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6电梯合同Word文档格式.docx
- 文档编号:839501
- 上传时间:2023-04-29
- 格式:DOCX
- 页数:36
- 大小:40.39KB
006电梯合同Word文档格式.docx
《006电梯合同Word文档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006电梯合同Word文档格式.docx(36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质量与检验
第十四条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第十五条
安全施工
第十六条
文明施工
第十七条
合理化建议
第十八条
工程分包
第十九条
设计变更
第二十条
乙方自行采购材料、设备
第二十一条
调试运转
第二十二条
工程竣工验收与移交
第二十三条
工程款的支付及结算
第二十四条
质量保修
第二十五条
工程签证
第二十六条
工程索赔
第二十七条
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八条
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
不可抗力
第三十条
工程保险
第三十一条
工程停建或缓建
第三十二条
合同的解除和变更
第三十三条
合同生效与终止
第三十四条
其他
合同附件1
北京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电梯工程乙方承包范围
合同附件2
北京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电梯工程技术要求与标准
合同附件3
甲方提供总包服务的内容
合同附件4
北京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电梯工程款支付的安排
合同附件5
工程质量保修书
合同附件6
保留金保函样本
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科研办公楼改造工程
甲方:
(施工总承包)
乙方:
(中标方)
丙方:
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业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北京市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并结合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电梯采购与安装分包工程实际情况,经(以下简称甲方)与(以下简称乙方)和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以下简称丙方)就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电梯采购与安装分包工程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定义
1.1甲方(总包方):
1.2甲方代表:
1.3乙方(中标方):
1.4乙方代表:
1.5丙方(业主):
1.6丙方代表:
1.7设计总包方: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1.8设计代表:
1.9工程监理单位:
1.10总监理工程师:
1.11施工现场:
甲、乙、丙三方共同划定的用于实施本工程以及工程设备和材料运达的场所,还包括在合同文件中可能明确指定作为现场组成部分的任何场所。
1.12合同工程(简称本工程):
本合同文件及其附件所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3永久工程:
“永久工程”是根据合同将实施的永久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4临时工程:
“临时工程”是指各类为了实施和完成工程以及修补任何缺陷所需要的全部临时工程。
1.15工程质量监督部门:
国务院有关部门、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区工程质量监督部门。
1.16施工总包:
“施工总包”是指由一个施工企业通过与发包方签订总包合同承揽一个工程项目的建筑工程、安装工程或建筑安装工程施工任务的行为。
1.17施工分包:
“施工分包”是指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承包工程建设任务中的一部分通过合同委托给其他专业施工单位完成的行为。
1.18工程转包:
“工程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1.19丙方指定材料、设备供货商:
(不发生)
1.20开工日期:
“开工日期”是指监理工程师向施工单位发出的开工通知中约定的开工日期。
1.21竣工日期:
“竣工日期”是合同中注明的,但按合同条款予以延长的任何工期而相应调整的竣工日期。
1.22实际竣工日期:
“实际竣工日期”是指与最终通过五方(甲方、乙方、丙方、设计、监理)竣工验收并签署竣工验收证书相对应的报验申请日期或第22.5款中提及的“重新报验申请日期”中,与最终通过竣工验收相对应的报验申请日期作为工程实际竣工日期。
1.23合同工期:
“合同工期”是指合同中注明的,并按合同条款予以延长的任何工期而相应调整的合同日期。
1.24质量保修:
“质量保修”是指本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予以修复。
1.25质量缺陷:
“质量缺陷”是指本工程(工程施工、设备供货及安装)的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文件的约定。
1.26工程质量保修书(简称保修书):
