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牵引供电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实施细则(国铁设备监【2014】13号)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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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国家铁路局对申请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企业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国家铁路局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国家铁路局行政许可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八条国家铁路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时可组织现场核实、检验、检测及专家评审。
对企业提交材料进行现场核实的,应当指派至少2名工作人员。
第九条国家铁路局需要组织检测、检验的,应当由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专业检测、检验机构进行检测、检验。
第十条国家铁路局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应当书面通知企业做好相应配合。
参加评审的专家,不得与申请企业具有相关利害关系。
第十一条申请材料经审查合格的,国家铁路局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不合格的,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送达申请企业。
第十二条国家铁路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国家铁路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企业。
检验、检测和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第十三条国家铁路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企业送达许可决定,颁发生产许可证。
第三章证书管理
第十四条生产许可证采用统一格式,主要内容包括证书编号、企业名称、生产地址、设备类别、适用范围、证书查询方式、有效起止日期、发证日期等内容。
生产许可证编号为:
TX**####—*****。
其中,“TX”代表铁路许可标识;
“**”代表许可类别标识,如“SG”为供电设备生产企业;
“####”代表产品编号,由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
“*****”代表生产许可证序号,由5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按发证先后顺序编排。
第十五条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被许可企业需要延续已取得的生产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个工作日前向国家铁路局提出申请。
申请企业的材料应当符合本细则第五条规定,并需提供企业前5年的产品质量状况、运用情况及相关许可条件保持或变化情况等方面的分析报告。
第十六条被许可企业生产条件发生较大变化(包括生产地址变化、生产线重大技术改造、委外加工企业变更等)时,应当向国家铁路局重新申请许可。
第十七条被许可企业名称、生产地址名称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国家铁路局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申请变更的企业应当提报的材料包括:
国家铁路局行政许可申请书,变更事项说明,合法的批准文件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新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原行政许可决定书。
所提交的材料及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
第十八条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遗失或者损坏的,被许可企业应当向国家铁路局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补办手续。
申请补办的企业应当提报的材料包括:
国家铁路局行政许可申请书,补办说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原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九条被许可企业应当在产品明显位置、外包装及合格证上标明有效的生产许可证编号及出厂日期等。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国家铁路局及其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加强对被许可企业的监督检查,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随机抽查被许可企业;
对生产高速铁路产品或产品质量不良的企业,应当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第二十一条被许可企业应当配合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提供相关材料,并按年度向国家铁路局提交企业产品质量保证和安全管理情况自查报告。
自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取证条件的保持情况;
(二)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等变化情况;
(三)企业生产状况及产品变化情况;
(四)生产许可证使用情况;
(五)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情况;
(六)需要说明的其他相关情况。
第二十二条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条件的保持情况;
(二)生产许可证使用情况。
国家铁路局对监督检查不合格的企业作出整改决定并书面通知企业。
企业应当按要求进行整改,并在60个工作日内向国家铁路局提出复查申请。
第二十三条申请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国家铁路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企业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铁路局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企业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铁路局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被许可企业依法终止的;
(三)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行政许可工作人员应当严格依法履行行政许可受理、审查、监督检查及信息公开等职责。
