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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特殊职位的职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职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四条公司负有支付职工劳动报酬、为职工提供劳动和生活条件、保护职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职工招用与培训教育
第五条招聘
1.由县劳动用工管理中心统一招聘,统一分配,公司严禁私招滥用职工。
招聘原则:
不因国籍、种族、民族、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政治主张、残疾、婚姻状况、性别、年龄、兴趣等不同而在雇用时受到任何歧视。
2.招聘渠道:
一是至劳动力市场招收;
二是依照需求统一至相关高等院校、职业技术学校招收;
三是按需要在本地按有关程序招募合格人员;
四是通过在职员工介绍,经有关程序招收员工。
第六条录用
1.录用原则
(1)职工应聘时,一般应当年满18周岁(必须年满16周岁)且须通过身体健康检查。
(2)能够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体证明。
(身份证、就业证、暂住证、其它单位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等)
(3)不使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劳动者。
(4)不招收传染病或精神病患者。
(5)不招收未与其它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6)不招收经培训无法胜任工作劳动者。
(7)新进员工须经甄选,并经审查核定后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劳动合同。
(8)新进员工,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协商一致确立试用期。
在试用期内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员工说明理由;
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提前3天告知公司。
(9)不录用不愿签订劳动合同人员。
2.劳动合同签订及解除
(1)劳动合同年限根据双方协商一致确定期限。
(2)合同试用期由公司根据合同期限依法确定。
(3)劳动合同内容:
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时间、薪资待遇、社会福利、劳动纪律、合同变更、合同解除、调解仲裁等内容。
公司应当自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文本交付员工本人一份。
(4)劳动合同应当在员工第一个工作日之前以书面形式订立。
员工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的,不得录用。
合同一旦签订将对公司及员工都具有约束力。
(5)如果员工因个人原因要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30日书面通知公司,并在原岗位工作日,经公司及时核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离开公司。
(6)如未提前30日提出且未办理手续便单方违约解除合同并造成损失者,应依法赔偿责任。
(7)如有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岗位仍不能用途工作时,或者合同因客观情况无法履行,但又不能就变更达成协议时,公司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到期办理退工手续。
(8)员工在试用期内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可以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9)员工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在合同履行中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司可随时终止劳动合同。
第七条培训
由县煤矿劳动用工管理中心统一进行培训,县煤矿劳动用工管理中心委托具有四级以上资质的培训机构到指定地点对体检合格人员进行培训。
煤矿职工培训时间要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原有职工再培训时间不低于20学时,新招新工人(初次参加煤矿工作的人员)培训时间不低于96学时(包括劳动、公安、卫生部门的培训时间)。
新招老工人(参加煤矿工作2年以上,并持有合法有效证书或证件)培训时间不低于24学时。
培训教材统一使用国家指定的教材、省煤炭工业局编制的《煤矿从业人员培训教材》和劳动、公安、卫生、工会等职能部门编制的相关必修教材,培训内容还包括:
《安全生产法》、《煤炭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卫生知识等。
第八条人事档案
员工的劳动用工档案由公司统一保管,员工应当如实填写相关资料,如有欺骗行为,一经发现将以欺骗违背真实意思解除合同。
第九条公司选送职工脱产培训涉及有关事项,由劳动合同或培训协议另行约定。
第三章员工基本要求
第十条员工行为规范
1.遵守国家法令,不做有损国家利益民族尊严的事;
2.忠于职守,不做有损公司利益的事,时刻维护公司的利益,树立公司的良好形象。
3.工作时应保持服装、发式整洁大方得体;
4.生产过程中不允许吃零食、串岗或擅自离岗。
5.生产结束后不允许带物料或成品出车间;
6.妥善保管办公用品,桌面物品应保持整洁有序,下班前应将内部文稿妥善保管,防止遗失泄密。
7.防火、防盗,发现事故隐患或异常情况应立即报上级主管部门处理,消除隐患。
8.不得将亲友或无关人员带入工作场所或生产车间,不得在值班时间留宿外来人员。
9.保持工作场所清洁,应做到每日清扫一次。
第十一条员工职责
1.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2.遵守本岗位各部门的各项管理细则。
3.严格按公司管理模式动作确保工作流程和工作程序的顺畅高效。
4.服从上级指挥服从分配,服从调动,下级服从上级,不推诿,不顶撞上级。
5.按时完成自身岗位所分配的工作指标,按规定时限完成任务。
6.操作过程中严禁串岗或相互聊天,工作时间不喧哗,不闲谈,不干与工作无关的事。
7.工作时间不允许用公司设备用具干私活,做私事。
8.严格按岗位操作规程操作,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9.爱护公司公物,办公用具和生产设施、设备。
10.办公管理人员上班时间不允许玩电脑游戏。
11.严格按公司作息时间上、下班并打卡记录考勤。
第十二条员工权利与义务