“保修书”是指第24条提及的,由丙、乙双方签署的约定本工程施工、工程设备和设备安装的保修事宜及其丙、乙双方的权力、义务的协议。
1.27保修期:
“保修期”是指在保修书中约定的质量保修开始至结束的期间。
1.28保修责任终止证书:
“保修责任终止证书”是指保修书中提及的,表明乙方已经完全履行完毕保修书中的保修义务的证明文件。
1.29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是指按第22条进行的竣工验收,此类竣工验收是在乙方向甲方按照第22.8、22.9款移交工程(或区段及部分)之前进行的。
1.30竣工验收证书:
“竣工验收证书”是指按照第22.6款由甲方、乙方、丙方、设计和监理五方共同签署、由监理工程师向乙方颁发的证明工程通过了竣工验收的文件。
1.31竣工移交证书:
“竣工移交证书”是指按照第22.9款由甲方向乙方颁发的,证明乙方已向甲方移交工程并且这种移交行为已被甲方接受的文件。
1.32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是指义务人负共同义务或对共同义务的不履行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33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指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甲方及非乙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地震等对工程损害的自然灾害。
1.34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传、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35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电梯采购与安装工程合同;
合同附件;
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经甲、乙、丙三方协商并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以书面形式确定的洽商、变更、签证等;
明确三方权利和义务的备忘录、纪要、往来信函和补充协议;
招标文件;
中标通知书;
投标文件;
确定工程造价的工程量清单;
工程预算书和图纸以及有关的技术规范、标准和技术要求等。
1.36中标合同价:
“中标合同价”是指在中标通知书写明的,根据合同条款丙方用以支付乙方为实施并完成本工程施工、工程材料和设备的供货与安装及质量保修应付的总金额。
1.37实际结算合同价:
“实际结算合同价”是指中标合同价加上(或减去)按照合同规定实际增加(或减少)的工程款后的结算价。
1.38合同的法定解除:
“合同的法定解除”是指在合同成立后,在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前,当事人一方行使法定的解除权而消灭合同效力的行为。
1.39合同的约定解除:
“合同的约定解除”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某种情况,当该情况出现时,当事人一方、双方或三方享有解除权,或者当事人三方在合同成立后经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1.40天:
指公历日,不是指工作日。
第二条总体工程概况
2.1工程名称:
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电梯采购与安装分包工程
2.2工程地点:
北京市朝阳区大屯路甲11号
2.3建筑面积:
10400m²
2.4主要结构类型:
框架
2.5资金来源:
国拨
2.6项目批准文号:
科发建复字[2002]304号
第三条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合同语言: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北京市有关法规、规章均对本合同有约束力。
3.3适用标准、规范:
按国家和北京市现行质量标准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及有关规定执行;
没有国家、北京市标准和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和规范;
没有国家、北京市、行业标准和规范的,由丙方提出技术要求,乙方按约定的时间向甲方和丙方提出施工工艺及企业标准和规范。
满足上述标准和规范的同时必须满足本工程设计要求。
第四条文件版权
4.1由乙方负责编制的施工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施工组织设计、安全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或施工项目质量保证计划等)的版权,应属于乙方的财产。
丙方/甲方为了工程的竣工、运行、维修、变更、调试以及修理之目的,可以复制、使用此类任何文件。
在征得乙方同意之前,丙方/甲方不得为了其他目的使用、复制乙方的文件或将之提供给其他方。
4.2丙方/甲方提供给乙方的关于丙方/甲方的要求和其他文件的版权应属于丙方/甲方的财产。
乙方可为了合同目的复制、使用此类任何文件。
在征得丙方/甲方同意之前,乙方不得为了其他目的复制、使用丙方/甲方的文件或将之提供给其他方。
第五条承包方式、合同价及合同价调整
5.1承包方式:
采取中标价,即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材料差价及包专业的施工工艺设计直至达到丙方要求一次包死,但特别注明者除外。
5.2本工程中标合同价(A):
(¥元)。
本工程中标价无论在合同文件中是否特别指出或说明,均包括了为完成本工程(图纸及说明所示范围)所必需之物料费、安装费、测试费、验收费、税费、政府取费及保险费、人工费、技措费、管理费等费用;
