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道路开挖回填恢复快速施工及验收规程征求意见稿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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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专用液体添加剂,能使回填料在强度形成过程中不开裂、不收缩。
3技术特征
3.0.1从开挖到路面恢复,1~2天内即可完成。
3.0.2不收缩回填料强度可根据需要进行调整,同时也便于再次开挖。
3.0.3不收缩回填料能快速形成强度,且在后期强度增长过程中不收缩、不开裂。
3.0.4不收缩回填料具有良好的流动性,施工和易性好,可确保管道胸腔及管顶以上500mm范围内沟槽回填密实。
3.0.5不收缩回填料生产过程中最大限度地利用沟槽开挖出的废料,减少环境污染。
3.0.6施工过程中,基层以下(不含基层)的回填料振捣密实后不烘烤,自然形成强度;
作为基层用的不收缩回填料,能自流成型,经振捣密实、整平后不需碾压,待初期强度形成后烘烤一定时间即可达到规定的强度。
3.0.7采用就地热再生设备恢复沥青面层后,原路面与新恢复路面之间无弱接缝,恢复路面层间无弱界面,实现热粘结,路面整体性好。
4基本规定
4.0.1承包城镇道路快速开挖、回填、恢复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施工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
4.0.2施工单位应按照合同文件、设计文件和有关规范、标准要求,组织有关技术管理人员深入调查,做好施工准备工作。
4.0.3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必须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执行,有变更时要办理变更审批。
4.0.4施工单位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弃物以及噪声、震动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
4.0.5施工单位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应遵守有关施工安全、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安全施工。
深基槽等特殊作业,应制定专项施工方案。
4.0.6在质量检验、验收中使用的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必须经计量检定、校准合格后方可使用,承担材料和设备检测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
4.0.7城镇道路开挖、回填、恢复快速施工质量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相关各工序、分项工程之间,必须进行交接检验,所有隐蔽分项工程必须进行隐蔽验收,所有未经检验或验收不合格的分项工程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2管道沟槽开挖、支护应符合相关规范、标准以及设计要求。
3沥青路面开挖时,不得破坏沥青混合料级配,开挖回收的沥青混合料和基层以下(含基层)材料应分开存放。
4生产不收缩回填料时,应尽可能多地利用原道路开挖回收材料,不合格或不能回收再用的材料不得堆放在拌合现场。
5软土、膨胀土等地区的沟槽回填,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当地工程标准规定。
6不收缩回填料可用于基层以下(含基层)部位的回填施工。
7当施工现场环境日平均气温连续5天低于5℃,或最低环境温度低于-3℃时,应视为冬期施工。
严禁不收缩回填料在冬期施工,在进入冬期前15天应停止不收缩回填料施工。
8管道沟槽回填、恢复施工应分层进行,自下而上一般宜分四层:
管道胸腔及管顶以上500mm范围部分,管顶以上500mm至基层(含底基层)底面部分,基层(含底基层)部分、面层部分。
9不收缩回填料可用于填充管道有效支撑角范围内的腋角部分。
10拆除管道沟槽支护结构物时,回填和拆除应分层交替进行,且必须确保每次拆除作业都不会造成体坍塌、滑移。
4.0.8单位工程完成后,施工单位应进行自检,并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将交工资料、自检结果报监理工程师,申请预验收。
监理工程师应在预验收合格后报建设单位申请正式验收。
