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贸局审批事项一览表精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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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验资报告;
5.自备或租赁场地证明;
6.正式人员聘用合同、专业技术人员有效证明原件;
7.拟任法定代表人简历和有效身份证以及简历(高级管理人员简历表);
8.符合许可条件的其他证明材料。
办事程序(流程)
1.申请人向所在地市经贸委(贸易局)提出申请,在所在市经贸委(贸易局)签署意见后,送省经贸委受理。
2.省经贸委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符合条件的,颁发《资格认定书》,同时报国家商务部备案;
不符合条件的,发给不予许可决定书。
办事时限
20个工作日
收费项目、依据及标准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2
典当企业及分支机构设立申报
商务部《典当管理办法》
申请设立典当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三)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
(四)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
(五)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相对控股;
(六)符合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治安管理要求;
(七)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
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
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
典当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当为股东实缴的货币资本,不包括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资本。
具备下列条件的典当行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
(一)经营典当业务三年以上,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500万元;
(二)最近两年连续盈利;
(三)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典当行的分支机构应当执行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安全制度,具备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安全防范设施。
设立典当行,申请人应当向拟设典当行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应当载明拟设立典当行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典当行章程、出资协议及出资承诺书;
(三)典当行业务规则、内部管理制度及安全防范措施;
(四)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五)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个人股东、拟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
(六)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近期财务审计报告及出资能力证明、法人股东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七)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典当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报告(应当载明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负责人、营运资金数额等)、可行性研究报告、董事会(股东会)决议;
(二)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典当行最近两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三)档案所在地人事部门出具的拟任分支机构负责人的简历;
(四)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五)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具的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的证明。
收到设立典当行或者典当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后,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由商务部批准并颁发《典当经营许可证》。
3
农药生产企业核准及农药产品批准书申报
《农药管理条例》和《农药生产管理办法》
1.有与其生产的农药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2.有与其生产的农药相适应的厂房、生产设施和卫生环境;
3.有符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的设施和相应的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4.有产品质量标准和产品质量保证体系;
5.所生产的农药是依法取得过农药登记的农药;
6.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并且污染物排放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7.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1.农药企业核准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现有企业)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新办企业)复印件;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原药项目需乙级以上资质的单位编制);
4.企业所在地(地市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的审核意见(原药项目需提供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环评批复意见);
5.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企业按要求准备资料报送至当地市、县经贸主管部门,各地资料初审合格后,将资料和上报文件报送至省经信委,省经信委组织专家资料初审并进行现场审核,将经过初审的企业申报材料报送国家农药行业主管部门,农药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组审查,审查合格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收到符合申请主体资格条件及申报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
4
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
收货人符合国家关于从事自动进口许可货物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可申请和获得《自动进口许可证》。
收货人申请自动进口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收货人从事货物进出口的资格证书、备案登记文件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以上证书、文件仅限公历年度内初次申领者提交);
2、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表(式样见附件五);
3、货物进口合同;
4、属于委托代理进口的,应当提交委托代理进口协议(正本);
5、对进口货物用途或者最终用户法律法规有特定规定的,应当提交进口货物用途或者最终用户符合国家规定的证明材料;
