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别视角下日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再思考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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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75年以来,为促使世界各国广泛设立提高妇女地位的机制,先后召开了四次世界妇女大会。
1995年在北京举行的第四届世界妇女大会更是具有里程碑意义。
该大会“以行动促进平等、发展与和平”为主题,制定并通过了《北京宣言》和《行动纲领》,明确了社会性别主流化1997年6月,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给社会性别主流化下了如下定义:
“所谓社会性别主流化是指在各个领域和各个层面上评估所有有计划的行动(包括立法、政策、方案)对男女双方的不同含义。
作为一种策略方法,它使男女双方的关注和经验成为设计、实施、监督和评判政治、经济和社会领域所有政策方案的有机组成部分,从而使男女双方受益均等,不再有不平等发生。
”
的目标,并以此作为争取实现两性平等的一项全球性战略。
在世界妇女运动的影响和促进下,不少国家制定和实施了性别平等政策。
20世纪七八十年代以来,日本民间妇女团体经常召开关于养老金问题的研讨会、说明会,向政府提出要求改革养老金制度的提案,最重要的是要求妇女独立的“年金权”。
这些来自民间妇女的呼声和努力,直接促成了1985年“妇女年金权”的确立。
与此同时,日本社会男女平等意识的普及以及学术界里性别理论和研究方法越来越广泛的应用,也是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一个潜在背景。
不少研究者特别是女性研究者从性别视角反思既有的法律、制度、方针、政策、习惯和思维方式等,发现问题,提出议案。
在世界妇女运动的影响和国内妇女运动的推动下,日本政府也开始在立法和政策上推动男女平等。
日本朝野以1975年国际妇女年为契机,开始围绕男女平等的问题进行讨论。
1976年设置了厚生大臣的私人咨询机构—年金制度基本构想恳谈会。
该恳谈会对养老保险制度进行重新思考,并认真探讨了妇女的养老金问题,遗憾的是没有出台具体方案。
1985年日本国会通过了《男女雇用机会均等法》。
同年,日本加入《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的公约》。
这无疑为养老金改革创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
20世纪90年代,日本政府提出了“男女共同参与社会”的奋斗目标。
1996年12月,由内阁总理大臣担任本部长的男女共同参与社会推进本部出台了《男女共同参与社会2000年计划》,该文件从尊重个人生活方式的基本点出发,反思现有各项制度中的不合理因素,提出“从个人生活方式选择的中立观点修改税制、社会保险制度、工资制度”。
它对日本的税制、社会保险制度和工资制度改革均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1999年6月颁布并实施的《男女共同参与社会基本法》从法律上保障了男女平等参与社会、家庭和社区工作的权利。
面对人们对养老保险制度中存在的男女不平等以及不公正的指责,厚生省于2000年设立了“对应妇女生活方式变化等因素的年金讨论会”(简称“女性与年金讨论会”),多次就养老保险制度中有关性别的内容进行讨论。
2001年12月发表了《从女性自身的贡献看年金制度》的报告,该报告以构建个人为单位的养老保险体制为目标,提出了改革养老金制度的方案。
政府还设立了“雇用与年金研究会”,对养老金问题进行讨论和研究。
