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提前介入在锡盟国税稽查工作中的探索与实践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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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只有在稽查实施环节的工作全部结束后才能进行案件的审理,税务稽查审理通常只是对纸质报告和相关证据资料进行案头审理,依据稽查实施环节取得的涉案资料进行判断分析。
由于缺乏与被查企业的直接沟通,难以掌握稽查案件的全面情况,加之检查实施人员对案件的理解以及工作水平存在个体差异,对案件情况的描述、资料的取证等方面也会有所不同,造成审理案头材料的局限性,制约了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从而影响案件审理定性工作的准确性。
2、理解上的偏差,造成税务稽查、审理各环节之间的矛盾。
随着经济形势的日益完善,各种经济现象错综复杂,人们的知
识结构、理解程度有所不同,对同一问题的看法、意见难以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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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在审理过程中审理人员不清楚整个案件的真实情况,只是对实施环节上报的资料进行书面的审查,难以避免理解上的偏差,检查人员在稽查报告中对案情叙述不清,就会使得审理过程中发生争议,办案人员认为自己所查的问题已经陈述清楚了,审理人员还要多次询问相关问题,有时问题已经得到解决,但还是容易引起双方的误会,造成稽查、审理工作之间的矛盾,加之目前没有相应的解决机制,不同程度上制约了税务稽查案件审理工作的开展。
3、审理时间过长,影响税务稽查案件工作效率。
在现行的税务稽查模式下,稽查实施环节同案件审理环节相对分离,双方缺乏有效的沟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当实施环节取得的案件证据资料不全或有误差时,就需要由稽查人员从新补证取证,制作相关的文书及其证据资料。
因此,案件审理的周期就会相应变长,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稽查案件审理工作的效率,造成一些案件不能及时结案,从而延误了税务稽查工作的整体进度。
4、政策法规相对滞后,导致案件审理工作质量降低。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常会出现一些法律边缘性问题,对于同一违法行为,稽查、审理双方认定所适用的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不统一,出现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
一是法律、法规、规章效力等级不同、内容冲突;
二是立法的原则性与执法的复杂性之间存在差异。
即各种税收法律、法规、规章都是权力机关通过法定程序,根据不同时期、不同领域的特点制定的,对于执法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特别是带有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难以严格规范。
加之对于此类
问题缺少讨论,同时在日常审理工作中,大多采用封闭的审理模式,审理人员只能够就所提供的案件资料进行书面审核,对一些政策规定模糊的问题和边缘性问题,容易造成定性上的偏差,导致税务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屡有发生。
二、 审理提前介入的可行性极其意义
提前介入是指税务稽查审理环节根据需要派员参加检查环节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和其他检查活动的一项检查监督活动。
适时介入税务稽查检查,既可以及时了解案情,掌握证据,依法从快查结案件,又可以及时对检查过程中的违法情况实行监督,是一种行之有效的办案制度和检查监督途径。
一年来,审理科通过该制度的正确应用,有效地强化了案件质量,提高了办案效率,缩短了办案时限,节省了稽查资源,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1.理论上的可行性
审理提前介入符合稽查工作规程,是以人为本、和谐理念在稽查环节的具体体现。
审理人员在案件取证和定性等问题上,及时和检查组沟通,提出自己的意见,使案件调查与审理的前期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彼此之间相互联系、相互沟通、相互促进,既有利于稽查部门进行综合分析,提出准确的处理意见,又有利于审理部门吃透案情,做出准确的审理决定。