1.员工必须有爱厂如家的意识,树立“我为公司,公司为我”的理念,关心和维护国家与公司的公共利益,忠于职守,快节奏、高质量地出色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2.员工必须努力学习政治,学习科学文化知识,不断提高政治、文化、技术、业务水平。
3.员工必须遵守本公司拟订的各项规章制度,对规章制度有不同意见或建议,可以在执行制度指令的前提下,向有关部门直至总经理提出(或工会组织提出)。
4.员工对公司管理人员的工作有进行评议和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对管理人员的违法违章和失职行为有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
5.员工依法组织或参加工会活动,任何人,特别是公司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加以阻挠或限制。
6.员工可按本公司制度规定,享受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福利等各项权利的待遇。
第四章劳动合同管理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签订及解除
1.劳动合同年限根据双方协商一致确定期限。
2.合同试用期由公司根据合同期限依法确定。
3.劳动合同内容:
4.劳动合同应当在员工第一个工作日之前以书面形式订立。
5.如果员工因个人原因要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30日书面通知公司,并在原岗位工作日,经公司及时核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离开公司。
6.如未提前30日提出且未办理手续便单方违约解除合同并造成损失者,应依法赔偿责任。
7.如有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岗位仍不能用途工作时,或者合同因客观情况无法履行,但又不能就变更达成协议时,公司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到期办理退工手续。
8.员工在试用期内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可以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9.员工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第十四条公司招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职工录用之日起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报劳动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劳动合同必须经职工本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
第十七条公司对新录用的职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设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并算作本公司的工作期限。
第十八条公司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由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违约责任等。
第十九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提供与录用相关的虚假的证书或者劳动关系状况证明的;
3.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公司依法制定并公示的工作制度的;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劳动教养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提前30天书面通知职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
2.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一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不得依据本规定第16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公司与职工可以在公司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和双方在保密协议中约定违反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违约金额的设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限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职工违反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公司下列损失:
1.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2.单位为劳动者支付的有意识费用或双方合同的约定;
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双方约定的其他赔偿损失费用。
第二十三条非公司过错,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
知悉公司商业秘密的职工,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对提前通知期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职工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不得依前两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职工自动离职,属于违约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赔偿公司的损失。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
2.职工退休、退职的;
3.职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4.公司依法解散、破产或者被撤销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职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本规定第15条的情形除外)。