进口关税、增值税、运至工地费、装卸费、保管费、二次搬运费、包装费;
补充施工图纸及竣工图纸费;
冬雨季施工费用;
与其他施工单位之交叉施工配合费用;
还包括招标文件中开办项目要求的一切费用。
5.3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经监理审核、丙方确认后可调整本工程中标合同价(调整价B):
①丙方要求增加/减少本合同乙方承包内容;
②因丙方要求,且单个子项目变更的直接费(含累计)大于或等于2000元人民币以上;
③不可抗力。
发生以上情况时,乙方应在7天内及时将调整的原因、金额以书面的形式(附有详细估算和丙方的指示)送达监理,监理在7天内将审核意见报丙方,丙方应在收到审核报告后14天内给予答复。
5.4本工程实际结算合同价(C):
C=(A+B)
实际结算合同价格,即按照设计施工图纸和设计变更的工程内容并按本合同及其附件规定办法编制的价格(含工程单价)确定。
5.5变更价格应首先采用报价明细表中的单价,没有相同或类似单价,由双方协商确定变更价格。
5.6乙方已考虑并同意承受合同履约期间因有关工作条件、工作时间、人工工资标准、和其他与本工程雇用劳动力相关的税费、政府收费、或其它在本工程使用的材料、货物、机械、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价格或费用的变化或货币的贬、升值等因素而产生的风险,本合同价不应上述任何价格要素的波动而调整,合同条件约定的调整除外。
5.7除合同文件另有说明外,应认为本工程发生的任何直接工程费、间接费、计划利润及税金及与本工程有关的其他费用等均已包括在本工程中标合同价内。
第六条接受现场和开工
6.1本工程现场将具备相应施工条件。
6.2乙方在开始正式施工前应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包括组织安排施工人员,提供工程所需的机械、仪器、工具和车辆。
制定材料订货计划,为所属人员提供基本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负责工程所需的标高定位并承担有关责任。
6.3乙方应按监理发出的进场通知书中约定的时间进场,并按开工通知书中约定的时间开工。
甲方应于乙方进场当日向乙方移交现场并填写现场移交记录。
6.4乙方不应该就其进场前的准备工作不足而延误开工时间,否则乙方应承担一切延误责任。
第七条甲方责任
7.1甲方和乙方就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电梯采购与安装分包工程对丙方承担连带责任。
7.2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总包服务内容详见附件3。
7.3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施工现场临时施工用水(含消防水)、用电、脚手架、垂直运输,并承担相关的费用。
若乙方所需设备及设施是现场不具备的,此项事宜及有关费由甲乙双方另议。
7.4开工前向乙方进行现场情况交底,提供施工场地和办公场地。
7.5负责处理现场有关设计图纸、生产进度、技术质量、安全施工、检查验收,以及洽商签证等事宜。
7.6审核乙方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
7.7组织本工程竣工验收和本工程技术资料的收集、汇总。
7.8负责现场各分包单位的协调管理,定期召开生产协调会。
7.9负责乙方验收移交后的成品保护、安全保卫、文明现场(包括垃圾清运)等,相应的费用已包括在本合同附件3提及的丙方支付给甲方的总包服务、管理及损失费用中。
第八条乙方责任
8.1乙方的承包范围详见附件1。
8.2接到中标通知书后10天内,乙方向北京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提供电梯系统图及二次施工图、机房平面布置图平面图及与土建装修设计施工有关的技术资料,并配合设计单位完成相关专业的补充设计。
设计完成后,乙方对设计图纸认真审核、会签。
保证施工图纸的出图时间满足工程施工的要求。
若因乙方设计条件不明确或审图不严导致修改或因返工而延误工期,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工期不予延长。
8.3合同签订后5天内根据总工期及阶段性工期要求,提交配合土建施工的详细计划,以避免因二次剔凿影响整体工程质量。
8.4本工程的技术要求与标准详见附件2。
8.5乙方按照本合同就施工质量和进度对甲方负责,乙方和甲方就本工程对丙方承担连带责任。
8.6乙方不得将承包的工程转包和非法分包。
8.7乙方选择的分包商和供货商必须经监理审核、甲方确认、丙方批准。
8.8乙方应遵守北京市关于承包工程所需资质和技术能力的有关规定,并已获得在本地从事承包工作的资格,有关资料虽经监理审核、甲方确认、丙方批准,亦不能因此减免乙方应负的上述任何责任。
8.9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进度计划和材料设备进场计划,书面报甲方和丙方审核确认后严格执行,每周向甲方和丙方报周报表。
8.10指派现场施工项目经理(应具有相应技术资格和施工管理经验)负责施工现场的全面工作,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2001)和合同约定规范化管理本工程,并处理现场有关事宜,本工程施工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必须参加甲方/丙方召开的生产协调会,代表乙方做出决定和遵照甲方/丙方指示工作。
8.11本工程施工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负责处理现场有关设计图纸、生产进度、技术质量、安全施工、检查验收和洽商签证等问题。
8.12按政府关于安全和文明施工有关规定及甲方现场文明和安全施工管理规定的要求做好现场施工安全管理。
根据需要设置现场照明和围护设施,防止发生工伤事故,确保现场人员生命财产的安全,若发生事故,应积极处理(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立即书面报告监理、甲方、丙方及有关部门。