2002年12月,“男女共同参与会议影响专门调查会”提出了关于《生活方式的选择与税制、社会保障制度、雇用体系》的报告。
目前,日本政府在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中越来越重视倾听妇女界的声音,在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审议会、研讨会中注重吸纳女性学者和包括家庭主妇在内的各阶层妇女的参与。
(二)传统家庭模式的变化
日本养老保险制度草创于经济高速发展时期,厚生年金制度的设计是建立在“丈夫外出工作、妻子作全职主妇”这样一种标准日本型家庭模式之上的。
当时,大多数妇女在结婚或生子后就辞职回家做全职主妇,“男子外出工作养家、妇女在家从事家务和育儿”的传统性别分工模式在相当长一段历史时期是日本社会的普遍现象。
已婚妇女在家庭中扮演着母亲、妻子以及家务和老人护理的提供者这样的角色。
因其无收入而被看作是被抚养者,而男子是家庭经济收入的来源,被视为抚养者。
建立在这一标准家庭模式上的养老保险制度,其最大的特点是以家庭为单位而不是以个人为单位。
随着经济的发展、出生率的变化以及越来越多的妇女走向社会,日本双职工家庭数量稳步上升。
日本总务省劳动统计局2003年《劳动力调查》表明,1988年双职工家庭数量超过了全职主妇家庭,之后全职主妇家庭愈发减少,双职工家庭愈发增多。
如今,婚后没有任何工作经历的全职主妇已在日本踪迹难觅。
既然作为养老保险制度基础的标准家庭模型已发生根本性变化,那么,以全职主妇家庭为依据的养老保险制度自然也就失去了现实意义。
另外,养老金制度的制定是以结婚40年的夫妇为模式的,可当今日本不断增高的离婚率、日益突出的晚婚和未婚现象使这一模式的典型意义也随之丧失。
因此,重新设计和改革既有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一种以妇女加入一定期间厚生年金为前提、以双职工家庭为新标准模式的养老保险制度已成为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
(三)妇女生活方式的多样化
日本妇女的年龄别就业率呈现M型,即在刚毕业和三四十岁左右出现两个就业高峰,其原因在于多数妇女在工作一段时间后结婚、生育和抚养子女而离职,待孩子稍大后又出来就业。
但随着日本妇女受教育水平和社会地位的提高,其思维方式和生活方式也发生了很大变化。
历次《关于男女共同参与社会的舆论调查》结果表明:
在妇女中“即便结婚也要工作”的意识越来越普遍,其中以持“等孩子稍大些再出去工作为好”观点的妇女人数为最多,其次是持“生了孩子也要继续工作”观点的人。
多数未婚女性理想的生活方式是“结婚、生子,工作一辈子”,或者“结婚、生子,退职,等孩子稍大后再出去工作”。
如今,相当数量的妇女选择生孩子后在家从事育儿和家务劳动、待最小一个孩子上学后再出去工作的模式。
值得注意的现象是,当妇女重新回到工作岗位上时,大多数不是成为正规雇用者而是成为派遣工、合同工、临时工、小时工等非正规雇用者。
当今,日本妇女在就业上则呈现多样化发展趋势。
即便结婚、生子也不辞职而兼顾工作与家庭的妇女也日渐增多,还有一部分职业女性选择了独身,过着完全不同于全职主妇的“单身贵族”生活。
全职主妇数量的大幅减少,使得建立在以全职主妇占大多数这一思维模式下的养老保险制度已完全不合时宜,迫切需要改革。
二、养老保险制度中涉及性别的内容
(一)针对全职主妇的“第三号被保险人制度”
第三号被保险人制度是养老金制度中与妇女关系最为密切的部分,也是最具争议的内容。
第三号被保险人指加入厚生年金和共济年金的第二号被保险人所抚养的配偶(主要是全职主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正规雇用者的四分之三、且年收入不到130万日元的一类人。
该制度创设于1985年,主要出于全职主妇大都没有工作、缺乏缴纳养老金能力的考虑,同时,也考虑到妇女担负育儿、护理老人等家庭责任,也为防止中老年夫妇离婚时妻子陷入无养老金的窘困状态,因而才规定不征收其保险费。