建设单位应依相关规定及时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并应在规定时间内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5材料要求
5.1一般规定
5.1.1不收缩回填料由水泥、粒料、水、回填料用固化剂四种原材料组成,其配合比应符合回填层位对抗压强度、工作性(施工和易性)的要求。
5.1.2回收沥青混合料再生后,质量不符合《公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JTGF40)要求时,严禁用于表面层恢复。
5.2不收缩回填料
5.2.1不收缩回填料的原材料的技术要求。
1水泥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选用32.5级及以上水泥。
水泥应有出厂合格证与生产日期,复检合格后方可使用。
(2)不同等级、厂牌、品种、出厂日期的水泥不得混存,混用。
出厂期超过三个月或受潮的水泥,必须经过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2水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用水标准》(JGJ63)的规定。
宜使用饮用水及不含油类等杂质的清洁中性水,pH值为6-8。
3颗粒材料
(1)级配碎石、未筛分碎石、米砂、砾石、煤矸石、粒状矿渣、卵石、开挖回收的基层材料及不可再生利用的沥青混合料等材料均可做粒料原材料。
(2)用于回填管道胸腔及管顶以上500mm范围内部分,以及用作道路基层时,粒料最大粒径不宜超过50mm。
(3)用于回填其它层位时,粒料最大粒径不得超过100mm。
(4)严禁选用淤泥、沼泽土、泥炭土、冻土、有机土、杂填土、腐蚀性土、以及含生活垃圾的土。
可选用粗粒土、中粒土,且土的含量应不超过不收缩回填料质量的10%。
5.2.2不收缩回填料配合比设计的技术要求
1不收缩回填料设计技术要求应符合表5.2-1的规定。
表5.2-1不收缩回填料技术要求
回填层位
7天抗压强度(MPa)
塌落度(mm)
基层
快速路(含辅道)、主干路:
3~4
次干路及以下道路:
2.5~3
30~50
管顶以上500mm至基层(含底基层)底面部分
1~2
50~70
管道胸腔及管顶以上500mm范围部分
0.5~1
120~160
2回填料用固化剂与水的体积比宜为1:
150,用水量(含回填料用固化剂)宜为130~150kg/m³
。
3用于基层以下(不含基层)部位回填时,水泥用量宜为3%~5%。
4用于基层(包含底基层)回填时,水泥含量宜为4%~7%。
5用作基层的不收缩回填料初凝完成、烘烤硬化后的抗压强度不得小于0.8MPa。
6不收缩回填料初凝时间不得小于45min,不得大于120min。
不收缩回填料级配范围应符合表5.2-2的规定。
表5.2-2不收缩回填料的级配范围
筛孔尺寸(mm)
100
31.5
9.5
4.75
0.075
通过质量百分率(%)
70~100
50~85
25~70
0~10
5.3沥青混合料
5.3.1新沥青混合料的原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的要求,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城镇道路不宜使用煤沥青;
2乳化沥青用于透层、粘层、封层时,应优先选用沥青含量为50%的快裂慢凝阳离子型乳化沥青。
5.3.2新沥青混合料配合比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公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JTGF40的要求,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应根据气候条件、道路等级、路面结构等情况,通过试验,确定适宜的沥青混合料技术指标;
2应结合当地自然条件,充分利用当地资源,选择合格的材料。
5.3.3用于路面面层恢复的原路面回收沥青混合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同层位、不同级配的沥青混合料宜分别回收、分开堆放,不得混杂。
不宜分层回收、混杂在一起的沥青混合料再生后严禁用作表面层。
回收过程应减少材料变异,可选择机械开挖的方式。
2原路面沥青混合料在回收和存放时不得混入基层废料、水泥混凝土废料、杂物、土等杂质。
3回收沥青混合料的力学性能和使用性能应通过试验进行检测、评价。
4回收沥青混合料的力学性能和使用性能满足恢复面层过程中所服务层位的要求时,应充分利用。
5再生利用的回收沥青混合料不宜作为路面上面层使用,其所服务的层位应符合设计要求。
6回收沥青混合料再生利用过程中应减轻沥青二次老化和混合料级配离析。
6开挖回填施工
6.1机械设备
6.1.1城镇道路开挖、回填、恢复快速施工的设备包括:
