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金融监管现状及存在问题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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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三,不符合国际金融业开展和监管趋势。
目前,许多国家为适应金融一体化趋势,纷纷对过去的多元化监管体制进展改革,建立了单一的监管机构,如英国、澳大利亚、日本和国等。
事实说明,这种做法提高了监管效率,降低了监管本钱。
在我国,已允许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进入同业拆借市场进展拆借、债券回购,以股票质押从商业银行取得贷款;
允许保险公司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进展回购交易,允许保险资金通过证券投资基金进入股市等。
可以预见,参加WTO后,我国金融业将进一步融合,分业经营的局面不会持续太久,分业监管将失去存在的根底,成为制约我国金融业开展的障碍。
2、金融监管容重点不突出,监管容不全面。
金融监管容和围狭窄,监管乎段落后。
一是对商业银行的监管偏重于合规性监管,无视风险性监管。
二是对商业银行的监管容过窄,仍局限于存贷款、结算、信用卡等业务,已不能涵盖全部金融业务;
对金融创新业务的监管滞后,一些新的金融业务未及时纳入监管视线。
三是金融监管围缩小,一些准金融机构和准金融业务未纳入监管围,如将彩票市场、社会集资等监管业务逐步移交给其他部门监管;
社会保障体系中涉及的准金融业,如社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农村养老保险等,分散于不同的部门经营和管理,未纳入统一的金融监管畴。
在部门和地方利益驱使下,这些业务开展的状况十分混乱,有的地方出现地方政府挪用养老保险金的现象。
这些问题不解决,必然隐藏较大的金融风险。
3、金融监管方式过分依赖行政审批和现场监管,监管手段旧。
金融监管的组织体系不健全。
首先,在市场准入、业务围、日常业务监管、市场退出等方面,过分依赖行政审批和现场监管,虽然近两年开场试行非现场监管,但其方式还不完善,监管的有效性很低。
其次,监管手段旧,科技水平低,与被监管机构未实现电脑联网,无法实现实时监控,使监管人员忙于监管资料的收集和层层上报工作,效率低,本钱高。
第三,对金融机构退出市场的监管经历缺乏,尤其对有问题的金融机构退出市场的处理缺乏成熟经历,许多法律和制度建立滞后。
第四,利用社会力量对金融机构进展监管尚未起步,对外部审计师的利用几乎是空白,对如何利用外部中介机构实行金融监管缺乏相应的制度和法规。
第五,金融监管的本钱较高,导致金融监管的有效性下降。
4、金融监管人力资源严重稀缺,金融监管能力偏低。
监管人员素质不全面,高素质人才缺乏。
尤其是基层人行,队伍构造上存在“四多四少〞现象,即中低学历者多,高学历者少;
了解传统金融业务的人多,掌握现代金融业务的人少;
从事具体业务操作的人多,从事金融监管研究的人少;
具有某项知识和技能的人多,全面掌握金融、法律、外语、计算机知识的人少。
基层央行的金融监管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金融监管是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和县支行的主要职责,对防和化解金融风险,稳定金融秩序,促进地方经济开展意义重大。
目前,基层央行的金融监管水平较之以前有了明显提高,但还存在如下不容无视的问题和缺陷:
1、金融监管理念尚有一定的缺失性。
当前,人民银行在实现由合规性监管向风险性监管转变上成效明显,风险监管已成为工作重点。
但是目前仍存在一些问题:
①监管目标理念较为单一。
②市场约束理念缺乏。
经济金融市场化、一体化日渐深入的情况下,市场约束有助于加强资本管制的效果,促进商业银行稳健经营。
为此,新的巴塞尔协议框架把市场纪律和约束力确立为资本监管的第三大支柱。
而在实际工作中,基层人民银行金融监管对市场约束理念的引入尚付阙如,社会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等参与对商业银行的审计、检查也乏善可,从而使得监管的实际效果打了折扣。
③系统、持续的监管理念有待加强。
2、金融监管责任制的制度安排留有缺陷,需要改良。
基层人民银行普遍推行了金融监管责任制,有利于规监管行为,提高金融监管的工作质量和效率。
但从实践来看,监管责任制度创新的实际效果与设计预期具有一定的反差,其缺陷主要表现为:
①监管责任制有些规定不明确具体,实际操作有一定困难。
②监管责任制中的鼓励约束机制不相兼容。
③监管责任制的相关配套制度滞后,影响其可操作性。
3、金融监管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与监管需求存在一定的不适应性。
当前,人民银行县支行设机构改革后,大局部县支行的原合作金融管理股、金管股、调统股已合并为金融机构监管股,由于中心支行原对应的科室仍各司其职,故县支行原各部门人员继续履行原有职能,使得某些支行员工产生了错误认识,致使县支行金融监管合力的作用难以有效发挥。
