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办法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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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事故。
重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无死亡的事故。
⒊特别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⒋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5000万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⒌较大事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1000万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⒍一般事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⒎重复性伤亡事故。
重复性伤亡事故是指在一年内同一单位或部门发生的属于同一性质、同一类型的工亡事故或重伤事故。
五、职责
(一)安环处负责组织、协调重伤以上事故调查处理;
事故统计上报(集团)公司安委会及上级有关部门。
(二)轻伤事故发生单位负责组织事故的调查处理;
事故调查资料和事故报告报安环处。
(三)(集团)办负责事故调查资料和事故报告的档案管理。
六、职工伤亡事故报告
(一)下列人员和单位负有报告责任:
⒈事故现场有关人员
⒉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⒊事故单位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⒋公司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二)事故报告内容:
⒈事故发生的单位
⒉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
⒊事故简要经过
⒋事故伤亡情况(包括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下落不明的人数)
⒌事故初步分析的原因、已经采取的措施
⒍事故的补报
(三)报告程序
⒈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将事故情况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同时逐级上报。
发生重伤、死亡事故,由安环处按照规定上报(集团)公司主管领导、政府有关部门。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隐瞒不报、虚报或拖延报告。
⒉事故单位的领导(行政一把手)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或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伤员和保护财产,防止事态扩大。
在进行抢救工作时,应注意保护事故现场,未经有关部门勘察、
拍照(录像)、记录并允许,事故现场不得清理。
因抢险救护必须移动现场物件时,应进行拍照(录像)记录,做好标记,或绘制事故现场图。
(四)单位隐瞒不报的事故,伤者本人或他人举报时,应在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举报,以便相关部门调查核实。
七、事故调查
(一)事故调查步骤:
⒈通报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伤亡情况、初步原因及经过等
⒉成立事故调查小组
⒊事故现场处理
⒋收集事故有关物证
⒌收集事故事实材料
⒍事故人证材料收集记录
⒎事故现场摄影及拍照
⒏事故图(表)的绘制
⒐分析事故原因
⒑编写事故调查报告
⒒事故调查结案归档
(二)事故调查组织
⒈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及职责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⑴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知识和专长;
⑵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⑴查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经过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及事故发生前的生产作业情况。
⑵询问有关当事人并做好笔录,同时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配合协助调查。
⑶进行必要的技术鉴定和试验。
⑷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⑸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⑹填写《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或《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报(集团)公司安环处,由安环处报政府主管部门,同时附工伤人员医院诊断证明、事故现场示意图、2-3人证明材料。
⒉事故调查组成员
⑴轻伤事故:
由事故单位安全负责人组织生产、技术、工会等有关人员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⑵重伤事故:
由安环处、工会、人力部、故县公安分局、纪委等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⑶死亡事故:
由集团公司主管领导组织安环处、工会、人力部、故县公安分局、纪委等有关部门协同政府有关部门进行调查。
⑷道路交通事故:
由安环处、工会、人力部、故县公安分局、纪委、机运公司等相关部门及职工所在单位等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⑸铁路交通事故:
由安环处、工会、人力部、故县公安分局、纪委、铁运部等相关部门及职工所在单位等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⑹其它伤亡事故:
由安环处、工会、人力部、故县公安分局、纪委等相关部门及职工所在单位等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三)事故调查的内容
现场调查,技术鉴定,当事人材料,管理方面的调查等。
⒈现场调查:
包括现场勘查、写真、描述、实物取证、救治报告等;
⒉技术鉴定:
指通过对现场物证、残痕等进行技术研究、分析,必要时还要进行模拟试验以确定事故的直接原因;
⒊当事人材料:
对当事人的询问和谈话笔录,了解当时工作状态和事故发生的经过;
⒋管理方面的调查:
包括事故发生单位对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情
况、安全管理制度和作业标准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职工的培训教育情况等。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有关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四)事故原因
事故原因可分为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⒈直接原因:
是指在时间上最接近事故发生的原因,即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及环境影响。
⒉间接原因:
是指引起事故原因的因素。
间接原因主要有:
技术的
原因、教育的原因、身体的原因、精神的原因、管理的原因等。
(五)事故责任
事故分为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
⒈责任事故是指由于人的违章和失职造成的事故。
非责任事故是指
由于自然界的因素而造成人力不可抗拒的事故,或由于当前科学技术条件的限制而发生难以预料的事故。
⒉凡责任事故,应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过程,按照安全生产责任
制的规定,分清事故的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
直接责任者:
指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的人员。
主要责任者:
指对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员。
领导责任者:
指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
⒊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由肇事者或有关人员负直接责任和主要责任:
⑴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冒险作业,造成事故的。
⑵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
⑶违反劳动纪律,擅离岗位或进入其他工作岗位动用不属自己使用、管理的设备、工具及擅自更改、拆除、毁坏、挪用、停用安全装置和设施,造成事故的。