破碎机、挖掘机、装载机、稳定土拌和站、振捣器、钢轮压路机、平板夯、热辐射式加热王、修路王、动力站、发电机组、空压(机)站和风镐(或液压泵站和液压鎬)、混凝土搅拌运输车(或自卸卡车)等。
6.2作业条件
6.2.1施工前,应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组织有关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的调查;
应熟悉现场地形、地貌、环境条件,掌握水、电、劳动力、设备等资源供应条件;
并核实施工影响范围内的管线、构筑物、河湖、绿化、灯杆、文物古迹等情况。
6.2.2开挖前应根据设计文件及水文地质条件,做出相应的开挖方案和安全预案。
6.2.3设计文件要求沟槽开挖降排水时,施工前应制定施工降排水方案,并考虑降排水对周围构筑物的影响。
6.2.4施工作业范围内有障碍物时,施工前,应向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提出加固或移除措施方案。
6.2.5施工前,应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指定地点。
开通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
完成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的交验。
协调处理好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
6.2.6施工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交通安全预案等开工资料,报监理批准。
准备好施工机具,并办理施工所需证件、批件。
6.3工艺流程
6.3.1城镇道路为沥青路面或者白改黑路面时,路面沟槽、基坑的开挖、回填、恢复快速施工工艺流程应符合图6.3-1的规定。
破碎、分层回收沥青路面材料
开挖、支护沟槽/基坑,回收废料
破碎基层以下超大粒径回收料
按设计配合比生产不收缩回填料
分层回填沟槽、基坑至基层表面
不收缩回填料基层整平、初凝
烘烤不收缩回填料基层表面
分层恢复沥青面层
处理地基,安装管道及附属构筑物
进行管道严密性试验
图6.3-1沥青路面沟槽、基坑的开挖、回填、恢复工艺流程
6.3.2城镇道路非沥青路面开挖、回填、恢复快速施工,工艺流程应参照本规程6.3.1的规定执行,并符合设计要求。
6.4施工过程
6.4.1路面开挖前,应根据施工作业范围布设安全施工标志标牌,确保过往车辆、行人、施工人员、机械设备安全。
6.4.2道路开挖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按设计要求切割、破碎开挖范围内的路面。
2开挖与支护应交替进行,分层开挖高度、各层边坡及层间留台宽度、支护、槽底基础处理等应符合各类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设计要求。
3应根据开挖材料情况动态控制开挖过程。
沥青面层材料、可作为不收缩回填料原材料的开挖材料应根据材料性质、类型分层破碎,分别回收、分开存放。
4开挖材料应及时运至指定场地分类堆放,堆放位置不得影响施工和交通。
5放坡开槽时,层间留台处、变坡点处宜为回填的分层处。
6.4.3管道安装及其密闭性试验应符合各类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要求。
6.4.4不收缩回填料拌制应符合各类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采用稳定土拌和厂(场、站)或水泥混凝土拌和站拌制不收缩回填料。
2拌制时应除去超粒径材料。
3超粒径回收材料应进行二次破碎处理。
4不收缩回填料配合比应符合设计要求,原材料计量应准确。
5回填料用固化剂应按比例加入水中,并搅拌均匀。
6拌和时投料顺序宜为粒料—水泥—水(含回填料用固化剂)。
7不收缩回填料应搅拌均匀,其最佳拌和时间应经过试拌确定,宜不小于60s。
8拌和厂应提供水泥用量、粒料级配、不收缩回填料配合比、龄期7天强度标准值。
6.4.5不收缩回填料运输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收缩回填料运输宜选用混凝土搅拌运输车或自卸卡车,选用自卸卡车时,应对车厢进行密闭性改造,确保不洒料,不漏水。
2施工中应根据运距、交通情况、拌和厂生产能力、施工进度确定运输车辆的数量和配置,确保不收缩回填料在初凝前完成回填。
6.4.6管道胸腔及管顶以上500mm范围部分的回填应符合下列规定:
1回填前,沟槽、管道及其附属构筑物必须验收合格。
2回填前,宜采用管堵或挡板等保护管道接口,避免不收缩回填料进入管腔。
3回填作业的现场试验段长度应为一个井段或不少于50m。
4应分段回填,每次回填沟槽长度不宜小于30m,相邻段的接茬应呈台阶形,台阶处应为回填分层处,胸腔部位接茬处应避开管道接口。
5应由沟槽两侧对称倒入槽内,不得使管道位移或损伤。
