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密云县档案局行政许可程序性规定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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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提交合法身份证件或授权委托书的,受理人员应当拒绝接受申请材料,并记录在案。
第十二条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并按照公示的材料种类、数量、内容和格式提交申请材料。
对申请人通过前款方式提出的申请,受理人应当以相应方式回复确认,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
第十三条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应当填写县档案局统一印制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书。
申请书由申请人签字、盖章后方为有效。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材料为复印件时,受理人应当依法对复印件与原件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应当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一致”印章。
第十四条法制科受理人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的申请,并按照规定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除受理人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得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受理人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县档案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加盖印章;
(四)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即时书面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同时退还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五)当场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受理人应当接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向申请人出具接收材料凭证,并在5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
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书面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在申请人补正全部材料后,受理人应当予以受理,以提交最后补正材料之日为受理日期。
(六)申请事项属于县档案局法定职权范围,申请材料符合公示要求的材料种类、数量、内容和格式的,应当受理该行政许可申请,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县档案局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均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书面通知书。
通知书由县档案局统一印制,一式两份,由申请人和受理人分别签字,加盖县档案局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
第二节审查与决定
第十五条对于申请人申请,县档案局主要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
必要时,可以采取实地核查、询问申请人、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进行专家评审、听证以及其他方式进行审查。
第十六条法制科受理人应当在作出受理决定的当日将受理决定及全部申请材料交指导科审查人。
指导科审查人对全部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审查结束后,应当提出初步的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书面意见转法制科审批人;
法制科审批人对全部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审查结束后,提出初步的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书面意见报主管局长审批,由主管局长决定是否准予行政许可。
第十七条行政许可办理人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审查。
根据许可条件和程序规定,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承办科室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组织实施。
核查时,工作人员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并对核查过程进行记录,注明核查时间,并由参与核查的工作人员和被核查方(即申请人)签字。
第十八条县档案局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县档案局应当听取申请人、该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十九条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可以采取请利害关系人到场陈述意见的方式,也可以采取由利害关系人提供书面意见的方式。
对利害关系人陈述的意见,县档案局应当记录在案。
针对利害关系人提出的意见,申请人可以提出申辩意见或补救措施。
第二十条主管局长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后,由法制科受理人根据主管局长的决定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县档案局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中,应当注明申请人、许可决定机关、许可事项名称、许可决定、许可事项有效期,行政许可作出日期或者生效日期,并加盖县档案局专用印章。
县档案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由法制科受理人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和行政许可证件。
县档案局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由法制科受理人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决定书中须说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的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途径和期限。
第二十一条县档案局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三节期限与收费
第二十二条除当场可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许可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十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主管局长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但是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三条县档案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举行听证或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但应当由法制科受理人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四条县档案局实施行政许可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节听证
第二十五条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县档案局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县档案局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的,县档案局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县档案局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听证由县档案局法制科负责组织。
具体程序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县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节变更与延续
第二十六条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县档案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的材料。
变更申请按照本办法所规定的受理、审查和决定程序办理。
作出变更决定后,承办科室负责收回原核发的行政许可决定证件,或者在原许可决定证件上注明变更事项和变更日期。
第二十七条对县档案局作出的行政许可,被许可人需要延续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县档案局提出申请。
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县档案局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否则视为同意延期。
第四章监督检查制度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所指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包括对行使行政许可权的内设机构和人员履行职责活动的监督检查和县档案局对被许可人依法从事许可事项所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县档案局应当定期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逐步建立健全有关的制度。
县档案局法制部门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规定对行政许可的办理情况进行合法性监督,按照行政执法监督的各项规定对行政许可事项的实施情况开展行政执法监督。