1985年对《国民年金法》进行了修改,强制薪职人员(企业职工和公务员)的配偶作为第三号被保险人加入国民年金,从而使“年金权”覆盖到全部日本妇女。
因此,该项改革也被称为“妇女年金权的确立”。
第三号被保险人制度在创设初期并没有受到什么批评,但随着妇女就业率的提高、性别平等观念的普及,抨击该制度的声音逐渐出现。
(二)妇女与遗族年金
妇女与遗族年金问题的主要争论点在遗族厚生年金上。
首先,遗族年金在支付条件上男女有别,遗族年金制度只针对母子家庭,而父子家庭则无缘享受这一福利。
另外,双职工家庭和全职主妇家庭也存在着不平等,在缴纳养老保险期间,即便两个家庭的夫妇工资总额相同、缴纳保险费相同,全职主妇家庭支取的高龄遗族年金也会比双职工家庭要多。
2004年遗族年金制度得到了重要修改,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以往制度造成的不公平现象,但仍不够完善。
因此,有人呼吁废止遗族年金制度,建立以个人为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
(三)厚生年金分割制度中妻子应得的部分
在2004年养老保险改革前,夫妻离婚时丈夫得到的养老金是自己名下的厚生年金和基础年金,全职主妇的妻子可得到自己名下的基础年金,但不能支取丈夫的厚生年金。
不少没有经济收入的全职主妇由于担心离婚后生活水平下降,因而,即便夫妻感情破裂也不敢轻易提出离婚,陷入想离婚但不能离婚的“养老金束缚”状态。
由于该制度建立在“丈夫在外工作,妻子在家从事家务劳动和育儿及护理老人”这一性别分工模式之下,丈夫领取的厚生年金中理所当然包含夫妇二人老后的生活费,离婚后妻子完全与丈夫厚生年金无缘是不公平的。
另外,如果丈夫离婚后再婚,其去世后遗族厚生年金将归于其现任妻子名下,这对前妻也很不公平。
基于以上不合理现象,2004年6月出台的养老保险改革方案规定2007和2008年分两个阶段导入“离婚时厚生年金分割制度”。
该制度于2007年4月1日开始施行,如在这一天之后离婚,婚姻期间的厚生年金(夫妇合计)可以加以分割。
只要当事人达成协议或者得到法院的判决,妻子最多可以得到到丈夫婚姻期间丈夫厚生年金的一半。
2008年4月1日开始施行的“第三号被保险人离婚时厚生年金分割制度”规定,离婚时第三号被保险人可以自动分割配偶厚生年金的一半。
换言之,即使没有达成离婚协议,妻子也可以得到一半厚生年金领取权。
此项改革更多地考虑到了妻子对家庭的贡献,使得夫妻离婚时,婚姻时间越长,妻子分割到的厚生年金就越多。
(四)女性非正规雇用者与厚生年金
在相当长的一个历史时期,养老保险制度一直将非正规雇用者排除在厚生年金之外。
近年来,非正规雇用的妇女显著增加,因此,日本社会上对于养老保险制度中没有体现短时间劳动者的利益、不利于提高妇女就业率一直存在着批评的声音。
2004年改革对养老保险制度做了如下修订:
非正规雇用者在劳动时间和劳动天数是正规雇用者的四分之三以上时可加入厚生年金。
具体来说,就是一周劳动时间在30个小时以上就可以加入厚生年金。
这就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非正规雇用者的权益。
目前,日本学术界还在全面探讨如何降低非正规雇用者加入厚生年金的门槛。
(五)妇女的育儿与厚生年金
考虑到日本社会越来越严重的少子化现象,几次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都加大了对养育子女的支援力度。
主要修改之处是:
将利用《育儿护理休假法》中育儿休假制度依据《育儿护理休假法》规定,抚养不满一岁孩子的从业员不分男女,有取得育儿休假的权利。
在不能送子女进保育所等不得已的场合,可以将育儿休假延长至一岁六个月。
者扩大为保险对象,免除其在育儿休假期间厚生年金被保险人负担的部分。