6施工时应边倒入不收缩回填料边用插入式振动器振捣,振捣时应快插慢提,振捣器插点应均布,插点间距不得大于300mm,严禁漏振,振捣时间以表面泛浆为止,宜20s~30s。
7管道接口工作坑回填时,管道底部凹坑与管道胸腔及管顶以上500mm范围部分可同步回填。
8回填、振捣结束后,可拆除已回填部分的支护。
9柔性管道的沟槽回填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管内径大于800mm,回填施工时应在管内设竖向支撑。
(2)回填前必须计算管道浮力。
(3)轻质材料管道回填时应采取有效的防止管道上浮、位移的措施。
(4)回填后应在规定时间内检测管道变形率,管道变形率应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
(5)管道变形率超出要求时,应挖出不收缩回填料,管道周围应人工开挖以避免损伤管道,并在处理好后重新回填。
6.4.7管顶以上500mm至基层(含底基层)底面部分回填应符合下列规定:
1回填应在下层不收缩回填料初凝后进行,回填施工时下层不收缩回填料应为湿润状态,确保两层有效粘结。
2施工时可一次性回填至基层底面,也可根据沟槽深度分层填筑,分层厚度不宜小于40cm。
3振捣作业应符合本规程6.4.6的规定。
4回填、振捣结束后,应拆除已回填部分的支护。
6.4.8基层(含底基层)回填应符合下列规定:
1回填施工时下层不收缩回填料应为湿润状态,确保两层有效粘结。
2城镇快速路、主干路基层(含底基层)回填厚度不宜小于50cm,次干路及以下道路基层(含底基层)回填厚度不宜小于40cm。
4最后振捣应选用振动平板夯压平基层表面,整平后基层表面平整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且表面必须拉毛处理。
5基层整平后,烘烤作业必须在基层不收缩回填料达到早期强度后进行;
6受施工现场环境温度影响,基层不收缩回填料早期强度形成时间宜为4~6h。
7烘烤基层表面应采用移动式热辐射加热方式,基层抗压强度达到要求时所需烘烤时间应通过模拟试验确定,宜为20~30min。
8烘烤作业时严禁加热车辆碾压未形成强度的基层而导致基层表面变形。
6.4.9沥青面层恢复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收缩回填料基层表面必须喷洒透层油,在透层油完全渗透入基层后方可铺筑面层;
2透层油应选择渗透性好的乳化沥青,用量宜为0.6~1.5L/㎡,破乳前严禁一切车辆通行;
3沥青路面透层、封层、粘层、面层施工应符合《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的规定;
4沥青面层恢复时,面层结构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时宜与原沥青面层结构相同。
5中、下面层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中、下面层摊铺应充分利用原路面回收沥青混合料。
(2)回收利用原路面沥青混合料,宜选用热再生技术;
(3)采用热再生技术回收利用原路面沥青混合料时,加热拌和温度不得高于180℃,出料后应及时摊铺;
普通沥青混合料摊铺温度不得低于125℃,改性沥青混合料摊铺温度不得低于135℃;
普通沥青混合料碾压温度不得低于120℃,改性沥青混合料碾压温度不得低于130℃;
(4)中、下面层层间、沟槽两侧面层侧壁都应喷洒粘层油;
(5)中、下面层施工可人工摊铺,摊铺后应及时碾压。
6上面层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上面层应摊铺新热拌沥青混合料;
(2)中、下面层碾压结束后,宜采用就地热再生设备加热下承层,加热作业后,摊铺施工前下承层表面温度不得低于130℃,同时不得高于180℃;
(3)下承层加热应向沟槽两侧原沥青路面各延伸10cm~20cm,待两侧路面软化后人工疏松、整平,并保持边缘顺直;
(4)采用热再生设备加热下承层表面,摊铺上面层前可不喷洒粘层油;
(5)上面层宜采用摊铺机摊铺,施工缝应紧密,平顺,无错台,当采用人工摊铺时,要确保平整度符合规范要求。
6.4.10沥青路面应待摊铺层自然降温至表面温度低于50℃后,方可开放交通。
6.4.11其它面层恢复施工应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
6.4.12雨季或夜间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注意天气预报,加强工地现场、拌和厂之间的联系,控制施工进度,各项工序紧密衔接;
2雨季施工应连续、快速完成,工作面不宜过大过长,应分层分段施工,宜当日完成;
3运输车辆和工地应备有防雨设施,并做好沟槽、基坑和路面排水;
4雨天不宜进行开挖、回填作业,路表有积水时不得铺筑路面面层;
5雨季应有防雨措施,防止管道漂浮、沟槽或基坑坍塌;
6施工中遇雨时,应立即使用防雨设施并及时调整施工计划;
