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技防办系统要求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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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7401彩色电视图像质量主观评价方法
GB17565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
3术语与定义
GB/T21741中确立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4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基本组成
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一般由周界防护、公共区域安全防范、住户安全防范及小区监控中心(安全管理系统)四部分组成。
系统基本架构见图1。
小区监控中心
(安全管理系统)
实体防护
周界电子防护系统
出入口控制系统
停车库(场)安全管理系统
电子巡查系统
住户报警系统
访客(可视)对讲系统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周界防护
住户安全防范
公共区域安全防范
监控中心
安全管理中心
图1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基本架构图
5系统技术要求
5.1基本要求
5.1.1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与小区的建设综合设计、同步施工、独立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5.1.2小区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程序应符合GA/T75的规定,安全防范系统的设计原则、设计要素、系统传输与布线,以及供电、防雷与接地设计应符合GB50348—2004第3章的相关规定。
5.1.3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中使用的设备和产品,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现行强制性标准和安全防范管理的要求,并经安全认证、生产登记批准或型式检验合格。
5.1.4小区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宜同本市公安监控报警联网系统的建设相协调、配套,作为社会监控报警接入资源时,其网络接口、性能要求应符合GA/T669.1等相关标准要求。
5.1.5各系统的设置、运行、故障等信息的保存时间应≥30天。
5.1.6小区技防设施基本配置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住宅小区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基本配置
序号
系统组成与相关子系统
安装区域或覆盖范围
配置要求
1
周界入侵报警系统
小区周界(包括围墙、栅栏、与外界相通的河道等)
应装
2
不设门卫岗亭的出入口
3
与住宅相连,且高度在6m以下(含6m),用于商铺、会所等功能的建筑物(包括裙房)顶层平台
4
与外界相通用于商铺、会所等功能的建筑物(包括裙房),其与小区相通的窗户
宜装
5
电视监控系统
小区周界
6
小区出入口[含与外界相通用于商铺、会所等功能的建筑物(包括裙房),其与小区相通的出入口]
7
出入口外广场
8
停车库出入口
9
停车库与住宅楼、小区地面相通的出入口
地下机动车停车库主要通道
10
地面机动车集中停放区
11
小区主要通道及交叉路口
12
小区商铺、会所等重要场所与外界相通的公共区域
13
住宅楼出入口[4户住宅(含)以下除外]
14
电梯轿厢[2户住宅(含)以下或电梯直接进户的除外]
15
公共租赁房各层楼梯出入口、电梯厅或公共楼道
16
