涵江区教育系统规范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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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方案实施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对其作出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三、工作任务
要通过规范教育行政自由裁量权,排除不相关因素对教育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干扰,杜绝违法裁量、随意裁量、滥用自由裁量的现象,促进教育行政执法的全面规范,保障教育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维护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一)确定教育行政自由裁量的范围。
涵江区教育局要在前几年组织开展的行政执法依据梳理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梳理本部门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自由裁量事项,明确现行有效的行政执法依据(行政处罚依据包括颁布机关以及处罚的违法行为、执法权限、执法程序、强制措施、处罚种类、处罚标准及幅度等,行政许可依据包括颁布机关以及许可的条件、程序、时限等),确定本单位的教育行政处罚及教育行政许可自由裁量事项,并编制目录。
(二)明确教育行政自由裁量的条件。
涵江区教育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并结合实际,对行使教育行政处罚、教育行政许可涉及的自由裁量权的运用范围、行使条件、裁决幅度、实施种类以及时限等予以合理的细化和分解,制定出更加具体、更具操作性的执行标准,最大限度地控制或减少自由裁量的弹性空间,让教育行政执法裁量准确明了,让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一目了然。
1、在制定教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方面,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处罚相当的原则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数额、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结合自由裁量幅度和教育行政执法实际情况,把法定自由裁量的处罚划分为不同等级,明确违法行为的主要情形和适用的处罚种类、对应的罚款标准。
(1)关于处罚种类的自由裁量。
对同种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在同一罚则中规定了可供选择的多种处罚种类的,应列明不同情况,对何种情况应给予何种处罚做出相对应的规定。
(2)关于处罚幅度的自由裁量。
对同种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罚款幅度较大的,应列明不同情况,分别确定一个相对固定的罚款数额、比例或倍数。
对同种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幅度较大的,应列明不同情况,分别确定一个固定期限或幅度较小的期限。
(3)关于有从轻、减轻情形的自由裁量。
符合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情形的,在列明具体情况时,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条件,不得增设或创设条件。
符合法定从轻情形的,一般可规定按下限处罚。
符合法定减轻情形的,一般可规定低于下限处罚。
违法行为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事项的,可规定按较高的数额罚款。
(4)关于责令改正或其他限制相对人行使权利时限的自由裁量。
法律、法规及规章明确规定应当责令改正的违法行为,能立即改正的应责令其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应要求限期改正。
对责令改正的具体期限,区教育局将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形确定。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在一定期限内限制相对人行使权利的,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形,列明不同情况,分别确定一个固定期限或幅度较小的期限。
(5)关于违法事实适用的自由裁量。
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同类违法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应遵循量罚基本一致的原则。
(6)关于不同法律规范内容不一的自由裁量。
多部法律、法规、规章对相同的违法行为设有不同处罚标准的,可以合并使用一个标准。
但具体规定时应当遵循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
2、在制定教育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标准方面,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根据公开、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应当简化程序、采取便民措施、提高服务质量,在实施基本相同的同类教育行政许可时在许可条件、许可程序、许可时限等方面不得使用不同标准和要求。
(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许可条件不够明确的,应将属于自由裁量的条件加以具体化。
(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许可程序、许可时限上有幅度的,应当列明不同情况,以及相应情况下的许可程序要求、许可时限。
力求程序简化,时限缩短,方便群众。
当前,区教育局的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应围绕法定的两个教育行政许可项目进行,即:
⑴幼儿园、小学、初中教师资格许可;
⑵幼儿园、小学、初中民办教育行政许可。
(三)划定教育行政自由裁量的权限。
涵江区教育局将确定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项目,依法、科学分解到具体的股室和执法岗位,并明确各个层次执法人员的权限。
同一层次的承办股室和执法岗位之间的职权,既要防止职权交叉重复,又要利于增进相互协调配合。
不同层次的承办股室和执法岗位之间的职权要相互衔接,做到执法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时限明确。
要根据有权必有责的要求,在分解法定职权的基础上,确定不同承办股室和执法岗位上执法人员的具体执法责任,形成权责统一的教育行政审批和执法结构。
(四)简化行政自由裁量的程序。