另外,基层人民银行其他部门的人力、物力根本占用了支行总体力量的大局部,而履行基层央行主要职能的金融监管部门仅占支行总体的少局部,与设机构合并后监管任务加重的实际状况不相适应。
4、金融监管的信息沟通体系和电子化建立滞后,制约监管效率的提高。
依照系统论的观点,任一系统都不是独立和封闭的,其部子系统之间是相互联系、影响的,且与其他相对独立的系统构成一个更大的系统。
建立区域性金融平安区,决定于区域的各项因素,也与邻近区域的经济金融运行质量、风险程度等相关。
故而,建立起基层央行与各商业银行和中小金融机构分支机构间、基层央行分支机构间、基层央行与证监会和保监会分支机构间的信息沟通体系,实现信息共享、联手监管,有利于构建结实的金融风险“防火墙〞。
5、金融监管人员资格管理和人员素质有待改良和提高。
当前,基层人民银行金融监管人员的素质、能力要求很大程度上限于领导的评价和看法,监管人员的选配、调动主要取决于各级领导的意见,具有一定的局限性,难以全面、准确地考察选配人员的业务监管能力,缺乏一套有效的监管人员资格管理方法来实现监管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
参加世贸组织,对我国的冲击和震荡将是全面的、深刻的、长远的。
我们要抓住这一历史性机遇,直面挑战,勇于开拓,学习借鉴国际先进的监管经历,结合我国实际,迅速提高央行金融监管水平。
1、加强对国际金融知识、国外金融法律、国际金融监管原那么、国际金融组织规定等知识的学习和研究。
要改变目前对国际金融开展和监管动态的研究集中在人民银行总行的现状,人行各大区分行要加强这方面的研究,增加对国际金融形势的了解;
各基层人行要有方案、有组织、有步骤地学习研究国际上关于银行业监管的有关规定,特别是要根据我国金融工作的实际需要,学习、研究、借鉴国际清算银行关于银行业监管的有关规定;
对巴塞尔委员会制定的?
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那么?
等国际通用的监管准那么,要认真学习和研究,并结合我国实际制定出具体的、操作性强的监管细那么,指导我国的银行监管工作。
2、修改完善现有法律框架。
现行?
商业银行法?
和?
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
的局部条款已不适应参加WTO后我国银行业的开展和对银行业监管的需要。
要根据金融市场开放的现状、参加WTO后外资银行的设立和经营情况、国际金融监管趋势的变化,进一步修改、完善现有法律框架。
3、改良和完善多元化的金融监管体制。
应加强人民银行与证监会、保监会在金融监管方面的协调工作,合理划分各监管机构的监管围和职责;
同时,在保持分业的根底上加强各监管机关的沟通,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和重复监管。
针对金融业必将实行混业经营的趋势,未雨绸缪,为金融监管实现混业监管做好法律上、制度上、组织上和人才上的准备。
4、合理确定监管容,改良监管方式,鼓励金融创新。
首先,要转变监管理念,将慎重的风险监管确定为央行监管目标,对金融机构法人以风险监管为主,实行并表监管,对其分支机构以合规监管为主。
其次,要实现监管方式由行政审批和现场监管为主向非现场监管为主的转变,一方面建立健全完善的非现场监管网络,加强对金融机构法人的风险监管,及时有效地防和化解金融风险;
另一方面,减少金融管制,正确区分金融创新和金融违规,保持金融机构的竞争活力。
第三,扩大金融监管围,将金融创新业务和准金融业务纳入监管围,加强央行对全社会金融风险的防能力,防金融创新和准金融业务可能导致的金融风险。
第四,要尽快实现金融监管手段的现代化,加强金融监管的电子化建立,充分发挥计算机辅助管理,尤其是实时清算系统在金融监管中的作用。
第五,要充分发挥外部审计师在金融监管中的作用,制定相应的法规和程序,促进非现场监管、现场监管和外部审计的有机结合。
5、加强中央银行监管队伍建立,切实提高监管水平。
6、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在外资银行的监管方面,要加强与在华外资银行的母国中央银行或监管当局的联系,严格审查外资银行的经营水平,经营业绩和风险状况;
严格审查其拟任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防止国外金融风险在我国的扩散。
同时要加强与国际性金融监管组织的合作,及时掌握国际上先进的监管准那么、方式和手段,在人才培训、信息沟通、工作交流等方面提供国际合作,促进我国金融监管制度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大力提高监管水平。
同样根据基层人民银行金融监管中存在问题的分析,可以提出以下对策思路以供探讨:
〔一〕更新金融监管理念,树立和增强监管中的“效益、市场、系统、持续〞意识。
正确的监管理念是指导金融监管的有力指南,亦须顺应经济金融环境的变迁而作出适应性的调整。
由此,我们认为,在坚持原有合理的监管理念根底上,应结合新的形势需要,适当引入和增强新的监管理念涵。
①适当引入监管中的“效益〞理念。