2000年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免除了育儿休假期间厚生养老保险费的事业主负担部分,以育儿休假前的报酬标准为基准计算养老金。
2004年2月“年金改革相关法案”在众参两院获得通过。
该法案将在职女职工育儿休假期间免除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期间由原来的一年延长至三年。
这些改革在一定程度上支持了女职工的养育子女和对老年人护理工作,减轻了她们在育儿和护理期间缴纳厚生保险费的负担。
但是,养老保险制度框架内的育儿支援政策仍有很大的局限性,其表现是:
25岁到40岁之间育儿期间养老保险享受者比例偏低。
换言之,能够享受这一优待的妇女人数非常有限。
首先,适用企业必须是符合育儿、护理休假制度所规定的企业,一般企业不享受此优待。
其次,相当数量的企业在执行育儿、护理休假制度上态度比较消极。
在女职工怀孕或生孩子后,企业方表面上虽不敢违背法律予以辞退,但其营造出的工作氛围使女职工不得不主动提出辞职。
还有不少女职工因为担心失去工作,往往没有休满假期就回到了岗位。
因此,企业中真正能够按照规定休满三年育儿假期的女职工很少。
三、性别视角下养老保险制度中的问题点
(一)被制度化的不公平现象
社会政策往往是按照占主导地位的社会性别结构来设计的。
目前,日本在走向平等、富裕、福利国家的道路上,依然没有摆脱一种政策和制度上的悖论:
即一方面强调发挥男女各自的价值,提出实现男女共同参与社会的目标,另一方面在各种制度和政策上又体现了对全职主妇家庭在税收、社会保障制度等方面的优待。
包括在所得税、居民税等方面对被抚养配偶的减免,企业的配偶津贴,在养老金上对被抚养妻子的待遇对策等等。
第三号被保险人制度没有充分考虑双职工家庭、单身职业女性等自己缴纳保险费者的利益,对母子家庭、单身女子家庭等生活较困难家庭缺少政策上的扶植。
因此,它是一种针对全职主妇的优待政策。
它很容易让人们得出一种结论:
丈夫在外工作、拥有较高收入和优惠的所得税减免,妻子在家承担家务、育儿、护理等工作这一性别分工模式比较划算。
第三号被保险人本人无须缴纳养老保险费,老后获得的养老金由厚生年金、共济年金的加入者负担,也就是由全体被雇用的男性、双职工家庭的妻子以及单身职业女性等第二号被保险人负担。
这一优待全职主妇家庭的政策造成了以下两种不公平:
一是双职工家庭和全职主妇家庭之间的不公平;
二是选择不同生活方式妇女之间的不公平。
这首先表现为全职主妇和单身职业女性之间的不公平。
单身职业女性每月需缴纳高额养老保险费,结婚后如不辞职作全职主妇,就不能作为第三号被保险人享受减免养老保险费待遇。
其次是造成了薪职人员之妻和个体经营者之妻之间的不公平。
个体经营者之妻是第一号被保险人,即便自己没有收入也要每月缴纳养老保险费。
薪职人员之妻的全职主妇则作为第三号被保险人而不用缴纳保险费。
但二者在老后领取的养老金却没有什么差别。
另据调查,妻子是否成为全职主妇,丈夫收入的因素较大。
丈夫收入高的家庭,妻子做全职主妇的情况比较多。
这样一来,一些经济条件比较好的全职主妇家庭反而享受了政策的优待。
第三号被保险人制度似乎是在鼓励妇女去做全职主妇,强调和加固了“男主外、女主内”这一性别分工模式。
这与世界范围的男女平等理念背道而驰,也不符合日本要实现的男女共同参与社会目标。
另外,全职主妇也并非都对此优待政策领情,一些有工作欲望的主妇认为育儿和护理老人把自己限制在了家庭,妨碍了她们参与社会。
在养老保险制度中,全职主妇或年收入在130万日元以内的第三号被保险人妻子是作为“被抚养人”、“贤内助”而被定义的。
从性别平等的视角思考,这一对某一阶层或某一类妇女实施优待的做法违背了就业政策的中立原则,也使男女社会性别分工被合理化了。
对全职主妇在政策和制度上优待不仅存在于养老保险制度中,而且还存在于医疗保险和企业福利中。
如日本企业将年收入不超过130万日元的妻子作为“被抚养人”,给其丈夫支付“抚养津贴(或称家族津贴)”,全职主妇家庭不仅享受养老保险制度上的优待,而且还享受健康保险制度和企业制度上的多重优待。