8.13材料堆放整齐,及时将垃圾运至甲方指定的地点,保持现场的整洁,争创北京市文明施工现场。
8.14遵守政府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市容和施工噪音的管理规定,并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和因违反规定而受到的罚款。
8.15每旬向甲方和监理报送旬施工进度计划和工程完成情况旬报表(包括形象进度、工程量和工作量)。
并每月23日提交同样内容的月报。
8.16接受甲方现场管理人员和监理工程师的监督和检查,并遵照其指示工作,为其日常查验提供便利和安全条件,如接到指示而未执行时,因此产生的损失和费用由乙方承担。
8.17对正在施工或未交付的工程,在移交甲方之前,应做好成品保护工作。
8.18自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乙方按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对本工程负责保修,在此期间发生质量问题,由乙方自费修理。
8.19本工程竣工后提交四套竣工资料(包括四套竣工图),具体要求执行北京市有关规定。
8.20本工程完工后及时拆除临时设施(遵从甲方要求),并运至现场甲方指定的地点。
8.21在甲方的统一管理与协调下,做好与其他专业施工单位的协作配合,在施工用地现有条件下,确保正常施工。
8.22对于政府有关部门发送丙方/甲方的所有关于本工程施工现场的任何意见及通知,乙方亦承担有关责任。
8.23无论何时乙方向甲方、监理、丙方提供的有关工程施工、材料设备供货及安装的书面文件虽经审批,但亦不能免除乙方在本合同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8.24乙方未履行上述各项义务造成质量事故、工期延误、人员生命财产损害和经济损失,须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甲方/丙方因此受到的经济损失。
第九条丙方责任
9.1丙方在本工程开工以前应办妥并取得任何必要的批准、许可、证书及手续,保证工程的开工、实施和其他任何方面符合政府和有关管理机构的要求和规定,并承担与此有关的费用。
9.2向乙方提供项目工程的总控计划。
9.3按照本合同附件4的规定,及时支付给乙方工程款。
9.4丙方有权提出更换丙方不满意的乙方施工项目经理和施工项目经理部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乙方在接到通知后7天内,经与丙方协商完成更换。
9.5及时组织竣工结算。
第十条施工组织设计
10.1乙方应在本合同签约后5天内向甲方和丙方提交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
乙方应根据丙方提供的总控计划以及本合同文件所承担的工程内容,编制完善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
10.2由于丙方资料不全等原因使施工组织设计的部分内容无法如期确定,乙方应在收到丙方资料后一周之内补充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报甲方确认、丙方批准后成为10.1款提及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的一部分。
10.3乙方必须按甲方审核、丙方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监理对进度的检查、监督。
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乙方应按监理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监理确认后执行。
因乙方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不符,乙方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10.4无论何时,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工程的实际进度与已经批准的进度计划不符,乙方应根据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出一份经过修订的进度计划,并按批准后的修订计划实施。
10.5乙方应采取任何必要和适当的措施来保证工程按照第10.1款中批准的进度计划或按照第10.2款经过修订的进度计划进行,任何与此类措施有关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一条工期
11.1本项目工程工期要求如下:
2003年月日至2003年月日共120天最终阶段工期目标以丙方批准的总控计划为准。
11.2本工程的竣工日期为2003年月日。
11.3遇到下列情况之一者,经监理审核、甲方确认,丙方批准,工期可作调整。
11.3.1重大设计变更(指设计功能改变、主要设备增减和发生在关键线路上的改变);
11.3.2不可抗力;
11.3.3合同文件中约定的其他情况。
上述情况发生7天内,乙方应将工期延误内容和详细说明书面报告给监理和甲方,监理和甲方在接到报告后7天内将审核意见报丙方批准。
11.4非上述原因,工程不能按时完工,每延误1天违约金为中标合同价的3‰。
11.5施工时间必须遵守政府有关规定,否则乙方将为此承担一切责任。
11.6乙方在上述规定的阶段性工期基础上保证现有网络、电话正常运行,施工完成后与原有网络平滑过渡、交接。
11.7本工程全部竣工后按实行推迟天数计算违约金。
第十二条工期延误
12.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乙方提出具体延期要求以及相应依据,经监理审核、甲方确认、丙方批准后,工期相应顺延。