监控中心、水泵房、配电机房等重要区域
17
小区周界,住宅楼周围,停车库,地面机动车集中停放区,水箱(池),水泵房、配电间等重要区域
18
小区出入口
19
机动车停车库、停车场区出入口
20
21
地下停车库与住宅楼相通的出入口
22
住宅楼栋出入口、电梯
23
住宅楼顶楼到平台的出入口
24
每户住宅
25
多层别墅、复合式住宅的每层楼面
26
27
住宅楼栋出入口
28
29
实体防护装置
一层、连通商铺顶住宅、别墅设内置式防护窗/高强度防护玻璃,设分户防盗安全门
30
住户入侵探测报警系统
装修房的每户住宅(含复合式住宅的每层楼面)
31
毛坯房一、二层住宅
32
别墅住宅每层楼面(含与住宅相通的私家停车库)
33
与住宅相连,且高度在6m以下(含6m),用于商铺、会所等功能的建筑物(包括裙房)顶层平台上一层住宅
34
紧急报警(求助)系统
客厅、主卧
35
卫生间、次卧及未明确用途的房间
36
37
安全管理系统
5.2周界报警系统要求
5.2.1系统的前端应选用不易受气候、环境影响,误报率较低的入侵探测装置。
5.2.2当系统的前端选用无物理阻挡作用的入侵探测装置时,应安装摄像机,通过视频监控与报警的联动,对入侵行为进行图像确认、复核。
系统的联动、图像确认、复核、记录等应符合5.3的相关规定。
5.2.3系统的防区应无盲区和死角,且应24h设防。
5.2.4系统的防区划分,应有利于报警时准确定位。
5.2.5与住宅相连的裙房顶层平台,宜在墙或裙房外沿顶端安装入侵探测装置。
5.2.6一般入侵探测装置的系统报警响应时间应≤2s。
张力式电子围栏入侵探测装置的系统报警响应时间应≤5s。
5.2.7系统报警时,小区监控中心应有声光报警信号,并应在模拟显示屏或电子地图上准确标识报警的周界区域。
若有联动摄像机,则对应区域的监控图像应在监控平台上弹出,用来显示、确认报警发生的区域状况。
5.2.8周界报警系统可与室内报警系统共用报警主机。
5.2.9系统的其他要求应符合GB50394的规定。
5.3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要求
5.3.1摄像机安装基本要求:
a)出入口、主要通道应安装固定焦距摄像机,监控范围内的平均照度应≥50Lux,应设置与摄像机指向一致的辅助照明光源;
b)监控区域应无盲区,并应避免或减少图像出现逆光现象;
c)固定摄像机的安装指向与监控目标形成的垂直夹角宜≤30°
,与监控目标形成的水平夹角宜≤45°
;
d)摄像机应采用稳定、牢固的安装支架,安装位置及高度应不易受外界干扰、破坏,且应不影响现场设备运行和人员正常活动;
e)带有云台、变焦镜头控制的摄像机,在停止云台、变焦操作2min±
0.5min后,应自动恢复至预置设定状态;
f)室外摄像机应采取有效防雷击保护措施。
5.3.2小区出入口摄像机的安装应符合以下要求:
a)人行道、机动车行道应分别安装摄像机;
b)每条机动车行道应至少安装一台摄像机。
5.3.3同一建筑物、建筑物内同一层面所有出入口(含楼梯出入口)、电梯厅内摄像机的安装朝向应一致。
5.3.4设于小区内的地下停车库机动车辆出入口摄像机朝向应一致向内。
5.3.5电梯轿厢的摄像机应安装在电梯轿厢门体上方一侧的顶部或操作面板上方,且应配置楼层显示器。
5.3.6视频监控图像应符合以下要求:
a)小区周界的视频图像应清晰显示人员的行为特征;
b)小区出入口的视频图像应清晰地显示进出人员面部特征和/或机动车牌号,且进出人员的面部有效画面宜≥显示画面的1/60;
c)小区内的地下停车库车辆出入口的视频图像应清晰地显示进出的机动车牌号和走进(出)人员的体貌特征;
d)地下停车库与小区地面及住宅楼相通的人行出入口、地下非机动车停车库与地面相通的出入口、住宅楼出入口,以及小区商铺、会所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等处视频图像,应清晰地显示进出人员面部特征;
e)地面机动车集中停放区、地下机动车停车库主要通道、别墅区域机动车主要道路交叉路口、小区主要通道的视频图像,应清晰显示过往人员的行为特征和机动车的行驶情况;
5.3.7摄像机在标准照度下,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图像质量主观评价应符合GB50198-1994规定的评分等级4级的要求,其余量化指标应符合:
a)黑白摄像机水平清晰度应≥600TVL,监视图像水平清晰度≥400TVL;