第二十六条劳动合同期满公司需要续签劳动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职工,并在30日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不再续签的,在合同期满前书面通知职工,向职工出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在职工向公司交还必要证件或资料之日起15日内,为职工办理终止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向职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解除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解除备案劳动合同手续。
第二十八条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按职工在本公司的连续工作年限计算:
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职工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发;
不满六个月的,发给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五章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二十九条公司实行8小时工作制,对特殊岗位的职工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时工作制。
(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报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第三十条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可以依法延长日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1小时,因特殊情况,在保证员工的身体健康条件下,每日延长工作时间不超过3小时,每月不超过36小时,并保证职工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休息日公司安排加班的,原则上安排调休,如不能调休的,按员工工资的200%支付加班费。
第三十一条其他休息休假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加班加点
1.公司安排员工延长时间加点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加点工资。
2.休息时公司安排加班的,原则上安排调休,如不能调休的,按员工工资的200%支付加班费。
3.公司安排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支付300%的加班费。
4.加班安排须由员工自愿,车间主管不得强制要求员工加班。
工作日要加点之前,由车间主管汇总加班加点申请表,并于当日下班前1小时交生产部经理审批。
5.人事部将加班申请表原件存档并进行工时统计,同时将加班工时接近或超过预警加班工时的部门上报给副总经理及总经理,以便及时得到安排或调整;
对于超过3小时/天的加班以及连续7天工作的特殊情况,人事部必须就加班原因、加班时间以及参加人数等进行详细的文字备案。
6.车间主管及人事部随时稽查核实车间加班的情况,对超出申请加班时间的异常情况及时向副部经理报告并备案。
人事部负责人定期对所有部门的加班时间进行统计,并制作工时周/月报表存档。
7.加班控制的执行情况与生产各部门负责人的绩效考核挂钩,并定期公布结果。
8.未经报备核准,员工不得私自到车间加班,违者依奖惩办法处理。
9.工厂鼓励员工利用意见箱方式向公司高层管理者报告违反工作时间、强迫员工加班或工厂工时管控制度的情势,对勇于举报的员工公司将采取不公开奖励,每次奖励现金XXX元。
第三十三条因季节关系或补充性工作,有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再延长工作时间之必要的,本公司应征得工作人员同意后,才能将工作时间延长,延长的工作时间以加点计算。
第三十四条因天灾、突发事件等必须于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经征求员工同意后才能将工作时间延长,延长的工作时间应于事后补给员工休息,并依法发给加班费。
第三十五条员工工作时间内,未经核准不得接见亲友或擅离岗位。
因重要事情需会客者,时间不得超过十五分钟,超过需请假。
第三十六条员工应遵照规定时间上下班并按时刷卡,如有迟到、早退或旷工事件时,分别以下列规定处理之:
1.上班开始后未到和工作时间结束前下班者称为迟到和早退,具体评分方法详见《细则》。
2.所有员工均应于各自各班次上下班,加班上下班时亲自刷卡,不得托人代为执行。
如有违反者除另依厂规处分外,托代双方此项考核均为零。
3.每次上、下班刷卡均需在上班前15分钟内与下班后15分钟内完成,上下班依秩序、规范刷卡;
不准委托或代刷卡,无正当理由代刷卡者视为违纪,违纪者按绩效考核。
4.因考核机/卡故障、忘打卡或因公外出等异常情况导致未按时刷卡者,需于次日中午以前,请部门主管补签证明,并交人事部备案及修正刷卡记录;
否则以违纪论。
但每月以不得超过三次为限。
5.上班刷卡后,因公需要暂时离开工作岗位者,应到部门主管处领取出门证,并将出门证交给门卫,由门卫准确记录外出时间并交人事部备案。
否则擅离职守均以旷工论处。
第三十七条本公司员工每周X、X日为休息日(为配合生产需要经员工同意后由公司安排轮休的,确保每周休息一天)。
第三十八条员工的请假分为下列几种,分别规定如下:
1.事假:
因故需亲自办理,请事假,不给薪,全年事假超过十五日者,需总经理核准。
事假由部门经理核准,交人力资源部备案。
2.病假:
因病需治疗或休养,应缴县级以上医师证明,全年合计一般不得超过三十日(需住院治疗,如病假达三十日后仍未痊愈者,得签报申请,呈总经理核准),病假期间给薪(原工资80%并不低于宜兴市最低工资标准80%)。
对于因病住院治疗的员工,公司会派专人前去慰问(慰问礼金标准为XXX元)。
3.婚假:
雇员在职期间结婚,有薪婚假3天,晚婚(男年满二十五周岁或者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婚)可延长10天。
夫妻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
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
(不得分次请假,例假日法定节假日应予扣除)。
4.产假:
单胎顺产给假90天(产前15天、产后7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怀孕3个月以内流产的女职工,根据医疗单位的证明,给产假20—30天;
怀孕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女职工给产假42天;
怀孕7个月以上流产的女职工给产假90天。
晚育的(即女年满二十四周岁初次生育的,或者年满二十三周岁后怀孕的初次生育),延长女方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
(以上均需医师证明或出生证明,给薪;
不可分次请假,例假日、法定节假日不扣除)。
5.丧假:
雇员在职期间因祖父母、父母、子女、配偶丧亡,可请有薪丧假3天。