对一些经济金融运行质量较差、金融风险积累突出的地方,人民银行应强化金融监管,查处违规行为,稳定金融秩序,及时防和化解金融风险。
对一些化解显性金融风险已有明显成绩、经济金融运行较为平稳的地方,人民银行在履行好风险性监管职责的同时,监管重点宜有所倾斜,适度突出对金融机构经营效益的指引,带动商业银行金融业务的创新,较好地实现金融监管宏观刚性和银行微观经营灵活度的协调统一。
②树立“市场约束〞的监管理念。
有效的市场约束,是商业银行实行审慎经营的驱动力,也促使商业银行保持雄厚的资本根底以抵御风险,故可以作为有效银行监管的重要手段,因而受到了国际金融界的日益关注和重视。
市场约束要求较高的信息披露水平,对于市场化程度较低的我国银行业而言,宜采取渐进式的逐步推进方式。
同时,人民银行实施金融监管时,可以充分发挥市场力量的制约作用,引入一些社会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等,对银行等金融机构检查、监视、资信评级等,以提升金融监管的效能。
③增强“系统、持续〞的监管理念。
人民银行在监管时应统筹规划,注意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的衔接和良性互动,发挥非现场监管的风险预警机制和现场监管的查误纠错机制的作用,减少监管工作的随意性、突击性;
深入研究银行业务的周期性规律,把握好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管特征,尽可能减少或杜绝无效监管,在持续监管中逐渐提高监管工作的质量。
〔二〕改良和完善金融监管责任制的制度安排。
①完善监管责任制体系,增强责任制的可操作性。
从实际工作中看,实现“授权定责、权责平衡〞是确保监管责任制落实到位的关键因素。
按照监管权限来划定责任,谁失误由谁承当相应的责任。
同时,划分责任应明确、细致、具体,各级、各类监管责任人对哪些金融风险承当责任及责任的种类,应具体细化,使其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②改良责任制中的鼓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监管人员的积极性。
实行监管责任制后,监管者责任重大,从事监管工作具有风险性,应当建立绩效挂钩式的鼓励机制。
同时,可施行监管过错责任追究制、消极作为追究制等,实现鼓励与约束的有机兼容,使金融监管活力不断激发出来。
③加快责任制的相关配套制度建立。
及早制定统一、规、具体的监管岗位操作规程,以明确分解和定位岗位责任;
建立以审、监察部门为主实行的监视制衡机制,以预防、纠正和处分执法失当等行为。
为减少年终考评的主观随意性,可采取以科学设定的指标考核为主、结合抽查核实、个人述职的方式,区别各级不同责任人而分类考核,并辅之以平时累积的监管过程情况材料、表格等进展综合性的监管考评。
〔三〕优化监管机构部的人员配置,增强金融监管力量。
目前,多数县支行的金融监管仍采取分组的方法,这不利于金融监管整体力量的有效发挥,可以将监管业务划分为现场监管、非现场监管和日常监管三个局部,以此来配备监管人员,发挥监管合力。
与此同时,在人力资源上向监管部门倾斜,增加监管人员所占的比例,以强化人民银行的监管职能。
〔四〕加快金融监管信息沟通体系和电子化建立的步伐,切实提高金融监管效率。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之间应当建立起有效的金融监管信息沟通体系和渠道,及时就区域的金融动态、风险状况、违规行为等互通有无、数据共享,密切监视毗邻地区的金融风险对本区域的可能影响,防金融风险的蔓延;
人行分支机构应在现有的分业监管格局下加强与证监会、保监会分支机构的联系、磋商,逐步加以规化、制度化,实行信息共享、资源互通,以大大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
结合辖区和监管自身实际,尽早开发实用、有效的监管业务软件,提高工作效率,为辖金融监管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科技支持;
尽快实现人民银行与商业银行的计算机联网,强化实时信息联系与数据集成,适时建立起商业银行监管信息系统,形成较为完整的监控网络,促进监管效能的提升。
〔五〕加强金融监管人员的资格管理,提高监管队伍的整体素质。
实施金融监管人员的资格管理,应当朝标准化、规化的方向迈进,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人为的主观性。
为此,要制定金融监管人员的任职资格管理方法,逐步形成资格考试、竞争上岗的监管人员选任机制,把好监管人员的“入口关〞。
在此根底上,人民银行应把加强监管队伍建立、提高监管人员素质放在工作的突出位置,采取多种方式培训员工,注意好前瞻性、应时性和根底性培训的结合,鼓励员工深造,吸收学历高、能力强的优秀人才,使得监管人员素质有较大的提高,以适应参加WTO后金融监管工作提出的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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