b)彩色摄像机水平清晰度应≥480TVL,监视图像水平清晰度≥270TVL;
5.3.8系统所有功能的控制响应时间、图像信号的传输时间不应有明显时延。
5.3.9具备视频监控与报警联动的系统,当报警控制器发出报警信号时,监控中心的图像显示设备应能联动切换出与报警区域相关的视频图像,并全屏显示。
其联动响应时间应≤2s。
5.3.10视频图像应有日期、时间、监视画面位置等的字符叠加显示功能,字符叠加应不影响对图像的监视和记录回放效果。
字符时间与标准时间的误差应在±
30s以内。
5.3.11系统显示设备数量与摄像机数量之比应不小于1:
8的比例配置图像显示设备,操控席与显示设备之间应保持合理距离;
对其中重点图像(例如出入口)进行固定监视或切换监视。
监控系统大于64路图像的应设置小区监控管理主机,统一对监控图像进行管理。
5.3.12应配置(网络)数字录像设备,对系统所有摄像机摄取的图像进行24小时全天候记录,保存帧速应≥25帧/秒,保存时间应≥30天。
小区出入口、地下停车库出入口等重要通道视频图像的录像格式精度应全部不低于D1;
5.3.13系统由多台(网络)数字录像设备组成并同时运行时,在确保图像不丢失的前提下,宜配置统一时钟源对所有(网络)数字录像设备进行时钟同步。
5.3.14(网络)数字录像设备应具有视频丢失、网络掉线、硬盘错误等报警提示功能。
5.3.15系统宜采用智能化视频分析处理技术,具有虚拟警戒、目标检测、行为分析、视频远程诊断、快速图像检索等功能。
5.3.16系统其他要求应符合GB50395的规定。
5.4停车库(场)安全管理系统要求
5.4.1系统应重点对小区出入口、停车库(场)出入口及其车辆通行道口实施控制、监视、行车信号指示、停车管理及车辆防盗等综合管理。
5.4.2小区出入口、地下机动车停车库出入口宜安装防冲撞道闸,并应有清晰的警示标志。
道闸应具有防止由于误操作造成伤人、砸车等事故发生的安全措施。
5.4.3系统宜有车辆号牌自动抓拍识别功能,并预留与公安联网的协议和接口;
5.4.4对小区内自行车集中存放区宜封闭管理。
5.4.5系统安装应符合GB50348-2004第六章相关规定。
5.5楼寓(可视)对讲系统要求
5.5.1小区出入口的管理副机应能正确选呼小区内各住户分机和中心管理机,并应听到回铃声。
5.5.2楼栋出入口和地下机动车、非机动车车库与住宅楼相通的出入口的对讲主机应能正确选呼该楼栋内任一住户分机和中心管理机,并应听到回铃声。
5.5.3楼栋出入口的对讲主机宜具备锁控功能,并能在中心管理机实现单元门的开关状态提醒;
其安装不应暴露在风雨中,若无法避免,则需加装防雨罩,摄像机镜头不应面对直射阳光或有遮挡物。
5.5.4室内对讲分机应具有控制实现开锁功能;
应能正确呼叫中心管理机,并应听到回铃声。
5.5.5别墅住宅内的室内对讲分机应至少有1个具备可视对讲功能。
其他住宅宜选用楼寓可视对讲系统。
5.5.6楼寓(可视)对讲系统的通话语音应清晰,图像应能清晰显示人员的面部特征,开锁功能应正常,提示信息应可靠、及时、准确。
5.5.7楼寓可视对讲系统的对讲分机宜具有访客图像的记录、回放功能,图像记录存储设备的容量宜≥4G。
5.5.8楼寓电控防盗门应以钥匙或识读式感应卡和通过室内对讲分机遥控等方式开启。
不应以楼栋口对讲主机数字密码按键方式开启电控防盗门。
5.5.9管理主机应能与小区出入口的管理副机、楼栋口的对讲主机、住户对讲分机之间进行双向选呼和通话,通话语音清晰,不应出现振鸣(啸叫)现象。
5.5.10每台管理主机管控的住户数应≤500,以避免音(视)频信号堵塞。
5.5.11管理主机应有访客信息(访客呼叫、住户应答等)的记录和查询功能,以及异常信息(系统停电、门锁故障时间等)的声光显示、记录和查询功能,楼寓电控防盗门开启状态的持续时间≥120s时宜有报警功能。
信息内容应包括各类事件日期、时间、楼栋门牌号等。
5.5.10系统其它要求应符合GA/T72、GA/T678的规定。
5.6出入口控制系统要求
5.6.1识读式门禁控制系统应根据小区安全防范管理的需要,按不同的通行对象及其准入级别进行控制与管理,对人员逃生疏散口的识别控制应符合GB50396-2007第9.0.1条第2款的相关规定。
5.6.2门禁控制器应设置在受控门以内。
5.6.3系统其它要求应符合GB50396-2007的规定。
5.7室内报警系统要求
5.7.1系统配置应符合表1要求。
5.7.2系统应符合GB50394的规定。