6、针对不同商品在《目录》中列明的应当提交的材料;
7、商务部规定的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收货人(包括进口商和进口用户)在办理海关报关手续前,应向所在地或相应的发证机构提交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并取得《自动进口许可证》。
收货人可以直接向发证机构书面申请《自动进口许可证》,也可以通过网上申请。
书面申请:
收货人可以到发证机构领取或者从相关网站下载《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表》(可复印)等有关材料,按要求如实填写,并采用送递、邮寄或者其他适当方式,与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材料一并递交发证机构。
网上申请:
收货人应当先到发证机构申领用于企业身份认证的电子钥匙。
申请时,登录相关网站,进入相关申领系统,按要求如实在线填写《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表》等资料。
同时向发证机构提交本办法规定的有关材料。
许可申请内容正确且形式完备的,发证机构收到后应当予以签发《自动进口许可证》,最多不超过10个工作日。
5
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用于生产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设施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1.有符合安全要求的生产设施;
2.有熟悉产品性能的技术人员;
3.有相应的管理制度;
4.有熟悉监控化学品数据统计和接受监督检查工作的专职或兼职的管理人员;
5.有所生产产品说明书。
1.企业申请报告;
2.《监控化学品新(改、扩)建申请书》和附件材料。
1.企业持《监控化学品新(改、扩)建申请书》和附件材料,向所在地市、县(市、萧山区、余杭区)的禁化武办和化工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所在地市、县禁化武办和化工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省经信委;
3.省经信委审核合格后报国家禁化武办,由国家禁化武办核准发文。
6
农药企业延续核准申报
《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生产管理办法》
农药生产企业核准有效期限为五年。
五年后要求延续保留农药生产企业资格的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
1.农药企业生产资格延续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五年来企业生产、销售和财务状况;
4.企业所在地(地市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的审核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企业是否满足核准时的条件,自受理企业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不含现场审查和专家评审时间)做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并公示。
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国家发展改革委主要领导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7
抗流感药品生产能力储备企业资格申报
《浙江省抗流感药品生产能力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在本省依法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和《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注册证》的、上年度药品生产企业年销售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产品独家生产的企业除外)、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年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生产企业。
随通知下发。
省经信委根据国家和省级有关部门对灾情、疫情预报,组织卫生等相关部门专家,科学确定需要进行抗流感药品生产能力储备的具体品种和规模,商财政厅后,下达通知给各市、县(市、萧山区、余杭区)经贸部门,由其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自愿申报的原则进行申报。
8
煤炭经营企业布局和总量控制规划编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5号令)、《浙江省煤炭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根据国家和省煤炭经营企业布局实行总量控制政策和五年内经济发展情况编制规划。
根据制定规划的要求和经济发展情况另行布置。
县(市、萧山区、余杭区)煤炭经营监管部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结合实际制定五年期规划,在上报省经信委同意的同时向设区的地市监管部门备案。
设区的市监管部门负责市本级规划的制定并报省经信委同意。
9
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设立初审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2008年第2号令)
1.独立的中介机构;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必要设施;
3.有3名以上从事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
4.有规范的规章制度。
2.市级商务主管部门的意见;
3.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合伙人、出资人简历;
5.从事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专业人员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及工作简历(高级管理人员简历表);
6.公司章程;
7.经营场所的有效证明。
1.持申请材料向所在地市商务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送省经贸委受理;
2.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
审查不合格的,发给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10
肉品品质检验人员资格初审
1、《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2008年525号令)。
2、《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商务部2008年第13号令)。
3、《浙江省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办法》。
具备中等以上专业或同等学历水平;
参加由省经贸委组织的岗前集中培训,并通过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和实际操作考核合格。
1、中专以上或同等学历水平学历证明;
2、一寸彩照3张;
3、浙江省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培训申请表。
1、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所辖地的县级经贸(贸易)部门提出申请,县级经贸(贸易)部门签署意见,经由市级经贸(贸易)部门汇总后,送省经贸委受理。
2、省经贸委自培训考核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核发资格证书。
龙游县经贸局审批服务事项调查表
11
新型墙材产品初步认定(非烧结类)
《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
《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管理办法》。
1、申请企业必须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要求,符合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规划,证照齐全。