因此,在重大案件查处过程中,适时开展审理关口前置程序,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
一是规范工作程序。
稽查审理工作关口前置,使得审理工作与检查工作同步,能够及时了解稽查进展情况,实现动态跟踪和指导,打破了案件检
查与审理之间传统的文书传递方式,通过现场审理查错纠偏,强化对检查环节的监督,纠正了检查环节的不规范执法行为。
二是提高检查质量。
通过稽查、审理各环节互动,充分发挥审理人员在政策把握、法律法规运用、程序合法性界定、案件定性准确等方面的优势,有效提高了案件检查取证、定性工作质量。
三是提升工作效率。
通过开展稽查审理前置,审理人员可以更加准确的掌握被查企业的检查取证过程、违法事实等内容,缩短了审理环节工作时间,确保公正、合法、及时、有效的审理税务稽查案件。
由于在审理前已经对难点问题和政策界定模糊的问题和检查人员进行过沟通,同时也充分听取了被查企业的申辩陈述,因此对此类问题已经有了较为明确的处理意见,有利于化解审理人员和检查人员、被检查企业三方之间的矛盾,从而缩短了审理期限,提升了审理效率。
四是增强纳税人纳税遵从度。
通过现场“审理”,及时提醒并告知纳税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同时在做出相应处理结论前已经将有关政策规定向企业进行了宣传和讲解,不仅增强了纳税人依法纳税的法律遵从度,还大大降低了企业对处理结果提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机率,进一步提高了稽查案件的质量
2.稽查实践的需求
收集运用证据时,人为的缺陷难以保证办案质量主要有以下种表现,一是,没有围绕犯罪构成收集证据。
检查中没有紧紧围绕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有针对性地收集证据,案卷中往往充斥着大量地没有证据效力的材料,而关键证据却相对薄弱或欠缺,造成最终无
法准确定案。
二是,收集证据不够客观、全面。
实践中存在两种倾向;
一种是有些检查人员,受指控意识的限制,只注收集有罪的证据,不注重收集无罪的证据,不能客观真实地收集证据,从而造成错案;
二种是在证据审查中,查、审环节配合不够。
审查人员经过审查判断,认为检查人员移送的证据材料达不到法定要求,收集的证据不够充分,犯罪构成某一要件的证据欠缺,或者收集证据的程序、手段不合法,或者证据形式有瑕疵,要求补充检查时,检查人员往往消极应付,甚至不予配合。
再加上查、审人员对检查重心、证据收集方向存在分歧,从而造成查、审脱节,不能形成证据相互补充,逐步夯实的境地。
三是,说情风的影响。
在具体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迫于情面影响就采取拖延、推诿等消极的态度,有的甚至出现检查“放水”的做法。
此类现象的产生表面上使某些人在情与法的天秤上不能放正位置,但实质也是机制建设不完善的体现。
3.审理提前介入意义
税收违法案件在稽查实施过程中审理环节先行介入,对实施检查环节进行业务指导,在了解有关案件的查处情况下,就证据资料的取得、违法事实的认定同检查人员进行有效沟通,就相关疑问听取被查单位的陈述、申辩,特别是对于一些有争议的问题,可以组织相关人员召开案情分析会,通过稽查实施人员分析介绍情况,集体研究讨论,提出可行性办法,使涉税问题得以很好的解决。
三、 我们目前尝试审理提前介入的具体做法及收效
今年以来,兰州市国税稽查局案件审理科在开展案件审理过程
中,结合本局实际情况,创新工作思路,并在实际工作中率先尝试使用了审理关口前置程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2008年6月,我局在专项检查案件审理工作中,随机挑选了2户水泥企业、2户啤酒企业、3户其他企业进行了审理提前介入,在对一户水泥企业涉税案件审理过程中,稽查人员同被查企业在所检查出的问题上存在分歧,审理人员先行介入,和检查人员一起讨论案情,就证据资料的取得、疑难问题的处理、定性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分析,在此基础上查找相关政策规定,同时充分听取了被查企业的申辩陈述,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做出了准确的税务处理决定,该企业主动地交纳了相关税款,稽查、审理人员提前9天圆满完成了此项稽查任务。
审理部门对其他6户企业做出的处理意见也得到了检查人员和被查企业的认可,各项税款已经陆续追缴入库。
由于使用了审理工作的前置程序,没有1户企业对税务机关做出的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四、 注意的问题
1、 把握的原则:
介入不定论,参与不干预,建议不决议的原则。
2、 规范介入的制度,杜绝介入的随意性,不确定性
3、 与规范性文件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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