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7年原铁道部公布的《铁路重要接触网器材生产企业认定实施细则》(铁运〔2007〕114号)同时废止。
附件:
1.铁路牵引供电设备目录
2.国家铁路局行政许可申请书
3.铁路牵引供电设备生产企业审查表
4.专业生产设备明细表
5.专业技术人员明细表
6.专业生产设备要求
7.专业技术人员要求
8.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要求
附件1
铁路牵引供电设备目录
序号
产品编号
产品名称及主要材质
执行标准
一、电气化铁路接触网零部件
1
4001
腕臂支撑装置
含平腕臂(钢、铝合金)、斜腕臂(钢、铝合金)、套管双耳(钢)、套管座(铝合金)、承力索座(钢、铝合金)、支撑(钢、铝合金)、支撑管卡子(钢)、套管单耳(铝合金)、套筒双耳(铝合金)
TB/T2075.1-2010
电气化铁路接触网零部件第1部分:
科技装〔2009〕136号OCS-2
科技装〔2009〕136号OCS-3
2
4002
限位定位装置
含限位定位器(钢、铝合金)、定位支座(钢、铝合金)、定位线夹(铜合金)、定位环(钢)、旋转双耳(铝合金)、定位管(钢、铝合金)、定位管卡子(钢)、吊线固定钩(铝合金)
TB/T2075.3-2010
电气化铁路接触网零部件第3部分:
3
4003
非限位定位装置
含普通(T型、软)定位器(钢、铝合金)、定位支座(钢)、长定位环(钢)、支持器(长支持器)(钢、铜合金)、锚支定位卡子(钢、铝合金)、定位环线夹(钢)
TB/T2075.4-2010
电气化铁路接触网零部件第4部分:
4
4004
终端锚固线夹
接触线终端锚固线夹钢(不锈钢、铜合金)
TB/T2075.5-2010
电气化铁路接触网零部件第5部分:
承力索终端锚固线夹(钢、不锈钢、铜合金)
5
4005
中心锚结装置
接触线中心锚结线夹(铜合金)
TB/T2075.6-2010
电气化铁路接触网零部件第6部分:
承力索中心锚结线夹(铜合金)
6
4006
整体吊弦及吊弦线夹
整体吊弦(铜合金)
TB/T2075.7-2010
电气化铁路接触网零部件第7部分:
接触线吊弦线夹(铜合金)
承力索吊弦线夹(铜合金)
7
4007
接头连接线夹
接触线接头线夹(铜合金)
TB/T2075.9-2010
电气化铁路接触网零部件第9部分:
承力索接头线夹(铜合金)
8
4008
电连接装置
接触线电连接线夹(铜、铜合金)
TB/T2075.11-2010
电气化铁路接触网零部件第11部分:
承力索电连接线夹(铜、铜合金)
9
4009
弹性吊索线夹
铜合金
TB/T2075.8-2010
电气化铁路接触网零部件第8部分:
10
4010
线岔(钢、铝合金)
TB/T2075.10-2010
电气化铁路接触网零部件第10部分:
线岔
11
4011
滑轮补偿装置(铝合金)
TB/T2075.12-2010
电气化铁路接触网零部件第12部分:
滑轮补偿装置
12
4012
棘轮补偿装置(铝合金)
TB/T2075.13-2010
电气化铁路接触网零部件第13部分:
棘轮补偿装置
二、铜及铜合金接触线
4013
电气化铁路用铜接触线
TB/T2809-2005电气化铁道用铜及铜合金接触线
4014
电气化铁路用铜合金接触线
三、铜及铜合金承力索
4015
电气化铁路用铜承力索
TB/T3111-2005电气化铁道用铜及铜合金绞线
4016
电气化铁路用铜合金承力索
四、绝缘子
4017
棒形瓷绝缘子
TB/T3199.1-2008
电气化铁路接触网用绝缘子第1部分:
4018
棒形悬式复合绝缘子
TB/T3199.2-2008
电气化铁路接触网用绝缘子第2部分:
棒形复合绝缘子
4019
棒形柱式复合绝缘子
注:
当相关标准更新时,采用最新标准。
附件2
国家铁路局行政许可申请书
个人申请
姓
名
身份证号码
住
址
联系电话
邮编
电子邮箱
单位申请
单位名称
法人代表
单位地址
委托代理人
行政许可申请项目
行政许可申请内容
所附申请材料目录
以下内容由受理机构填写
签收人:
签收日期:
附件3
铁路牵引供电设备生产企业审查表
事项
内容
企业名称及公章
企业住所及邮政编码
生产地址及邮政编码
企业联系人姓名、固定电话、移动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地址及邮编等
申请审批的产品编号、产品名称及所有型号产品名称
历次许可决定书发文字号
附件4
专业生产设备明细表
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完好状态
使用场所
生产企业
生产日期
购置日期
附件5
专业技术人员明细表
姓名
性别
年龄
专业技术职务
技术等级
文化
程度
所学专业
所从事
专业
工作年限
工作岗位
附件6
专业生产设备要求
1.电气化铁路接触网零部件
类别
设备名称
适用范围
备注
一、关键生产设备
锻造设备
锻造零件用
中频感应加热设备
激光切割机或冲压机
合页式零件用
油压机
熔铝炉
铸造铝合金零件用
保温炉
精炼除气机
金属型重力铸造机
热处理设备
车床
数控车床
其中铸造设备可外协,应当提供委外加工企业相关资料
冲床
线切割设备
铸造设备
整体吊弦
及吊弦线夹
铝合金熔化炉
低压铸机
二、主要检测设备
检测设备
材料试验机
接触网零件试验机
零件振动试验机
零件疲劳试验机
传动效率测试仪
补偿装置
化学分析设备
密度当量测试仪
铝合金铸造产品
热分析仪
探伤设备
铸件
金相显微镜
电阻测量装置
2.铜及铜合金接触线
生产设备
上引连铸设备、连续挤压设备
连铸连轧设备
拉线生产设备
拉力试验机
反复弯曲试验设备
扭转试验机
卷绕试验机
高温软化炉
合金元素测量仪
氧含量测量仪
连铸连轧工艺用
截面尺寸及角度测量设备
在线探伤设备
3.铜及铜合金承力索
上引连铸设备
拉丝机
绞线机
单线拉力试验机
卧式拉力试验机
反复弯折试验设备
缠绕试验设备
4.瓷绝缘子
球磨机
泥浆搅拌机
泥浆除铁机
真空炼泥机
修坯机
干燥烘房
上釉机
烧成设备
胶装设备
抗弯试验机
超声波探伤仪
孔隙性试验装置
工频耐压试验装置
镀层测厚仪
温度循环试验装置
冲击电压发生器
5.电气化铁路接触网用复合绝缘子
开炼机或捏合机
硫化机或橡胶注塑机
压接机
工频试验装置
漏电起痕试验机
芯棒材料试验设备
橡胶材料试验设备
附件7
专业技术人员要求
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是符合法律规定的适龄的注册在职人员。
专业要求中,可以是所学专业并获得相应技术职务;
或者所从事专业并获得相关技术职务。
1.电气化铁路接触网零部件
专业类别
关键人员要求
备
注
技术人员
电气化
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锻造
铸造
热处理
机械制造
质量管理
关键岗位
技术工人
锻压
持证或经培训上岗
机加
检验
铆、焊
持证上岗
探伤
2.电气化铁路用铜及铜合金接触线/承力索
金属材料
电线电缆
坯料杆
拉拔
在线探伤
检验
收线及包装
3.电气化铁路接触网用绝缘子
电瓷或
有机材料
高压电气
混料
焙烧或
硫化、注塑
胶装养
护或压接
机修工
附件8
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要求
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
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应当达到《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项目及审查表》的要求。
审查说明:
1.对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进行现场审查时,有关生产线应当正常运行,否则将判定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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