这也印证了社会性别的不平等是一种被制度化的不平等。
(二)现行养老保险制度中的高风险性
现行养老保险制度的高风险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妇女对养老金保障具有很高的依赖性。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医疗保健事业的进步,人口的预期寿命也在不断提高,而妇女在寿命提高方面与男子相比更有优势。
据厚生劳动省最新统计,2006年日本妇女的平均寿命为85.81岁,男子为79岁,从整个生命周期来看,女子平均寿命比男子高6.81岁。
虽然妇女晚年单身生活时间比较长,但养老金却并不因此而增多。
一般来说,女性老后领取的养老金比男子要少很多,大约只占男子养老金的一半左右。
一项最新调查显示,2005年日本领取最低生活保障费者有143.32万人,其中34.45万人为65岁以上的老年妇女。
[日]《每日新闻》2008年1月10日。
与男子相比,老年妇女在日常生活中会处在一个相对贫困的状态。
二是相当数量妻子的生活水平和老后的生活质量取决于丈夫的收入。
造成这一状况的主要原因是:
在现行养老保险制度下,妇女劳动力与男子相比工资水准较低、加入养老保险时间较短,老年妇女人口从养老金体系中获得的日常养老金收入低于男子。
总体来看,妻子依据丈夫缴纳的厚生年金而得到的保障明显不足。
全职主妇家庭更是凸现养老保险制度的高风险性,妻子没有收入或收入很低,丈夫作为一家的顶梁柱,其缴纳的养老金在晚年生活水平的高低上起着决定作用。
一旦丈夫遭受裁员、失业,很容易引发家庭危机。
三是第三号被保险人制度有其局限性,妻子一旦与丈夫离婚或丈夫去世,便不再享受第三号被保险人的待遇,其后生活将更为窘困。
因此,很多妇女对晚年生活缺乏安全感。
另外,还有相当数量从事非正规雇用的妇女没有被厚生年金所覆盖,将来会出现不少靠低养老金维持生活的老年妇女,贫富分化将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
(三)不利于提高妇女的就业率
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日本非正规雇用者在被雇用者中所占比例逐渐增加,特别是90年代以来,增加势头更为迅猛。
据日本总务省2008年2月29日发表的劳动力调查统计,2007年非正规雇用者所占比率创历史最高纪录,达到33.5%。
日本妇女在经历一段时间的育儿期后,往往以经济独立、社会参与、实现自我价值、补贴家用等理由希望重新工作。
但是,妇女一旦辞去工作,就很难找到与自己以往经验和所学专业符合的职业,从事正规工作的机会很少。
同时,不少妇女也因为家务、育儿、护理等家庭责任的拖累,多选择短时间劳动的钟点工、合同工等非正规雇用的工作。
据统计,2006年,从事一周工作不足35小时的短时间雇用工作的妇女为865万人,占全部短时间雇用者人数的71.8%。
[日]厚生劳动省:
《平成18年版働く女性の実情》,http:
//www.mhlw.go.jp/houdou/2007/04/h0420-2.html
相当数量的非正规雇用者被挡在厚生年金加入者的门外,使一大批妇女老后只能依靠低额的国民年金维持生活。
根据现行养老保险制度规定,年收入在130万日元以上者可加入厚生年金,不足130万日元的全职主妇可享受第三号被保险人的优待。
这就在已婚妇女之间以年收130万日元为标准划了一条线。
130万日元以上者,收入虽多,但自己必须缴纳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同时也享受不到第三号被保险人的优待措施。
这就出现了工作时间越长,到手的收入反而越少的现象。
基于此项规定,不少人在做钟点工时特意调整劳动时间,以便将全年总收入控制在130万日元以内。
其后果有以下几点:
一是造成了社会的不公平;
二是没有体现作为短时间雇用者的妇女的利益,不利于这批人的福利和地位保障;
三是130万日元的标准把大多数已婚妇女限制在了低收入人群中,容易使其陷入生活窘困的境地;
