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目一考试地方法规题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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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非机动车驾驶人驾驶非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或者机动车专用道路行驶的,处以警告或者50元罚款。
20、大型、中型客运机动车和货运机动车驾驶室的两侧,喷涂车辆所有人及其居住地的名称以及准乘人数或者核定载质量,车身后部喷涂放大的机动车号牌号码。
21、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不得影响安全驾驶。
22、非机动车驾驶人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超速行驶的,处以警告或50元罚款。
23、随车配备灭火器具、故障车警示标志;
24、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在回收报废机动车时,应当登记报废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的号牌号码、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等信息,并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25、非机动车驾驶人驾驶加装动力装置的自行车、三轮车的,处以警告或者20元罚款。
26、接送中小学校学生和幼儿园幼儿的校车驾驶人,应当具有三年以上相应准驾车型的安全驾驶经历。
27、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28、机动车驾驶人变道行驶时影响相关车道车辆正常行驶的,处以警告或者50元罚款。
29、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未按规定放置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未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的,处以警告或者50元罚款。
30、河北30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记录机动车驾驶人的(以上全部)等信息,并向机动车驾驶人及其所在单位、保险机构和有关部门提供
3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提供(以上全部)等方式,方便有关单位和个人查询交通安全信息。
32、机动车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处以警告或者50元罚款。
33、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拨打接听手持电话或者观看电视的,处以警告或者50元罚款。
3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行办理车辆牌证时限公开承诺制。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35、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行办理车辆牌证时限公开承诺制。
申请材料下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约全部内容。
36、机动车驾驶人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的,处以警告或者50元罚款。
37、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中心区域的道路交通情况,对进入城市中心区域的大型货车、摩托车、人力三轮车、机动三轮车进行限制,限制内容经过听证后决定并公布。
38、机动车驾驶人未按规定喷涂放大约机动车号牌号码的,处以警告或者100元罚款。
39、机动车应当在机动车道行驶。
在道路的同方向划设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以上全部)、三轮汽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空驶的出租车和实习期内驾驶人驾驶的机动车,应当在慢速车道行驶。
40、机动车驾驶人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未按规定通行的,处以警告或者100元罚款。
41、在限制通行的区域或者路段确需通行的机动车,应当随车携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通行证件,并按规定的(以上全部)通行.
42、机动车驾驶人载物的长、宽、高违反装载要求的,处以警告或者100元罚款.
43、城市道路的(以上全部)等交通安全设施,由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设置和维护.设置费用纳入道路建设工程预算,维护费用纳入当地财政预算。
44、道路主管部门应当在进出国道、省道和县道交叉路口的明显位置,设置规范的警示标志、让行标志、标线以及减速装置。
45、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未安装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处以警告或者200元罚款。
46、机动车驾驶人使用非教练车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的,处以警告或者200元罚款。
47、新建、改建和扩建道路时,交通安全设施应当与道路(以上全部)。
48、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道,应当设置方便残疾人通行的盲首、缘石坡道。
49、机动车驾驶人在车道减少的路口、路段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未按规定依次交替通行的,处以警告或者200元罚款。
50、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不按规定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造成严重后果的;
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不按规定及时启动紧急预案,致使事故后果扩大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1、机动车驾驶人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违反规定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处以警告或者200元罚款。
52、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的,除依法处罚外,有关部门应当追缴逃漏的税费;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53、扣留机动车200元
5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应当严格执行累积记分制度。
55、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驾驶人依法予以处罚的,应当在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15日内,以邮寄等合法方式告知当事人。
56、机动车驾驶人在道路上逆向行驶的,处以警告或者200元罚款。
57、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机动车驾驶人有权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违法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有权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58、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纠正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59、机动车驾驶人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行驶高速公路的,处以警告或者200元罚款。
60、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超过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方承担赔偿责任。
61、当事人共同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进行调解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
6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交通警察进行法制、业务培训和考核;
离岗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二十天。
63、机动车驾驶人驶入、驶离高速公路时未按规定使用灯光或者妨碍其他车辆正常行驶的,处以警告或者200元罚款。
64、明知机动车驾驶人饮酒乘坐机动车的,处以警告或者20元罚款。
65、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超过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赔偿责任。
66、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通行证件在限制通行的区域或者路段通行的,处以100元罚款。
6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不按规定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造成严重后果的;
68、擅自设置或者撤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或者在停车泊位设置停车障碍的,处以200元罚款。
69、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的,除依法处罚外,有违法所得的,应当予以没收。
70、对发生人身伤亡交通事故负有同等以上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机动车驾驶人,交通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后,应当组织其进行为期两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学习。
71、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城市道路沿线的大型建筑以及其他重大建设项目时,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进行交通影响评价,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要求的,应当进行调整。
72、因工程建设需要中断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交通的,应当征得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需要半幅封闭的,应当征得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73、遇有交通阻塞或者其他紧急情况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要求暂时停止道路施工作业,临时恢复通行。
7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城市道路上施划停车泊位,应当书面征求城市道路主管部门意见,并根据交通流量的变化,对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进行调整。
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上设置或者撤除停车泊位,或者在停车泊位设置停车障碍。
7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乡发展和居民交通需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方便城乡居民出行。
76、开辟、调整公共汽车、长途汽车和旅游汽车行驶路线、站点,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沿线居民的意见.
