城乡建设总体规划要求。
应选在满足承载力要求的地基上,以避免地基下沉的影响,特别是不均匀或局部下沉的影响。
应避开断层、断层破碎带、溶洞区,以及天然滑坡或泥石流影响区。
禁止选在江河、湖泊、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洪泛区。
禁止选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
(2)I类场的其他要求应
应优先选用废弃的采矿坑、塌陷区。
(3)II类场的其他要求
应避开地下水主要补给区和饮用水源含水层。
应选在防渗性能好的地基上。
天然基础层地表距地下水的距离不得小于1.5m。
3、贮存、处置场设计的环境保护要求
(1)I类场和II类场的共同要求
贮存、处置场建设类型,必须与将要堆放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类别一致。
应采取防止粉尘污染的措施。
应设计渗滤液集排水设施。
含硫量大于1.5%的煤矸石,必须采取措施防止自燃。
(2)II类场的其他要求
当天然基础层渗透系数大于1.0×
10-7cm/s时,应构筑防渗层,防渗层厚度应相当于渗透系数1.0×
10-7cm/s和厚度1.5m的粘土层的防渗性能。
必要时因设计渗滤液处理设施,对渗滤液进行处理。
为监控渗滤液对地下水的污染,贮存、处置场周边至少应设置三口地下水质监控井。
一口沿地下水流向设在贮存、处置场的上游,作为对照井;
第二口沿地下水流向设在贮存、处置场下游,作为污染监视监测井;
第三口设在最可能出现扩散影响的贮存、处置场周边,作为污染扩散监测井。
当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表明含水层埋藏较深,经论证认定地下水不会被污染时,可以不设置地下水质监控井。
4、污染物控制
(1)渗滤液及其处理后的排放水:
应选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特征组分作为控制项目。
(2)地下水:
贮存、处置场投入使用前,以GB/T14848-93规定的项目为控制项目;
使用过程中和关闭或封场后的控制项目,可选择所贮存、处置的固体废物的特征组分。
(3)大气:
以颗粒物为控制项目,其中属于自燃性煤矸石的贮存、处置场,以颗粒物和SO2为控制项目。
5、污染物监测
(1)渗滤液及其处理后的排放水
采样点:
采样点设在排放口。
采样频率:
每月一次。
(2)地下水
采样点设在地下水质监控井。
贮存处置场投入使用前,至少应监测一次本底水平;
在运行过程中和封场后,每年按枯、平、丰水期进行,每期一次。
(3)大气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一般应设于周界外lOm范围内。
应设于周界浓度最高点。
设点高度范围为1.5m至15m。
6、总结:
此类项目选址优化分析中,应列表分析以下主要内容:
(1)自然生态环境影响:
是否水源地、选址区植被情况。
(不得建在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对天然林、林场的保护高于人工植被和农田果园等作物植被)
(2)地形条件:
地势地形是否有利,工程量,覆土来源。
(沟谷地区,有覆土来源的合理)
(3)地质水文条件:
是否有不良地质现象,影响地表水的程度。
(不能建在存在不良地质条件的地区,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及危险废物填埋场应位于地表水域150m以外)
(4)水电设施条件:
距离饮用水和供电设施的距离。
(5)交通状况。
(主要应考虑进场道路建设不能穿越自然保护区等敏感点)
(6)周围敏感点(包括居民区和风景区)情况:
距离敏感点的距离,选址区是否在居民区下风向、项目建设是否影响附近居民区的景观。
(生活垃圾填埋场应设在人畜居栖点500m以外,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及危险废物填埋场应位于居民区800m以外,危险废物焚烧厂厂界距居民区应大于1000m,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厂界距居民集中区500m以外。
危险废物填埋场还应距飞机场、军事基地3000m以上,位于百年一遇洪水标高线上,地下水位应在不透水层3m以下;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天然基础层地表距地下水位的距离值不得小于1.5m)
(7)垃圾运输沿线对居民的影响。
(影响的居民人口数越少越好)。
8.1.6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颁布,2004年12月29日修订)
1)熟悉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对危险废物进行处置的有关规定(第五十三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前款所称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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