四是与少子老龄化时代对妇女劳动力的需求增加相悖,不利于促进妇女就业率,妨碍了妇女自身价值和能力的发挥。
四、性别视角下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方向
(一)“离婚时厚生年金分割制度”的是与非
近年日本离婚率走势的一个突出的特点是,婚姻期长的夫妇离婚即所谓“熟年离婚”的增加。
例如,1980年婚姻期间20年以上者的离婚件数为1.1万件,2000年达到了4.2万件,20年期间增长了约3倍。
[日]内阁府:
《平成13年版国民生活白書》
中老年夫妇离婚的契机多为子女离开家庭和丈夫退休。
中老年离婚率升高有诸多原因:
其一为婚姻观念发生变化,人们对待离婚的态度比原先宽容,持“与其维持没有感情的婚姻,不如各自找自己的幸福”的人增多;
其二,不少家庭中夫妻之间因缺少沟通而导致感情淡漠;
其三,一些经济自立的妇女对婚姻的要求变得更高,不再因担心离婚后的生活水平降低而不敢离婚。
除以上原因外,离婚率与养老保险制度有无关系?
特别是“离婚时厚生年金分割制度”的实施是否会带来离婚率的上升?
这些问题都是需要认真探讨的。
据日本媒体报道,2004年“离婚时厚生年金分割制度”的改革方案一公布,就引起不少结婚多年妇女对该方案的关注并进行咨询。
据社会保险厅的调查,从2007年4月该制度正式实施到9月份的约半年期间,有4049件离婚申请,其中女方要求离婚的为3069件,占全部离婚申请件数四分之三。
从都道府县来看,东京、大阪等都市的离婚申请居多。
http:
//www.office-
“离婚时厚生年金分割制度”是否会导致离婚率升高?
目前,日本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该制度会助长“熟年离婚”,对家庭构成冲击,甚至有人预测该制度的实施将会使日本迎来一个以中老年夫妇为主的离婚潮。
第一生命经济研究所的永滨利广就是这一观点的代表。
他认为,离婚率自2003年以来处于停滞现象据厚生劳动省人口动态统计,离婚件数在1991年以后一直处于增长趋势,但到2003年离婚率由增长转为下降,2004年离婚件数比前一年减少了1万7千件。
与“离婚时厚生年金分割制度”的公布有很大关系。
2004年导入的这一新制度实际上是在2003年6月决定的。
2003年以后离婚率降低,是因为不少感情破裂的夫妻在等待2007年4月以后该制度的实施。
永滨利广甚至推算出当今日本潜在着2.3万对的“离婚预备军”,潜在离婚率是现实离婚率的1.5倍。
//www.dai-ichi-life.co.jp/news/pdf/nr05_53.pdf
另一种观点认为,该制度与离婚率没有太大的关系。
经济分析家森永卓郎认为离婚率的增减,与经济景气、失业率等成正比:
失业率低,离婚率也低;
反之,失业率高,离婚率也高。
“金钱尽,缘分也尽”,丈夫由于企业效益不好而拿不到足够工资养家或者失业,才是离婚的主要原因。
离婚率是一个受多种因素制约的复杂的问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对其是否会产生影响?
会产生怎样的影响?
还有待进一步观察。
(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性别课题
2007年4月,日本内阁通过了《被雇用者年金一元化现在日本的年金制度按职业分“国民年金”、“厚生年金”和“共济年金”。
有呼声建议统合养老保险制度,将现行多种形式存在的公共养老金制度一元化,最终实现同一报酬的情况下缴纳同一保险费、获取同一养老保险。
法案》,该法案包括将厚生年金适用范围扩大到作为临时工的被雇用者,即满足以下条件的可加入厚生年金:
所定劳动时间每周超过20小时;
月收入在9.8万日元以上;
从事工作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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