7雨中、雨后应及时检查主体工程及现场环境,发现雨患、水患必须及时采取处理措施
8夜间施工应合理安排施工顺序,且有足够的照明设施。
7质量验收标准
7.0.1开工前,施工单位应会同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确认构成建设项目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次,形成文件,作为施工质量检验、验收的基础,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道路开挖及地基处理、管道及附属构筑物安装、基层以下(含基层)回填和路面面层恢复宜分别作为一项分部工程;
每个分部工程应按主要工种、材料、施工工艺等划分分项工程;
2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和现场检测项目,应按规定进行平行检测或见证取样检测。
7.0.2施工质量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基础上按检验批次、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的顺序进行。
7.0.3开挖与支护施工、管道安装施工的质量验收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7.0.4不收缩回填料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原材料应符合本规程5.2.1的规定;
检验频率:
按不同材料进场批次,每批次抽查1次;
检验方法:
查检验报告,复检。
2不收缩回填料抗压强度、塌落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每天抽检1组(3块),回填材料有变化时,应加做1组(3块);
现场取样试验。
7.0.5管道胸腔及管顶以上500mm范围部分回填施工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沟槽、基坑不得带水回填,回填表面不得泛浆;
观察。
2回填应达到设计高程,允许偏差±
50mm;
用水准仪测量。
3柔性管道的变形率不得超过设计要求,管壁不得出现纵向隆起、环向扁平和其他变形情况;
试验段(或初始50m)不少于3处,每100m正常作业段(取起点、中间点、终点处各一点),每处平行测量3个断面,取其平均值;
观察、方便时用钢尺直接量测,不方便时用圆度测试板或芯轴仪在管内拖拉量测管道变形率;
检查记录,检查技术处理资料。
4柔性管道漂浮和位移量不得超过设计要求;
试验段或一个作业段不少于3处(取起点、中间点、终点各一处),每处平行测量3个断面,取其最大值;
观察,插入钢尺测量管顶至回填表面的高差、管顶至沟槽两侧槽帮的垂直距离。
7.0.6管顶以上500mm至基层(含底基层)底面部分回填施工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回填时下层不收缩回填料应为湿润状态;
20mm;
7.0.7基层(含底基层)回填施工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2烘烤结束后,基层表面应平整、坚实、无裂缝、无松散;
3烘烤结束后,基层质量验收应符合表7.0-1的规定。
表7.0-1不收缩回填料基层质量验收标准
项目
质量要求或
允许偏差
检验频率
检验方法
范围
数量
沟槽中线高程(mm)
±
15
两井之间或50m
1点
用水准仪测量
平整度(mm)
≤10mm
20m
用3m直尺和塞尺连续量两尺,取较大值
横坡(%)
0.3且不反坡
2点
抗压强度(MPa)
≥0.8
两井之间或100m
1组
试块强度或测芯样强度
7.0.8沥青面层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利用原路面回收沥青混合料铺筑中、下面层,回收沥青混合料应符合本规程5.3.3的规定;
2利用原路面回收沥青混合料铺筑中、下面层,中、下面层摊铺温度应符合本规程6.4.9的规定;
3新沥青混合料的原材料应符合本规程5.3.1的规定;
4沥青路面施工过程质量应符合《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的规定;
5施工后,表面应平整、坚实,接缝紧密无枯焦;
不应有明显轮迹、推挤、裂缝、油斑等现象;
面层与路缘石、平石及其他构筑物应接顺,不得有积水现象;
6施工后,面层质量验收应符合表7.0-2的规定。
表7.0-2沥青面层质量验收标准
质量要求或允许偏差
40m
厚度(mm)
-5~+10
1000㎡
钻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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