77、应当在慢速车道行驶的车辆,在不妨碍快速车道的车辆正常行驶时,允许借道超车,但是车后立即返回原车道。
78、机动车在同方向划设两条以上机动车道且耒设定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行驶的最高时速,在城市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路为九十公里。
79、机动车在道路上转弯、变更车道、起车、掉头或者靠路边停车,应当提前一百米至五十米开启转向灯。
80、机动车在积水、泥泞或者易产生扬尘的道路行驶遇有行人和车辆时,应当减速慢行。
81、机动车牵引故障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牵引车和被牵引车的驾驶人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时间在一年以上。
82、机动车牵引故障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夜间使用软连接方式牵引时,在牵引装置上设置反光标识。
83、机动车牵引故障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道路的同方向划设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在慢速车道行驶。
84、货运机动车载运超限的不可解体载运物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保障交通安全的措施,所需的道路勘验和交通组织疏导费用,由承运人支付。
85、拖拉机在道路上掉头、转弯时,驾驶人应当示意。
86、驾驶非机动车时,与相邻行驶的非机动车保持安全距离,车身宽度在1米以上的非机动车不得并行。
87、自行车不得搭载已满12周岁的人员。
88、明知机动车驾驶人饮酒,不得乘坐机动车。
89、乘坐两轮摩托车应在驾驶人的后座正向骑坐。
90、机动车驾驶人行业组织应当依法维护驾驶人的合法权益,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
91、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辖区内发生的交通事故情况,要求交通事故乡发单位和交通事故多发路段的经营管理单位采取整改措施,消除安全隐患,防范和减少交通事故。
92、公路营运载客汽车、危险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品运输车和校车等涉及公共安全、容易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车辆驾驶人,驾驶人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每年组织其进行为期二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学习。
9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接到交通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立即赶赴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勘查事故现场,尽快恢复交通。
发生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应当按规定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
需要启动当地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的,应当按规定程序启动,并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94、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后,当事人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组织下清理现场.当事人拒不服从、无力实施或者遇有影响社会公共利益的紧急情况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指定有关单位清理现场,并将清理的车辆、物品移至指定的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支付。
95、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接收、处理交通事故现场清理的车辆和物品,当事人逾期不予接收、处理的,造成的损失由其承担。
96、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检验、鉴定的需要,可以收集交通事故车辆以及其他与交通事故有关的证据,并妥善保管,检验、鉴定后应当立即发还。
97、非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98、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交通状况,可以在城市主要道路上设置出租车临时停车站点。
在设有临时停车站点的城市道路上,出租车可以在站点外停车上下乘客。
(答案:
错)
99、有人行道不在人行道内行走的,处以警告或者五元罚款。
对)
100、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处以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交通警察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的,依照本办法规定的具体标准处罚。
101、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未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的,处以警告或者十元罚款。
102、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10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聘用的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协助交通警察维护交通秩序,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
104、对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和工程救险车未按规定让行的,处以警告或者十元罚款。
105、因交通事故肇事逃逸案件调查工作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机动车维修企业、道路收费站,港口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查阅、复制有关信息资料。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费用公安机关交管部门提供。
106、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设立、资金来源、使用管理,由交管部门统一管理。
107、在车行道上坐卧、停留、嬉闹或者出售、发送物品广告的,处以警告或者五元罚款。
108、对发生人身伤亡交通事故负有同等以上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机动车驾驶人,交通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后,应当组织其进行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学习。
109、行人、乘车人在机动车行驶中扒车、追车、强行拦车或者抛物击车的,处以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
110、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应对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以及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公安、交通、建设、卫生,环境保护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
112、行人、乘车人乘坐两轮摩托车未在驾驶人的后座正向骑坐的,处以警告或者十元罚款。
113、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乘车人未按规定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的,处以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
114、除执行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或者交通事故处理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外,在高速公路行驶的机动车遇有前方交通阻塞、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应当依次停车等候、行驶。
不得在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行驶、停车。
(答案:
115、非机动车驾驶人未按交通信号通行的,处以警告或者十元罚款。
116、遇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以及施工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限制车速,调换车道、暂时中断通行、关闭高速公路等交通管制措施。
采取交通管制措施时,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并设置交通标志、发布公告。
117、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规定载人或者载物的,处以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
118、驾驶非机动车可以在交叉路口的非机动车禁驶区内行驶或者停车。
119、行人在人行道行走遇有障碍无法通行的,可以借用相邻车行道通行,行人应避让过往车辆。
120、非机动车驾驶人醉酒后驾驶、驾驶非机动车的,处以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
121、城市快速路、机动车专用道路和设有辅路的国道、省道的主路,禁止拖拉机通行。
禁止拖拉机通行的道路,在入口处应当设置明显禁行标志。
122、机动车在与行人混行的道路行驶或者行经人行横道时避让行人。