5.7.3紧急报警(求助)装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a)人工启动后能立即发出紧急报警(求助)信号;
b)应在客厅、主卧室的隐蔽、可靠、便于操作部位安装,宜在卫生间预留安装位置;
c)具有防误触发措施,触发报警后能自锁,复位需采用人工操作方式。
5.7.4报警控制器除符合GB12663的相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a)应能接收入侵探测器和紧急报警(求助)装置发出的报警及故障信号,具有按时间、区域部位独立布防和撤防、外出与进入延迟的编程和设置等功能;
b)防区数应满足前端设备设置的需求;
c)报警控制器与小区监控中心应有联网功能。
5.7.5监控中心报警控制主机(计算机)应符合以下要求:
a)有编程和联网功能,系统应留有与属地区域性安全防范报警网络的联网接口;
b)具有显示、存储住户报警控制器发送的报警、布撤防、求助、故障、自检等信息,以及声光报警、打印、统计、巡检、查询和记录报警发生的日期、时间、地点、报警种类等各种信息的功能;
c)支持多路报警接入,具备同时处理多处或多种类型报警的功能;
d)有密码操作保护和用户分级管理的功能;
e)能至少存储30d报警信息;
f)配置备用电源,备用电源应满足正常工作8h;
g)接警(总线制)响应时间≤2s。
5.7.6入侵探测器的选用和安装应确保对非法入侵行为能及时发出报警响应,探测范围应有效覆盖住宅与外界相通的门、窗等区域,同时应避免或减少因室内人员正常活动而引起误报的情况发生。
分户门应设置独立防区并设定为延时方式。
5.7.7报警防区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a)每户的每个卧室、客厅(起居室)、书房等区域应分别独立设置报警防区;
b)与别墅住宅相通的私家车库应独立设置报警防区;
c)住宅内相邻且同一层面的厨房、卫生间等可共用一个报警防区;
d)紧急报警(求助)装置可共用一个报警防区,但串接数≤4个;
e)住宅内的防盗报警控制器、操作键盘应设置在防区内。
5.7.8住宅内入侵探测器报警信号可采用有线或无线方式传输。
5.7.9紧急报警信号应采用有线方式传输。
5.7.10住宅与监控中心的报警联网信号应采用专线方式传输。
若报警联网信号走的是以太网,则室外线路信号宜采用光纤传输。
5.7.11防盗报警控制器操作键盘宜安装在便于操作的部位。
在前端入侵探测器满足基本配置要求的前提下,别墅、复式住宅每户各层应增加防盗报警控制器操作键盘,并统一控制所有防区,或分别控制不同防区。
5.7.12当住宅内选用含有楼寓(可视)对讲设备的报警控制器操作键盘时,应保证对讲信号与报警信号互不干扰,并保证报警信号优先。
其报警部分应符合GB12663的要求,楼寓(可视)对讲部分应符合GA/T72和GA/T678-2007附录A的要求。
5.8电子巡查系统要求
5.8.1电子巡查系统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a)在小区的重要部位及巡查路线上设置巡查点,巡查钮或读卡器设置应牢固;
b)巡查路线、时间应根据需要进行设定和修改;
c)能通过电脑查阅、打印各巡查人员的到位时间,具有对巡查时间、地点、人员和顺序等数据的显示、归档、查询和打印等功能;
d)具有巡查违规记录提示。
5.8.2采集器数量配置数应≥2。
5.8.3系统其他要求应符合GA/T644的规定。
5.9监控中心要求
5.9.1小区监控中心不宜设置在地下室,其面积应大于20m2,户型宜为长方形。
大型住宅小区应根据设备数量、安装要求、预留空间及值班操作、维修、生活等需求,确定住宅小区监控中心面积。
5.9.2监控中心设在门卫值班室内的,应设有防盗安全门与门卫值班室相隔离。
5.9.3监控中心应配备有线、无线通信联络设备和消防设备。
5.9.4监控中心的入侵报警系统、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的终端接口及通信协议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可与上一级管理系统进行更高一级的集成。
5.9.5监控中心室内应具有良好的通风环境,工作区域照明应≥200Lux,应设置空调设施。