缴验死亡证明及关系证明,给薪。
(可分次请假,以丧亡一个月内为限)。
6.工伤假:
雇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依主管签证及县级以上医院之医师诊断证明或依据工伤认定的结论,工厂得提供法定工伤医疗待遇(包括保持原工资待遇不变)及其它法定工伤保险待遇。
7.带薪年假:
公司员工连续工作满1年者可申请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休假期限为:
工龄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10天;
工龄20年以上的,每年休假15天。
(休假期限不包含国家规定的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
遇公休假日则顺延补假)。
8.国家法定节假日共计:
11天(法定节假日如遇周六或周日则顺补假)
元旦1天:
元月一日;
春节3天:
农历大年三十、正月初一、初二;
清明节1天;
五·
一劳动节1天;
端午节1天;
中秋节1天;
国庆节3天;
十月一日、二日、三日。
第三十九条员工请假时,应于事前用书面申请请假理由及天数,向人事部门办妥请假手续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
但遇有急病或紧急事故,得请同事、家属、亲友以电话或当面报告单位主管,由单位主管代为办理申请给假。
第四十条事病假累计,均自每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六章工资福利
第四十一条职工工资不低于宜兴市每年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四十二条公司实行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加班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
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以劳动合同约定或单价协议书为准。
具体工资结构由公司依法制定.
第四十三条安排职工加班的,公司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第四十四条休息日安排职工加班,公司可以安排职工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规定支付加班费。
第四十五条公司以现金形式发放工资或委托银行代发工资,公司在支付工资时向职工提供其本人的工资清单(一式二份),职工领取工资时应在工资清单上签名。
第四十六条公司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职工工资;
本月工资于次月XX日前支付;
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3日内一次性付清职工工资。
第四十七条非员工原因造成停工、停产、歇业,时间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公司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停工、停产、歇业时间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员工提供了正常劳动的,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标准工资,放假的依法支付生活费。
第四十八条因职工原因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可以要求职工赔偿或依公司规章制度对职工罚款的,从职工当月工资中扣除。
罚款和赔偿可以同时执行,但每月扣除的不超过职工工资的20%。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公司可以代扣或减发职工工资而不属于克扣工资:
1.代扣代缴职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
2.扣除依法赔偿给公司的费用;
3.扣除职工违规违纪受到公司处罚的罚款;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扣除的工资或费用。
第五十条公司逐步改善和提高职工各项福利待遇,改善职工食宿条件和工作条件。
第五十一条自用工之日起公司负责为员工办理工伤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
费用按照本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标准缴纳,员工费用由公司代扣代缴。
第五十二条员工无请假、迟到、早退的,考核分给予考勤满分。
第五十三条工厂每年春节发年终奖金(以最后一个月工资为标准),过节(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春节)发放过节礼品。
第五十四条公司免费提供各类劳动保护用品并每年为职工进行身体检查。
第五十五条公司将不定期的举行一些活动来丰富员工们的业余生活,增加部门间的凝聚力,如春游、业务竞赛、运动会等。
第七章社会保险与工伤认定
第五十六条公司按政府规定为职工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各项社会保险。
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依法由公司和个人分别承担。
第五十七条职工在工作时间内或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公司在1个月之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伤残医疗期内依法支付医疗费和生活费等相关待遇,伤残评定等级后,依法支付相关待遇。
第五十八条职工发生伤亡事故,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事故的,公司将按《工伤保险条例》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八章奖励与处罚
第五十九条为增强职工责任感,调动职工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公司对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职工实行奖励制度。
奖励分为表扬、晋升、奖金三种。
第六十条职工品行端正,工作努力,忠于职守、遵规守纪,关心公司,服从安排,成为职工楷模者,给予通报表扬。
第六十一条对有下列事迹之一的职工,除给予通报表扬外,另给予晋升、奖金的奖励:
1.对于生产技术或管理制度,提出具体方案,经执行确有成效,能提高公司经济效益,对公司贡献较大的;
2.节约物料,或对废料利用具有成效,能提高公司经济效益,对公司贡献较大的;
3.遇有灾情,勇于负责,奋不顾身,处置得当,极力抢救,使公司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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