12.1.1重大的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
12.1.2因丙方原因连续停水、停电,造成停工连续超过8小时(政府规定停电日除外);
12.1.3不可抗力;
12.1.4丙方同意给予顺延的其它情况。
12.2由于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又超过宽限期限时,乙方有权提出工期延期要求。
12.3乙方在以上情况发生20天内,应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产生的额外开支向监理提出索赔报告,监理在14天内提出答复意见报丙方,丙方代表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应予以答复,逾期不予答复,乙方即可视为其报告已被确认。
12.4乙方在以上12.1、12.2条所述事件发生后21天之内没有提出报告,即被视为无延期及索赔要求。
12.5非上述原因工程不能按期竣工,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质量与检验
13.1本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国家、地方和部颁标准,若合同文件中约定的任何工程质量标准低于国家、地方和部颁标准,则按国家、地方和部颁标准执行;
若合同文件中约定的任何工程质量标准高于国家、地方和部颁标准,则按合同文件中约定的标准执行。
13.2若丙、乙双方对设备和安装质量有争议,应由双方同意的质量检测机关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若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3.3乙方应根据丙方要求,随时提供关于工程质量的技术资料,如材料、设备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等,所有材料、设备在使用前必须经过监理审核、甲方确认、丙方批准并签证。
13.4乙方必须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健全质量检查制度,在现场设专职质量检查员,做好自检记录。
如乙方组织机构不健全,制度不完善,甲方/丙方将提出警告,警告之日后7天内乙方仍无改进,将视其为违约,乙方将承担一切责任。
13.5施工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质量不合格者,监理有权要求乙方整改或停工,整改和停工费用由乙方负担,工期不予延长。
13.6试车按国家施工验收规范执行。
第十四条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4.1凡隐蔽工程,一般情况下,乙方应在工程完成前提前12小时以书面形式预约监理和甲方(遇特殊情况,提前不少于4小时),以便监理和甲方做好验收前准备工作。
验收前,乙方应自检合格,并按规定填写确切的隐蔽记录。
监理和甲方到现场检查合格,乙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如不合格,乙方应自行整改并重新报验。
如果监理/甲方在通知要求的时间之后逾期4小时不到现场检查,乙方可安排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并且在安排下道工序的当天,书面通知监理/甲方此项特殊情况。
乙方未报验收进行下道工序施工,本工序按不合格工程论处。
14.2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合同文件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自检合格后在隐蔽和中间验收12小时前通知监理及甲方参加。
通知时应提供乙方自检记录、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
乙方准备验收记录,监理和甲方检收合格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乙方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
验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期限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4.3对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部位的修改和返工,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的要求以及监理依据本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监理的检查,并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乙方承担由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
14.4以上检查、检验合格后,如发现由于乙方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乙方承担责任和发生的全部费用,并赔偿有关方的损失。
第十五条安全施工
15.1本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由乙方负责,乙方应服从甲方对总体工程施工现场的统一的安全施工管理,并服从监理对安全施工的监督。
15.2乙方须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15.3乙方应按国家、北京市及施工所在地区的有关规定,做好现场施工安全管理,随时接受有关安全检查人员依法进行的监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006 电梯 合同