涵江区教育局在法律框架允许的前提下,根据自由裁量事项的难易程度等情况,制定系统内部自由裁量操作规程,通过适用简易程序、充分授权、“一审一核”制办结等方式,进一步简化执法程序,减少执法环节,缩短执法时限,加快执法流程,提高执法效率。
(五)公开教育行政自由裁量的要素。
涵江区教育局在规定的时限内,将细化后的裁量标准,通过各种媒体、上墙、上网、印制执法服务指南、设置咨询台等有效载体向社会公开;
在作出行政决定时,必须向当事人说明裁量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和具体理由,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采纳合理要求,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必须载明给予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裁量的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以外,应当允许社会公众查阅。
(六)配套教育行政自由裁量的监督。
涵江区教育局建立健全行政自由裁量公开、说明理由、重大或复杂裁量事项集体讨论决定、过错责任追究等监督制度的同时,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职能分离、行政执法回避、行政执法听证、行政执法投诉等制度,并在实际工作中真正予以落实执行,强化内部上下级和管理相对人的监督,做到权力接受监督,监督跟踪权力,从而有效保障教育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合法、公正行使。
(七)规范教育行政自由裁量的执行。
涵江区教育局要将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范围、条件、程序、岗位职责、社会承诺、监督措施等要素形成规范文书,设置进入计算机管理监察系统,并编印成册,规范执行。
四、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9年5月)。
1、制定下发《涵江区教育系统规范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
2、成立涵江区教育局规范教育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明确工作职责。
3、召开全区教育系统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动员部署会议。
4、涵江区教育局着手贯彻规范教育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同时将实施方案、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名单、联系人报区效能办、区政府法制办。
(二)细化规范阶段(200年6月)。
1、涵江区教育局完成教育行政执法依据梳理工作并编制目录,同时确定需要规范的自由裁量项目,报区政府法制办。
2、涵江区教育局对照《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的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认真梳理涵江区教育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自由裁量事项,并予以细化,确定自由裁量的不同档次和条件、标准,报区政府法制办初审。
3、涵江区教育局根据区政府法制办初审意见,对制定的裁量标准作进一步修改完善。
4、涵江区教育局在梳理执法依据、制定裁量标准的同时,有计划地进行分解执法权限、简化裁量程序、配套监督制度等工作。
(三)实施提高阶段(2009年7月以后)。
1、细化后的教育规范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性标准经区政府办审查通过后,于2009年9月1日开始分别由区教育局正式向社会公布施行。
2、涵江区教育局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经常、及时跟踪检查教育行政自由裁量权细化后的实施情况,发现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主动纠正,不断提高规范教育行政自由裁量的水平。
3、涵江区教育局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做好规范工作的总结和分析、梳理,做好有关材料的整理和归档备查工作。
涵江区教育局将在适当时间组织召开现场会或理论研讨会进行交流学习。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强化监督。
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是当前区里的一项重要工作。
规范教育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教育行政部门的一项紧迫任务。
涵江区教育局将高度重视,严密组织,加强领导,依法、依本《实施意见》制定切合本地本系统实际的具体方案,成立机构,主要领导亲自抓,落实工作人员的任务、责任。
要将这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二)精心组织,确保质量。
涵江区教育局是规范教育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的责任主体。
将严格按照工作要求梳理自由裁量项目,制定指导性标准,上报、编印相关材料。
法律、法规、规章重新作出规定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整、规范、完善。
要严格按照审查公布后的标准规范执行,确保规范教育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取得实效。
(三)明确责任,严肃纪律。
涵江区教育局要将规范教育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作为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教和加强教育系统廉政建设、源头预防腐败的重要措施,作为教育执法行为评估考核,机关工作人员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引入群众评议机制。
对落实不力、执行不力的部门和人员,要严肃追究责任,及时督促整改纠正。
构成执法过错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
附:
涵江区教育局规范教育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组长:
柯健俊
副组长:
姚志钦、黄志新、黄国铭、杨国忠、康世雄、郭少武、陈艳
成员:
陈敏、吴冠玲、刘明珠、陈瑾、陈华、肖水英、
李素钦、曾建阳、方文春、陈建涵、林金来、张文翊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陈敏兼任办公室主任。
办公室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并协调、督查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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