2、企业生产规模、生产工艺必须符合《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目录》要求。
3、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有健全和完备的财务、质量、统计、安全等规章制度;
4、企业生产必须达到国家节能减排等相关标准,不造成二次污染;
符合环境保护和节约土地、节约资源要求;
无重大安全事故。
5、企业必须具备产品质量检测能力。
采用较先进的原材料配料系统,具有规范的原材料台帐、统计报表,企业标准必须已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6、新建企业项目投产后,须经一段时间的运行,确保企业生产统计数据能够真实反映企业运行状况后才能申请认定。
正常运行时间要求在3个月以上。
1、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土地使用证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文等合法用地证明;
由当地新墙办出具的是否符合新墙材发展规划的书面意见;
企业项目建设的相关审批文件;
2、近一年度经法定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认证的市级以上(含市级)检测单位出具的产品型式检测(验)报告;
3、企业基本情况相关材料。
主要包括企业基本信息(附厂房布置示意图);
生产工艺与规模(附生产工艺流程图);
设备清单(附生产和检测设备购货清单及说明书);
产品说明书、产品商标或标识、代码(附图示及产品照片),财务报表,环保批文。
4、产品质量保证体系相关材料。
主要包括质量管理组织机构、检验机构及人员配备情况(附检测人员名单及上岗证或培训证明);
岗位责任制、生产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
原材料和产成品检(试)验记录(附近半年原材料供应量及配比明细表、近半年产品检(试)验记录);
执行的产品标准;
5、安全生产及防尘防噪(环保)措施。
申报材料必须齐全,并装订成册。
企业提出申请并将需要申报的材料装订成册→报经贸局窗口→县新墙办组织现场验收→报省新墙办复核→发证。
无
注:
本表按一事一表填写,表格可自行复印
QR7.5-01NO:
12
石油成品油零售设施的市场建设项目及其经营资格的审核
编
号
《浙江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实施意见》
1、加油站(汽、煤、柴油兼供)应具备的条件
(1)符合省加油(气)站(点)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2)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签订3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3)加油站的设计、施工符合国家、省规定的相关标准,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交通(公路)、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4)具有成品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
(5)财务及其他各项管理制度健全。
2、加油点(仅供柴、煤油)应具备的条件
(1)应符合上述加油站的相应标准,并纳入全省加油(气)站(点)行业发展规划;
(2)取得合法经营场地和设施。
陆上场地面积一般不少于150平方米,埋地柴油储罐容积在15立方米以上60立方米以下;
岸基场地面积控制在12000平方米内,在近海沿岸的储油罐容积不低于500立方米、在内河(江)航道沿岸的储油罐容积不低于300立方米,并有相应油码头等其它接卸的配套设施;
流动加油船(驳)在内港的载重吨位不低于100吨、在外海的海域载重吨位不低于200吨;
陆上配送点需提供交通部门核发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储油罐容积不低于300立方米,且拥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配送车;
(3)从事水上加油作业的还应符合港务(航管)、海事(港检)、渔政(船检)等部门的相关规定。
(4)污油、水(含厕所污水)排放符合环保的要求。
(5)具备“五证一照”(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安监部门要求提供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国税、地税登记证、质量和计量合格证书、工商营业执照),并上墙亮证经营。
需要申报的村料
1、新建、迁建、扩建加油(气)站(点)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企业提交申请报告。
(2)填写《加油(气)站(点)新建项目审批表》(附表6)或《加油(气)站(点)迁建、扩建项目申报表》或《加油(气)船经营条件审核表》,在《审批表》或《申报表》中签署规划、国土、交通、安监、环保等预审意见或提供《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预审意见》、《加油站建设项目设立申请审核表》和《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批复意见》等相关部门材料依据;
在《审核表》中签署港口、海事、渔业或内河等船舶和水域交通管理部门意见或提供相关部门文件依据。
(3)项目建设的可行性研究分析报告(企业盖章有效)。
(4)企业的章程(联营合同或协议)。
(5)县(市、区)、市级经贸主管部门提交新建、迁建、扩建加油(气)站(点)的请示。
(6)省经贸委当年加油(气)站(点)计划实施确认文件。
(7)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加油(气)站(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还需提供省经贸委同意申请人参加土地使用权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和县级以上(含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成交确认书》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经国土资源部门确认的持有合法土地使用权依据。
(8)项目的建设选址与周边加油(气)站(点)的间距现状图及相关说明。
(9)高速公路加油(气)站项目,提交国家级或省级建设高速公路立项批文,附上相关部门《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预审意见》、《加油站建设项目设立申请审核表》和《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批复意见》等材料依据。
(10)加油(气)船项目,附上《加油(气)船经营条件审核表》,经县级经贸、港口、海事、渔业或内河等船舶和水域交通管理部门在《审核表》中签署意见,附上加油(气)船经营权《竞标确认书》(由县级以上经贸主管部门和船舶管理部门联合盖章有效)。
(11)若是迁建项目,还需提供以下依据:
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出具拆迁文件和拆迁协议、原址处理承诺意见书、工商《营业执照》、《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并附上《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12)若是原地扩建项目,还需附加油(气)站(点)土地证和经营设施产权证明、工商《营业执照》、《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并附上《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13)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成品油经营核准文件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14)审核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补充材料。
(15)上述材料中《审批表》(附表6)或《申报表》(附表7)或《审核表》(附表8)原件提供一式五份,其他材料提交一式三份,其中原件一份,复印件二份由申请企业盖章并由县级经贸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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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贸 审批 事项 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