5.9.6监控中心设备布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a)各设备在机房内的布置应符合“强弱电分排布放、系统设备各自集中、同类型机架集中”的原则;
b)机柜(架)设备排列与安放应便于维护和操作,各系统的设计装机容量应留有适当的扩展冗余,机柜(架)排列和间距应符合GB50348-2004中3.13.10、3.13.11的相关规定,且安装的设备应具有良好的通风散热措施。
5.9.7机房布线应符合以下要求:
a)便于各类管线的引入;
b)管线宜敷设在吊顶内、地板下或墙内,并应采用金属管、槽防护;
c)金属护套电缆引入监控中心前,应先作接地处理后引入;
d)监控中心的线缆应系统配线整齐,线端应压接线号标识;
e)机房内应设置接地汇流环或汇集排,接地汇流环或汇集排宜采用铜质线,其截面积应≥35mm2。
5.9.8监控中心其他要求应符合GB50348-2004的规定。
5.10系统管网和配线设备要求
5.10.1系统管槽、线缆敷设和设备安装,应符合GB50303中的相关规定。
5.10.2由安防中继箱/中继间至各住宅安防控制箱的管线,多层建筑宜采用暗管敷设,高层建筑宜采用竖向缆线明装在弱电井内、水平缆线暗管敷设相结合的方式。
5.10.3中继箱/中继间应便于维修操作并有防撬的实体防护装置。
5.11防雷与接地
5.11.1安装于建筑物外的技防设施应按GB50057的要求设置避雷保护装置。
5.11.2安装于建筑物内的技防设施,其防雷应采用等电位连接与共用接地系统的原则,并应符合GB50343的要求。
5.11.3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电源线、信号线经过不同防雷区的界面处,应安装电涌保护器,电涌保护器接地端和防雷接地装置应做等电位连接,等电位连接应采用铜质线,其截面积应≥16mm2。
5.11.4监控中心的接地宜采用联合接地方式,其接地电阻应≤1Ω;
采用单独接地时,其室外接地极应远离本建筑的防雷和电气接地网,其接地电阻应≤4Ω。
5.12实体防护装置
5.12.1小区设有周界实体防护设施的,应沿小区周界封闭设置,其建筑结构设计应为周界入侵探测装置安装达到规定要求提供必要条件。
5.12.2楼栋出入口电控防盗门宜符合GA/T72及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
6系统建设资金要求及评审、检验、验收与使用、维护、保养
6.1建设资金是居民小区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质量的重要保证。
根据建设部《居住小区智能化系统建设要点与技术导则》及其他相关要求,新建居民住宅小区资金投入按照小区总建筑面积核算,一星级每平方米应不低于25元;
2、二星级每平方米应不低于30元;
三星级每平方米应不低于40元。
别墅小区应按照三星级的建设资金要求。
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动迁房类小区可参照一星级的建设资金要求,但最低应不少于20元。
6.2小区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按《苏州安防系统初步设计方案评审流程》和《苏州安防系统初步设计方案评审资料的编制要求》的规定进行技术方案评审并合格。
经修改完善设计、安装调试、试运行、初验合格后,应根据《苏州安防系统验收流程》和《苏州安防系统竣工验收资料的编制要求》的要求进行系统验收。
6.3小区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维护、保养应由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建立有效的管理措施,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工作,及时排除故障,淘汰、更换过期和损坏的设备器材,保持各系统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二〇一一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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