⑷设备安全装置不符合要求,超温、超速、超压、超负荷或带病运行造成事故的。
⑸发现事故征兆,既不报告又不采取措施,造成事故的。
⑹违反设计、制造、安装以及检验、修理规定,造成事故的。
⒋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有关领导应负领导责任:
⑴由于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健全或
不落实,职工无章可循,管理混乱,造成伤亡事故。
⑵未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或未经考试合格上岗操作,造成伤亡事故。
⑶机械设备超过检修期限和经常超温超压、超速超负荷运行,或因
设备有缺陷又不采取措施,造成伤亡事故。
⑷作业环境不安全,又不采取措施,造成伤亡事故。
⑸不按国家规定给职工配备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造成伤亡事
故。
⑹对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事故隐患,未采取必要措施,玩忽职守,造成伤亡事故。
⑺未按规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造成伤亡事故。
八、事故责任追究及处理
(一)事故处理权限
⒈轻伤事故由事故单位负责人组织抽调本单位生产、技术、工会、
人事、安全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按事故调查程序调查处理后,填写《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一式3份,单位留存1份存入工伤档案,并将事故简况登记在伤亡事故统计台帐上,其余2份连同负伤人员医院诊断证明等材料,于事故发生的五日内报安环处备案。
⒉重伤事故由安环处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报告(集团)公司主管领导,由主管领导安排指定(集团)公司安全、生产、技术、工会、人力、纪委等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按事故调查程序调查处理后,填写《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经(集团)公司总经理审查批准后,呈报政府有关部门,写出事故通报,将处理结果通报全公司。
⒊发生工亡、重大伤亡事故,事故单位应立即报告安环处、(集团)公司主管领导。
(集团)公司领导或安环处应立即报告政府主管部门、安全监察部门,由政府主管部门和当地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按事故调查程序进行事故处理,事故处理后,将处理结果通报全公司。
(二)事故责任追究及处理
⒈事故处理应坚持“四不放过”、“依法依规”、“公开、公正”的原则。
⒉对事故的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的处理:
轻伤事故:
给予直接责任者离岗培训;
主要责任者罚款500—1000
元;
领导责任者通报批评。
重伤事故:
给予直接责任者行政警告处分,离岗培训;
主要责任者离岗培训;
领导责任者罚款1000—2000元,通报批评;
事故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负有直接或主要领导责任的,否决其年收入总额10—20%。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检察机关处理。
一般死亡事故(死亡3人以下):
给予直接责任者开除厂籍、留用察看,留用察看期间发生活费;
主要责任者视情节给予罚款、通报、戒免、撤职处分,并离岗培训;
领导责任者视情节给予罚款、通报、戒免、免职;
事故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负有直接责任的,给予戒免,否决其年收入总额20—30%。
较大死亡事故(死亡3-9人):
给予直接责任者开除厂籍,解除劳动合同;
主要责任者开除厂籍,留用察看,留用察看期间发生活费;
领导责任者免职,扣除年工资收入50%;
事故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负有直接责任的,给予免职,否决其年收入总额30—50%。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追究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上一年年收入40%--80%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检察机关从严从重处理:
⑴事故发生后,伪造或有意破坏事故现场,或对事故隐瞒不报、虚报、故意拖延报告的,拒绝接受调查或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⑵在事故调查中,擅离职守,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于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办法
人的,转移或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⑶事故发生后,未组织抢救或抢救不力以致扩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
⑷事故发生后,未认真吸取教训,未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导致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⑸违反本办法规定程序,滥用职权,擅自处理或袒护包庇事故责任者的。
⑹对一年内累计发生2人次死亡事故的;
一次发生1人死亡和2人重伤事故的;
一次发生2人死亡事故的;
一次发生3人重伤事故的;
连续三年发生死亡事故的;
根据事故责任,给予事故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
戒免、免职。
⑺一次性造成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一年内造成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累计100万元以上的,根据事故责任,给予相关责任者通报、罚款、戒免;
一次性造成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一年内造成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累计200万元以上的,根据事故责任,给予相关责任者罚款、免职、解除劳动合同。
⒊对事故直接责任单位的经济处罚:
⑴发生轻伤事故1人次,罚款2—5万元,承担职工工伤医疗费用。
⑵发生重伤事故1人次,罚款20—50万元,承担职工工伤医疗费用。
⑶发生一般死亡事故1人次,罚款50万元。
⑷发生较大及以上死亡事故,视情节给予加倍罚款。
九、事故结案
(一)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报告内容包括:
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事故经过;
事故原因;
事故性质和对有关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事故教训和防范措施;
对规程、标准等的修改意见;
附件、技术鉴定、笔录、图纸、照片、录音、录象资料等。
(二)伤亡事故处理结案后,处理结果应及时公布。
(三)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由发生事故的单位负责落实,人力部、安环处、集团公司工会等有关部门负责监督。
(四)事故调查组在查明事故情况以后,事故处理:
轻伤事故10日内结案,重伤事故15日内结案,死亡事故一般在30日内结案。
(五)事故档案管理
轻伤事故由发生事故的单位填写《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行政公章,报安环处统一存档。
重伤以上事故由事故调查组写出事故调查报告,集团公司主管安全的领导签字,加盖公司行政公章,由安环处负责报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负责存档。
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应在9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80日。
十、事故统计
事故统计上报由安环处负责填报。
(一)(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于每月3日前,向安环处报送上月的《工伤事故统计表》,迟报、错报者均按季度进行安全综合考核。
(二)安环处按事故统计有关规定,做好工伤事故统计和报送工作。
十一、其他
(一)对事故责任单位经济罚款在事故责任单位成本(费用)中列
支,财务公司设立事故处理费用专项帐户。
(二)事故处理费用专款专用,主要用于事故调查处理、事故赔偿、安全奖励、安全活动等费用支出。
(三)事故调查组根据事故调查的难易程度提出报告,报集团公司
安委会主任批准后,从事故罚款中提取5%—10%的活动经费,用于事故调查所需费用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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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工 伤亡事故 报告 处理 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