123、非机动车驾驶人不在规定地点停放非机动车,或者在未设停车场的地点停放非机动车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处以警告或者十元罚款。
124、驾驶试验车上道路行驶可以进行制动测试。
125、非机动车驾驶人驾驶非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或者机动车专用道路行驶的,处以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
126、非机动车驾驶人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超速行驶的,处以警告或者十元罚款。
127、全挂拖斗车、运载危险物品的机动车牵引故障障机动车时,需在慢速车道行驶。
128、货运汽车挂车、半挂车、平板车、起重车、自动倾卸车和拖拉机挂车车厢内可以载人,不超过两人。
129、机动车驾驶人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员技能未按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的,处以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
130、机动车驶入、驶出道路时,对在道路上的行人和正常行驶的车辆应当让行。
131、机动车驶入、驶出设有主路、辅助的道路时,驶出主路的机动车对在主路正常行驶和驶入主路的车辆应当让行。
132、机动车在不影响其他车辆正常行驶时,可以借道或变道行驶,但左右两侧车道的车辆向同一车道变更时,右侧车道的车辆让左侧车道的车辆先行。
133、机动车驾驶入在同车道行驶时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的,处以警告或者十元罚款。
134、快速车道行驶的车辆低于规定的最低时速行驶的,及时加速行驶。
135、机动车驾驶人在车门、车厢未关好时行车的,处以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
137、机动车在不影响其他车辆正常行驶时,可以借道或变道行驶,但不应该按顺序行驶,可以频繁变更车道。
138、机动车驾驶入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的,处以警告或者十元罚款。
139、摩托车应当在最左侧车道行驶。
在设有主路、辅路的道路上,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和摩托车可以在主路行驶。
140、机动车驾驶人在限制通行的区域或者路段确需通行并取得通行证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的时间、区域、路线通行的,处以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
14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
142、机动车驾驶人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处以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
143、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的,除依法处罚外,有违法所得钓,应当予以罚款。
144、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的,除依法处罚外,有关部门应当追缴逃漏的税费;
145、机动车驾驶人公路客运机动车以外的其他客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以警告或者一百元罚款。
14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不按规定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造成严重后果的;
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不按规定及时启动紧急预案,致使事故后果扩大的,对直接负责的i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47、机动车驾驶人在道路上未按规定超车、会车、掉头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148、对一年内有两次以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记录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证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对其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教育。
149、机动车驾驶人遇有前方交叉路口交通阻塞时违反规定进入路口的,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
150、对公路营运载客汽车、危险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品运输车和校车等涉及公共安全、容易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车辆驾驶人,驾驶人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每隔一年组织其进行为期两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学习。
151、机动车驾驶人违反规定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或者危险物品的,处以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答案:
152、对发生人身伤亡交通事故负有同等以上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机动车驾驶人,交通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后,应当组织其进行为期一周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学习。
153、机动车驾驶人未按规定安装或者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154、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驾驶人伤亡的,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行人应当积极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事后向公安机关报告。
155、机动车驾驶人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的时速不足百分之二十的,处以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
156、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接到交通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立即赶赴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勘查事故现场,尽快恢复交通。
发生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的,应当按规定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
需要启动当地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的,应当按规定程序启动,并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
157、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且驾驶入不在现场,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以警告或者一百元罚款。
158、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后,当事人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组织下清理现场。
159、当事人拒不服从、无力实施或者遇有影响社会公共利益的紧急情况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指定有关单位清理现场,并将清理的车辆、物品移至指定的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支付。
车辆所属单位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接收、处理交通事故现场清理的车辆和物品,当事人逾期不予接收、处理的,造成的损失由其承担。
160、机动车驾驶人未在规定的机动车道内行驶的,处以—百元罚款。
161、在高速公路行驶的机动车发生故障或者遇有载运物遗洒,飘散和驾驶入、乘车人突发疾病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停车处理时,应当在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停车。
162、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设立、资金来源、使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163、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
财产损失的,超过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164、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处以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交通警察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的,依照本办法规定的具体标准处罚;
本办法未规定具体标准的,依照法律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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