负责组织重大行政许可事项的听证,办理行政许可的复议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
第三十条县档案局通过下列形式对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进行监督:
(一)对行政许可工作人员进行考核、监督、管理;
(二)对行政许可的实施进行监督、指导;
(三)对行政许可案卷进行评查、考核;
(四)受理行政许可投诉、举报案件并进行处理;
(五)受理行政复议案件;
(六)向被许可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第三十一条对被许可人进行执法检查,应当有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并先出示工作证件或行政执法证件。
检查时,工作人员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许可人报送有关材料。
被许可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执法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十二条县档案局工作人员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在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被许可人检查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材料,由行政许可工作人员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装订成卷。
行政许可各工作部门应当在每年的6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的行政许可案卷交档案室存档。
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案卷。
第三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被许可人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均有权向县档案局举报或投诉。
县档案局应当对接到的举报或投诉进行调查核实,填写举报、投诉处理报告。
在报告中应写明调查事实和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投诉人。
并且为举报人、报诉人保密。
第三十四条在本行政县域外取得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在本行政县域内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县档案局应当依法将被许可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地行政机关。
第五章岗位责任与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十五条县档案局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行为,按照《北京市密云县行政执法责任制(试行)》予以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执行中的问题,由密云县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实施。
附:
密云县档案局行政许可文书样本(17种)
密云县档案局行政许可申请表
申请单位
申请
事项
申 请
理 由
联系人
联系方式
申
请
材
料
申请单位:
年月日
(印章)
密云县档案局收到材料凭证(存根)
今收到
交来行政许可申请书及申请材料,本行政机关将于本凭证发出之日起5日内做出具体处理意见。
特此证明。
(印章)
…………………………………………………………………………………
密云县档案局收到材料凭证
密云县档案局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存根)
(200)号
:
您(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我局提出的办理行政许可的申请及相关材料共 件,经审核符合受理要求,我局决定受理。
特此通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密云县档案局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200)号
密云县档案局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经审查,您(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我局提交的行政许可申请,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受理条件,本局决定不予受理,现将申请材料退回。
具体理由如下: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
□根据 的规定,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请向提出申请;
□其他
如对本通知不服,您(单位)可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密云县人民政府或者北京市档案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向密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通知。
密云县档案局准以行政许可决定书
(200)第号
您(单位)于年月日申请的
许可事项(编号:
),本机关于年月日受理,现已审查完毕。
经审查,您(单位)提交的申请
依据
(法规名称及条款)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相关条款)
的规定,本行政机关决定准以行政许可。
(印章)
年月日
密云县档案局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您(单位)于年月日提交的
行政许可申请,经审查,不符合
规定的条件和标准,本局不予行政许可。
1、
2、
3、
特此决定。
如对本决定不服,您(单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密云县人民政府或者北京市档案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三个月内向密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密云县档案局一次性告知书
申请人
证照编号
经办人
已提供材料、手续
需补办材料、手续或规定的办理程序和受理时限
其他需告知的事项
密云县档案局送达回证
受送达人
送达地点
送达人签字
送达文书名称及文号
送达
方式
日期
收件人签字
备注:
注:
(1)受送达人是公民的,如本人不在应交其成年家属签收,并在备注中注明收件人与本人关系;
(2)受送达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可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由其单位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3)代收的,由代收人在收件栏内签名或盖章,并在备注栏中注明与收件人的关系;
(4)若受送达人拒收,将送达文书留置在受送达人住所,由两名执法人员签字并注明情况,视为送达;
(5)邮寄送达的,应将挂号回执粘于备注栏中。
密云县档案局行政许可延期办理通知书(存根)
您(单位)向我局提出的
行政许可申请,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经我局负责人批准,我局将延长审理期限日。
密云县档案局行政许可延期办理通知书
密云县档案局听证告知书
:
于 年 月 日向我局提出
行政许可申请,我局已受理,现正在对该申请进行审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你(单位)依法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如要求举行听证,请在送达回证中签注要求,或者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将书面要求交至本机关。
逾期视为放弃要求听证的权利。
听证费用由本行政机关承担。
本行政机关地址:
联系部门: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密云县档案局听证通知书
本机关定于年月日时分在
举行
一案的听证,请准时参加。
告知事项:
1、申请延期举行听证的,应在举行听证前向本行政机关书面提出,由本行政机关决定是否延期。
2、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3、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在听证举行前向本机关提交授权委托书及有关证明。
4、本案听证主持人为。
5、要求主持人回避的,可在举行听证前向本行政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由本行政机关作出决定。
联系电话:
听 证 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将对提出的申请事项,公开举行听证会,与本行政许可事项相关的各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参加听证。
举行听证时,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就该行政许可申请涉及内容提出听证意见和有关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听证参加人应当提出书面申请。
经本局审查同意后,即可参加听证。
申请参加听证的报名截止日期为 年 月 日。
特此公告。
密云县档案局(印章)
授权委托书
密云县档案局:
依照许可法的有关规定,现委托作为我(单位)的(1、提出许可申请;
2、听证事项)委托代理人。
代理人基本情况:
单位:
职务:
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
委托人:
(签名)
受委托人:
听证笔录
行政机关(印章)第号
听证事项:
时间:
地点:
主持人:
单位与职务:
记录人:
单位与职务
参加听证会各方:
姓名:
听证记录:
主持人签字:
记录人签字:
与会各方签字:
密云县档案局行政许可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权利告知书
于年月日向我局提出行政许可事项,我局业已受理,现正在对该申请进行审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您(贵单位)有权就该行政许可事项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通过书面方式提出。
特此告知。
密云县档案局(印章)
年 月 日
密云县档案局行政许可事项审批表
行政许可
事项
受理日期
审查人
职务
审查日期
审查意见:
核查记录
行政许可事项:
核查事项:
核查对象:
核查人员:
核查地点:
核查时间:
核查情况记录:
核查对象签署意见:
核查人员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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